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NONGYEBU GONGBAO 2014年第6期 (总第? ? ? ? ? 129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主办 主编陈邦勋 常务副主编 辛燕公报室主任时以群 副主任杨启荣 目录 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4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4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13 通知决定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扶贫办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 革委 科技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特色产业增收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6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 管理的意见 /21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 工作的通知 /24 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二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单 的通知 /26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草原生态保护补 助奖励机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28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基层农技推广 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的通知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渔业资源保护 和转产转业工作的通知 /31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 水平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3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控 工作的通知 /35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 行政区名录(2013)》和《各地区发生的全国农业植物检 疫性有害生物名单(2013)》的通知 /37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三夏农机跨区作业管理和服务 工作的通知 /48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渔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 /50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违规渔具清理整治专项行 动的通知 /51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 作的通知 /53 公告通报 农业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国第四届割胶工技能大赛获 奖情况的通报 /56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2014年度冬季玉米种子企业监督抽 查有关情况的通报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105号/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107号/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主办 主编彭小元 常务副主编 李文学 编辑 出版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农展馆南里11号 邮编 100125 电话 010-59192399 010-68259537 传真 010-65001869 电邮 nybgb@sina.com 刊号 印刷 中国农业出版社印刷厂 出版日期 2014年6月20日ISSN1672—6065 CN11—5150/D 农业部公报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NO.6, 2014(VOL.129)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TENTS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rder No. 4/2014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National 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 Sites (Trail) /13 Circulars and Decisions Joint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the State Forest Administration, the State Council Leading Group Office of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the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 All China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of Income Generating Program for Specialty Industries /16 Opinions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promoting develop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inspection and testing system for agri-product safety and quality /21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strengthening regulation over agricultural GMOs biosafety /24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releasing second batch of National 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 /26 Joint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s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n advancing implementation of subsidy and incentive system for grassland ecology conservancy /28 Joint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s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n promoting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grassroots agro-tech extension system in 2014 /30 Joint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s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n promoting conservation of fishery resources and job transfer of coastal fishermen in 2014 /31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evaluating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Modern Agriculture Demonstration Bases in 2014 /33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strengthening risk monitoring and control for safe use of pesticides /35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Categorized List of Pests Distribution at County-level Region in China by Disease and Pest in 2013 and the List of Distribution of Diseases and Pests in China by Province-level Region in 2013 /37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promoting management and service of cross-regional operations of farm machinery in busy season of 2014 /48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strengthening production safety of fishing operations in flood season /50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launching rectification campaign against banned fishing gears in 2014 /51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discovering and exploiting third batch of 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 of China /53 Notifications and Announcements Joint notification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All-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on results of 4th National Rubber Tapping Skill Contest /56 Notification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results of random inspection on winter corn seed enterprises in 2013-2014 /58 Announcement No.2105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61 Announcement No.2107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4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4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 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1994年8月18日公布的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 1998年3月 2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 、 2006年3月27日公布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 同时废止. 部长 韩长赋 2014年5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 维护渔业船 员合法权益, 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 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依照各自职责 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 第四条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渔业 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 经考试或 考核合格、 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 方可在 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 还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五条 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 员. 职务船员是负责船舶管理的人员, 包括以下 五类: (一)驾驶人员, 职级包括船长、 船副、 助理 船副; (二)轮机人员, 职级包括轮机长、 管轮、 助 理管轮; (三) 机驾长; (四) 电机员; (五) 无线电操作员.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 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 件1.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 普通 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行政规章 普通船员证书. 第六条 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 职务船员培训和其他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 职培训, 包括水上求生、 船舶消防、 急救、 应急措 施、 防止水域污染、 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 容. 职务船员培训是指职务船员应当接受的任职 培训, 包括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 专业技 能和法律法规等内容. 其他培训是指远洋渔业专项培训和其他与 渔业船舶安全和渔业生产相关的技术、 技能、 知识、 法律法规等培训. 第七条 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 下条件: (一 )年满16周岁; (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见附件2) ; (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 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 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 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 自 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 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八条 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 下条件: (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 职务船员证书;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对船舶长度不足12 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 员, 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 健康状况适当放宽; (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见附件3) , 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 在远洋渔 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 还应当接受远 洋渔业专项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 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 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 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 自 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 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第九条 航海、 海洋渔业、 轮机管理、 机电、 船舶通信等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 证书,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健康及任职资历 条件的, 可申请考核. 经考核合格, 按以下规定分 别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一)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 发一级船副、 一级管轮、 电机员、 无线电操作员证 书; (二) 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按其所 学专业签发二级船副、 二级管轮、 电机员、 无线电 操作员证书; (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 发助理船副、 助理管轮、 电机员、 无线电操作员证 书. 内陆渔业船舶接收相应专业毕业生任职的, 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曾在军用船舶、 交通运输船舶等非 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 应当 参加考核. 