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规章制度目录
1,徐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1
2,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5
3,徐州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0
4, 徐州师范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3
5,徐州师范大学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14
6,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16
7,徐州师范大学学生实验守则……………………………………………………………18
8,徐州师范大学关于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19
9,徐州师范大学实验室档案管理规定……………………………………………………23
10,徐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与上报制度………………………………………25
11,徐州师范大学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27
12,徐州师范大学实验室文明卫生规范……………………………………………………29
徐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衡量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努力实现实验技术现代化,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和科学实验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发扬自力更生和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本专科生培养方案研究和制定实验教学实施计划,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培养严谨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及时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不断改革实验方法,更新实验内容.
第七条 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或社会开放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技术开发及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保持完好状态,提高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对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优化实验室环境,把实验室建设成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地.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根据学校建设和教育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其内容包括:目标,方向,任务,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对人力,物力,财力,用房以及时间进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划,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搞好各项建设.
第十三条 要多渠道筹集实验室建设经费.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自筹资金等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要努力开拓投资渠道,不断加大投资力度.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四条 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验室实行学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分管校长任主任委员,成员由设备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布局与管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论证,提出建议或意见,供校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六条 设备处是在分管校长领导下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实施细则;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七条 各院系应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日常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运用计算机等现代管理手段,加强实验室的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除校统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室特点的规章制度,如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考核办法以及实验室安全制度等.
第二十条 在制定年度设备购置计划时,要保证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加强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兼顾有科研项目的实验室,注重实验室的投资效益.
(一)实验室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在实验室人员共同讨论的基础上,由实验室主任主持制定.经院系分管领导审批,报校设备处汇总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二)制定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必须充分考虑原有仪器设备的基础;对增添新的仪器设备,要进行认真选型,有利于尽快投入使用.
(三)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单价五万元以上),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论证,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购置.
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易耗品等技术物资的管理.其管理办法按《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原国家教委制定的实验室评估制度和标准,通过评估促进学校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改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室动物,要按照原国家科委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这支队伍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生活和业务等方面应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要重视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安心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人选由所属院系推荐,学校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领导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完成实验室的各项基本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组织贯彻实施有关的规章制度,提高实验室的整体综合效益;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认真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责,业务考核和技术职务评聘,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加强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室人员在对人身有害的环境中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激励先进,促进工作.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贯彻国家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2000]9号)精神,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全校师生员工都要自觉爱护仪器设备,杜绝损坏仪器设备的不良行为.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专人负责.各级领导应重视仪器设备管理队伍的建设,经常对管理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检查设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并逐步形成有一定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仪器设备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各院系应有一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在设备处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各院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调动工作时必须做好仪器设备的帐,物移交工作,手续不全或帐目不清,接收人可拒绝接收.
三,适用范围
第六条 凡单价在800元 (含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 凡单价在8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用仪器设备列为低值仪器管理范围.其中单价在300元(含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单价在3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由院系自行管理.
第八条 基建项目中购置的可以计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统计数据的(如网络设备等)也应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九条 无论何种经费来源,何种渠道(包括教研课题,纵向或横向科研课题,自筹经费,各种基金或其他途径)添置的仪器设备,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十条 仪器设备资产值的变更
1, 因技术改造扩充新的功能而增加其价值时,按所开支的材料,工费增加其资产值.
2, 购置仪器设备的附件或增加新的配件,按实际价格增加其资产值.
3,原有设备因毁,损,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资产值.
四,仪器设备申购,采购与验收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度末在调研的基础上,填写"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购置调研表".调研表必须详细填写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用途及购置理由等内容,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送设备处.设备处根据经费分配情况及申购的合理性进行汇总,报主管校长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选型论证,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设备购置前由使用单位和设备处共同进行市场调研,从性能指标,技术参数,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选型论证要严格把关,要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观念,树立专管共用意识,避免重复购置.
