出版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信息产业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无线电调试工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做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指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系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又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按照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范围的宽窄、工作责任的大小和工作难度的高低等,将本职业分为四个等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4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3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2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1级)。
四、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5年2月22日起施行。
无线电调试工国家职业标准
1. 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无线电调试工
1.2职业定义:
使用测试仪器调试无线通信、传输设备,广播视听设备和电子仪器、仪表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计算、分析、推理和判断能力;形体感、空间想像力强;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性好。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中级不少于36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8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4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中级以上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4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标准教室;技能操作培训在具有必备的教学设备、仪器、仪表、工具的技能训练场地。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或见习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含5年),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级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主那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