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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同龄退休问题资料集
    ——政策,案例与观点
    北京社会性别与发展(GAD)每月聚会
    2009年2月
    (2007年8月中国妇女报社等"共建共享和谐社会妇女高层论坛"资料,2009年2月北京社会性别与发展GAD每月聚会修订,部分案例由刘明辉教授提供,编辑:吕频.电子版可于www.china-gad.org下载)
    目录
    法律政策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选摘)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
    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二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a) 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b) 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c) 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d) 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作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e)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f)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g) 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第三条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四条
    1.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或分别的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2. 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第五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 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作法;
    ……
    第十一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的权利,特别是:
    (a) 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b) 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 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d) 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
    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选摘)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部分
    第三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第三部分
    第六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
    第七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或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
    (甲)最低限度给予所有工人以下列报酬:
    (1)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
    ……
    (丙)人人在其行业中适当的提级的同等机会,除资历和能力的考虑外,不受其他考虑的限制;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选摘)
    国发(1978)104号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岁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选摘)
    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选摘)
    (1982年2月20日)
    ……老干部离休退休年龄的界限,考虑到当前干部的实际状况和接替条件,应当规定:担任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干部的,正职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岁.担任司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当然,个别未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因身体不好,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过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休退休.另一方面,个别虽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因工作确实需要,身体又可坚持正常工作的,经过组织批准,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暂不离休退休,继续担任领导职务.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选摘)
    国发(1983)141号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第二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第三条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
    国发[1983]142号
    (1983年9月12日)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教育,卫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考虑到脑力劳动的特点,决定在一九九○年前,对在上述单位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历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中,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一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一至五年,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人员的退休年龄,仍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上述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一般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工作.
    本通知下达前已经退休的不再复职.如确因工作需要,本人愿意且身体健康的,各单位可临时聘请他们工作.聘请条件及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选摘)
    劳人科(1983)153号
    1983年12月3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干部的特点,颁发了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3]142号文件.为了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我部对文件中的若干问题作了说明(详见附件一,二),现发给你们,望切实做好科学技术干部的退休工作.有什么经验和问题,及时告知我部.各地区,各部门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2]10号文件,积极做好其他干部的退休工作.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暂行规定》第二条对高级专家按正,副两档职称规定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最高期限.因此,对高级职称不分档的和未颁发职称条例的行业的高级专家,暂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身体条件确定其是否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延长年限.
    二,《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限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工作需要"主要应考虑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必要性,"身体条件"须符合在延长期间所承担的工作的要求.
    ……
    十,军队系统中无军籍的高级专家,可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十一,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要根据《暂行规定》和本《说明》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的说明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42号文《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其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本《通知》只适用于以下范围:
    在教学,医疗,科研和工农业生产单位直接从事教学,医疗,科研,技术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含建筑师),农艺师以及中,小学教师.
    二,在《通知》规定的延长上述人员退休年龄的条件中,"确因工作需要",一般系指以下几种情况:
    1,已承担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损失的;
    2,新学科和特殊专业急需的;
    3,边远地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
    4,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到工作急需的单位后能发挥较大作用的.
    "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系指身体健康,能坚持八小时工作.
    三,要严格审批手续.凡需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先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表附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本《通知》也适用于上述人员中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日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劳人老〔1987〕2号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女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仍应按照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中:
    一,担任司局长一级以上职务的,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执行.
    二,高级专家和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发〔1983〕142号)办理.
    三,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处(县)级女干部,原则上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一时尚无适当接替人选,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根据本人自愿,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报任免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适当推迟.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退发[1990]5号
    1990年2月27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高级专家退(离)休的规定,做好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专家退(离)休,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 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中的附件一执行.
    二,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对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国发〖1983〗141 号文件中的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四,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队伍的结构,以及高级专家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确定其退(离)休.高级专家退(离)休时,所在单位的领导要事先同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退(离)休后继续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已退(离)休的高级专家,不再重新办理,但要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992]22号
    为了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作用,从培养选拔女领导干部的实际需要出发,经中共中央原则同意,现对县(处)级女干部的退(离)休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六十周岁.
    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本人不愿意延长退(离)休年龄的,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
    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相应职级的女干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专业技术干部按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退(离)休的不再重新办理.
    四,本通知作为内部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组织,人事部门掌握,不转发,不宣传.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选摘)
    劳部发[1995]3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
    75.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选摘)
    国人部发[2004]63号
    五,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
    1.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退职)费以本人退休(退职)时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项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发;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按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3.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选摘)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选摘)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修正,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中国暂不调整离退休年龄
    针对人们普遍关心的离退休年龄问题,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司长焦凯平15日向媒体表示:中国调整离退休年龄标准的时机尚不成熟.
    焦凯平说:"中国人口众多,很多地方在进行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就业方面的矛盾非常突出.而且这个话题非常敏感,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意见也不统一,所以需要慎重地做出决策."
    同时,焦凯平表示,"这次没调不等于永远不调,随着以后大家形成共识,时机成熟了,将来是会解决的."
    据了解,中国目前对男女的退休年龄有不同的规定,男职工60岁退休,女职工又分干部和工人,干部55岁,工人50岁.此外,国家对正常退休年龄以外还有一些提前退休的规定.
    焦凯平指出,这样的退休年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退休年龄偏低,男女退休年龄不同,干部与工人退休年龄标准不同,在界定上容易引发矛盾等等.因此改革的呼声很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杨宜勇曾在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第28届全国大会上表示,中国现在的平均退休年龄是51.2岁,比国外的平均年龄低10岁.过低的退休年龄不利于应对老龄化社会.
    统计显示,中国60岁以上的老人在13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已达11%,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预计本世纪30年代,中国人口老龄化将达到高峰.
    随着人口老龄化,退休人员的增加加重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指出,延长退休年龄能够减轻压力.然而对于延长退休年龄,社会各方的反应并不一致.
    (中国广播网2005年12月15日)
    人保部:男女退休年龄或推至65岁
    本报讯 据《羊城晚报》报道 "相关部门正在酝酿条件成熟时延长法定退休年龄,有可能女职工从2010年开始,男职工从2015年开始,采取'小步渐进'的方式,每3年延迟1岁,逐步将法定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最近透露的这一信息引起各方关注.
    何平是在刚落幕的中国劳动论坛上透露这一信息的.由于未形成养老保险转制成本支付机制,导致企业社会保险费率过高,养老保险金缺口巨大.在这种背景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酝酿延长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有关方案,在2030年前,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将延迟到65岁.
    昨日,记者从劳动部门权威人士处了解到,目前没有收到相关征求意见通知,更没有相关文件出台,应该是一些专家所做的相关课题提出的方案而已.
    广东省社科院社会学与人口学研究所所长郑梓桢认为,推迟退休年龄是一种客观趋势.目前,虽然某些城市表面上还有很多富余劳动力,实际上我国已经迅速进入人口老龄化比较严重的社会,预计再过十多年,就会比较明显地显现劳动力供给下降的情况,因此,即使不考虑养老金缺口的问题,现在考虑推迟退休年龄也确有必要.
    郑梓桢同时认为,"这一问题也不能操之过急,要通过讨论让社会达成共识,要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并且一定要经过立法,应该由全国人大通过!"
    (《新京报》2008年11月6日)
    《北京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选摘)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保护妇女人才,依照有关部门的规定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实现男女平等.
    案例
    女人凭啥无权与男人同龄退休
    "女干部比男干部早退休5年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的男女平等原则."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支行(下称"平顶山支行")职工周香华以此为由,不愿接受单位的退休安排,要求将其退休年龄从55岁延长到60岁.
    10月11日,周香华与平顶山支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在河南平顶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
    早退休,收入少一半
    今年1月,平顶山支行老干部科宋科长给出纳科的周香华打了个电话,"周科长,你到退休年龄了,我给你把退休手续办了吧."
    周香华这才意识到自己已经55岁了.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干部都可以退休.
    周香华有些不服气.自从1989年进了平顶山支行,她自认为工作能力不比男同事差,当年几十斤的运钞箱一个人也就搬了,如今身体尚好,"可为什么男的可以干到60岁,女的55岁却一定要退休呢 "
    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收入.在岗的时候周香华一个月能拿到2000多元,而去年支行有个工龄比她少1年的女同事退了休,每个月只能拿到993元,"很多女同事都害怕退休".
    "不仅仅收入少了一半多,在岗员工的调级,涨工资这些福利,退休的都享受不到."周香华有些憋气,"一样是参加工作,男干部就能比女干部多干5年,收入也高出一截,这算不算男女不平等呢 "
    周香华拒绝接受支行的退休安排,但行里回复说,她已到55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必须退休.
    刚好在四川大学法律系读研究生的儿子李昊放假在家,周香华便和儿子说起此事.李昊支持母亲:"男女平等,这个权利当然应该争取!"
    8月底,周香华向平顶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不服单位让她退休的决定,要求与男职工一样60岁退休.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与李昊一起,义务担任周香华的代理人.
    劳动仲裁调解失败
    10月12日,劳动争议开庭仲裁.这起看似寻常的劳动争议却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旁听席座无虚席,多家媒体记者赶来旁听.
    周香华的委托代理人李昊提出,1978年发布的《暂行办法》有关男,女性干部不同年龄退休的规定与宪法关于男女平等权的规定相违背,构成对女性劳动者的性别歧视.
    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退休年龄是劳动权的组成部分,男女退休年龄也受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条款的限制.宪法规定为男女同龄退休的最高法律标准."李昊在仲裁庭上认为,平顶山支行"仅因周香华年龄达到55岁而让其退休,违反了宪法男女平等的规定".
    李昊认为,《暂行办法》仅基于公民的性别而做出区别对待,且没有阐明这项规定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根据.单从《暂行办法》的简单条文中无法反映如此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合法的劳动权益,反而因此导致了女性干部的劳动权利先于男性干部而终结.
    平顶山支行人事部经理刘新华则认为,做出让周香华退休的决定完全是按照《暂行办法》执行,而周香华也满足这一退休条件,因此让其退休并无过错.
    李昊援引立法法第87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有关机关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据此的任何行为都将因违反立法法而自始无效.因此"《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关于女性退休年龄条款因违反上位法即宪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提醒李昊注意,《暂行办法》是否与宪法相冲突不在仲裁庭的职权受理范围,因此不予讨论."庭上讨论的关键在于支行的决定是否符合现行的法规政策."也就是《暂行办法》.
    由于平顶山支行拒绝调解,仲裁庭调解失败,将于5日内做出仲裁决定.
    最后一步——违宪审查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我国妇女在很多方面的角色还没有被定义在社会领域.我们希望这次仲裁能引起各方面对于男女平等的关注."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说.
    "如果仲裁我们输了——事实上我们也肯定会输,因为这的确超出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那么我们将以不服仲裁决定为由,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周伟告诉本报记者,"但法院也管不了法律本身的问题,所以诉讼我们肯定也赢不了.最后我们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请求,要求对《暂行办法》予以撤销或改变."
    "我们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具体的案件来补制度的不足."周伟说.
    "我也知道支行其实没做错什么,问题出在《暂行办法》.但按照法律程序,我们目前只能选择平顶山支行作为起诉对象."55岁的周香华经历了这个案子之后,对于法律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即使国家要修改《暂行办法》,也要相当长的时间,恐怕我享受不到了.但在我之后,会有千千万万的妇女从中受益的."
    (戴敦峰,《南方周末》2005年10月13日)
    河南退休性别歧视案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8日对周香华诉建行平顶山分行劳动争议案——"退休性别歧视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香华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生于1949年10月的周香华退休前任建行平顶山分行出纳部副经理.2005年1月,建行平顶山分行以周香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周香华认为自己应和男职工同龄退休,单位要求自己55周岁退休的决定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应予以撤销,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2005年10月17日,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裁决如下:因申诉人未提供支持其观点的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故仲裁庭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周香华不服该裁决,2005年10月28日向湛河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法院审理认为,周香华对已满55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并无争议,依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被告建行平顶山分行以此为据为其申报退休的决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并无不当.周香华认为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决定违背了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要求予以撤销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牛仲寒,张春阳,新华网2006年2月9日)
    "平顶山男女同龄退休案"有新进展 当事人提起违宪审查建议
    备受关注的"男女同龄退休案"又有新进展.7月22日,当事人,建行平顶山分行职工周香华已通过挂号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全国妇联提起违宪审查建议,要求将劳动者的退休年龄统一为60岁,年满50岁的女性劳动者可选择退休或继续工作.
    "在仲裁,诉讼失败后,我放弃了上诉,但并不等于我认同现行规定."昨天,周香华对记者说.
    周香华提供的"建议书"有13页,数万字.有70多人签名支持周香华的建议.周香华说,男女同龄退休符合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改革现行退休制度,统一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为了照顾部分愿意退休的女性劳动者的实际需要,以建立弹性退休制度为补充,规定年满50周岁的女性劳动者可以自愿选择退休.
    记者注意到,和周香华共同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还有博士生导师周伟及周香华之子,四川大学法学院2003级法律硕士李昊等人."这次行动是周伟教授提议的."周香华说.
    3月7日,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就国发(1978)104号文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违宪审查建议.建议书指出,退休制度的建立应符合现实的需求,并应与国际接轨.目前,规定男女同龄退休的国家约占60%.
    据了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新闻回放
    周香华原系建行平顶山分行出纳科副科长.2004年10月,建行平顶山分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55岁的周香华应该退休.周香华遂以建行的决定违背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就业权为由,于2005年8月22日向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随后于当年10月28日诉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今年2月23日,驳回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生效.
    (牛仲寒,张海涛,《大河报》2006年7月24日)

    一女工因退休问题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引来各方关注
    本案提要
    2007年2月9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就职工吴莉丽不服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其退休的审核意见而产生的行政诉讼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吴莉丽的诉讼请求".
    在此之前的2006年11月27日,因不服审核意见,吴莉丽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告上法庭,认为该厅违反审核程序,未经原告签字,未核对原告身份证原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愿退休原则",要求法庭撤销该厅同意原告退休的审核意见.
    2007年2月9日,农历腊月二十二,人们正在欢天喜地的置办年货准备过节.但这一天对于家住杭州的吴莉丽来说却有另一番滋味.这一天,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就吴莉丽不服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其退休的审核意见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吴莉丽的诉讼请求".
    在此之前的2006年11月27日,吴莉丽将浙江省劳保厅告上法庭.吴莉丽认为该厅违反审核程序,未经原告签字,未核对原告身份证原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愿退休原则",要求法庭撤销该厅同意原告退休的审核意见.
    据悉,此案的审判引来浙江各地的一些女职工赶来旁听,她们的经历和吴莉丽相同或相似:长期身处专业技术岗位,却在50岁时被迫退休.
    据了解,在浙江全省还有诸多类似经历的女职工,密切关注吴莉丽一案的审理.
    案情回放
    2005年9月5日,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职工吴莉丽刚刚过完自己50周岁生日不到一个星期,便收到公司人事部宣布她退休的通知.
    吴莉丽1955年8月30日出生,1991年调入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
    1995年,企业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公司将她定岗为财务人员.
    吴莉丽认为,根据浙江省有关部门1996《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五点:"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在用人单位内,原工人聘用到干部(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的规定,她在公司担任的"单证出纳"岗位属财务管理部,情况符合上述规定,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55岁退休.
    吴莉丽随即给公司领导写了一份报告,认为自己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同意退休.但公司表示已经给她办理了退休手续.
    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单位在办理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手续时需要携带下列材料:……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女干部选择按工人退休年龄退休,应提供本人退休申请."