第十三条 申购单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批,设备处汇总后,提请分管校长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大宗仪器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质,竞价,竞售后服务"的原则,提高投资效益,保证所购设备质量,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按批准的计划执行,原则上由设备处统一组织或委托采购,各单位不得擅自订购或改动计划.如确实需要调整,应事先向设备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订货合同统一由设备处教学设备科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并由教学设备科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购置单价在300元(含3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凭填写的"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和发票经设备处教学设备科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到计财处报销.购置单价在3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后由院系负责入库,建帐,管理.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1,常规仪器设备的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由申购单位组织专人或验收小组对到货仪器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说明书,装箱单及设备的技术性能等进行验收,检查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经验收合格后逐项填写《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
2,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对购入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应由设备处,申购单位会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一般情况下,在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工程师到达安装现场后,验收小组要及时验收(进口设备要在索赔期内,一般为3个月),必要时可以请商检局派员共同验收.安装调试前要对仪器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验收,检查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安装调试后需逐项考核该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确定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填写《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名后存档.
3,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损坏或短缺情况,应由采购部门尽快向供货(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进口仪器设备如达不到订货合同承诺的技术指标,应由采购部门向商检局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单位索赔.
五, 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各院系分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生产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与核算,各院系必须建立必要的帐册,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设备处对已入库的设备进行统一分类编目,编号,建帐,填写固定资产标签.设备处,计财处,各院系设置相对应的分户分类帐,并注明存放地点,使用单位及使用人.设备处每半年与计财处对帐一次,以保持帐帐相符;每一年与使用单位对帐一次,以保持帐物相符.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应经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向设备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设备处同意后方可进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经设备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拆改.改装后的仪器设备要重新验收入帐.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仪器设备出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1,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经院系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并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 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我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院系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借,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须经设备处同意,并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外借,并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3,对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4,因工作调动,出国留学或离退休的教职工离开本单位前,应归还所借用的仪器设备.经院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签字认可,设备处盖章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
5,学校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带出学校使用.如因工作需要确须带出者,需经实验室主任签字,院系分管领导批准,设备处备案办理出门手续后,方可带出.
六,仪器设备维修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要坚持以内部维修为主,社会力量维修为辅的原则,努力提高维修人员的综合能力,加大维修投入,保证专款专用,使仪器设备始终保持正常待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 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由使用单位根据仪器设备验收时供货方提供的保修单,及时与供货方联系.
第二十四条 在保修期外的仪器设备,需填写《徐州师范大学教学,科研设备维修申请表》,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与设备处设备维护中心取得联系,报设备处审批后送维修部门进行维修.擅自维修的单位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 设备维护中心要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提高维修效率,降低维修成本.一般情况下,内修设备维修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确需延长修理时间的要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期限不得超过半年;需外修的设备要及时与供货方取得联系,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修复.
第二十六条 设备使用人员要不断提高使用和保养水平,要保持良好的使用环境,随时监测设备使用状况,定期保养,及时排除隐患,发现问题尽快解决,防止设备带故障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七,仪器设备调拨与报废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间仪器设备的调剂或因部门的分,合而涉及到仪器设备转移,需经转出,转入单位领导同意,设备处批准,并由经办人签字认可后到设备处实验室管理科办理仪器设备转帐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向校外调拨,须按下列原则进行:
1, 调拨仪器设备必须确认是我校闲置多余,教学科研不需要的仪器设备.校外单位必须持正式介绍信,与设备处洽谈协商,经双方同意并签章认可后,方可办理仪器设备调拨手续.
2, 调拨仪器设备原则上实行有价调拨.调拨价格视该仪器设备使用,折旧等综合情况确定,由校外单位,设备处共同协商.调拨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学校.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
1,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者;
(2)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实验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者;
(3)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4)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5)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的设备.
2,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填写《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失,报废申报表》,经实验室主任(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经技术鉴定小组讨论),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送设备处办理相关手续.
3, 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设备处审批;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须经主管校长审批.非自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处置所得残值需全额上交学校.
