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软科学重点项目(2006R0016)
两岸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比较研究
《两岸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比较研究》课题组
2007年11月
完成单位: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科技信息研究所
完成时间:
2006—2007
课题组成员:
翁志辉 符卫国 王文烂 周江梅 朱祥枝 林伯德
吴立增 郑 昭 曾玉荣 何均琳 郑群力 黄 标
执笔:
翁志辉 曾玉荣
目 录
第一章 台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研究……………………………………………………(6)
第一节 台湾农业科技成果供给体系………………………………………………………………… (6)
一、台湾农业科技研发架构及组织特点……………………………………………………………… (6)
二、台湾农业科研投资机制与经费概况…………………………………………………………………(10)
三、台湾农业科技研究立项的政府导向作用与选择……………………………………………………(12)
第二节 台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体系与运行机制………………………………………… (17)
一、台湾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组织体系的演变历程 …………………………………………………… (17)
二、台湾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主要组织机构……………………………………………………………(19)
第三节 台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 (21)
一、农业科技推广的有关法令法规依据……………………………………………………………… (21)
二、促进农业技术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法规………………………………………………………… (22)
三、推动知识产权工作………………………………………………………………………………… (24)
四、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政策机制研究………………………………………………………… (26)
第四节 台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特色……………………………………………………… (27)
一、以农会组织为执行主体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27)
二、产官学研结合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32)
第五节 台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实证分析……………………………………………………………(37)
一、农业推广实证分析——台湾有机推广概况…………………………………………………………(37)
二、产学结合农业推广实证——台湾中兴大学农业推广中心现况……………………………………(37)
第六节 台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困境与未来发展方向…………………………………… … (42)
一、农业推广的困境 ………………………………………………………………………………… …(42)
二、农业推广组织体系和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44)
三、台湾未来农业推广的发展方向…………………………………………………………………… (48)
第二章 大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存在的问题与矛盾研究…………………… … (50)
第一节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组织现状与特点………………………………………………… (50)
一、农业科技成果研发与推广状况………………………………………………………………………(50)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规…………………………………………………………………………(51)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计划…………………………………………………………………………(53)
第二节 农业科技供给和需求存在结构性矛盾…………………………………………………… (56)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供给方的制约因素………………………………………………………………(56)
二、农业科技成果自身的制约因素………………………………………………………………………(58)
三、农业科技成果需求方的制约因素……………………………………………………………………(62)
四、农业科技中介制的约因素……………………………………………………………………………(64)
第三节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宏观制约因素…………………………………………………………(65)
一、小农经营方式的制约………………………………………………………………………………… (65)
二、农业科技和成果转化投入不足…………………………………………………………………… (66)
三、国家税收政策、信贷政策不协调、不配套……………………………………………………… (70)
第四节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70)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宏观调控机制不完善………………………………………………………(71)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缺乏供求引导机制……………………………………………………………(72)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尚未形成互动的动力机制……………………………………………………(73)
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利益机制与相关主体脱节……………………………………………………(74)
五、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机制不健全………………………………………………………(76)
六、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信息传递机制不通畅……………………………………………………(77)
第三章 推进福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运作模式及对策研究…………………… (79)
第一节 福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体系和机制现状………………………………………………(79)
一、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供给体系和投入机制………………………………………………………(79)
二、福建省农业科技推广体系…………………………………………………………………………(80)
三、福建省农业科技产业化体系………………………………………………………………………(80)
四、促进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和机制………………………………………………(81)
第二节 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主要特点………………………………………………(84)
一、体系建设形成网络…………………………………………………………………………………(84)
二、积极探索农技推广新模式…………………………………………………………………………(84)
三、农技服务手段不断改进……………………………………………………………………………(85)
四、农科教结合不断推进………………………………………………………………………………(85)
五、农业专业协会得到较快发展………………………………………………………………………(85)
六、建成一批农业科技示范区…………………………………………………………………………(86)
第三节 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86)
一、成果产生:科研与生产对接不紧…………………………………………………………………(86)
二、成果转移:转化渠道不畅…………………………………………………………………………(87)
三、成果使用:转化空间受限…………………………………………………………………………(89)
第四节 推进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运作模式与机制 ……………………………………(90)
一、推进福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运作模式选择……………………………………………………(90)
(一)政府主导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模式…………………………………………………… (90)
(二)产学研集成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91)
(三)技工农一体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模式………………………………………………… (94)
(四)农业合作组织协同型模式………………………………………………………………… …(95)
(五)农业科技园区辐射带动型模式……………………………………………………………… (95)
二、推进福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建议………………………………………………………… (96)
(一)对农业科技成果进行明 类, 不同类型的技术由不同的推广组织执行………… (96)
(二)改革创新农业科技成果供给体系…………………………………………………………… (97)
(三)完善不同形式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98)
(四)加大对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政府投入,鼓励多元化投资,提高转化经费的使用效率 (99)
(五)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产、学、研结合………………………………………………… (99)
(六)大力扶持发展农民合作组织………………………………………………………………… (101)
(七)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园区在农业科持成果转化中的辐射带动作用………………………… (102)
(八)建立公平、合理的成果转化利益共享机制………………………………………………… (104)
(九)建立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竞争机制………………………………………………………… (105)
(十)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保障机制…………………………………………………… (106)
(十一)建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竞争机制……………………………………………………… (106)
(十二)建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机制……………………………………………………… (107)
第四章 加快海峡两岸(闽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平台构建的研究… (109)
第一节 闽台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的现状……………………………………………………… (109)
一、农业科技学术交流活动频繁…………………………………………………………………… (110)
二、高新技术产业合作迅速推广…………………………………………………………………… (110)
三、引进良种,推动农业新水平…………………………………………………………………… (111)
四、引进台湾农业先进技术,促进相关产业技术更新换 …………………………………… (112)
五、加深闽台农业交流合作,建立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试验区………………………………… (113)
第二节 闽台农业科技合作交流的问题及优劣势分析……………………………………… (114)
第三节 推进闽台农业科技交流合作,构建海峡两岸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平台………… (116)
一、创新闽台农业科技人员的交流机制,建立闽台农业交往平台…………………………………(116)
二、以产业合作为契机,促进闽台农业研发和成果转化向纵深发展………………………………(117)
三、以项目带动为支撑,推动闽台农业研发和成果转化平台建设…………………………………(118)
四、鼓励和引导台资农业企业建立农业研发机构,开展农业科技研发,承担科技成果转化……(118)
五、加强以农业生物技术为核心的两岸农业高新技术合作……………………………………… (119)
六、推进闽台农产品加工业合作…………………………………………………………………… (120)
七、加强两岸农业推广制度和农民组织的合作…………………………………………………… (121)
八、完善闽台科技合作政策保障制度……………………………………………………………… (122)
九、建立闽台农业知识产权和农产品品牌商标的保护机制……………………………………… (122)
十、建立两岸农业安全合作机制…………………………………………………………………… (125)
第一章 台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研究
台湾有计划推动各阶段农业建设、技术开发以及相关措施的投入,产业与科技应用推广密切契合,互动互补。因此台湾农业很快蓄积能量并展现出“以农业培养工业”的基本经济发展策略,逐步带动经济起飞。台湾在农业科技的发展上已创造了许多典范的例子,这些成就大都基于其切实有效的农业科技研发体系和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政策导向。因此,研究台湾的农业科技研发体系及其 政策、台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源头政策和组织机构,以及当前台湾农业科技推广存在的问题与教训,对推动我国大陆尤其是海峡西岸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发展、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促进闽台农业科技交流合作,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第一节 台湾农业科技成果供给体系
台湾农业科技研发架构及组织特点
(一)台湾农业科技研发架构及组织
台湾的科技发展体系由决策机构、咨询机构、执行机构和研究机构四大部分组成。台湾“总统府国家安全会议”下设“科学发展指导委员会”,为当局最高科技政策咨询和研究机构。台湾“行政院”是制订科技政策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国家科学委员会”(简称“国科会”)、“应用技术研究发展小组”与“科技顾问组”。其中,“国科会”是“行政院”常设的科技发展主管行政机构,主要职能是制订整体科技发展的政策、策略、方针、计划与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对基础性研究和先导性应用研究的补助以改善科技研究的环境,培养和招揽科技人才,奖励有成就研究人员,并负责协调、联系、审议、管理和考核当局其他“部”、“会”、“署”的重要科技发展计划。“行政院”下属的各主要行政部门均是科技政策的执行单位,分别负责主管部门的科技发展工作。如“农业发展委员会”(简称“农委会”)负责农业科技发展工作(图1-1)。另外,一些财团法人、民间企业等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科技政策的执行机构。
台湾农业科技研发机构主要由行政职能部门主管,如隶属“总统府”的“中央研究院”及其下属动物、植物、生物农业研究所等,“国科会”下属的研发中心,“农委会”及其下属的各级农业科研机构。各农业试验研究机构各有分工,“中央”研究院主要从事学术及基础方面的研究工作;大专院校则以教学及训练人才为主,研究工作为其业务的一部分;公营事业机构研究所及财团法人或类似组织的研究所从事特定项目的专业性研究工作;而原台湾省属的试验研究机构是从事台湾地区全面性的试验研究工作的主干。有关农业科技研究发展对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发展与商品化及应用,依上、中、下游各层次负责推动(表1-1)。
(二)台湾农业科研机构组织特点
总体看,台湾农业研发机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农业试验研究机构组织门类较为齐全。公营农业试验研究机构是从事台湾地区全面性的试验研究工作的主干,既有“农试所”、“林试所”、“水产所”等各业综合性研究中心机构,又有特殊的专业性极强的研究小机构,如糖业、茶叶、烟叶、香蕉、葡萄、玉米、养猪等专业研究机构(中心),还有区域性以辅导农业科技推广为中心的区农业改良场6个(表1-1)。而县以下基本不再另设研究、推广机构。二是研究与推广层次清晰,任务明确,较便于农业行政、科研、推广三者之间的紧密联系与合作。农业科研机构主要有试验所(下设分所)、研究所和改良场(繁殖场)等3种类型,前二者以研究及试验为主,后者(包括部分试验所的分所)主要从事地区性品种及技术的改良,少量从事试验研究。研究所多数属大学主管,试验所和改良场的主管部门主要是“行政院农委会”(原属台湾省农林厅)。此外,财团法人、公司等单位也设有少量研究机构。
台湾的农业研发机构组织十分精干,一般试验单位均仅数十人,行政管理人员约占20%。据台湾科技年鉴统计,近年来台湾依科技领域分类的农业科技人员总数呈下降趋势,1994年农业科技研究机构研究人员总数为2329人,其中公立人员1975人,私立及财团研究人员为354人,到2003年,全台湾农业科技研究机构研究人员总数降为1737人,其中公立人员1390人,私立及财团研究人员为347人,公立农业科技研究机构研究人员呈大幅下降这势 (表1-2) 。
表1-1 台湾主要农业科研机构
主管部门
研究机构
“中央”研究院
植物研究所、生物化学研究所、分子生物学研究所、生物与农科学研究所等
“国家科学委员会”
涉及农业与生物学的有关研发中心
“行政院农委会”(原属台湾省农林厅)
种植业:省农业试验所(下辖嘉义分所、凤山分所、关西工作站),各农业改良场:台东农业改良场、台南农业改良场、花莲农业改良场、高雄农业改良场、桃园农业改良场、苗栗农业改良场、蜂蚕业改良场、省茶叶改良场、种苗改良繁殖场;
畜牧业:省畜产试验所(下辖恒春分所、新竹分所、宜兰分所),省家畜卫生试验所各畜产繁殖场:台东畜产繁殖场、花莲畜产繁殖场、高雄畜产繁殖场、彰化畜产繁殖场、澎湖推广中心;
水产业:省水产试验所(辖高雄分所、台南分所、鹿港分所、台北分所、东港分所、台东分所),新港工作站;
其他:省农业药物毒物试验所
公立大学
一般各大学农业相关学系均设立研究所,招收研究生,并进行相关学术研究。如台湾大学的植物病虫学研究所、畜产研究所、兽医研究所、渔科所、渔业生物试验所、农业工程学研究所等;中兴大学的农艺学研究所、兽医微生物研究所、兽医学所、畜产学所、农村规划研究所等;海洋大学的水产生物所、水产养殖所、渔业科学所等
财团等
种植业:农业种子资料中心、香蕉研究所、烟叶研究所、粮食肥料技术中心、台湾糖业所、亚洲蔬菜中心
畜牧业:台糖公司畜产所、财团法人养猪所、实验动物繁殖与开发中心、联合国粮农组织养猪所、
其他:生物技术开发中心、亚洲农业服务中心、农业工程中心、食品工业发展研究所
资料来源:据台湾“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编印的《“中华民国”科学技术统计要览》1997-2004年版整理。
图1-1 台湾科技研究机构与组织体系
表1-2 台湾历年农业科技研究机构研究人员数(单位:人)
年别
农业
合计
公立
私立及财团
1994
2329
1975
354
1995
1878
1567
311
1996
1826
1474
352
1997
1991
1625
366
1998
2278
1737
541
1999
2360
1825
535
2000
2055
1509
546
2001
2035
1435
600
2002
1894
1343
551
2003
1737
1390
347
资料来源:据《“中华民国”科学技术统计要览》(2004年)整理。
二、台湾农业科研投资机制与经费概况
台湾农业研究发展的经费较为充裕。其经费主要来自“农委会”、“国科会”、各种财团及基金会。其中来自“农委会”的经费最多,侧重支持应用研究和短期性研究,“国科会”经费则侧重支持基础研究和长期性研究。总体上看,台湾地区农业科研经费投入常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 (表1-3、表1-4) 。
以“国科会”对专题研究计划补助为例,台湾不论在计划数或经费方面都呈逐年增加态势,显见台湾研究人力的丰沛与政府对科技研究发展的重视。2004年共有29426件计划申请案,审查结果共核定17034件计划,通过率为57.89%。核定经费共计新台币140.79亿元,其中公立大专校院占64.71%,私立大专校院占22.69%,其它占12.60%;属基础研究性质者占58.41%,属应用研究性质者占34.89%,属技术发展研究性质者占6.70%;一年期研究计划占52.74%,多年期研究计划占47.26%;自然科学领域占19.82%,工程及应用科学领域占34.18%,生物、医学及农学领域占27.41%,人文及社会科学领域占11.98%,科学教育领域占3.69%,永续发展占1.60%,应用科技占1.30%。在生物科学领域方面,以生物科技产业应用为主,在农业科学领域方面,重在提高农产品的质量与生产效率以及降低生产成本,加强研究并开发创新技术。
表1-3 2001-2005年度台湾“政府各部门”推动科技活动经费统计 单位:亿元(新台币)
年度
中研院
国科会
国营会
交通部
教育部
原能会
农委会
环保署
卫生署
内政部
劳委会
经济部
工程会
其它
总计
2001
50.5
191.5
42.1
5.8
9.7
39.2
31.2
0.5
20.3
1.9
1.3
203.3
0.5
0.5
598.3
2002
52.6
209.5
45
5.5
7.7
27.8
30.6
0.5
26.3
0.3
1.2
207.7
0.6
0.5
615.8
2003
67.7
222.1
47.2
6.4
9.1
26.1
30.9
1
26.5
1.4
1.4
226.5
0.5
0.4
667.2
2004
62.1
251.8
47.1
11.9
12
22.9
34.9
1.2
30.3
1.6
1.4
253.1
0.4
1.4
732.1
2005
71.6
272.7
40.0
6.9
12.1
26.2
36.7
3.7
37.3
1.4
1.7
227.7
0.3
0.2
738.5
资料来源:“国科会”《2005年度“中央政府”科技研发绩效》,其它机构包括金管会、“国史馆”、故宫博物院。
表1-4 台湾历年农业科研机构研究发展经费
单位:百万元新台币
年别
农业
合计
公立
私立及财团
1994
6543
5890
653
1995
7221
6063
1158
1996
6612
5350
1262
1997
7848
6584
1264
1998
7757
6231
1526
1999
7232
5793
1440
2000
6859
5282
1577
2001
7428
6077
1350
2002
7812
6488
1324
2003
7976
7043
933
资料来源:据《“中华民国”科学技术统计要览》(2004)整理。
以2004年度“农委会”的经费投入为例,主要侧重支持应用研究和短期性研究。当年台湾“农委会”农业科技计划共核定执行766项,经费共34.92亿元,研发成果丰硕,在生物技术方面,除将根瘤菌、溶磷菌及菌根菌种原繁殖技术移转业界量产,推广应用面积逾3万hm2外;另利用细胞培养方法生产高紫杉醇含量的台湾红豆杉细胞株技术研发成功,已技术转移业者作商业化生产。其它产业技术研发方面,农业部分共育成24项作物新品种,分别为:水稻品种7个、果树品种4个、蔬菜品种9个、花卉品种3个及红甘蔗品种1个。渔业部分主要进行台湾周边渔业资源调查,分担国际间洄游性鱼类之评估;并利用Rho蛋白调控斑马鱼仔鱼色素生成,开发观赏鱼新品种。畜牧业部分完成猪肉肉质cDNA库,并针对大理石纹肉质进行分析;完成种鹅产期调整模式,使非产期平均产蛋数由12个增至60个。另为推动研发成果落实产业应用,2002—2004年每年执行产学合作计划项数均逾140项,投注经费年约2亿元。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取得专利28件,完成技术转化51件。
总的来看,台湾对农业科技的大量财政投入和政策引导,提高了台湾农业科研、科技推广以及技术运用的综合水平,实现了科研与农业生产的紧密结合,科技对农业的 率达到了70%左右,在农业科研人员和经费投入上,也远远高于大陆地区水平。但近年来台湾农业人 龄化和教育层次降低的趋势以及农业科技人才的流失,为台湾今后农业科技的发展敲响了警钟,这些现象也值得大陆地区警惕。
三、台湾农业科技研究立项的政府导向作用与选择
(一)台湾科技政策的作业过程及政策依据
台湾科技研究立项主要依据各期的“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来明 定台湾科技发展中、长期总计划目标及科技发展指针,提出持续稳定成长的财政科技预算、 科技发展法制化基础、加强推动“国家型”科技计划及尖端基础科学研究、明定重点持续支持高科技产业发展、增进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的调合等建议。如“国科会”对岛内科技研究的推动,主要是以经费补助大专校院及学术研究机构的教学与研究人员从事专题研究, 究所需的人事费、设备费、外国差旅费、耗材物品及杂项费用等,经审查通过后予以补助。
“国科会”对于专题研究计划的补助,采初审与复审两阶段审查,并经业务会报通过。初审至少须经2位以上之学者专家进行书面评审,复审采小组会议方式。申请人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国科会”提出复核。专题研究计划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1年,但为鼓励学者进行长期且深入的研究,1997年7月开始推动多年期研究计划。研究经费原则上1年分两次拨款,计划主持人于计划执行中若有与原核定不同的需求,则必须依规定办理变更,并且需在研究计划执行期满3个月内,向“国科会”缴交研究成果报告及办理经费结案。
图1-2 台湾科技发展计划作业体系
(领域发展重点与经费)
(二)加强农业科技研究的政府导向
为提升农业科技水平,加强科技计划的管理与考核,台湾“农委会”于1986年成立任 组的“农业研究发展小组”,于1993年改组,确定该小组的主要任务:(1)农业科技发展政策及法规的拟定;(2)计划的规划、评审及预算编列;(3)计划的推动、管理、成果检讨与绩效的考评;(4)人才培养及国际合作的规划、推动与 ;(5)科技会议的筹划及其结论与建议事项的推动;(6)与相关“部、会”、学术及研究机构有关农业科技计划的协调与联系。随后又改组为任 组的“农委会”农业科技研究发展委员会。这一时期台湾农业科技集中在“农委会”农粮处主管,部分科技项目由“农委会”有关业务处室管理。此外,“国科会”生物处主管台湾地区农业生物科技的基础研究。
(三)制定农业科学技术发展中长程发展方向
1992年“农委会”农业研究发展小组依据《台湾科学技术发展12年长程计划及6年中程计划》、《农业综合调整方案》有关农业科技发展目标,以及历次“行政院”科技顾问会议农业组顾问建议事项,确定生物技术、生物防治、种苗繁殖、栽培渔业、动物用生物制剂等5个领域的研究发展重点,加以推动实施。其中台湾“农渔牧产业自动化”10年计划,约投入经费25亿元新台币。
从1997年7月至2000年6月,台湾“农委会”按照台湾地区“跨世纪农业建设方案”中的有关“发展政策导向的产业科技”要求,在重点产业科技、加强生物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整合农业科技研究群及区域推广体系、加速农业自动化与信息科技应用等方面研究取得一批成果。
2000年夏 台湾“农委会”研究拟定“迈进21世纪农业新方案”,做为2001年至2004年农业政策蓝本。该方案提出了“发展农业知识经济,厚植农业竞争得基”策略,明 新世纪初台湾地区农业知识经济的发展重点。2001年台湾农政机关用于扶持农业知识经济发展的经费预算为450.01亿元新台币,2002—2004年约有195.18亿元新台币用于支持农业知识经济发展。
2001年“农委会”制定台湾地区农业各领域科技发展中程纲要,包括11个研究领域,分别是作物科技领域、林业科技领域、渔业科技领域、畜牧业科技领域、农业环保科技领域、农产品加工科技领域、农业自动化科技领域、农业共通性科技领域、农业生物技术领域、林业防灾科技领域,“农委会”计划从2000—2004年度,共投入241.56亿元新台币用于支持农业科技研究。
21世纪前10年台湾地区农业科技发展方向主要是:(1)在生产方面:建立高科技、高效率的农业生产体系,提高岛内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突出加强生物技术的研发与运用,创造台湾地区农业的新绿色革命:加速农业自动化与信息科技应用,提升产业竞争力。(2)在生活方面:生产卫生、安全、高品质且多样化的农产品,提升岛内民众生活品质,重点发展高品质且多样化的农产品,满足消费大众需求;结合民间力量发展食品科技,带动产业发展。(3)在生态方面:减轻农业生产对环境的冲击,强化农业支持生态环境维护的功能,重点改进动植物生产、检疫防疫技术与体系,保护岛内农业生产环境;加强农业资源保护利用,维护自然生态环境。
(四)加强农业科技创新研发
一是实施鼓励农业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上世纪90年代以来,重点实施了《农业科技计划产学合作实施要点》、《农业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部分奖励办法》、《“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农业实验研究教育及推广人员奖励办法》等,通过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确保农业科技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水平。
二是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营造农业科技产业群聚效应.台湾于2003年2月出台《农业生产技术园区规划构想》,决定在全岛建设5个农业生物技术园区.包括屏东的“屏东农业生物技术园区”、台南的“台湾兰花生物技术园区”、彰化的“台湾花卉园区”、嘉义的“香草药草生物科技园区”及宜兰的“海洋生物科技园区”。为推动农业科技园区的发展,在《农业发展条例》中对园区的设置、管理、租税减免及土地取得等作了相关的政策规定。2004年,还公布实施《农业科技园区设置 条例》。就园区 、进驻园区的资格与条件、人才供应、资金融通、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作了说明。对进驻园区的农业生物技术业者在提供土地、温室、实验农场、标准厂房、水电通信及行政服务方面提供优惠措施。及行政服务方面提供优惠措施。