    她告诉记者:"退休的事情我毫不知情,退休手续中用的照片是2005年7月公司员工外出时拍的风景照,身份证复印件则是当时坐飞机时购买机票用的身份证复印件."吴莉丽同时向记者展示了一份《浙江省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复印件,表中"职工本人对基本养老金认定意见"的签名一栏是空白,而后面的"退休(退职)核定部门意见"已经填写了"同意该同志从2005年8月份退休(退职)"字样,并加盖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退休专用章.
    退休手续没有经本人签字,单位提交审批时也没有向本人索要身份证原件,作为省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部门的浙江省劳保厅是如何审批同意的 吴莉丽认为,单位提交的退休手续审批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浙江省劳保厅同意退休的意见,违反了《劳动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剥夺了自己的劳动权,遂于2006年11月27日将浙江省劳保厅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2007年1月12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争议焦点是:出纳工作是否属于技术岗位,吴莉丽应在何种法定年龄退休.
    本案第三人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认为,吴莉丽的职位不属于技术岗位,其一直是工人身份,必须按女工50岁的年限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企业向法庭提供了一份2005年2月21日"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及关于对公司现有岗位进行性质划分的决定",决定中将出纳,内部银行等岗位设定为工人类岗位.同时,这份会议纪要成为浙江省劳保厅辩称自己审批合法的重要证据.
    吴莉丽认为,按照法定程序,公司重大规定须报董事会批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该份决定涉及公司职工的切身利益,却没有董事会及主管部门批准,也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此举违反了《工会法》,《劳动法》和《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同时,企业将出纳,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从会计技术岗位中单独分离出来列为工人类岗位,违法了《会计法》相关法规.
    2007年2月9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对这起"民告官"案做出一审判决:"1995年第三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原告在财务出纳岗位,身份为工人;1995年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其岗位为财务岗位;2003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岗位为资产财务部出纳,其身份仍为工人……原告所持有的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是从事财务工作必须的资格证书,但第三人没有聘任其为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故原告称其符合干部(技术)岗位退休的有关规定,与事实不符.
    "浙江省劳保厅在审核批准吴莉丽退休过程中的程序并无不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吴莉丽不服并提出上诉.
    无独有偶
    近年来,浙江省与吴莉丽一样,用人单位以身份为工人为由,50岁退休的女专业技术人员并非个别现象,并由此引发了各种劳动纠纷案件.
    杭州某分局寿女士,1994年担任该局某中心副所长,1999年任该局某中心副主任,技术职称1986年取得技术员资格,1991年任助理工程师,1995年8月任工程师.
    2006年9月,单位让50岁的寿女士退休,其认为自己是专业技术人员,应按人事部文件规定享受干部退休待遇.人事部门则认为其身份是工人,寿女士开始向有关部门投诉.
    杭州某医院胡女士是当地惟一麻醉副主任医师,杭州市麻醉质控中心委员,50岁时按工人退休年龄退休.
    张女士任职于另一家医院,主任医师,防保科科长,50岁退休.
    记者还了解到,近年因50岁退休年限问题引起的诉讼为数不少.
    2005年2月,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分公司所属杭州卷烟销售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赵丽嘉50岁退休.
    赵丽嘉向浙江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被否决后,将浙江省劳保厅,杭州烟草公司告上法庭.其后,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杭州市中级法院均以杭州烟草公司未与赵签订劳动合同和未办理对其的聘用干部报批手续,没有人事备案,赵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聘用制干部为由,驳回了赵的诉讼请求.
    2005年3月10日,杭州萧山区事业单位59名女职工联名写信给萧山区信访局,要求有关单位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用细则》,将她们的退休年龄延长到55周岁.
    湖州市某事业单位的徐飞,高小华,汪建萍,章惠英四人,分别拥有高,中级职称,50岁退休后向全国妇联投诉并获法律援助.目前她们已提起人事仲裁,结果尚未知……
    各方关注
    省妇联有关人士曾就赵丽嘉的退休年龄问题指出,事实和法律法规都是很清楚的,符合55周岁退休标准.
    2006年8月11日,湖州的徐飞,高小华走访国家人事部,人事部在给浙江省人事厅的上访材料转送单上明确:"如情况属实,可按干部退休."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王竹青,徐维华两位律师在谈及浙江省女专业技术人员提前退休问题时认为,法律,政策的规定已清楚地表明,事业单位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应享受55周岁退休的待遇,希望当地的仲裁委和法庭认真考虑,做出公正的裁判.
    面对由于退休年龄问题引发的一系列纠纷,相关法律专家呼吁,国家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案说法: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相关法律说明
    一,《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女干部55岁退休.根据国家人事部的解释,女干部包括女性专业技术人员.
    二,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三,人事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本规定所称聘用制干部是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任职工作的人员.这个规定,明确规范了聘用制干部的概念,对象和范围,本条所说的干部岗位,包括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四,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第75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七,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专业技术人员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1条: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非国家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十年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参照国家干部待遇办理.
    八,杭州市人事局([1999]93号文件)第1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原工人身份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前受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并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退休的,可享受干部待遇.
    (王竹青,徐维华,《工人日报》2007年3月19日)
    首师大终结执行16年的同龄退休规定
    核心提示:首都师范大学新近施行的《首都师范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规定》中要求该校女教师统一为55岁退休.这意味着该校自1990年起,已施行16年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男女同龄均为60岁退休"的政策到此终结.该校的女教师们认为,这是一种在退休问题上对女性的歧视.
    首都师范大学出台的党发[2006]26号文件目前在该校广大女教师中引发了强烈的不满.这份名为《首都师范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规定》的文件中明确写道:"我校干部,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均须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这意味着首都师范大学自1990年起,已经施行了16年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男女同龄均为60岁退休"的政策到此终结.该校的女教师们认为这是一种在退休问题上对女性的歧视.
    女性提前退休将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首师大的一位女教师表示,男女付出的教育投入成本是一样的,而女性早退休5年,给个人及国家都带来了损失.从个人角度看,在职的工资待遇远远高于退休工资;由于提前5年退休,享受不到涨工资的待遇,退休工资基数会低于同等条件下的男教师;由于工龄少5年,退休金的工资替代率比同等条件下的男教师少5个百分点.如果以活到80岁计算,那么女教师所承担的个人损失可想而知.从国家角度看,在养老保险方面国家将承受压力,女性早5年停止缴纳和积累养老保险金,早5年享受退休金待遇,在人口老化的巨大压力下,会使退休金面临空前的给付压力;由于女性提前5年退休,国家和用人单位对女性的使用成本就比男性高出许多,目前北京市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经超过80岁,而且女性平均寿命比男性长3年以上,大学本科或硕士或博士毕业参加工作,55岁退休,意味着女性只有26~32年的工作时间,但退休后的闲置时间却达27年之久,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女性人才的培养,也不利于女性与男性真正平等就业.
    此外,由于一个女教师到55岁面临退休,那么她评职称,晋级的机会都减少了5年,招硕士,博士生的年限也随之缩短,这也是对人才的极大浪费.
    新规定涉及该校60%女教职工的未来.记者采访到的多位女教师都表示,评价一个人是否符合工作要求要由岗位考核标准说了算,而不是由性别说了算."为什么男教师不是和我们一样55岁退休 我们只要求平等."
    1990年,首师大的前身北京师范学院根据国务院,劳动人事部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做出规定:男女教师同为60岁退休.16年后,记者在相关文件上了解到,该校实施新规的目的是希望能够腾出更多的编制为年轻教师评职称让路,以及引进更多高学历,高职称人才.该校党委书记张雪向记者表示,学校对女教师们的安排已经尽量体现了人文关怀.该校曾就此事征询北京人事局的意见,其答复是:"女同志55岁以上退休是属于到达退休年龄后要不要延长退休年龄的问题,不能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混为一谈.关于延长退休年龄,学校应从本校实际出发做出规定".
    北京市教育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士表示,北京市属高校女教师原则上是55岁退休,是否延长可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由校方自行决定.
    女干部55岁退休的规定,沿用的是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标准.有法律专家认为,不能机械地理解关于干部男性60岁,女性55岁退休的规定.该规定的原意是照顾性的,但现在看来已经变成了一种伤害,甚至是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到今年2月该校办理离退休工作结束后,首师大的大多数女教师都是"退而不休",仍然以"延聘""返聘""外聘"的形式站在首都师范大学的讲台上.
    据了解,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在京的多所高等院校都执行的是男女教师60岁同龄退休的政策.
    (蔡敏,《中国妇女报2006年4月26日》)
    人民大学十几位女副教授被勒令55岁退休案
    尊敬的教育部有关部门领导:
    我们是中国人民大学的女性副教授.一直以来,中国人民大学执行男女副教授同为60岁退休的政策,最近,学校突然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为由,将女性副教授退休年龄改为55岁(详见附件).对此,我们有若干质疑,特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
    (一)女性副教授55岁退休没有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印发的通知》(2007-2008学年校政字19号)(以下简称"校政字19号文")引用了国务院1978年《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把女性副教授退休年龄提前到55岁,我们认为"校政字19号文"适用文件不对:
    1,关于我们的身份,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41号文")文件第一条做出明确界定:"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
    2,人退发[1990]5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5号文")对女性高级专家退休年龄有明确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
    根据国家文件:
    首先,中国人民大学"校政字19号文"把55岁女性副教授归入老弱病残干部系列没有道理,我们是国家明确认定的高级专家,而非老弱病残干部,退休的适用文件不应是"国发[1978]104号",而应是"5号文";其次,1990年的"5号文"发布时间在后,"国发[1978]104号文"发布时间在前,按规则"后法排斥前法";而且"5号文"是国家针对高级专家这一特殊群体的退休问题做出的补充文件.过去我们退休正确地执行了国家的规定,如今返回去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显然是错误的.
    (二)人民大学的新退休文件明显地歧视女性
    中国人民大学"校政字19号文"第一条开头就说:"为优化师资队伍结构"而制定新的退休政策,言下之意,55岁以上的女性副教授就是优化对象,是"劣质"的,对此我们很气愤:
    首先,这有悖于事实,近年,中国人民大学实行严格的教师考核制度,是优是劣数据可以为证,将女性副教授统统列为优化对象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是对女性副教授二三十年工作的全盘否定,是对女性副教授的侮辱,如果我们就这样糊里糊涂地退休,我们这些曾为人民大学真诚做出奉献的女性副教授会永远背负被"优化"出局的精神压力.
    第二,新退休政策明显地含有性别歧视,这样的问题不应该出现在人民大学这样的以"人文精神" 为办学理念的大学中,不应该出现在这所国内外著名的大学里,因为它与人文精神背道而驰.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中国人民大学"校政字19号文"恰恰侵害了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利.长久以来,中国在争取男女平等问题上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人大的这种做是一种倒退,是人大人文精神的耻辱.作为女性知识份子,教师,我们特别为自己以往的工作感到自豪,退休也应是有尊严和受到尊重地离开岗位,而不是这种突然被清除出教师队伍的情形.
    3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答记者问时说,"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说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那么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
    公平正义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为每一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机会.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
    (三)人民大学新退休文件的执行程序存在问题
    《高等教育法》规定,凡是关系到学校重大政策改革的事,应该走民主程序,实行民主办校;《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推进民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要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
    中国人民大学过去一直执行男女副教授同为60岁退休的政策,"校政字19号文"涉及到优化师资队伍,变更教师退休年龄的重大事项,属于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规章制度改变,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但是,在一月中旬召开的教代会上,这一内容并未进入会议议程.教代会期间,一位教代会理事(教授)曾向大会提交了一个提案——学校最近出台的关于女副教授55岁退休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这个提案被搁置不理."校政字19号文"的出台不符合民主程序,侵犯了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权利.况且55岁以上女性副教授是以"优化"为名提前退休的,事先不宣传,不解释,不公开,不走民主程序,不征求本人意见,没有当事人的申请,甚至被列为"优化"对象,连提前退休的本人都不知道,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教师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
    新政策实行首批被"优化"退休的55岁以上女性副教授,在2月28日之前什么都不知道,这学期都在正常上课.2月28日晚纷纷接到电话通知,第二天交照片,就算退休了,但是课还得继续上,因为按在职待遇工资照发到6月.2月29日我们明确表示由于以上原因,我们不同意退休,学校在始终没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3月12日强行把我们的工资做成了退休金,结了我们的住房公积金.我们不能想象,这样的事情就发生在以"民主办校"为方向的大学校园里,而且是发生在改革开放已经40年后的今天.
    尊敬的领导同志:我们在人民大学的二三十年中,一直是兢兢业业工作,老老实实做人,不给领导添麻烦.2月29日以来,我们也是一直按正常渠道反映问题,但是,学校信访办和人事处几次以激化矛盾的方式对待我们.今天,我们不得不本着真诚的态度和愿望寻求领导的帮助,我们期待着领导能尽快使我们的问题得到公平,公正的合理解决.
    此致
    敬礼
    中国人民大学女性副教授
    2008年3月18日
    台州市天台县女教师被迫以工人身份退休案
    刘明辉律师:
    您好!
    我们是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各中小学的女教师. 分别于1980年-83年接替离退休的父母上岗教书或任其他岗位.1984年浙江省发文件(84年437号文件和84年114号)说可以转干,并把权限下放,由县教育局审批,同时文件里也说明"如本人不同意转干的话,要到局里办手续,才能转到工人岗位,原则上动员他(她)们转干,以后不再存在转干问题."
    可是对此我们以前是一概不知,就在三尺讲台上教了近三十年的书,并经过自身努力,取得了合格学历,教师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而且县教育局的教师名册上年年都填上干部的身份,同时也没上交养老保险金.没想到在今年5月份分别有54岁,52岁,51岁的女教师接到退休通知书,声称我们这些人于2003年,2005年,和2006年退休.简直是莫名其妙!我们都不敢相信这是真的!身为人民教师几十年,居然临老了要作为工人身份退休!
    于是我们几十位女教师多次去了县教育局,人民政府,人大,但都无效果.去县信访局反映情况时,信访局的工作人员非但没有帮助我们解决问题,还动手打了我们的女教师!我们申诉无门!
    更有可笑的是,县教育局领导竟然在全县中小学校长会上公开宣布对我们这些女教师要严加看管,以防上访.
    所以,我们知道,在我们当地是没有我们讲理,讲法的地方了!
    在如此倡导建设和谐社会的新社会里,就真的没有我们申冤的地方了吗
    幸亏你们的这个法律援助中心,只能求助于你们了!请求你们保护我们女教师的合法权益,谢谢!
    万般感谢!
    杨芬飞 陈海萍 徐志平
    何朝霞 赵世敏 陈玉珍
    谢袁生 吴卫君 陈佩牙
    周 平 等等
    2007年8月28日
    (注:本案败诉.)
    唐山医护人员被迫50岁退休案
    北大妇女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您好:
    我们是唐山市卫生系统震后参加工作的200余名职工,今天向您反映一个问题,我市卫生局未能落实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人事部[2004]63号)以及唐政发[2003]35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致使我们提前五年退休的问题.
    1976年7月28日,唐山大地震,瞬间将唐山夷为平地,毁掉了医院震亡了大批医务人员.我们从学校,社会被分配到医院.建院伊始我们边工作边学习,先后取得中专和大专学历,很快成为医院的骨干力量.均被聘为初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我们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了三十年,我们热爱医院,热爱我们的事业.医院强行按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是不合法的.