第三十条 对仪器设备的报废,应坚持报废不留用,留用不报废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对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均应赔偿.因失窃必须向校保卫处报案,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机关各部门,室,所,中心,参照院系管理办法执行.
八,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遇与上级文件规定相矛盾,按上级文件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二○○四年一月四日徐州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及贵重仪器设备的认定
第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是我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学,科研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加强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并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2,单价不足人民币5万元,但购置专用配套使用的设备(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3,属于国家科委规定的二十三种贵重仪器设备.
二,贵重仪器设备的申购与论证
第三条 学校应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申购前充分调查研究并认真填写《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价值昂贵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需提前半年提交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
1,必要性和工作量;
2,仪器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3,技术力量及实验室条件;
4,附件,零配件,消耗性材料补充的渠道及维修条件;
5,专管共用的可能性;
6,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申购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交设备处审核,设备处分类汇总后报请分管校长召开有申购单位的代表,相关专家和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贵重仪器设备论证会.论证通过且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组织采购.
三,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
第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经论证通过后,采购工作由设备处统一组织,按照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程序,在监督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共同完成,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
1,贵重仪器设备的安装验收要成立验收小组.小组成员由使用管理单位和设备处等有关人员组成.应配备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主持验收工作,并对仪器性能质量全面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员和操作员应参加验收工作.
2,制订验收方案,阅读技术资料,货到后供需双方应尽快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箱检查(进口设备应有市商检部门派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验收小组应严格按合同条款与产品出厂技术指标全面考核仪器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
3,有培训项目的仪器,其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经过培训必须掌握仪器设备的基本操作技术.
4,发现进口设备有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提出索赔.国产设备若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与供方联系调换或保修.
5,验收完毕,使用单位应及时写出验收纪要并认真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四,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配备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贵重仪器设备的专职操作人员,要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使用管理办法,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基本操作培训,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机操作.要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
第八条 制订操作规程,包括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用范围,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九条 我校的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对外服务所产生的效益按学校有关规定分配处理.
第十条 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使用贵重仪器设备者,原则上应在一周前向仪器管理单位的分管领导提交预约申请单,由分管领导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为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力求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将仪器设备拆改解体.出现故障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专管人员必须认真填写"使用记录"详细记载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内容,每年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委规定的内容填报"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使用情况表",运行记录是对仪器设备进行考核的重要原始依据.
第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申购计划,论证报告,有关批准文件(包括进口设备减免税表和海关报关文件等),订货合同,验收报告,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操作规程,使用记录,故障事故记录等各种技术资料和文件,详细档案存放设备处.校档案馆保存使用说明书正本,使用单位保存使用说明书副本.
五,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
第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专职使用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1,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项工作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机时数;
2,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和社会经济效益;
3,现有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
4,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
5,技术档案,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对闲置不用或长期利用率低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除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外,主管部门有权作校内转移或有偿调拨处理.对因工作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责任的大小,给予责任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十六条 因性能下降,陈旧落后,维护运行费过高或因损坏而无法修复的贵重仪器设备要及时报废.
第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并填写报废审批表,详述报废理由,经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报废的贵重仪器设备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徐州师范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低值仪器设备的管理,减少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
第一条 低值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800元(不含8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物品.如:
1, 仪器,仪表,教具.
2,工具,量具.
3,文艺,体育用品.
4,与生活相关的低值物品(如收录机,采访机,照相机,电风扇,通讯工具,电话机,优盘,光驱,软驱,移动硬盘,多用电源插座,磁盘,存储卡,网卡,鼠标等).
第二条 单价大于300元(含300元),小于800元的低值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二,院系管理职责
第三条 单价小于300元的低值仪器设备,由院系等使用单位独立管理.验收,入库,建帐,报销,维修,管理等工作可参照《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要求,均在院系的直接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对低值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人员调动时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不能独立使用的零,附件不必单独建帐,在原设备(明细帐)上增值即可.
第六条 管理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帐,物核对,使其保持一致.防止积压,浪费,损坏,丢失.