三是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这是台湾发展农业科技、推动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台湾着重加强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在政策上支持利用生物技术,开发具有经济价值的农业新品种.如研发应用生物肥料与生物农药,开发适合畜牧生产所需的自然微生物及酵素添加物,减少使用抗生素,以高安全卫生标准的畜禽产品争取市场.同时将遥测技术运用于农业生产;利用信息技术发展电子商 ,从而使台湾农业技术水平一直保持领先地位,对提高农业竞争力起了重要作用。在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方面,不断增加研发经费、人力和设备投入。1995年8月台湾“行政院”第2443次会议通过《加强生物技术产业推动方案》,并于1997年修订方案内容,确定将农业与医药领域的生物技术,作为台湾全力发展的重点科技。“农委会”为落实该方案,1996年优先执行了花卉种苗、动物用疫苗及生物农药三个推动计划。1997年3月,台湾“国科会”委员会选定农业生物技术为4个“国家型”科技计划之一。1998年7月,公布1999年度第一期3年的课题补助金额,共有42项课题列入该“国家型”计划。其主要研究目标是:(1)整合台湾农业生物技术产业研发既有人力、物力与技术资源,落实产业应用,使农业生物技术在台湾得以生根并茁壮发展;(2)加强本土性的具有产业发展潜力的农业生物技术产品,以提升台湾生物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力;(3)建立台湾研发与应用体系, 台湾农业生物技术产业的永续发展,尽快提升台湾的农业生物技术水平;(4)整合以产业发展为导向的尖端农业生物技术研究,把台湾建成为亚太地区农业生物技术产业研发与营运中心,促进台湾加入WTO后的农业发展。该科技计划的重点研究领域是:(1)花卉及观赏植物领域,(2)植物保护领域,(3)水产养殖领域,(4)动物用疫苗领域,(5)农产品保鲜利用领域,(6)农业环境保护领域,(7)保健及药用植物领域。
(五)设立农业科技审议委员会
台湾“农委会”为加强农业技术发展规划及“国家科学委员会”农业科技研究发展计划的执行、管制与运作,设立农业科技审议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农业科技研究发展方向规划的咨询,农业各产业技术发展政策、制度、法规、策略及重大方案审议咨询,农业科研计划资源分配审议的咨询,农业科研计划成果检讨审议的咨询,其它农业科技发展事项的咨询。委员会下设农业、林业、渔业、畜牧及生物技术五个技术领域审议小组,各技审小组的任务是:对“农委会”个别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及审议的咨询,“农委会”科研计划审查及 考核咨询,“农委会”科研计划与业界合作事项协调及审议的咨询,“农委会”有关科研计划事项的咨询。
(六)加强农业科技研究发展计划执行绩效评估
为加强农业科技研究发展计划执行绩效评估,促使农业科技研究经费有效运用,台湾“农委会”2001年3月6日成立农业科技绩效评估委员会,该评委会的任务是:以农、林、渔、牧及生物技术等领域科技研究计划为对象,评估过去该领域的研究计划执行绩效;评估农、林、渔牧及生物技术等领域科技研究成果所建立的技术,对提升台湾地区农业产业竞争力的效益。评委会设委员23—25人,由“农委会”主任委员遴聘学养优异、经验丰富,对产业科技、经济充分了 相关产、官、学、研界专家兼任。评委会在对各领域专业技术进行评估时,得视需要聘请该领域的相关专家若干位参与绩效评估。此外,还在台湾地区农业生物科技“国家型”计划中设立了咨询委员会,在台湾地区农业科技中程发展纲要各领域聘请评审委员会。
第二节 台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体系与运行机制
一、台湾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组织体系的演变历程
台湾的农业推广虽可溯自先民拓荒农事交流的经验,以及日据时 本统治当局,利用农会组织执行农事指导工作,以达压榨资源及控制农民的功能,但是比较长期且 地执行农业推广活动,应属台湾光复(即1945年抗战结束)以后的事。1945年,日据时代的农会组织由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农业处接收,历经改组合并,于1953年颁布“改进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另依美国康乃尔大学安德生博 议,农复会亦于1955年拟定《台湾省新农业推广教育方案》,确立了农业推广工作由各级政府策划,委托各级农会为执行的模式。1957年农复会成立农业推广组,积极推动各级农会办理农业推广教育工作,至1963年将实际推行 交予台湾省政府农林厅接办,1965年台湾省政府订颁《台湾省农业推广实施办法》,对于全省农业推广宗旨、组织、业务、推广人员设置及经费运用均有明 范,是为台湾省办理农业推广工作的最高法规依据。至此时期,农业推广工作已具完整的发展条件,体制的运作可以说是以农会为中心的单一推广体系。
60年代以后,农业推广体系渐渐趋向多元化的发展,此时期一些农企业组织开始以组织目的办理作物生产导向的农企业推广服务工作。1961年台湾省政府农林厅所属的各区农业改良场增设农业推广课,开始了在试验研究单位有专责人员负责农业推广教育的规划联系协调与执行事宜。现今国立中兴大学前身省立台中农学院也于60年代在农复会资助下协助台中地区办理农业推广工作,1975年该校农业推广委员会纳入学校行政体制,1975年开始各个农学院校也陆续成立农业推广委员会,1981年台湾当局订颁了《公立农学海洋院校设置农渔业推广教授协助农渔业推广工作实施要点》,“农委会”正式开始编列预算补助相关业务推行费用,1984年要点修 由教育部补助,但“农委会”仍有项目补助计划经费的支持,各农学院校才正式展开主动积极的推广工作,也正式开始了大专院校农渔业咨询推广服 功能。随着多元信息管道的开放,加以政府行政部门主导的农业推广教育工作渐渐转由各区农业改良场协助推动执行,1991年各区农业改良场的农业推广课乃扩大编制,设立农业推广中心,但其组织员额并没有随业 扩增等比例增加。2001年4月“农委会”制定了《农业科技计划产学合作实施要点》,鼓励民间产业界积极参与农业科技研究与开发应用,,藉以整合岛内产官学研各界资源,形成农业科技产业群落,加速研发成果应用于农业发展,提升台湾农业的国际竞争力。至此,台湾的农业推广体系已明显呈现多元化的推动体系,并以农会、农业教育试验改良单位,以及公民营企业三大系统并存的局面。
台湾不同时期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变迁如下表如示:
表1-4 不同时期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变迁
时期
主要内容与特色
大事纪
日据时代
(1899年至1945年)
日本统治当局主导农会组织,是一种行政指导导向,透过政令规约办理与农民生产及生活有关的资材及推广服务工作。
1929年:“国民政府”订颁《农业推广规程》
1944年:合并农会与畜产会为农业会
战后恢复期
(1946年至1952年)
政府强力运作,行政指导农业推广以粮食增产为目标。
1945年: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农林处接受农业会
1946年:农业会划分为农会及合作社
1949年:农会与合作社再予合并
持续发展期
(1953年至1973年)
透过农业行政、试验改良研究及农企业机构计划的支持,是一种农业经营服务及行政指导导向模式
1952年:引进四健推广教育。
1953年:颁布《改进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农会改组完成。
1955年:农复会订定《台湾省新农业推广教育计划方案》,确立农业推广工作系以政府规划农会执行的模式。 开始办理家政推广教育。
1956年:开始办理农事推广教育
1961年:各区农业改良场增设农业推广课
1965年:台湾省政府订颁《台湾省农业推广实施办法》,建立台湾农业推广制度完整条件
1961年:中兴大学前身在农复会资助下在中部地区协助农业推广工作。
经济发展时期(1974年至1984年)
1 仍具有行政指导本质,持续办理农业经营服务的技术传播,但已渐具人力资源发展教育导向特质。
2 农会由独自承担推广功能,演变为与其它组织共同分享。
1974年:颁布《农会法》
1981年:“农委会”与“教育部”会衔颁布《公立农学海洋院校设置农渔业推广教授协助农渔业推广工作实施要点》,大专院校 加入办理农业推广工作。
因应调整期
(1985年迄今)
1 农业推广层面提升到农民福利范畴
2 行政部门主导的农业推广教育计划已逐渐由农会转移至区域性农业改良场。
3 鼓励民间产业界积极参与农业科技研究与开发应用,以加速研发成果应用于农业发展。
1986年:台湾大学办理《台湾农业推广体制研讨会》,研讨结论草拟做为农业推广法草案。
1989年:透过农会办理农民健康保险。
1990年:《农业推广法》(草案)送“行政院”审议,并送“立法院”审查
2001年:“农委会”制定《农业科技计划产学合作实施要点》。
台湾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主要组织机构
农技推广的组织机构是历史沿革形成的。1963年台湾颁布了《农会法》,1965年颁布了《农业推广实施办法》,随着法规的颁布实施,农技推广机构稳定健全、发展 。
1981年修 《农业推广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农技推广工作的主管机关,在省为省政府农林厅;在县市为县市政府,主管机关委托各级农会、渔会或农改场(所)等其他农业机关为执行机构。由主管机关、执行单位及有关专家联合组成农技推广教育辅导委员会。辅导委员会负责编制推广计划,由主管机关下达给农会执行,并提供经费支持。
台湾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主 统、执行系统、协助系统三部分互相合作,又各行其推广教育计划。各级主管机关分设有农林厅、农林科、建设课、办公处,并组成相应的农技推广教育辅导委员会。基层以农会为主体,各级农会分设有推广组、推广课、推广股,农会会员建立了农事研究班、家事改进班、四健会、示范农家等组织,负 事、家政和青年教育的推广工作。协助系统的涉农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设有农技推广中心、精致农业发展中心、农技推广教育系,负责培养专门农业人才和协助农技推广教育工作。
现将参与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主要机构组织与功能介绍如下:
(一)主 统——农业行政机关
台湾的农业行政机构,是架构在以作业类别为分类基础的推广组织。“农委会”、农林厅以及各县市政府农业局,都是以产业类别为单位部门别设置的依据,但是自从农业推广教育自美国引进,并以农会为主要执行机构以来,只有农会设置有专 农业推广教育人员。农业推广工作多与农会辅导、乡村建设合设一单位来推动。农复会于1957年设成立农业推广组负 动台湾农业推广教育和农会辅导的工作;改制为“农业发展委员会”后,更名为农民辅导处,其下设推广、运销和食品加工三组;与“经济部”农业局合并改制为“农业委员会”后,于农民辅导处下设农业推广、农产运销、农民组织和农业金融四科。农林厅也于1963年成立农业推广教育室,1968年改称农业推广科,1973年并更名为农民辅导科,负 省农业推广教育工作的规划与管理。
(二)执行系统——农会组织
农会是台湾省历史最悠久、组织最普及的农民团体,在当局的行政指导下,发展成具有农业推广功能的团体组织。《农会法》中农会的20项任务中,有三分之二属于农业推广业务。依据《农会法》第40 规定,农会每年总盈余,除弥补亏损外,应提拨62%做为农业推广、训练及文化福利事业的费用;另依据《台湾省农业推广实施办法》的规定,农会得依辖内农户数,设置基本的农事、四健及家政推广人员,或依据农会核定用人总员额聘用推广人员(其聘用比例基层农会12%、县农会20%、省农会10%)。由于农会设有专职的农业推广人员,并拥有广大的农事、四健、家政班组,透过组织的力量执行农业推广教育计划,切实提供农民、农村青少年、以及农家妇女,提升产销技术、生活知能以及生活质量的机会。
到2000年,台湾农会在组织农民、提供服务、对外投资中积累了30.7亿元的资金,成为世界上知名的农技推广组织。
(三)执行(含辅导)系统——试验改良场所
岛内各区农业改良场在早期并无推广的专 位,惟当时的农业推广工作内容多以技术改良及新品种的推荐为主,1961年开始增设农业推广课,1991年扩大编制为农业推广中心,其掌理事项包括农业科技传播、农业产销、农地利用规划、农民组织辅导、农业资源维护、农业经营改善、农村综合发展、农业信息化、家政推广与社会教育、农民生活改善及农业试验研究成果之推广等。近年来,各区农业改良场,以其既有技术资源支持和其专 推广人力,当局或省方补助的项目计划几乎都透过区农业改良场执行,与基层农会甚至农民班组,已建立起紧密的互动关系,形成地区性推广枢纽。
依据台湾省各区农业改良场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各区农业改良场关于推广事项,应邀集有关县市政府、农会及各该区内农业机关、学校举行区农业推广会议,其会议规划另订之。”。旨在促进各推广体系之间的整合运作。
(四)辅导系统——大专院校
依据台湾“教育部”与“农委会”会衔修 《公立农学海洋院校设置农渔业推广教授协助农渔业推广工作实施要点》的规定,为建立教学、研究与推广的完整制度,相关院校得成立农业推广委员会,设推广教授并兼聘为农林厅所属试验改良场所兼任研究员,并定期与区改良场召开协调会议,研商辖内推广工作方式与分工合作原则,有关推广委员会所需经费由教育部就学校所提经费预算予以核定支应。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岛内共有八个学校设有九个农渔业推广委员会(或为农业推广中心),每单位所设专任职员约1至4人,推广教授为4至6人,各校经费来源其一为教育部年度补助,其二为“农委会”每年项目计划补助,多系业务推动经常费用。
农业推广教授制度旨在整合农业研究、教育与推广体系,也就是农业教育除教学与本身进行研究外,应与农业研究及推广机构密切联系,吸收最新农业研究改良成果,以充实教学内容,并与农业推广机构合作,与区农业改良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充分利用已有的推广系统,为农业推广人员提供科技新知与办理训练,以协助解决地方性问题,主要推广工作方法包括示范乡镇、田间指导、与改良场共同研究、以及编制教材供推广单位使用等
第三节 台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
一、农业科技推广的有关法令法规依据
主要包括:《农会法》、《台湾省农业推广实施办法》、《农业发展条例》、《农业研究教育推广联系方案》(2003年修订为《农业研究、教育及推广合作办法》)、《台湾省各级农会农业推广事业计划编审要点》、《台湾省各级农会推广经费运用及检核注意事项》、《台湾省各级农会农业推广教育人员考评奖惩注意事项》、《公立农学海洋院校设置农渔业推广教授协助农渔业推广工作实施要点》等。具体如下:
台湾现行农业推广体制下各机关彼此之联结关系,有关的法令依据有:1929年“国民政府”发布、分于1933、1962以及1986年“农委会”、“教育部”联合修 《农业推广规程》及台湾省政府1965年公布、1973年及1981年二次修 《台湾省农业推广实施办法》,针对农业推广宗旨、业务范围、经费及组织与管理均有规范;1984年“农委会”与“教育部”会衔颁定的《农业研究教育推广联系方案》,则系从《农业发展条例》第四十 规定而来,针对农业试验、研究、教育、训练及推广之联系配合予以规范;至于规范农会办理农业推广有关者有:1974年公布并历经五次于1994年修 《农会法》及其施行细则、1988年订颁1991修正的《台湾省各级农会农业推广事业计划编审要点》、1978年订颁及1978与1991年二次修 《台湾省各级农会推广经费运用及检核注意事项》、1978年订颁并历经三次于1990年修 《台湾省各级农会农业推广教育人员考评奖惩注意事项》;至于1981年订颁并分于1984年及1986年二次修 《公立农学海洋院校设置农渔业推广教授协助农渔业推广工作实施要点》,则针对农学院校与试验改良单位的合作发展关系予以规范。
二、促进农业技术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行政院”加强生物技术产业推动方案》、《“农委会”农业科技计划产学合作实施要点》、《“农委会”科技计划已有成果拟进行产学合作加速商品化的项目一览表》、《“农委会”主管计划研究成果技术移转执行要点》、《“农委会”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等法规。具体如下:
《“行政院”加强生物技术产业推动方案》提出台湾地区生物技术发展策略是加强研究发展与其成果移转、扩 应用,整合产、官、学、研的研究发展体系,成立“国家型”计划,畅通研究、发展、生产三者之间的渠道,以加强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其中与农业相关的主要内容有:修订生物性农药开发相关法令规范;推动农业生物技术国家型计划以花卉种苗、水产养殖、动物用疫苗、生物性农药、保鲜技术等方向为重点,并落实于产业发展;加强花卉新品种智能财产权保护,并纳入植物种苗法新品种命名及权利登记范围的花卉种类,加强花卉新品种权利保护,以提高育种研发意愿,推动花卉种苗产业发展。
《“农委会”主管计划研究成果技术移转执行要点》提出,移转研究成果的技术或智能财产权给予厂商时,应以该成果作价取得价款。技术成果移转作价原则以“农委会”资助研究总经费乘下列百分比收取之:(1)参与开发的合作厂商收取5%,未参与开发的厂商收取10—15%。(2)技术成果最终使用者若为供个别农家使用则收取5%,供农企业使用则收取10—15%。
为管理及运用“农委会”主 科技计划所获得的成果及智慧财产权,于2001年9月14日发布施行“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以下简称运用办法),对研究成果的管理与运用做出规范。《“农委会”主管计划研究成果技术移转执行要点》同时停止适用。
运用办法发布施行迄今,“农委会”在农业科技研发成果 与运用业 推动方面已初见成效。
依据“科技基本法”第六条第二项订定的“运用办法”,对“农委会”补助、委托或出资进行的科研项目所获得的成果与知识产权归属、管理、运用及收入处理等做了详细规定,为农业科研成果的 与运用取得了有效的法律保证和启动机制。
为配合“科技基本法”与“专利法”的修正,于2004年3月15日修 布“运用办法”,对非“农委会”所属执行单位研发成果管理制度评鉴、“农委会”产学合作管理制度,以及研究成果收入分配予创作人比例做更明 规定。
依据“运用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台湾“农委会”要求所属各试验机构,制定研究发展成果管理要点,以规范其内部研发成果 委员会的设置、创作人的权利义务、研发成果的作价授权与转让、研发成果收入的分配等相关事宜。此外,“农委会”要求所属试验研究机构研究人员撰写研究记录,除可累积经验及技术,强化研发过程外,还能用作未来法律佐证文件,以保障发明权益。
为了鼓励科技人员的科技协作精神,共同协助产业界研发前瞻性技术,以维持台湾农业竞争优势, 1998年8月21日公告了《“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科技产学合作实施要点》。要点经过2001年4月及2002年12月两次修 对科研院 研究资源与农企业力量结合,携手解决产业界技术开发的瓶颈,缩短企业产品研发时间,促进产业升级与提高竞争力有较大促进。该法规实施后,不仅计划项目数量逐渐提高,厂商参与意愿增加,投入经费也持续扩大,间接促进了产业发展。
表1-5. 从政府角色看台湾农业推广政策演变
年期??比较
1945-1949
1950-1971
1972-1990
1990以后
法令依据
1.农业推广规程
1.农业推广规程
2.台湾省农业推广实施办法
1.农会法
2.台湾省农业推广实施办法
3.农业发展条例
1.农会法
2.台湾省农业推广实施办法
3.农业发展条例
推广工作
类型
行政主导型
行政主导型
行政主导配合服务型,农会执行
行政主导配合服务及教育型,农会、区农业改良场执行
推广机构
农业会
农会
农事研究班
四健会
家政班
农会、农事研究班
四健会
家政班
区农业改良场
产销班
区农业改良场??产销班
农会、农事研究班
四健会
家政班
推广模式
技术、生产
技术、生产及
生活改善
技术、生产运销及生活改善
技术、运销、生活改善
推广目的
配合农业发展
政策
配合农业发展
政策
配合农业发展政策
配合农业发展政策及农民需求
政府角色
资源提供者
资源提供者
资源提供者、咨询者
资源提供者、咨询者
三、推动知识产权工作
(一)强化智审会审议机制
依据“运用办法”规定设置农业智慧财产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智审会),取代1993年10月成立的农业专利既著作权权益委员会。智审会自2002年正式运作,由初始每2~3个月召开1次会议,变为目前约每个月召开1次。为配合2004年7月“专利法”修 行,审议案件型态也由申请新型专利逐渐改变为发明专利及技术转让案件,提高了智慧财产权申请质量及成果运用。在智审会有效运作下,“农委会”取得专利相关智慧财产权及技术转让收入成长迅速。若以提送智审会审议的案件看, 2002~2004年案数在逐年成长,技术转上累计99件、专利申请案79件、技术金收入共计1 608·6万元新台币(详如表1、表2)。
(二)推动研究成果制度评鉴
为鼓励接受“农委会”补助或委托的科技计划执行单位建立研发成果 制度,依据“运用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于2004年3月起委托社团法人台湾 科学学会,针对研究单位办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评鉴工作。通过评鉴的研究单位,除另有约定外研究成果归属研究单位。评鉴项目包含研究成果管理制度、技术转移制度、研究成果的会计及稽核制度与敏感科技安全管制制度等4大项目。但目前申请评鉴的研究单位不多。
(三)加强人才知识产权意识的培训
台湾科技研究成果由无价提供转为有价技术转让,从免费推广到积极保护再至商品化趋势,就研究人员而言的 临诸多观念及作法上的转变调适。故自2001年起,“农委会”委托台湾亚洲基金会等单位持续举办系列培训及研讨会,强化研究人员的智财保护知识,近年来又进一步提供技术转让与整合、技术商品化与行销等法务及商务课程。
(四)进行农业科技研发成果盘点与分析
2005年首先针对拟改制为台湾农业研究院的“农委会”所属9个试验研究机构,配合跨领域农业科技研发成果 辅导团的成立运作,进行机构研究成果的盘点、分析及事业化导引,以利后续的技术缺 足及包装加值运用,并引导建立计划拟定前即应规划成果应用策略的观念,该工作将扩大到各区域改良场乃至其他由“农委会”补助或委托的研究单位。
(五)建立绩效评估制度
以往“农委会”科技计划较少对研发成果进行追踪,因此后续成果运用成效不易掌握。为确保科技计划经费更有效运用,“农委会”正着手制订评估构面、绩效 指标及考评流程,以建立合理且具体可行科技计划绩效评估与回馈制度,供作政策制定及计划研究提案与审查的依据。
(六)成果管理运用机制的建构
建立农业科技研发成果 及交易平台,推动“农委会”所属试验研究机构设立创新育成中心或技术转移中心,办理技术交易会及成果发布会,以利研究的有效 ,促成成果交易;研究制定农业科技商品化及辅导产业形成与促进发展法规、制度及措施、农业技术评价模式。
表1-6 2002-2004年“农委会”专利等相关知识产权取行及技转收入统计
注:括号内数据为7年平均值。
项目
1995-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专利(件)
40(5.7)
22
21
31
商标(件)
1
2
1
-
品种命名(件)
89(12.7)
9
22
24
技术转让(件)
37(5.3)
3
15
26
技转收入(万元新台币)
577.7
118
507.2
983.4
缴交科发基金(万元新台币)
577.7(82.5)*
118
321.4
563.2
表1-7 2002-2004年“农委会”智审会审议的技术转让及专利申请案件统计
年度
技术转移案(件)
专利转移案(件)
总计
申请
通过
申请
通过
申请
通过
2002
19
16
26(14)
24(13)
45
40
2003
26
25
33(24)
25(19)
59
50
2004
54
54
20
17
75
71
总计
99
95
79
66
179
161
注:2004年因配合“经济部智慧局”新型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帮自2004年新型专利不需送“农委会”智审会审查,括号内数字为2002、2003年发明专利案件数。
四、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政策机制研究
台湾地区各年度的农业科研课题均包括与农业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方面有关的研究课题。从2001年度台湾地区“农委会”主 技计划研究重点内容看,与推广相关的研究主要有,在农业政策方面,设有《农产运销制度、法规、批发、零售、渠道与市场的规划及评估研究》,在健全组织及人力资源,提升农业经验管理效益方面,设有《农民组织功能研究》、《农业推广体系研究》、《农村建设规划研究》、《农业人力资源研究》、《农民福利制度研究》、《农业金融结构研究》;在农业生物技术产业方面,设有《推动花卉种苗、生物性农药、动物用疫苗及水产养殖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研究》;在农产运销电子化方面,设有《推动产销与网络商城信息整合研究》、《农业自动化与电子化推动配合措施研究》、《农产运销自动化及电子化研究》等。
从1999年度台湾地区“农委会”主管农业科技计划实施结果看,安排与农业技术推广相关的研究课题主要有,《现有农业网站与农业推广网络系统评估》、《农业知识信息推广体系研究》、《农业推广远距离教学系统的规划》、《农业知识创新的传播研究》、《作物基因转移技术的开发应用研究》、《生物技术在植物病虫害诊断与防治上应用研究》、《生物性农药的生物技术应用开发研究》、《生物肥料的生物技术应用开发研究》、《应用生物技术加强花卉种苗产业发展研究》、《加强推动动物疫苗产业发展研究》、《农产品服务业自动化计划配合措施研究》、《加强食品工业技术及 的辅导》、《灵芝和樟芝菌种发酵培养技术开发研究》。
第四节 台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特色
一、以农会组织为执行主体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台湾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高,农民基本上都加入到了相应的组织之中,并从中得到生产经营服务和生活帮助。台湾农民组织体系也十分完善健全。整个台湾地区农民组织分为四大体系,即农会、农民合作社、水利会、渔会和产销班。其中农业合作社是依合作社原则成立的农民经济组织,农会、水利会、渔会均是按台湾“农会法”的规定成立的具有经济性、教育性、社会性和政治性四大功能和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组织。产销班则是70、80年代期间台湾农民自愿组成的生产和营销组织,是目前台湾最基层的农民组织。其中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农会组织。此外,产销班通过推动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化、引进和采用现代化生产技术,从而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台湾农会的组织模式
台湾农会是台湾农民组织的最主要形式,其在台湾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民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最大,也是最受台湾农民欢迎的组织形式。1900年台湾地区第一个农会在台北县三峡镇成立,1927年成立了以基层农会为会员的台湾农会, 建立二级制农会。1944年实施农民组织一元化,形成了省、市(县)、乡三级农民组织。1974年,台湾颁布实施“农会法”及“农会法实施细则”,确定了农会法制化制度。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台湾农会已成为全区分布最广、影响最大、管理规范、功能齐全的农民组织。目前,台湾有省级农会一个,县(市)级农会21个,乡镇级农会268个。各级农会既是独立的法人,可以独立地开展各项业务,又与上级及其他农会之间互相配合,下级农会接受上级农会的指导,各级农会共同组成一个系统的组织网络。基层农会下设农事小组,为农会事业基层推行单位。各级农会内成立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各项业务的执行。农会的主管机关,为各级政府的农业委员会,各级农会受其主管机关的指导、监 各级农会实行“权能划分制度”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 大会,负 举产生理事、监事,组成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在主管机关遴选的人员中聘任总干事一名。总干事负 管农会的业务,有指挥、监 他农会职员的权利。农会法对其中的会员资格、会员权利义务、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的条件、理事名额、理事长总干事的人选条件、农会经费来源及用途等都有明 规定。例如:其中规定乡、镇农会理事9人,县农会理事9~15人,省农会理事15~21人。农会理事为理事名额的1/3,候补理事监事不得超过理监事名额的1/2;对总干事要求有:大学、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毕业或高考及格,并曾任机关学校或农业金融机构或农民团体相当职位3年以上;或专科以上毕业曾任上述职务5年以上;或高中高职毕业,曾任上述职务7年以上等。
图1-4 台湾农会内部系统结构图
(二)台湾农会的主要功能
农会法规定:农会以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生产收益、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村经济为宗旨。其具体任务,在农会法中以列明,包括:保障农民权益、传播农事法令及调节农事纠纷;协助有关土地农田水利改良、水土保持、 培养;优良种籽、肥料推广;农业生产指导、示范,优良品种的繁殖及促进农业专业区的经营;农业推广、训练及农业生产之奖助事项;农业机械化及增进劳动效率有关事项;辅导及推行共同经营、委托经营、家庭农场发展及 业务;农畜产品的运销、仓储、加工、制造及市场经营;农业生产资材的进口、加工、制造、配售及会员生活用品的供销;农业仓库及会员共同利用事业;会员金融事业;接受委托办理农业保险事业;农村副业及农村工业的倡导;农村文化、医疗卫生、福利及救济事业;农地利用的改善;农业灾害的防治及救济; 公库及接受政府或公私团体的委托事项;经主管机关特准办理的事项。概括起来,其功能主要有5大部分:一是农业推广;二是经济事业;三是金融事业;四是保险事业;五是国际农业合作事业。
功能一:农业推广
《农会法》中农会的20项任务中,有三分之二属于农业推广业务。农业推广事业涵盖了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农民福利等生产、生活与生态推广教育工作。其主要业务包括农事推广教育、四健推广教育、家政推广教育及农村文化福利事业等4个方面。依农会法规定,农会总盈余除弥补亏损外,提留的农村推广、训练及文化福利事业费,不得少于62%,这就保证了农业推广事业的经费来源。推广业务主要包括:(1)协助政府执行农业政策措施:台湾的各项农业政策、措施,都是经过行政系统交由农会推广人员,农业法令及资讯也通过三级农会系统,再经农会有关会议、推广活动、示范观摩活动、农业杂志、农会刊物及其他传播媒体介绍和宣导。(2)办理农业技术、品种改良指导。农会经常与农试所,改良场,家畜防治所等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科研成果、技术由农会推广系统进行示范、观摩、指导、传播。(3)农业推广教育。农业推广教育以成年农民为对象,其任务在增进农民知识、技能与新观念,注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教育与辅导。(4)四健推广教育。四健推广教育是以农村青少年为对 辅导工作,目前分为四健会员培育及农业继承人培育两个方面。其目的就是提高青少年的素质和农业专业技能,促使其成为适应现代化、企业化与科技化要求的核心农民。(5)家政推广教育。主要目的是辅导家庭妇女以新知识、新技能、新观念及新态度强化家庭功能,改善家庭经济及生活环境,提升生活品质。(6)农村文化福利。农会致力于提高农民品质,推动文化福利事业,建设富丽农村。1993年台湾各级农会成立托儿所989班,入托儿童3万多人,农民第二专长训练635班,参加会员2万多人,提供会员子弟奖学金,受奖人数2万多人,以及开展代耕作业及举行各种乡村娱乐活动等。
功能二:经济事业
主要包括政府委托业务、会员共同利用业务、供销业务、运销业务、市场业务及其他业务六个方面。政府委托业务是为配合政府政策性及新政策性业务所设立的业务,如代 资、代购物资等。会员共同利用业务包括农业仓库、会员农产品加工等。供销业务是通过农业生产资料供应门市部、超市、调配处理中心、农民购物中心等为农民提供购销服务。运销业务是农会通过各种运输工具及渠道为农民提供农畜产品运输、销售服务。市场业务就是农会通过设立专门的市场销售农民的农产品,如菜市场、花卉市场、家畜市场等。其他业务主要包括农产品相关事业、医疗事业、休闲农场事业等。
功能三:金融业务
在台湾农会的各项业务中,金融业务是最重要的一项,对农会来讲也是最大的盈利项目。农会的金融业务主要是通过农会内设的信用部来完成。到2004年底,台湾农会共有信用部253家,下设金融机构828个,遍布整个台湾地区。资产总计有14855亿元,净值802亿元。信用部业务主要包括存款、放款及农业政策性贷款。贷款含消费性贷款、抵押贷款,以农业生产为主,生活及其他贷款为辅,并配合政府提供的无息资金及农业行库的低利资金办理农贷,使会员可获得长期低利的农业资金。农会信用部采取“广存专贷”的办法来满足农会会员资金需求,存款可来自农会会员、赞助会员和其他团体、机关,放款则多为农会会员,因为台湾政策规定,贷款给会员免交营业税。
