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邹安发〔2010〕33号 关于印发邹平县《生产安全事故 现场分析会》、《邹平县安全生产事故 约谈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滨政办发[2010]15号)文件精神,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邹平县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邹平县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邹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邹平县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省委〔2008〕17号、滨发〔2008〕21号、滨政办发〔2010〕15号、邹发〔2009〕9号文件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政府监管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是指发生典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为使其他镇办、开发区、同类行业、企业引以为戒,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会议,亲临事故现场,听取事故情况介绍,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现场触动思想,起到警示作用. 第三条 参加现场分析会的人员 (一)镇办,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和"一岗双责"分管负责人; (二)行业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三)同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现场分析会 1、发生一般以上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2、同行业发生典型事故的; 3、事故现场具有较大警示教育作用的; 4、其它有必要的情形. 第五条 事故现场分析会由县政府安委会主要负责人主持,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六条 事故现场分析会,视事故发生等级、性质、类别等情况,确定召开时间,一般在事故基本原因、等级、性质基本确定后3天内召开. 第七条 事故现场分析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事故发生企业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事故发生经过、死伤人数、经济损失估算、救援过程以及采取的安全对策等情况; (二)由事故发生地镇办或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就吸取事故教训发言; (三)县政府安委会领导讲话,就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措施,提出要求. 第八条 现场分析会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发至各镇办、开发区以及有关部门和企业. 第九条 现场分析会结束后10日内,各镇办、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将落实情况报送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邹平县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省委〔2008〕17号、滨发〔2008〕21号、滨政办发〔2010〕15号、邹发〔2009〕9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约谈,是指县政府安委会主要负责人针对安全生产形势,对有关人员约见谈话,进行警示告知,分析当前形势,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制定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三条 约谈分为预警性约谈和吸取事故教训约谈两种.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安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预警性约谈: (一) 超过县政府安委会下达的阶段性事故控制指标的镇办、开发区或有关部门; (二)发生造成较大影响未遂事故的镇办、开发区或有关部门; (三) 辖区内或本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重,极易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安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吸取事故教训约谈: (一)发生一次一般死亡事故或同行业连续发生一般事故(无人员死亡)的镇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二)本行业发生一次一般死亡事故或连续发生一般事故(无人员死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发生一次一般死亡事故或连续发生一般事故(无人员死亡)的企业;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约谈对象 (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及承担"一岗双责"分管负责人; (二)企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五)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约谈内容 听取被约谈人员有关工作情况、事故等方面的汇报,重点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吸取教训、防范事故的整改措施.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八条 约谈以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组织召开.约谈小组由县政府安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主持约谈会,有关专业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安监局负责人为成员,参加约谈会. 必要时可邀请市有关领导和安全管理专家等列席约谈会议. 第九条 约谈时限 约谈原则上在超出阶段性事故控制指标或在事故等级、性质等确认5天内组织进行. 第十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约谈中,被约谈人汇报有关工作或事故情况;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答复;约谈小组成员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要求;被约谈人表态. 约谈情况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派专人做记录,约谈结束后,经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签字后存档备案.有关约谈内容,应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0日内将约谈要求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县政府安委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约谈小组提出处理建议,提交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并实行"一票否决". (一)约谈对象无故不参加约谈的; (二)对约谈要求落实不到位的; (三)约谈后,又发生第四条、第五条有关情形的.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本部门事故约谈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邹平县安全生产预警约谈通知书 2、邹平县安全生产事故约谈记录 附件1: 被约谈单位 主要负责人 约谈类型 被约谈人姓名、职务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具体要求约谈单位(盖章) 年月日邹平县安全生产事故约谈通知书 附件2: 邹平县安全生产事故约谈记录 被约谈单位名称 被约谈人员姓名、职务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负责人 记录人员 参与约谈人员姓名、职务 约谈记录(可 附页) 约谈负责人签字(章): 年月日被约谈人员签字(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