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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chengli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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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一编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 , 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 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 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 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 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 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 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 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 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 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 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 1 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 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1-
    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 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 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2-
    第二编




    第一章
    第一节 一

    般 规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 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第十六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 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 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十七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 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 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 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 的距离不得小于 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 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 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 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 2 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 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十九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 2 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 倾角等于或小于 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 45°时, 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 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 每段斜长不得大于 10m; 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 80°,相邻 2 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 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 限. 第二十一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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