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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灵活就业人员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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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灵活就业在职转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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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灵活就业人员退保
    三,缴费比例及标准(三县一市缴费比例文件未明确)
    根据沈劳社发〔2007〕36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选择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或6.8%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选择后不允许再变更.选择10%比例缴费的,建立个人帐户;选择按6.8%比例缴费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建立个人帐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目前缴费标准为每年96元,在首次参保月和每年1月20日前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根据基金节余情况,适时调整.
    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6月份公布,每年7月1日按从新公布的缴费基数缴费.灵活就业等人员退休后须继续缴纳大额保险费.
    四,市级统筹相关政策及待遇(三县一市相关待遇政策未明确)
    1,市内五区及于洪区,东陵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等人员须从2009年1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三县一市须从2010年1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
    其中,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参军,年龄未满25周岁和户口后迁入本统筹地区等人员,在此期间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2,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缴足最低缴费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必须以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选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的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3,外埠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房主及其在同一户口薄的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均可参加我市医疗保险;
    参保方式有三种:
    (一)是在我市有就业单位的,可以由单位为其办理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无就业单位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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