第七条 个人借用的低值仪器设备,要有严格的审批借用手续.
第八条 低值仪器设备在校内,外调拨,以及报废,报损,报失,应及时填写调拨,报废审批表,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批,院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九条 报废的低值仪器设备所得残值,有偿调拨所得及赔偿费等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条 对于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参照《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执行.
三,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
二○○四年一月 徐州师范大学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材料,易耗品(以下均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做到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浪费,杜绝伪劣产品,保证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本着适当集中,方便使用的精神,设置院系级材料,易耗品仓库.
第三条 物品管理工作以"优质服务,科学管理,方便基层,讲求效益"为指导思想.
第四条 各实验室,研究所(室)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认真,定期核对,帐物相符,去向清楚,原始凭证齐全.
第五条 实验材料和易耗品计划,购置,领用等过程管理原则上由各院系负责.
二,范围和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仅指材料和易耗品.具体范围和分类如下:
材料:指一次使用即消耗,不能复原的物品.如金属和非金属等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化学药品,计算机外设耗材(如硒鼓,墨粉,色带,墨盒)等.
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损坏的,不属于固定资产,低值仪器和材料范围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
三,计划与购置
第七条 物品的计划是采购供应的依据,各单位必须认真制订.计划要根据承担教学,科研,生产(服务)的任务和经费情况,分别编报,购置.管理部门要认真核算,审查,合理确定用量,贮量,根据经费予以购置.
第八条 根据教学,科研,办公对材料,消耗品的需要,结合多年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使用材料与消耗品的一般规律,各单位在每学期开学初制定材料与消耗品需求计划.
第九条 物品需求计划中对所需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要填写清楚准确,并注明用途(即教学,科研,生产,办公).物品计划以实验室为单位填报,由各院系审批.
第十条 物品采购以院系自行采购为主.自行购置的物品应经院系管理人员验收,并在院系管理人员处办理入库手续,经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到校计财处报销.
第十一条 单价不小于500元的材料(如计算机耗材,计算机外设耗材),无论何种经费来源,只要产权属于本校,都要到设备处教学设备科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经出资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到校计财处报销.
第十二条 采购人员购置物品应进行初验;物品入库前应由保管员对物品及报销凭证进行复验;物品验收入库时,必须凭批准的采购计划办理,必须保质保量,三无产品(无产地,无厂家,无商标)不准验收入库.复验合格后,方能办理入库等报销手续.验收中如发现问题,采购人员应及时找供货,运输单位办理退,换,赔,补等手续.
四,管理
第十三条 设备处负责监督与指导各院系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用材料供应及管理工作(含计划,采购,供应,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清查制度.院系分管领导应不定期对发放,领取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质量,种类和用途等方面内容进行检查,以保证物尽其用,使用合理.
第十五条 领用人在领用时,需详细填写"领料单",严格按照领料单上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栏目填写.领料单上必须有领用人,实验室主任签字.贵重稀缺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领用要从严审批,明确责任人.
第十六条 为教学和教学实验领用的物品不得挪作它用.为科研领用的物品应予以计价.对于耐用消耗品(如录像带,录音带,软盘,光盘,胶卷等),两用性较强的物品要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保管人员应定期(每学期一次)到计财处办理销帐手续.
第十八条 各院系应加强对库存物品的管理,严防损坏,变质,丢失.库存物品的保管应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库存物品应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十九条 对于贵重,稀缺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物品及麻醉等危险品,应实行专库专人双锁管理,做到精确计量,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工具类物品实行以旧换新制度,使用单位对专用工具要按人建卡,公用工具要专人管理.借用要有手续,调离工作要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一月四日
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尽可能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二,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发货,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
三,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鉴定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经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四,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由于疏忽或某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2,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五,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且事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或谎报丢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六,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1,损坏,丢失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损坏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虽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4,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配,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应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
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5,整机丢失,视责任大小,可按原值金额赔偿,部分赔偿或免予赔偿.