    首先,按照本市的规章,按工人身份50岁办理退休还是按现任岗位的职务55岁办理退休,取决于我们的意愿.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03]3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受聘人员原系工人身份,被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并在受聘岗位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按照现任岗位的职务办理退休,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而现实是根本没有考虑个人的意愿,50岁强行办理退休.
    在唐山市多个部门已经执行了这个政策,如税务局,工商局,供销社,理工学院,房管局,开滦系统,铁路系统,文化局,第五医院等.为什么在唐山卫生局却不能落实人事部和市政府的相关政策
    现在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很紧张,为了弥补工作上的空缺,各科室不得已聘用了一些既没有取得上岗资格,也没有执照的临时人员顶替我们的岗位,让我们这些有能力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工人50岁退休不仅是人力资源的浪费更是对唐山市民的不负责任.
    第二,国家人事部[2004]63号规章第五条规定:"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我们一直是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已超过10年,应该按照女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条件满55岁退休.
    第三,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我们虽是工人身份却一直在专业技术岗位,退休年龄应按55岁执行.
    第四,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女干部55岁退休,根据国家人事部的解释,女干部包括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我们一直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因此,我们符合女性专业技术人员55 岁退休的条件.
    我们就这些问题多次找过人事局,卫生局和院领导.人事局解释说"主管部门按相关文件执行就可以没必要另发文件",卫生局主管领导说:"你们去找院长,聘不聘院长说了算".院领导却说:"我们没有权力制定退休政策,卫生局有文件才执行."据我们所知,卫生局的个别领导,当我们的面说一套,对我们的院长却另说一套.现在我们就像皮球一样,从人事局踢到卫生局,从卫生局踢到医院,又从医院踢到卫生局,踢来踢去已经三个多月了.
    卫生系统自1988年到2002年之间给符合条件的工人办理转干,聘干工作.我们这些人完全符合条件,不知什么原因,医院和卫生局一直没有落实这项工作,只给"个别人"转干,致使我们绝大多数至今仍为工人身份.
    我们大家都知道您很忙,但面对卫生系统不能落实相关政策,致使我们50岁强行办理退休,无奈我们只有求助于您,希望您在百忙之中能抽一点时间了解一下我们的事情,在您的关注下,使唐山市卫生系统尽快落实相关的政策.
    唐山市卫生系统200余名职工代表:张维娜,韩忆华,南翠屏,阎凌,赵秀琴,梁永文,孙梅,郭淑娟,张慧香,李伟,周敏,孙凤玲,郭爱冰等.
    2007年8月24日
    (注:郭淑娟案受理后败诉,此后法院对于此类纠纷不予受理.)
    附:调查统计表
    时间:2008年3月-5月;
    地点:河北省唐山市卫生系统;
    受访对象:被强制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少数管理者共计172人.
    在接受访谈中呼吁:还知识女性权利的诉求
    我们这些人是1977年唐山大地震后,因为医院人员匮乏,从社会上召进卫生系统的.进入岗位之后再进行了为期1-3年的培训.有的脱产学习,有的业余时间学习,还有的自学了大专的课程,工龄最短的也已经26年了,有的达到了副高级职称.并且在这三十几年中,卫生系统进行了几次转干的机会,因为有局领导行政不作为,有的送礼,有的拉关系,都是暗箱操作才给转干.我们这些人埋头苦干,政府信息不公开才导致了今天我们的结局.
    我们真不明白国家退休政策是单位领导说了算,还是国家大法说了算.这几年我们这些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一直在抗争,到单位,卫生局,人事局,市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一直没有得到圆满答复.并且我们这些人每年每月每天都有人在继续办着五十岁退休.
    我们恳切希望有关领导关注我们这些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关注我们这些弱势群体,我们只有一个请求:共享改革开放成果,让我们依法享受知识女性的正常退休权.
    拜托了!谢谢!
    唐山市被逼退休女性专业技术人员
    福建安溪:探索男女相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
    4月20日到4月22日,中国社会政策协调与社会性别平等促进项目,安溪试验区中期调研座谈会在福建省安溪县举行.记者从座谈会获悉,社会性别比统计首次纳入安溪县政府制度化建设工作内容.县政府2008年3月已为此下发专门文件,并于今年3月份成立了性别平等社会政策协调小组.
    包括县政府各相关部门,人大,政协,纪检,工会和妇联等21个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并发言.来自国家人口计生委,福建省计生委,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的专家调研组参加了座谈会.
    今年将在一定范围内试点男女同龄退休
    "从2008年开始,在12个有利于妇女参与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部门开展分性别统计工作.计划2010年在全县推行."安溪县副县长陈文杰介绍.
    "开展社会性别宣传倡导活动,采用多种方式比如专题讲座,培训骨干等,把社会性别理念充分运用,落实到各项工作中."陈文杰副县长介绍说,县政府将开展一系列调查,推进相关政策协调工作.
    福建省安溪县地处闽南金三角结合部,人口110多万.因为当地产业主要为茶业和藤铁工艺业,女职工占全部职工数的70%.目前,福建安溪县执行的是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应该退休".
    在福建安溪县调研的情况表明,不管是县部委的领导,还是职工和工人都认为,现在仍按50多年前制定的退休政策执行,对妇女而言是不公平的.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教育水平和健康水平提高,特别是女性,50岁或55岁时仍有能力胜任工作,且大部分希望继续工作.现在已退休的老年妇女都有一种同样的感受:"当时觉得自己还可以继续干,自己希望可以延长点退休.但是没办法,规定就是规定,到年龄该退了,就不得不退."
    "50岁就面临退休,对于身体健康和能力高的女性,实际上是一种浪费."安溪县人事局局长陈山水如是说,该县人事局将在项目中"探索实行妇女与男性一样的弹性退休年龄制度.今年将在一定范围内试点,今后准备进行推广".
    陈山水局长建议,女职工除繁重的体力岗位外,特别是在管理岗位上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可以与女干部一样达到五十五周岁退休;对高层次学历(大学本科以上)的女性,如身体健康,在本人愿意的基础上,可以延长退休年龄至六十周岁."这样,既有利于继续发挥余热,又不会影响退休费比例."
    这一探索将有什么推动作用
    福建安溪探索实行妇女与男性一样的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将有什么推动作用 "男女退休年龄的差异损害了女性的政治权益."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美国布朗大学社会学博士杨菊华认为,"我国妇女参政的比例低于男性,妇女的干部比例低于男性.由于干部用人制度的规定,即使有能力的妇女成为国家干部,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利,但是由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可能正当她们事业有成时却要退休了,使妇女的政治权利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影响了她们的社会地位和未来的生活水准."
    另一方面,现行女性退休年龄间接影响了社会对女性的歧视程度.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低生育率背景下,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持续上升.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所带来的性别结构失衡将给中国人口长期发展,妇女地位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后果.
    越来越多的社会和人口学家认为,有关社会性别平等的社会政策不系统,不协调,彼此割裂的局面是目前出生性别比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研究和协调现有社会政策,借鉴国外有效经验和措施,能够更有效地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并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杨菊华教授高兴地告诉记者,这次来调研感觉比较深刻的一点是,安溪县各部门领导在谈到工作时,会在谈话中经常出现"我们把性别平等意识"怎么样等诸如此类的话,这与以前的调研相比有了明显的不同,说明至少在领导层中有了深刻的思考.
    (耿兴敏,《中国妇女报》2008年4月24日)
    观点
    妇联界政协委员呼吁公务员退休年龄男女平等
    昨天(3月8日)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的妇联界66位委员,提交了一份建议修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男女退休年龄不相同的提案.据了解,这是本次政协会议上,妇联界委员提交的第一份界别提案."这份提案,我们已经酝酿很久了."政协委员,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莫文秀告诉记者.
    据她介绍,1993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退休"一章中规定: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应当退休;男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性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以及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公务员退休年龄的这一规定是重申1978年国发104号文件的规定.
    莫文秀认为,这一规定不仅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也与我国妇女人才的状况和作用相距甚远.一是使女性平等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受损.由于女性比男性提前5周岁退休,在培养选拔时,一般50岁左右的处级女干部就不再继续提拔.而同龄,同职的男性则不受影响.在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不少省(区市)在内退年龄的规定上,实行处级女干部50 53岁离岗,55岁退休,也是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女性比男性早5周岁提前离岗,严重挫伤了女干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并直接影响了正职和高层女领导干部的选拔,造成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是使女性经济利益受损.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对男女不同退休年龄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要求,退休人员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基本工资)按88%计发,不满35年的,按82%计发.由于女干部提前退休,大多数女干部,特别是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女干部,很难达到35年工龄.如果女性是硕士生,博士生就更无法享受这一待遇,出现了"学历越高,参加工作时间越短,退休金越少"的现象.
    三是女干部政策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困难.为解决男女干部退休年龄不一致问题,人事部,中组部曾于1990年和1992年分别下发了《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女高级专家,女处级干部可60岁退休.但因附加了"确因工作需要","内部文件不转发,不宣传"等条件,难以落实.
    "全国妇联曾经做过调查,大多数女性公务员认为此项规定不合理."莫文秀说.3月7日下午,在妇联界联组讨论上,这个提案得到了全体委员的一致同意.
    (王亦君,《中国青年报》2003年3月9日)
    中国人均寿命增加 专家建议延长劳动者退休年龄
    知名国情研究专家,清华大学教授胡鞍钢近日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说,中国人均预期寿命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已增加二十多岁,建议适当延长劳动者退休年龄,男女均延长到六十三岁或六十五岁,甚至更长年龄,对个体,私营从业者的退休年龄则不做限制.
    他称,延长劳动者退休年龄可先从各类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公务员开始,进而在全社会逐步推广.这样做,中国既可减少退休人数总数和养老金总额,也可提高实际劳动力供给量,提高劳动就业参与率,增加全社会财富总量.
    胡分析说,中国现行退休年龄还是依据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预期寿命制定的,女性五十岁,女干部五十五岁,男性六十岁,实际退休年龄还要更低.而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从一九五0年的四十九岁提高到目前的七十一岁左右,增加了二十多岁.
    这就导致老人退休后平均接受社会抚养的年限提高,社会负担加重:中国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比例,已由一九八二年的十比一降到二○○二年的三点五比一;中国目前大多数老年人口不能领取养老金,而靠自身积蓄和子女供养,养老压力非常大.因此,从减轻社会养老压力意义上说,延长退休年龄很有必要.
    从中国未来劳动力供给看,十五至五十四岁年龄人口数量二○一五年后将显著下降,而五十五至五十九岁和六十至六十四岁人口将成为劳动力重要组成部分,延长退休年龄也会使中国仍可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劳动力数量上的优势,避免出现劳动力不足.
    胡表示,中国人口老龄化可谓来势均汹汹,到二○二0年,二0五0年左右,六十岁以上人口将分别达到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和三分之一.如此庞大的老年人群,如果作为纯消费人口,尤其是在人口预期寿命不断提高的条件下,将成为经济发展的巨大负担.
    事实上,随着健康,教育水平提高,这些老年人口中仍蕴含着巨大人力资本,若能善加利用,不仅不会成为负担,反而会为社会创造财富.老年人口更适合从事脑力劳动或轻体力劳动,同时,中国产业结构正在转变,服务业比重日益提高,这也为老年人口参与经济活动提供了条件.
    (孙自法,中国新闻网2006年2月5日)
    两会代表委员:男女公务员同龄退休的条件已具备
    "在同一个岗位上工作,为什么女的要提前5年退休 "截至3月8日,全国提案组共收到5份关于男女同龄退休问题的提案.两会期间,男女同龄退休问题再度成为代表委员们的热门话题.
    "是否执行男女同龄退休政策,2005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公务员法》对这个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最近,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对周香华诉建行平顶山分行劳动争议一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香华要求与男性同龄退休的诉讼请求.周香华明明知道要败诉,还义无反顾地起诉,这反映了目前退休政策与广大女性特别是知识女性诉求的反差."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指出.
    从制度上破解才是根本出路
    那么,周香华们的出路在哪里呢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组织部部长马延军认为,还是要从制度上着手以求突破.她说:"周香华一案给了我这个启示,建行平顶山分行依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为周香华申报退休,法院认为该决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并无不当.尽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一致,但是,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院的确没有权利去审查该《暂行办法》的合宪性."
    马延军委员介绍,根据社会发展和女性实际需要,1990年国家人事部颁发了《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1992年中央组织部颁发了《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2号),以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为原则,对高级职称女专家和处级及以上女干部实行与男性同龄退休规定.本来,这是两个具有进步性的文件.遗憾的是,在实践过程中,这两个文件又执行力度不够.
    现行法律,政策的不一致,是男女同龄退休问题的主要症结.为此,马延军委员和其他18位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在制定《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时,对执行了将近50年的退休政策进行调整,既要体现出政策的统一性,也要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和弹性,具体要明确以下几点:
    明确提出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男女公务员同龄退休的政策框架.
    目前可以实行"弹性可调"的退休政策.具体表述可为"男女公务员在可以退休的年龄下限和必须退休的年龄上限一致."提出"可以退休的年龄下限",即最低工作年限,如工龄满30年或年满50岁;"必须退休的年龄下限",即最高工作年限,如年满60岁两个概念,符合两性平等的精神,也尊重了个人自愿选择的权利.
    重申人退发(1990)5号和组通字(1992)22号两个文件的精神,对部分女干部和业务骨干实行同龄退休的政策.
    在今年拟出台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中,要充分考虑政策之间的衔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因男女不同年龄退休的政策导致提前退休的女性,在退休金,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比例中,应给予她们与男性60岁退休同等的待遇.
    男女公务员同龄退休的条件已经具备
    马委员指出,中国也已具备男女公务员同龄退休的基础和条件.据中国社科院调查,能够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女性在工作能力,知识结构和身体素质等方面与男性基本无差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进步,男女两性在心理,学历,能力等方面的差异越来越小,因生育引起的家务负担也会越来越轻.
    "女公务员提前退休是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长期从事组织工作的马委员感叹.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近年来新录用公务员的学历已升到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非同龄退休政策下,接受教育年限越长,为社会发展贡献年龄反而越短.即使同是22岁大学本科毕业的公务员,若女性比男性提前5年退休,女性人力资本的正常使用年限仅仅相当于男性的86.8%.对此,马委员不无惋惜.
    "同时,女公务员提前退休导致女性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受损."马委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按照现行公务员退休金的规定,工作满35年的,退休金才能按基本工资的88%计发.据有关专家的实际测算,大学本科毕业的女性实际就业年限平均只有31.6年,男性为39.3年,女公务员难以获得满额退休金.提前退休,意味着工龄短,退休工资低,住房公积金也相应减少,导致退休后的女性收入与男性差距过大.
    "另外,有些地方规定,在提拔干部的年龄限制上,女性也比男性提前5年,这也不利于女干部的培养选拔."马委员说.
    担忧失业率上升没有必要
    男女公务员同龄退休,既顺应国际潮流趋势,又符合国内实际情况.但是,目前在社会上仍然听得见一些反对者的声音.反对者的主要忧虑是,女性退休时间越推迟,那么可供就业的岗位就会越少,年轻人就业压力就越大,失业率也将相应上升.果真如此吗 全国人大代表,《新民晚报》资深记者李葵南认为:"这种担心实在是没有必要."
    首先,提前退休并不能缓解就业压力.李葵南代表举例说明,美国和德国曾经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分别在上个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实施过提前退休政策,但结果并不奏效.从目前的数据来分析,美国的法定退休年龄近年从65岁延长到67岁,然而没有资料表明美国因此付出了失业率上升的代价.
