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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 91.140.90 Q 78 备案号:
    DB33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 728—2009

    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rules for the maintenance service of lifts
    2009-03-10 发布
    2009-09-10 实施 发布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3/ 728—2009


    本标准第4章~第11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嘉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中心,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学成,赵欣刚,王学斌,朱建新,曹光敏,毛晓松,蔡勤生,鲍正伟,江晓 兵,朱建林,陈晓凡,金樟民,赵志东,陈巍,鲍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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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调整范围电梯的维修保养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18775-2002 电梯维修规范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GB 7588,GB/T 18775和GB/T 70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梯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 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2 电梯使用单位 具有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包括个人),即电梯产权所有者或受其委托,授权的电 梯管理者. 3.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的单位,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 3.4 安装 在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内,或者在上下(或前后)机房之间对整台的电梯零部件进行组装,就位 , 固定,调试等施工活动的总称.
    注: 安装不包括施工所须脚手架的安装.
    3.5 改造 改变电梯控制系统,驱动系统,驱动主机,改变电梯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或受力方式,改变电梯主 要参数的施工活动的总称.
    注 1:主要参数指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提升高度(运行长度),倾斜角度,名义宽度. 注 2:驱动系统指驱动方式(曳引驱动,强制驱动,液压驱动等)和调速方式(变极调速,交流调压调速,调频调 压调速,直流调速,液压流量控制调速等)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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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3:电梯控制系统指电梯控制,信号和指令,故障的防护,电气安全装置等控制的总称.
    3.6 维修 以相应的新的零部件取代旧的零部件或对旧零部件进行加工, 修配的施工活动的总称, 这些施工活 动不改变电梯主要参数,不包括改变电梯控制系统,驱动系统,驱动主机和改变电梯主要受力构件的结 构或受力方式.维修分为重大维修和一般维修. 3.6.1 重大维修 更换和加工,修配电梯主要部件,改变轿厢质量超过额定载荷的 8%,加装安全装置,增加电梯停 靠层站但电梯主要参数没有改变的施工活动的总称.
    注: 主要部件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悬挂装置,导轨,曳引机,控制柜,上行超速保护装 置,安全电路,液压泵站,限速切断阀,电动单向阀,液压油缸,手动下降阀,机械防沉降装置,悬吊机构 失效保护装置,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控制屏,驱动主机.不包括以上主 要部件同型号,同规格的更换.
    3.6.2 一般维修 不属于重大维修的其它维修活动的总称. 3.7 日常维护保养 在电梯交付使用后,为保证电梯正常及安全运行,所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检查活动的总称. 3.8 维修保养 一般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4 基本要求 4.1 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 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维修保养. 4.2 电梯制造单位 电梯制造单位应对电梯制造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本单位制造的在用电梯应进行跟踪调查和了 解, 为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持续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对本单位制造的电梯进行安 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 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4.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至少每 15d 对其维护保养电梯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对其维修保养电梯的 安全性能负责. 4.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时发现使用单位没有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维修保养的电梯, 应出 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或者经检验后出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5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设立 5.1 维修保养单位一般应在注册的设区的市的范围内从事维修保养电梯活动;维修保养法人机构跨设 区的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时,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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