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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海淀区流脑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印发的《北京市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了《北京市海淀区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海淀区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情应急预案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 海淀区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情应急预案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简称流脑)是由脑膜炎奈瑟菌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主要通过咳嗽、喷嚏等方式经空气飞沫传播,人群普遍易感.流脑的主要症状是突发高热、剧烈头痛、频繁呕吐,皮肤粘膜出现瘀点,出现颈项强直、病理反射阳性等脑膜刺激征,重者可有谵妄、神志障碍和抽搐等,如果救治不及时,可导致死亡.脑膜炎奈瑟菌分为A、B、C、D、X、Y、Z、E、W135、H、I、K、L等13个血清群,其中以A、B、C群最常见.我国流行菌株以A群为主,B、C群流行少见.流脑多见于冬春季节,发病以儿童为主,易在集体单位特别是中小学校中引起爆发.海淀区多年来实行了A群流脑疫苗的计划免疫,因而本区人群中流脑发病率极低,学龄前儿童发病较少,流脑主要发生在外来流动人口特别是外来民工中.为了进一步做好流脑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止海淀区发生流脑流行,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颁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流脑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以求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首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 普及流脑防治知识,提高城市公共卫生水平和公众防护流脑的意识,加强流脑的日常监测,发现流脑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蔓延. 2、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流脑的预防、疫情监测、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3、属地管理 流脑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相互协作.区和街乡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流脑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区政府对辖区内的所有医疗卫生单位实施统一指挥调度,实行卫生资源共享. 4、分级控制 流脑疫情按其强度分4个等级实施分级预警和控制.一旦发生疫情,按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管理、领导机制和工作方案. 5、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出现疫情,快速、准确作出反应和处置.确保对流脑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和早治疗. 6、依靠科技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防控流脑的方针.加速各类检测试剂、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研制,加强流脑的临床治疗及流行病学研究,以及加强流脑防治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 三、疫情分级 1、特别重大疫情(一级):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须经专家组鉴定是否为一级疫情:①流行前期(12月、1月和2月)流脑旬发病数、死亡数或临床爆发型比上年同期升高9倍以上;②流脑爆发点已波及10个以上街乡;③发生2个以上A群以外的其它群流脑爆发点. 2、重大疫情(二级):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须经专家组鉴定是否为二级疫情:①流行前期流脑旬发病数、死亡数或临床爆发型比上年同期升高6-8倍;②流脑爆发点已波及5个街乡;③发生1个A群以外的其它群流脑爆发点. 3、较大疫情(三级):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须经专家组鉴定是否为三级疫情:①流行前期流脑旬发病数、死亡数或临床爆发型比上年同期升高3-5倍;②流脑爆发点已波及3个街乡;③发生1个A群以外的其它群流脑爆发点. 4、一般疫情(四级):除上述疫情之外的所有其它疫情. 海淀区流脑疫情预警与响应的程序是:由海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提出流脑预警报告,经区卫生局组织专家组鉴定,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变更与结束应急响应的程序与启动应急响应的程序相同. 第二部分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决策领导机构 根据流脑疫情等级,成立相应级别的指挥部.指挥部根据流脑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研究决定海淀流脑防治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二、日常管理机构 海淀区卫生局是全区流脑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其防保妇幼科负责全区流脑日常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以及日常疫情报告、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 三、应急指挥体系 按照疫情等级,建立相应的指挥体系及工作小组,由指挥部负责全市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各组成部门分工负责. 四、街乡政府职责 各街乡政府对辖区的流脑防治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流脑疫情,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市民群众落实防治措施情况.区卫生局是辖区流脑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流脑日常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部分 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区CDC负责流脑的监测、预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建立监测网络;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收集国内外流脑发病动态资料,并进行汇总、分析;分析本区流脑疫情,做出预警. (二)监测网络 流脑疫情监测网络由区卫生局、区CDC、各级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构成.各级医疗机构和CDC严格按照《北京市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监测方案》开展对流脑病例的监测. (三)监测内容与信息报告 1、疫情报告与处理原则 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流脑疑似病例,6小时内向区CDC填报传染病卡片或进行网络直报;爆发疫情应立即电话报告CDC和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散发疫情报告后,区CDC人员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协助地段保健科进行疫源地处理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接到爆发疫情后,区CDC和地段保健科立即到达现场,共同负责调查处理. 2、病原学监测 按北京市流脑监测方案要求,采集流脑病例的脑脊液、急性期血液、瘀点瘀斑、咽拭子等标本,开展病例的分离培养、涂片、PCR和菌群鉴定等病原学诊断和检测.