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物屠宰检疫规程 > 三台县畜牧兽医局文件
  • 三台县畜牧兽医局文件

    免费下载 下载该文档 文档格式:PDF   更新时间:2014-08-28   下载次数:0   点击次数:1
    - 1 - 三台县畜牧兽医局文件三牧医知〔2013〕40 号 三台县畜牧兽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派驻机构,局属各股、室、中心、站、所: 为确保我县动物养殖健康和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保护人体健 康, 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巩固深化我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成果, 根据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 作的意见》 (川畜食函〔2013〕49 号)和绵阳市农业局《2013 年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绵农发〔2013〕41 号)要求, 结合我县实际, 现对我县进一步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 出如下意见: - 2 - 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工作 各派驻机构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涉牧及相关法律法规, 并加 大对管理相对人的宣传教育力度.主要以《食品安全法》 、 《畜牧 法》 、 《动物防疫法》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兽药管理条例》 、 《饲料和饲料添加 剂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为学习、宣传和贯彻 的重点,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案水平,引领全社会共同 关注动物养殖健康监管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必要性、重要 性、社会性,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强化行政执法和日常监管工作 1、加强动物防疫监管 《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 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 家对牲畜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鸡新城疫、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我县对规 模养殖动物实施程序免疫,对农村散养动物实行春秋两季普免、 对新增加的动物每月定期补免和对 35 日龄左右仔猪在骟割时进 行普免. 种用动物或非屠宰动物离开饲养地点需要运出三台县辖 区的, 在启运前的两周必须加强免疫一次 (7 日龄内的雏禽除外) 牲畜口蹄疫或高致病性禽流感. 若有新购进畜禽补栏或母畜产仔 - 3 - 或在统一防疫时有畜禽漏免的或准备外运的, 务必在 7 日内报告 当地畜牧兽医站或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便及时补免或加强免疫, 确保强制免疫不漏一畜一禽和外运动物的安全.在实行免疫后, 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 须在畜禽的指定部位佩戴畜 禽标识. 进一步强化对饲养畜禽达到常年存栏生猪 50 头、肉鸡 2000 只、蛋鸡 500 只、奶牛 5 头、肉牛 10 头、肉羊 20 只及以上规模 养殖单位和个人的动物防疫监管, 监督他们按照农业部最新调整 的关于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适时调整本场 免疫程序, 调整后的最新免疫程序送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 查同意后,同时报当地畜牧兽医站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并 由各规模养殖单位和个人上墙公开. 对规模养殖单位和个人的监 督检查每月不少于 1 次. 2、加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 《畜牧法》第六条规定"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 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 查" .在三台县辖区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选址应当符合《畜牧 法》 、 《动物防疫法》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三台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的划分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三府办函〔2008〕76 号文件)的 规定条件,并按国家规定申报办理相关手续或证照.未申报办理 - 4 - 相关手续或证照的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将不予受理、审核、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加强对已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 动物(生猪定点)屠宰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管,督促他们在每 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向县畜牧兽医局报告. 3、加强乡村兽医监管 按照《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乡村兽医的管理. 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 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 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 务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乡村兽医 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 录用药情况.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处 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医疗废弃物.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 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报 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乡村兽医在动 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 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乡村兽 医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预防、 控制和扑灭 工作,不得拒绝和阻碍. 4、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监管 - 5 - 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动物诊疗机构.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 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 动.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 理制度, 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 人员基本情况.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 兽药, 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 合物.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 情况向县畜牧兽医局报告. 5、加强动物投入品监管 (1)养殖环节监管.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对兽药、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等动物投入品的购买和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兽药管理 条例》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专项整治文件的规 定,购买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时要到有相应经营资质的企业 购买并索取购货凭证,按照农业部统一格式要求建立养殖档案, 档案资料应当保存 2 年以上.严禁使用"瘦肉精" 、三聚氰胺、 黄曲霉素等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假冒伪劣的和过期霉变的兽 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的相关规定,做到 健康养殖.要按照上级要求做好规模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的"瘦 肉精" 、三聚氰胺、黄曲霉素等快速检测工作,并按要求做好记 录和报表.对规模养殖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 1 次. - 6 - (2)市场经营监管.对上市经营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 剂要加强监督检查, 每月市场检查不少于 1 次, 并做好检查记录. 