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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 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程监理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招标人不得设定超过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资格要求,不得限制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担任二、三等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招标文件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应当与招标公告的要求一致。
    第五条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压价。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招标人要求创建市优质工程的,监理收费可在标准收费基础上上浮5%;创建省级优质工程的,监理收费可在标准收费基础上上浮10%;创建部级优质工程的,监理收费可在标准收费基础上上浮15%。
    投标人不按照国家现行监理收费标准规定提出监理收费报价的,当作废标处理。
      第六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额度按照工程监理收费的2%计取,不足1万元的按人民币1万元提交。
      投标保证金应当通过投标单位基本帐户转入招标人的专用帐户,不得用现金或通过其他帐户提交。
    招标人或招标 机构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本金与利息退还投标人。
    招标人有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 交方式、金额及对等互保条件,中标人应当响应。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项目实际,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办法分为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类。工程监理收费在200万元以下的应采用随机抽取法,工程监理收费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详附件)。
    第九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项目,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可增设附加项目。附加项目包括总监答辩和监理大纲评审两项。增设附加项目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编制具有工程项目针对性的加分要求。
    第十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对投标人的评分独立说明理由,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项目,若评标结果出现得分相同的投标人时,由招标人参照“随机抽取法”的抽取步骤, 中标人。
    第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担任。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监理工作,不得在 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
    已担任中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中途不得更换。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更换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被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因非监理人原因无法按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经项目质量监 构 后,方可参加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及相关设计资料应按物价部门规定价格出售。采用“随机抽取法”的项目,投标人只需购买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向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的电子版。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和工程实际进度需要,分阶段、分专业要求投标人配备监理人员,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各一份。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要求提交多份投标文件“副本”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授权 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授权代表应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 前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在有形建筑市场公示中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及原因,中标总监业绩和中标人业绩与信誉的加分、扣分项目一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历天。
    第十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不当,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5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评标结果不公 ,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未对异议作出答复,招标人不得进行开标、评标或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项目招标行政监 门投诉。投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之日起10日内提起,有明 请求和必要的合法证明材料。
    就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按该款规定提出异议。在收到招标人答复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就相关事项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招标人无 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除外。异议处理时间不 在前款规定的10日内。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以非法手段或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投诉,也不得以阻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提起异议或投诉。
    第二十条 对不执行本管理规定的,招标工程的监管部门应当 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改 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有关单位和个人 。
    第二十一条 实施全过程监理或其他阶段监理的招标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 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 月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 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4]43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 的通知》(闽建建[2007]20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办法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监理评标办法
    一、随机抽取法
    (一)随机抽取法名单的
    1、近三年投标人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监理过同类、同等或以上的工程项目的;
    2、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近三年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担任过同类、同等及以上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
    3、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参加随机抽取:
    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能承揽新的监理业务的;
