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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放补助资金. (二)建房税费减免补助. 区县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和交易过程中减免相关税费, 降低 建房及交易成本,实现对购(建)住房的受灾居民的建房税费减免 补助.减免的税费主要包括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销售合同印花税, 减半征收契税,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配套建设费和新增 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受灾家庭凭房屋安全鉴定书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证明办理 相关手续. (三)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 区县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中通过行政划拨土地, 根据建造成 本核定安居住房价格,从而降低房价,实现对购买安居住房的受灾 居民的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三,优先安排除险加固 (一)除险加固及技术指导. 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 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 (省政府令第226号)及配套文件精神.经 鉴定机构鉴定受损住房可加固后继续使用的,区县政府应指导房屋 所有权人或其所在单位尽快实施加固,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拆除. 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清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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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适当补助. 对因灾受损需除险加固住房,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根据各地住 房总体受损情况拨付专项资金,由各地包干使用.受损住房按受损 程序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三种类型.各类型补助标 准见表二: 表二:城镇受损住房加固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轻微损坏 补助标准 0.1—0.3 中等破坏 0.4—0.5 严重破坏 0.6—0.8
    轻微损坏中不需加固修复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补助. (四)补助审批程序. 比照住房毁损资金补助审批程序发放补助. 区县政府可根据省政府拨付补助资金及住房受损情况制定城镇 受损住房加固具体补助办法及标准. 四,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区县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一)安居住房. 安居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向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 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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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出租,安置受灾群众.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 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每户限购买或租赁1套. 安居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政府组织建设. 安居住房价格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包括土地划拨成本,勘察设计 及前期工程费,建安成本和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 安居房销售价格, 租赁价格由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安居住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 行. (二)廉租住房. 区县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可直接投资集 中建设一批廉租住房,或在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和普通商品住 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和符合 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实行土地行政划拨,税费减免,由政 府组织建设;实行低租金标准( "三无"家庭免收租金) . 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 平方米. (三)编制规划. 区县规建部门要抓紧编制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规划,科学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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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址,严格建设标准,严格控制成本,争取今年尽快启动一批项目. (四)资金保障. 区县财政部门要落实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建设资金纳 入年度财政预算,按工程进度足额拨付. (五)住房供应. 我市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租住政府提供的 廉租住房,也可购买,租住安居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 申领资金补助后可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也可通过市场购(租)其 它住房. 五,积极推进原址重建 (一) 原址重建是指毁损住房所有权人 (或其法定继承人, 下同) 在毁损住房原占用土地上重建住房.原址重建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前提下进行.并严格依据重建规划和灾后抗震 设防标准实施,地方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不符合原址重建条件, 需异地重建的, 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 权. (二)城市(县城及以上,下同)毁损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委托房 地产开发企业为其原址重建住房; 毁损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 (经 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的,可由原售(建)房单位组织原址重建. 毁损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单位组织原址重建后按安居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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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单位不组织重建的,可由 政府为原居住职工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其土地使用权由 政府依法收回;住房毁损的职工家庭享受资金补助及建房税费减免 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政策,单位不得提高资金补助标准,不得 将系统内对口援建的资金和其它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和发放资金补 助,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原毁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职工 住房困难需要改善的,经批准可适当增加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但不 得超过安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三) 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由规建部门根据地质安全, 生态环境 和重建规划确定. 六,县城以下乡镇居民住房重建 (一) 县城以下乡镇居民 (指县以下建制镇及乡政府所在地非农 村户口居民,下同)因灾住房毁损,无房可住的,享受城市受灾居 民住房资金补助政策. 表三:住房毁损的镇乡居民住房资金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一般家庭 2.1—2.3 2.4—2.6 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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