经考核合格, 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 构换发相应的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渔业职务船员 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 员、 一级轮机人员、 电机员、 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 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 由省级以上渔政渔 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 考核、 发证; 其他渔 业船员证书的考试、 考核、 发证权限由省级渔政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报农业部备案.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的考 试、 考核、 发证工作由农业部负责. 第十二条 渔业船员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 操评估. 海洋渔业船员考试大纲由农业部统一制 定并公布. 内陆渔业船员考试大纲由省级渔政渔 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公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行政规章 渔业船员考核可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 据实际需要和考试大纲, 选取适当科目和内容进 行. 第十三条 渔业船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 年. 证书有效期满, 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 作的, 应当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渔政渔港监督 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 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职务知识技能更新情况 组织考核, 对考核合格的, 换发相应渔业船员证 书. 渔业船员证书期满5年后, 持证人需要从事 渔业船员工作的, 应当重新申请原等级原职级证 书.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渔业船员证书损坏或 丢失的, 应当凭损坏的证书原件或在原发证机关 所在地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 补发. 补发的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应当与原证书 有效期一致. 第十五条 渔业船员证书格式由农业部统一 制定. 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由农业部印制; 其 他渔业船员证书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印 制.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 变造、 转让渔业船员证 书. 第三章 渔业船员配员和职责 第十七条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 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附件4) . 内陆渔业 船舶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定, 报农业部备案. 持有高等级职级船员证书的船员可以担任低 等级职级船员职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可以根据作业安全 和管理的需要, 增加职务船员的配员. 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 其他持证人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 导致无法 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时, 具 备以下条件的船员, 可以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 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临 时担任上一职级职务: (一 )持有下一职级相应证书; (二) 申请之日前5年内, 具有6个月以上不低 于其船员证书所记载船舶、 水域、 职务的任职资 历; (三)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职 务船员的任职情况签发特免证明. 特免证明有效 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不得延期, 不得连续申请. 渔业 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 特免证明自动失效. 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签发机构. 一艘渔业船舶上同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 得超过2人. 第十九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由中 国籍公民担任. 确需由外国籍公民担任的, 应当持 有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在我国依法 取得就业许可, 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渔业船员 证书. 持有 《1995年国际渔业船舶船员培训、 发证 和值班标准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职务船员证 书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承认签证. 承认 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职务船员证书的有 效期, 当被承认职务船员证书失效时, 相应的承认 签证自动失效. 外国籍船员不得担任驾驶人员和无线电操作 员, 人数不得超过船员总数的30%.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为 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建立基本信息档 案, 并报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服务机构备案. 渔业船员变更的,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应当在出港前10个工作日内报船籍港所在地渔政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委托 的服务机构备案, 并及时变更渔业船员基本信息 档案.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 应当 履行以下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行政规章 (一 )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遵 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 (三)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 值班规 定; (四)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 围内发布的命令; (五)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 演习, 落实各 项应急预防措施; (六) 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 事故或者影响航 行、 作业安全的情况; (七)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 尽力 救助遇险人员; (八) 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 超载人员和货 物, 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九)不得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 职.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 作业、 锚 泊时应当按照规定值班. 值班船员应当履行以下 职责: (一)熟悉并掌握船舶的航行与作业环境、 航 行与导航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 船舶的操控性 能、 本船及邻近船舶使用的渔具特性, 随时核查 船舶的航向、 船位、 船速及作业状态; (二)按照有关的船舶避碰规则以及航行、 作 业环境要求保持值班瞭望, 并及时采取预防船舶 碰撞和污染的相应措施; (三) 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四)在确保航行与作业安全的前提下交接 班. 第二十三条 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 任人, 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 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 安全、 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 面, 具有独立决定权, 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 求的证书、 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 航、 适任状态, 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 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 (三)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 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 执 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 渔业资源养护和防治船舶 污染等规定; (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 正确 合法使用渔具渔法, 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 法律法规, 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 并按规定开启和 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五)在渔业船员证书内如实记载渔业船员 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六)按规定申请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 手续; (七) 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 污染事故、 涉 外事件、 公海登临和港口国检查时, 应当立即向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 交书面报告; (八)全力保障在船人员安全, 发生水上安全 事故危及船上人员或财产安全时, 应当组织船员 尽力施救; (九)弃船时, 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并尽力抢 救渔捞日志、 轮机日志、 油类记录簿等文件和物 品; (十)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 况下 , 尽力履行水上救助义务. 第二十四条 船长履行职责时, 可以行使下列 权力: (一) 当渔业船舶不具备安全航行条件时, 拒 绝开航或者续航; (二)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下达的违法 指令, 或者可能危及船员、 财产或船舶安全, 以及 造成渔业资源破坏和水域环境污染的指令, 可以 拒绝执行; (三) 当渔业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船上人员 的生命安全时, 决定船上人员撤离渔业船舶; (四)在渔业船舶的沉没、 毁灭不可避免的情 况下 , 报经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同意后弃船, 紧急情况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行政规章 (五)责令不称职的船员离岗.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 船舶上所 有人员必须执行. 第四章 渔业船员培训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 务, 应当具备开展相应培训所需的场地、 设施、 设 备和教学人员条件. 第二十六条 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分为 以下三级, 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由农业部另行规 定: 一级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可以承担海洋渔业 船舶各类各级职务船员培训、 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和基本安全培训; 二级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可以承担海洋渔业 船舶二级以下驾驶和轮机人员培训、 机驾长培训 和基本安全培训; 三级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可以承担海洋渔业 船舶机驾长培训和基本安全培训. 内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具体条 件, 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 船员管理需要制定.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 培训班开班前, 将学员名册、 培训内容和教学计 划报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渔 业船员培训档案. 学员参加培训课时达到规定培 训课时80%的,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方可出具渔业 船员培训证明.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建立渔业船员服务机 构. 渔业船员服务机构可以为渔业船员代理申请 考试、 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 代理船舶所有人或 经营人管理渔业船员事务, 提供渔业船员船舶配 员等服务. 渔业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 应当订 立书面合同. 第五章 渔业船员职业管理 与保障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依 法与渔业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不得招用未持有 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 第三十一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 依法为渔业船员办理保险. 第三十二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 保障渔业船员的生活和工作场所符合《渔业船舶 法定检验规则》 对船员生活环境、 作业安全和防 护的要求, 并为船员提供必要的船上生活用品、 防护用品、 医疗用品, 建立船员健康档案, 为船员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心理辅导, 防治职业疾病. 第三十三条 渔业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受伤 或者患病的,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及时 给予救治; 渔业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 渔业船舶 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渔 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 需的资金投入,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 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 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 全适航条件, 并保证船员足够的休息时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健 全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渔业船员 档案, 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完善船员安 全保障制度, 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 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 任职资格和资历、 履职 情况、 安全记录, 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 船员服 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 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行政规章 时, 船员、 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 船员培训机 构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如实提供证书、 材料 及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渔业船员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 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 各省级人民 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 累计记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 培训情况、 培训质量 等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 情况、 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 情况、 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使用及补充情况、 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 学员的出 勤情况、 培训档案等. 