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修訂對照表(98年度)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 訂 後 內 容 | 修 訂 前 內 容 | 修訂說明 |
CA-13210
CA-13210 CA-13210 CA-13210 CA-13210 |
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
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 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 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 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 |
一、作業程序:
(一) 受託買賣作業: 3. 客戶買賣有價證券時,若屬當面委託,客戶應自行填寫委託書並簽章,營業員在接到委託書時,應逐項檢視受託內容及簽章是否完備,若無誤,營業員即在委託書上簽章,隨即遞交終端機操作員按終端機別依序編號並打印委託日期、時間後輸入電腦,並由專用列表機列印「委託輸入回報單」。營業員如有事先簽章之空白委託書,不得提供或任令客戶或他人拿取或使用,公司人員亦不得使用或保管或留置客戶或他人事先簽章之空白委託書,委託書僅填具部分內容,尚未能明確表示委託事項者,視為空白委託書。 公司採主機連線者,就當面委託客戶之委託買賣時間紀錄方式,除使用印時鐘紀錄外,得採用錄影之配套機制,紀錄客戶委託時間及序號。 15.各營業員對往來金額較鉅且受託買賣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客戶,應填寫受託買賣金額分層負責,逐級報請權責主管批准,在核准額度內進行交易。分公司受託買賣金額分層負責表所列各級金額,得由總公司授權分公司負責人簽認,惟應依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建立管理控制作業。客戶之委託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如有逾越其投資能力者,除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外,得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拒絕受託買賣。採主機連線之公司若由營業員直接輸入委託者,將委託買賣金額分層負責表負責層級及評估客戶投資能力資料建檔於電腦內部控管時,主管授權之紀錄須列印留存備查;但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儲存,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者,得採行全面於盤中經由電腦系統控管額度且透過電子簽核逐級報請權責主管批准之方式,經主管授權之紀錄毋須列印留存備查。 (十六)公司與採行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人間,除語音委託外,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傳輸、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採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者。 2.採行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之客戶與公司之聯結入口皆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其間連線方式如符合所在國當地法令規定者。 (二十八)總分公司得以自己名義各開立二個綜合交易帳戶,分別接受本國委託人及外國委託人(含華僑及外國人)買賣有價證券。但大陸地區委託人不得使用綜合交易帳戶,並應依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相關事項(例如:綜合交易帳戶客戶有委託受任人進行交易者,應由該特定客戶或受任人出具授權書或聲明書,並載明相關資訊,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國內基金或同一集團所屬單位委託相同之受任人者,得免出具授權書而由該受任人出具聲明書)。 二、控制重點: (二十二)公司開辦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業務時,應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製作買賣委託紀錄之處理流程」、「證券商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所使用之交易主機應具備之相關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檢查點控制項目」、「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資料保存規範」、「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除語音委託外,公司與客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採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者,及採行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之客戶與公司之聯結入口皆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其間連線方式如符合所在國當地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四十五)總分公司得以自己名義各開立二個綜合交易帳戶,分別接受本國委託人及外國委託人(含華僑及外國人)買賣有價證券。但大陸地區委託人不得使用綜合交易帳戶,並應依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相關事項。 一、法令規章: (五十五)櫃檯買賣中心97年11月21日證櫃交字第0970303896號函。 (五十六)金管會97年8月26日金管證二字第0970041193號函修訂 |
(一) 受託買賣作業: 3. 客戶買賣有價證券時,若屬當面委託,客戶應自行填寫委託書並簽章,營業員在接到委託書時,應逐項檢視受託內容及簽章是否完備,若無誤,營業員即在委託書上簽章,隨即遞交終端機操作員按終端機別依序編號並打印委託日期、時間後輸入電腦,並由專用列表機列印「委託輸入回報單」。營業員如有事先簽章之空白委託書,不得提供或任令客戶或他人拿取或使用,公司人員亦不得使用或保管或留置客戶或他人事先簽章之空白委託書,委託書僅填具部分內容,尚未能明確表示委託事項者,視為空白委託書。 15.各營業員對往來金額較鉅且受託買賣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客戶,應填寫受託買賣金額分層負責,逐級報請權責主管批准,在核准額度內進行交易。分公司受託買賣金額分層負責表所列各級金額,得由總公司授權分公司負責人簽認,惟應依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建立管理控制作業。客戶之委託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如有逾越其投資能力者,除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外,得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拒絕受託買賣。採主機連線之公司若由營業員直接輸入委託者,將委託買賣金額分層負責表負責層級及評估客戶投資能力資料建檔於電腦內部控管時,主管授權之紀錄須列印留存備查。 (十六)公司與採行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人間,除語音委託外,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傳輸、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採行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之委託人與公司之聯結入口皆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其間連線方式如符合所在國當地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十八)總分公司得以自己名義各開立二個綜合交易帳戶,分別接受國內及外國特定委託人買賣有價證券,並應依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相關事項(例如:綜合交易帳戶客戶有委託受任人進行交易者,應由該特定客戶或受任人出具授權書或聲明書,並載明相關資訊)。 二、控制重點: (二十二)公司開辦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業務時,應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製作買賣委託紀錄之處理流程」、「證券商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所使用之交易主機應具備之相關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檢查點控制項目」、「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資料保存規範」、「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除語音委託外,公司與客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採行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之客戶與公司之聯結入口皆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其間連線方式如符合所在國當地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四十五)總分公司得以自己名義各開立二個綜合交易帳戶,分別接受國內及外國特定委託人買賣有價證券,並應依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相關事項。 一、法令規章: (新增) (新增) |
依櫃檯買賣中心97年11月21日證櫃交字第0970303896號函增列
配合金管會97年8月26日金管證二字第0970041193號函修訂 配合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第62-2 條修正條文修正配合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第46-6 條修正條文修正配合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第62-2 條修正條文修正配合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第46-6 條修正條文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