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中级经济法 > 2011年中级经济法预习
  • 2011年中级经济法预习

    免费下载 下载该文档 文档格式:DOC   更新时间:2010-08-01   下载次数:0   点击次数:2
    文档基本属性
    文档语言:Simplified Chinese
    文档格式:doc
    文档作者:User
    关键词:
    主题:
    备注:
    点击这里显示更多文档属性
    2011年《中级经济法》预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一)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
    (1)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三)反垄断审查
    境内并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1) 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 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 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 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下一页

  • 下载地址 (推荐使用迅雷下载地址,速度快,支持断点续传)
  • 免费下载 DOC格式下载
  • 您可能感兴趣的
  • 2011经济法考前串讲  2011注会经济法串讲  2011注会经济法答案  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概论  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张海峡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经济法基础电子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