主要检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户是否符合规定的经营条件, 兽 药经营企业是否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 、所经营的品种是否已 全部申报备案、是否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 GSP)的 规定,经营产品索票及进销台账是否记录完整,是否有过期、失效、假伪劣及"三无"产品,是否有私自拆包、分装及再加工配 制的产品、是否有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继 续加强兽药、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抽检工 作,并强化抽检结果的利用. 在监管过程中,对发现的不规范行为要及时纠正,对发现的 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并立案查处. 6、加强动物引种监管. 动物规模养殖场应当坚持自繁自养、 全进全出或场内圈舍轮 休制度. 严禁动物规模养殖场从场外购买食用本场动物易感的生 鲜动物产品. 各养殖场出售动物及动物产品时应当向当地畜牧兽 医站申报检疫.强化落地管理,出县境引入动物应当事前申报审 批,引种到达时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检疫,并实施隔离观察,隔 离观察期满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或投入生产; 跨省调入种 用乳用动物,须事先填报《四川省跨省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 预审(申请)表》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经-7-批准后方可跨省引种. 7、加强生物安全监管. (1)对养殖环节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 国家对病死和死因不明的动物实行"四不一处理"规定:不 转运、不屠宰、不销售、不食用,在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下 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在养殖过程中出现的 病害动物或病死动物原则上由业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程的 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若因生猪保险、生猪规模养 殖等原因业主向所在地畜牧兽医站报告的, 所在地畜牧兽医站应 当及时派员监督业主按照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 理规程》 (GB16548-2006)处理,处理费用符合国家定额补助范 围的按照相关规定登记上报资料、 超过国家定额补助部分或不符 合国家定额补助范围的由业主承担;监督人员按照《三台县动物 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薄》记录要求做好工作记录.病害动 物无害化处理率须达 100%.对规模养殖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每月不少于 1 次. (2)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 由协检员出具有检疫负责 人签名或盖章的《检疫处理通知单》 ,同时将《检疫申报受理单》 交货主并粘贴于《检疫处理通知单》当事人联,将《检疫申报单 和申报处理结果》单粘贴于《检疫处理通知单》留存联备查;协-8-检员监督货主按照"四不一处理"规定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 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及农业部规定的技术 规范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协检员按照《三台县动物和动 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薄》记录要求做好工作记录.病害动物和 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须达 100%. 三、做好动物检疫和市场监管工作 1、动物检疫工作.要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 、 《动物检疫 管理办法》 和动物产地、 屠宰检疫规程规定, 按照法定检疫范围、 检疫程序和判定标准,切实做好动物产地、屠宰检疫和活畜禽市 场检疫工作,做好检疫记录、消毒记录和无害化处理记录,并对 检疫结果负责. 严格落实检疫工作"四到位", 依法向屠宰场 (厂、 点)派驻官方兽医和指定的兽医专业人员(协检员) ,规范动物 入场查验、待宰检查和同步检疫操作.官方兽医和指定的兽医专 业人员(协检员)实施现场检疫时须着装整洁,亮证执法.要强 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严格出证程序,规范出证行为,年内 做好电子出证试运行和运行工作,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按规定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生猪胴体加盖检疫验讫印章;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 对运载 工具进行消毒, 并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检疫费和消毒服务 费.要强化队伍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力度,严格遵守农业部畜牧 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坚决杜绝检疫出证不规范、不检疫就 - 9 - 出证等现象,努力确保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2、 动物屠宰环节的防疫监督和监管工作. 各动物屠宰场 (厂、 点)须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进场待宰动物须凭《动物检 疫合格证明》入场,原则上实行以销定宰,以宰定收,以保证每 日宰后零库存;严禁已经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待宰动物离开 屠宰场(厂、点)再返回原饲养地点或其他地点去饲养. 3、市场日常监管和节假日(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 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期间市场监管工作.动物上市交 易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入市交易,动物产品上市销售须凭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其检疫验讫标志入市销售.动物或动物 产品需要分销的,做好查证验物和换证工作.各派驻机构务必做 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日常市场监管和节假日期间的市场监管工 作,严禁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患病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 上市交易或销售,做到依法监督,依法查处,确保上市交易或销 售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率达 100%,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 无害化处理率达 100%. 4、强化执法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畜禽饲养、收购贩运和屠 宰等环节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销售、贩卖和屠宰病死 畜禽行为.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严惩重处各类违法行 为,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处,有处必报.一旦发现问题,一律 追踪溯源,一查到底.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涉-10 - 及违法添加或可能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案件, 一 律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在县食安委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与 卫生、质监、食药、工商、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做到联防联控,以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四、强化责任落实和目标考核工作 各派驻机构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要安排好本辖区动物 健康养殖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本着责任到片、到场、到人的原则,抓紧抓好关键和薄弱(如规范建立养殖档案、 饲料销售台帐、兽药经营品种备案、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屠宰同步 检疫等)环节,各自做好本职工作,站长要带头做好、监督检查 好各项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按局属各中心、站、股、 室的要求按时上报相关工作报表, 工作情况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 考核. 三台县畜牧兽医局 2013 年3月12 日 三台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013 年3月8日印发
  • 下载地址 (推荐使用迅雷下载地址,速度快,支持断点续传)
  • 免费下载 PDF格式下载
  • 您可能感兴趣的
  •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图谱  猪的屠宰检疫规程  禽类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牛屠宰检疫规程  羊屠宰检疫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