    事实上,提前退休反而可能加剧现有的失业状况.李葵南代表分析,提前退休很容易导致的一个问题就是养老金需求的增加,而这无疑会使劳动力成本上升,因为劳动力成本包括工资,福利,退休金等.这样一来,有可能会使资方排斥劳动力,从而导致失业状况加剧.
    另外,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55岁退休的女性,由于健康状况良好,退休后并不会呆在家中赋闲,更多的是选择再就业"发挥余热",反而加剧了就业形势的严峻.对此,李葵南代表进一步指出,"应该由全社会来共同承担,而不应该单单让女性做出牺牲."
    (蔡双喜,《中国妇女报》2006年3月9日)
    对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的退休年龄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建议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之规定,我们对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的退休年龄规定提出如下违宪审查要求和立法建议,请审查并答复.
    一,退休年龄规定实施的客观效果与立法初衷相悖
    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的退休年龄规定,其立法初衷是对妇女的照顾和保护,但是其实施的客观效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立法时考虑女性的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不宜长期从事繁重工作,同时考虑在解放前女职工就业的机会一般比男性少而工龄较短的现实,给予女性早退休的特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业女性的关怀.但是时代的变迁使这项保护性制度演变成对女性的性别歧视.
    因为立法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职业女性多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工人以体力劳动为主.改革之后,一方面多种经济形式并存,涌现出大量民营企业,企业有用人自主权,尤其是自1986年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退休年龄制度难以落实;另一方面脑力劳动正在逐渐取代体力劳动,成为职业女性的主要工作方式.因此,新中国第一批女干部陆续退(离)休时,即对此项规定产生了质疑.
    随着改革的深入,出现了新的问题.例如,人事制度改革已从"试水" 进入"深水"阶段,体现为打破终身制,授权单位以岗位决定所聘人员的身份.导致干部,工人的身份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全面推行而难以区分.因此人事制度改革需要与退休年龄改革同步.假如退休年龄制度长期不变,日益滞后于人事制度改革,则必然产生诸多矛盾,成为人事制度改革的障碍.2005年10月,河南省平顶山市女干部周香华以单位让其55周岁退休违反《宪法》规定为由,提起的"退休性别歧视案"引起了强烈反响.
    本中心自1995年成立以来,对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共解答咨询118人次.承办案件15起,涉及59人,其中绝大部分是女性高级知识分子,也有3人原为干部(技术)身份,企业改制后被聘为工人,于50周岁被强制退休.本中心承办的15起案件中,包括女公务员和女工程师要求与男性同龄退休案,女会计要求55岁退休案等.之所以出现诸多纠纷,是因为这项"保护性制度"的负面影响日益明显,导致女性无法实现在经济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宪法权利.主要表现在:
    1.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职业生涯相对缩短,女性比男性早退休影响晋升的机会,难以进入决策层,且导致缴费工资基数较同龄异性低;
    2.缴费时间短,计入个人账户的资金相对较少,使养老金随之减少;
    3.女职工自我价值的实现程度随之降低,在家务负担最轻,年富力强时被迫退休,造成对女性人力资本的巨大浪费;
    4.在客观上导致就业年龄歧视加重,女性40岁以上再就业难,招聘广告甚至打出"35岁以上免谈";
    5.早退休工龄较短,与工龄挂钩的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也受到影响.
    对此,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曾提出过警告:"根据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女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比较低,这是向所建议的养老保险制度转变的一个政治性的经济问题".
    二,歧视性制度不利于实现创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国发(1978)104号文件不仅规定退休年龄男女相差5~10岁,女干部与女工人相差5岁,而且存在歧视性用语.针对干部的规定表述为"可以退休";而针对工人的规定则表述为"应该退休".前者是任意性规范,授权当事人选择;后者是强制性规范,无任何选择余地.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此区别对待并无正当理由,违反了宪法的平等原则.同时也违反了我国加入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中的非歧视原则.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深得民心,而在退休年龄中存在的性别歧视导致女性受到不公正对待,已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因为和谐社会的显著特征就是具有利益冲突的各方相融,宪法的平等原则得到贯彻,社会成员作为人应有的尊严得到普遍尊重,从而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不公正的社会就不会和谐,假如允许这种不和谐的状况继续存在,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就容易酿成社会动荡.
    1995年9月4日,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欢迎仪式上,原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郑重宣布:"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5年8月28日,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8月29日,在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0周年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中国明确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表明了中国促进性别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坚定决心.我们将坚持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不断促进性别平等和两性和谐发展.
    可见,我国政府对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决心,消除在退休年龄中的性别歧视势在必行.
    三,入世后立法应当逐渐与国际接轨
    按照"入世"时的承诺,立法应当逐渐与国际接轨.目前,规定男女相同退休年龄的国家约占60%,规定男女差别退休年龄的国家约占40%.我国男女之间的退休年龄差距堪称世界之最.世界性趋势是逐渐将男女退休年龄拉平,并给当事人选择余地.例如,英国将男65岁,女60岁统一为65岁;澳大利亚将男女分别为65岁,63岁统一为65岁.
    我国在人口老龄化,平均预期寿命延长,退休高峰期到来,养老基金压力越来越大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同.据专家测算,在我国退休年龄每延长一年,养老统筹金可增收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
    考虑中国的特殊国情——劳动力严重过剩,可以对退休后返聘的人减发养老金,以缓解就业压力.这在国外已有先例,例如,日本原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8岁,1999年将女性享受养老保险的年龄推迟到60岁.且"只要自愿,人人可以工作到65岁";养老金仍从60岁开始支付,但对60岁至64岁之间仍在继续工作的老人,只给付部分养老金,每月约10万日元,达到65岁后再全额给付.德国也有类似制度值得借鉴.
    近几年来,社会各界对修改退休年龄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根据人事政策,部分单位在男女同龄退休方面已经做出了典范,例如,大学教授不分性别均在60岁退休,并允许申请提前内退或者根据需要适当延长.
    国发(1978)104号文件属于不规范的行政法规,且仅"经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说明当时审批机关有保留意见.我们建议在《养老保险法》中确立弹性退休制度,将男女退休年龄统一为60周岁,允许在特定情形下,经过本人申请,主管部门批准,提前1至10年退休,领取非全额养老保险金,个别岗位经过批准适当延长.平等并非意味着机械等同,区别对待只要有正当理由,就不属于歧视.104号文件中根据工种和健康状况需求降低退休年龄的规定,并不违法宪法平等原则.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
    建议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2006年3月7日
    男女同龄退休争议的焦点在哪儿
    九届妇代会上传出男女同龄退休可能写进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消息后,关于这个话题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有一种观点特别让人注意,论者认为:男女同龄退休,是用表面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它只能进一步加剧女性群体的两级分化(8月27日"青年话题"《男女同龄退休的潜在利益损害者》).甚至有人认为这项立法建议还有可能损害部分妇女的
    权益,并不一定体现男女平等.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其理论依据显然源于现实生活中的某些现象.比如有的妇女愿意比男同事早退休,从事体力劳动的妇女无法坚持到60岁退休.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男女同龄退休的立法建议更偏向于为部分"知识"女性服务.因为在立法建议中,赋予了全体妇女"自主选择权",即在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女性退休年龄与男性一致,而女性不能胜任工作或虽能胜任但本人不希望继续工作的,可以选择提前退休.从事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妇女,工作性质相差较大,但在劳动强度上,谁重谁轻,不能一概而论.再者,个体间存在的差异,不仅体现在职业上,还应体现在身体健康状况,家庭情况,个人工作观等诸多方面,很多知识女性也有可能愿意早退休.因此,单纯以职业性质作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得出的结论可能有失片面.
    男女同龄退休立法建议的本意在于:给妇女争取同男子一样的工作权利.但是有的同志却把焦点放在妇女与妇女之间的比较,在意的是哪种妇女从立法中受益最大,全体妇女是否平等受益.
    这显然是不对的.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普适性.如果一部法律只为少数人而立,那么这部法律肯定是不公正,不公平的.但是法律决不能保证每个主体都从法律中得到相同的利益,这样绝对的法律是不存在的.否则,农村妇女连工作都没有,谈什么退休.实际上,男女同龄退休的立法建议保护的是女性的整体利益——为什么要专门立法保护,是因为女性在现实中的合法权利容易受到侵害.这才是立法的本意.
    笔者认为,男女同龄退休可能写进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时代的进步,体现了社会,国家对妇女的尊重.
    (刘吉涛,《中国青年报》2003年8月29日)
    男女是否要差别年龄退休 职工要不要区分为工人和干部
    ——宪法当为最高评判准则
    由女职工的身份争议个案,人们不觉又将目光对准了男女差别退休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提出,应就男女同龄退休问题,工人和干部身份差别问题,提起违宪审查. ——编者
    1月21日上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组织的"企业职工身份与退休年龄问题研讨会"上,20几位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工会妇联干部,法官和律师汇聚一堂,围绕上述三位女职工退休官司所反映的几大焦点问题展开了交锋.
    企业职工身份如何认定
    第一位发言的是一向有男女平等意识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她认为,依据现在有关规定,企业改制后,一般是根据现在岗位确定职工的身份.企业确实有经营自主权,但应建立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就本案情况来看,当事人无论原来身份如何,有技术职务,技术职称的,一般应任命为干部,企业不能脱离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现有法律未做规定,2001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这里要看对单位的内部文件,当事人是否知道,如果不知道,规章制度是无效的."叶静漪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处长张蕊认为,干部身份是与管理岗位相联系的,企业一般区分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只是作为一种资格,可能与管理岗位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法官吴晓芳说,企业用人自主权到底在哪 根据在哪里 缺乏法律明文规定.企业自主权不能管得过死,但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宪政专家蔡定剑指出,企业自主权扩大,这是中国企业改革的趋势.职工的身份认定权在企业也不能否认.但是这仅是改革的第一步,改革的最终方向是打破这种身份的区别.
    接着,他话锋一转,"但应该承认,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制定规则,要按民主程序;退休也应该有具体程序,应提前告知职工.劳动合同应认定身份,没有认定的,按国家政策法律精神来认定.如果本身是以干部身份调入,签劳动合同时,企业没有认定她的身份,就应以干部身份认定."
    劳动部门该如何审查
    对退休审批问题,劳动行政部门到底应该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只做形式审查 叶静漪教授认为,应进行实质审查,作为执行政策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该进行实质审查.要按法律有关规定,对企业内部文件提出实质性意见.
    张蕊处长认为,劳动部门做的是核准待遇问题,根据企业报送的有关表格和资料,决定该职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波认为,企业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在程序上,规章制度应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部门应对规章制度进行实质性,合法性审查.如果文件没有备案,怎么执行 劳动行政部门应将违法的内部规章制度拒之门外,否则会放纵企业的违法行为,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但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田爱京认为,将实质审查的任务强加于劳动部门,劳动部门的工作量会很大,要审查的资料浩如烟海,何况用人单位是否提供资料还很难说.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人事人才政策研究室主任李建钟认为,中国目前的现实是,干部身份仍在影响职工的退休权利,劳动部门应做出审查,企业规定应通过民主程序来做出.
    症结不在执法,而在立法
    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刘明辉认为,上述案件的症结不在执法,而是在立法.她坦率地说,女职工的胜诉希望渺茫.但本案对推动立法很有意义.人事改革已经从试水阶段到了深水阶段,立法问题不在于身份界限,而是要消除身份差别的残余.
    李建钟认为,本案揭示出退休制度中的等级制问题.1978年国务院104号文规定,退休年龄工人和干部有差别,男和女有差别.本次讨论案件中涉及岗位和身份差别问题.岗位与身份不同,是两个问题.
    "干部一词在我国非常复杂,其含义没有政策法律规定,都是从习惯上理解.从历史与现实来看,干部和岗位是可以分离的,1978年和1979年国务院曾有文件规定,大学生分配后,不论到什么单位,从事什么职业,在什么岗位,都按干部管理.1992年劳动部印发关于扩大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规定,打破了工人和干部界限,干部变为工人,身份如何保留,有关文件未说明."他分析说.
    "打破工人和干部界限是人事发展的一种趋势,代表了社会的正义与进步.打破应该是完全取消,新兴宾馆不应再有工人干部差别,否则就是对普通职工的歧视."
    应提起违宪审查
    蔡定剑说,本次会议内容很好,涉及两个内容.该案不仅仅是个案,有一定社会意义,我们应从个案出发,推动社会的进步.
    首先,涉及企业职工身份问题.客观上讲,这不是执法问题,而是立法层面的问题.另外,本案涉及男女退休年龄平等问题.
    他由于原来在全国人大工作,对此一直非常关注,并一直赞同退休年龄男女平等.
    "男女差别退休是违反宪法平等精神的,因此我呼吁,应实现男女平等退休年龄,主张和谐发展以权利平等为基础."
    "一定要打破退休年龄差别对待的成见,我建议,案件一开始要从宪法上讲理,这样才可以取得社会的支持.我建议以北大妇女中心名义提起违宪审查,引起制度的变革.这可能对解决这个案件没有帮助,但会冲击整个制度."蔡教授的这一提议得到多位与会者的赞同.
    蔡教授曾为孙志刚案,中国改革杂志名誉侵权案贡献过宪法意见,他认为,前述两个案例的成功,与从宪法角度进行讨论有重大关系.
    据了解,北大妇女中心将组织专家在近期内拟定出草稿,正式向全国人大提起违宪审查的建议."以前都是以个人名义提起的违宪审查,这将会是第一次以一个组织的名义提起."蔡定剑说.
    (于怀清,《中国妇女报》2006年1月21日)
    男女同龄退休是梦想还是权利
    2005年10月,河南省平顶山市女干部周香华以"单位让其55周岁退休属性别歧视,违反《宪法》规定为由"(也称"退休性别歧视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在裁决结果不予支持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最终于2月8日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与男性同龄退休"的诉讼请求.
    对此,人们褒贬不一.
    支持者认为,男女同龄退休是平等劳动就业权的体现,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而反对者认为,女性提前退休是对女性劳动者的"特殊保护",而非"性别歧视".
    现行的"男60岁,女55岁的退休制度",依据的是1978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当时,女性的家务负担很重,提前退休可以让她们更早地享受社会保障和退休金,这非但不是对平等权的侵害,更是反映了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
    然而,时过境迁,女性比男性提前五年退休的规定,使得男女两性在政治待遇(如不能提拔等)和经济待遇(如退休工资,津贴等)方面,有显著差异,造成了男女"不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和"同工不同酬"的事实,人们产生了对妇女"歧视"的质疑.
    我国的退休年龄几十年来没有变化,这是与人口预期寿命延长和老龄化水平不相适宜的.随着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压力会越来越大.而若提高女性的退休年龄,国家在减轻养老保险负担的同时,又增加了就业压力.
    如果劳动力人口不能充分就业,同样也会成为负担人口,从而与老年人口"争夺"社会保障资源.于是,改革就不可避免地陷入了"提高女性退休年龄"与"解决适龄劳动人口就业"之间的两难选择.
    从世界范围看,规定男女相同退休年龄的国家占多数,约为60%,规定男女差别退休年龄的国家约占40%.与世界平均退休年龄相比,我国男性低0.5岁,女性低8.6岁,男女之间的退休年龄差距堪称是世界最大的.而且,从各国改革趋势上看,男女平等就业,同等享受退休待遇,已日益成为当今世界的普遍选择.
    比如,欧盟正在酝酿提高妇女的退休年龄,最好在未来使男女退休年龄统一为65岁.
    从我国人口发展的特点看,老年人口数量世界最多,而且老龄化速度加快,预计2010年老年人口比例将会达到8%,2032年老年人口比例将会达到16%以上.国家要为如此庞大的老年人群支付足额养老金,确实将成为巨大负担.
