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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硕学术研讨会专题报告
    从马丁路德的《加拉太书注释》(1535) 看马丁路德对保罗律法观的诠释 与「新观点」的差异与冲突
    指导教授:廖 元 威 发表人:刘 国 忠(T06301) 2007 年 10 月 22 日 中华福音神学院神学硕士科
    「律法与福音」是路德神学中最重要的关键神学原则,路德也一直被认为是 保罗最忠实的诠释者.但在近代的神学研究中,上述两项都受到学者极大的挑 战.路德对「律法与福音」的观念被批评偏离了圣经原意,而路德也被近代所谓 的「新观点」 (New Perspectives)学者们视为是曲解保罗原意的罪魁祸首. 其实在路德提出「律法与福音」的观念后,对「律法与福音」不同的见解与 诠释便一直存在著.笔者将改教后这些的差异与辩论归纳为三个波潮:第一波是 在改教时期,加尔文提出了与路德不同角度的认识与看法1,但这「律法与福音」 的教义在当时却未引起太多争论.第二波则从 19 世纪 J. C. K. von Hofmann 以 「救恩历史」(Heilsgeschichtliche)神学之名批评传统路德神学的「律法与福音」 开始2,引发了诸多神学家如 Teodosius Harnack,Albrecht Ritschl,Karl Barth,… 等的回应与讨论3.第三波则在 20 世纪后期,一些强调 「新观点」 的学者如 Krister Stendahl,E. P. Sanders,James D. G. Dunn,…等人,他们猛烈地抨击传统路德对 保罗的诠释与「律法与福音」的相关教义(特别是律法方面) ,并提出不同的主 4 张与论述 .从三十年前至今,这辩论仍在热烈地持续之中. 历史上「律法与福音」的差异延续至今日的「新观点」争论,其实历代以来 对於 「福音」 的差别意见并不算太大,主要的争论焦点一直集中在 「律法」 (Law) . 各派对於「律法」的意义,目的,…与功效等,有著不同诠释.在这方面,圣经 中保罗的相关论述又扮演著主宰性的影响与仲裁角色.所以本文将焦点集中在路 德对保罗律法观的诠释上,并且尝试探讨与回应「新观点」的批评与意见. 壹. 「新观点」与其律法观的简介 简要地说, 「新观点」学者们认为马丁路德所代表的传统见解,其实受 了路德个人问题,十六世纪的时代环境,以及希罗文化的背景所影响,所诠 释的保罗对犹太教的律法观产生了偏差,甚至是错误的. 「新观点」强调应 该由第一世纪犹太身份背景的保罗来看待当时的犹太教与文化,才能得到保 罗律法观的正确诠释. 「新观点」代表学者 E. P. Sanders 说: 「马丁路德在后继释经者中的影 响力甚为强大,但他却将保罗的陈述变成他自己相当不一样的神学之核心」 5 .又说: 「路德深深受到罪疚感侵扰,…他所强调的那想像的,归算的义, 其实是对保罗不正确的解释,但至今仍有影响力.…路德应该从罪疚感中得 释放,路德的问题不是保罗的,如果我们从路德的眼光来看,将会误解保罗」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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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Stanley N. Gundry eds., Five Views on Law and Gospel (Grand Rapid: Zonservan,1996), 13-75 以及 Ed A. Dowey, "Law in Luther and Calvin" , Theology Today 41(1984): 146-153. Gehard O. Forde, The Law-Gospel Debate (Minneapolis: Augusburg, 1969), 3. 关於 「律法与福音」 第二波的辩论内容 不在本文预设的讨论目标内 , ,若有兴趣可参 Forde, The Law-Gospel Debate 一书,内有详尽且精彩的介绍. 参:Stephen Westerholm, "The 'New Perspective' at Twenty-Five" in Justification and Variegated Nomism, vol. 2 (ed. D. A. Carson and others; Grand Rapid: Baker Academic,2004), 1-38. E. P. Sanders, Paul and Palestinan Judaism (Philadelphia: Fortress,1979), 44. Sanders, Paul and Palestinan Judaism, 4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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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观点」 学者举出了许多犹太文献反驳马丁路德所代表的传统对保罗 律法观念的诠释.他们认为路德将保罗当时的犹太教认为是「律法主义」是 错误的.他们指出,犹太人被接纳成为上帝的子民,本就是靠上帝的恩典, 犹太人也不断重申上帝主动与他们立约的恩典.犹太人遵守上帝的律法不是 为了获得上帝的接纳与垂爱.对犹太人来说,律法不是用来作为进入所归属 群体的条件,而是身处在归属的群体所外显的记号.也就是说,割礼,食物 禁戒,节期,…等律法,其实是与外邦人分别的界限,是表明上帝选民身份 的具体标记7,而保罗所批评不是律法主义,而是犹太教中这类种族优越主 义,将外邦人排除在救恩之门外的问题8. 其实「新观点」学派内部也存在著不一致的各家见解,但其共同性是强 调要正视保罗的犹太身份,要从第一世纪犹太宗教的脉络中理解保罗的神学 思想,而不是像过去几百年那样从希罗文化的观点,或像马丁路德从自身问 题与十六世纪的处境来读保罗.Sanders 主张当时巴勒斯坦犹太教是「恩约 依法主义」 (Covenantal Nomism)9的,这可以是为「新观点」的主要代表观 念.其内容可简要归纳为以下八点:上帝拣选了以色列,上帝给予他们 律法,上帝应许继续拣选他们,他们有顺服上帝的责任,…上帝会奖赏 顺从,惩罚过犯,但律法中又提供补赎之法(动物的献祭) ,约的关系 因此得以维持或重新建立,所有维持在恩约里面的人都必得救10.若从这 种所谓第一世纪犹太教的角度看待保罗的书信,就发现他所处理的,其实是 犹太人与外邦人在上帝眼中的身份问题,多於个人的信心与行为的问题.这 个观点关乎基督信仰的本质,事关重大,甚至可能产生「典范转移」的影响 11 ,因此在神学的学术界近年来引起非常激烈的讨论. 贰. 路德在《加拉太书注释》中的律法观 路德的著作众多,但其中《加拉太书注释》有著重要的地位,路德曾说 保罗的《加拉太书》是他的凯蒂波拉12,意谓著《加拉太书》是路德最喜欢 与珍爱的保罗书信.路德曾经在 1519 年出版过《加拉太书注释》 ,另外路德 的学生 Georg Rorer 在 1535 年出版了以 1531 年路德演讲为基础的版本.这 两个版本在重要的关键教义是一致的,但在许多方面则体现了路德不同时期 与生涯的差异13.因为批评者多数反对的是路德后期的神学相关概念,所以 本文将以 1535 年出版的《加拉太书注释》为本文研究与讨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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