6,对两用物资(如照相器材,电视机,录像机,计算机及其外设等)的赔偿,在保证不低于原设
备性能的前提下按现行市场价赔偿.如属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应加倍计价赔偿.
七,赔偿处理权限
1,3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2,300元以上至5万元的仪器设备,由院(系)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设备处审批后执行.
3,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院(系)主管领导与设备处协商后,报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八,涉及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按其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九,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分别由管理人员,实验室主任或
所在院(系)赔偿.
十,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徐州师范大学报损报废报失审批表",由院
(系)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处审核处理.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七月五日
徐州师范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一,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实验室做实验,不得迟到.
二,进入实验室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高声谈笑,不做与实验无关的事,不动与实验无关的设备,不
进入与实验无关的场所.注意环境卫生,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杂物.
三,实验前学生应认真预习实验指导书规定的有关内容,明确实验目的和基本要求,掌握原理和方
法,独立完成实验准备工作.实验时,经指导教师检查认可后,才能开始做实验.
四,实验时应严肃认真,正确操作,仔细观察,要准确,真实记录各种实验数据,严格遵守有关操
作规程.
五,仪器设备发生不正常现象时,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如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时,立即切断相应的
电源气源等,迅速停止实验,设法制止事态的扩大,并立即向指导老师报告,听从指导教师的
指导,要沉着冷静,不要惊慌失措.
六,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先了解性能和操作方法,未经教师同意,不得任意操作,违者按有
关规定处理.
七,实验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损坏,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凡属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设备损坏的,或
丢失仪器,配件,工具的,均应及时查清原因并上报院系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按章赔偿.凡隐瞒事故不报者,从重处理.
八,实验完毕,在指导教师检查清点所用仪器,工具后,并做好清洁卫生,切断电源,气源,关好
水龙头,实验数据在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九,实验后要认真写好实验报告(包括认真分析实验结果,精确处理数据,图表).
十,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做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时,应按学生相关规定事先与有关实验室老师联
系,报告自己的实验目的,设计方案,所需实验仪器和材料等,经同意后方可在实验室安排的
时间内进行.
十一,本守则由指导教师和参加实验的人员共同监督,严格执行.违者令其停止实验,责任自负.
十二,本守则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二○○四年七月五日
徐州师范大学关于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知识创新的源头,人才培养的基地".建设开放性实验室是充分发挥实验室现有资源的作用,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有效途径.开放实验室是指学校正式建制,能够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等资源,面向本科,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开放使用的实验室.为了做好我校实验室开放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验室开放的原则
1,统筹规划的原则
各院系应充分利用实验室现有条件,采取多种形式,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要把实验室开放工作纳入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2,注重实效的原则
实验室开放工作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确定开放对象,对实验项目的设置,在面向本院系相关专业学生的同时,要兼顾其他专业学生的需求,不断扩大实验室开放的受益面.
3,形式多样的原则
开放实验室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教学需要,以全天开放,定时开放,预约开放和阶段开放等方式加以实现,确保开放实验项目研究的质量.
4,积极扶持的原则
各院系要根据开放实验教学的特点和实际工作量的大小,合理计算实验教学工作量,保护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实验室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想方设法为学生提供各种帮助和指导,保证仪器设备安全可靠,让开放实验室做到开放有序.
二,实验室开放的指导思想
1,坚持综合素质人才培养的质量观
各院系要切实转变人才培养的质量观,着眼于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提高我校开放实验室的数量和质量.
2,重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开放实验室要改革传统的以验证性实验为主的实验教学模式,开设以综合性,设计性,以及跨学科,跨专业实验项目为主,引导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实验室参加实验制作,发明创造活动,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3,实施学,研结合的指导思想
针对不同的实验室,制订相应的开放实验室管理细则及实施办法,从制度上保证开放实验室的健康发展.把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学科竞赛,兴趣小组,协会建设等各种实践活动与实验室开放紧密结合起来;把学生参与教师科研,学生实施科研项目与实验室开放紧密结合起来;把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紧密结合起来.