    另一方面,从我国未来劳动力供给看,适龄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在2015年以后将显著下降,当前处于退休年龄阶段(55岁至60岁,60岁至65岁)的人口将成为未来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提高女性退休年龄,甚至延长男女两性退休年龄的政策在未来是必需的,以避免出现劳动力短缺的危机.
    另外,不妨实行女性"弹性退休制度",兼顾好男女同龄退休的平等权利和女性提前退休的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如果女性主观上有继续工作的意愿并且客观上有胜任工作的能力时,可以让女性与男性同时退休;但若女性虽然客观上能胜任工作但主观上不希望继续工作时,可以让女性提前退休.
    当然,退休年龄的调整不能一蹴而就.不论从落实宪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关于男女平等以及平等就业的理论层面,还是从我国人口发展客观规律的现实层面,女性与男性同龄退休都不再是"梦想",而是实实在在的"权利".
    (李超,《新京报》2006年2月11日)
    现有退休年龄尚难严格执行何谈延长
    清华大学教授胡鞍钢近日说,中国人均预期寿命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已增加二十多岁,建议适当延长劳动者退休年龄,男女均延长到六十三岁或六十五岁,甚至更长年龄,对个体,私营从业者的退休年龄则不做限制(2月5日《新华网》转载《中国新闻网》).
    笔者注意到,胡鞍钢教授的理由有这样几个:一是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经延长.从1950年的四十九岁提高到目前的七十一岁左右,增加了二十多岁.导致老人退休后平均接受社会抚养的年限提高,社会负担加重.延长退休年龄可以减轻社会养老压力.二是我国劳动力供给有可能下降,延长退休年龄也会使中国仍可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劳动力数量上的优势,避免出现劳动力不足.三是退休年龄过早,纯消费人口增加,尤其是在人口预期寿命不断提高的条件下,将成为经济发展的巨大负担.
    笔者认为,胡鞍钢教授提出的观点和论据是正确的.现阶段,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科技和医疗水平的不断进步,女性55岁,男性60岁,无论从健康状况,还是其他方面,都完全能够承担起各项工作.把退休年龄延长几岁,从男女身体条件来说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延长退休年龄不能不考虑几个现实的制约因素.首先是当前巨大的劳动力队伍造成的就业压力.目前,城镇就业压力很大,连大学生都出现了就业难的情况.再加上,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寻找出路,我国短期内就业难的情况不会改善.如果延长退休年龄,必将导致劳动力新陈代谢放慢,使本来就存在的就业难雪上加霜.其次,虽然我国人均寿命提高很多,但是,由于环境恶劣,看病贵,看病难,各种现代病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60岁左右已经到了各种疾病的爆发期,如果延长退休年龄,不利于身体保健和延长寿命.联合国把老龄化国家标准确定为,凡是60岁以上人口超过10%或者65岁以上人口超过7%,即为老龄化国家,不是没有道理的.
    笔者认为,起码在现阶段延长退休年龄是不可行的.笔者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现阶段连男60岁,女55岁的退休年龄规定都不能够很好的执行,何谈延长呢 目前,一部分厂矿,公司以及事业,行政单位,借改革之名,违背国家劳动法和退休年龄的规定,要么随意辞退职工,要么职工被迫提前离职离休.在一些企业,女性40岁以上,男性45岁以上,如果没有一官半职,在一些管理者和领导看来,基本上到了该走人的年龄.而职工本人也认为自己过了被"重用"的年龄段,失去了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一方不重用,另一方"没奔头,混日子".两头夹击,最终对单位和职工本人都不利.人到中年,是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最重的年龄段,却反而成了裁员,下岗的对象.这种做法表面上直接给一个个家庭造成了困难和负担,从长远看也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问题.
    因此,严格执行离退休年龄规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那就是,在干部使用上,利益分配上,只要不到退休年龄必须一视同仁.这样才能使任何人都能够看到希望,有个奔头,才能安心积极工作.这样对单位,对个人和家庭以及对社会和国家都大有裨益.另一个需要考虑的是,把女性退休年龄延长至与男性一样60岁,这一方面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另一方面也符合目前女性健康,身体等状况的要求.
    (余丰慧,新华网2006年2月7日)
    同等退休待遇与农民工无关
    在京工作并参保的外地城镇人口退休后能拿到与北京人一样多的养老金吗 就此,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得到的回答是:在北京工作的外地城镇人口,在北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在外地的缴费年限不计入),到退休年龄后在北京办理退休手续,即可按北京当时的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随着北京的养老金标准浮动.同样,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在北京参加医保的缴费年限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退休后在领取养老金的同时享受与北京退休人员一样的医保待遇.(《北京晨报》2月8日)
    在京工作的外来人口退休时可以与北京人享受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当我从媒体上看到这个消息时,精神不禁为之一振.但是细读报道,笔者认为,该政策规定留有缺憾与不公.
    同等退休待遇只针对城镇户口外来人员,享受同等退休待遇的范围明显狭窄,这对外来农业户口人员是一种不公平.
    其实,外来人员中并不只有城镇户口人员,还包括大量农业户口人员,他们同样为首都北京的建设,发展做出了贡献.而且据笔者所知,农民工占了北京外来人口的大头,何况,养老保险并非城镇人口的专利,中央有关部委一直积极倡导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包括北京在内的很多地区也已经在这样做,农民工买保险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现在北京劳动保障部门在外来人员退休政策的问题上人为地把外来人口划分等级,打上身份烙印.
    笔者认为,该新闻个案中再次扯出了户口与身份的话题.曾有报道说,公安部正在抓紧研究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拟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界限,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而且有的地方已经开始着手取消户口差别登记,淡化户口痕迹,身份观念.但是我们同时看到,因户口差别,身份差别导致公民享受不平等权利的问题仍然客观存在,如城乡公民同工不同酬,同伤同死不同赔,城市居民歧视外来人员等等.现在北京把外来人员分门别类,这是户口壁垒的另一个层面的写照.
    (叶祝颐,《中国青年报》2006年2月10日)
    男女退休应否差5年 照顾女性不能违法
    观点:照顾女性应该早退休VS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强制早退休
    眼看着就到55岁了,在一所中学当老师的冯女士面临着退休的门槛."现在已经有学校要返聘我继续任教了,"冯女士感到很困惑:"这说明我的工作能力还能继续得到社会的认可,而且我也能够继续胜任教师的工作,可为什么因为是女性,我就非得比男同事早退休5年呢 "
    日前北京市卫生局公布的一项数字显示,北京市居民平均期望寿命已达80.07岁,女性高于男性3.46岁.但目前现行法律规定,女性要比男性提前5年退休.随着女性自身素质的提高以及社会环境的变化,不少女性面临着55岁的尴尬:知识和经验的积累都在最丰富的时候只能选择退休,为什么要用法律规定男女的不平等呢
    相差5年的悖论之——大法平等小法差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但是,目前仍在实行的阶位低,制定早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却明确规定了男女退休年龄上的不平等,执行与阶位高的新法相抵触的阶位低的旧法,不合于新法优于旧法,大法优于小法的原则,且有悖于男女平等等基本国策.
    相差5年的悖论之——相同投入产出相差5年
    另一方面,培养一个人的人力资本并不因为男女的不同而不同,其接受教育以及职业培训的投入是一样的,并没有因为女性要少工作5年就得到减免.这样,在学成工作后,女性要比男性少工作5年,也就是说他们付出相同的人力资本,产出的价值却相差5年.在一些单位45岁以上没有中级职称的女性就面临着下岗,分流的危险.这就要求女性要比男性更早成才,给女性造成很大压力.也导致出现高层人才女性较少的现象.
    另外,由于退休金是按工作年限计算的,女性既然必须比男性早退休,工作年龄就会比男性少,女性在退休后所能得到的退休金也就会比男性少,在经济方面也给退休女性带来压力.
    针锋相对说"5年"——
    更年期不同女性应该早退休
    武警总医院中西医结合科,康复理疗科,心理科主任许建阳认为,规定女性的退休年龄早于男性退休年龄,从男女的生理和心理角度来说是有一定道理的.我国女性一般是11岁左右开始青春期发育,在50岁左右便进入更年期,有的女性的更年期是半年或者一年,而有的长达10年甚至20年.许建阳说,而在更年期期间,多数女性表现为情绪波动较大,烦躁,易怒,记忆力下降,体力,精力下降.而男性的发育期较女性来说要晚5到6年,相应的更年期也要推迟,而且男性的更年期症状与女性相比,就显得"平静"得多,有的甚至没有任何变化.他强调,虽然现在的生活水平,医疗条件都比当时制定退休年龄的年代有了相当大的提高,有研究表明女性的寿命甚至要长于男性,但寿命长并不代表更年期的改变,更年期是女性退休早于男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强制早退休
    "不能以生物的,生理的标准要求女性早退休,"市政协委员,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刘绮菲认为,"区别对待就是歧视,是以法律的名义确定了男女不平等."她认为我国在城市中现行的女性比男性早退休的制度,剥夺了尚有工作愿望的老年女性本应和男性相同的工作权利.不能以性别不同为由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要求女性比男性提前退休.同时她还建议,考虑到发展状况,劳动力需求和劳动者愿望及劳动市场等多重因素,可以采取灵活的,可使男女劳动者自主选择的或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的多种形式的提前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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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不同龄退休是这样形成的
    1957年国务院在《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男工人/职员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
    现行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于1978年5月2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这两个法规规定了男女的法定退休年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工人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男女退休年龄差异上,其制定的初衷是对妇女的照顾,让妇女尽早回归家庭,一度被认为是保障妇女权益的象征.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妇女已经对这一"照顾"不再"领情".
    他们是这样退休的
    西班牙男性和女性的退休年龄都是65岁,但只有向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交纳退休基金才有权领取退休金,基金必须交纳15年.在工作期间交纳基金在35年以上者,可以领取全额退休金;交纳基金25年的可以领取80%的退休金;交纳基金满15年的领取50%的退休金.
    美国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女都是65岁.国家每月向劳动者征收月收入的7.5%,另外7.5%由公司交纳,交纳的钱将用于支付退休者的退休金和医疗费,私营退休金管理公司还提供储蓄服务,以弥补退休金的不足.
    (杜新达,孙颖,王萍,《北京晚报》2007年4月4日)
    人口老龄化挑战我国传统退休制度
    一,传统退休制度概述及评价
    (一)退休制度的纵向分析
    我国现行退休政策源于20世纪50年代.1951年政务院颁发的《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1955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暂行办法》中把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提高到55周岁.从此,退休年龄便有了"女职工"和"女干部"之分.后来,又对某些特殊情况做了规定:连续工龄满10年可以退休,高级知识分子中的少数高级专家可延长5-10年退休.个别行业或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延长退休年龄,因此退休年龄各不相同.半个世纪过去了,经济,社会已得到飞跃发展,人口的老龄化也日益凸现严重.当前,国际人口组织和欧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人口学者,把65岁作为人口老龄化的起始年龄,把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7%作为衡量老年型国家或地区的标准.
    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0岁-14岁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老少比,年龄中位数这四项分别为8.51%,20.34%,41.84%,35.4,均符合步入老年型国家的国际标准,但退休制度的改革却迟迟未迈出脚步.
    二,现有退休制度与人口老龄化之间的矛盾
    (一)退休年龄偏低与人口预期寿命提高的矛盾
    我国现行退休制度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50周岁.50多年来,我国的人口平均寿命已从50年代的50岁左右,上升到2000年的70岁.偏低的法定退休年龄和提高的人口预期寿命之间就存在较大反差.目前的养老保险测算假定的领取年限仅为10年,而超过10年部分的养老金从何而来 女性的平均寿命一般都超过男性,1990年平均寿命男66.84岁,女70.47岁,2000年平均寿命男69.63岁,女73.33岁.女性的平均寿命至少高于男性3岁.男性相对女性的高退休年龄和其相对于女性的低预期寿命,会影响到女性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低于男性,造成新的男女不平等,有违社会保障公平正义的原则.
    (二)退休年龄虚低与老龄劳动人口实高的矛盾
    我国有一种怪现象:提前退休的人很多,提前退休后参加工作的人也很多.一些未满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提早进入退休行列,表面上看,可以为青年人提供就业岗位,减轻了企业改革的负担,实际上,这对新增就业没起太大作用,更多的是受到稳定退休金的诱惑.企业将负担转移给社会的行为是极不负责的表现.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查,近年提前退休人数占离退休人数的比例已超过1/3.退休人数的增长已快于从业人员的增长,势必会使职工负担率上升.与此同时,大量老年人在劳动,尤其是提前退休者隐性就业.据三普,四普,五普的统计资料,60岁以上老人就业人数分别为2430万,2768万和1280万,占全部老年人比例为31.71%,28.55%和9.85%.这无疑会加剧新失业群体的失业问题.
    (三)退休年龄固定性与人力资本周期性的矛盾
    我国退休年龄的规定搞"一刀切",没考虑到劳动者本人的人力资本随时间的变化而发生着变化.青年人处于体力最佳期,易接收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有利于生产发展和科技进步.而老年人体力,耐力,承受力弱化,掌握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的能力减弱,但经验丰富.大批老年人技术熟练,专业基础扎实,在单位能做到独挡一面.这些恰恰是青年人无法达到,企业却急需的.
    (四)退休年龄的统一与地区老龄化差异的矛盾
    各地区的退休年龄规定是统一的,均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50/55.步入人口老龄化和老龄化严重程度存在明显的自西向东呈"阶梯式"分布格局:西部边远省区步入老龄化时间较晚,达到的程度较低;中部次之;东南沿海率先进入,20年代左右即可达到严重阶段.如:2003年65岁以上人口居首位的地区为江苏,占其总人口的比例为11.34%,居末位的地区为西藏,占其总人口的比例为6.07%;老年人口抚养比第一位是上海,为21.88%,最后一位是新疆,为7.78%,全国老年人口抚养比平均为11.96%.
    三,退休制度与人口老龄化之间的良性互动——延长退休年龄
    (一)延长退休年龄势在必行
    预期寿命的延长,受教育年限的延长,工作年限要相应的延长,退休年龄也要相应的延长是自然而然的事,特别是老龄化对养老金支付构成危机时,延长退休年龄与缩减养老金,提高缴费率相比更是为良策.因为养老金具有福利发展的刚性,提高缴费率会使企业养老保险逃费加剧,影响企业的雇佣行为.事实上,延长退休年龄确实可以实现退休制度与人口老龄化之间的良性互动.
    (二)延长退休年龄的制度设计
    制度设计的目标是:女干部和女职工,男性和女性同龄退休,退休年龄为65岁.具体的延长过程:退休年龄的推迟宜早不宜晚,但不得不考虑我国的就业压力过大和三次银发浪潮(据预测,我国的第一次银发浪潮是2010年,第二次是2020年,第三次是2045年).如何采取公平的方式来渐进的延长退休年龄以应对就业压力过大和三次银发浪潮 公平主要是实现女于部和女职工,男性和女性的退休年龄和享受退休待遇的公平,渐进主要是先快后慢的小幅度提高退休年龄.笔者认为应分四步走:
    第一阶段:2005-2010年处于黄金劳动年龄的人就业对社会更有益,若延长退休年龄将会使这一优势转化为社会负担.故这阶段主要任务是抑制提前退休.采取以下两种政策:其一,约束和激励.现阶段低于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除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减少其每月可领取退休金的数额;反之,则增加其领取退休金的数额.其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下岗职工和长期失业者(连续失业达5年),国家应力促其再就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免其过早领取退休金.