功能四:保险业务
根据台湾农会法规定,农会接受委托办理农业保险事业并协助有关农民保险事业,农会特设保险部。从1963年起开办保险业务。主要包括:家畜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和全民健康保险。从1997年开始增加各级农会员工互助保险业务。家畜保险承保的种类有:猪、牛、羊,业务有运输死亡保险、乳牛死亡保险及成猪死亡保险。基层农会为承保单位,省、县(市)为再保单位。
功能五:国际农民合作事业
台湾省农会至2000年3月起 成立国际农业合作部,主要业务包括国际农业合作交流、国际农产品贸易和国际农业休闲旅游等。
(三)农会组织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
1.农民组织切实发挥作用,推动农业科技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从台湾农业发展几十年来看,仅靠市场来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是靠不住的,小农没办法成熟,要靠农会组织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农会具备农技推广的组织职能。50年代起台湾推行教育式农业推广,基层农会会员——农民广泛组织了农事研究班,开展农业科技推广的各项活动,这一农业推广方式成功地推动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也促进了科研与生产相结合,而且有利于农民素质的提高。由此反过来也对科研提出更高的要求。科研与生产在相互促进中取得进一步提高。
各种农民组织的建立,其目的就是保护农民的权益,提高为农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使农民成为有竞争能力的市场经济主体。这一点在台湾农民组织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以台湾农会为例,各级农会内设了诸如推广部、保险部、信用部等众多机构,广泛开展针对会员的各种服务,发挥农会的作用。农民不仅在生产经营、销售、购买等方面得到优质服务,而且在生活农村文化福利事业、农民教育等方面也同样得到所需的服务。可以说农会的服务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是农民生产和生活中所急需的。这就有效解决了一家一户农民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益。
2.农会是台湾政府藉以实施有关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和农业优惠政策的重要中介
农会在农民中有着很好的 ,颇得农民信赖,这有赖于长期以来农会为农民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服务,贴近农民生活,了解农民的所想所需。虽然农会在许多方面跟农民的关系是互惠的,但是,这样的互惠是获得农民认可的,关键在于农会能提供农民所需的有偿服务。通过这样的互惠互动,农民一方面离不开农会,另一方面相信了农会。因此,农会的做法容易博得农民的肯定。基于这一点,政府选择了农会作为其优惠政策的落实者和执行者。当然农会不只是推广农业科技和帮助政府落实政策,而且也是农民表达、维护自身利益的一个重要机制。借助于农会,台湾农民具有了与政府谈判的重要能力,从而可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至于受到侵害。
3.农会是台湾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经费的主要来源
台湾地区农业推广的经费来源主要有5条途径:(1)当局提供经费。早期的推广经费由美国援助的“农复会”提供50%以上,当局 编入预算,资助开展农业推广。1965年以后美国援助停止,“省农林厅”承担推广经费的45%左右,其余由农会承担。(2)农会提供经费。台湾地区农业推广经费的30%-40%来自农会,主要由各级农会的信用部和运销部的盈余中提取。台湾地区农会金融机构从每年所获纯利润中提取10%以上作为农会辅导和推广事业费。农会总盈余中,农业推广、训练、文化、福利等事业费不得少于62%,5%为各农会间推广、互助、训练等经费。当然农会的公司化经营也会有可能损害它们为农民提供免费服 能力,但是台湾《农会法》却在很多方面做出了规定,从而有效地阻止了这种可能的发生。(3)推广事业的收入。在推广服务中收取的手续费及其经营收入,如人工授精工本费、洋菇原料代收手续费以及农会自营示范场、种畜场的产品销售收入等。(4)一些专营企业的投入。如农药厂、化肥厂以及种子种苗企业等提供的赞助。(5)募集收入。根据有关规定,向农会会员募集推广经费,通常按会员作物栽培面积和饲养家畜头数为募集标准。募集收入、企业赞助和推广收入约占推广经费的30%。
(四)农业“产销班”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为改变小农经营不利的条件,台湾当局于1952年辅导农民成立综合性农事研究班,传授新的耕种技术;1953年采用共同作业方式,教导农民以合作力量采用新技术;1963年改为共同栽培班;1966年改称水稻综合栽培班;自1970年开始,以核心农民为主成立骨干组织共同经营班。共同经营班曾一度普遍推行,并且于1985年被农地利用综合规划所采用,作为地区农业发展的基本单位。共同经营班后来更名为“农业产销班”。截至目前,农业产销班有6000余个,12万多人,约占总农户数的15%。每个产销班由10多个农民组成,是根据行业组织的,有水稻产销班、茶叶产销班、花卉产销班等等,每个产销班民主产生一个班长,一般来说,产销班班长都是农业生产能手,他们往往也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优先选择对象。产销班在推广业务上接受乡镇农会推广股的辅导。农会推广人员最乐意做的事情就是,把农业技术教给产销班班长,然后由产销班长向产销班成员传授。
台湾农业产销班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有3个方面:一是产销班将农业生产销售各环节一贯作业化,将分散的小农经济引上企业化 、规模化生产,有效降低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本,提高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和应用程度。二是产销班要通过引进和采用现 业生产技术来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现 ,从而刺激了农民对农业新工艺新技术的有效需求。三是产销班培养了一大批懂技术懂 的现 民。据台湾中兴大学农学院的专家介绍,由产销班班长去推广一项新的技术,比农业专家直接去推广,更有效果,因为产销班班长懂得成员的观念和生活方式,所以不会与产销班成员产生隔阂和分离,他所说的话会更有效应,更容易被其它成员所接受。
二、产官学研结合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台湾受美国和日本的影响,十分重视目前产官学研联合的科研体制改革,把加强产官学(即企业、政府和高校)科研攻关体系作为重点,在原有的官学结合、产学结合科研合作体制的基础上,强化高校在科研中的作用,由大学重点做长远性基础研究,把大学作为基础科研的主要基地。其主要特点是:建立了具有活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群;以产业为依托的大学及研究所等的学术研究机构;对知识人才的吸引力。产官学的有机结合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培育了技术人才,在把知识转化为社会生产力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已被证明是推进科学研究同经济建设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其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一)实施农业科技产学计划
产学计划系指“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或所属试验研究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与产业界共同出资,委托或补助学术单位或研究机构办理的计划,或“农委会”所属试验研究机关与产业界共同出资,并由“农委会”所属试验研究机关办理的计划。
产学合作计划实施目的,是为了加速运用农业研发成果,落实产业发展计划。“行政院农业委员”表示产业合作计划是将主管部门的研究能量向产业延伸,结合学研单位资源与农企业力量,携手共同解决产业界技术开发的瓶颈,对于缩短企业产品开发时问,降低生产成本,提升农企业科技水准,促进产业升级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都有推动作用。
产学计划 条例内容共19条,包括:产学合作计划实施目的、产学合作计划范围、参与业者、业者研发技术已有初步成果条件、计划项目申报评审流程、项目计划执行期限、业者研发技术(含专利)使用权、经费使用规定、计划执行期末报告书、所获得的智慧财产权及相关研发成果、归属、管理及运用等内容。
产学合作计划业者包括(指依法设立的公司、财团法人、非营利社团法人、农民团体与产业团体。
(二)提供农业科技产学合作计划经费
产学合作计划范围涵盖农、林、渔、牧、食品加工、环控机械及生物科技等。“农委会”为提高农业科技研发绩效,鼓励民间产业界积极参与农业科技研究与开发应用,以加速落实研发成果于产业发展,于2001年4月3日制定了《农业科技计划产学合作实施要点》。“农委会”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人事费、研究设备费、包括杂支、材料、仪器设备维护等其它研究有关费用、管理费和必要的技术移转费用。在科技成果推广上,也十分重视“产学研结合”。如为推动研发成果落实产业应用,近三年(2003-2005年)每年执行产学合作计划项数均逾140项,投注经费年约2亿元。智慧财产权 方面,取得专利28件,完成技术移转51件,技术转移授权金收入达953万元。2004年第一期已核定150项产学合作计划,总经费超过新台币17000万元,计划项目及经费逐年扩大。计划执行期限以不超过二年为原则。
(三)制定农业科技产学合作计划的作业流程
(1)由“农业委员会”各业务处及所属各机关(以下简称主办单位)依照“农委会”制定的“农业科技计划产学合作实施要点”规定,规划研讨并通知计划主办人提出“科技计划产学合作计划构想书” 。产学合作计划研究构想书内容包括:计划名称、原科技计划名称、计划主持人、执行机关、全程计划实施期间、本年度计划实施期间、既有的研发成果摘要、拟 问题、拟商品化的项目及内容、计划期间各年度采用的实施方法与地点、计划期间各年度重要工作项目及预期具体成果、业者应配合事项与应具备条件或能力、预期市场效益、计划经费与细目等13项内容。
(2)主办单位依照“农业委员会”的“农业科技计划产学合作实施要点”规定,分别召集领域分组评审会议评审计划构想书,办理初审。评审合格者,主办单位将各计划构想书、新提计划统计表及上年度延续计划统计表等数据汇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科技处。
(3)科技处汇整资料,签请主任委员核准后,函知各主办单位。
(4)主办单位公告年度农业科技产学合作计划相关事项,甄选业者。
(5)进行业者评审。
(6)通过评审之计划与业者,由主办单位依照科技计划委托或补助办理作业程序的规定办理签约。
(四)鼓励民间业者积极加入农业科技研发行列
民间业者指依法设立的公司、财团法人、非营利社团法人、农民团体与产业团体。台湾积极鼓励民间业者积极加入农业科技研发行列如,依参与业者的条件办理优先技术转移及技术授权。即参与的业者配合出资比例若达计划总经费10%以上者,可于计划执行期间及结束后1年内获得优先非专属授权,出资比例达计划总经费30%以上者,可获得5年以内的专属授权。2003年全年度,该会共提出157项产学合作计划,目前 各项合作的研究成果办理技术转移,如青割玉米品质速测技术、安全新剂型农业开发技术、绶草繁殖栽培技术、家禽始基生殖细胞长期体外培养系统、酿制米酒用菌粉配方组成、施肥作畦一贯作业机具的研制技术及台湾红豆杉优良化学品系的繁殖、栽培与枝叶采收技术等。
(五)整合岛内产官学研各界资源,形成农业科技产业群落,提升台湾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鉴于生物产业是21世纪最具发展潜力的领域,台湾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挑战2008----发展重点计划”时,在“产业高值化”计划下明 立“农业生物科技园区”。
(1)屏东县农业生物科技园。农业生物科技园区重点产业种类包括:植物种苗、功能性食品、种畜禽、水产种苗、生物性农药及肥料、动物用疫苗、动植物病虫害检定试剂及农业生物技术加值服务业等8项。开发项目包括:基础工程、研究发展区、生活区设施、标准厂房、净污水处理厂及招商活动区等。开发进度已完成围篱工程、优先区域整地工程、施工便道及临时供水设施等。投入83亿元新台币,规划面积333公顷。目前有33家厂商提出申请,22家核准进驻,2005年3月开始陆续开工建厂,同时,为加速厂商进驻园区形成产业聚落,“农委会”于2005年以1亿新台币预算先行兴建部分标准厂房,提供进驻厂商租用,加速该园区的建设与启动营运。
(2)彰化县“国家花卉园区”。为发展台湾具有潜力的花卉产业,台湾“农委会”辅导彰化县政府逐步发展起结合花卉生产、交易、展览、观光等多功能的“国家级”花卉产业园区。开发期限为2003~2007年,开发项目包括办理花卉博览会、建设花卉生产专区、景观苗木生产专区及花卉展售贸易中心。2004年年初在彰化县溪洲农场成功举办2004台湾花卉博览会,吸引158万人次参观。投入12.5亿元新台币,规划面积82公顷。
(3)台南县“台湾兰花生物科技园区”。台南县蝴蝶兰生产面积占岛内近90%,并拥有具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各项技术、优秀研发人才及整体性生产与行销技术。由“农委会”辅导台南县政府通过举办国际性兰展等方式,逐步发展并结合现有产业基础及生物科技人才的优势,设立具花卉生产、育种、买卖交易、展览、研发等多功能的兰花产业园区。园区开发时期为2003~2007年,投入20.6亿新台币,规划面积180公顷。园区第一期23公顷开发建设已大致完工,并核准12家厂商进驻租地自建温室,6家已进场动工并从事生产;园区第二期35公顷开发建设正积极施工中,已有14家厂商登记进驻,招商顺利,反映园区的设立符合产业需求。未来园区将进一步加强整合兰花产业、统合台湾研究资源,促进台湾兰花产业再升级,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4)嘉义县“香草药草生物科技园区”。“农委会”辅导嘉义县政府以香草、药草及保健食品为园区主要发展项目,开发时期从2005~2007年,当局投入经费以不超过15亿新台币为原则,规划面积86公顷。县政府已完成整体规划,提出的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可行性评估及先期计划书已被行政主管部门原则性同意。
(5)宜兰县“海洋生物科技园区”。“农委会”辅导宜兰县政府以鱼类育种、海藻应用、水产废弃物再利用、水产检测及试量产为园区发展重点,开发时期从2004~2008年,全期预定经费20亿新台币,规划面积220公顷,正进行整体规划。“农委会渔业署”2005年已拔出0.5亿元预算办理基地规划设计监造及直接工程等工作。创新研发是台湾创造产业竞争力的关键,“农委会”规划建设农业生物科技园区,提供产业技术交易平台,结合了民间产业活力及政府研发能量,使生物科技落实产业化,预计2012年台湾农业生物科技产业年产值可由目前的40亿新台币达到290亿新台币的目标,并增加17000个工作机会。园区营运后,因周边成为卫星农场生产区,有利于 农民收益,落实台湾农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升级。
(6)嘉义县“香菇专业生物科技园区”。规划中的嘉义“香菇专业生物科技园区”体现了“精致农业”的思路。它占地24.31公顷,将建成40栋、每栋约1800平方米的现代化菇菌生产基地,主要种植以生物技术培育成功的鲑鱼菇、牛舌菇等新品种,可容纳40万个“太空包”(香菇种植单位)。使用先进的环控菇舍,环控菇舍以现代化设备营造温度、通风适宜的环境,再加上研发管理部门、废物处理场、开发整地及公共设施等,总投资将达18亿元新台币(约人民币4.5亿元)。园区建成后全年收益可达4.7亿元台币,几年内即可收回投资。
(六)加强农业产学合作,促进高校与企业结合
一是在科研机构的设置上,对某些研究中心必须服务于产业的性质应从一开始就用法律条文加以明确规定。加强跨部会合作,积极促成跨国企业研发中心、岛内企业研发中心、与学届之间的研发创新合作。
二是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和机制创新,建立起使公立科研单位的成果可通往企业的桥梁,消除了公有科研单位科研成果不能被企业分享的障碍。并推动大学行政法人化,公教分离,大学与研究机构物合作前瞻研究的产业科技绩效,要求兼及技术授权和利用研发成果,催生新科技衍生企业。
三是产学合作日益密切。大学与产业界的产学合作方式日益多样化,包括业界担任学校 会成员,对与学校的研究与教学,担任研发有限责任合伙模式下的各种策略伙伴等。但于受限于产业发展轨迹和组织制度因素,台湾产学之间在研发创新的互动关系上,仍然有待提升。目前的大学与产业的产学关系较偏向“研究与训练的开发”部分,而少涉及“智财开发”端。未来产学合作将往“智财开发”方向发展。
表1-8 台湾历年大专校院研究发展经费及研究人员数
年别
农业研究发展经费(单位:百万元)
农业研究人员(人)
合计
公立
私立
合计
公立
私立
1994
1 987
1 825
162
1 244
1 183
61
1995
1 826
1 666
160
1 340
1 220
120
1996
1 744
1 577
167
1 422
1 271
151
1997
1 719
1 565
154
1 318
1 194
124
1998
1826
1 667
159
1 300
1 136
164
1999
1 779
1 644
135
1 269
1 120
149
2000
1 617
1 401
216
1 203
1 048
155
2001
1 746
1 549
197
1 329
1 171
158
2002
1 840
1 604
236
1 452
1 233
219
2003
1 846
1 574
271
1 500
1 265
235
第五节 台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实证分析
一、农业推广实证分析——台湾有机推广概况
台湾有机农业的推广过程包括教育训练、信息传播、行政服务、问题解决协助、营销等意涵。台湾有机农业推广工作的有效执行,分为公部门组织和私部门组织两部分。公部门组织在台湾有机农业推广上扮演的角色从1986年至今都属于主导地位,但近年来逐渐发展起来的民间组织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
(一)公部门推广
在公部门所办有机农业生产的教育训练方面,目前主要由台湾“农委会” 主办的“农村青年中、短期农业专业训练” 计划负责,主要交由各地区改良场的推广中心负责执行,有的地区有专业班(如水稻产销班)的设置,常藉班会适时提供训练,有的改良场人员也与小区大学合作,提供消费者有机农业方面的教育。在公部门部分的有机农业的推广是从安全农业的推广开始,包括有机农业CAS优良农产品认证制度和吉园圃(GAP)农产品的生产。20世纪80年代初期,台湾开始推动CAS优良农产品验证制度,迄今已办理的优良食品包括肉品、冷冻食品、果蔬汁、良质米、腌渍蔬果、即食餐食、生鲜食用菇、冷藏调理食品、酿造食品、点心食品、生鲜蛋品及生鲜截切蔬果等,并新增优良林产品——竹炭等,合计l3大类产品,累计228家厂商的5 723项产品通过CAS验证,年产值将近新台币400亿元。为提升农产品及农产加工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并扩大优良农产品证明标章的管理,针对CAS优良农产品标章申请的 、追踪查核及标章冒用的管理等,研议改进措施,2004年台湾“农委会”发布实施优良农产品证明标章认证及验证作业办法,做为CAS优良农产品证明标章推动的规范依据,并整合CAS优良农产品证明标章认证及验证体系组织架构与验证流程,加强推动CAS优良农产品认证制度。同时,为提升对CAS优良农产品证明标章的认同度,有关部门还针对消费者举办多项CAS制度教育倡导活动,包括CAS台湾优良农产品授证典礼、办理校园CAS优良食品倡导月活动、CAS工厂观摩活动、CAS有奖征答活动、CAS大买家活动、CAS通关大考验活动、CAS优良食品业务用市场产品发表会、CAS截切蔬菜与冷冻蔬菜应用技术研习班等。
在推动吉园圃标章验证(CAP,农药检验合格证)工作方面,农业行政当局透过各种媒体及说明会,倡导鼓励蔬果产销班申请吉园圃验证,办理吉园圃产销班辅导,加强吉园圃产品的营销,考评表扬及强化质量监测工作,以提升农民申请意愿。至2004年,累计通过验证的蔬果产销班数计1 645班,占全台湾农业产销总班数的36% ;吉园圃蔬果年产量达55万余吨,占全台湾蔬果总产量的10%。2004年仅台北、三重、台中等农产果菜运销公司的吉园圃蔬菜供应市场就有8 700多吨,交易行情较一般蔬菜平均高出56% 。
(二)私部门推广
私部门组织成长很快,但受人力、经费的限制,经营规模仍受限制,多扮演配合政府辅导生产的角色,大多数以生产者取向的民间组织每年仍须申请政府经费的补助。如“中华永续农业协会”、各地乡镇当局与“农会”等,都在从事推广工作。近年来在以消费者取向为诉求的私部门组织有机农业教育推广推动,促成了台湾有机农业的加速成长,未来的推广工作,这些组织势将逐渐取代公部门组织成为主要的执行者。现有的私部门组织依其运作取向,涉及有机农业推广工作的组织可分两大类:第一类为“农民取向组织”,主要是以从事有机农业的农民或有机农产品流通、贩卖业者为主要的工作对象,以生产、生态技术辅导和少部份销售技术为主,典型例子如台北市瑁公农业产销基金会、国际美育自然生态基金会、慈心有机农业发展基金会、台湾宝岛、台湾省有机农业生产协会及各地区的有机农民组织。第二类为“消费者取向组织”,主要是以有机农产品消费者以及一般大众为工作对象,以有机农产品食品安全、检验、消费和烹饪知识的教育训练为主,典型例子如爱德园文教基金会、主妇联盟生活消费合作社、琉璃光养生世界、福智事业里仁公司、台北振兴医院、彰化秀传医院、佛法山有机推广中心等。
(三)推广发展趋势
台湾有机农业教育训练在生产者部份主要透过各区改良场执行,而私部门组织则在消费者教育上扮演重要的角色。台湾有机农业相关私部门组织的发展,似乎有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其关怀或服 对象,都是从起初单一的生产者或消费者族群,渐而扩及N-者皆有。例如福智事业下的慈心基金会和里仁公司的分工,就让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教育训练能够并重,并使二者有充分对话沟通的机会。达到生产和销售能够均衡发展的双赢目的。而像MOA虽以生产者为训练重点,也积极培育消费者为其义工人员;主妇联盟虽以消费者权益为关怀重点,也日益重视与生产者的互动,以及促进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互相了解。
二、产学结合农业推广实证——台湾中兴大学农业推广中心现况
中兴大学农业推广中心成立宗旨在于对内整合、转移、推广全院教授研究成果,对外提供实时农业科技信息,使其成为连结农业知识衍生与知识利用两个主要农业次体系的重要窗口,建构一个以大学为核心的农业技术转移与实时信息的整合服务体系。
农业推广中心之前身为农业推广委员会,创立于1964年当时由农复会经费补助办理“台中地区农业经济发展试验计划”推动教授下乡从事农业推广实务,开创了台湾各大学农学院及农业专科学校从事农业推广实 先河。1983年将农推会改制为农业推广教育中心1995年8月依学校组织规程第七 规定设置“中兴大学农学院农业推广中心”其工作内容:一是办理农业推广教育;二是新技术开发推广;三是农业技术辅导;四是农业信息服务;五是农企业经营 ;六是其它相关推广业务。
农业推广中心创立后即本着发挥教学、研究、推广三合一的功能,配合“国家农业发展政策”,以学校人力支持相关农业单位及团体办理农业推广工作,包括提供农业新知、开发农业新科技、农业生产技术辅导以及协助解决农友疑难问题等。其目的在于提升农友农业生产技能、增加农家收益、改善农村社会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及繁荣农村经济。中心组织功能及近年来重要工作成果简单报告于后。
(一)组织架构
依据农农业推广中心设置办法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由院长就农学院相关系所专任教授或副教授中遴选,提请校长聘任之。任期三年,得连任一次。设推广教育、经营辅导、信息服务及国际合作四组。各组置组长一人掌理组务,并置研究人员两名及技 事务员各一人。另聘任推广教授六名及推广联络教授九名,策划与协调推广工作,由各系所专任教授或副教授中遴聘兼任。
图1-4 台湾中兴大学农业推广中心组织结构图
(二)中心推广功能
A、推广教育组:办理各项推广教育,包括各种讲习班、研讨会等计划的拟订与执行;其它推广教育及辅导工作。
B、经营辅导组:拟定各项农业经营辅导计划并执行之;办理各项农业经营辅导工作并解决疑难技术问题。
C、信息服 :编制各项农业刊物及推广媒体、提供农业信息服务。
D、国际合作组:办理各项国际农业合作业务、推动各项国际农业合作事项和计划。
E、与区域内农试所、药毒物试验所、台中改良场的互动合作以及区域内各县市农会的联系服务。
(三)举办科技推广刊物
农学院各系所教师接受农委会委托进行多项技术研发的试验研究计划,研究成果应该迅速推广至产业界与农民使用,方能产生资源投入效益。“兴大农业”季刊即有传播农业技术新知的使命,多年来已成为兴大农学院 知识于社会的主要媒介,颇受各界肯定与好评
(四)开展咨询服务方面
由农推中心向内整合农学院各系所师资为农业技术服 人力资源,向外配合台中区农业改良场的服务辖区,不定期因应各项农业产销班及个别农民的需求,协调适当专长的推广教授及联络教授随时至现场参与技术咨询服务及问题 的协助。每月约计服务50人次。
第六节 台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困境与未来发展方向
台湾的农业推广在多元化的体系下,从早期的以技术推广为主要目标,到今天演变为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农村人力资源发展,以至于关切农村小区生活文化、农民福祉,与地球生态环境等议题,各农业推广机构的执行成效深受社会的肯定,但其彼此之间也存有相互竞逐的关系,尤以近年来,由于农会自主功能提升,农业推广多元化的体系功能也被普遍质疑,导致农业推广工作是不是应该由政府办理,农会是不是要继续执行农业推广工作,广泛被学者、农会界以及政府部门提出来讨论。在经济转型期,台湾农业推广存在诸多困境和问题。
一、农业推广的困境
从定义而言,农业推广是以产业(生产活动)及其从业者(农民)为核心对 农业发展 统,依据不同情境或场域,扮演策变者、传播者、促进者、唤醒者等多元角色,同时连结其它次系统(行政、研究、教育、供应、市场等)启动农业发展体系,理论上看起来农业推广 其重要性与必要性,事实上在各次系统的权力与资源竞逐之下,农业推广长期处在夹缝中求生存的困境。
(一)困境一:结构限制
台湾的农业推广体制颇为特殊,公部门的推广单位从当局、省、县分别设置,但到基层乡镇则委由人民团体的农会办理实际的推广工作,形成一个上为行政系统关系,下为个人与组织网络关系的独特推广体系,农会变成“农政转包机关”。但农会秉持的是经营主义、利润为先、生存发展为重,往往与政府的施政理念无法配合,因此,农业推广工作其实并不受农会管理者所真正重视,只是碍于政治与历史因素,而勉予维持此种工作体系于不坠而已。果真如此,则由于体系的运作失灵,关系失调,推广工作绩效不彰,农民反而成为受害者。
台湾五十年来的公私合营农业推广体制存有理论上与实务上的根本性矛盾,一直只有褒多于贬,未见检讨的议。公部门(行政组织)以直线权威领导运作,但也仅止于上下隶属机构及其成员,而私部门(人民团体)则以组织存在为前题,依靠利益及关系运作,公私两者靠着脆弱的资源依赖关系来合作,属于一种非 不稳定的工作结构。尤其公部门从中央(“农委会”)、区域(改良场所)到县市(农业局)设有农业推广部门,但到乡镇级却委由农渔会等人民团体直接面对面服务农渔民,因此,藉由公部门的计划与经费,但放任由私部门与农渔民面对面搏感情,紧密互动关系的建构必然掌握在农渔会农业推广人员手中,不可能在公部门。
(二)困境二:资源限制
农业推广的定位模糊、目标多元,就资源配置而言,公部门长期以补助手段为施政重点,缓效性的推广教育工程经费有限,常见短期性的训练活动,长期系统性的终生学习计划终见有口号出现。就私部门而言,虽然过去法令明定其盈余62%应列为推广教育经费,但由于前述的结构限制,而难以评估控制,农渔民到底享受到人民团体多少的教育成长服务,识者心里有底。农渔民一般接受正式教育年数不多,亟须校外非正式教育的补足,方能面对自由化、企业化的经营环境,农业主管机关理应重新思考资源投入的优先级。
(三)困境三:人力限制
从广义上而言,全体农业相关组织的成员约有6000人,但对农业推广工作来讲,模糊而不具行动意义,若精准计算,则“农委会”推广科,县市政府农业局,各场所推广组、技术服 ,再计入各级农渔会推广部门,则约有2000名专职农业推广人员,若以70万名农渔民比较,则每一名推广人员须面对350名农渔民的服务需求,明显数与质皆不足。
(四)困境四:学术限制
长久以来农业推广学术界并未建立本科学门的专业核心理论,只见多元引述借用,造成边缘依赖的学术性格。成人教育也好、人力资源发展也好、信息传播也好,但终究皆非农业推广学。主要原因应在具研究创新能力而能专注农业推广学术领域的人屈指可数,自然势弱力薄,而且论述常远离或自拒产业技术与 实务,则影响力模糊失焦,自不待言。
(五)困境五:角色限制
农业推广工作领域泛而无际,角色扮演的 极辛劳,农业发展条例第67条明定农业经营、生活改善、青少年辅导、信息传播、乡村发展等五类专业农业推广人员,其中农业经营及乡村发展两类定义就极为宽广,很难对其角色加以明 位,工作范畴自然可以包山包海,其影响所及则是专业形象未受肯定,而专业能力亦现缺
二、农业推广组织体系和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农会的农业推广工作问题
农会主要推广经费来源,除了政府单位项目计划的支持外,系从其经济事业计划的盈余提拨使用,而最主要的来源是为信用部的盈余,但是近年来随着金融自由化的脚步,农会的 业务经营益形困难,导致每年提拨的农业推广经费逐渐下降中, 1999年度各级农会农业推广经费在100万元以下的农会,约占全省290个农会的一成八,而推广经费在1,000万元以上者约占三成八,且多分布在都市型的农会,但是都市型农会农民少,而乡村型农会需要服 农民比较多,形成推广经费不能有效运用的情况。虽然“内政部”依据《农会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农会应提拨总盈余8%做为各级农会推广互助及训练经费,订定有《农会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及各级农会推广互助训练经费保管运用办法》,台湾省政府并据以订定《台湾省各级农会提拨推广互助经费审议小组设置暨审议要点》,但由台湾省各级农会总干事代表组成的审议小组,却无法充分发挥其功能,即使每年将近两亿元(2000年度)的推广互助辅导经费,但其推广互助精神荡然无存。
台湾省农业推广实施办法对于各级农会农业推广人员的设置员额、任用资格均有详细的规范,农会人事管理办法亦规定农会新进人员必须就农会统一考试合格人员中予以聘任,但农会有绝对的人事自主权,是以存在有人员异动频繁、以工代职或聘用不合资格规定的农业推广人员的事实。加以从1965年以来,农业推广人员的任用规定,凡高中职农业以上相关科系毕业者即具有任用资格,依据现有推广人员数据库显示,高中职程度者约占五成,专科毕业者约占三成五,大学以上程度者则不到一成。在快速变迁的社会中,如此人力质量是否足资指导农民因应新世纪农业与环境的挑战,颇值探讨。
依据《台湾省各级农会农业推广事业计划编审要点》的规定,各级农会每年度应编列农业推广事业计划,其中并规定农业推广经费所出项目包括农业推广业务所出应占60%以上(含推广用人费(设有 部的农会除外)、也规定其内各项科目最高支出比例:推广旅费(20%)、农事(60%)、四健(20%)、家政推广费(30%)、农业改良繁殖费(5%)、农业环境改良费(10%))、文化福利所出30%以内及其它所出10%以内;另「台湾省各级农会推广经费运用及检核注意事项」,亦对于农业推广经费的用途有所规范,例如推广经费应使用于教育性、技术性及信息服务的发展,用于教育活动及示范、竞赛、农业经营公共设施、组织性产销经营及营农辅导之低利农业贷款等,不得充作非教育性之馈赠(纪念品)或其它补助等之用。但农会年度农业推广事业消耗性支出比例较高,教育性内容反而不多,全省其它农会类此情况者,亦不在少数。
农会年度推广事业的拟定,常因指导员异动频繁,推广计划内容多所沿袭,加以计划的执行 多定位在指导员能个人独立完成者,故无法做创新且长远性的规划。至于执行政府项目补助计划部份,当局或省订有研提计划作业注意事项,凡符合申请条件者可研拟计划,惟计划申请与否,则端视农会总干事支持与否,以及计划主办人员工作的投入与热忱。
(二)试验改良场所的农业推广工作问题
各区农业改良场就其年度执行农业推广预算,经费用途多在于组织辅导、教育训练、农村生活软硬件建设、训练教学与推广服务设施改善等项目,至于信息服务与农产运销功能,限于人力资源与执行体系问题,似较无发挥。惟近年来,各区农业改良场,以其既有技术资源的支持和其专责的推广人力,中央或省方补助的项目计划几乎都透过区农业改良场执行,与基层农会甚至农民班组,已建立起紧密的互动关系,已然形成地区性推广枢纽。