对流脑病例密切接触者采集咽拭子标本,进行分离培养和菌群鉴定.定期对健康人群包括重点人群和一般人群,采集咽拭子标本,开展人群带菌状况调查.通过病原学监测,了解流脑菌群的分布和变迁. 3、血清学监测 对流脑病例采集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标本,测定流脑各群特异性抗体以协助诊断.定期开展健康人群流脑抗体水平监测,了解不同血清群流脑的人群免疫水平. 4、流行病学调查 区CDC接到流脑的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病例的传染源、传播途径以及疫源地播散范围进行追踪调查.流行病学调查应包括对流脑病例的个案调查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调查时使用统一的《流脑疑似病例个案调查表》.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区CDC将《流脑疑似病例个案调查表》录入数据库,并及时上报市CDC. 5、信息报送责任与制度 任何单位如发现在短时间内流脑病例增多时,及时向所在区CDC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区CDC、各级各类医院、城市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流脑疫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 (四)信息分析与预警 区CDC负责全区流脑监测信息的汇总及疫情预警工作,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区卫生局报区政府和海淀区防治传染病联合工作小组后,决定启动应急机制、变更应急响应或终止应急响应. (五)疫情信息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地区有关流脑的疫情信息,需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经其授权后,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各级政府部门及单位无权向社会发布流脑疫情信息. (六)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 区卫生局和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公共卫生信息体系建设与管理.利用现有的政务专网、医保网等网络平台,建设覆盖卫生行政部门、区CDC、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整合公共卫生信息资源,形成统一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海淀区公共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加强对公共卫生信息进行综合性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资料.建立现代化决策指挥网络,实现决策和指挥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二、预防控制 (一)日常防控 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区政府和市卫生局的要求,落实各项日常的流脑防控措施. 各级各类医院应贯彻落实《北京市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规范操作规程,明确每个程序的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控制院内感染. 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加强校园卫生管理,注意教室、午休室、活动室等公共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清洁,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医院或医务室应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检疫,落实晨、午检制度,确定责任人. 建筑工地应实行规范管理,努力改善民工居住、生活条件,取消大通铺.所有新招用人员应先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办理务工手续. 出租房屋、地下空间应定期进行检查、整治,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在地下室居住,每室不得超过10人,每人平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各类商业、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电梯间、公用电话间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 区CDC和各级医疗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计划免疫程序,做好儿童流脑疫苗的接种工作.对高危人群如外来务工人员、外来新入学大学生等定期开展流脑疫苗的接种工作. 区CDC和各级医疗单位应利用各种方式开展防治流脑的健康教育工作. (二)京外地区流脑爆发或流行时的防控措施 京外地区出现流脑局部爆发或流行时,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发出信息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区CDC、卫生监督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部队、武警、公路等系统和部门应即加强对流脑的日常监测,并启动每日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与疫情发生地的信息沟通与联系,随时掌握有关信息,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适当控制到流脑流行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并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制度. (三)应急准备 区CDC应建立卫生防疫小分队,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在接到报告后能迅速到达现场,对可疑疫情进行处置,做好现场消毒、密切接触者隔离.卫生防疫小分队应配备统一的应急车辆、统一的通行标志,确保其快速反应. 三、医疗救治 各级各类医院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医院防治流脑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物资、设备的需求计划和详细测算,并加强人员培训.全区二级以上医院应在专门区域设立感染科门诊,完善门诊内部规范和操作流程,病人的就诊流程应完全独立,严格落实各项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交叉感染. 建立区级医疗救治专家队伍,制定和完善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对临床治疗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院感染管理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根据救治工作需要,设立流脑会诊、抢救、医院感染等专家组. 第四部分 疫情应急分级响应 一、一般疫情(四级)响应 当区CDC发出疫情预警后,即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一)组织领导体系 在区政府领导下,成立区卫生局防治流脑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区卫生局,负责本区流脑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 指挥部下设联络、疾控、医疗、监督、信息、后勤保障等组.各组的职责分工如下: 联络组: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组织协调各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医疗组: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疾控组:指挥区卫生防疫小分队开展流调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查重点地区的隔离、消毒工作,组织、协调疫情监测. 