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加文章开头段)
一,风险投资的基本特征
风险投资也叫创业投资,一般是指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高风险性
风险投资的对象主要是刚刚起步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目标常常是"种子技术"或构想创意,处于初始设计阶段,尚未经过市场检验,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失败的几率很大.有些项目在进行一段时间后被证明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成功.有的项目在立项时是先进的,但到完成时别人已捷足先登获得了专利或抢占了市场,或者出现了更好的替代产品,或者市场需求发生了变化,从而失去了意义,不得不放弃.有的科技成果本质上是成功的,但受传统观念的约束,尚不能为市场接受,从而难以取得预计的效果.因此,高风险性是风险投资的本质特征之一.
(二)高收益性
风险投资是一种着眼于未来的战略性投资,风险背后蕴含着巨额利润,即预期的高成长,高增值.风险投资项目一旦成功,能够生产出性能优良,价格便宜,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产品,获得巨大的市场份额或开拓出新的市场空间,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风险投资之所以经受很长时间考验,并没有因为高风险而衰落,反而愈显蓬勃发展之势,关键是其具有风险损失补偿机制.风险投资所追求的收益一般不是红利而是在风险资本退出时的资本增值,即公司上市时以15倍以上的市盈率套现,获取高额回报.预期的高成长,高增值是其投资的内在动因,高收益性在风险投资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来.
(三)高投入,低流动性
许多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项目需要很高的投入才可能获得成功,如集成电路,核电站,航天器,通信设备,生物技术,基因工程等项目,没有相当大的资金投入,就不可能见到成效.风险资本往往在高新技术企业创立初期就投入,此时企业往往出现亏损,随着科技开发成功和产品市场的不断开拓,此时竞争者不多,产品能以高价格出售,可获得高额利润.当产品进入成熟期,生产者逐渐增多,超额利润消失,此时就要清理资产,撤出资金去从事其他新项目投资.往往通过企业上市,在资本市场将股权变现收回投资,获取回报,继而进行新一轮投资运作.若出口不畅,将导致撤资困难,风险资本的流动性降低.
(四)高技术性
风险投资大都投向高技术领域,向那些新创立的,有巨大发展潜力的高科技性质的企业或产业投入权益性资本,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来追求高收益.高技术产业由于其风险大,产品附加值高,因而收益也高,符合风险投资的特点,因而成为风险投资的重点领域.在向高技术企业投入资本的同时,也参与企业项目经营管理,与企业结成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风险投资者要参与企业管理,自身素质要求很高,必须掌握现代科技,金融投资,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风险投资发展中的问题
(一)投资主体单一,资金渠道狭窄,资金缺口大
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政府和银行资金大约占70 % ,大大超过美国等发达国家不到9 % 的比例.居民投资理财渠道不宽,储蓄存款增速加快,很少用到风险投资领域.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和其他民间资金等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渠道和运作机制尚未建立.据统计,2000年末全中国拥有风险投资公司近100家,风险投资资金仅有 94亿元,实际项目投入只有 16亿元,这一规模仅是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所需资金的1%.同时,单个风险资本规模偏小,一般只有几千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很难支撑大型科技项目,不能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需要.
(二)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运作不够规范
我国风险投资才刚刚起步,缺乏具有相应科技知识,管理经验,懂金融投资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现有的风险投资人才队伍从知识结构,思维方式与行为模式及品格特征等方面都还不能完全满足风险投资的要求.现有风险投资机构大都由地方政府创办和资助,目的主要是为了发展本地的高科技产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搞活地方经济,这与遵循"高风险,高收益"的真正意义的风险投资基金有很大的不同;风险投资基金大部分来源于政府,通过政府或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公司进行管理运作,出资人与管理人一体化,监控机制不完备,资金运作者和政府官员双重身份,使其对投资缺乏责任感,还容易出现行政干预.
(三)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乏力
《风险投资基金法》,《风险投资公司法》尚在制定中.过去制定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专利法》等法规未考虑风险投资的运作特点,在许多方面未能给风险投资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一项技术开发成功,立即就有许多仿冒者出现,争夺市场,由于仿冒者不承担前期开发费用,其成本低于原技术开发者,使开发者处于竞争劣势,通过打官司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又要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侵权者尚未受到惩罚,原告方已筋疲力尽.以上这些都阻碍着风险投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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