第三十九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 开有关渔业船员管理的事项、 办事程序、 举报电 话号码、 通信地址、 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 自觉接 受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罚则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以欺骗、 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 由渔政渔港 监督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证书, 可并处2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 证书申请. 第四十一条 伪造、 变造、 转让渔业船员证 书的, 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 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四十二条 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 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 由渔政渔港监督管 理机构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的, 处2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 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由渔政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款; 情节严重的, 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 上2年以下; 情节特别严重的, 并可吊销渔业船员 证书. 第四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可暂 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 下; 情节特别严重的, 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 务船员证书. 第四十五条 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 的, 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情节严 重的, 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渔业船员证书被吊销的, 自被 吊销之日起5年内, 不得申请渔业船员证书. 第四十七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 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 或招用未 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的; (二)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 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三)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 未及时给予救助的. 第四十八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的, 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 的; (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 求进行培训的; (三) 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 (四) 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渔港 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 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10 行政规章 (一 )违反规定发放渔业船员证书的; (二) 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渔业船员, 是指服务于渔业船舶, 具有固定 工作岗位的人员. 船舶长度, 是指公约船长, 即 《渔业船舶国籍 证书》 所登记的 "船长" . 主机总功率, 是指所有用于推进的发动机持 续功率总和, 即《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所登记 "主 机总功率" . 第五十一条 非机动渔业船舶的船员管理 办法, 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十二条 渔业船员培训、 考试、 发证, 应 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1994年8月18日公布的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 考试发证规则》 、 1998年3月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 办法》 、 2006年3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 同时废止. 附件: 1. 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划分 2. 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3. 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申请资历条件 4. 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 准 附件1 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划分 一、 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 (一)驾驶人员证书 1.一级证书: 适用于船舶长度45米以上的渔 业船舶, 包括一级船长证书、 一级船副证书; 2.二级证书: 适用于船舶长度24米以上不足 45米的渔业船舶, 包括二级船长证书、 二级船副 证书; 3.三级证书: 适用于船舶长度12米以上不足 24米的渔业船舶, 包括三级船长证书; 4.助理船副证书: 适用于所有渔业船舶. (二)轮机人员证书 1.一级证书: 适用于主机总功率750千瓦以上 的渔业船舶, 包括一级轮机长证书、 一级管轮证 书; 2.二级证书: 适用于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 不足750千瓦的渔业船舶, 包括二级轮机长证书、 二级管轮证书; 3.三级证书: 适用于主机总功率50千瓦以上 不足250千瓦的渔业船舶, 包括三级轮机长证书; 4.助理管轮证书: 适用于所有渔业船舶. (三) 机驾长证书 适用于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 足50千瓦的渔业船舶上, 驾驶与轮机岗位合一的 船员. (四) 电机员证书 适用于发电机总功率8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 舶. (五)无线电操作员证书 适用于远洋渔业船舶. 二、 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 (一)驾驶人员证书 一级证书: 适用于船舶长度24米以上设独立 机舱的渔业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11 行政规章 二级证书: 适用于船舶长度不足24米设独立 机舱的渔业船舶. (二)轮机人员证书 一级证书: 适用于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设 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二级证书: 适用于主机总功率不足250千瓦设 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三) 机驾长证书 适用于无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上, 驾驶与轮 机岗位合一的船员. 内陆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职级由各省级人民政 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职 级, 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 报农业部备案. 附件2 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一、 视力 (采用国际视力表及标准检查距离) 1.驾驶人员: 两眼裸视力均0.8以上, 或裸视 力0.6以上且矫正视力1.0以上; 2.轮机人员: 两眼裸视力均0.6以上, 或裸视 力0.4以上且矫正视力0.8以上. 二、 辨色力 1.驾驶人员: 辨色力完全正常; 2.其他渔业船员: 无红绿色盲. 三、 听力 双耳均能听清50厘米距离的秒表声音. 四、 其他 1.患有精神疾病、 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 疾病、 严重损害健康的传染病和可能影响船上正 常工作的慢性病的, 不得申请渔业船员证书; 2.肢体运动功能正常; 3.无线电人员应当口齿清楚. 附件3 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申请资历条件 一、 渔业职务船员按照以下顺序依次晋升: (一)驾驶人员: 助理船副→三级船长或二 级船副→二级船长或一级船副→一级船长. (二)轮机人员: 助理管轮→三级轮机长或二 级管轮→二级轮机长或一级管轮→一级轮机长. 二、 申请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考试资历条 件: (一)初次申请: 申请助理船副、 助理管轮、 机驾长、 电机员、 无线电操作员职务船员证书的, 应当担任渔捞员、 水手、 机舱加油工或电工实际工 作满24个月. (二) 申请证书等级职级提高: 持有下一级相 应职务船员证书, 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24个月. 三、 申请海洋渔业船员证书考核资历条件: (一) 专业院校学生: 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期满 12个月. (二)曾在军用船舶、 交通运输船舶任职的 船员: 在最近24个月内在相应船舶上工作满6个月. 四、 申请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资历条件: (一)初次申请: 在相应渔业船舶担任普通船 员实际工作满24个月. (二) 申请证书等级职级提高: 持有下一级相 应职务船员证书, 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24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12 行政规章 附件4 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配员船舶类型 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长度≥45米远洋渔业船舶 一级船长 一级船副 助理船副2名 长度≥45米非远洋渔业船舶 一级船长 一级船副 助理船副 36米≤长度<45米 二级船长 二级船副 助理船副 24米≤长度<36米 二级船长 二级船副 12米≤长度<24米 三级船长 助理船副 主机总功率≥3000千瓦 一级轮机长 一级管轮 助理管轮2名750千瓦≤主机总功率<3000千瓦 一级轮机长 一级管轮 助理管轮 450千瓦≤主机总功率<750千瓦 二级轮机长 二级管轮 助理管轮 250千瓦≤主机总功率<450千瓦 二级轮机长 二级管轮 50千瓦≤主机总功率< 250千瓦 三级轮机长 船舶长度不足12米 或者主机总功率 不足50千瓦 机驾长 发电机总功率 800千瓦以上 电机员, 可由持有电机员证书的轮机人员兼任 远洋渔业船舶 无线电操作员, 可由持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 (GMDSS)无线电操作员证书的驾驶人员 兼任 注: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以上标准, 根据本地情况, 对船长不足24米渔业船舶的驾驶人员和 主机总功率不足250千瓦渔业船舶的轮机人员配备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报农业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13 行政规章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重要农业 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加 〔2014〕 10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休闲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为规范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管理, 促进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 推动中国重要农业 文化遗产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我部制定了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试行) 》 , 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1日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管 理, 促进农业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 文化传承和 生态环境保护, 推动农业文化遗产地经济社会可 持续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 产, 是指农业部认定公布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 产. 本办法所称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 (简称 遗产地) , 是指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初始申 报地. 第三条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 应当遵循 "在发掘中保护、 在利用中传承" 的方 针, 坚持 "动态保护、 协调发展、 多方参与、 利益 共享" 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发掘工作, 并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工作 进行宏观指导. 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协调和监 督本辖区内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 遗产地人民政府是遗产保护与管理的主体, 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负责制定管理制 度、 保护与发展规划, 并组织落实. 第五条 鼓励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中 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 发展规划由遗产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实施. 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规划 应当纳入遗产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规划应当明确 遗产的整体范围和核心保护区域范围、 特征及价 值, 保护与发展的优势与劣势、 机遇与挑战, 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14 行政规章 与发展措施等, 且应当符合农业部有关中国重要 农业文化遗产的规定. 第二章 申报第七条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申报, 由 遗产地的县级或市 (地)级人民政府通过省级农 业行政管理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由农业部评 审后认定.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 产申报, 由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 按规定程序联合申报. 第八条 申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传统 农业系统, 应当符合农业部发布的《中国重要农 业文化遗产认定标准》 , 具备活态性、 动态性、 适 应性、 复合性、 战略性、 多功能性、 可持续性、 濒 危性等特征. 第九条 申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应当 提交如下材料: (一)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书; (二)该传统农业系统的保护与发展规划; (三)该传统农业系统的管理办法; (四) 反映该传统农业系统的图片和影像资 料; (五) 申请地人民政府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第十条 申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应当 履行如下程序: (一)各传统农业系统所在地的县级或市 (地)级人民政府按照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报 送至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 的申报项目进行严格筛选评审后, 将申报材料、 审 核意见上报农业部; (三) 农业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并形成专家 意见; (四)农业部根据申报材料,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行 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专家意见, 认定中国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一条 遗产地应当根据中国重要农业 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域范 围、 界限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遗产地应当设立或明确专门管理 机构, 负责辖区内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具体 管理工作. 