监督组:组织协调卫生专业执法部门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报告和防控措施的落实,对工地、地下空间、学校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信息组:负责实时收集、分析境外、国内其他地区流脑疫情信息,实时收集全区疫情、病情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并组织专家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疫情趋势预测,撰写有关报告,提出防治工作的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后勤保障组:负责流脑防治工作所需的物资储备,保证充足的物资供应和及时调运. 宣传组:负责对广大市民开展防治流脑的健康教育和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搞好社会动员工作. (二)防控措施 不限制各类集体活动的开展.在坚持日常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医院内应急防控措施 各级医院发现流脑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具体职责如下: (1)及时、如实报告疫情. (2)流脑病人应分开隔离治疗,隔离期自发病起10天,或症状消失后3天. (3)加强门(急)诊的空气流通和消毒防护工作,避免交叉感染. (4)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病人标本的采集与处理. (5)对被医院内流脑病人或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6)对医院内死亡的流脑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7)向广大病人及医务人员宣传防治流脑的科学知识. 2、社会防控措施 对流脑患者和流脑疫点应实施隔离控制,对密切接触者应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流脑密切接触者不应上班、上学,由其所在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区CDC负责实施分散居家隔离.区CDC应按既定规程对患者和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控制传染源,对疫点进行消毒,加强卫生防病知识的健康教育. 3、区CDC的防控措施 区CDC接到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出卫生防疫小分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具体要求如下: (1)及时到达现场,调查登记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 (2)按有关规定对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集相关标本进行检验,以分散隔离的方法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投药.可口服利福平或其它对脑膜炎奈瑟菌敏感的抗生素类药物. (3)对被医疗机构外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消毒处理,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高危人群的防控措施 建筑工地、民工生活区、出租房屋、地下空间、宾馆、饭店、商场、文化娱乐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应开展流脑病人的自查工作.区流脑防治指挥部应派出督导组,会同卫生专业执法部门一起,对上述单位的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应严格实施学校活动审批和出入门管理制度.建筑工地应设立专职卫生人员,发现职工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公共场所应加强通风换气和消毒措施. 二、较大疫情(三级)响应 当CDC发出三级疫情预警,经报请区卫生局批准后,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各街乡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一)组织领导体系 在区政府领导下,成立区防治流脑指挥部,区卫生局局长担任总指挥.指挥部设在区卫生局,由区卫生局各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信息、医疗、防控、监督、物资、宣传动员等机构,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防控措施 对各单位人群聚集的活动实行部分限制.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在四级疫情响应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患者应转运至传染病医院隔离治疗. 2、在民航、公路、铁路、长途客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增设检疫站(点),对进出京人员进行防疫检查. 3、对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定时进行消毒.宾馆、饭店、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等一旦发生流脑疫情,应立即停业,并配合区CDC做好消毒、流行病学查调等工作. 4、中小学如出现三级流脑疫情,学校有权决定发生疫情的班级是否停课,并征得学生家长的配合,做好学生在家医学观察及文化课补习.如发现病例蔓延至一半以上的班级,学校需报请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是否实行全校停课. 5、高等院校出现流脑病例增多时,应调整教学方式,暂时停止集中上课,对学生公寓、宿舍采取隔离控制措施.校医院(医务室)要做好病例登记工作,并通知区CDC到现场进行处理.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节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方式,实行封闭式的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明确要求师生减少外出和相互接触机会. 6、各街道、乡镇、社区及行政村启动相应的三级应急预案.相关疫点(区)范围内启动"各自为防"工作网络,防止疫情蔓延.发生疫情的街(乡)、社区(村)应采取分组包片的办法,防控工作应覆盖辖区全体居民,并指定联系对象. 7、区防治流脑指挥部派出督导组,对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区卫生监督所组成专职执法小分队,负责监督落实疫点(区)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有关医疗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措施,督促、检查人口密集场所的防控工作. 三、重大疫情(二级)响应、特别重大疫情(一级)响应 当区CDC作出二级疫情预警、一级疫情预警后,经区卫生局报请区政府批准,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一级应急响应,各街乡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一)组织领导体系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成立区防治流脑指挥部,二级疫情由主管副区长任总指挥,一级疫情由区长任总指挥.指挥部由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信息、医疗、防控、监督、物资、宣传动员等机构. (二)防控措施 在坚持三级应急响应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快速报告 区CDC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详细询问疫情发生情况、报告时间、报告人、联系电话等,填写流脑疫情接报记录表,并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2、流行病学调查 区CDC在发现疑似流脑疫情后,应尽快赶到发病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包括核实疫情、调查发病人数、了解发病地区或单位的一般情况、首例病人发病日期、病例分布、疫情波及范围等,并填写"流脑疑似病例个案调查表"及"流脑疑似病例登记表",提出防治意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续发,并迅速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核实诊断 采集病人脑脊液、急性期血液、咽拭子或/和瘀点瘀斑标本进行流脑病原学检测,同时采集采集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标本进行血清学检测,以进一步核实诊断. 