    第二阶段:近2亿人口2010年步入老年,就业人口从2020年又开始下降,所以,2010年-2020年,将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以每两年增加1岁的方式逐渐延长到55岁,女职工的缴费年限从22岁增加至27岁,有利于缩小女职工和女干部之间退休待遇的差别,也减缓了就业人口下滑的趋势.
    第三阶段:2020年-2045年,2亿多人口陆续进入老年期将使劳动人口短缺,劳动年龄人口的老年负担系数提高,政府和社会用于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支出愈益沉重,为了增加经济活动人口的数量,扩大养老保险基金,2020年-2030年,应该以每2年增加1岁的方式将女性劳动人口的退休年龄延长至60岁.这有利于提高女性劳动参与率,将其缴费年限由27岁增加至32岁,男女退休待遇差别将被拉平,性别平等更进一步.2030年男女同至60岁退休是合理且可行的.据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预测:2020年-2025年,男性的预期寿命将达72.6岁,女性的预期寿命将达76.7岁,平均超过退休年龄60岁14年以上.
    第四阶段:2050年全国的平均预期寿命将达到80岁,所以2030-2045年,将男,女退休年龄以3年提高1岁的方式逐步延长至65岁,增加缴费年限到37年,同时也提高退休待遇,积累的基金多所需支付的年限少,可以极大缓解养老金的空账问题.
    (绍国栋,聂素芳,中国经济信息网2007年4月)
    退休年龄争议引发的思考
    最近,在从事法律援助过程中,遇到多起投诉: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已经工作了几十年,年满50岁时却接到了单位强制退休的通知,她们拿出人事部[2004]63号文件,但是,许多单位拒不执行,在当事人拒绝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拒绝签字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了退休手续.而一些地方人事部门不但不予纠正,反而怂恿单位行使"用人自主权".从而引起大规模上访,危及社会稳定及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这个社会问题发人深省,值得深入研究.
    一,退休年龄歧视的制度性根源
    此类争议源于退休年龄制度中的缺陷.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此项规定出于照顾女性,立法时考虑女性的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同时考虑在解放前女职工就业的机会一般比男性少而工龄较短的现实,给予女性早退休的特权.随着我国妇女就业形势的变化,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此项规定的负面影响日益明显.它使同岗位同资历的女性养老保险金少于男性,临近退休年龄的女性竞争力明显下降,影响其晋升.已经作为国际公认的性别歧视,违反了我国《宪法》的男女平等原则,不仅影响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也不利于创建和谐社会,而且阻碍我国履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的义务,进而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
    许多国家意识到这种对于两性的区别待遇是不公平的,因此把女性的最低退休年龄逐步提高到和男性相同的年龄.例如,日本原退休年龄为男 60岁,女58岁,1999年将女性年龄推迟到60岁.欧盟要求其职业养老保障制度为男女设定相同的退休年龄.
    波兰宪法法院认为规定男女教师退休不同龄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平等保护条款.2
    提高女性退休年龄涉及政府(社会保险机构),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提高女性退休年龄的受益者是社保机构和一部分愿意继续工作的女性.专家建议:"用5年时间(2006—2010年)取消女工人,女干部退休年龄差别,女职工一律按55岁退休;——用10年时间(2011年—2020年)将男女退休年龄拉平,一律按60岁退休."因为"在我国退休年龄每延长一年,养老统筹金可增收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3
    建议借鉴外国的行业性退休制度.例如,自1681年科尔贝国王创建议员退休制度以来,很多行业性退休制度相继建立起来,发展较快,逐渐形成了法国独具特色的,名目繁杂而又十分严密的退休养老保险体制,与西方其他国家相比,有其自己的独到之处.
    公务员在60岁时可以要求退休,但也可以在65岁时辞职退休.现职的有些岗位,其退休的年龄分别是55岁和60岁.矿工退休金制度更优惠一些,因为其工作的繁重,退休年龄为55岁,要求要有120个供职季度,或50岁退休,要求至少要供职80个季度.议员的退休年龄为50岁,要求供职至少100个季度,如果要求55岁退休,则给予的退休待遇更为优惠.在电力和煤气工业部门,60岁为退休年龄,但在要害部门(机车司机)和有害身体健康的部门可在55岁退休(要求有25年的工龄).还有其它一些特殊的行业,其退休制度具有本行业的特殊,如舞蹈演员,退休年龄规定为40岁.
    1945年10月19日法令规定60岁可以退休,但这个年龄退休领取的并不是标准的退休金,而是经过削减的退休金,其金额是最后工作10年平均年工资的20%.当投保人认为自己在60岁就无工作能力时,也可以领取40%比例的养老金.4
    为了弥补我国退休年龄制度的缺陷,国家人事部2004年07月12日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规章第五条规定:"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这是符合改革方向的.因为人事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按"岗位"而不是按"身份"退休.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退休年龄制度中的缺陷,使部分妇女享受到了起码的权利,在消除性别歧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问题是不少单位拒绝执行.因此,有必要探索其深层次原因.
    二,退休年龄歧视的观念性根源
    首先,基于决策者对性别歧视的麻木和固守僵化的惯性思维.
    在国外,男女退休年龄的差异是典型的性别歧视,不仅是对女性的性别歧视,而且是对男性的性别歧视.德国就是因为2例男性提起的性别歧视诉讼胜诉,才引起退休年龄的变革——由男65岁,女63岁,改为均65岁.决策者缺乏对性别歧视的敏感,说明社会性别主流化任重道远.
    所谓"工人"和"干部"之分为中国独有,人事管理以档案为准,严格按档案所记载的身份决定其退休年龄,是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做法,与改革的潮流相悖.在计划经济时代,有限的资源只分配给部分人享用,决策者心安理得,民众司空见惯,被排挤的人也只怪自己命不好.
    现在仍然固守惯例,使"以工代干","聘干"等身份不同的人同工不同酬,这种基于不当理由的区别对待,属于基于身份的歧视,为国际公约,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禁止,为当代实行依法治国的国家所唾弃.而我国部分干部却认为"天经地义",这种僵化的惯性思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沿用计划经济体制的思路,严重滞后于改革的步伐,是深化人事改革,创建和谐社会的障碍.
    其次,基于片面理解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某市卫生局在给申诉的护士长,主管护师,主管药师等人的书面答复中写:"2003年某市政府第35号文件第三十七条规定:'受聘人员原系工人身份,被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并在受聘岗位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按照现任岗位的职务办理退休,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此条款中所提到的'法定退休年龄'女工人就应该是50周岁,'根据本人意愿'也应该是岗位需要,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因为用人的主体是医院.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单位根据岗位需要研究决定,并经市人事局鉴证后方能生效."
    明眼人一看便知:擅自添加前提条件,这是对政府文件的歪曲.此答复怂恿了单位滥用用人自主权,直接导致多名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被强制退休.她们纷纷上访,使得有关人事部门左右为难,耗费了大量精力处理投诉.有的单位纠正了错误,但是多数单位拒不执行.甚至借助于行政力量,迫使某人事局出台文件,将是否留用的权利交给单位.
    行政人员为什么敢于如此歪曲上级文件的精神呢
    一是迫于就业压力,认为减少失业率才是衡量政绩的主要指标,忽视人权保障中的消除歧视指标.诸不知国际社会对后者更为关注.侵犯人权的国家,会受到世人的羞辱.提高就业率的途径很多,不能以牺牲部分人的权利为代价.
    二是不了解我国《立法法》,如果其知晓下位阶法不得同上位阶法相抵触,否则无效的规定,就不会出台公然违反上位阶法的文件,破坏我国法制的统一,剥夺部分人的权利而留下众矢之的.这种逆历史潮流而动的做法,终究会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三是陷入平等保护的误区,不懂得涉及基本人权的,双方当事人实力相差悬殊的法律,其立法的价值取向均摒弃形式上的平等,而追求实质性公平.即通过对弱势一方的倾斜性保护,实现社会正义.以至于出现了在就业领域套用民法契约自由,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谬误.令人不安的是陷入此误区的人执迷不悟,理直气壮地阐述其违背基本法理的主张且身居要位.
    四是对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理解有误.任何单位行使任何自主权均需在法律的框架下,接受法律的价值评判.凡是违法的行为,概无资格称为"用人自主权".既然政府规章规定,符合条件的"工人"选择按照现任专业技术或者管理岗位的职务办理退休的前提为"根据本人意愿",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享有法定授权,那么,对于单位来说,仅存在执行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质疑的空间和自主的余地.更不允许擅自添加前提.
    消除退休年龄歧视是公益律师的历史使命,应当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策略,先落实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及地方政府的实施细则等,再推动我国退休年龄制度变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退休年龄争议.
    (刘明辉1,妇女观察2007年11月21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女,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北大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专家组成员,兼职律师.
    2 Decisions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Poland, K 27/99, 28 March 2000 2 blletin on Constitutional Case Law 327.
    3 何平:《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报告》,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社会保障制度》2001年第3期.
    4 郑秉文:《法国社保制度模式分析:与英德模式的比较》,2004年7月16日,http://www.dajun.com.cn/faguomoshi.htm

    50岁退休,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道坎儿
    要解决男女不同龄退休问题,需要有全国性的相关统计数据,需要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国内外组织和机构等多方参与,有步骤,有计划,有策略地解决.在过渡时期政府应当出台弹性法律规定,以缓和目前女性提前退休的严峻形势.
    在近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办的"女性退休年龄及劳动权益保护研讨会"上,参会的政府官员,律师,专家学者等人达成以上共识.
    在新的形势下,男女不同龄退休正以新的侵害妇女权益的形式表现出来.据中心律师王竹青介绍,中心已接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要求50岁退休的投诉达几百起,涉及十几个城市,已成为一个比较普遍并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她认为,这一问题引出了一系列法律思考: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界定标准,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退休审批内容应包括哪些,对仲裁和法院不公正的处理结果该怎样予以纠正,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强迫提前退休的根本原因及对策,如何理解中组部人事部(1992)22号文件及其效力,造成这一问题的症结是否是男女不同龄退休等等.
    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蔡和平指出,欧洲国家并没有所谓工人,干部的区分,很多国家已实现男女同龄退休,男女同龄退休正在成为世界发展趋势.
    (于怀清,《中国妇女报》2007年12月13日)
    新工资制度易出现对女性政策性歧视
    男女不同龄退休却要按同样工龄计算退休工资河北十多位女政协委员联名提议修正工资制度
    近日,记者从河北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获悉,河北省政协委员,承德市妇联主席王凤珍的一份提案,得到了13位女政协委员的联合签名.该提案吁请修改工资改革中有关"退休工资和工龄挂钩"的条款,建议退休时男性35年工龄和女性30年工龄,享受同等待遇.
    "男女不同龄退休已经是对女性的歧视,新的工资制度又形成新的性别歧视."王凤珍委员介绍,2007年末,承德市妇联有两名职工办理退休,这时了解到2007年新的工资制度执行后,同等情况下,女性要比男性少拿5%的退休金.因为文件规定,今后退休工资要和工龄挂钩,即工龄达到35年可拿工资总额的90%,工龄达不到35年的,只拿工资总额的85%.男性女性均按35年工龄计算.
    承德市人事局工作人员告知,这是"文件"规定的.而该文件制定其中依据了国人部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王凤珍委员认为,这项规定对女性构成政策性歧视.国家规定女性55周岁退休,男性60周岁退休,因国家政策规定使女性比男性提前退休5年,自然女性比男性少5年工龄.如果要把退休工资和工龄挂钩,那么执行的工龄数应当男女有区别,即:不应该男女均按35年计算.如果男性定为35年工龄,女性就应为30年工龄.总之,既然男女退休年龄不同,那么在政策规定上就应当体现出这5年的差距,这样才能体现出男女待遇的平等.
    据了解,目前我国处级女领导干部执行的是60周岁退休政策,在国家部委退休的女性绝大多数为处级干部,被执行55岁退休的女性,绝大多数在市级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和县,乡(镇)一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女性.据对妇联系统统计,承德市妇联目前在岗共30人,其中到退休时工龄达不到35年的有10人,11个县区妇联主席退休时工龄达不到35年的有9人,分别占总数的30%和县区总数的81%.
    王凤珍委员还测算了一笔"经济账".如果女性按7周岁上学,从小学到高中需12年,上大学本科4年,这样参加工作年龄为23周岁,按55岁退休,这项政策会造成所有的女性大学生到退休时,都不可能拿到90%退休金.按这项政策规定,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女性,凡是21周岁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时会全部比男性少拿5%工资.如果退休工资平均按3000元/月计算,女性每月少拿5%,为150元/月,全年少拿1800元,每10年少拿近2万元.
    "这项政策如果坚持执行,将使广大在基层工作的女性成为受害人群.而政策的不公平,又将在社会营造男女不平等的不良氛围.这项规定如不及时修正,将不利于构建男女平等和谐发展的社会."王凤珍如是说.
    王凤珍建议,应当实行男女同龄退休.但是当下亟须修改上述"文件"中有关"退休工资和工龄挂钩"的条款.退休时男性35年工龄和女性30年工龄,应享受同等待遇.她希望人事部门,今后在制定政策时要增强社会性别意识,从政策源头上把好关,以免出现侵害妇女权益现象.
    "如果原因在上级,希望河北省在政策执行中率先剔除政策性歧视条款,实现男女平等."王凤珍说.
    (周丽婷,《中国妇女报》2008年1月29日)
    建议渐进式延长女性退休年龄
    本报曾在2007年接到西部某省三名女正处级干部代表当地十多名女干部写来的信,反映当地有关文件规定:"女干部50岁不提名(指提拔),52岁不再提名(不再任原实职,不再进班子)",本报对此进行了跟踪报道.可最后的结果是,当地对全省原政策做出了调整:对部分地区执行低于55岁退休政策的调高到55岁,对原来执行男女干部同龄60岁退休政策的调低到55岁.这样原本执行男女平等退休政策的单位反而又倒退回去了.在本届两会上,对于同龄退休问题,女代表,女委员依然反响强烈.
    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坚持"实行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这为探索完善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体系指明了方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姚明宝代表结合上海完善社保体系的实际,谈了自己的深刻体会.特别是就此涉及到的女性退休年龄问题,姚明宝代表提出的观点引起了与会代表的热议和呼应.
    姚明宝代表谈到,我国现行退休年龄是1953年修改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即男60岁,女50岁.1958年又明确为男60岁,女性工人50岁,女性职员55岁,至今已经50年未作修改.而同时,我国人均期望寿命大大提高.职工退休后赡养年限不断延长,女性更是超过30年.与此相反,随着教育程度提高,养老保险的平均缴费年限又不断缩短.以女性为例,大学毕业约22岁,如在企业连续工作直至退休,缴费年限仅为28年,已经少于赡养年限.
    据了解,1999年全世界165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地区),仍维持女性50岁退休的仅有8个国家,而实行男女相同年龄退休的有98个国家,约占60%.为此,姚明宝代表建议国家通过立法,或者允许上海等沿海地区先行试点,对我国现行退休年龄规定适时做出修改:
    一是建议探索渐进式延长退休年龄.借鉴国际经验,延长退休年龄不能一蹴而就,不能用悬崖式而应是斜坡式.如美国1983年社保修正案就规定,从2000年开始到2022年,花23年时间将退休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按照这一做法,如果上海先行对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提高1年,花15年时间即可将退休年龄从50岁延长到55岁.以150万人(每年10万人)测算,15年内养老保险基金多收少支约3000亿元.
