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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年 3 月 2 期( 第 26 卷, 第 总第 134 期)
    法学论坛 LegalForum
    Mar. , 2011 Ser. No. 2( Vol. 26, No. 134)
    【名家主持·婚姻家庭立法专题研究】
    主持人: 夏呤兰
    主持人语: 在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 我们应当重视婚姻家庭法的人法地位, 充分体现其身份法 的特点, 而不使之淹没在商品经济的财产法规则中 。婚姻家庭立法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 进一步体现法律的实质 、 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弱者利益 。为了推 动婚姻家庭立法研究, 本栏目约请了几位专家通过对现 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婚姻家庭立法 的新思潮及其发展变革进行比较研究 , 通过就 2001 年修订的我国婚姻法在基层法院的实施情况及 面临的挑战进行实证研究的方式 , 对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及具体制度进行深度的思考与探讨 , 并以此 与法学界、 法律界的各位同仁进行交流。
    现代大陆法系亲属法之发展变革
    夏吟兰 何俊萍
    (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 100088)
    摘要: 大陆法系亲属法在民法典体系中始终占有重要地位, 并在逻辑结构上逐渐发展为以权利主体为本位, 突出 “人” 的地位和尊严, 将关于人和家庭的法律置于财产法之前。现 陆法系的亲属法法律渊源多元化, 传统的以 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自治范畴的力度增加。亲属法在保障个人自由的 父权为主导的家庭模式已经淡出历史舞台, 同时, 明 范家庭成员间的人身权利义务和财产权利义务, 确保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实现; 平 庭成员的利 益, 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承认家务劳动, 保护配偶经济弱势方的利益; 适用离婚救济制度, 保障夫妻离婚弱势 方的合法权益; 公权力适度地介入家庭暴力, 保障家庭成员基本人权的实现。 关键词: 体例架构; 权利平等; 救济保护; 利益平 中图分类号: D91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8003( 2011) 02 - 0005 - 08
    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典亲属编在法国民法典三编制 200 和德国民法典五编制的基础上, 多年来在体例结构及 具体制度上均有重大的发展变化。对大陆法系亲属法的 地位、 特点及其发展趋势进行比较研究, 对于中国民法法 典化进程中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及其体系架构具有重 要意义。中国由于受到前苏联民事立法的影响, 曾长期 将婚姻家庭法作为与民法并行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宪法》 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以 为基础, 《婚姻法》 以 为核心, 《民法通则 、 》 《收养法 、 》 《婚姻登记条例》 以 等法律法规
    收稿日期: 2011 - 01 - 23
    以及相关司法 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律体 1986 年 《民法通则》 系, 颁布以后, 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 作为民法典组成部分已经为学术界和立法部门所认同。 《制定民法典的几点宏观思考》 江平教授在 一文中指出: “传统世界大陆法系民法典均包含亲属编, 这是因为民法 所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中包含两大类物质生活: 一类是 一类是人 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物质需求的经济关系, 类为了使自身能得到种的延续的婚姻家庭关系, 而且这
    〔1 ”〕 两类均属于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2002
    《民法典体系中的婚姻家庭法新架构研究》 09BFX038) 前期研究成果。感谢在此项目的调研 (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及搜集资料过程中作出 的所有学生。 作者简介: 夏吟兰( 1957 - ) , 上海人, 女,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博 导师, 法学博 研究方向: 民法、 婚姻法; 何俊萍( 1961 - ) , 山东青州人, 女,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法学博 研究方向: 民法、 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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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论坛 2011 年第 2 期
    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出台的民法典草案 ① 以及不同学者团 队出版的不同版本的民法典草案都将婚姻法作为独立篇 但对婚姻法以及相关法律在民法典体系中的地位以 章, 及体系架构甚至内容又有不同的安排和表述。 在我国民 如何彰显亲属法的 法典体系中如何 亲属法的地位, 身份法特点, 不至被淹没在商品经济的财产法规则中, 保 留其温情脉脉的人文主义色彩是婚姻法学者必须面对的 课题。 一、 大陆法系民法典中亲属法的体例与架构得失 《法学阶梯》 大陆法系民法典主要渊源于罗马法的 与 《学说汇纂体系》 并在近现 洲逐渐发展为以 , 《法国民 法典》 为代表的法学阶梯体系派和以《德国民法典》 为代 《瑞士民法 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表的潘得克吞体系派, 》 《意大利民法典》 典、 等则兼具体例完整, 逻辑严密, 注重 法律伦理, 保护家庭关系的人法优先的特点。 ( 一) 三编制体例中的亲属法地位 《法国民法典》 是法国大革命精神的产物, 也吸收了 长期历史发展的成果, 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在总体结构 , 主要是以国法大全之《法学阶梯》 人、 上 《法国民法典》 物、 诉讼三编制为基础, 构建了人、 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 种变更、 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三编制的体例。总则规定 “人” 共 12 编, , 法律的公布、 效力及适用范围。第 1 卷是 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及 丧 失、 份 证 书、 所、 婚、 身 住 结 离 父母子女、 亲权、 收养、 监护、 禁治产等方面的规定, 实 婚、 际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 2 卷是“财产及对于 , 包括财产分类、 所有权、 用益权、 所有权的限制” 有 4 章, 使用权、 地役权等内容, 实际是物权法。第 3 卷是“取得 , 财产的各种方法” 有 20 编, 主要是关于通过继承、 赠与、 契约、 婚姻关系等方式取得财产权益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 三编制的最大特点是以人法为首 将 亲属法的主要内容置于第 1 卷人法中, 且构成了人法中 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彰显了立法者的人本主义精神以及 对婚姻家庭关系主体性地位的重视与关怀。民法典的立 “人 “人” 以 、 调整和保护 的权利为 法应当以 “为中心, 目的。200 年多年来, 法国民法典不断地根据社会的发展 变化对亲属法进行修订: 1965 年夫妻财产制度改革法、 1966 年收养子女改革法、 1970 年亲权改革法、 1972 年亲 1975 年离婚改革法以及之后通过单行的 子关系改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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