遗产地应当将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工 作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遗产保护与传承, 且不 影响遗产地生态环境、 农业资源的前提下, 遗产 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宣传推介中国重要农业文化 遗产, 并拓展遗产系统的多功能. 第十四条 在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各功能 区内设置服务项目的, 应当符合中国重要农业文 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规划的要求, 并与中国重要农 业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机构 负责具体管理和落实. 实施服务项目, 应当遵循 公平、 公正、 公开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并维护 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对遗产的开发利用, 应当尊重遗 产所在地农民的主体地位, 充分听取农民意见, 广泛吸纳农民参与, 构建以农民为核心的多方参 与和利益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统一使用 农业部公布的唯一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中 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相关的名称、 概念、 标识等 内容, 应当报该遗产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 案. 第十七条 遗产地应当在该遗产获得农业部 认定后6个月内在遗产核心区域设立醒目标志, 标 志内容应当包括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15 行政规章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标识" 、 遗产的名称、 遗 产管理机构名称和该遗产的相关说明 (包括遗产 的名称、 主要特征、 历史文化、 保护区域范围和功 能区等) . 标志的设立不得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 遗产造成损害. 遗产地应当在该遗产获得农业部认定后1年 内在遗产核心区域或其他适宜地点设立遗产展示 厅,宣传农业文化遗产概念内涵、 传统技术、 景观 资源、 历史文化、 民俗风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遗产地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国重要农业文化 遗产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方针、 政策; (二)执行辖区内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 各项管理制度、 保护与发展规划, 并进行统一管 理; (三)负责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日常监 测和维护, 调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的农业 资源、 农业文化、 传统知识和技术体系并建立档 案, 并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遗产地的生态环境、 农业文化、 传统知识和技艺;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中国重要 农业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工作, 发掘并展示中国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历史、 文化、 生态与生产价 值; (五)通过节日活动、 展览展示、 教育培训、 大众传媒等手段, 宣传、 普及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 产知识, 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六)在不影响生态环境、 农业资源和遗产 传承的前提下, 组织开展教育参观、 休闲旅游等 活动; (七)每年向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 年度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及下一年 度的工作计划, 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 在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生重 大改变、 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中国重要农业文化 遗产的事件时, 遗产地的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 必要补救措施, 并及时向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报告. 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 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同时向 省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因保护和管理不善, 致使真实性 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由 农业部列入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警示名单》 予以公布. 列入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警示名单》 的, 遗产地应当针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 出整改措施, 并限期进行整改. 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由农业部撤销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资格.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16 通知决定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扶贫办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印发特色产业增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计发 〔2014〕 75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 农村经济)、 农机、 畜牧、 兽医、 农垦、 乡镇企业、 渔业厅 (局、 委、 办) 、 林业厅 (局) 、 扶贫办(局) 、 商务(厅、 局) 、 发改委、 科技厅 (委) 、 供销社,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农业局、 扶贫办、 商务局、 发展改革委、 科技局、 供销合作社: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 的 通知》 (中办发〔2013〕25号, 以下简称 《意见》 ) 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关要求, 农业部、 国家林业 局、 国务院扶贫办、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 《特色产业增收工作实 施方案》 . 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精神, 参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 配合对口部门, 加强沟通 衔接, 及时反映工作中新情况、 新问题, 共同推进特色产业增收工作.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扶贫办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14年5月15日 特色产业增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 〈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3〕25号)文件精 神, 推进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增收工作, 制定本方 案. 一、 总体要求 (一) 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 会精神,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 的部署要求, 按照《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 扶贫开发工作意见》要求, 依据农业行业扶贫开 发规划、 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 林业扶贫攻 坚规划等一系列规划, 围绕贫困地区优势特色 产业, 以促进扶贫对象增收为目标, 以改善生产 生态条件为保障, 着力提高综合生产能力、 抗风 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 化、 标准化、 集约化、 市场化, 完善现代农业产业 体系, 努力促进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增收, 切实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17 通知决定 贫困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尊重自然规律. 立足贫困地区自身资源 优势, 坚持因地制宜, 宜农则农、 宜林则林、 宜草 则草, 选择最适宜的产业,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2.坚持遵循市场规律.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 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加强政府引导, 尊重农民 意愿, 按照市场需求, 积极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3.坚持重视新型经营主体培育. 重点扶持农 民合作社、 家庭农林场、 种养专业户, 提高农民组 织化程度, 通过适合的经营主体使特色产业最大 限度地覆盖贫困村和贫困户, 鼓励工商资本进入 产前、 产后环节, 把农村生产领域更多地留给贫 困农户. 4.坚持产业间协调发展. 树立循环农业、 生态 农业的发展理念, 积极推行种养结合模式, 促进 种养加协调发展. 5.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 充分考虑当地资源 环境和生态条件, 防止过度开发, 同时兼顾生态 环境保护, 提高资源利用率, 促进贫困地区特色 产业可持续发展. (三) 发展目标 到2015年, 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实现布局合理, 农村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农林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稳步提升, 贫困农户力争实现每户掌握1~2项农林 牧业实用技术, 至少参与1项农林牧业增收项目, 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 水平. 到2020年, 贫困地区初步构建农村特色产 业体系, 农民人均纯收入显著增加, 实现脱贫目 标. 二、 区域主导产业 (一)六盘山片区. 大力发展马铃薯、 小杂 粮、 玉米、 中药材、 苹果、 红枣、 核桃、 沙棘、 肉苁 蓉、 藤芒等优势特色产品, 加强专用春小麦、 马铃 薯和油菜等优质种子生产建设, 积极推进高原夏 菜、 球根花卉、 压砂瓜、 啤酒大麦、 酿造葡萄等特 色农产品生产. 有序发展优质牧草业和牛、 羊等 畜牧业, 合理发展鲑鳟鱼、 鲟鱼等水产养殖, 加快 发展沙产业. (二)秦巴山片区. 做大做优油橄榄、 核桃、 油茶、 板栗、 竹林、 猕猴桃、 脐橙、 食用菌、 蚕桑、 茶叶、 魔芋、 杜仲、 天麻、 贝母、 木瓜、 蔬菜、 苗木 花卉等优势产业. 培育特色山珍、 道地中药材、 山 地杂粮、 经济林果等特色产业. 重点发展地方优 良畜禽品种和特种养殖业. 合理发展大鲵、 细鳞 鲑等特种水产养殖. (三)武陵山片区. 在具备生产条件的宜林 地、 高山草场等地区适当发展特色产业. 重点发 展油茶、 核桃、 竹林、 茶叶、 蚕茧、 烤烟、 高山蔬 菜、 魔芋、 柑橘、 杨梅、 中药材、 干果、 楠竹和 "节 粮型" 特色畜产品. 加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 设. 合理发展山区冷水性鱼类养殖. (四)乌蒙山片区. 重点发展酿酒专用粮、 优质烤烟、 中药材、 山地马铃薯、蔬菜、 竹林、 油茶、 茶叶、 核桃、 石榴、 薄壳山核桃、 花椒、 辣椒、 苦荞、 苹果、 脐橙、 食用菌、 生态畜牧业等区 域性特色农产品. 加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 设. (五)滇桂黔石漠化片区. 大力发展生态型 特色优势农牧产品, 巩固发展糖料蔗、 油菜、 马铃 薯、 茶叶、 蔬菜、 烤烟等传统优势产业, 积极发展 三七等中药材、 芒果等热带水果和桑蚕、 油茶、 核桃、 小桐子、 花椒、 八角等特色农林产品, 稳步发 展山坡种草养羊、 牛等草地生态畜牧业. 加强速 生丰产、 珍贵用材林基地建设. (六)滇西边境片区. 大力发展以核桃、 油茶、 澳洲坚果为重点的特色经济林, 石斛、 重楼、 滇红花、 金银花等道地中药材, 香蕉、 菠萝等热带 水果及花卉苗木. 因地制宜发展水奶牛、 乌骨羊、 野猪、 竹鼠等特种养殖及水产养殖; 推进生猪、 肉 牛和家禽的规模化养殖. (七)大兴安岭南麓片区. 积极发展葵花、 亚麻、 蓖麻、 山野菜、 食用菌、 中草药、 蔬菜、 瓜果等 经济作物, 大力发展文冠果等特色经济林及速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18 通知决定 丰产用材林. 充分利用饲草资源及丰富的秸秆资 源, 发展肉牛、奶牛、 绵羊等生态畜牧业. 加大 草原红牛、 东北民猪等地方优良品种保护和利用 力度. 大力发展蓝莓、 山杏、 榛子、果用红松等 林下经济. 合理发展北方特有山区冷水性鱼类养 殖. (八)燕山—太行山片区. 重点打造错季蔬 菜、 马铃薯、 杂粮、 食用菌、 中药材、 肉蛋奶等优 势产业, 积极发展黄花菜、 万寿菊、 黄芪等地方特 色优势农产品. 优先发展苹果、 仁用杏、 大枣、 核桃、 板栗等林果业. (九) 吕梁山片区. 重点支持做大做强红枣、 核桃、杂粮、 苹果、 马铃薯、 黄芪等特色优势产 业, 积极发展生态畜牧业、 特色水产养殖业, 着力 推进区域性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十)大别山片区. 积极推进优质专用小麦、 专用玉米、 优质水稻、 优质棉花、 优质花生、 双低 油菜产业带建设. 大力推进山区茶叶、 油茶、 中药 材、 板栗、 大别山核桃等特色林产品规模化发展. 积极促进皖西白鹅、 江淮黑猪、 樱桃谷鸭、 固始 鸡、 大别山黑山羊、 鸿翔肉鸭、 鲟鱼、 鳜鱼等地方 特色畜禽和水产品种产业化发展. (十一)罗霄山片区. 稳定粮食播种面积, 积极推广水稻良种, 鼓励 "单改双" . 大力发展脐 橙、 油茶、 毛竹、 花卉苗木等特色林果业. 积极发 展蜜桔、 茶叶、 白莲以及生猪、 牛、 蔬菜、 水产品、 家禽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 (十二) 西藏地区. 重点打造青稞、 高原马铃 薯、 绿色蔬菜、 绿色水果、 牦牛等优势产业, 大力 发展藏西北绒山羊、 藏猪、 藏鸡等地方特色优势 农产品, 促进林下产品和藏药材产业快速发展. (十三)四省藏区. 积极发展青稞、 油菜、 马 铃薯、 水果、 中藏药材、 桑蚕、 蔬菜、 牦牛、 藏系 羊、 藏鸡、 藏猪、 冷水鱼等特色产品. (十四)南疆三地州. 积极发展优质棉花等 地方优势产业, 重点发展枸杞、 苹果、 核桃、 枣、 巴旦木、 特色梨、 葡萄、 薰衣草等林果产业和优质 肉牛羊、 细毛羊等畜牧产业. 三、 建设重点 (一)现代特色农林业产业体系建设 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加强粮食生产能 力建设, 提升贫困地区粮食供给保障水平. 加快 特色种植新品种的引进、 改良, 推广标准化生产 技术, 建立健全标准化生产体系, 发展 "三品一 标" , 提升特色产品品质. 因地制宜推广生态种养 结合模式, 发展循环农业. 加快发展特色林业产业. 加快推进木本粮 油、 特色经济林、 林下经济、 木材战略储备基地、 花卉苗木培育、 竹产业、 森林旅游业、 野生动植物 繁育利用产业、 沙产业、 林产工业等十大产业发展 进程. 扩大林权抵押贷款的规模和范围, 加大中 央财政扶持力度, 确保绿色富民产业顺利实施. 积极发展特色农林产品加工与物流业. 改造 传统加工工艺, 加快培育一批特色农林牧加工集 群, 转化增值贫困地区特色产业优势. 强化物流 基础设施建设和产销信息引导, 升级改造农贸市 场和批发市场, 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积极推进贫困地区产业化经营, 加大对产业化龙 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鼓励各级龙头 企业与贫困农户建立深度融入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 农业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建设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加大贫困地区中低产田 改造和水土流失治理力度, 加强贫困地区基本口 粮田建设, 实施中低产田改造, 积极发展设施农 业、 高效生态农业、 旱作节水农业, 有效增强防灾 抗灾能力. 加大林果业基础道路、 作业道、 节水灌 溉等基础设施, 加快实施林果良种、 良法推广力 度. 改善养殖业生产条件. 加快实施畜禽水产良 种工程, 加大饲草饲料基地和健康养殖池塘建 设, 支持规模化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 加快 草原围栏、 棚圈和牧区水利建设, 配套发展节水 高效灌溉饲草基地. 发展农业机械化. 认真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 策, 加大先进适用、 安全可靠、 节能减排、 生产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19 通知决定 需的农业机械推广应用力度. 