    ②拟任监理工程师(含总监)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③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申请书或提交的投标人申请书内容弄虚作假的;
    一年连续发生两起四级或一起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质量安全 事故并承担相应责任的。
    (二)随机抽取法操作步骤
    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按照提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由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法定 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开抽取 该投标人的号码,招标人应当场公开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3、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随机抽取名单;
    4、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此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5、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
    (三)重新随机抽取的条件
    因上一次随机抽取所确定的中标人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进行重新随机抽取,参与重新随机抽取的名单仍为第一次评审通过的名单(本招标项目历次随机抽取被确定为中标人的除外):
    (1)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2)中标人在公示期间,因被举报或投诉,经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 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并被判定为中标无效的。
    备注:
    ① 近X年,是指发布招标公告之起始日起向前顺推X年。如:近两年,是指发布招标公告之起始日起向前顺推两年。
    ② 界定工程项目的工程类别及等级,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中关于工程类别及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综合评估法说明
    (一)评标分项分值分配
    项目
    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企业业绩
    和资信
    仪器设备及
    监测手段
    投标
    报价
    附加项目
    团队
    答辩
    监理
    大纲
    满分值
    50分
    40分
    5分
    5分
    10分
    10分
    (二)评分标准
    1、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分项评分标准
    分项
    子 项
    评 分 标 准
    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满分50分)
    总监理
    工程师
    (满分20分)
    (1)近五年担任过同类、同等及以上的工程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 得基本分15分。
    (2)在上述得分基础上,有以下情形者进行加分或 。
    近五年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的,每项加2.5分;近三年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省级文明工地的,每项加2分;
    近三年获得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及省级以上监理协会授予优秀监理工程师的,每项加2分;
    近一年,因执业过失,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 的,每次扣5分。
    因同一项目被加分或 的,以最高标准为限,不重复计分。加分的获奖项目应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含援川工程项目)。
    (3)拟任总监理工程师未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作废标处理。
    其它监理
    人员配备
    (满分30分)
    (1)监理人员配备人数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得基本分30分。不符合的,该项不得分。
    (2)拟派监理人员(不含总监)若无注册执业资格或未经有权部门培训发证的,每人次扣10分,最高扣30分。
    2、投标人业绩和资信分项评分标准
    分项
    子 项
    评 分 标 准
    企业业绩和资信(满分30分)
    质量保证体系
    (满分3分)
    设立有质量保证体系且通过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单位认证,得3分;
    设立有质量保证体系未通过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单位认证,得1分;
    未设立质量保证体系,得0分。
    监理业绩
    (满分12分)
    近五年投标人监理过一个同类、同等或以上的工程项目,得基本分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同类、同等或以上的工程项目另加1分,加分不超过2分。
    监理企业信誉
    (满分15分)
    有以下情形的可加分:
    ①近一年在全省工程监理行业 等级评定中被评为AAA级的,加3分;被评为AA级的加1分;
    ②近三年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每项加1分;
    ③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及省级以上监理协会授予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的,每项加1分。
    有以下情形的可扣分:
    ①近一年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0.5分;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 的,每次扣2分。被记入福建省建设市场违法违规 的企业,每次扣5分。
    ②近一年在监理投标过程中,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被纠正或查处的,每次扣2分。
    因同一项目被加分或 的,以最高标准为限,不重复计分,加分的获奖项目应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含援川工程项目)。
    3、仪器设备及监测手段分项评分标准
    分项
    评 分 标 准
    仪器设备及手段
    (满分5分)
    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电脑、照相机、水准仪、游标卡尺等仪器设备的得基本分3分,未配备不得分。在此基础上,配备如经纬仪等的另加2分。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分项
    评判标准
    投标报价
    (满分5分)
    投标报价不按照国家现行监理收费标准规定提出的,当作废标处理。投标报价符合现行监理取费标准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1)招标人根据现行监理取费标准规定设定评标基准价;
    2)各投标企业报价每高于或者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5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不为整数时用插入法 (分值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5、附加项目评分标准
    分项
    评判标准
    总监
    答辩
    (满分10分)
    总监述职(满分4分)
    由拟任总监根据项目实际,阐述自己如何组织监理团队做好监理工作及对项目的合理化建议。评委根据述职情况,独立打分并说明理由。
    试题答辩(满分6分,每题2分)
    由评标委员会设计具有投标项目针对性的答辩试题。拟任总监应答3题。评标委员会根据拟任总监在试题答辩过程中体现的专业能力、监理业 验、语言表达能力,独立打分并说明理由。
    监理
    大纲
    (满分10分)
    质量安全控制(满分5分)
    控制目标
    (满分2分)
    控制目标明 2分,不明确得0分。
    控制措施
    (满分3分)
    控制措施可行得3分,不可行得0分。
    投资控制(满分2分)
    控制目标
    (满分1分)
    控制目标明 1分,不明确得0分。
    控制措施
    (满分1分)
    控制措施可行得1分,不可行得0分。
    进度控制(满分2分)
    控制目标
    (满分1分)
    控制目标明 1分,不明确得0分。
    控制措施
    (满分1分)
    控制措施可行得1分,不可行得0分。
    合同和信息管理
    (满分1分)
    合同和信息管理的方案可行得1分,不可行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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