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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校研〔20108??????????????????? 签发人:钟登华

     

    天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完善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制度,保证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除负责总体课程的体系结构设置外,主要负责公共课程的管理;专业课程的管理由开课学院负责。

    第三条? 各学院要明确、公示研究生课程负责人,全面负责课程的设置、课程的管理和课程质量保证与检查。研究生院和学院共同负责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类别分为学位课、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的类别由开课学院根据课程的教学内容和专业的需要确定。课程的教学大纲应由各学科组织有关人员讨论确定。

    第五条? 各学院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必须由研究生院审批,制定统一的课程编号。课程名称和课程编号应在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目录、课程计划及管理信息系统中保持一致。

    第六条? 教学大纲应明确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式、考核方式等,特别要明确对课程实验环节和双语教学课程的要求。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编制全校的研究生课程总目录。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不得随意修改。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课程,应在每年四月之前经学院同意,填写《研究生课程增删申请表》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后,于下一学期生效。教学管理部门根据课程总目录安排课程教学。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具有“天津大学教学合格证”;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授课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应严于律己,认真负责;专业课程的任课教师应从事相关学科领域研究工作并熟悉本学科前沿动态,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聘任应严格掌握任职条件。专业课程任课教师由学院聘任,公共基础课程任课教师由开课学院推荐,研究生院审核后聘任。根据教学需要开课学院可聘请外校教师。任课教师应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资格审批表》,由开课学院审批任课教师资格,研究生院备案,并存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教师库。未经审批的教师不能主讲研究生课程。

    第十条? 教学主管部门对首次讲授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在正式开课前需组织试讲,聘请主管教学领导、课程负责人或督导组专家等进行评议。学位课程、必修课程任课教师的试讲由学院组织(公共课由研究生院参与),选修课程任课教师的试讲由所在学科组织。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资格复核工作与学校聘任工作同步进行。各学院及研究生院对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教学质量欠佳者应及时提出意见并要求其制定改进措施。对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教学任务或出现教学事故者,按照《天津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课程教学

    第十二条? 教学管理部门依据课程总目录和研究生选课情况,每年5月和11月中旬签发下一学期的《研究生教学任务书》;6月和12月中旬,完成课程表编排,并在前一学期放假前公布,发送任课教师。各学院的课表需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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