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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2月3日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3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农村信用社有关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办理,且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已经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商业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取信用方式发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遵循"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次发放,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不良信用等其他记录;
    (三)已被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的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区内,并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学生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愿意作为共同借款人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七)同一年内没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
    (八)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未还清前向经办社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详细住址;
    (九)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⒈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⒉孤儿及残疾家庭;
    ⒊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⒋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⒌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⒍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⒎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⒏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
    ⒐其它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会计核算
    第九条 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般不超过就读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
    (一)在"助学贷款"科目下设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二级科目核算贷款业务;
    (二)在负债类中设立"递延收益"科目核算风险补偿资金.经办社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社返回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于弥补不良贷款损失;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社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其中县级财政分担部分首先使用经办银行机构返回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三)县级联社为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立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用于核算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
    第四章 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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