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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头沟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税收信用体系,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19号)的规定和"分别审核,联合评定,统一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国、地税局决定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的情况,确定其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与管理,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非生产经营只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不参加评定.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国、地税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及管理工作. 二、国税征管科、地税纳税评估科为纳税信用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及联合评定委员会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国、地税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冯广明 吴鲁平 副主任:曹国一、刘全海、谢静群、董金柱 王忠悟、梁鑫、张争、张毅、庄祁玮 成员:纳税评估科、征收管理科、税政一科、税政二科、计统科、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稽查局、信息科以及各税务所第一责任人组成,负责评定工作办法的修订与完善,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督导及审核认定.办公室设在纳税评估科.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包括:纳税人连续两年(指税务机关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下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发票管理、账簿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对纳税人社会诚信的评价情况. 一、税务登记管理情况 (一)开业登记; (二)扣缴税款登记; (三)税务变更登记; (四)登记证件使用; (五)年检和换证; (六)银行账号报告; (七)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按期纳税申报率、纳税申报准确率情况 (一)按期纳税申报率; (二)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三)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四)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五)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一)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二)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三)发票的取得、开具、使用和保管; (四)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和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一)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二)欠缴税款情况; (三)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一)涉税违法犯罪纪录; (二)税务行政处罚纪录; (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纪录. 六、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提供的纳税人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 评定标准 第七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第八条 纳税信用等级按照评定分值,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良好纳税信用, B级为一般纳税信用, C级为不良纳税信用,D级为最不良纳税信用. 第九条 纳税人分值在95分(含)以上,且无以下任一情形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存在欠缴税款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两年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六)两年内在国税、工商等部门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十条 纳税人分值在60分(含)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 第十一条 纳税人分值在20分(含)以上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C级: 一、依法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 二、两年内同时具备征期申报率90%以下、准确率70%以下、入库率80%以下的,代扣代缴准确率80%以下、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虽设置帐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四、不能提供账簿及纳税资料的; 五、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 第十二条 纳税人分值在2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评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 1、评定时限:每两个年度国、地税联合评定纳税信用A级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向国税或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纳税人可于评定年度的第三季度自主选择向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任何一方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申请时间:评定年度的8月份. 4、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人纳税信用A级评定申请30日内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并提交所在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部门及评委会进行审核.: 4、交换审核.本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将审核结果提交对方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交换审核.双方审核通过的由国、地税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委员会做出认定.交换时间:9月10-20日. 5、各局对评定的C、D级企业应在认定之日起5日内将企业名单书面通知对方. 6、联合公示.A级名单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 7、证书颁发.《纳税信用A级》牌匾和证书,由国、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委员会会商共同确定颁发时间及形式 第十三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应以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纳税信用A级评定程序及评定时间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填写《纳税信用A级申请书》(附件二).相关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证、工商执照和其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复印件;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财务会计人员的职称证明;其他须提交的资料. 二、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填制《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附件三)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分表》(附件四),提交纳税评估科.纳税评估科对申请人评定期内的涉税情况组织实施纳税评估,主管税务所出具《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科将相关资料及《纳税评估报告》一并上报本局评委会. 三、评委会根据主管税务所的初审意见、《纳税评估报告》和《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分表》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纳税人信用情况,对A级信用等级进行拟认定,并将拟认定名单报送市局. 四、纳税信用A级评定时限,原则上在主管税务所接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未被认定为A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所应将原因告知. 第十五条 对注销税务登记的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所应及时将《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收回并报市局备案;A级纳税人在各局间转户的,在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评定,由转入局进行认定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六条 对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纳税人,取消其A级评定资格.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C、D级评定程序、时限及评定时间 评定时限:每两个年度主管税务机关对C、D级评定一次提出. 主管税务所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在每年8—9月份结合日常征管、评估检查情况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所列项目进行初审打分,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上报纳税评估科,由纳税评估科审核后提交评委会,按照规定进行认定.纳税评估科在评定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认定的C、D级纳税人的名单及企业基本情况报市局备案《纳税信用等级C、D级备案表》. 第五章 等级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征收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 第十九条 正常情况下A级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按照《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对B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 一、在税务登记、账簿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等方面,执行常规税收征管; 二、每年选择一定比例列为纳税评估对象; 三、重点加强日常涉税政策的辅导和宣传,帮助改进其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 四、对有欠缴税款情况的纳税人,按照市局欠税公告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要求其制定清欠计划,按期足额缴纳所欠税款. 第二十一条 对C级的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 列入年度税务稽查重点对象; 严肃追究其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领购发票实行验旧售新方式,并实行限量供应; 对纳税人上报的涉税资料,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可根据需要到纳税人的经营地实地调查核实; 对有欠缴税款情况的纳税人,按照市局欠税公告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要求其制定清欠计划,按期足额缴纳所欠税款; 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工作,促使其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对D级纳税人,除采取上述C级纳税人监管措施外,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并实施以下管理: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TAX861)、北京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六章 升、降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信用等级确定后,依据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管理及社会诚信方面的变化情况,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标准和程序,采用不定期升降级的方式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可越级调整. 第二十四条 A级纳税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可以提出新的申请,未提出A级申请的,自动降为B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经审定,需降低A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应自调整之日起30日内向其送达《纳税信用等级认定调整通知书》(附件六),并上报市局备案,由市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由主管税务所收回《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评估管理部门在对C、D级纳税人作出升级认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局备案.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相关资料,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市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门头沟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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