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审计局审计复核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审计规范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规范审计复核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复核是指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下同),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和综合处依法对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和各类审计业务文书(代拟稿,下同)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我局实行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和综合处三级审计复核制度.三级复核各有侧重,审计组组长主要对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进行复核,审计业务处负责人主要对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代拟审计业务文书进行复核,综合处主要对各类审计业务文书进行复核.
第四条 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和综合处分别按照本办法中所明确的复核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复核,签署或出具书面意见(见附件2,3),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审计组组长复核的内容
(一)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二)审计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七)必要时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业务处负责人复核的内容
(一)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七条 综合处复核的内容
(一)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四)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业务处提请综合处对审计业务文书进行复核时,应当向综合处提交以下材料(附件1):
审计业务文书;
承诺书;
(三)审计方案;
(四)主要事实的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五)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六)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说明或修改意见;
(七)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八)审计业务处负责人的书面复核意见;
(九)其他需要材料.
第九条 综合处在收到或退还审计业务处提供的复核材料时,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条 综合处应当在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补送资料时间),审计业务处负责人应于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于撰写审计报告前在审计工作底稿中签署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文书经综合处复核后,由审计业务部门送主管局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由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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