条件适宜地区要着 力推进全程机械化. (三)农业生产经营及技术服务支撑保障体 系建设 提升农业公益性服务能力. 围绕贫困地区特 色农林牧业发展, 加大对先进、 适用技术的研发、 引进、 示范、 推广力度. 加强农林有害生物监测预 警和防控能力建设, 推行专业化统防统治. 加强 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切实控制重大动物疫情. 尽 快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动植物保护等 农业服务支撑保障体系. 充分发挥贫困地区供销 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贫 困地区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发展农业经营性服务. 培育壮大贫困地区专 业服务公司、 专业技术协会、 农民经纪人等各类 社会化服务主体, 提升农机作业、 技术培训、 农资 配送、 产品营销等专业化服务能力. 加强农业社 会化服务市场管理, 规范服务行为, 维护服务组 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加强科技推广应用. 加大贫困地区科技特派 员工作力度, 引导科技人员与农民形成利益共同 体开展创业和服务, 促进科技、 信息、 资金等现代 生产要素向贫困地区农村集聚, 加强适用技术成 果转化示范力度. 引导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建设, 促进贫困地区特色产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组织遴选14个连片特困地区农业适用品种和技 术, 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为贫困地区农业发展提 供科技支撑. 着力解决融资难问题. 国务院扶贫办与国家 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开展扶 贫金融合作, 帮助龙头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促 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 着力推进扶贫小额贴息贷 款工作. 对没有外出就业、 年龄偏大、 缺乏技能的 贫困户给予额度5万元以下、 期限3年以内的扶贫 小额贴息贷款, 支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四)特色产业经营主体培育 以生产型、 经营型、 技能服务型人才和农村 实用人才带头人为重点, 大力加强农村实用人才 和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 着力扶持农民合作 社、 家庭农林牧场、 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 体发展壮大. 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 为贫困地 区组织各种形式的农村生产技术、 职业技能培训 和管理干部培训. 围绕特色产业增收, 大力实施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基层农技推广体系补 助项目, 进一步实施好 "西部之光" 访问学者计 划, 坚持与贫困地区互派干部挂职. 支持高校毕 业生和各类优秀人才投身贫困地区现代农林牧 业建设, 鼓励外出务工农民带技术、 带资金回乡 创业. (五)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发展环境友好型农业. 鼓励利用太阳能、 风 能等再生能源, 开发利用农作物秸秆、 畜禽粪便、 薪柴等生物质能源. 发展秸秆养畜、 秸秆还田、 秸 秆成型燃料, 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积极发展农村 沼气, 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 加强规模养殖场粪 污资源化处理. 推广节水、 节肥、 节地、 节药、 节能 等技术, 发展农业清洁生产, 推进种养循环发展, 建设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基地, 发展生态友好型农 业. 加强草原生态环境建设.继续实施退牧还 草工程和草原生态补奖机制, 推行禁牧和草畜平 衡, 恢复天然草原植被及其生态功能. 大力开展 人工草地、 飞播草地和天然草地补播改良等草地 建设. 加大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力度. 继续实施新 一轮退耕还林还草, 积极推进防沙治沙、 石漠化 治理、 防护林体系建设, 加强野生动植物和自然 保护区建设, 恢复和保护湿地资源. 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 坚持并不断完善禁 渔区和禁渔期制度, 通过减船和转产转业等措 施, 控制捕捞强度, 加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力度, 通过人工鱼礁、 海洋牧场等措施修复渔业水域生 态环境, 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 开展渔业水 域生态环境监测. (六) 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完善农产品流通网络. 改善流通基础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20 通知决定 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产地集配升级改造, 加强 集配中心、 冷藏储运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促进 跨区域农产品产销衔接, 推动零售市场多元化发 展. 抓好农超对接、 肉菜和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建设.继续推动大型连锁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对 接, 做好 "农超对接进万村" 培训. 扩大肉菜流通 追溯体系覆盖面, 将实施范围扩大到20个城市, 在主要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省份, 全面启动中药 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四、 任务分工 为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将《关于创新机制扎 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意见》中 "特色产业增 收工作" 的各项任务进行分解. 关于 "积极培育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组织, 提 高贫困户在产业发展中的组织程度" , 由农业部 牵头,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参与. 关于 "指导连片特困地区编制县级特色产业 发展规划. 加强规划项目进村到户机制建设, 切 实提高贫困户的参与度、 受益度" , 由农业部牵 头,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 参与. 关于 "到2015年, 力争每个有条件的贫困农户 掌握1至2项实用技术, 至少参与1项养殖、 种植、 林下经济、 花卉苗木培育、 沙产业、 设施农业等 增收项目. 到2020年, 初步构建特色支柱产业体 系" , 由国务院扶贫办牵头,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参与. 关于 "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 动, 加快现代农业科技在贫困地区的推广应用" , 由科技部牵头, 农业部参与. 关于"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 完善流通网 络" , 由商务部牵头, 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参 与. 关于 "鼓励企业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发挥 龙头企业带动作用, 探索企业与贫困农户建立利 益联结机制, 促进贫困农户稳步增收" , 由农业部 牵头, 商务部、 国务院扶贫办参与. 五、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责任分工. 加强工 作衔接, 做好顶层设计和工作指导, 做好产业扶 贫规划与扶贫专项资金的有机结合. 各省区相关 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 加大规划实施、 资金 支持和产业培育力度. 县级相关部门根据产业扶 贫规划, 负责整合资金、 组织实施特色产业增收 工作. (二)整合资金渠道, 加大支持力度. 利用 扶贫、 农业、 林业、 商务等现有项目和资金渠道, 以县为单位整合资源, 重点支持贫困地区高产创 建、 规模化种养殖、 农林产品加工、 农民合作社 发展等. (三)做好沟通协调, 强化工作指导. 每年10 月15日前, 国家林业局、 国家扶贫办、 商务部、 国 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将工 作进展情况送农业部汇总, 以便及时沟通新情 况、 新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10月底前, 农业部及 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汇总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 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21 通知决定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 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农质发 〔2014〕 11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 (农牧、 农村经济) 、 畜牧兽医、 农垦、 渔业厅 (局、 委、 办) , 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发〔2012〕20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 106号 )精神, 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以下 简称 "农产品质检体系" ) 建设, 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以下简称 "农产品质检机构" )运行 和管理,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现就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 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 基础在农业, 既是 "产" 出来的, 也是 "管" 出来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 测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支撑, 是保障人民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 的重要手段. 加强农产品 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 对于提高农业部门公共服务能力, 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保障农业 产业安全和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农产品质检体系稳步发展, 尤其是2006 年以来, 国家先后批复实施了 "十一五" 和 "十二五" 两个五年建设规划, 农产品质检体系不断完善. 截至 2014年, 两期规划已投资建设各级农产品质检项目2548个, 农产品质检机构硬件设施条件大幅改善, 检 测能力显著提高, 为实现 "两个千方百计、 两个努力确保、 两个持续提高" 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是, 农 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目前仍存在部分项目建设进度慢、 机构编制和检测经费落实不到位、 运行管理 滞后、 人员素质不高、 检测能力不强等问题, 迫切需要改善和加强. 二、 明确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 必须坚持公益性服务原则, 明确农产品质检体系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基础地位和保障作用. 必须坚持依法推进原则, 按照基本建 设、 财务管理、 机构考核、 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规范建设, 依法管理, 科学运行. 必须 坚持建管并重原则, 既要强化项目建设管理, 加快建设进度, 保证建设质量, 又要强化农产品质检机构 管理和资质能力建设, 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杜绝 "重投资建设、 轻运行管理" 现象发生. 必须坚持科学公 正原则, 按照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 技术优先、 公正为民的方针, 全面提升农产品质检机构的综合检测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22 通知决定 力. (二) 总体目标. 科学推进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 强化项目管理、 机构管理、 队伍建设和运行保障, 有 力提升技术能力, 确保检测结果可靠, 有效服务现代农业发展、 农业产业安全和农产品放心消费. 加快在 建项目建设, 全面推行合法资质认定, 强化体系运行管理, 力争到2016年, 规划建设的所有项目均按期建 成并发挥作用, 到2020年, 省、 地 (市) 两级农产品质检机构100%通过计量认证和机构考核, 70%的县级 农产品质检机构通过计量认证和机构考核, 全面建成布局合理、 职能明确、 功能齐全、 运行高效的农产 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满足农产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三、 把握功能定位 农产品质检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机构, 主要承担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实施、 风险监 测、 风险评估、 监督抽查检测、 标准制修订、 标准化生产控制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职能, 依法独立行使检 测职能, 科学公正出具检测报告, 积极为各级政府有效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严 格执法监督发挥支撑作用, 为当地农产品生产企业、 种养大户、 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提供农产品质量 安全技术服务. 各级质检机构功能应各有侧重、 相互衔接, 形成以部、 省级质检中心为龙头, 地 (市)级综 合质检中心为骨干, 县级综合质检站为基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 部级农产品质检机构主要承担 全国和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实施、 风险监测、 突发事件应急监测、 隐患排查、 预警分析、 风险 评估、 产品合格评定、 仲裁检验、 检测技术研发、 标准制修订, 以及有关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省级农产品 质检机构主要承担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实施、 风险监测、 监督抽查检测、 突发事件应急监 测、 隐患排查、 预警分析、 产地认定检验、 评价鉴定检验、 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和验证, 以及 对全省 (区、 市)农产品质检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地 (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主要承担本 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实施、 监督抽查、 复检, 以及对农业生产组织和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的 技术支持服务等工作. 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主要承担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性检测、 巡查调查、 配合上级抽样, 以及对乡镇监管站、 生产基地和生产者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 规范项目管理 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严把项目立项、 初设审批和投资计划下达关口.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 制、 招标投标制、 监理制和合同制, 按期建设, 按时完成项目验收. 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 按照管理职 责分工协调发展改革或财政部门全额落实项目配套资金. 按照 《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和审计 规定强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设立专账、 确保专款专用, 切实防止超概算. 加强项目变更管理, 因故确需 调整投资概算或建设内容的, 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方案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变更和概算调整必 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严格按照规划要求控制项目土建工程投资规模, 严禁借质检体系建设项 目名义建设楼堂馆所. 加强项目督查指导, 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五、 落实人员经费 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 落实人员和运行保障经费,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正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23 通知决定 运转. 