    二是建议探索渐进式提高领取养老保险所需的最低缴费年限.1999年国务院曾颁布决定,明确"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2005年仍维持15年.国家通过立法提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从方法上也可采取渐进式,如一年提4个月,通过15年从目前的15年提高到20年.继续完善基本养老缴费激励机制,鼓励职工通过在职时多交费来提高自身养老保险的待遇.
    不应让女性高端人才资源再浪费了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张秋俭
    从人力资源意义上说,女性55岁必须退休,是对女性资源的极大浪费.因为女性在55岁时,是思想,业务,水平,能力很成熟,也是家务最少的"黄金期".且随着全民平均寿命的增加,女性平均寿命又长于男性,让女性在"黄金期"退休,是对国家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也是对女性社会资源的很大损失,同时也是对个人的才能,经济等诸多方面的巨大损失.处以上女干部和副高以上职称的女知识分子,社会分配给她们身上的教育资源远远多于其他人,国家培养她们的成本也大大高于其他阶层,她们有责任有能力为社会多作贡献.
    提前退休使女干部经济收入减少
    河北省妇联主席 王淑玲
    我国目前退休后的工资制度执行的是35年工龄以上的发90%,30~35年的发85%,20~30年的发80%.这样就出现了学历越高,工龄越短,经济收益损失越大的情况.
    我们仔细测算过一笔收入账:第一块,按2006年国家干部工资级别标准,在职正处级干部每月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津贴年总收入为49208元,退休以后扣减相应的职务工资和津贴工资后拿38287元.与在职相比,5年少收入54604元.第二块,按《公务员法》规定,在职公务员每两年增加一级职务工资,每五年增加一级级别工资,即在职男干部比退休女干部5年内可以多获得2~3级职务工资和一级级别工资.5年中女干部较同等条件的男干部少收入1万元.第三块,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年度考核合格的公务员可增发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女性提前退休的5年,自然无法享受此增发工资,仅此一项又让女干部少收入12710元.55岁退休的女性与60岁退休的男性相比还少享受5年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第四块,根据人事部门退休政策的工资规定:由于提早5年退休,具备大学学历的女性一般工龄均不满35年,那么,退休金只能拿到基本工资的82%,而60岁退休的男性则能拿到88%~90%的退休金.同等条件的男性退休时基本工资为2803元,女性为2414元,按目前人均寿命74岁计,男性整个退休期的总收入为423813.6元,女性为332552.64元,二者相差91260.96元.
    这样,把第一,二,三,四块累计起来,女性比同样年龄,受同样教育,同时参加工作的男性一生要少收入168574.96元.
    男女平等应该是无条件的
    民革陕西省副主委 屈雅君
    目前,男女同龄退休已经在全世界8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实施.目前我国实行的男60岁,女55岁退休政策客观上减少了女性的就业选择机会,影响了推动两性平等发展进步贡献的进程.所谓男女平等,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指社会在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两性所担当的社会责任均衡,两性所获取的社会资源和机会均等,这恰恰是建构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意.可现在实行的女性提前5年退休政策,恰恰使女性在身体健康,家务减轻的5年里失去了担当社会责任,获取社会资源的机会.男女平等应该是无条件的.我作为新当选的人大代表,今年提交了《关于再次建议修改与宪法相冲突的男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议案》.
    (韩小红,邱兰,《中国妇女报》2008年3月13日)
    调查人群中逾九成网友反对退休年龄推至65岁
    本报昨日《男女退休年龄同时推至65岁 》的报道一出街,引起了广州市民的极大反响.在本报大洋网对此发表意见的网友中,超过九成的人持反对意见.特别是下岗职工,找份工作不容易,就盼着退休来养老,这一延迟,简直是要了他们的"命".
    然而,专家的意见却比较理性,他们表示,延长退休年龄将是大势所趋,但是绝不是现在就业压力比较大的时候推出,不仅要考虑时机,而且要解决好延迟退休年龄的影响,或者将这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的时候,以渐进的方式推出,比较可行.
    职工:会加剧经济负担
    "我前两年就已经失业了,现在每个月还要供上百块的养老金,本来打算再熬多4年就可以领退休金了,但如果推迟到65岁才退休,那我岂不是还要再苦等15年 "一位现年46岁的下岗市民张女士在受访时非常郁闷地向记者表示,现在很多跟自己情况一样的40岁左右的企业女工,有不少人由于企业效益不好而早早下岗或内退了,但这些人的养老金,医保等还要自己挣钱交,原来50岁退休,就要缴10年."如果再延长到65岁退休,那我岂不是还要缴更多的费用 "她说.
    市民木小姐认为,国家不能用延龄退休的办法来"转嫁"社保资金压力,"既然能拿那么多钱买美国国债,为什么不能来补贴社保资金 "
    管理人员:可以发挥余热
    不过也有一小部分人认为延长退休年龄也不错.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李大姐,55岁,身体比35岁的还好.而且她也非常喜欢自己的文字工作,对于她来说,根本不存在因为年龄问题所带来的因为健康状况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事情.她非常想让单位返聘,但是单位不同意,无奈只能退休拿养老金."我身体那么好,明明还可以工作的,为什么就一定让我们不干活拿退休金呢 "
    赞成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大都是在管理岗位,科研岗位,技术岗位,实际上,有些人退休了之后也会发挥余热,到其他地区工作.
    大学生:担心就业压力更重
    "退休年龄都推迟到65岁 那我将来找工作岂不是越来越难 "来自广东商学院05级新闻专业的小杨在受访中对此表示质疑.而在昨日,记者对15位来自华工,广东商学院等高校的大学生进行了采访,其中也有超过八成的学生对推迟退休年龄的做法表示反对.
    网友baa506936:"现在女性40岁,男性45岁都已经是招聘单位不考虑之列了,还要推迟退休年龄,低层的人更惨了.应该维持原状或提前退休,但不强迫,有能力的可自愿推迟退休."
    网友baa506937:"什么老年化,资金缺口,这关我们什么事,我们每月的税钱一分没少扣,钱到哪里了 现在普通百姓交税太多,而福利又太少."
    网友baa507055:"人从小学开始就要劳累到老,想享多几年清福都难,人活在世上有何意义可言 "
    网友baa507111:"过了65岁后10年8年,人的寿命都差不多结束了,还能享受几年的退休生活 "
    (曾珉,《广州日报》2008年11月6日)
    调查显示:逾六成网友反对延迟至65岁再退休
    "相关部门正在酝酿条件成熟时延长法定退休年龄,有可能女职工从2010年开始,男职工从2015年开始,采取'小步渐进'的方式,每3年延迟1岁,逐步将法定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日前在中国劳动论坛上的一番话激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人民网11月5日推出大型网络调查《有报道称退休年龄酝酿延迟至65岁,您怎么看 》,网友反应异常热烈,截止今天上午8时30分,共有126600多名网友参与调查,1500余网友留言.调查结果显示,62.2%的网友投下反对票,但赞成的网友也达到30.2%,两者的支持率一度相持不下.
    逾六成网友反对延迟退休 喝彩者,"拍砖"者见仁见智
    截止今天上午8时30分,共有126647人参与了此项调查,可说反响空前热烈.调查结果显示,30.2%的网友投了赞成票,认为此举"适应老龄化需求,可发挥老人'余热'",62.2%的网友大肆"拍砖",认为此举"将加重大学生等年轻族群的就业压力",还有6.3%的网友认为应该"考虑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支持和反对延迟退休的网友的数量变化也颇值得玩味.数据显示,双方支持度一度非常接近,很长时间内都是对等式增长,可见对这个问题还真是见仁见智.
    支持者不满"内退":50多岁是个人鼎盛时期退休太浪费
    王和平 IP:222.141.52.★法定退休年龄将延至65是发展趋势,但应该先解决部分企业诱导员工提前退休.我身体尚好,还能继续工作,就是因为企业困难,组织诱导,"本人申请"55岁提前退休的.
    网友 IP:219.153.72.★现行的退休政策(特别是内退政策)太浪费人才资源,四,五十岁正是个人工作经验,能力,精力的鼎盛时期,这样退休的人员实在太浪费了.赞成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网友 IP:61.160.209.★ 支持,这样是充分利用资源!
    反对者抗议"返聘":我国人口多,就业压力大
    网友 IP:60.217.238.★ 赞成的大部分是一些机关及事业单位的人,他们吃财政饭,多混一年就多一年的福利,当然愿意发挥"余热".而打工40--50岁就没有单位要了,哪能支撑到65岁,岂不是天方夜谈.
    网友 IP:123.235.32.★强烈要求机关事业单位那些没什么能力却一直占着编制占着位子的大爷大妈们赶紧退下来,把机会让给年轻人.我们这里的街道办事处竟然出现年过七十拿着退休金还继续工作领工资的现象!
    网友 IP:61.160.209.★我国人口多,就业压力大.反对退休年龄推至65岁.不同的阶层有不同的观点和利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由于效益好,他们愿意推迟退休,工资和保险都高;现在有些处级干部已退休,但仍然照顾干3-4年,工资和保险都很高,又没有具体的事,工作强度一点也不大,又可以拿很多钱.有些人由于企业效益不好,40岁的就叫你下岗了,如果要迟退休,这些人的日子真难过.20年以后可以考虑这些政策,但也必须在我国人口过渡到7-8亿人口的时候.
    建设性意见:平等不是绝对的,关爱也不止一种方法
    IP: 58.218.205.★ 这实际牵涉到了延迟退休年龄是否可行以及男女是否可以实行同龄退休等问题.而要回答上述问题,应该首先弄清楚工龄与退休金的关系以及推迟退休年限是否具有"普适性"……男女退休年龄可以一样,但需要解决如何平衡的问题.比如,可以设立一个合理的范围,如把65岁设定为女性退休的理论上限,60-65岁作为实际操作年限.女性可根据自己实际考虑退休时间.即在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女性退休年龄与男性一致,不能胜任工作或虽能胜任但本人不希望继续工作的,可以选择提前退休.另外还有一点就是,我们考虑问题思维不能僵化单一.可以换个角度而不一定要死死纠缠于男女是否同龄退休这个问题上.比如将女性工作满30年才可领到全额退休工资这一规定修改一下,改成25年 也许,这样一改,对一些希望捱满30年的女性(满30年才可以领全额退休工资啊)才是真正的公平.平等不是绝对的,关爱也不止一种方法.
    (张海燕,人民网2008年11月14日)
    "男女同龄退休"反对多于赞成
    网上征求意见今天结束
    本月初,《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开始在市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今天即将结束.截至昨天19时,有557名市民公开发布了自己的意见.记者注意到,其中有九成意见都是针对"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实现男女平等"的条文发布,喝彩者,"拍砖"者见仁见智.
    记者从该网站最近发布的100条意见粗略统计看出,反对的意见多于赞成的."拍砖"者多认为此举"将加重大学生等年轻族群的就业压力".也有些网友直接表示,不应该只凭职务或职称延长女职工退休年龄,这样不公平.
    本周末,在市第十二次妇女代表大会上,代表们也对这一热点话题纷纷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只有在每年三八妇女节领取补助时能感觉到我是女性,在工作中其他时候真没什么差别."一位50岁上下的女代表的话引起了全场代表们的认同,既然女同志到一定年龄就要让位,为什么同龄男性就能多干5年呢
    "决定一个人是否退休的因素应当是工作能力和健康状况,而不是性别."一位来自市直机关的女干部说,对于许多女性公务员来说,55岁正是年富力强,负担最轻的时候,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不仅是人力资源的浪费,也反映了男女占有资源的不平等.退休年龄的5年差距,使女干部,女专业技术人员在教育培训,职业发展和岗位晋升等方面的机会明显减少,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优秀女性人才的选拔.
    (袁京,《北京日报》2008年12月22日)
    不论男女均应同龄退休
    北京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关于"按照有关政策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的规定,再一次让人们关注延迟退休的问题.(12月3日《新京报》)
    我想提醒的是,该送审稿所涉并非一般的延迟退休,而是一部分妇女在现有政策下理应享有的同龄退休权利,它不会导致普遍延长工作年限或者妇女退休年龄超出现有政策规定.
    《新京报》刊发评论《延时退休:让所有女性自己选择》,文章提出"将人群的差异性愿望纳入退休制度改革的考量中,保持退休年龄一定程度的灵活性."此举确实重要,但是忽视了一个事实,那就是,目前中国妇女普遍只有比男性早退休的"权利",却没有同龄退休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她们还根本谈不上什么自愿选择.只有首先给予妇女同龄退休的权利,然后她们才有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这种权利的可能性.
    同龄退休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国大多数情况下男女不同龄退休,差别在5-10年不等.其中,只有处级以上干部和高级女知识分子的同龄退休问题才凸显出来,原因是有关政策允许她们在本人自愿,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同龄退休.而这一政策却并没有得到全面贯彻,引起了一些纠纷甚至诉讼,由此才导致在退休普遍不同龄的情况下,同龄退休却似乎成了这些妇女的专属议题.
    当然更进一步的主张是,在所有情况下男女均可同龄退休,因为以性别为由的区别对待有失公平,即使区别对待的初衷是保护或优待.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已有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另外,还应该彻底取消僵化过时的身份和级别划分,仅以职业和实际岗位确定退休年龄.
    所以,基准的问题或许是简单的:妇女到底有没有和男性同龄退休的权利 妇女符合政策的同龄退休要求是否应该受到支持 权利视角要求我们回归到当事人的主体,回归到公平对待的出发点上去看待社会问题,而不是用想象中的意愿差异或利益冲突去抵挡基本权利的实现.
    (吕频,《新京报》2008年12月05日)
    在退休问题上请尊重知识女性
    一位专业表现出色的女同事打来电话,称《新京报》(12月3日)上刊登的有关北京市有限延长女性工作年限的消息,释放了她积压在心头几年的苦闷,"让她看到了希望".
    这项拟出台的修正案,针对的是有关现行规定——据专家介绍,这项规定是新中国建立之初借鉴前苏联模式的结果,即一般情况下女干部55岁退休,女工人50岁退休;男干部60岁退休,男工人55岁退休.实际上这种模式已有所突破,比如它不适合局级以上的女干部,女性局长可以与同等级别的男性一样,工作到60岁才退休.
    这次门槛放得更低一些,尝试考虑延长女性处长的工作年限,同时放宽的还有"女性高级知识分子".也就是说,大学里的女教授,研究所里的女研究员,医院里的女主任医生,设计院或工厂里的女高级工程师等,她们也被考虑延长工作年限,享受与同一个办公室或教研组男性同事平等的退休待遇.
    这样说来,就有些令人吃惊了.在一般人们的印象中,这些拥有高级职称的女性知识分子,这些在智性领域常年与男性并肩工作的女性佼佼者,难道她们不是已经享受到了与男性同样的待遇吗
    需要做进一步的说明.目前拿出来征求民意的这份草稿,是北京市法制办出台的,它主要是针对北京市,涉及范围为北京市市属单位包括市属高校.那些同样在北京的国家部委所属单位及其高校,并不包括在内,比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等.所有这些部委所属高校,的确早已实行了男女教授退休年龄平等,女教授同样以60岁退休为基本准则.
    国家部委所属高校的此项做法已执行多年,早已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对许多相关部门包括外地,也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比如笔者的嫂子是江苏省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主任医生,她的单位就沿用了这项女性正高职称60岁退休的规定,她目前仍然在第一线工作岗位上.