依据台湾省各区农业改良场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各区农业改良场关于推广事项,应邀集有关县市政府、农会及各该区内农业机关、学校举行区农业推广会议,其会议规划另订之”。但各区农业改良场召开辖内农业机关的推广会议,多属联系性质,并未建立运作机制,整合性推广业务规划的意义不大。
(三)大专院校农业推广教育工作问题
农业推广教授制度,由于部份学校推广委员会组织并无纳入学校行政体制,推广教授定位与工作绩效认定产生困难,加以依据要点规定,推广教授本身虽受聘为试验改良场所无给职的兼任研究人员,惟并无明 权利义务关系,且无明显且正式合作的机制存在,是以,两者之间的推广业务虽有相互支持功能,但各个院校通常均就其教学人力与研究资源自行办理教育训练、刊物出版、技术咨询服 计划,但内容多侧重于生产技术面的指导,较乏社会经济面的推广教与功能。
(四)农业行政机关的推广工作问题
台湾农业行政机关负责全省农业推广教育工作的规划与 ,但是县市政府相对应的单位农会辅导课,其业务多以农会业务、会 辅导居多,农业推广教育业 推行多系兼办性质,加以近年来当局重视的农村小区建设以及休闲农业的发展工作又透过农会辅导课来执行,人力配置不足问题更加突显,而像农会一样普及全台各地区的乡镇区公所农业课,更无专属的农业推广教育人员设置。在农业行政机构普遍较乏农业推广教育背景专长的情形下,县市级以上机关又是实际负责农业推广教育业务的农会的主管机关,导致当今农业推广教育执行的偏差。
(五)从法令规章面探讨体制的运作问题
从法规面来看,机构间农业推广工作的推动执行,可以分为透过农业行政体系(“农委会”—农林厅—县市政府)执行农业行政与农业推广工作,透过农林厅所属试验改良场所执行应用性试验与农业推广工作,而大专院 农业推广,其制度的设计来自《大学法》与《农业发展条例》(第四十七及五十条),是农业推广体系的一个支持体系,但不管是农业推广行政机关、试验改良机构或大专院校,由于工作的最终对象都是农民,所以在基层大都是透过农会及其辅导组织的班组来执行。
就推广经费的筹应问题而言,台湾的农业推广经费,自1952年起,农会负担最大的部份,约占88.94%,政府仅占7.35%,后来农复会慢慢增加补助经费,农会所占的比例逐渐下降,然都占50%以上,自1966年开始,农复会补助款慢慢减少,农林厅逐渐增加经费,到1972年,各单位的经费比例为农复会为2.85%,农会为48.41%,各级政府为48.77%。早期政府农业推广计划补助用途主要系用在 指)导员薪津、出差旅费、办公费及其它支出(包括油脂、修缮及脚踏车购置)、会议活动费,以及讲习训练费。目前各级政府在农业预算下并无明订农业推广经费的比例,以1999年度“农委会”农业推广部门约七亿元的经费,但其中约有七成七的经费用在农村建设与休闲文化计划方面,农林厅年度预算在农业推广部门约二亿元的经费,其中约一半的经费是使用在农村实质环境改善方面,真 够使用在农业推广教育计划的经费就属有限了;加以政府财政紧缩,且政府施政支出范围扩大,是以,对于财务困难农会的协助,也仅能从每年有限的推广预算下做有限的协助了。
再从年度农业推广计划的拟订执行来看,各级政府之间虽有主管与督导的关系,且年度均在农业施政计划下拟定农业推广计划,但各级政府的农业推广计划目标与作法并无绝对关联,当局及省方对于农业推广经费相对于县市及乡镇较属充裕,层层申请推广补助计划因此产生。至于各级农会农业推广计划的订定,除了项目计划的申请协助,系以上级政府的重点工作为计划内容外,其年度事业计划的拟订并无具体政策指导方针可资依循。
综观前开相关的法令规定,除《农会法》系属法律位阶,《台湾省农业推广实施办法》系属省颁法规外,余均属行政命令的规范,似无绝对的效力,也无相关的权利义务或罚则的规范,是以,该体制的运作,几乎端视各级机构各主其事者的认知与态度。
就《农业推广法立法》而言,自1990年提案至今已10多年,“行政院农委会”于1992年撤回该法案,可见该法案未完成立法,“农委会”不积极推动是主因。因为,现今农业推广工作系由政府委托农会来办理,就经费而言,整个执行工作政府仅负担计划执行的部分经费,推广人员的大部分的人事费实全由农会负担,政府仅负担少部分的委办费、计划经费与补助,此系表面达成一种执行效率,而阻碍新制度的建立。因为一旦农业推广法完成立法,政府将增加一大笔可观的农业推广经费(含人事费用),对政府而言实为一昂贵的法条。由此可知政府不愿积极推动农业推广法之原因所在。
现行农业推广体系,由于不同体系间并无绝对的权利义务关系,资源并无法统整有效运用。所以农业推广条例草案中除了各级农业行政机关的农业推广权 体明确订定外,建议对于农业学校,其权 关系联结有必要与教育主管单位研商,在相关的法规中明 定之;另对于各级农业推广主管机关、农业学校、农业改良场、农业试验机构或其它推广机构的农业推广业务分工,以及不同体系之间的关系亦应明确订定其联结机制。
依据世界粮农组织1990年调查统计,在113个具有制度化农业推广组织的国家和地区中,有81%的国家和地区其农业推广的组织是由政府设立的,这也是目前台湾农会界部份人 为农业推广工作应该移到政府部门办理的理由,适逢政府组织调整时期,农业推广体制的组织、功能与发展,正是值得重新思考讨论的时机。鉴于推广私有化的趋势在部份欧洲已开发国家被采用,农民团体实宜从其组织经营企业化发展或服务会员的考虑,办理经营管理咨询的社会经济推广工作,而教育性的农业推广教育计划由政府部门办理。
展望未来,公部门的农业推广,不同体系的功能与分工,可以从其组织功能考虑。农业推广整体工作的推动,宜由当局负责政策的制定,将全岛划分为若干推广服务区,重新规划以农业改良场为区域性推广中心,依据当局所订的政策方针及辖内农业环境与人文特色,订定区域性工作计划;至农学院校则可以成为推广体系的技术或农业人力培育的支持单位。惟农业推广教育工作的推动,举凡推广工作范围、组织、经费、人员等等的规范,其法源依据是目前台湾农业推广业者所殷切期待的。
三、台湾未来农业推广的发展方向
台湾农业推广工作处在台湾特殊的政经环境下运作已超过50年,随着民主化、自由化及全球化的脚步,其问题与缺陷渐呈严重,包括基本结构、资源配置、人力投入、学术发展、角色定位等层面皆难以配合社会的进步与促进产业的调整,因此,台湾农业推广界提出未来岛内农业推广的出路:
(一)突破结构限制,重建台湾农业推广体制
县市级以上由公部门推广单位研拟计划、再委由基层农渔会执行的模式,由于存在系统上的矛盾已渐不可行,农渔会必须重视农业推广工作,但其焦点在于会员权益及业务发展相关事项,并不一定要配合政府整体性、政策性以及政治性的措施,未来甚至会出现对立争执局面。因此,公部门应慎重思考建构其系统内的基层农业推广单位。
(二)配置公部门基层农业推广职缺,酌增推广人力
目前公私部门推广人力比约为800:1200,未来欲增加公部门推广人力可以朝三个方向思考,一为调整各试验改良场所一半人力转为农业推广人员,二为增列乡镇公所农业课员额,明定其从事农业推广工作,而非处理农业行政、文书事宜,三为将现有农渔会推广人员纳入“农委会”项目计划约聘人员,经初步估计所需经费不会超过十亿元,其效益应不会低于动辄数百亿的补助措施。
(三)配合WTO规范减少补助,致力农业人力资源发展
在WTO规范下农业推广教育投入属于其绿色措施的条款,将资源配置转移至农业人力资源发展工作,虽然较为缓效,但提升农民迎向全球化的企业经营能力也唯有此途。
(四)结合行为科学、产业技术与 知识,建构推广理论及学科发展
农业推广是一门科际整合具高度实用取向的学问,其关照的对象包括个人、组织及其运作过程,甚至上及当局农业政策的研拟,因此,难度甚高,惜人少势薄,亟盼敞开胸怀,广纳相关领域年轻研究者参与论坛及研究,打造具台湾特色的农业发展理论与推广学说。
(五)农业推广人员回归产业促进者与农民策变者的专业角色
农业推广人员的专业形象与专业能力一直未能获得肯定与确立,常常变成任何人皆可做,任何人皆曰懂的庶务员。其实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推广人员不但要取得证照且多为硕博 以上学历,方足以辅导农民进行问题解决与观念革新。因此,在各级产业相关从业人员皆应考取证照执业的潮流下,农业推广人员更应该尽速提升工作能力,确立工作范畴,以扮演好农业促进者与农民策变者的专业角色。
(六)学界应结合推广人员塑造我群意识,方能唤醒农民群体意识
农业推广人员是深具活动力、亲和力,颇得农民信任的好朋友,因此,应视为政府及其服务对象之间的最佳桥梁。过去农渔会被切割为三百多块小区域,各自为政,不相隶属,农业推广人员身陷泥淖,毫无自主权及自由度。学术界深谙此景,实应扮演积极角色,透过法令制定与组织松绑,结合推广人员的共识以唤醒农民的自觉,如此,农民合作联盟才有成功的契机。同时亦应说服政府平心看待农民基于群体意识,共同争取合理权益的行动。
第二章 大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存在的问题与矛盾研究
第一节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组织现状与特点
一、农业科技成果研发与推广状况
(一)农业科技研究机构
我国农业科研体系按行政区划和生态区域设置了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级农业科研机构包括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等,各省都设立了省级农业科研机构,大部分市、地区设立了地方农业科研机构。据统计,2005年全国共有1178家农业科研机构,其中部属66家,省属465家,地市属647家。从业人员约10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约6万人。这些农业科研机构都是农业科技成果的研究方和供给方。
(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目前,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以县农技中心为龙头,以乡镇农技站为纽带的中央、省、地市、县、乡镇五级农技推广组织体制。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农机化、经营管理五个系统的县乡两级共有13.8万个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职工92万人,其中60%—70%分布在乡镇一级。同时全国近1200个农业科研院所和50多所高等农业院校,既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提供成果来源、培养和培训技术人才,又通过承担国家科技推广计划项目或技术转让直接参与农业科技推广工作。
(三)农业科技成果产出情况
据有关部门资料,过去50多年,我国农业科研领域共获得科研成果10万多项,每年都有6000多项成果通过鉴定。从1979年至2005年,在农业科研领域共取得部级以上重大科研成果奖励8500多项。在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奖励中,自然科学奖34项,发明奖240项,科技进步奖1100项。可谓成就巨大。??但另据报道,我国农业科研获奖成果仅30%~40%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四)农业科研经费
近年来,农业科研经费呈逐渐上升趋势,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横向收入(企业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等。如图4-1所示,1996-2006年,全国农林牧渔研究与开发机构的科研经费呈现增加趋势,其中政府拨款为主要科技投入来源,也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
系列1——合计;系列2——政府拨款;系列3——企业资金及金融机构贷款
图2-1 农林牧渔研究与开发机构科研经费筹集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科技统计年鉴)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规
(一)科技成果转化法
该法律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制定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该法律规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方法、各种保障措施和有关方面的技术权益。该法律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该法律以后,不少地方制定了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与《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的其他法律和法规包括:1997年4月由原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 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该法规的目的是体现科技成果的商品价值,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发展;199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规定》将国家己经颁布、科技人员比较关注的若干政策集中予以明确,在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方面,特别注重加大了激励措施;1999年8月,科技部和国家工商行政 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做出了新规定。
(二)农业技术推广法
该法在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农业的发展,实现农业现 。
该法规定,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国家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该法还规定,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教育部门应当在农村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国家鼓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教育。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中的群众性科技组织,发挥它们在推广农业技术中的作用。
(三)技术合同法
1999年3月,经全国人大通过,对已施行了12年的《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三法合一”,合并为一部《合同法》。使技术合同法从单行法上升到基本法,从仅适用国内技术合同,拓展到适用涉外技术合同。
与《合同法》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科技部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00年2月16日出台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7月18日,科技部公布了《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这些政策措施的制定,对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上述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活动依据和保障,规范了科技成果转化行为。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计划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是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科技部组织实施的项目。其宗旨是为了贯彻落实《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加速农业、林业、水利等科技成果(以下简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国家农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该项目支持的方向和重点是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景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该项目支持对象主要为农业科技型企业,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 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大学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转化资金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大学承担。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转化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或国务院部门、省农业科技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企业、科研单位自主研究开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
2002年由中央财政安排转化资金2亿元,资助295个项目,平均经费66. 85万元/项,年度内国拨转化资金与各类配套资金比例为1:6.16。
(二)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是1990年由科技部组织实施的一项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其宗旨是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人员和全社会的力量将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推向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在广大农村和工矿企业范围推广应用,形成规模效益,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同时培育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科技成果推广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的转变做出 。
计划的主要目标是以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为依托,通过技术推广,重点 工、农业生产,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形成规模效益,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计划的组织实施与 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分级 和组织实施。形成不同层 推广计划,并各有侧重。国务院有关部门归口 本部门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计划的经费来源以贷款、金融投资、企业自筹、社会集资、地方或部门匹配为主,国家给予少量启动费为辅。该计划通过重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包括引进技术),使其辐射到适宜地区的25%,重大项目辐射到适宜地区的35%-50%。 2002年,在433个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中,农业项目共计152项,占全部项目的35.10%。
(三)星火计划
星火计划是1956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实施,科技部负 施的第一个科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计划。其宗旨是依靠科技振兴农村经济,把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向农村推广,引导乡镇企业的技术进步。其主要内容是技术开发、装备开发和人员培训,在农村建立各种单项技术开发示范点和综合开发示范区(包括星火技术密集区、山区、滩涂综合开发示范区等)。分为国家、省(市、部门)和地县三个层 织实施。
星火计划坚持‘短〔项目投资少,技术开发实现商品化的周期短)、平(开发的技术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快(见效快、收益大)”的立项原则,星火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合当地的投资环境和资源特点,能够吸收农村劳动力,带动当地区域性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到2002年底,我国共实施示范项目12.8万项,其中国家级项目1.25万项,覆盖了全国85%以上的县(市),累计投资4083.98亿元。
(四)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项目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是1987年由农业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的综合性农业科技推广计划,与星火计划、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相衔接,把先进适用的新成果、新技术组装配套,大面积、大范围推广,促进农牧渔业丰产丰收。
丰收计划立项原则,一是具有一定推广面积和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比较显著,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的项目;二是直接经济效益显著,对提高农牧渔业整体效益、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推广项目。
丰收计划由农业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并由农、财两部组成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指导小组,全面负 收计划的部署和组织领导工作。各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化等厅(局)分别负 省本行业丰收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 。推广、科研、教育与生产单位共同参与实施。
丰收计划经费是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使用相对集中,按项目管理,不按比例切块,重点支持涉及国计民生的粮棉油及作用大、见效快、技术含量高、效益好的项目。年度丰收计划经费的安排使用,原则上分三部分:丰收计划项目技术推广补助费、技术推广周转、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管理经费。自1987年设立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后,资金投入强度逐年增长。
(五)跨越计划
跨越计划是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在20世纪90年代末组织实施,它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保障,以实现“高产、优质、高效、低耗”农业和提高农产品总量供给为目标,有效地解决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技术普及薄弱的问题。农业科技跨越计划试图打破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薄弱的“瓶颈”,使农业科技发展形成一个完整的计划体系。
跨越计划上接国家攻关计划、863计划等科研计划,下连丰收计划等农业推广项目,针对农业科技难点和农业应用性、行业性的重大科技问题,为农业技术推广提供先进适用的共性科技成果。通过实施跨越计划,形成一批农业生产性试验和示范基地,农业科技产品中试基地;通过对重大农业技术和农业科研成果、科技产品的熟化、中试和组装,培育一系列可以大规模推广应用的新品种、新产品,培养一批集成配套技术的示范样板。
截止2002年底,农业科技跨越计划共立项实施92个,项目总投资4.6亿元,其中,国家投入近2亿元、地方配套1亿元、单位自筹6815万元、企业投资近1亿元。项目实施遍布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六)燎原计划
燎原计划是原国家教委1988年正式部署实施的一项旨在推进农村教育改革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计划。它是为星火计划、丰收计划的推行培养农技人才,奠定发展基础的计划。
计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扫除文盲,做好普及义务教育工作,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农村各级各类学校智力、技术的相对优势,积极开展与当地建设密切结合的实用技术和 知识的教育,培养大批新型的农村建设者。积极配合农业与科技等部门,开展以推广当地适用技术为主的试验示范、技术培训、信息服 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农业和农村建设的发展。计划的目的是改变过去农村教育脱离实际的状况,通过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推广效益显著的农业技术,来提高农民素质和生产技能,同时增加他们的科技意识及商品经济观念,真正给农业植入自身的“造血”机能。
第二节 农业科技供给和需求存在结构性矛盾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供给方的制约因素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 不合理
虽然农业科技体制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但是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主体主要是政府、农业科研单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目前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主要由这些主体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短缺经济时代已经成为历史,整个市场形式呈现“供过于求”,需求方成为了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和需求的竞争中处于主导地位。这一规律同样存在于农业科技成果供给与需求过程中。显然,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受到了市场经济规律的动摇和冲击,客观上要求科技成果需求方—农户和农业企业作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更为重要的主体力量,由过去被动的接受者转变为主动的参与者或决策者。
然而,事实上我国目前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并没有充分体现这一点,没有给予农业企业和农户作为科技活动的主体创造空间和平台。创新理论认为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但是在农业科研和成果转化等许多科技活动中政府、农业科研单位的主体作用远远超过农业企业,从制定国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短期科技计划,到科技项目的具体申报和实施,农业企业、农户参与的机会甚少。农业企业、农户不能被作为农业成果转化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科技意识、科技行为的主动性、积极性就会受到制约,就会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形成一些抵触或消极情绪,造成农业产业系统的封闭,阻碍成果的应用。
(二)农业研究与开发的总体实力不强
承担具体科研项目的专家实力、资金实力、研究周期等趋于趋向于分 、小型化、短期化,近年来农业重大科技成果的产出和获奖情况不容乐观。
由于农业科技成果的利益具有一定的负效应,成果完成的排名与职称、住房、津贴等直接利益以及其它相关因素挂钩,致使课题越分越小,优秀、杰出的农业科研人员凝聚力下降,研究实力减弱。据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文献信息中心调查,1986-1995年间共取得的23031项农业科技成果中,共投入263.8519亿元(包括农业大学),平均每项114.56万元。其中国家拨款占农业科研投资9.65%,即每个项目得到各级政府拨款11.05万元。其他90.35%经费来自:贷款( 5.71%)、自筹( 47.27%)和其他(37.37 % )。自然科学成果平均政府拨款11.44万元/项,大于软科学成果4.30万/项;推广成果平均政府拨款13.36万元/项。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全国农业科研机构(不包括农业大学)共投入农业科研经费近17.4亿元(《2003年中国农村科技发展报告》),在研课题15422项,平均每项11.28万元。科研力量的分散,导致研究难以深入,简单重复在所难免,更谈不上成果的组装配套和转化推广。
(三)农业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数量少、意识差
当前,很多农业研究机构科研任 取向不对,不是根据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是面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需要,或者通过查阅科技文献资料而 。有些农业科研人员在选题时缺少前期调研、充分论证,所选的研究项目与实际联系不紧密。有些科研人员在课题申报、论证、检查、验收、鉴定所花的时间和经费有时要占到课题全部50%以上,真 于研究过程的时间和经费不到50%,很少再投入时间和经费从事成果转化活动。
农业科研机构从事具体研究活动的人员比例较低。以2001-2002年农林科研机构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情况为例:从事课题活动的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34.02%,从事科技服务的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14.26%,从事课题活动的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的63.40%。可以看出,科研单位中最重要的主体力量一课题研究人员的数量较低,影响着农业研究实力:成果转化必需的科技服务人员的比例也很低,不足以保证人员与服务跟踪农业科技成果的流动。
(四)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科技服务功能和意识下降
大部分农业推广人员自发地改变了公益性科技服务的意识,服务不及时、不到位,从事了一些不符合职能定位的商业性活动。据调查,只有24%的农技人员认为现在的社会地位比80年代初期有所提高。经费紧张和社会地位的降低,使农技推广人员人浮于事、流失现象严重,影响了农业技术推广的质量与数量,降低了农技推广体系的科技服务功能。农业科技推广的作用不大、可有可无的情况使得一些领导容易忽视其作用,结果投资更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员的社会地位更为低下,形成农业技术推广的作用和投资、农技人员地位之间的恶性循环。作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重要力量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失去了一支重要的力量。
(五)农业科技人员与技术推广人员缺乏成果时效性观念
