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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一),(二)两种情况须先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
    4,农业(外地)户口的从业人员,在我市已随原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后继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从事自由职业的,同时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医疗保险;
    5,凡是我市市级统筹范围内具有我市居民户籍的农业户口居民,首次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须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后可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6,2008年年底以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可自愿选择办理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7,对2008年年底以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在职职工选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其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8,首次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一次补缴保费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办理分期补缴,限期为一年;
    9,凡是我市城镇户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10,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已按5.6%比例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应按缴费当期的缴费基数,补缴按5.6%比例缴费期间,5.6%比例与6.8%比例缴费差额部分.退休后按政策建立个人帐户,划拨个人帐户资金;
    11,首次或续缴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设待遇等待期限;
    12,从2009年9月1日开始,凡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医疗保险待遇期内,按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七,划帐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划帐比例:在职人员以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为2.8%,46周岁以上为3.5%.退休人员以本人实际退休费为基数,低于社会平均退休费的,按上年社会平均退休费作为划帐基数.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为4.6%,51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为5.2%,61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为5.8%,71周岁以上为6.4%.
    八,业务经办时限
    每月1至20日办理当月参保,在职转退休,停保,退保等业务;
    21日至24日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核定及扣款期,不办理业务;25日至月末办理次月业务.
    沈阳市医疗保险门户网站:www.syyb.gov.cn
    咨询电话:12333,62161771
    城镇居民参保管理处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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