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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市实习导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实习导游人员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发证制度.
    第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实习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实行跟踪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实习导游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实习导游证
    第五条 实习导游人员需经统一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方可取得实习导游证.
    第六条 实习导游人员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考试、考核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八条 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具有实习导游资格.
    第九条 获得实习导游资格、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实习导游证》.
    第十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设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实习导游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实习导游证》由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全市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实习导游证.
    第三章 实习导游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习导游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实习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实习导游证
    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四条 实习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实习导游证三个月: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未经导服中心或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五条 实习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实习导游证两个月: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实习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六条 实习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实习导游证一个月:
    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实习导游证;
    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七条 实习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八条 实习导游证被没收后,由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实习导游证,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实习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证明完成团队行程.
    第十九条 对实习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没收或暂扣实习导游证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第四章 实习导游证的使用时效
    实习导游证有效期为5个月,实习导游员必须在规定时效内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交还实习导游正,逾期不还者,将取消其今后参加导游考试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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