    而对北京市属高校来说,虽然同在北京,但所采取的是完全不同于国家部属院校的做法.这样一些高校包括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中国戏曲学院,北京舞蹈学院等,也包括本人所在的北京电影学院.位于蓟门桥附近的这个电影教育的高等学府,距离比如北京师范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只有咫尺之遥,但对女教授所实行的,则是完全不同的标准.笔者的一些不到55岁的女同事,在考虑下一年是否继续让她们招收研究生时(这项工作要延续三年),就实实在在遇到了这个问题.
    令矛盾更加尖锐的是,我们这所院校,若干年前一直属于文化部管理,后来属于广电部,始终是部属院校,拥有部属院校的规模,师资和各项配备,但因几年前重新调整改为属于北京市院校,因此,同样一所院校之内,比我们年长一些的女性教授们,她们享有与男性同事同样的退休待遇,而轮到我们这些从上世纪80年代出来的女性知识分子,受过这个社会所能拥有的最为良好的训练,也是这个转型社会承前启后的一代,却面临很快就要退休的尴尬.更应该说,这项规定本来就不合理,即使原来不是部属院校,也不能如此区别对待.
    大道理也不必说了,上世纪50年代来自前苏联的这项政策是明显的性别歧视.而且,如此对待女性知识分子,还有一个如何尊重知识,尊重文化的问题.知识及学问这种东西,不是青春饭,而是多年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只有在长期工作的累计当中,才能拥有丰富的经验,练达的眼光和中肯的判断.只有在深厚积累的基础之上,也才可能拥有真正穿透性的眼光,从而打开新的工作局面和从事富有开拓性的研究.通电话时,笔者的同事嘱咐写上这样一句,这个年龄的女性,正好是孩子长大成人,可以重新返回自身,有精力做自己的事情,从而将多年的积累贡献于社会.
    歧视拥有高级职称的女性知识分子,还可能对年轻女性知识分子产生潜在的负面影响.那些刚刚进入研究单位的年轻姑娘或许会想,不管我们干得怎么样,总是不如男性,总是要提前退休,这种潜在的气馁会影响一个人的工作热情与工作业绩.而假如已经念过博士,硕士的女孩子这么想,那么整个社会中,女性走上知识与智性道路的前景,则会更加黯淡.说得重一些,这会从整体上影响女性的素质.
    如今北京市有关部门考虑对此加以修正,体现了这个时代应有的思路,是将妇女权益保证落到实处的措施,非常值得期待.而且北京作为中国政治的象征区域,作为全国的首善之区,能在这方面迈出一步,在政策上,法律上做到平等对待女性知识分子,这必将得到高度评价和产生正面的深远影响.真正做到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是漫长的甚至是困难重重的道路,在这个道路上每迈出哪怕是一小步,都值得欢迎.而此后的每一个小小的努力,都需要来自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
    (崔卫平,《新京报》2008年12月6日)
    男女是否应该同龄退休
    男女干部,知识分子是否应该同龄退休的问题,已经讨论有日.最近又有网络调查,发现半数以上的网友反对北京拟延长女干部退休年龄(即男女同龄退休)的方案.理由是"会挤占年轻人的机会","女性的生理特点决定不应该延迟退休".
    网友一般以年轻人为主,提出"会挤占年轻人的机会"乃意料之中,可留待后论.不过,所谓"女性的生理特点决定不应该延迟退休"之说,就不免让人拍案惊奇了.网友们对女性的"生理特点"有多少了解呢 希拉里过了60岁选总统,还差一点儿选上,如今算是屈就国务卿,还没有上任呢.我到美国读书时,碰到一位中国史教授,30多岁开始学中文,50多岁拿到博士,一口气教到70多岁,以终身教授的身份在常青藤名校荣休.这些都说明了女性的什么"生理特点"
    也许我是食洋不化吧.那么就观察一下我们身边,用常识好好想想.现在退休的夫妇遍地都是.经常是一位健康些,精力充沛些的,要照顾身体相对比较差的一位.你到街坊邻居家看看,是老头儿照顾老太太的多,还是老太太照顾老头儿的多 我想大多数人都同意:老太太精力好,照顾老头儿的要占压倒优势.女性的平均寿命比男性长,进入老年时一般也比男性健康.这是公认的事实.也许有人会说,老太太照顾老头儿之所以普遍,那是因为夫妇之间一般男性年纪大,自然是先衰老.可是,现在男女退休年龄相差5岁.一般夫妇之间丈夫比妻子的年龄恐怕平均起来也大不了5岁.凭常识判断,女性在55岁到60岁这个年龄,比男性要健康些.我希望有关研究机构就这个题目进行一些统计调查,这对以后国家的劳动政策有重要的参照意义.我是主张男女同龄退休的.如果一定要根据"生理特点"决定退休年龄的话,那么就必须有医学和健康方面的统计资料作为凭证,谁健康谁就晚退休.经过这样的"科学论证",很有可能女性要比男性晚退休了.
    男女应该什么年龄退休的问题,表面上看是个男女平等的问题,实际上也是一个中国不久就将面对的经济问题.有关政策必须为未来的挑战做准备.怕女性推迟退休而挤占年轻人机会的忧虑,在当前这个大学生找不到工作,世界经济陷入衰退的时代是可以理解的.但解决这个问题,为什么就不能男女都晚退休几年呢 其实,也许过不了多久,我们就面临着相反的问题:如何求老年人出来工作 众所周知,中国社会正面临着严重的老龄化,而中国经济又是劳动力密集型的,到时候怎么维持劳动力的供给 看看日本,老龄化比我们开始得早,现在各企业都想方设法回聘退休人员,否则就没人干活了.况且现代医疗技术和生活水平的改善,大大提高了人的寿命和老年人的健康水平,使老年人出来工作成为可能.日本不仅大规模雇用退休白领,连卖力气的蓝领也在退休后被请回来,为此还专门设计了老年人便于使用的工具和机械.这些经验我们现在不学,到时候难免会措手不及.
    (薛涌,《新闻晨报》2008年12月24日)
    不能只注意"延长"忽视了"平等"
    "适当延长处级女干部和女高知退休年龄"网络调查引发热议,专家认为——
    截至12月22日,北京市法制办自12月2日开始的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共有557位网友发表意见,其中有95%左右的网友意见是针对该办法中"应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实现男女平等"这一规定,超过半数的网友表示反对.
    围绕网络调查结果,本报记者日前采访了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蒋永萍研究员和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刘明辉教授.
    记者:95%左右的网友针对《办法》中"按照有关政策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的规定发表意见,但调查中有超过半数的网友表示反对,您怎样看待这个结果
    蒋永萍:我个人认为网络调查是有局限性的,因为在上网者中年轻人居多,他们对于调查更多的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担心延长女性退休年龄可能挤占他们的工作机会,工作空间,而没有考虑到女性同龄退休的权利,男女平等的实现,以他们的年龄很难去了解,体会那些男女不同龄退休问题给女性发展带来的阻碍.
    我觉得在参加网络调查者中很多人都注意到了这条规定中的"延长"两个字,而忽视了"男女平等"四个字,这条规定的本质不是赋予女性延长退休年龄的特权,而是给予女性与男性同龄退休的平等权利.
    刘明辉:进行网络调查的这个时间段正逢国际金融危机,目前国内的就业形势非常紧张,一些网友自然就将延迟退休与年轻人就业联系在一起.但我在2007年所做的个案访谈的172人中,提前退休的女性在退休后以其他形式继续工作的人高达75.58%.女性提前退休后的岗位空出留给了年轻人,这只是主观推测,一厢情愿,缺乏科学依据.
    我在德国考察期间了解到,德国对退休后的返聘收入实行限额抵消制,规定在享有全额养老金的情况下,职业活动所得收入每月不得超过630马克,否则将相应削减养老金.这样,不仅可以缓解就业压力,还可以在资源分配上避免两极分化.
    至于有些网友还提出女性的生理特点决定不应该延迟退休.其实,这正是当初关于女性提早退休规定的初衷.但随着我国妇女就业形势的变化,女性寿命的延长,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男女不同龄退休这项制度的负面影响日益明显.2003年至2005年,我曾经负责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立项的课题《中外养老保险法比较研究》.在实地调查和文献研究的基础上,我发现我国退休年龄的规定已经蜕变为一种性别歧视和身份歧视,这种制度性歧视因其普适性和强制性比观念性歧视具有更严重的危害性,令人无从逃避.
    记者:网友比较有争议的是《办法》中规定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为什么会选择这样一个女性群体,率先延迟她们的退休年龄
    蒋永萍:因为她们是在男女不同龄退休状况下矛盾最为突出的一个女性群体.这个群体女性受教育程度较高,参加工作的年限也随之推后,再加上较之男性的提早退休,极大地缩短了她们的职业生涯,使她们的自我价值很难在有限的工作时间里得以实现.同时,有关政策允许她们在本人自愿,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同龄退休,而这一政策并没有得到全面贯彻,引起了一些纠纷.
    刘明辉:因为一般情况下,50岁左右的基层妇女干部就不再会有升职的机会,一般会停留在现有职位或调到其他没有实际决策权的闲职等待退休.这样就会打击妇女参与政治,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热情,并造成政治和社会生活不能充分反映妇女的真实意愿和需求;女高级知识分子在退休时,多数都是业务骨干,精力充沛,与她们同龄的男性还在岗位上继续工作,她们提早退休是一种人才的浪费;而如果推延从事体力劳动的女工人退休年龄,她们可能会有企业破产或者体力不支的顾虑.
    同时,我在从事法律援助时发现,近年来,知识女性被迫在50岁时退休的事件非常普遍却普遍败诉.许多从事医生,护士,药剂师,教师,会计,记者等工作的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管理工作的女干部,都被迫提前离开她们深爱的工作岗位,理由仅仅是因为她们在20岁左右参加工作时档案中记载的身份是"工人".
    记者:部分网友在调查中认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该实行"一刀切".对于男女同龄退休问题,您个人有什么具体建议
    蒋永萍:我个人认为将"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写入《办法》,是分阶段,逐步性别平等的退休政策的积极稳妥举措.这一方案既坚持了男女劳动权益平等的原则,也照顾了不同女性群体的劳动条件和利益诉求的差异,考虑到了社会接受程度,就业形势等综合因素.理想的退休政策应该具有相对的灵活性和弹性,在规定的年龄段内(如55~60岁)劳动者可以选择个人合适的退休年龄和相应的退休待遇,让愿意工作的人更多地为社会作贡献,让希望换一种生活方式的人早一些退休.但毋庸置疑的是,男女应该具有同等的权利和选择的自由.
    刘明辉:我觉得首先一定要在法律上明确妇女具有和男性同龄退休的权利.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在我国设置分行业的弹性退休制,即逐步达到男女60岁退休.但允许女性工人自愿选择在55岁时退休,其中在有毒有害或者高强度岗位工作的女性,可以50岁退休.提前退休的,领取非全额养老保险金.这种赋予女性选择权的法律,尽管有差异,也不会造成歧视性的后果.
    (乔虹,《中国妇女报》2008年12月26日)
    少数人的权利
    日前,一项关于"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工作年限"的方案,引起了人们的热烈讨论,尤其是在网上.
    如今这个世界,是一个利益分化,五花八门的场所.人们互相之间的不同意见和冲突,是自然和不可避免的,因此,不同声音的出现,哪怕再强烈的反对,也不值得大惊小怪,而是要看看其理由是什么.人们只有通过说理的方式来协调协商,调节他们互相之间的矛盾.那些不愿意说理的人们,等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来自传统男尊女卑的立场和表达可以置之不理.在考虑不同意见时,尤其要重视涉及妇女或他人经济利益,经济保障的那部分.任何改革,都不应该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为前提.比如,反对的理由之一为:"推迟退休年龄,会延迟企业及一些求职困难的女职工获得社保养老保障的年龄."这个就需要认真对待,解决的办法是分别对待.
    这些人中的许多人一直处于最底层,工作非常辛苦,劳动强度非常大,但是所得薪水却非常有限.如果尽早退休,可使她们摆脱繁重劳动,或者另辟蹊径开辟第二职业,这些人希望早退休.但是早到什么程度,也需要有个限制.谁都希望既不工作又拥有生活保障,人性如此.
    有一种说法看起来是替女性着想,云:"女性本身就承担着生育,持家等任务,应该早点退休享受人生乐趣."这个想法的出发点不错,但是为什么只有退休才是享受人生乐趣,而工作不是享受人生乐趣呢 男性是不是也工作很辛苦,他们或许更需要享受家庭生活的人生乐趣
    当然可以让一部分人自愿退休,但那是在拥有平等工作权利的基础之上.现在的情况是,强令所有女性让她们在55岁退休,必须比她们在同一个办公室或同一个教研组的男性早五年,不论能力和成果如何.这项平等工作的权利,应该说它已经是姗姗来迟,不过总算脚步越来越近了.
    另一条反对的理由是说"影响年轻人的发展",如果退下来可以给年轻人提供机会.但是要问的是:为什么单单是女性不退休影响年轻人的发展,而男性呆在他们的位置上,就不会影响年轻人的发展吗 如果的确是不称职或失职,那么不管是女性还是男性,都需要从他(她)们的岗位上退下来,这与是否影响年轻人的发展毫无关系.
    对此意见的反驳是这样的:"女性干部本身数量比较少,因此她们并没有占据年轻人发展的多少空间."这个说法的确是事实,也很有力,但是包含着一个危险是:在我们环境的舆论当中,少数人永远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他们的重要性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君不见我的博客上关于此项讨论的1000多条留言中,反复有人直言不讳地说"(延长退休年龄),我们90%以上的妇女坚决不同意".
    好大口气,觉得打着多数人的旗号,说话腰板就直了.其实不然.所谓"多数人",只是一个幻觉.偌大一个世界,每一个人都仅仅处在自己的环境和社会关系当中,他的身份,处境不是别人也正好经历的,而是属于他自己的.有一些情况与他类似的人,但是比起广大的社会成员来,任何人群都只是少数人,哪怕数量上已经十分可观,但还是少数人.
    比如说下岗工人很多人吧 但比起整个社会来,他们仍然是总人口中的一小部分,那些广大的农民工并不算在内,他们从来没有正式被聘任过.农民工很多吧 但即使目前我国有一亿多农民工,但是放在全国人口的总数当中,也不到十分之一.再比如复员军人,失地农民,失业大学生,出租汽车司机,环卫工人,同性恋,离婚人群,等等,他们各自加起来人数可观,但是就人口百分比来说,永远只是一小部分.我前面列举的那些希望提前退休的企业女性,那些劳动妇女,她们更是全国百分比总人口当中的很小一部分,广大来自农村的妇女不包括在她们之列,而这并不是说她们就是可以忽视的了.
    既然所有的人都属于人口百分比中的"少数人",那么我们社会就要养成认真对待"少数人"的思路和眼光,不要忽视少数人的利益,不要以多数人的名义,剥夺少数人的利益,觉得可以将他们牺牲掉.而我们每一个人身为"少数人",也不要有意无意站在所谓"多数人"的立场,对于少数人采取一种旁观的,冷嘲热讽的态度.比如出租汽车司机,他们是我们城市中的少数劳动者,但是他们的利益与我们一样重要.再比如失地农民,我们很少有人认识他们当中的几位,但是他们的利益不可随意侵犯.
    需要警惕的是权高位重的极少数人,打着"多数人"的幌子,却仅为了自己谋利益,他们推卸责任的理由往往是,这是"少数人的利益",大多数群众如何如何.看来思路需要变一下.其实永远不存在一个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利益总是分殊的,关键是如何本着公平的原则达致平衡.
    (崔卫平,《中国新闻周刊》2009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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