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 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佛价〔2011〕69号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你单位报来《关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佛资易〔2011〕6号)悉.根据市编委《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佛机编〔2010〕116号)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单位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土地交易中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整合而成,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经研究,同意你中心按以下项目和标准收费: 一、建设工程招标服务 1、交易服务费(向中标单位收取)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9〕122号)规定,收费标准按中标价分段累加计算:1亿元(含本数)以下部分按0.9‰,超过1亿元部分按0.5‰,每宗业务的收费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场地使用费(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 收费标准为中标价0.5‰,每宗业务的收费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投标报名费(向报名参加投标单位收取) 按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投标报名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0〕223号)规定的每单位每次100元收取. 二、政府采购(含药品和医疗器械设备的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896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88号)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粤价〔2002〕36号)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 四、土地拍卖佣金的收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服务收费的收入资金,请你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手续;税后收入缴交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请你单位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检查. 附件:1、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 附件1: 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2% 1.2% 0.8% 100-500 0.88% 0.64% 0.56% 500-1000 0.64% 0.36% 0.44% 1000-5000 0.4% 0.2% 0.28% 5000-10000 0.2% 0.08% 0.16% 10000-50000 0.04% 0.04% 0.04% 50000-100000 0.035% 0.035% 0.035% 100000-500000 0.008% 0.008% 0.008% 500000-1000000 0.006% 0.006% 0.006% 1000000以上 0.004% 0.004% 0.004% 最高限额 350万元 300万元 450万元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附件2: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 收费 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 计算方法 说明招投标服务 中标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1% 实地勘查、刊登招标拍卖公告、制作招标拍卖文件、提供招标拍卖指导、提供地块背景资料、评估地价、拟订招标拍卖底价方案、组织评标或召开拍卖会等. 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自负担一半. 1、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要求现场公证的,公证费按规定另收,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负担一半. 2、已收取土地使用权招标服务费或挂牌服务费的,不再收取转让服务手续费. 中标价100万元-500万元部分 0.8% 中标价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0.6% 中标价1000万元-3000万元部分 0.3% 中标价3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0.2% 中标价5000万元-1亿元部分 0.05% 中标价1亿元以上部分 不收费 挂牌交易服务 宗1000元 实地勘查测量,提供地块背景资料,拟定交易底价方案,提供交易信息、咨询、合同文本,代办有关土地登记手续等 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转让或租赁服务 宗600元 提供转让(租赁)信息及咨询、审核转让(租赁)条件、提供转让(租赁)合同文书及表格、审核转让价格、办理交易鉴证、代办有关土地登记手续等 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抵押服务 宗500元 提供抵押指导、审核抵押条件、提供抵押合同文本及表格、办理抵押鉴证、代办有关土地登记手续费. 由抵押人一方负责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