参照2013年农业部第1869号公告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标准合理确定省 级、 地 (市)级和县级农产品综合质检机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 积极争取发展改革部门支持, 制定 实施质检机构能力提升计划, 及时更新检测装备. 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 落实检测机构日常运行维护 经费和人员培训等经费. 六、 严格考核管理 各省农业 (畜牧兽医、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 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要求, 明确工作机构, 抓紧制定省级农产品质检机构 考核工作规范或实施细则等文件, 组建技术专家队伍, 加快农产品质检机构考核工作. 结合本地区实际 建立农产品质检机构考核协调机制, 主动协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建立计量认证和机构考核联合评审机 制, 简化审批程序, 避免重复评审. 各级质检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验收完成1~2年内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 检测机构考核和计量认证. 各农产品质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加强质量体系文件宣贯培训, 认真组织开展质量控制、 质量监督、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提高法律、 质量和岗位责任意识, 强化安全意 识, 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积极参加省级以上农业 (畜牧兽医、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 查、 培训考核、 能力验证和技能竞赛等工作. 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建设, 实现部、 省、 市、 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交换与共享, 强化数据采集、 传输和汇总分析, 发挥监测数据对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提高决策水平的作用. 七、 强化能力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精神, 选拔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队伍, 引导 和鼓励全国普通高校相关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毕业生到基层农产品质检机构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适当引进 或培养化学分析类专业人员, 优化检测技术和管理人员专业、 年龄和能力结构, 形成一定的层次和梯队, 发挥技术骨干传、 帮、 带作用, 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精、 作风实、 结构优的检验检测技术队伍. 推动建立和实 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省级以上农业 (畜牧兽医、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组 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人员业务能力考核, 把考核作为晋升和提高待遇的重要依据. 制定培训 计划、 落实培训经费、 编制培训教材, 采取多种培训形式提高检测技术人员能力. 县级农业部门结合万名 农技推广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和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项目实施, 有计划、 分层次开展基层检测人员 岗位技能培训和考核, 不断提高检测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 八、 推进资源整合 各级农业 (畜牧兽医、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 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4〕8号)精神, 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 结合 农业特点, 坚持农产品质检机构公益性定位, 因地制宜、 合理布局, 加快农业系统检验检测资源整合, 尤 其是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 〔2014〕20号) 中关于 "推进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 的要求, 将县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24 通知决定 检验检测机构整合为综合性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 切实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 提高基 层综合检测服务能力. 通过整合, 优化资源配置, 避免重复建设, 稳定和做大做强农业质检机构, 进一步 完善和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以充分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 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为农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 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九、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 (畜牧兽医、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项目建设, 落实运行条件, 为农产品质检体系提供经费、 项目、 认证等支持和保 障, 切实发挥农产品质检机构作用. 制定基层农产品质检机构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建立奖惩制度, 完善奖 励和惩处机制, 切实提高基层质检机构管理水平. 农业部 2014年6月5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科教发 〔2014〕2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农业 (农牧、 农村经济) 厅 (局、 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事关粮食安全、 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 农业部高度重视, 不断健全制 度, 强化监管. 目前,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范有序, 总体可控, 但在一些地方偶有发生违规扩散现 象, 引起社会关注.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认真按照党 中央、 国务院明确提出的积极研究、 慎重推广的要求, 以高度负责的态度, 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 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强化重点环节的执法监管 各地农业部门要以信息化管理网络为载体,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科研、 教学单位和企业逐一摸底, 将所 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 生产、 加工、 经营活动的单位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对重点单位、 重点区域、 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进行全面、 系统、 彻底排查. 一旦发现违规扩散情况, 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25 通知决定 置, 并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加强试验环节监管. 要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和《转基因农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 要求, 对安全评价试验进行全面、 动态监管, 详细记录, 确保监管工作全覆盖. 试验前对控制措施和控制 制度进行检查, 试验中对隔离等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监管, 试验结束时对残余物的处理和收获物的保存进 行监管. (二)科学规范安评试验. 中间试验严格执行报告制, 开展中间试验前需经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报告, 对于未报告的将责令暂停试验, 限期改正. 中间试验要在具备控制条件的实 验基地内进行. 环境释放试验和生产性试验, 要严格按照审批的试验条件进行. (三) 加强品种审定环节监管. 未获得转基因生物安全生产应用证书的品种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 和品种审定. 要对参加区域试验的水稻、 玉米、 油菜、 大豆等品种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 一经发现, 立即 终止试验并按照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 严防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进行 审定. (四)加强生产经营销售环节监管. 要以水稻、 玉米、 大豆和油菜种子为重点, 开展种子生产、 加工 和销售环节转基因成分抽检, 严防转基因作物种子冒充非转基因作物种子生产经营, 依法严厉查处非法 生产、 加工、 销售转基因种子行为. (五)加强标识管理. 要强化标识监管, 做到应标必标, 标识规范, 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 权. 凡违反标识管理规定和不符合标识管理程序的, 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报上一级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对研发单位的监管. 要督促研发单位落实管理制度, 加强监管, 依法依规开展研究, 不得 违规扩散转基因材料. 对研发单位和研发者进行系统、 全面的培训, 使其熟练掌握安全管理规定. 从事转 基因生物技术研发的单位要具备相应的条件, 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转基因技术研究. 二、 进一步落实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责任 (一)强化属地化管理制度.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责 任主体.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种子法》和《食品安全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认真履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职责, 主动监管, 严格执法. 省级农业转基因生物 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牵头抓总, 并承担转基因生物研究阶段的监督管理职能; 种子管理机构 承担转基因品种审定、 种子生产经营阶段的监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 (二)落实 "第一责任人" 责任. 研发单位和研发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要按照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及配套规章的要求成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 健全制度, 确保研 发活动有章可循、 管理规范. 要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控制设施和措施, 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 坚 决杜绝随意分发、 转让、 扩散转基因材料的行为. 三、 完善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保障机制 (一) 加强体系建设. 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主要负责 同志负总责, 分管领导具体抓. 要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纳入日常管理, 进一步加强工作力量, 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26 通知决定 工作经费, 提升监管能力, 构建人财物支持体系. (二)强化风险监测. 要建立风险监测制度和监测体系, 进一步加大风险监测力度, 形成全覆盖的监 测网络, 推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向以预警机制为主的事前、 事中、 事后全程监管转变. 加强分析研 判和风险预警, 做到早发现、 早控制、 早处置, 提高主动发现、 事前干预的能力. (三) 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对违规开展田间试验、 南繁、 环境释放以及转让转基因材料等活动, 造成 非法扩散的研发单位和研发者, 取消承担转基因科研任务和申报安全评价的资格. 对以转基因品种冒充 非转基因品种审定的, 取消申请资格. 对违规开展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 依法吊销证照, 严 厉打击. (四) 加强科普宣传. 转基因技术作为一项高新技术, 在我国的研究和应用起步晚, 公众对转基因技 术及安全管理情况还不够了解. 要通过各种渠道, 宣传转基因基本知识, 宣传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制度和决策程序, 增进广大消费者的了解和认可度. 做好信息公开, 向社会及时传递科学、 权威、 客观的 信息, 使公众能科学理性地对待转基因技术及产品.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涉及面广 , 社会关注度高, 任务繁重. 各地农业部门要发挥高度负责、 勇于 担当、 顾全大局、 协同推进的精神, 以饱满的工作状态和务实的工作作风, 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 毫 不松懈地做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 确保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 试验、 生产、 经营和加工等 活动规范有序地开展. 农业部 2014年5月27日 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二批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单的通知 农加发 〔2014〕 1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休闲农业管理部门, 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 地人民政府: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 "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决策部署, 根据 《农业部关于开展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的通知》要求, 在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的基础上, 经农业部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的评审, 并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公示, 现认定天津滨海崔庄古 冬枣园等20个传统农业系统为第二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名单详见附件) .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蕴含着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 是各族劳动人民长久以来生产、 生活实践的智 慧结晶, 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 开展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 填补我国遗产保护 在农业领域空白, 是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27 通知决定 天津滨海崔庄古冬枣园 河北宽城传统板栗栽培系统 河北涉县旱作梯田系统 内蒙古阿鲁科尔沁草原游牧系统 浙江杭州西湖龙井茶文化系统 浙江湖州桑基鱼塘系统 浙江庆元香菇文化系统 福建安溪铁观音茶文化系统 江西崇义客家梯田系统 山东夏津黄河故道古桑树群 湖北赤壁羊楼洞砖茶文化系统 湖南新晃侗藏红米种植系统 广东潮安凤凰单丛茶文化系统 广西龙胜龙脊梯田系统 四川江油辛夷花传统栽培体系 云南广南八宝稻作生态系统 云南剑川稻麦复种系统 甘肃岷县当归种植系统 宁夏灵武长枣种植系统 新疆哈密市哈密瓜栽培与贡瓜文化系统 对于弘扬中华农业文化, 增强国民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 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具有重要 意义.