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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中级经济法》预习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为了有效行使我国税收管辖权,最大限度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企业所得税法》选择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相结合的管辖权标准,具体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尽管登记注册地标准便于识别居民企业,但考虑到很多企业为规避一国税负和转移税收负担,往往在低税率地区或避税地登记注册,设立基地公司,人为选择注册地以规避税负,因此,同时采用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规定在外国(地区)注册的企业,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也认定为居民企业.
    (一)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二)非居民企业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2.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3.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指亏损,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亏损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例7-4】某居民企业2008年度发生的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亏损额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的所得逐年弥补,但延续弥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A.2010年
    B.2011年
    C.2012年
    D.2013年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2008年度发生的亏损,延续弥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13年.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一)标准税率
    居民和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税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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