三,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学生参与科研型","自选实验项目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能力培养型"等,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1,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课题,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
2,自选实验项目型开放实验:实验室根据不同专业实验教学计划的要求,定期发布相关专业实验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鼓励学生自选项目进行创新实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实验项目的方案设计,试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制作完成实验项目并撰写实验报告,研究论文或提交成品结果.
3,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或结合毕业论文(设计),根据实验室的方向和条件,联系到相应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并指派教师进行指导.
4,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在校内实验室自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过程.如进行家电维修,标本制作,课件制作,艺术摄影,器乐演奏等实践技能训练.
四,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1,实验室开放工作在教务处,设备处等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由院系分管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具体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实验室主任在实验室开放工作中的作用.
2,开放实验项目的确认与申报
每学期末实验室向所在院系提出开放实验项目申请,填写《徐州师范大学开放实验室实验项目申报表》,提交院系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每学期开学初,各实验室公布本学期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内容,范围,地点,指导教师等,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开放实验室公布的内容或依个人的兴趣爱好,选择适当的参与形式到实验室预约登记,填写《徐州师范大学从事开放实验项目研究申请表》,实验室研究确定后方可实施.
3,开放实验室的管理
开放实验室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做好实验操作,安全保障,器材供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并填写开放实验室工作日志.
4,开放实验室的考核
每学年末,各院系应写出实验室开放工作的书面总结,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将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开放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对在实验室开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
五,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1,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自行开发,研究,制造是开放实验室的重要任务之一.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积极参与研究新型实验技术和开放仪器设备,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提高开放实验教学质量和技术水平.
2,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在实验项目设计上的指导,要鼓励学生参加教师的科研实验项目.
3,指导教师在实验前要检查学生的实验准备情况,对于没有预习的学生不允许做实验.
4,指导教师在实验过程中应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实验中出现的"意外"现象,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研究,激发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5, 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应要求学生整理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检查仪器,工具的完好情况,如有损坏,应做详细记录.
6,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提交的实验报告,审阅实验论文,并将成绩计入学生的实践课程.
六,开放实验室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要进行预约,以便于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提前做准备.
2,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查阅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并与指导教师讨论交流,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3,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实行签字制度,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4,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人身及仪器设备事故的发生.
5,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制作成果或研究论文,对达不到要求的应退回重写,必要时应重做实验.
七,鼓励与奖励办法
1,学校鼓励各院系积极做好开放实验室建设工作,每年将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予以配套支持,并将开放实验室建设工作作为对各院系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开放实验项目成效显著的成果可优先申报校级和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对在实验教学技术和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学校将给予奖励.
2,开放实验项目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项目研究.对在开放实验项目研究中表现突出,或取得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经两位指导教师推荐,教务处组织专家认定后,依据《徐州师范大学关于大学生创新学分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可申请创新学分或奖励学分;对在本专业实验教学计划以外的实验项目研究中取得突出成果的学生,经推荐,认定,可获得公选课学分.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徐州师范大学实验室档案管理规定
建立和完善实验室档案,是正确全面地反映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实验教学改革发展历史的重要手段,也是管理过程进一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的具体要求,是用以判断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依据.加强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工作档案管理,既是材料积累的需要,也是规范管理的需要,更是发展的需要.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档案管理组织机构
1,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是实验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验室主任要亲自抓好此项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各院系应把该项工作作为年终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
2,校档案馆负责指导实验室档案工作业务,凡属校档案馆建档的材料,由各院系统一集中上交,其余材料归存于实验室.保存在本单位的档案,应根据实验室工作档案的内容进行统计整理,编目,立卷,定期归档.
3,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教师和研究人员应根据工作档案的内容,有责任有义务及时做好有关事项的记录,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本单位负责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实验室档案管理的内容
1,实验室档案归档的范围应遵循实验室特有的历史性,社会性,综合性和适用性等规律来划定,并以有利于实验室的建设,有利于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开展为前提.