所谓时效性就是指一项科技成果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降低,直至最后价值消失。这是由于科技需求是一种派生需求,源自于农产品市场消费需求。由于农产品市场需求在不断变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了提供适销对路的农产品,其科技需求也会随之变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时滞便是其价值的消耗过程。也 因为如此,许多有价值的科技成果由于没有及时转化为生产力。变成了无价值的知识沉淀。因此,农业科技人员和技术推广人员缺乏科技成果的实效性观念,耽搁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造成了巨大的科技资源浪费。
二、农业科技成果自身的制约因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与成果的性质有直接的关系。
(一)农业科技成果供给结构不合理,缺乏针对性
由于传统计划体制的影响,目前农业科技系统仍然比较封闭,农业科技成果供给结构不合理,缺乏针对性。从科研课题的来源看,在科技体制改革以前,科研课题大多数是由上级行政 部门确定的。在科技体制改革以后,科研立项、科研拨款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农业科研项目来源、科研经费的来源却变化不太大。目前农林科研机构的项目来源(见表6-1)主要以国家科技项目和地方科技项目为主,其次是自选项目,而企业委托科技项目只占科技项目总数的1.29%,政府资金投入到企业委托项目的数量占政府资金总数的0.48%,从事企业委托项目研究人员占研究人员总数的0.99%。而政府资金投入到自选项目的比例要高于投入到企业委托项目的比例。企业委托项目的科技成果供求结合最紧密,转化效果最好。但是由于农林科研机构承担此类项目的比例太低,又缺乏政府支持,企业委托项目所产出的科技成果供给严重不足。
许多国家科技项目、地方科技项目和自选项目数年甚至十数年一贯地得到经费的支持,因人设事的性质很明显。这种科技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从来源上就很难具备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可能性。这也造成了现行的科技成果登记和科技成果统计中的泡沫成分。而有些科研单位为了出成果,立项时对如何能争取到经费、顺当地完成研究任务、能否获奖等因素考虑较多,而对于成果出来后其应用价值和如何去适应市场推广应用的因素考虑较少,甚至不考虑。最终取得的研究成果不一定适销对路,不一定为农民所接受,结果导致农业科技成果供求错位。
总体上看,科技成果供给结构存在以下弊端:在选题上与农业生产实际联系不紧的状况改变不大,增产的技术成果多,增收的技术成果少,既增产又增收的就更少。于是造成了农民急切需要的技术缺乏,产出的成果不一定能让农民接受:造成了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不足。
由于没有根据农业产业系统的需要作为选题立项依据,只有部分实验室产出的农业科技成果经过中间环节转变为物化形态的成果,进入农业产业系统,而且是否能够进入农业产业系统主要取决于成果供给方的主动性。而停留在知识形态的成果无法进入农业产业系统,就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只是作为成果供给方在封闭的农业科技系统再次立项、选题、获得承担科研项目资格的依据和基础。新一轮的农业科技成果研究转化过程开始,结果再一次形成更多的知识形态成果积累在农业科技系统,较少部分物化形态成果进入农业产业系统。如此循环,导致越来越多的农业科技成果被闲置在农业科技系统,形成科技成果供给相对过剩,而农业产业系统的科技需求却得不到满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难、转化率低的现象就会越来越突出。由于农业科技系统内部不可能自行消化吸收科技成果,实际上在农业科技系统内部己经形成了研究与转化的矛盾,这种矛盾不解决,农业科技系统就是低效率的,科研经费只见投入,不见效益,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科技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
表2-1 全国农林科研机构科研项目来源情况
项目来源
课题数量(个)
政府资金(万元)
人员总数量(人/年)
研究人员数量(人/年)
合计
8212
74195
19003
10405
国家科技项目
2373
39982
5529
3343
地方科技项目
4495
28686
10927
5683
企业委托科技项目
106
355
184
103
自选项目
674
2056
1356
742
国际合作项目
240
2019
404
257
其他科技项目
324
1094
602
323
企业委托科技项目占总项目比例(%)
1.29
0.48
0.97
0.99
(二)农业科技成果的鉴定方法有欠缺
现有的农业科技成果在数量上、质量上和应用价值上存在许多“泡沫”成分和虚假繁荣,究竟有多少科技成果具有在生产中应用的价值,这个问题在现行的农业科技体制下是很难准 量的。
科技成果的鉴定形式有四种:检测鉴定、验收鉴定、专家评估和视同鉴定。其中视同鉴定是指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科技成果被视为已经通过鉴定:一是己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二是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己经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三是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在四种鉴定方式中,只有视同鉴定是对在生产实践中已经取得实际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的认定,是以科技成果在商业上的成功作为判断其价值的标准。
而目前我国的农业科技成果绝大多数多是通过另外三种鉴定方式产生的。科技成果鉴定由国家科技 部门负责组织并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鉴定。在实践中,由于科技成果鉴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组织鉴定的单位一般就是申请鉴定的单位,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也是由申请鉴定的单位推荐,再由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从科技成果的鉴定和组织等过程可以看出,除了视同鉴定以外,科技成果鉴定只是对科技机构研究结果的认定,并主要由申请鉴定的单位组织这种认定。这种鉴定本身不是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对科研结果的评价,也不能保证通过这种方式认定的科技成果具有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的应用价值和带来经济效益的必然性。
尽管科技成果鉴定并不是从市场经济角度对科研活动结果的评价,但是通过鉴定所认定的科技成果在我国的科技体制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科技人员的职称、晋级、收入、住房都与之密切相关;课题经费、科研基金的申请与分配也与科技成果的多少相联系。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科研机构的主要经济来源是科研事业费,科研事业费主要与科研单位的人员多少有关,与科技成果并不直接相关。科技体制改革以后,科研事业费陆续向与科研项目挂钩的课题经费的方式转变。从而科技成果又直接与科技人员和科研单位的经济效益相联系。我国的科技体制实际上是把科技成果作为评价科技人员和科研机构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评价手段。这种成果鉴定的结果,并不能证明科技成果是否具备了转化的必要条件,显然评价鉴定成果的条件与成果转化的必要条件不一致。
(三)农业科技成果缺乏综合配套性
农业是一个经济再生产与生物的自然再生产相交织的产业。农业的这一根本特点决定了农业生产是一个包括了自然环境-生物-人类社会的多元立体复杂系统。而农业科技系统则以这样一个系统作为研究对象,并在这个系统中最终实现向生产力的转化,就决定了农业科技-农业产业系统的一系列特点:农业科技必须形成一个涉及学科范围更广的综合性和相关性极强的体系。农业科技总体水平的发展与进步受多学科、多部门的制约,而各门学科、技术之间在时间序列上的差异性、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农业科技进步的相互制约,使单一具体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难,成果的采用率也更低。
在众多的农业科技成果中,单一技术成果较多,综合配套技术成果较少。农业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产业,它所需要的技术是多层次、多方面的综合性技术。从降低生产成本的角度看,农业生产者对综合配套农业科技成果的投入效益可以获得1+1>2的效果。目前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大宗农产品供求基本平 丰年有余,在这种形势下,那些只能解决一种农业生产问题,而没有考虑到综合因素的单项农业科技成果很难满足需求方的要求。
(四)农业科技成果的成熟度较差
成熟性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必须具备的关键条件。有些成果成熟度高,转化快,甚至呈“不推自广”的态势,并且采用率高,应用范围广,能产生良好的效益;而有些成果却不容易转化,推而不广,强制转化甚至给成果采用者造成损失。农业科技成果研究单位由于经费、设备和开发人才的限制,所获得的成果一般只停留在成果的小试阶段,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这样的科技成果要转化,必须进行后续的再研究和再投入,经过中试环节后,才能验证该成果是否可以 投入生产。而目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中试、生产性试验等却非常薄弱,既缺乏资金,又缺乏设备。因此,导致了农业科技成果的成熟性较差,增加了成果应用后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严重制约着其顺利进入农业经济领域。
(五)农业科技成果保密性差
农业科技成果的保密性与产权密切相关,更直接影响着成果研究者、成果所有者的利益。生物生产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可以自我繁殖。农业生产由于在大田进行,这种公开作业的条件使农业科技成果的保密成本加大,即使已物化成种子、苗木、畜禽幼仔,也很难防止偷盗丢失。作为较易控制的杂交品种,其亲本丢失也屡见不鲜。目前国际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科技产业化趋势非常明显,而科技产业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建立相应的较为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我国目前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体系尚不健全,难以保护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各个不同主体的利益,这是制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障碍因素。
三、农业科技成果需求方的制约因素
农业科技成果具有的潜在生产力,只有通过转化应用,使科学技术与生产力最活跃的要素——劳动力结合起来,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因此,农民、农业企业能否形成对农业科技成果的有效需求,形成巨大的需求拉动力,是农业科技成果能否从农业科技系统进入农业产业系统的关键。
(一)农业科技有效需求明显不足
农业科技需求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及环境保护对科技所产生的需求愿望的强弱和实现这种愿望能力的大小。既包括农村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宏观科技需求,又包括农村微观经济主体的科技需求,如支柱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企业技术需求、农民技术需求等方面。科技需求是由科技成果的使用方——农业产业系统宏观与微观主体内部产生的对科技的主动要求,由两个基本要素构成:一是希望得到科技成果的意愿,二是实现这种意愿的支付(投入)能力,二者共同构成了科技需求,缺一不可。一项科技成果,假设其预期效果良好,如果目标采用者没有需求意愿,或者没有支付(投入)能力,即使政府干预,这项成果也很难真正融入经济运行之中达到预期效果。因此,科技需求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拉动力,其强弱或大小直接决定着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
以农户为例:农户的科技需求欲望强烈,但科技支付能力较弱。目前我国农户由于受生产、
生活水平和比较利益的影响,对农业科技成果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农户收入水平低,无力采用新技术。如有些地方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不足1000元,未达到温饱水平,更谈不上使用新技术。据对对全国90个农户的抽样调查,85%的农户非常渴望掌握农业高产高效技术,但是如果技术需要相对较高的投入时,只有5.9%的农户有能力自己 ,94.1%的农户需要依靠外部力量,如:与其他农户合作、向当地政府求助、贷款等方式。
而农业企业虽然总体上比亿万农户的科技需求水平较高,但是其科技投入水平与其他行业相比仍然较低,难以形成对科技的有效需求。
(二)农民整体科技文化素质较低,对科技的吸纳能力较弱
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不仅影响着农户的科技需求,而且影响着农业企业的科技需求。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方面大量的农业劳动力开始脱离土地进入城镇务工;另一方面由于农业企业的发展必然要立足于农业和农村,农民直接或间接地与农业企业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关系。因此,农民素质是构成农业科技需求的重要因素。
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表明,我国90%左右的农民文化素质偏低。我国农村劳动力中,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劳动力的比重高达87.8%。农村劳动力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13.6%。近年来,尽管整体上农民素质有较大提高,但受教育较多的年轻人务农的却在减少。这与不少农业发达国家务农者需要有一定程度的文化相差较远。通过对不同地区的抽样调差表明,农民的收人与农业技术水平呈显著 关,而农业技术水平与农民文化素质呈显著正相关。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青 劳动力不断向第二、三产业转移,使农业劳动力素质有下降的趋势。农民的文化程度低下,直接影响着农民科技意识的形成,加上采用新技术缺乏经验和科技能力,严重阻碍了对农业科技有效需求的形成,导致对科技商品的需求强度低。由于农民的文化素质偏低,一方面,对科技成果中的名词概念及相应的技术手段、相关资料看不懂,不理解,因此只能敬而远之;另一方面,一些农民大胆采用了新科技成果,但应用过程中,对诸如计量、比例、温度、时间等条件不能严格把握,结果达不到理想的效果,甚至失败,这反过来又进一步挫伤了他们应用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四、农业科技中介制的约因素
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主要依靠政府行政力量的同时还应该依靠中介机构和技术市场。目前,我国农业科技中介机构刚开始起步,原有比较完整的农技推广体系己不能正常运行。而技术市场活动主体类型复杂,既有成果研制者和拥有者——农业高校和科研单位,又有农技推广机构和成果的最终需求者。目前这两种机构还不能很好的发挥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动与衔接作用,还有待于规范。
(一)农业科技中介机构的功能还未能得到发挥
由于我国目前农业科技体制的改革不到位,技术市场发育不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迫切需要农业科技中介机构承担农业科技系统没有完成、农业产业系统无法实现的任务,大致可以划分为两部分:一是将“半成品”成果转化为“成品”成果,完成实验室成果的开发、中试、配套、示范等后续熟化;二是提供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密切相关的有偿或无偿服务、信息传递、供求沟通、成果论证与评估、市场预侧等等。总体上看,第一部分缺乏具备科研实力的主体和资金投入,第二部分缺乏主体资格的认定评价和有效的监督 。
(二)农业技术市场发育不健全
由于我国技术市场起步较晚,农业技术市场的发展更是滞后,有关市场管理、市场立法等不够完善具体,导致了市场主体行为的不规范性和市场运作的无序性,由此带来了成果转化过程中市场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不合理。而成果所有者、研究者的利益则往往首当其冲地受到侵害。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技术市场中介,技术市场中介的发展和完善有益于农业科技成成果的转化。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全过程的服务。而我国目前技术市场的 者,大都热衷于办大型技术市场交易会、科技成果推广洽谈会等,场面宏大却收效欠佳,仅起简单的 、沟通作用,对成果转化的推动力量不强。现在我国技术经纪人队伍的培育尚处起步阶段,中介人员平均素质较低,市场中不乏唯利是图的中介者把科研院所的成果随意汇编,隐去单位和联系方式,甚至把成本和效益、投资产出比夸大得令人难以置信,欺骗了真诚寻找项目的企业,从而影响农业科技成果的信誉,严重干扰了农业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
第三节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宏观制约因素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诸多部门、领域,受经济环境、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影响大。因此,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面临着经济、社会、自然等诸多宏观因素的制约。
一、小农经营方式的制约
目前,我国农村普遍采用土地承包分 营的方式,以农户为基本的生产单位,其经济力量分散、薄弱,大部分农民不可能具备增加科技投入的内在动力;并且因为土地规模过小,小块土地的分散耕种,很不利于一些大型综合性的农业技术的应用;同时,分散的农户经济也没有足够的物力、财力,对传统农业进行现 术装备改造。这种状况,无论对科技成果的最终需求者,还是对成果的研制推广者都构成了利益障碍。一方面,对于成果的需求者农户来讲,由于生产规模极其狭小,引进科研成果所带来的微观经济效益相对较低,这必然会降低农业微观主体——农户应用科技成果的热情和动力,致使农业科技成果的有效需求不足,不能对成果转化形成强大的市场拉力。另一方面,农业生产规 狭小,带来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整体效益过份分 ,加大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本,使得农业科技成果的研制推广者通过转化科研成果获取经济利益的过程变得十分复杂和困难,甚至一些本应实现的利益不能实现。
可见,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受农业经营规模的影响很大。大部分农业科技成果的使用离不开土地,农民对土地的占有及使用情况决定着对科技成果的采用情况。分 地块,过小的经营规模严重地阻碍了农业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纳和应用,尤其是对制约着 综合性强、系列配套、需要区域连片应用的成果的需求。尽管我国近几年小型农业机械适应小规模、兼业经营有了很快的发展,但实践证明,它在一定程度上只起了代替劳动力的作用,增产效果不明显,且费用大,效益低,没有起到缓 业生产对科技需求强度低这一矛盾的作用。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采用新技术的效果不太显著。据调查,一项能增产5%的新技术,需要较高的投入,对于经营几亩地的农户来说,由于生产规模较小,采用新技术后每亩增产几十斤,对农民一家一户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不十分显著,难以调动农民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
二、农业科技和成果转化投入不足
农业科技成果进入农业、农村经济领域,必须经过中间试验、区域示范等环节,必须继续追加一定的转化投入,否则,农业科技成果只能停留在实验室阶段。但是目前转化资金不足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最关键的问题。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农业科研投入强度不够
我国农业科研投资总量有所增长,但农业科研投资强度增长总体不快。农业科研投资总量从1985年的11.04亿元增长到2003年的87.53亿(按现价)增长了近7倍多,年均增长率为11.4%,若 物价上涨因素后,年均增长率为3.8%。国际上通常用投资强度(指科研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来 科研的投入水平。近20年来,我国农业科技投入强度(即农业科技投入占农业GDP的比例)经历了“先减、后增”的波动过程,近年增加较快。1985—1997年全国农业科技投入强度在波动中从0.37%减至0.22%,年均减少0.01个百分点。1998—2003年农业科技投入强度又以年均0.01个百分点的速度增加,2003年达到0.29%。2004年和2005年投入强度同比均有较大幅度提升,其中,2005年己达到0.49%。但与国外相比,农业科技投入强度差距较大。与国外相比,我国科技投入强度与国外有很大差距,农业科技投入强度的差距更大。2003年我国科技投入强度己达1.31%,居发展中国家首位,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还有较大差距。2003年,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R&D经费强度都在2%以上,以色列和瑞典甚至超过4%。经过近几年发展,我国农业科技投入强度才达到0.49%(2005年),仍低于20世纪80年代30个最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0.65%)。
(二)农技推广财政支持不足
我国财政对于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向来不足,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形势更加严峻。很多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财政支持仅能维持在“有钱养兵、无钱打仗”的状态,而在部分地区甚至已经“线断、网破、人 。财政支持的不足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农技推广体系的稳定。
从总量上看,整个国家财政用于支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经费普遍偏低。如表2-2所示:我国农技推广的财政投资强度20世纪90年代的平均水平为0.40左右。20世纪80年代初,据统计资料显示,113个国家和地区平均农技推广财政投资强度为0.96,低收入国家也达到了0.44。而直到1999年我国的农技推广财政投资强度才略高于国际上低收入国家1980年的水平,为0.49%。2000年至今,我国农业技术推广经费增加的幅度较大,平均每年保持着两位数的增长率。农技推广的财政投资强度也逐年递增,2004-2005年保持在0.8%左右。但仍没有达到20世纪80年代初的国际平均水平。从数据上看,1990—1999年,我国农业技术推广的财政经费由21.39亿元增加到70.47亿元,增加了2.3倍,按可比价 年均增长8.45%。而同期全国的工资水平增加幅度显著高于农技推广部门经费的增加幅度。这导致我国农业技术推广的整体局面并没有得到改善,甚至还有所恶化。说明相对而言,我国农技推广中财政投资的增长仍比较缓慢。2000年后,国家开始重视“三农”问题,强调了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在财政投入上作了一定调整,尤其是在2004年,较大程度的增加了用于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这使得农业技术推广的经费短缺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农业技术推广的经费支出作为我国财政支农支出中的一部分,其所占比重长年徘徊在10%左右,在财政支农的各项支出中(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除外),一直居于末位。并且十多年来一直低于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这说明我国农技推广中的财政支出水平低于财政对农业的平均投入水平。与此同时,财政投资在农技推广总投资中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从1990年的99.65%下降到了1999年的82.52%。随着2000年底我国农技推广系统的改革,一方面由于农技推广部门自我创收能力增强,另一方面一些涉农企业等其他资金的注入,这使得财政投资的比重进一步下降,据2005年不完全统计,在60%—70%之间。我国农技推广财政投资在总量上不足的问题还是非常突出。
表2-2 1990—2005全国农业技术推广财政投入情况表 (亿元)
年份
农技推广财政投资总额
农技推广财政投 资强度
农技推广财政投资占财政支农支出中的比重
农技推广财政投资年增长率
1990
21.39
0.42
9.61
-
1991
23.71
0.45
9.74
11.21
1992
25.89
0.45
9.62
9.19
1993
28.84
0.42
8.92
11.39
1994
34.84
0.37
8.72
20.80
1995
42.06
0.35
9.78
20.72
1996
51.30
0.37
10.06
21.97
1997
55.09
0.39
9.82
7.39
1998
63.30
0.44
10.11
14.90
1999
70.47
0.49
10.40
11.33
2000
75.51
0.51
9.70
7.14
2001
85.02
0.55
10.30
12.58
2002
95.03
0.58
9.91
11.76
2003
107.45
0.61
9.12
12.63
2004
166.50
0.80
9.83
54.96
2005
183.90
0.81
10.26
10.45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总量不足,投入结构比例失调,缺乏应用开发(中试放大)投资
一项成熟的或成功的新技术成果应用于社会生产,必须经历实验室成果、中间应用放大试验、工业化和产业化三个阶段,而我国用于技术应用开发的资金明显不足,这恰恰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关键。国家计划的农业研究经费中没有包含中试经费。科研单位长期缺乏中试经费和条件,造成科研方面研究出的新技术、新成果难以转化,生产方面又缺乏具有成熟、配套和适用的成果。而中试和生产示范是科技成果从学术殿堂走向实际应用的中介,是科技成果第二次创新与完善的必要环节,转移环节的薄弱使许多成果只能停留在样品、展品阶段,没能发挥其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国家近年来在成果转化方面设立了多项计划予以支持,但是各个计划相互独立,没有统一的部署,转化资金投入比较分散,效果不明显,项目实施的跟踪、监 评价制度不完善。资金投入不足、使用不合理已成为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要素。
(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来源渠道少,缺乏市场急需的活跃风险投资
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来源有国家拨款、地方配套、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等,但靠国家拨款来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毕竟有限。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我国已成功转化的科技成果中,转化资金主要靠自筹的占56%,国家科技计划拨款的占26.8%,风险投资仅占2.3%。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和星火计划国家财政拨款与其他资金配套的比例1:12.95。而企业自筹的资金常常不到位或不按比例配套。可见,目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企业及其他方面的力量还未被吸引进来,完全或主要依靠政府投入难以满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需求。
此外,由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预期利益的不确定性,使企业及中介机构缺乏投入的信心,又没有建立农业科技转化风险与利益并存机制,从而进一步限制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渠道。而且与」一业相比,农业科技成果商品率低下,转让合同占当年获奖成果,工业占51.4%,农业仅为9.1%。技术交易不够活跃,市场信息不够灵通,技术经纪行业发展缓慢,对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让的推动力小。
国外科技成果转化率高,风险投资起了关键的作用,在美国至少有50%应用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得到风险投资的帮助。发达国家研究与开发经费、成果转化经费和产业规模化经费是1:10:100,而我国这三项的比例却是1:0.5:100,资金严重不足已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形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在于我们还没有建立起相应的风险投资机制,还没有形成风险投资业。据统计,我国己经转化的科技成果中,来自风险投资的比例仅为2.3%,资金的主要来源还是银行贷款和国家科技计划拨款。由于银行贷款周期短,企业面临着极大的还贷压力,而银行不会也无能力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帮助;国家科技计划覆盖的范围小,许多高技术向生产转化的项目和新兴的高新技术企业处在政府的视线之外,无法从财政拨款得到支持。
(五)国家税收政策、信贷政策不协调、不配套
尽管过去国家曾经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中试产品、新产品免税的政策,但由于只限于对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而不是按成果转化的性质来决定优惠与否,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结果使大量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无法享受税收的优惠。在信贷方面,科研教学单位转化成果缺乏正常的信贷渠道。由于成呆转化带有一定的风险性,更使科研单位和银行顾虑重重,大多数银行拒绝同科研事业单位发放贷款。虽然农业科研单位已经研究出了符合实际需要的成果,但是由于缺乏转化资金的“催化”作用,只能使成果转化过程中断。因此,国家税收政策、信贷政策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政策不协调,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客观需要不配套,是制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外部因素之一。
