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4 年—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 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 投资理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 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三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 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 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 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公司分红管理制度》中有关利润分配的 相关条款. 公司应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 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 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 方案, 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1、未来三年内,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结合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同 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的基础上, 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每年进行一次现金 分红,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以母公司与合 并报表孰低原则确定)的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 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和有关条件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 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四、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应当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 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 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 间隔等内容,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 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 决通过后实施.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 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 《公司章程》 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董事会可以对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时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 表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 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 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