4、早隔离早治疗 对流脑病例应尽快转运至传染病医院隔离治疗,发病起10天以后或症状消失起3天以后方可解除隔离.医院应加强对流脑病人的护理工作. 5.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投药 根据疫情调查结果,由区CDC确定流脑疫苗应急接种的地域和易感人群范围,对该地域内的易感人群,无论接种史如何,均接种1剂流脑疫苗.接种疫苗的种类(A群疫苗或A+C群疫苗)应根据疫情性质和具体情况而定.接种时应注意掌握接种禁忌症. 对流脑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在采集标本以后和医学观察的同时,可以投服利福平等药物. 6、保持空气流通 病人的居室、工作学习场所应注意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清洁.勤晒被褥,病人用的碗筷、用具应煮沸消毒. 7、限制集体活动 限制一切集体活动,暂时停止各种人群聚集的大型活动.流脑流行期间,各单位应调整组织全国性、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的时间.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应落实通风、消毒等措施,并建立来访或参观者登记制度. 8、稳定公众情绪 出现流脑疫情时,应利用大众传媒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解释有关问题,进行健康教育,防止因公众的恐慌心理给疫情处理带来不良影响. 9、落实防控措施 全区各级部门应严格落实流脑防控各项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配合区CDC,做好对疫点和公共场所的隔离控制、后勤保障、健康教育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区CDC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流脑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 10、落实学校防控措施 各级学校应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避免人员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型活动.停课的中小学应跟踪学生健康状况,指导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高等院校学生应坚持在校隔离控制,未经批准学生不得离校. 11、建筑工地的封闭式管理 流脑流行期间,建筑工地应实行封闭式管理,谢绝外人入内.工地与住地分开的地方,应建立安全通道,工人上下班应由班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建筑工地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民工宿舍、食堂、厕所应定时、定点进行消毒及监督、检查.各建筑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或遣散民工. 四、应急响应的终止 在流脑疫情得到控制后,由区CDC提出终止流脑应急响应的报告,一般、较大流脑疫情经区卫生局批准,重大、特别重大流脑疫情经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可以终止应急响应.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应为流脑防治工作提供合理、充足的资金. (一)在对流脑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当地政府应为被隔离者提供生活保障.在职的被隔离者,其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二)因应急响应而紧急调集的工作人员,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三)因应急响应需要而临时征用的房屋、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相关设施、设备,应依法给予补偿.使用后能返还的设施、设备,应及时返还. (四)经济困难地区在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时,由区财政给予补助.区政府将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流脑流行趋势,确定流脑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实施的经费. (五)区政府应保证城市社区、农村基层流脑防控工作的经费. (六)各地应对从事流脑预防、医疗、现场疫情处理的人员、以及职业性接触流脑病人或病原的其他人员,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七)各地应为从事流脑医疗、现场疫情处理的人员、以及职业性接触流脑流脑病人或病原的其他人员投入医疗和生命保险. 二、物资保障 (一)区政府建立防治流脑的物资储备库.区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比. 储备物品主要包括一次性防护服、漂白粉晶片、漂白粉、过氧乙酸、利福平等药物、流脑疫苗(包括A群疫苗、A+C群疫苗等)、检验试剂、采样设施、采样车等物资. (二)发生流脑疫情时,区政府可根据防控工作的需要,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全区范围内统筹使用. (三)防治流脑专用的所有储存物资的使用,应专人负责,实施严格的审批. 三、人力资源保障 (一)区卫生局负责以下人员流脑防治知识及技术培训: 1、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流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2、街乡卫生保健人员和卫生防病人员流脑防治知识及现场调查、处置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区级卫生防疫小分队的业务培训. (二)在全区组织疫情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建立海淀区传染病专业医疗卫生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 四、法制保障 (一)严格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二)区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的流脑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卫生专业执法部门应加强流脑的日常防疫和卫生执法监督. (三)各有关部门、系统、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开展流脑防治工作.因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单位和人员,应予追究责任. 五、科研保障 (一)完善现有的流脑监测实验室网络,加强对流脑的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工作,监测流脑菌群的变迁情况. (二)规范和加强实验室流脑菌种的保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社会动员保障 (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依法及时公布疫情,提高信息透明度,避免群众因猜疑引起恐慌. (二)加强对流脑疫苗、预防药物的市场价格、销售情况的检查,储备充足的相关商品,当市场供应发生波动时,及时投放,平抑物价,保持市场稳定. (三)街乡政府及其卫生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开展科普和普法工作,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预防流脑的意识和防护能力. (四)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发生疫情时有效开展各种支援服务. (五)及时报道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正确引导公众,为群众性防治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第六部分 附则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流脑防治工作. 根据本预案,区政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交通、教育、民航、公路、铁路等相关部门、系统和单位应制定各自相应的流脑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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