综上所述,由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微观和宏观因素的制约,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存在着不完善的方面,导致了目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矛盾和障碍重重(见图2-3)。因此必须消除这些障碍因素,建立科学、合理、可行、高效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
第四节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农业科技进步对我国农业发展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由于长期计划体制的影响,农业科技资源还远远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突出表现在转化过程中的宏观调控机制不协调、供求机制不显著、信息传递机制不通畅,缺乏有效的动力机制、利益机制,以及化解风险的机制,因此在较大程度上制约着农业科技与农业、农村经济的有机结合。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宏观调控机制不完善
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公益性效果很强,为了弥补市场失灵,政府对农业科技 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越来越重视并增加了对农业科研的投资,同时也不断加大了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但是改革后的农业科技 体制依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宏观调控机制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计划之间缺乏有机结合、相互协调的关系,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宏观调控效果不十分显著。
(一)目前的农业科技计划相互独立、相互封闭、重复设置现象严重
表现在科技计划 与成果管理、转化推广管理缺乏紧密的联系,不论是农业科技中长期规划,还是年度计划,在确定重点方向、领域以及目标时,都以计划为主,市场为辅。计划前的农业科技需求调研不够深入、不够充分。特别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遇到一些突发性事件时,没有应对的科技手段。此外,科技主管部门在立题论证时常缺乏成果部门和生产部门的信息反馈,所依赖的文献信息常伴随其滞后性与局限性,造成课题起点不高,微薄的经费令科研人员难以长期深入生产第一线,对生产中需求的重点问题难以准 时把握。特别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计划之间缺乏分工协调,目前我国有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计划之间缺乏合理定位、明确分工和互动协作,各计划的目标最终都是为了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但是支持的领域、方向、重点和对象区别不大,重复交又现象严重,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最薄弱的环节却无人问津、无人投入。由于这些计划隶属于不同部门,没有统一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从表面上看,虽然国家在成果转化方面科技投入不断增加,但是,由于这些计划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各个环节配合不紧密,力量分散,所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却仍然较低,科技进步对农业的 率也没有较大的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部门利益,各项计划之间缺乏沟通,出现同一个单位同一个项目多家申请,可能同时获得多个部门的立项资助的情况。而这样的项目承担单位得到经费后,项目进情况却不容乐观。
(二)目前的农业科技体制行政手段的集权制、条块分割现象严重
科研 的集权特点,使管理层次混乱、职 清、政研不分、科研管理手段行政化,使农业科技系统的运行表现为分配型运行和执行型运行相结合的过程.一方面科研机构通过层层划拔的指令性计划指标获得人、财、物的结合,另一方面又根据高一层次的行政指导开展科研工作,农业科研机构始终是行政附属机构。
条块分割现象主要表现在:从中央到地方各农业行政部门都有自己所属的农业科研机构,科研项目多头下达,人、财、物分部门管理,领导 关系混乱,科技资源要素无法合理流动;各级科研机构都形成体系,“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使整体农业科研体系形成板块结构,既缺乏分工协作机制,又难以使科研力量根据农业产业区域布局形成合理的纵深布局;农业科研机构与农业推广机构同属于一个行政部门的垂直领导,使农业科研、农业推广和农业生产相互脱节,科研决策和科研活动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
(三)基层(县级以下)科技 体系难以满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科技需求
县域以下经济与社会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场所和领域,而目前县级科技基本上无法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科技支撑。现行的国家科技行政 体系呈倒金字塔型,县级科技 职能弱化,县、乡、村科技 没有完整的分支体系,结果使农业科技成果在基层转化缺乏基本的科技支撑条件。在我们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众多,居住相对分 失去了科技活动的基本保障和支撑条件,在基层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是非常困难的。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缺乏供求引导机制
虽然目前总体上看,我国农业科研实力在不断提高,农业科研硕果累累,但是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所急需的科技支撑能力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世界上发达国家研究、开发项目70%-80%来源于市场与生产需求,技术创新能直接运用于生产。而我国许多有价值的农业科技成果只是完成了实验室阶段,与直接运用于生产还差较大的距离,形成农业科研“实验室文化”,造成许多对农业生产有价值的成果束之高阁,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农业科研课题选题、立项多数产生于科技系统内部。选题、立项意向主要是通过查阅国内外有关学术资料 的,更多考虑研究的理论意义,缺乏 实际问题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对农户和农业企业生产的具体需求考虑不足,结果导致科研与生产脱节、研究与推广应用脱节,相当一部分农业科技成果沉淀于科研领域。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也应该符合供求机制,即应该根据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所产生的科技需求 农业研究的方向、目标,使农业科技成果从一开始就是“以需定研",由于农业科技成果的特点以及研究者与使用者的知识差别,在获得成果后,还需要投入适当的资源才能使成果及时、顺利的转移到使用者手中。也就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提条件是科技成果具有一定的开发价值并存在潜在的市场需求。而目前我国大部分农业科技成果的形成却是图2-4所示。农业科研院所由于原有体制和固有观念的制约,科研体制还未完全理顺,多是遵循着部门“立题-科研攻关-专家鉴定-政府评奖”的模式进行。
由于缺乏供求引导机制,结果导致农业科技成果产生于农业科技系统,终结于农业科技系统,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难以延伸到农业产业系统。上一周期的农业科技成果滞留在农业科技系统,而新一轮的农业科研周期,又会产出同样的成果,再次造成一批新成果的滞留。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尚未形成互动的动力机制
由于科研活动和生产活动不全是由同一主体承担,其不同主体运行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不完全一致。科研机构从事科研获取科技成果主要是以学术地位和学术价值为导向,注重的是科技成果的理论水平和 ;而企业吸收科技成果则以市场为导向,注重的是科技成果的实用性,能否与其他生产要素合理配置,能否为企业带来良好经济效益。由于农业科研单位与科技成果应用单位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未能充分考虑科技成果产生后在生产上的应用状况,科技成果在研究、开发、生产之前就没有明 应用对象和形成产业化的条件,使一些科技成果技术上不成熟,配套性、实用性不强,导致科研和生产脱节,大量科技成果被闲置,无法直接应用于生产,造成科技资源的严重浪费。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由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紧密配合才能完成的动态过程,各个参与主体都有各自不同的目的,不同的主体之间存在着对农业科技成果的知识能级差。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农业科技成果才具备了可以流动的条件。如果要加速成果转化,必须要求从成果来源——成果的供给方开始施加推动力,成果去向——成果的需求方形成拉动力,在这两种最重要力量的配合、共同作用下,成果就能够顺利的流动。但是,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政府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推动力远远大于科技需求的拉动力,而这种推动力是在政府科技经费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实现的。例如,我国建立的以政府办的专业推广机构为主体、专群结合多层次的农业推广体系仅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纵向直线模式,其运行机制仍然是利用行政手段的推广体系,这种农业推广体系从本质上来看还是一种政府行为,未能使农业科技人员与农民之间发生普遍的直接的经济联系,容易造成农业科技人员与农业生产脱节,与农民需求脱节。
由于推动力与拉动力之间的不协调,力量相差过于悬殊,一方面导致政府重点支持的转化成果结构不一定与科技成果的需求结构相一致,出现错位;另一方面农民、农业企业迫切需要的成果却无处可求。此外,由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没有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竞争机制等其他配套机制,完全依靠政府推动力进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难以达到理想效果。
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利益机制与相关主体脱节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很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涉及到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公平、合理、可行的利益机制是维护他们各自利益的保证。但是目前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尚未建立有效的利益机制,利益分配没有与相关主体挂钩,这主要是由于:
(一)农业科技成果价值缺乏合理评价的方法
由于农业科技成果研究周期长,转化应用的效益分 且受各种自然、社会条件的影响,因此很难选择评价依据和手段作出准确的定价,这往往会使成果的所有者在市场竞争中丧失部分利允。
(二)农业科技成果所有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农业科技成果绝大部分为非专利技术,受保护范围小,透明度较高,而且其核心技术易扩散,保密度差,一旦推向市场,很易被效仿。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业研究者和成果所有者的利益。
(三)中介行为不规范损害了成果研究者和采用者的利益
部分中介组织行为的不规范导致了农业科技成果的供需方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其利益必然受损。一些中介组织和人员对农业技术商品的技术要求不清楚,只想通过技术商品的流转获取高额利润,而不能对农户提供技术支持,影响了技术商品的信誉,损害了供求双方的利益。
(四)农业科研人员从事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机会成本偏大
目前,我国农业科研单位在评定职称、晋升工资以及享受各种福利待遇时,主要以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多少篇文章,其科研成果是否获得过国家、省、部级奖励等作为重要的 标准,而没有从事科研成果转化方面的评价指标。如果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成果的转化、推广上,则必然会对科研产生影响,这样会使他们在职称、住房、工资等竞争中处于劣势,从而在经济利益上造成较大损失。而且农业科研单位没有制定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成果转化工作的奖励措施,实际上,对科研人员而言,研究成果鉴定评奖获得的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远远比把成果转化出去个人获得的利益大。
(五)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技术服务价值没有体现
农业科技成果的价值实现必须伴随着相关的技术服务,在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中,始终要求技术服 跟踪、配套,而科技成果的研究者与技术服 提供者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不同主体。由于农业科技成果的特殊性,提供相关技术服 主体是多样化的,包括成果的原始研究人员(农业科技系统的主体)、二 究与开发人员(中介系统的主体)、农民和农业企业(农业产业系统的主体)等。如果科技成果的研究者与技术服 提供者是同一主体,那么技术服务就可以是无偿的,如果是不同主体,科技成果的利益就应该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分配,技术服务应是有偿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技术服务供给的持续性。然而在农村,有偿的技术难以直接为农户所接受。多年来许多基层科研及农技推广部门尝试过开展有偿的技术服务业务,结果都不太理想。但是,如果农业科技成果技术供给方凭借技术专利或优势,强迫需求方者接受一些条件,包括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方面的价格、方式、品种及质量等级等,由此会造成农户一定利益的流失,并最终妨碍科技成果的大面积推广应用和创新。
五、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机制不健全
由于农业生产和农业科技成果的特点,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存在多种风险,包括:
(一)技术风险
农业科研成果转化中的新产品、新技术的诸多指标,都尚未经过市场和生产过程的实际检验。因此,技术究竟是否可行,在预期与实践之间可能会出现偏差,形成风险。技术风险的具体表现为新产品或新技术的水平实际并非预期水平而形成的风险。我国许多农业科技成果往往因“信息不充分”而陷入“低水平重复研究”的困境,降低了科研成果的转化价值。
(二)转化风险
即在中试、熟化、商品化、产业化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难以预知的风险。实践证明,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有时比科研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更难解决。
(三)配套风险
即一项科研成果转化所需的配套条件不成熟而引致的风险。一项科研成果,特别是重大科研成果项目转化,往往需要多种专业相关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条件的配套,才能达到标准。配套风险在农业科技成果扩散、转移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二
(四)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农业科技成果的可行性与市场不匹配而引起的风险。根据大量实验资料,市场风险是导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断甚至失败的核心风险之一。一些农业科研成果在进入转化过程之前,难以准确地预期其市场前景。国际上一些著名大公司如美国的杜邦农化公司等都曾遭遇市场风险而蒙受重大损失。这是因为消费者在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时,势必要付出相当程度的转换成本。
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过程的风险比一般农业科技成果更大,它来自三个方面:一是高新技术成果本身的复杂性,高新技术是智能化技术,技术含量高,在应用时比一般技术较难掌握。例如无籽西瓜的组织培养快繁技术,除了掌握西瓜的一般田间管理技术外,还需掌握西瓜苗由试管转移到温室进行炼苗,再由温室到田间一系列技术,其中一个环节掌握不好,就可能导致全军覆没,这要比直播技术难多了。二是开发推广转化人员能力的局限性,包括知识结构的局限性、资金实力的局限性以及在原有生产基础、市场渠道等方面的局限性。三是外部环境条件的不 性,如有关政策的易变性、市场需求的波动性以及相似替 技术的出现和竞争等。如上例无籽西瓜的组织培养快繁技术的推广,原计划其产品占领香港市场,但由于台湾无籽西瓜捷足先登,大陆无籽西瓜在港市场一度丧失殆尽,不得不以较高的成本与国内市场直播无籽西瓜来争夺市场。
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科技成果公益性强、专有性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资有较大的风险性。目前,我国科技风险投资刚刚开始,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技术成熟度不高,高风险的技术开发还缺乏吸引力;风险投资环境比较差,证券市场还不发达;法制不够健全,对风险投资经营者资质情况难以真 定;缺乏高素质风险投资人才。
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 制的经营体制,采用农业新技术主要靠农户投资。由于投资有很大的风险性,即便采用新技术成功,也由于保密性差,产生公共效应,别人不冒风险而坐享其成。因此,农户一般说来投资的积极性不高。
此外,对于转化和推广后的农业科技成果,农业科研人员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科研人员得不到利益;农业减产、农民减收,科研人员也不负责任。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截至到出成果、获奖为止,无论是农业科研单位还是科技主管部门没有对其建立成果转化后继续跟踪、服务,并且共担风险的机制。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特有的高风险与农业生产者特有的风险承受力低和风险管理能力低,使风险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阻滞作用比非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风险更为突出。高风险的存在,再加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投入,大大抵消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后收益的诱惑力,严重制约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和效果。
六、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信息传递机制不通畅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缺乏双向沟通机制,联系科研成果供给与需求的中介组织十分缺乏,科研成果转让渠道不通,供需脱节现象十分严重。尤其是农业技术市场尚处于发育初期,在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工作条件、人才培训、行为规范、税收分配等方面还不完善。农业科技经纪人十分缺乏,整体素质不高,其信息传递功能没能充分发挥出来。结果,一方面是农户、农业企业所需要的大量科技信息无人提供:另一方面是许多信息机构掌 大量科技信息却很少与农户、农业企业联系。某些科技成果转化后的问题、效果等也不能及时的反馈给农业科研人员。
农业科技系统内部同样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造成研究项目低水平重复,使稀缺的政府科研投入经费变成撒胡椒面。这种局面使农业科研单位难以集中优势,产出过硬的成果。
由于农业科技系统没有与农业产业系统建立直接的信息沟通与反馈机制,中介系统也没有在二者之间有效地承担起信息传递的职能,因此,整个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的农业科技成果信息沟通与反馈机制。从农业生产系统的主体对高产与优质技术的选择上看,其认识和行为有着明显的错位。据调查,认为与优质技术相比更需要高产技术的,农民为69%,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与农业科研人员为81%和80%,主管农业技术推广的副县长及农业局领导则为55%。信息内容的不对称导致了信息决策的不一致,结果使农业科技成果供给与需求之间出现错位,难以实现对接。
综上所述,目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存在的诸多问题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科技成果的客观需要,己经导致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农业科技资源未能得到合理利用,制约着农业科技进步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须针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低的现状,深入分析其障碍因素,解决现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构建更加有效、合理、可行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第三章 推进福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运作模式及对策研究
第一节 福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体系和机制现状
一、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供给体系和投入机制
近几年来,随着农业科技进步的加快,福建农业科技活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等各方面都取得较好成效。
(一)农业科研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逐步形成规模,科技投入不断加强
至2005年底,全省有地市级以上农业科研机构48个,省、市、县、乡四级农林水技木推广机构4800多个。广大农村还兴办了村级科技服务组织8000多个,农民技术协会4400多个,民办科研机构600多家,初步形成了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作为科技活动核心和源泉的R&D受到普遍重视,R&D活动在本省农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农业企业中全面展开。本省R&D资源清查资料表明,在省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调查单位中有科技活动的单位有411家;科技活动投入人员4038人,其中科学家和工程师2099人,占人员总数的52%。全省农、林、牧、渔业R&D经费内部支出为4475万元,R&D活动人员年人均经费支出5.26万元。研究发展经费指出占当年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的31%。农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活动与全省第一产业增加值的比为0.22%。
农业科技计划是重点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的科技发展计划。2005年省科技厅共设立97个项目,资助金额1115万元 。
星火计划的宗旨是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把先进适用技术引向农村,引导广大农民依靠科技发展农村经济。2005年立项36项, 资助金额334万元 。
2005年福建省农业科学课题数为1953项,占11.86%;课题实际经费支出1.84亿元。
(二)农业R&D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20世纪90年代以来,根据福建省山区、平原、沿海、城郊等不同地域特点,在常规技术基础上逐步开展农业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引进了一批高新技术,如组织培育、无土栽培、生物农药和肥料、滴灌等新技术,促进了绿色农业的发展。在应用生物技术选育抗病、抗虫、优质、高产的两系杂交稻和超级稻品种(组合)方面做了大量基础和应用研究。在研究应用种子包 术、快速繁育果树、花卉、苗木等方面,应用现 理、化学和生物技术方法,进行种子检验和种子处理;柑桔、茶叶、香蕉、水仙花、马铃薯等的组织培养和脱毒快繁技术已进入实用阶段。在生物农药研究开发方面,几年来已成功应用分子生物学技术克隆出BT工程苗,研究出杀虫、防病的高效微生物农药,并在水稻、蔬菜、林木、果树、花卉等植物害虫防治中加以应用。
二、福建省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目前,福建省农业推广部门逐步建立了省、地(市)、县区、乡镇四级农科网,在发展现代农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全省已建立起较为齐全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据不完全统计,至2005年底全省拥有四级农技推广机构4774个,各类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为28246人。其中,在国有单位工作的22614人, 科研教育单位3353人,有19261人面向农业、农村、农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全省农技推广(种植业)体系已拥有推广机构1672个,在职人员8945人;乡镇畜牧兽医站1005个,在编人员2575人;乡镇农机站1024个,人员2536人;乡镇经管站1073个,在编人员3605人。
三、福建省农业科技产业化体系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实施后,全省农业科研单位陆续开展了以推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为中心的农业科技体制改革。
在这场波澜 的改革大潮中,科研单位或其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从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到承包、租赁经济实体,并依托各自的技术与人才优势,陆续创办了一系列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开发实体,从而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与科研密切衔接的科技开发体制。
经过近20多年的不断努力,福建大多数农业科研院所都形成了一些有一定科技优势的项目,如蔬菜、食用菌、花卉、饲料、农药等,形成了超大集团等一批国内知名的农业科技型企业。据省科技厅资料统计,2001年,全省地市级及以上农林牧渔业研究机构技术性收入800万元。农业科技企业的发展,加速了科研成果的转化。
目前,福建省农业科技开发体制主要由以下五种类型组成。
(一)院所自办企业
如省农科院创办的省农业优良品种开发公司,开展名优农业新品种及其配套技术的引进、消化、开发,在全国农业科研单位中第一个获得国家经贸部批准,开展种子进出口业务。
(二)创办合资企业
如1988年,省农科院与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专业种苗公司建立的环农种苗公司。成立以来,共生产400多吨瓜菜种子出口,创汇数百万美元。
(三)与有关单位联办企业
1984年,省农科院畜牧兽医研究所与福州市洪山乡黎明村合办的全省第一个科研生产联合体,在农业部牵头组织下,福建省农科院组建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科技企业华龙集团2002年总销售额突破2亿元,获得全国饲料行业科技先进集体、福建省最具竞争力500佳企业、福建省工业300强等 ,并再次获得全国饲料行业百强企业和福建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
(四)转制办企业
三明市真菌研究所与市、县生产单位联合,建立了7个科研生产联合作实现了事业费全部自给。
(五)科技人员自办企业
在国家有关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一批科技人员下海创办科技企业,并取得令人鼓舞的成就。福建省农科院畜牧兽医研究所三位青年科技人员创办闽科企业,仅三年多的时间,就实现年产值超亿元。
党的十四大后,福建省农业科研单位科技开发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一批有一定规模和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实体陆续涌现。