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农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 加大宣传推介, 做好动态管理, 持 续推进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人民政府要以此为契机, 不断健 全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动态保护机制, 按照制定好的规划和管理措施, 进一步做好中国重要农业文化 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努力实现遗产地文化、 生态、 经济、 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附件: 第二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单 农业部 2014年5月29日 附件 第二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28 通知决定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深入推进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农办财 〔2014〕 42号 有关省、 自治区农牧 (畜牧、 农业) 厅 (局) 、 财政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财务局, 黑龙江省农垦 总局: 2014年,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以下简称草原补奖政策)继续在内蒙古、 四川、 云南、 西藏、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和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等13个省区, 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黑龙 江省农垦总局实施. 为深入推进草原补奖政策落实,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快补奖任务资金落实 各省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按照目标、 任务、 责任、 资金 "四到省" 的总体要求和任务落实、 补助 发放、 服务指导、 监督管理、 建档立卡 "五到户" 的工作原则, 切实把各年度任务资金落实到草场牧户, 补 奖资金不得长期滞留在各级财政. 要将任务资金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扎实开展绩效评价, 深化评价结果与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安排相挂钩的机制. 任务资金落实情况较差的地区, 不得安排奖励资 金, 并在适当范围予以通报. 要严格补奖资金专账管理, 严禁自行跨科目调剂或挪作他用. 年度结余资金 要及时上报财政和农牧部门, 申请结转下年同科目使用. 资金发放到 "一卡通" 或 "一折通" 的, 要注明资 金项目名称, 强化农牧民对草原补奖政策的认知. 牧草良种补贴实行项目管理的, 要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 监管. 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组织指导, 完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健全禁牧管 护和草畜平衡核查机制. 各级草原监理机构要严格巡查禁牧区、 休牧期的牲畜放牧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 处理, 努力确保补奖政策实施成效. 二、 及时准确填报补奖信息 为全面及时掌握草原补奖政策任务资金落实情况, 农业部组织开发了草原补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了补奖信息定期报送制度. 目前, 信息系统和报送制度总体运行情况良好, 但部分地区仍存在信息系 统填报进度较慢、 月报表格报送不及时、 数据质量较差等问题. 请各地高度重视, 加大投入力度, 明确专 人管理, 开展技术培训, 确保及时准确完成补奖信息填报工作. 请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2012年牧户信息采 集录入工作, 8月底前完成2013年牧户信息采集录入工作, 10月底前完成牧草良种补贴信息和草地地块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29 通知决定 息的采集录入工作. 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报送补奖信息定期月报表格. 财政部和农业部将在今年对各 省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 增加补奖信息填报方面的指标赋分权重. 请各省区在对下开展绩效考 核评价中, 也相应增加赋分权重, 并在督导检查时, 注意提前抽取补奖信息系统数据, 实地比对审核, 审 核不合格的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三、 开展政策实施成效评估研究 各省区要组织有关草原科研教学、 监理监测和技术推广单位, 分区域、 分类型开展草原补奖政策实 施成效评估研究. 评估研究既要有面上总体情况调度, 又要深入到基层一线草场牧户调查研究, 多研究 一些典型案例, 务求摸清现状、 掌握实质. 调研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进行宣传 报道. 要加快草原监测网点建设, 定期开展监测工作, 及时发布监测信息, 为评估研究政策实施成效提 供科学依据. 各省区都要组织开展专题研究, 将研究成果于12月底前报农业部畜牧业司. 四、 划定和保护基本草原 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 要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和基本草 原划定工作. 要继续按照 "权属明确、 管理规范、 承包到户" 的要求, 明确草原权属及用途, 加强承包合同 管理, 做到承包草原地块、 面积、 合同、 证书 "四到户" . 要加快划定基本草原, 划定的基本草原面积不应 少于本地草原面积的80%. 草原补奖政策涉及的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草原, 以及享受牧草良种补贴的人 工草地, 要全部划为基本草原. 划定的基本草原要进行县级公告, 设立保护标志, 统一绘图建档. 推进基 本草原划定和保护的立法进程, 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探索建立最严格 的损害赔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破坏草原生态环境、 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要求恢复、 修复、 赔偿, 实行终身追究制. 要采取切实措施, 确保基本草原用途不改变、 数量不减少、 质量不下降. 五、 扶持草原畜牧业转型发展 各省区要用足用好绩效考核奖励资金中扶持草原畜牧业发展的资金, 推动牧区草原畜牧业转型升 级. 扶持的主体, 既可以是纳入草原补奖政策的家庭牧场和专业大户, 也可以是农牧民合作社和农牧业 企业. 合作社成员要以纳入草原补奖政策的农牧户为主体, 农牧业企业要与补奖政策户签订生产购销合 同, 开展订单生产经营. 通过草原补奖政策的实施, 不断改善草原畜牧业基础设施和科技支撑条件, 优 化生产经营方式和产业体系, 提高草原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逐步提升草原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保障和促进牛羊肉生产供给与农牧民增收, 最终实现 "禁牧不禁养、 减畜不减肉、 减畜不减收" . 各省区 2012年和2013年草原畜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分配方案, 务必于6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农业司、 农业部财务 司和畜牧业司.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30 通知决定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14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 改革与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办财 〔2014〕 43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 (畜牧、 渔业、 农机、 农垦) 厅 (局、 委、 办) 、 财政厅 (局) , 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财务局,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 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 深入推进基层 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全面提高农技推广服务效能, 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 术推广服务资金" , 支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 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继续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通过健全机构、 明确职责、 理顺体制、 稳定队伍、 创新 机制、 优化模式、 强化管理等一系列措施, 推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健康发展. 要继续加强对县级农业部 门的指导和管理, 紧紧围绕本县农业农村经济工作重点,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细化农技推广服务目标任 务, 及时下达到各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 分工到岗, 责任到人, 并通过严格的绩效考评, 强化对补助资金 和农技人员的管理, 切实做到奖惩分明, 提高服务效能. 二、 不断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效能. 尽快完善并巩固以 "专家定点联系到县、 农技人员包村联户" 为主 要形式的工作机制和 "专家+试验示范基地+农技推广人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 的技术服务模 式, 建立健全县、 乡、 村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网络. 要广泛采用好的技术服务模式、 集成轻简适用的农 业技术以及科学高效的运行管理机制. 要积极利用基于移动互联的农技推广服务云平台、 农业科技网络 书屋等信息化服务手段推广农业技术, 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 , 努力提高技术到位率. 三、 加强农技人员队伍建设. 在做好基层农技人员岗位教育和知识更新工作的前提下 , 根据不同需 求, 采取异地研修、 集中办班和现场实训等方式, 大力开展农技推广骨干人才培养工作, 探索建立农技人 员 "跟踪科研、 学习技术、 快速应用" 的长效机制. 各地要结合 "特岗计划" , 鼓励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 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改善农技推广队伍结构, 提升推广服务水平. 四、 强化项目实施管理. 2014年补助政策继续基本覆盖全国所有农业县(市、 区、 团、 场, 以下简称农 业县) . 农业县必须按照中央或各省 (区、 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要求完成改革任务, 必须在乡镇 (或 区域)一级有机构、 有编制、 有人员、 有经费保障. 各省要根据产业发展需要、 产业规模大小、 农技推广工 作开展、 绩效考评等情况, 合理确定一定权重, 以粮食生产为主, 科学分配各农业县补助资金, 重点支持 种植、 畜牧、 渔业及农机等实用技术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对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 障, 把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持续加大对农业技术推广 、 农民科技培训、 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等工作的支持力度. 今年, 农业部继续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31 通知决定 改革与建设作为对省级农业部门进行延伸绩效管理的项目之一, 推进政策落实, 并将考核情况与下一年 度资金安排挂钩. 五、 强化资金使用管理. 2014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农业科技示范、 农业 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等方面补助, 具体要求与上年一致. 各省财政、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与监督 管理, 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通过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规范资金使用方向, 细化支出范围, 明确补助资 金严禁用于发工资、 办公经费、 基础性农业科研、 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以及与技术推广服务无关的 其他支出, 确保专款专用, 一旦发现违规违法行为, 按律严肃处理. 六、 完善项目管理方式. 推行 "五到省、 一挂钩" 的项目管理方式, 即将项目资金切块到省、 目标任务 落实到省、 审批权限下放到省、 管理责任明确到省、 绩效管理延伸到省, 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请 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方式改革要求, 明确工作责任, 落实管理措施, 强化过程督导, 严格 资金监管, 扎实推进对项目县的绩效考核, 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并于2014年6月16日前将省级项目实施方 案报送农业部、 财政部备案 (电子版发送kjstgch@agri.gov.cn) . 七、 加大总结宣传力度. 各地农业、 财政部门要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 积 极探索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的基层农技推广服务绩效管理办法. 大力宣传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 建设成果, 深入报道周小贺 "扎根基层、 一心为农、 求真务实、 甘守清贫" 的先进事迹, 通过开展 "最美农 技员" 推介活动, 提高农技人员的责任心、 使命感, 带动农技推广能力与水平的不断提升, 促进基层农技 推广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0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4年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工作的通知 农办财 〔2014〕 44号 各有关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及计划单列市农业 (渔业、 水利) 厅 (委、 局、 办) 、 财政厅 (局) ,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水利局、 财务局,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大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养 护和修复力度, 中央财政安排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 支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海洋牧场示范 区建设和沿海渔民减船转产工作. 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明确支持方向.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要符合《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 (农渔发〔2010〕 44号) 、 《全国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规划 (2011—2015年) 》 (农办渔 〔2011 〕70号) 的布局及任务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32 通知决定 排, 重点支持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的水域以及放流技术成熟、 苗种供应充足、 增殖 效果明显、 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 以重要的、 洄游性的经济水生生物物种、 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物种以及对 水域生态修复具有重要作用的水生生物物种为主. 继续支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 站在渤海公共水域和长江流域组织开展生态性、 实验性、 标志性放流和四大家鱼亲本放流. 海洋牧场示 范区建设原则上要求项目实施海域已连续开展人工鱼礁(或海洋牧场)建设三年以上 (包括地方资金或 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建设) , 工作基础较好, 有科研依托, 技术路线合理. 减船转产要根据《中国水生生物 资源养护行动纲要》 (国发〔2006〕9号)和《农业部关于 "十二五" 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 捞强度的通知》 (农渔发〔2011 〕5号)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 渔民自愿的原则. 二、 规范管理要求. 增殖放流苗种应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农业部令第20号) 的要 求, 规格与上年基本保持一致. 经济物种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的确定须符合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 按照技 术规程开展放流, 加强公证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珍稀濒危物种放流苗种供应单位须在农业部公告的珍 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中选择, 并选取一定比例进行标志放流. 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人工 鱼礁建造和藻类种植为主要建设内容, 重点支持渔业发展基础条件较好的重要渔区和减船转产重点地 区; 要明确具体科研院校作为技术指导, 在项目实施海域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 注明有关项目信息. 