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行政执法案例 > 附件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梳...
  • 附件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梳...

    免费下载 下载该文档 文档格式:DOC   更新时间:2008-11-01   下载次数:0   点击次数:1
    文档基本属性
    文档语言:Simplified Chinese
    文档格式:doc
    文档作者:吴恒友
    关键词:
    主题:
    备注:
    点击这里显示更多文档属性
    附件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梳理结果(6)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依据
    (共30项)
    一,侵犯商标专用权行政调解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二,奥林匹克侵权行政调解
    法律依据:
    《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侵权案件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三,特殊标志侵权行政调解
    法律依据: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四,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政调解
    法律依据: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五,消费争议行政调解
    法律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案件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2,《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第八条"工商所对未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消费者申诉,以自己的名义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工商所
    六,绿色食品标志侵权行政调解
    法律依据: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侵犯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政调解
    法律依据: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九条"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即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应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八,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法律依据:
    国家工商总局《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合同争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九,指定企业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下一页

  • 下载地址 (推荐使用迅雷下载地址,速度快,支持断点续传)
  • 免费下载 DOC格式下载
  • 您可能感兴趣的
  •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案例  工商行政执法办案文书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难点  工商行政执法  工商行政执法约谈范文  工商行政执法风险  2012年工商行政执法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