2,实验室建设方面:实验室工作计划;学校和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的文件;实验室批准建立或撤并,调整的依据文件;实验室的各类考核评估材料,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先进评比及获奖材料,获奖证书;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改造后的电路布线图,水,气管道布局图,以及一些特殊技术安全的设施施工图等.
3,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方面: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表,验收报告,入库单,固定资产明细账册,报修单,使用维修记录,报废单,外调及内调等凭证;校管低值仪器账册;国内外赠送仪器设备清单;消耗品及材料的领用记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论证报告,安装验收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损坏维修记录,以及测试样品的数据分析记录,说明书;教供一表等.
4,实验教学管理方面: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实验教学课程表,实验项目统计表,实验实际开出记录,实验教学考核办法等有关记录;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研究及其成果;教研立项和教改立项及其成果;新开实验(含验证,综合,设计)报告,自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报告及鉴定报告;教供二表等.
5,实验人员管理方面:实验室制定的各项岗位责任制,分工细则及管理制度;实验室专职人员工作日志;实验室研究活动记录;研究论文,成果鉴定证书;自制或改造的实验仪器设备装置的验收报告;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及执行情况记录,人员考核材料,人员晋升记录,重要的工作日记;教供三表等.
6,实验室经费管理方面:经费申请立项报告,经费使用报告及使用效益报告;实验室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实验用品消耗,仪器设备维修等经费支出情况统计;实验室年度科研项目,对外培训,测试,技术协作,劳务收入情况统计等.
7,科研及科技开发项目管理方面:项目的立项报告,合同书及协议书,项目完成的鉴定报告;专利申请材料,科技开发,成果转让等.
8,新建实验室应及时建立工作档案.
三,附则
1,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有关实验室档案资料者,应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或借用手续,并注意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损坏,用后及时归还.
2,本规定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七月五日
徐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与上报制度
实验室基本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是学校实验室建设的基本内容.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准确评价实验室工作情况,健全科学的工作规范,全面反映出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任务,有效促进实验室仪器设备条件,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的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保证我校实验室上报有关数据的及时,客观,准确,科学.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信息收集的范围及其内容
1,实验室基本情况.实验室的名称及其编号,建立文件,建立时间,面积,管理级别,性质,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达标评估情况,各种检查评比情况.
2,建设计划.指实验室建设的长期规划,近期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
3,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4,实验室成果和主要特色.指实验室在历史上起过的作用或奖励情况和在教学,科研及其他方面的特色,如培养人才,科技成果或专业技术工作能达到的技术水平等.
5,实验教学基本信息.指实验室承担的任务,实验教学大纲,计划,教材,实验研究,实验考试与考核等情况,以及有关实验教学的文件资料等.
6,新开设的各类实验.演示,验证,综合,设计实验首开实验报告.
7,仪器设备基本信息.指仪器设备,低值仪器,消耗品和材料帐册清单,分类统计汇总,领用记录,以及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记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包括论证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等).
8,单价5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年使用机时,完成课题数,取得成果,功能开发等.
9,人员基本信息.指实验室专职人员,兼职人员的组成,结构(含学历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缘结构等)及变动情况.
10,实验室年经费投入,使用等情况.
11,实验室对院系内外,校内外开放情况.
12,其他信息.有关实验室管理的各类文件,制度,实验研究的有关论文,成果鉴定证书,校,院系布置的临时突击性任务完成情况和事故发生的经验教训等材料.
二,基本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1,实验室技术人员,实验教师和研究人员,有义务,有责任向信息管理人员提供有关实验室方面的信息资料.
2,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填写有关各类使用,领用记录,认真做好各类帐目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3,做好实验技术人员岗位日志的记录,以利于人员考核材料的积累;认真填写实验室研究活动记录,为基本信息的收集提供更为全面的原始依据.
三,基本信息的上报及管理
1,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实验室.
