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财务制度(试行)》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
为了规范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核算行为,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水平,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章,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见附件一)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见附件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市、县财政局接此通知后,尽快将文件转发至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文件要求,规范执行我厅制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于2010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我厅制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相关会计软件另行下发。
三、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附表(报表格式见附件二第四章)。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经审计后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联系人:叶松
联系电话:025-83633704附件一: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
附件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附件一: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江苏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第五条
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须依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