四、促进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省委六届十次全体会议作出《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以来,我省围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增强科技实力、加快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了科技政策法规建设步伐,出台了一系列与国家有关科技政策法律法规相配套,促进福建科技进步的各类科技政策法规,为进一步建立完备的科技政策法规体系奠定了物质基础,也为加快科技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步伐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推动科技进步的政策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通过了《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明 出了实施科技兴省战略,优先发展科学技术总体要求,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机构的权利及优惠、保障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科技投入的比例等方面作了明 定,是一部促进科技进步的综合性科技法规。根据该条例,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如《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福建省科学技术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福建省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
(二)鼓励技术开发和应用的政策法规
在我省出台的推进科技进步政策法规中,大多包含鼓励技术开发和应用的内容,一是技术开发和应用的组织实施方面。包括规定政府部门、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人员、金融部门、基金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和农村等各方面的职权和职责,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如1997年1月省人大通过的《福建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大力培育农业技术市场。各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加快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促进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经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享受独立研究开发机构的优惠待遇。二是技术开发和应用的保障方面。包括完善技术推广体系和中介服务机构)加大科技投入、提供优惠政策扶持等措施。如《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完善县、乡、村三级农业技术推广服 络,保持农业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机构以及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建立农业技术培训基地。2000年制定的《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了比较全面和具体的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鲜明的地方特色。如《条例》明确规定了对中介机构的扶持措施;在风险投资、成果转化的土地使用、职务成果转化、留学人员来闽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三是促进农科教结合方面。2001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福建省农科教结合“十五”规划》,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农、科、教各相关系统的紧密结合,形成合力,推动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三)保障科技投入的政策法规
我省出台的科技政策法规,很多都包含保障科技投入的规定,涉及科技经费增长、专利保护、成果转化、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设立科学技术基金等方面。科技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预算拨款。为了保障各级政府对科技经费的投入,《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以财政拨款、企业自筹资金、金融贷款、社会集资、引进外资等多渠道科学技术投入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全社会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逐年提高。省省每年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专利保护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开发推广。《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每年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科技三项费用、技术改造经费和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关于创建省技术创新企业的暂行办法》规定:采用财政、科委、企业、银行各方资金相匹配的投资方式筹集资金,共同支持。在各类科技计划和产学研项目经费安排上向创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单位倾斜。同时,通过激励政策的措施,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逐步使企业成为科技投入主体。
(四)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90年代以来,我省出台多项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先后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办法(暂行)》、《福建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福建省关于贯彻科技部等七部委<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几点意见》以及《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等。这些政策及 办法的出台,有效地规范有关管理并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创造更为良好的外部环境,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此外,为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省还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涉及税收、海关、资金、企业经营、人才、人员出国审批、开发区、中试基地、创业服务中心等方面的内容。
(五)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法规
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度,2004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2005年省工商局下发了《福建省工商行政 局促进和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了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2006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行运机制和政府扶持政策,极大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第二节 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主要特点
体系建设形成网络
农牧系统有省属农技站、土肥站、植保站、种子站(公司)、经济作物站、畜牧兽医站和经营管理站。地(市)、县有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乡镇有农技站、畜牧兽医站、经营管理站。村有村级服 织。还建立了相当数量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
水产系统有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地(市)、县水产技术推广站,还有近300个乡镇设立了水产技术推广站。
林业系统有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地(市)、县林业技术中心(站),三明、南平的主要林区还普遍建立了乡镇林技站、村林技组。
这样,全省建立了以县“中心站”为龙头、乡镇“三站”为纽带,村级服 为基础的农牧业科技推广体系,省、地、县、乡四级水产技术推广网络和以县林业站为中心的乡村林业技术推广网络。
二、积极探索农技推广新模式
随着市场农业的发展,近几年来,福建省各地农业部门充分利用对外开放的综合优势,围绕发展现 农业,加强闽台农业合作交流,把吸引台商、港商投资农业作为农技推广改革突破 积极探索农技推广的新路子。全省各地农业推广部门在开展农业服 方式上,也随着形势的变化,不断改进、加强和创新。2001-2004年,我省已建立了部级和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场57个(其中部级23个、省级34个),建立各种形式的农业科技示范区(片)600多个,还建立了一批部、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科技示范点。这些示范场、区(片)已成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基地,优良种苗繁育基地,农民的“田间学校”,不仅促进了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而且使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得到了有效发挥。
三、农技服务手段不断改进
福建省各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对涉农部门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合理整合,通过农村社会服务联动网、乡镇“三农”服务中心、“969155”免费热线电话、“福建三农服 ”等载体,形成农业实用信息、市场营销、科技示范、资金、政务服务五大服 络,把各类服务延伸到乡、村。所有设区市和县(市、区)都开通了969155热线,省农业厅和设区市农业局分别设立了969155指挥调度中心,各县(市、区)设立了969155服务中心,710个乡镇建立了969155服务站。至2006年底,热线已累计为全省农民增加经济效益11亿元。??
四、农科教结合不断推进
全省9个设区市、69个县、市、区,近700个乡镇成立了农科教结合组织机构。据不完全统计,九十年代间,全省组织实施农业科技项目800多项,尤其是通过“集成化”项目的实施,使农业新技术普及率从需用4-5年缩短到2-3年,关键技术推广度(如良种)提高10%以上,从而提高了农业科技含量。形成国家、省抓示范区,省、市抓示范县,设区市、县抓示范乡镇的工作格局。同时,组织省内“三农”专家深入农村开展科技 和咨询活动,探索农科教结合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五、农业专业协会得到较快发展
到2005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604个,会员21.49万人,销售收入129.87亿元,带动农户95.92万户,农户从中得到收入23.73亿元;农产品行业协会932个,销售收入136.38亿元,带动农户159.3万户,农户从中得到收入46.46亿元。全省各地涌现了诸如漳州市芗安蔬菜专业合作社、长泰锦信青果合作社、龙海农鑫合作社、厦门如意果蔬经济联合社、福州市淡水鳗业联合会、永春柑桔同业公会,安溪茶叶技术协会,古田食用菌协会、宁德市三都澳大黄鱼养殖协会、福鼎秦屿蔬菜协会、福安葡萄协会、建瓯竹业协会等一大批组织规范、运作良好、效益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加快了我省农业生产的组织化进程。
六、建成一批农业科技示范区
目前,福建已建成一批多层次、多产业组成的农业科技实验区、园区。较突出的有:国家两部一办(农业部、外经贸部、国台办)于1997年批准创办的“海峡两岸(福州)农业合作实验区”和“海峡两岸(漳州)农业合作实验区”,以及省政府和厦门市政府于1993年批准创办的厦门闽台农业高新技术园区。“海峡两岸(福州)农业合作实验区”经5年建设,至2002年,合计引进台资农业合作企业383家,实际利用台资2.8亿美元,累计引进台湾动植物良种100多种,大面积种植有30多种,使福州粮食(稻、薯)、瓜果、蔬菜、花卉、水产、畜禽等五大传统产业品种得到更新,初步形成了福清水产与生猪、连江水产、罗源食用菌与花卉、琅岐蔬菜、闽侯设施栽培等技术集群。截至2006年底,海峡两岸(漳州)农业合作实验区共批办台资农业项目571个,总投资11.7亿美元,合同利用台资10.77亿美元,实际到资6.07亿美元。
此外,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各市县还陆续创办一批现 业示范区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这些示范区、园区为农业科技的推广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三节 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科技成果对接与转化要经历成果的产生、转移和使用三大环节。目前,福建农业科技体系在这三个环节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成果产生:科研与生产对接不紧
(一)机构设置不科学
全省农业科研机构基本按行政区域或行政隶属关系设置,而非按自然生产区域设置,相互间缺乏必要的集中协调,机构与研究重复。厦门、漳州、泉州三地生态环境基本相同,耕地面积不到全省的30%,却集中了省地(市)农业科研机构6-7所,即3个市农科所及省亚热带植物研究所、省热带作物研究所、省亚热带园艺植物研究中心、省农科院甘蔗研究所等。此外,种植业类研究机构偏多,全省40个地市以上农业研究机构中,种植业类25个,占60%以上。
(二)研究结构不合理
一是偏重产中研究。全省地市以上种植业类农业科研机构中,70%以上集中在产中阶段,产前、产后科技力量薄弱,导致农产品加工等可大幅度提高农业附加值的技术成果不多。二是重创新轻转化。政策导向使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更重视学术上的先进性,而较少关注成果的后续转化效益。三是重研究轻中试。科研单位长期缺乏中试经费和条件,使许多成果按市场标准还不成熟或不配套,难以转化为成熟的商品。
(三)研究滞后于生产
由于计划 与推广管理之间缺乏紧密的联系,立题论证缺少生产部门的信息反馈,所依赖的文献信息存在滞后性与局限性,因经费制约与政策导向,科研人员也难以长期深入生产第一线及时找准生产需求的重点问题。
二、成果转移:转化渠道不畅
(一)农科教分离
我国农业科研、教育、推广长期各自为政、相互分离,成果推广以技术而非需求为导向,难以及时推广;来自田间的问题也不能及时反馈到科研单位,导致研究的针对性不强,成果的实用性和转化率低。在现行农业技术推广体制下, “三农”领导小组统筹与协调的功能难以发挥。
(二)管理体制不顺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站)的人、财、物 权归属乡镇政府,县(市)农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仅限于业务指导,这种“管事不管人,管事不管钱”的矛盾现象普遍存在,管理体制亟待理顺。同时,农技中心技术人员被挪用现象严重,据统计,全省在编不在岗人数占在编人员总数的13%左右。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技术人员被抽调搞其他工作的时间,平均占全年工作时间的1/3以上,不少基层农技干部长期被政府调用。这种状况造成运行机制不灵活,使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站)无法 全面开展工作。
(三)中介组织缺乏
全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目前约有会员10万人,仅约占全省农牧渔业劳动力的1.3%。由于多种因素(其中不乏政策因素)的限制,这些协会多数是自发性的,规模小,远未形成产前、产中、产后配套的组织体系。由于缺乏完善的推广中介体系,科技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缺乏系统的了解渠道,导致有的新技术不能迅速传到农民手中,有的因技术不到位而降低了效率,增加了风险。政府有限的推广力量难以应付极其分散的庞大农户群,效率和效益低。
(四)推广队伍结构不合理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农业推广已由单纯的农业科技服务走向综合服务,以推进整个农村生活的改善为目标,这对推广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色列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基本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美国县一级推广机构中有75%的人员具有硕士学位。相比之下,福建农业科技推广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我国规定,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科技人员,应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而2002年,全省农技推广人员中,硕 上仅为0.14%,大学本科为7.17%,大专、中专分别为27.71%和36.87%,还有28.1%为高中及以下学历。在福建省福州市,1999年,全市农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的不足3.9%,中级职称仅占22%。由于资金、政策等制约,基层农技人员普遍得不到再教育机会,知识老化现象严重。推广队伍专业结构也不合理,从事种植业的占70%以上;畜牧水产不足15%。专业人员80%集中于产中阶段,仅有不到10%从事产后加工与运销,环保、计算机、农业设施等领域专业人员更少。
(五)投入不足,推广条件差
由于采用以政府为主体的计划经济模式,公益性及盈利性推广工作均由政府承担,既没能以市场机制调动农民和企业的积极性,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压力,这在一定程度加剧了推广中试经费的不足。农业技术推广投资占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发达国家一般为0.6%~1.0%,发展中国家为0.5%左右,我国不足0.5%。大部分乡镇处于“吃饭”财政,农业推广经费、科技示范经费严重不足,一些基层推广单位基础设施差,普遍缺乏声像、计算机以及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推广手段落后。
(六)科研单位自身转化成果存在政策制约
(1)虽然科技体制改革鼓励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企业,但现有政策要求,公益型科研单位不能从事科技开发创收,国家还准备对公益型事业单位实行“三非”(非政府、非企业、非赢利机构)管理,这样,农业科研单位必须彻底与所办企业脱钩,这将形成新一轮的研究与生产脱节问题。(2)由于科研单位只能申报技术专利,不能申报商品专利,也不能申领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专利不能转为商品专利。如果不能创办实体,农业科研单位要么是无证经营,要么只能被动地与企业结合。而由于目前涉农企业实力普遍偏弱,加上市场不规范,企业在拿走成果或共同申请到产业化等项目后,与科研单位的合作往往即告中断。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权益保护十分困难。(3)中试环节对检查农业科技成果能否适应生产需要必不可少,但目前的市场多商品规范而少产品规范,科研产品的中试缺乏政策保护和法律依据。产品在中试过程中出现问题时,科研单位与科技人员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七)生产区、示范区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目前,福建虽有一批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或科技园区,但由于缺乏统筹协调 ,示范区建设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追求高标准,对经济效益关注不够。二是脱离实际,产业雷同。三是项目布局不合理,重复引种,遍地开花。四是重视硬件建设,忽视软件发展,人才和技术引进投入严重不足。五是只搞研究,不做推广,缺乏配套健全的示范推广机制,起不到科技辐射带动作用。六是资金投入不足、政策不配套。这些问题导致示范区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三、成果使用:转化空间受限
(一)超小型经营降低了成果转化效益
福建山多地少,人均耕地不足0.5亩,地块小且分散,降低了成果的规模效应,增加了应用成本。对单户农户来说,不少农业科技增产增效的效果并不显著,导致农民对应用科技的积极性不高。福建省农科院研制的高效生物农药BtA,与常规化学农药相比,其防治效果可提高10-30%,成本最高可降低30%,亩均可降低成本0.3-8元,但具体到每户可降低的成本则十分有限。因此,不少农户不愿以有偿的新技术取 偿的传统技术。
(二)农民科技与文化素质低
农民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动力,也是农技推广部门的主要服务对象,目前福建省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虽经过多种形式、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但真 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的新型农民还不多,整体科技素质偏低,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2002年,全省每百名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程度中,大专以上0.6人,中专2.5人,高中9.7人,初中46.4人,小学34.9人,另有5.8人不识字或少识字。这导致农户对现 业高新技术接受能力差,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业科技推广整体质量的提高。
(三)农业科技成果特殊性制约
农业科技成果具有特殊性,主要是:研究开发周期长,需要投入多;受自然环境影响大;社会效益高,自身利益低;可控性差,除一些杂交制种技术外,知识产权保护难以有效实施;农户众多且分 收入低,法制意识淡薄,以有偿服务方式促进成果对接与转化较为困难。
(四)科技人员和农民利益保护难
农业科技成果在推广应用中,要面对自然灾害、成果自身不成熟、人为操作不当等引起的各种问题,目前对此还没有完善的评判机制和有效的 途径。由于农村法制不健全和农民法制意识的淡薄,科技人员常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对非成果自身缺陷造成的损失,多数也以维护农村稳定为前提而片面使科研单位利益受损。面对假冒产品等侵权问题,科研单位对打假力所不及;当假冒产品侵害农民利益时,也缺乏有效的 机制。
(五)农业组织化程度低
一是农民在专业合作组织中的主体地位还得不到应有的体现。相当一部分专业协会、研究会、同业公会等主要是由政府部门创办,或挂靠在农 关职能部门及其事业单位。这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官办色彩较浓,受政府部门的影响较大,依赖性强,反映农民的诉求和利益不充分。二是缺乏宏观政策引导。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不少,但规模不大,且分属多个部门,归口 混乱,工作难以协调。三是组织框架松 组织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较为突出,内部机制有待规范,同时缺少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规模普遍较小,覆盖面窄,带动力弱。四是服务内容较为单一,合作层次不高。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整体实力不强,大部分只能以技术交流、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为主。
第四节 推进福建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的运作模式与机制
台湾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已创造了许多典范的例子。在比较分析闽台农业科技研发体系及其 政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源头政策和组织机构,以及两岸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存在的问题与教训的基础上,借鉴台湾的经验,提出福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模式与机制,以期为推动海峡西岸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发展、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提供参考。
一、推进福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运作模式选择
(一)政府主导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模式
政府主导型模式指通过行政指令将各个环节、单位衔接起来共同完成某项科技成果的研制、开发、推广、扩 程的组织模式。
该类组织模式是我国及多数发展中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常规组织模式,是政府主导型科技成果转化体制下最主要的转化组织模式,主要应用于全局性、重大及公共产品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涉及食物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体现公共性质的大宗农副产品的种养殖技术和适应小农经济生产模式的科学技术推广方式的推广,以及那些知识产权无法在市场上得到有效保护的,难以物化的农业共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如: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技术、测土配方优化施肥技术、水稻免耕轻型栽培技术等的推广。
该类转化系统一般由政府行政 部门、科研机构、推广机构及辖区的农户构成。全局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通常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同科技 部门统一领导,研究机构及推广站、品种改良站等推广机构负 体计划的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之间关系紧密。在无重大体制改革发生的情形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职能部门或机构的自身存在及其职能具有一定的连续性、稳定性。作为技术受众的农户在整个转化系统中处于被动接受地位,通常只能在各自所属辖区内获得相应的技术服务或支持。
该组织模式下形成的转化系统内部主要依靠行政计划驱动,通常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研究机构、推广部门生成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再拟定技术推广方案,确定推广目标、推广方式、推广手段,逐级分解任务后层层下达指令,并通过目标 考核机制强化当事人责任意识、加大计划执行力度。
该模式的动作过程,可借鉴台湾的经验,充分发挥基层农民组织在成果转化中的功能和作用。乡镇一级的农技推广部门,要与当地农业技术协会密切配合,通过当地民间技术协会、专业服 织来推广相关技术成果。
(二)产学研集成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台湾十分重视目前产学研联合的科研体制改革,把加强产学研(即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科研攻关体系作为重点。其主要特点是:建立具有活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群;以产业为依托的大学及研究所等的学术研究机构;对知识人才的吸引力。产学研的有机结合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培育了技术人才,在把知识转化为社会生产力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已被证明是推进科学研究同经济建设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其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产学研集成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是指以技术集成、组装、配套为主,联结大学、研究机构、企业共同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模式。该模式表现为以下2大特点:一是通过依托大学、研究机构、企业设立的中试中心(中介),技术需求方、供给方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同担、互利互惠的利益约束与激励机制,减少了科技成果的无效供给;二是经过中试、熟化、配套形成的产品或可操作的应用技术能直接满足市场需求或扩散,容易进入规模化生产的商业化或产业化阶段。
根据农业企业科技需求的特点和制约因素,实现产学研集成型转化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模式:
1.农业企业作为科研主体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农业企业作为科研主体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其前提是:农业科技系统开放,使农业企业由农业产业系统或中介系统进入农业系统(见图3-1),实现科研单位和高校(人才、试验基础等)与农业企业(资金、设备等)的优势互补,使科技成果从开始立项、选题时就符合农业企业的科技需求。这种模式科研与生产相互融合,针对性强。虽然成果转化也需要经过小试、中试等环节,但是由于农业企业一直是整个过程中的主要力量,因此缩短了成果转化的时间,提高了成果转化的速度和效率。这一模式能够有效 科技供给与科技需求脱节、农业科技系统与农业产业系统对立的问题,同时又能激发农业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分担政府农业科研投入的压力。
但该模式要求科技成果的市场前景好,企业具有较强的吸收转化能力,同时,技术市场、风险保障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等软硬件配置较健全,比较适应重大关键技术向大中型农业企业的转化。