2,学校有关实验室基本信息分为二级管理,学校由实验室管理科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各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由专人管理.
3,实验室对基本信息必须定期进行整理统计,及时填写有关报表,按时上报.每年10月份统计上一学年度的实验室任务及人员情况表;每年初统计上年仪器设备情况等.
4,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后,需上报的经实验室主任和分管院长(主任)签字,按要求报至设备处,由设备处实验室管理科存档;不需上报的由实验室工作人员自行归入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
5,由设备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类数据由设备处处长签字,加盖学校印章后再上报.
四,附则
本制度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七月五日
徐州师范大学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实验室的消防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防火重点单位消防工作十项标准,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均应依据本规定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搞好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3,设备处配合保卫处经常对实验室防火安全工作和各种火险隐患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1,各院系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在校逐级防火责任制基础上,建立本单位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网络,制订实验室防火实施细则,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确定本单位防火责任人,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2,各单位在布置工作,总结,评比时,应将实验室的消防工作作为其中一项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3,实验室管理人员或指导老师应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了解实验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必要的安全常识,使他们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和灭火设备的使用,位置等,保证安全通道和出口畅通无阻.实验过程中有关人员或指导老师不能随便离开实验室.
4,各种消防设备应有专人保管,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如发现短缺,失效应书面报告保卫处予以补充或更换;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必要的防火常识,必须熟练使用各类消防器材,懂得各种基本灭火方法.
5,使用钢瓶,烘箱,压力容器等火险隐患较大的设备,以及使用化学危险品(钴源等),应落实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6,节假日期间使用实验室,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有相应的防范措施.
7,实验大楼走廊保持通道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电工电子实验室
1,各类实验室应按防火规范配齐消防器材.
2,新建,改建微机室等其它操作实习室,其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房间外墙,间壁,隔断,顶棚和装饰,通风,空调系统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或阻燃材料.门应向外开启.
3,维修设备必须先关闭设备电源,再进行作业;维修时所使用的仪器仪表等用电设备用完后立即切断电源,存放到固定位置.
4,不能随意乱接乱拉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严禁使用易燃品清洗带电设备.
5,实验室内严禁吸烟,火种要当场熄灭;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室内有无火种,切断电源,关闭水源和门窗.
6,电器设备和线路,插头插座应经常检查,保持完好状态,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必须通知电工进行修理.电加热器,电烤箱等设备应做到人走电断.
7,除教学,科研必须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验室内使用电炉.实验室使用的电炉应确定位置,定点使用,专人管理,周围严禁堆放可燃物,电炉的电源线必须是橡套电缆线.
8,使用电烙铁,要放在非燃隔热的支架上,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用后立即拨下电源插头.
9,计算机房及放置大型精密仪器的实验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0,有变压器,电感线圈的设备必须置于非燃基座上,其散热孔不应覆盖,周围不得放置易燃可燃物品.
11,禁止非实验用的油漆,香焦水,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被带进实验室.
二○○四年七月五日
徐州师范大学实验室文明卫生规范
一,消防设施应摆放明处,便于取放,不得被其它任何物体所遮挡.
二,实验楼走廊及门厅内无垃圾杂物,不得存放仪器设备,自行车等,墙壁清洁无灰尘.
三,室内应保持地面清洁,窗明几净,四周墙壁及天花板清洁无灰尘,无蜘蛛网.
四,实验台,实验椅,仪器设备排列整齐,无灰尘.仪器设备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堆放.
五,实验用品排列整齐并保持清洁.
六,实验台,仪器设备,水池在做完实验后应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七,室内不得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更不得将实验室作仓库使用.
八,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用毕应罩好,罩布应保持清洁.
九,电炉及各种电源插座,插头,电线等不得随意乱放,用后及时归位,注意用电安全.
十,室内不准吸烟,不准乱丢杂物和纸屑,不得大声喧哗.
十一,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挂在室内醒目处,陈旧的应更换.门上玻璃不得用纸遮没.
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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