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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府函〔2008〕209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宜宾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 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宜宾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 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宜宾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 重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加快解决我市房屋因灾毁 损的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 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08〕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 见》 (建发〔2008〕151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 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府发〔2008〕35 号)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支 持,群众自助"的原则,实行原址重建,异地新建和维修加固相结 合,优先安排维修加固轻微损坏和中等损坏住房.与现行城镇住房 供应体系相衔接,在搞好城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抓紧建设安居住房 和廉租住房,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的住房需求.通过三年努力, 使城镇受灾群众住上符合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安全可靠,经 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化的永久性住房,实现家家 有房住的目标.同时,制订阶段目标任务如下: 第一阶段:2008 年 10 月 25 日—12 月 31 日.组织房屋安全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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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制定配套措施,编制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规划,力争启动一批 建设工程. 第二阶段:2009 年 1 月 1 日—5 月 31 日.完成受灾家庭补助发 放,全面组织实施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指导原址重建和房屋 加固. 第三阶段: 2009 年 5 月 31 日—12 月 31 日. 完成一批安居住房, 廉租住房建设,原址重建和房屋加固工程. 第四阶段:2010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全面完成我市灾后 城镇住房建设工作,组织工作检查验收,完成工作总结. 二,补助政策 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下同)导致无房可 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资金补助,建房税费减免优惠和房价政策 性优惠等补助. (一)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资金补助对象为自有产权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 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省和外地驻我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 工家庭,下同) . 2.补助方式:资金补助通过现金发放方式实施. 3.补助标准:资金补助标准为户均2.5万元,符合补助条件的每 户受灾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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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城镇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人数,对最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户均2.5万元标准予以资金补助,重点 照顾最低收入家庭,另外高收入家庭适当予以补助.其中: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家庭年收 入水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 倍以上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 其他家庭. 各收入水平家庭具体补助标准见表一: 表一:住房毁损的城镇居民住房资金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1—2人户 最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 2.7—2.9 2.4—2.6 2.1—2.3 3人户 3—3.2 2.7—2.9 2.4—2.6 4人户及以上 3.3—3.5 3—3.2 2.7—2.9
    (2)高收入家庭可根据其收入水平和家庭人数适当补助0.5—1 万元. (3)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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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家庭,住房因灾毁损的, 由地方政府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终身免费居住,不再予以资 金补助;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老,孤儿,孤残)不单独 重建住房和资金补助,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统筹解决,省财政 按人均3.5万元的标准补助给福利院,敬老院. (4)受灾家庭户籍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家庭收入根据灾 后实际情况由民政部门合理核定. (5)审批程序: ①房屋鉴定. 由受灾房屋家庭向市规建部门根据省政府令 (第226 号)指定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②灾民申请.由受灾房屋家庭持房屋安全鉴定书,产权证明材料 向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 ③社区公示.社区(居委会)对补助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 天. 公示无异议的对象, 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 ④街道审核. 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建设,民政等部门进行复 核后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再次公示3天. ⑤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批. 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合格的 补助对象,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批确定为补助对象,再次以社区 (居委会)为单位公示后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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