2.农业企业作为中介主体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农业企业作为中介主体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见图3-2),是让农业企业作为转化过程中的中试、熟化、综合配套等环节的主要力量,完成小试成果的后续熟化,然后采用该项成果或将中试成果进行转让。该模式中,农业企业与科研单位和高校在转化的中介系统中实现了有机结合,弥补了农业科技系统成果转化动力不足的缺陷,拉动实验室成果顺利通过中试环节,可以实现沉淀于农业科教系统的优秀成果向农业产业系统的转化,实现农业科技成果的使用价值。
该模式要求农业企业完成成果的中试,并将中试后的成果直接应用于本企业生产或再转让给其他农业企业生产,获得新的中试或生产线、开发各类动植物新品种、开发新产品、建立生产基地等等,并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农业科技成果通过技术市场向农业企业转化的模式
农业科技成果通过技术市场向农业企业转化有以下几种形式(见图3-3):一是农业科技成果所有权的转移,即农业科研单位或高校将已经完全成熟的商品化成果所有权转移给技术市场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获得了成果的所有权;二是农业科研机构或高校委托中介机构 寻找相关的科技成果需求方,中介机构不拥有成果的所有权,发挥成果供求双方信息沟通与咨询的作用;三是农业科研单位或高 接进入技术市场交易,中介机构为其与农业企业提供交易场所,如成果展、成果交易会等。
该模式的农业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产权明 成熟度高、商品化程度高、价格较易 等特点,要求中介机构了 果的有关技术指标、市场状况等,以及其他技术市场规范等保障措施。由于分工细致、明确,该模式减少了农业科技系统转化科技成果和农业产业系统寻求成果科技的费用和时间,在一定程度上也分担了农业科技成果的风险。
(三)技工农一体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模式
技工农一体化农业技术型企业或生产企业通过契约形式将科技成果研究与开发、推广环节衔接起来共同完成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一种组织模式,主要应用于可物化或傻瓜化的私人产品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技工农一体化模式下的转化系统一般由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及农户构成。因参与主体自身功能、特性的不同,系统结构不尽相同。实践中主要形成2种基本结构:一是“科研机构+农业生产企业+农户”,具有一定市场地位、生产规 农业生产企业,依托科研单位研究与开发出生产所需的“傻瓜化”技术方案或成熟的物化技术,再通过技术服务或产品销售传递到农户;二是“农业技术型企业+农户”,具备一定研究与开发力量的技术型企业,如种鸡、种猪场,通过自身技术开发活动开发出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新技术方案、新品种,然后通过购销活动传递到农户。上述2种情形各方联结形式决定各自结合的紧密程度。农业生产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通过长期合作协议结合的紧密程度要远高于单纯的交易关系或短期合作。农业企业与纳入其自身产销系统的农户间结合的紧密程度要远高于仅存在购销或技术服务关系的农户。
该模式下参与各方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主体,利益机制是连接各方的纽带,各方通过市场机制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经营决策,并通过契约形式明 f 利。“科研机构+农业生产企业+农户”模式下,农业生产企业通过市场机制与相关科研机构达成技术转让或合作开发协议,与农户达成技术商品购销或技术服务协议。“农业技术型企业+农户”模式中,农业技术型企业必须面向市场、面向生产实际,开发出技术上成熟可行、经济上合理的物化技术、新品种和技术方案,以满足农户实际需求。
从上可见,相对于行政 部门计划推动型组织模式,技工农一体化组织模式具有灵活的面向市场的运行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始终面向市场或生产实际需要;参与各方以利益机制为纽带,以契约为实现形式,各方 明 利益直接;但科技成果转化覆盖面、受益面受制于农业企业的发展规模、经营能力,也由于难以运用行政手段强迫执行,从技术研发到推广、普及周期较长。
(四)农业合作组织协同型模式
该模式指以各种专业技术协会、专业性服 织为主导联结技术供给方与技术需求方共同完成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一种模式。该类组织模式基本结构为“技术供给方+合作组织+协会会员”。其中,合作组织发挥组织、传播、扩 技术的主导作用,技术供给方较为多样,技术来源多元化。该类组织模式主要有以下2种运行方式:一是合作组织通过聘请技术专家开展讲座、咨询,分发技术资料等方式向协会会员传播新技术;二是首先由懂技术、会经营、善 的乡土能人或重点专业户在实践中总结技术、经验或学习、掌握新技术后,再向协会会员传播。合作组织协同型模式在农村简单易学的实用新科技成果转化中具有明显的成效,互助合作机制克服了农村依靠邻里之间自然传播的分 、随意性,提高了农村实用新技术扩 组织程度和扩 度。但由于受到协会会员自身素质以及协会组织、扩 技术能力等多重因素限制,该类组织模式难以承担或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五)农业科技园区辐射带动型模式
该模式指通过农业高科技园区集成、组装、辐射、扩 业新技术、新产品,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模式。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农业高科技园区或科技示范区,以单个或多个品种为核心,通过依托大学、研究院所等技术力量和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发展成为农业新技术开发、集成、中试及生产示范基地,引进、吸收国内外技术成果、种源、智力的操作平台,农业实用型专业技术骨干培训基地和高新技术扩 辐射源。农业高科技园区能够通过科技示范效应合理引导农业企业或种养大户调整、调优农产品结构,通过向提供良种良法、配套服务,逐步培植起科技含量高、区域特色明显的产业。不同规格、层级的高科技园区要求和建设条件不一,投入规模依据园区大小 ,从而该模式具有在某一范围推广的内在可行性。从我省农业科技园区发展实践来看,各地方先后涌现一批包括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示范片区(片)、现 业园区、生态养殖示范区等园区,但部分园区一味追求高规格、上 、大规模,提出不切实际、缺乏科学论证的建园设想和思路,忽视科技、生产、市场有机结合,造成大量科技资源、人力资源及经济资源的巨大浪费。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必须切合当地实际,对园区的功能、规模、发展方向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注重科技、生产、市场的有机结合,促进设施、品种和技术的有效融合,充分考虑周边养殖户的意愿、利益。
结合我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状况,为进一步优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模式,要充分考虑以下几点:一是组织模式的选择要充分考虑科技成果本身的特性以及技术接受者的特点。针对覆盖面宽、受益面、公益性强的一类科技成果,要充分发挥行政 部门在统筹协调科研、推广、行政系统资源,集中配置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优势。对于使用难度较大或保密要求较高的一类科技成果,则要注重发挥企业、合作组织以及技术交易市场等的运行灵活的优势。同时,组织模式的选择,也要充分考虑到技术接受者的具体情况。二是组织模式的运行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并非稳定性越高,组织模式运行效率就越高,基于市场方式连接的一类组织模式,在稳定性没有遭到破坏时的运行效率往往要高于依靠行政方式连接的一类组织模式。三是政府要充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公共产品类的科技成果转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集中配置公共资源加快成果转化。对于准公共产品类、私人产品类的科技成果,政府要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技术交易市场、实行优惠财税政策等,为加快这一类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四是大力发展基层农民协会组织,发挥他们在技术成果转化中的作用。五是农户的根本利益要得到充分的保障。相对于农业企业,农户目前仍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主力军,是农业科技成果的主要接受群体。如果不能保障好他们的根本利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就会动摇。
二、推进福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建议
(一)对农业科技成果进行明 类, 不同类型的技术由不同的推广组织执行
政府必须对农业科技成果按技术类型、按公益性程度、按区域、按生产阶段等进行科学、系统地分类。把农业技术推广分为公益型、市场型和混合型(公益型+市场型)。按照不同农业技术推广类型,对其功能进行准 位。在此基础上 应当而且也只能由政府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部门承担的成果,可以部分或完全推向技术市场交易的成果,可以由企业和民间组织来承担的成果。这样可以使具有不同特点的成果分别由不同的中介机构承担对应的转化任务。
(二)改革创新农业科技成果供给体系
一是调整农业科研机构设置。适应农业产业结构及其调整的需要,将农业科研机构改为按自然经济区域设置。首先,对省直各有关部门所属的农业类研究机构进行优化整合。其次,整合省与设区市农业科研机构,将后者改为区域性研究或实验中心。再次,整合县农科所,除保留少数基础较好、对当地特色农产品贡献较大的外,将其余研究所与当地推广部门合并,重点承担上级推广部门、科研或教学单位的推广任务。
二是调整学科设置。在研究机构整合的同时,撤并已不适应生产需要或是重复设置、没有优势和特色的专业学科,增加现代农业发展急需的产前和产后相关专业以及一些新兴学科,如农产品加工、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农业环境科学等,缩减小宗作物、冷僻专业的研究,集中力量开展大宗作物、农产品加工、农业高新技术等研究。
三是是建立研究与开发的良性互动机制。(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科技体制改革精神,对农业科研机构进行分类改革,按照公益类、开发类、中介服 等不同类型进行管理,尽快建立三者分工合理、衔接有序的农业科技体系。(2)调整立题方式,吸收生产 部门、科技推广部门和企业人员参与立题论证,注重面向生产与市场的需求选题,重点选择一批针对性强、带动力大、能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农业技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商品生产要求进行配套的系列技术攻关。(3)调整成果评价标准。相对淡化鉴定成果、获奖成果,强调和突出产品、工艺乃至企业等物化形态,强调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与此相对应,成果评审要由现有的“专家评审”逐步转为“专家评审”与“市场评审”、“用户评审”和“效益评审”相结合的机制,推进科技成果评价与生产应用、市场经营的内在结合。(4)对科技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不同类型研究机构间人员的有序流动。允许中介服务型、开发型研究机构中保留一部分非赢利机构的研究编制,用于稳定部分高级和急需人才。
四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较大型龙头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根据龙头企业各自不同规模和特点,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较大型的龙头企业整合现有技术资源建立技术中心,建立健全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加大企业对技术创新和研究开发的投入。通过整合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转换经营机制,尽快形成一大批产业关联度大、技术装备水平高、经济实力雄厚、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并创出一大批农产品名牌,使其在国内外市场中占有相当份额。帮助重点龙头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创新意识、善经营、懂 的企业家和高素质的技术带头人,进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研发,提高生产装备水平,实施名牌战略,培育核心竞争力。
(三)完善不同形式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一是创新政府主导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我省各级的农技推广机构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力量。当前的任务是要对其实施全方位改革创新,发挥其优势,规避其弱势,建立县乡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辐射机制。县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必须完全履行公益性职能,发挥县级农技推广机构在基层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核心中介作用,实行以县为主的垂直管理体制,强化和更好地发挥作为农技推广网络中枢的县级农技推广中心对乡镇的农技推广机构的协调指导作用,充分发挥其广域科技服务的能力,利用其较好的基础设施条件。
强化农技推广机构科技服务的主要方式是进一步整合专业,探索按区域产业需要设置内部机构的模式,优化专业人员,拓宽服务范围,增强服务功能。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应该顺应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的结构调整趋势,实行按自然生态条件和产业布局设置区域农技推广机构,并将其作为县级农技推广机构的派出(分支)机构,制定并严格执行一整套针对改革后的农技推广机构职能和特点的 制度、工作考核评价制度、人员录用制度和激励机制,确保达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履行好公益性职能。
实行全员聘用制。实行农技推广行业执业资格准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进行定期业绩考评,实行有效的激励机制,把综合考评结果与精神鼓励、物质奖励、职务(称)晋升、培训深造机会以及其他必要待遇紧密挂钩。
实行全员培训制度。根据机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服务区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合理的人才培养计划,使全员具备新阶段做好技术推广的基本技能,并使这些技能随科技发展而不断充实和更新。
二是大力发展市场型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广泛参与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在农业技术推广具有资金、人才、市场销售的优势,鼓励龙头企业以多种形式向农民推广技术,回收产品,通过产后的加工和市场销售服务,带动一大批农户实现农产品增殖。同时,加强龙头企业与农业科研、教育、推广部门之间的联合,推动跨地区、跨专业推广机构的科技合作,拓宽市场型农业技术推广的范围,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市场型农业技术推广的多元合作机制。
(四)加大对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政府投入,鼓励多元化投资,提高转化经费的使用效率
一是加大对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政府资金扶持力度。要改变财政支持不足的整个局面。首先就要在思想上深刻认识到健全农技推广体系是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增强农业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应逐步提高政府财政对农业科技推广的投入。既要增加中央财政投入的比重,根据各地农业人 耕地面积等指标将资金公平合理分配,又要保证各级财政的资金到位;既要明确财政投入的用途,又要确定人员经费、培训费、试验示范等业务经费的比例;既要改善投资结构,使农业技术推广与农业生产的实际相衔接,又要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
二是加强经费 ,提高使用效。目前,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主要有丰收计划、星火计划等。推广项目的经费是先通过当地政府再到技术推广人员,是逐级下达的,中间的环节过多,从而造成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资金不到位与流失的现象。如果建立专项的农技推广项目经费,实行基金化 ,通过竞争申请或公开招标,可以有效地提高技术推广效率,使有限的技术推广经费得到最有效利用。
三是扩宽渠道,鼓励多元化投资。在物化程度比较高、市场潜力比较大、竞争性强的技术推广项目上,政府部门要多鼓励企业、集体、民间等各个主体投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扩宽农技推广经费来源渠道,放开一些在市场经济中可以得到回报的农技推广项目,缓 府的财政压力。将国家有限的经费重点投资在基础性和公益性的技术推广项目上。
(五)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产、学、研结合
近几年来,国内外创造了“产、学、研三结合”、“科研、生产、销售联合体”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新体制,使农业科技的研究、培训教育、农业企业生产、农产品市场销售等环节紧密结合起来。农业院校及科研机关与经营农业的公司及乡镇企业,甚至农业专业户相互沟通,一方尽量发挥自己优势,为他方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人才;另一方则为农业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财力和物力支持,各方互惠互利,取长补短,共同发展。相对于福建来说:
一是创造各种有利的环境条件,鼓励和推动科研机关和科技人员送科技下乡,同乡镇企业和农业经营者签订各种技术承包合同(例如良种栽培技术、防治病虫害、农业机械设备使用与维修、兴办农业高技术产业等合同),千方百计缩短高新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的转化周期,使科学技术尽快转化为农业生产力。
二是重视推广兴办科技商店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这是一种常设的农业技术市场,进行技术贸易的买卖双方在店内可以不受时间约束地进行技术商品的交易,不仅经营本地科研部门和工厂的技术商品,而且可以把国内外其他地区的先进科技成果引进交易。凡是有利于繁荣农业技术市场、促进现 业产业发展的方式方法都可以试验,总结出好的经验,及时推广,不断提高。
三是通过科技经济一体化等组织形式,将农业技术供给者与农户的经济利益相挂钩,形成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共同体,既能调动技术创新、推广者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增加技术选择与推广的 感与约束力,又能调动农户采用新技术的主动性,克服其技术风险回避心理,增强农民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和技术应用能力,提高技术应用效果和潜力。
四是运用现代企业制度,组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农业科技企业或中心,形成一种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的技术创新与技术转化的现代企业 机制。使之一方面不断按照农业技术市场的需要,研制并提供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另一方面不断完善技术交易后的服务、指导、咨询功能,使农业技术更易被农民接受并产生更大的技术效应。
五是建立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稳定技术合作平台,加快高校、院所技术向企业转移,缩短技术转让周期,降低企业引进技术或创新成果的交易成本。依托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力量与人才优势,联合开展农业科技成果的中试、转化、展示、咨询服 至产业化活动。对企业核心研究计划、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建立技术承包方式,委托大学或研究机构为企业开展合同研究,或通过企业、政府、研究开发机构共同组成技术开发联合体,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问题,研发新产品、新工艺,为企业结构优化和现 提供稳固的技术支撑。企业通过合同研究获得独享或与合作者分享研究成果,在生产工艺革新、产品更新换 程中,拥有直接产生或其主导下产生有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提高产品竞争能力,从而形成企业“科研----生产----再科研”的良性循环研发机制。具备条件的农业科研单位可以以各种形式进入农业企业,比如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研究生、本科生在企业进行实习,科研单位将技术入股到农业企业,科研单位与企业以股份制的形式共同成立农业科技型企业等等。农业企业可以与科研单位鉴定合同,委托科研单位为其培训技术人员、管理人才,利用科研单位的实验条件进行生产过程中小型技术难题的试验。
(六)大力扶持发展农民合作组织
无论是公益性成果转化,还是商品化成果转化,都要培育和发展民间科技组织,特别是以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为 的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政府主导的公益性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将分散农户的科技需求集中起来,既提高了农业科技成果需求能力,使农业科技成果走向千家万户,又在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农技推广机构、农业企业与农户之间构建起桥梁,及时传递和沟通双方的信息,有效地弥补了转化过程中真正 农民利益的中介空白。对于在以农业企业为中介主体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弥补分散个体农户交易谈判、市场竞争的弱势,与农业企业进行抗 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另外,农业企业所推广的物化技术成果是为了保证其生产原料的稳定供应,农业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合作组织再通过合作组织的章程约束农户的行为,这样又能够保证农业企业和农户无论原料的市场价格如何变化,都能够履行合同,避免双方利益的冲突。
目前我省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大多为松 ,辐射力不强,所涵盖的农户仅占总农户的百分之几。因此,帮助和扶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其发挥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承上启下的作用和维护农民利益的作用,显得非常重要:
一是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台湾农民组织特别是农会历史悠长,内涵丰富,社会影响很大,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但却不能盲目照搬和模仿。因为一方面台湾农会所具有的政治性不符合我国大陆情况,另一方面台湾农会所赖以生存的信用和保险业务,近期在我省也无法开展。尽管这样,台湾农会的一些成功做法仍可为我所用。如民主 机制的建立,内容丰富的服务,特别是农民自发组成的产销班,都是我们可直接学习利用的。目前,大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已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 我们要以此为契机,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在组织机构设置、民主管理机制建立、服务项目 、业务活动开展等方面,加大指导工作力度,使农民专业合作依法成立、依法规范,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台湾农会的建立和发展,每时每刻都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如各级政府的资金注入,法定业务范围内的免税,各项农业项目的实施等。而在国内尽管也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但总的看,力度不够,有的落实不好,有的根本就未能落实。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农民专业合作社 于起步阶段,政府的支持和扶持尤其必要。从目前情况看,当务之急就是将政府已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好,包括资金扶持、税收减免、用地用电优惠等方面。同时,要积极探索其他扶持措施,要选择具备条件的合作社进行支农项目实施,农业开发项目实施的试点工作。借鉴台湾农会的做法,制定有关人才流动政策,鼓励高水平的经营管理人员到合作社任职。在合作社业务开发上,可进行资金互助、保险等试点,以提高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增强合作社经济实力。
(七)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园区在农业科持成果转化中的辐射带动作用
加快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要坚持高新技术和适用技术并举的方针,科学规划,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加强对农业科技园区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政策,实施部门联合,力量整合,健全对农业科技园区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强园区自我创新能力建设,以龙头企业为基础,广泛吸引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实力雄厚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等社会力量参与园区建设,加强农业技术的组装、集成和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科技园区的农业现 、产业化和标准化水平;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区域优势,突出地方特色,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优化,以先进适用技术为支撑,促进传统农业的改造与升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
一是加大对园区的支持力度。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征,各级政府应不断加大对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将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纳入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与地方科技发展计划,并作为农业基本建设的主要内容给予资金支持。重视农业科技孵化园的培育,大力引进和积极培养人才。切实加强园区建设管理,建立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园区企业化经营模式。积极开拓产品市场,实现资本增值,为园区新发展积累资金,实现园区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出台扶持农业科技园区的一系列政策,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为园区建设提供信息、科技、资金、政策、法规、组织等方面的服务保障。
二是明 区规划建设任务。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发挥区域优势,因地制宜 园区的功能、 和产业结构,制订好科技示范园区建设规划,进行科学论证,把园区建设
- 下载地址 (推荐使用迅雷下载地址,速度快,支持断点续传)
- DOC格式下载
- 更多文档...
-
上一篇:综合配套改革与深化两岸交流合作
下一篇:附件:《莆田市"十二五"建设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前沿平台专项规划》
点击查看更多关于两岸电子化政府的相关文档
- 您可能感兴趣的
- 政府采购电子化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 电子化 商务电子化 档案电子化 金融电子化 金融电子化公司 人事档案电子化 电子化移交
- 大家在找
-
- · protel99是什么软件
- · 清华大学出版社官网
- · 微机原理上机指导
- · 电脑系统怎么装
- · 数字电子时钟电路图
- · 环境科学概论课件
- · 社会学考试试卷
- · 广工大学物理实验视频
- · 3DMax道具建模引言
- · 74ls595
- · 人大管理会计课件
- · 初中问题学生个案分析
- · 有关继续在教育的论文
- · 变分法课件
- · mfc7420驱动安装
- · 高考数学一轮复习教案
- · 复摆测重力加速度
- · 图解中餐折杯花
- · 动力电电价
- · 麦克风混响器下载
- · 安徽新华学院校园网下载地址
- · 论述心理学的实践意义
- · 南航oa网
- · 日本名片胶印机
- · 单片机测试电流
- · 安卓gps导航凯立德
- · 五菱之光电喷工作原理
- · 电子电工实训
- · 我要自学网word
- · recovery刷机教程
- · 驾照考试路考视频
- · 公车管理系统需求分析
- · 中职心理健康教案
- · 2011高考试题下载
- · 手机控制电脑
- · 洪荒之时间祖巫
- · 动物世界全集
- · 关联图法案例分析
- · 四川省南充天气预报
- · 安防监控毕业论文
- 赞助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