减船 转产首先利用以前年度减船结转资金进行, 结转资金确实不足的, 再申请中央财政减船资金; 减船和培训 补助标准与上年相同; 沿海省级渔业部门负责渔船合法性审查、 核实收缴相关证书和证明, 并将减船和 补助情况公示 (不少于一周) 后, 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向补助对象支付资金. 三、 做好组织申报.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海洋牧场示范区和减船转产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与上年保 持一致. 各省 (区、 市) 及计划单列市渔业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 精神, 组织编制本地区2014年补助资金申报书, 于6月10日前以联合文件形式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 中国水 产科学研究院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编制的2014年项目申报书, 于6月10日前报送农业部. 四、 加强资金管理. 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场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和要求与上年保持一致, 严禁将中央财 政补助资金用于庆典、 论坛等活动. 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 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并建立 相关管理制度, 规范资金使用方向, 细化支出范围. 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要设置资金使用明细账, 进行专账 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配套或单位自筹资金混合设账, 并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及 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一旦发现违规违法行为, 按律严肃处理. 五、 强化监督检查. 省级渔业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 对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监督举 报电话, 并制定项目验收方案, 做好项目自验和省级验收, 验收结果要归档保存. 省级渔业部门、 中国水 产科学研究院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要于12月1日前将项目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 报告内容包括项 目执行、 资金使用、 检查验收、 取得成效、 存在问题及建议、 实际减船船名册等.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33 通知决定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农办计 〔2014〕28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 (局、 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广东 省农垦总局: 2013年10月, 我部印发了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 》 (农办计〔2013〕79 号, 以下简称 《评价办法》 ) , 组织开展了2013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以下简称示范区) 监测评价工作, 为强化示范区建设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得到了各地积极响应. 按照 《评价办法》有关要求, 我部决定组 织开展2014年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价对象及年度 2014年示范区监测评价对象为我部已认定的153个示范区以及2014年拟新认定的示范区, 评价年度 为2013年建设水平. 2014年拟新认定的示范区按照 《农业部关于2014年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 通知》 的有关要求, 增加填报2010—2012年基础数据. 二、 评价内容和方式 依据《评价办法》 , 评价内容包括示范区物质装备水平、 科技推广水平、 经营管理水平、 支持水平、 产 出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水平等六大方面, 涉及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 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等24项 指标. 通过计算各示范区建设水平综合得分, 量化评价各示范区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 三、 评价程序 请各省农业部门组织有关示范区按照规定的 "示范区政府组织采集数据、 编制自评价报告, 省级农 业部门和部农垦局按归口审核认定" 的程序, 做好今年评价工作. 示范区2013年建设水平自评价报告应包 括发展建设现状、 发展差距、 发展思路及对策打算等内容. 四、 有关要求 (一) 严格数据采集和审核. 各示范区应严格按照 《评价办法》规定要求采集数据, 认真比对数据年 际间变化, 对数据的异常波动要做出专门说明. 对以往年度上报数据有误的示范区, 必须在评价信息系 统更正并报告. 各省农业部门和部农垦局应对归口管理的示范区评价数据与统计年鉴、 行业统计资料等 进行逐一比对审核, 确保各项数据来源可靠、 真实有效. (二)完善统计制度. 各省农业主管部门应抓紧督导示范区制定高标准农田面积、 持专业证书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34 通知决定 劳动力数量两项现有统计调查制度未覆盖的评价指标数据的统计制度, 并报你们备案. (三) 严肃监督管理规定. 从2013年评价工作看, 山西、 湖南等省的部分示范区评价指标数据存在填 报错误、 多次反复的现象, 延误了评价工作进程. 对2014年评价工作中出现的数据失实被我部核实以及 受到社会公众质疑等严重后果的, 我部将对主要责任方予以通报批评. (四)按时报送. 考虑到2014年6月下旬我部将召开全国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现场交流会, 为做好示 范区建设成效的总结工作, 请各省农业主管部门于2014年6月10日前先行将初步审核通过的已认定示范区 评价数据通过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信息系统 (具体见http://ac.agri.gov.cn)预上报, 于7月30日前将审 核通过的已认定及新认定示范区自评价报告及评价数据在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信息系统进行完整 填报, 并以正式文件报送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 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栾义君 010-59192548 (传真)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5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35 通知决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 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通知 农办农〔2014〕23号 各省 (区、 市) 农业 (农牧、 农村经济) 厅 (委、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年来,随着种植方式的变化和农药的大量使用, 农作物药害、 农产品残留超标、 环境污染和人畜中 毒等事件时有发生. 为有效防范、 控制和降低农药使用安全风险, 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 和生态环境安全, 根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 要求, 我部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控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突出重点, 及时调查监测农药使用风险 农药使用风险主要包括农业生产、 农产品质量、 生态环境、 人畜健康等方面安全风险, 各地要突出监 测重点, 探索构建农药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制度. (一)农业生产安全风险监测. 重点监测农药使用后造成农作物药害和防治对象抗药性等问题. 药 害监测主要包括事件起因、 受害作物种类、 使用农药品种、 使用时期、 方法和用药剂量、 药害发生时期、 药害症状、 药害面积、 经济损失估测、 处理措施等. 东北、 华北、 西北地区重点监测2,4-D丁酯、 咪唑乙烟 酸、 磺酰脲类等高活性、 长残效除草剂品种引起的药害问题, 其他地区重点监测易引发作物药害的农药品 种及作物药害问题. 抗药性监测主要包括因长期使用造成效果下降、 使用剂量提高、 抗性风险增加的农药品种、 用药剂 量、 抗药性生物种类、 抗性情况描述等. 杀虫剂: 重点监测吡虫啉、 毒死蜱、 阿维菌素、 拟除虫菊酯类、 酰 胺类等, 杀菌剂: 重点监测多菌灵、 三唑酮、 福美双、 甲基硫菌灵等, 除草剂: 重点监测莠去津、 乙草胺、 草甘膦等.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重点监测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事件的产地用药情况, 结合农产品 农药残留抽查监测结果, 监测引发蔬菜、 水果、 茶叶、 中药材等农产品残留超标的农药品种超范围、 违规 使用情况及残留超标情况. 同时, 关注多菌灵、 阿维菌素等农药品种导致农残超标以及乙酰甲胺磷、 丁硫 克百威等使用后造成农产品中甲胺磷、 克百威残留超标问题. (三) 生态环境安全风险监测. 包括农药使用对有益生物和农田基础环境的安全性风险, 重点监测 农药使用造成的蜜蜂、 鸟、 鱼、 蚕、 天敌生物及其他有益生物种群异常变化情况, 使用农药种类和用量, 影响生物种类和数量, 以及地下水、 地表水、 土壤及空气中农药含量检测、 损失估算等. 重点监测吡虫啉 等新烟碱类农药对蜜蜂, 氟苯虫酰胺等酰胺类农药对水生生态系统的影响. "长三角" "珠三角" "环渤 海" 等农药使用集中区, 以及湖泊、 大型水库等水源流域的农田基础环境变化情况. (四)农业生产性人畜安全风险监测. 包括农药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人畜中毒情况, 包括使用农药种 类和用量、 中毒症状、 中毒数量和程度等. 重点监测引发施药者直接中毒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农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36 通知决定 种、 产品. 重点关注磷化铝、 百草枯等品种使用过程中引发的人畜中毒情况. 二、 改进方式, 科学开展农药风险监测预警 各地要采取日常调度与系统监测相结合、 定性调查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线索发现与实地跟踪调查相 结合的方式, 全面开展农药风险监测, 及时进行预警报告, 并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农药风险. (一)强化日常调度监测. 建立农药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设立农药风险监测员, 调查了解、 跟踪监 测、 收集整理农药风险数据, 及时掌握本辖区发生的农药安全风险信息, 对辖区内农药安全风险事件进 行核查, 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二) 积极开展评估预警. 针对本辖区易引发安全事件的农药产品及使用情况, 进行系统监测分析, 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及其防范措施, 加强风险防控指导, 提高科学安全用药水平. (三) 及时做好应急处置. 制定农药安全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在监测到农药安全风险事件 后, 启动应对预案, 公布防范措施, 及时妥善处置, 尽量化解风险, 减少或避免损失. 对具有较大安全风 险的农药品种, 要及时采取限制或禁止销售使用等措施, 防止风险扩大蔓延. (四)加强信息采集报送. 规范农药风险信息调度、 统计、 采集、 报送工作, 按照报送内容和时限及 时报送本辖区农药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农药风险突发事件要做到随发现随报告, 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 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并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 (www.chinapesticide.gov.cn) 风险监测与预警栏目农药安全 事故报告子栏目 (附件1~5) . 每年12月10日前, 各省 (区、 市)要将本辖区内农药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情况总 结, 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抄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和附表. 三、 精心组织, 确保监测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药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 全, 政府关切, 社会关注.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 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把农药风险监测和管理 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在工作计划制订、 力量配备、 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切实做好农药风险监测 预警工作. (二) 建立工作制度. 要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和工作实际, 建立农药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制度, 明确承担 单位、 主要任务、 责任人员. 要督促落实农药生产者、 销售者、 使用者和监管者的主体责任, 建立农药风 险事件报告等制度. (三)做好应急处置. 要积极应对农药使用安全风险事件, 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做到早发现、 早报告、 早处置, 防范风险扩散, 事态扩大. 附件: 1.农业生产安全风险 (药害)事件报告表 (略) 2.农业生产安全风险 (抗性)事件报告表 (略) 3.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事件报告表 (略) 4.生态环境安全风险事件报告表(略) 5.农业生产性人畜安全风险事件报告表 (略)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37 通知决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农业植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行政区名录 (2013) 》 和 《各地区发生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 有害生物名单 (2013) 》 的通知 农办农〔2014〕26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农业 (农牧、 农村经济) 厅 (委、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全国农业植物有害生物调查结果, 我部编制了 《全国农业 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行政区名录(2013) 》和《各地区发生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2013) 》 , 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做好疫情的报告和发布工作. 2013年印发的 《2012年全国农业植物检 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行政区名录》 和《2012年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省分布名单》 同时废止. 附件:1.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行政区名录 (2013) 2.各地区发生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2013)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5月30日 附件1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行政区名录(2013) 昆虫: 1.菜豆象[5个省(区) , 59个县(市、 区) ] 吉林省 延边州: 龙井市. 贵州省 贵阳市: 观山湖区、 花溪区、 乌当区、 白云区、 开阳县、 息烽县、 修文县、 清镇市; 六盘水市: 钟山区、 六枝特区、 水城县、 盘县; 遵义 市: 红花岗区、 遵义县、 桐梓县、 绥阳县、 道真县、 习水县; 安顺市: 西秀区、 平坝县、 普定县、 镇宁县、 关岭县、 紫云县; 毕节市: 七 星关区、 大方县、 黔西县、 金沙县、 织金县、 纳雍县、 威宁县、 赫章县; 黔南州: 福泉市、 贵定县、 平塘县、 长顺县、 龙里县、 惠水县; 黔西南州: 兴义市. 云南省 曲靖市: 会泽县、 宣威市、 麒麟区、 陆良县; 玉溪市: 易门县、 峨山县. 陕西省 西安市: 临潼区; 咸阳市: 渭城区; 榆林市: 府谷县; 安康市: 汉滨区、 旬阳县; 商洛市: 商州区、 洛南县、 丹凤县、 商南县、 山阳县、 镇安县、 柞水县. 宁夏回族 自治区 固原市: 彭阳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38 通知决定 2.蜜柑大实蝇[3个省, 22个县(市、 区) ] 湖南省 永州市: 江永县、 道县; 邵阳市: 城步县; 怀化市: 中方县、 洪江市、 沅陵县、 辰溪县、 麻阳县、 会同县、 通道县、 新晃县、 芷江县、 鹤城区、 靖州县. 四川省 宜宾市: 屏山县. 云南省 昭通市: 大关县、 永善县、 盐津县、 绥江县、 彝良县、 镇雄县、 水富县. 3.四纹豆象[ 1个省, 3个市 (区) ] 浙江省 衢州市: 江山市; 台州市: 路桥区、 温岭市. 4.苹果蠹蛾[7个省(区) , 144个县(市、 区、 旗) ] 内蒙古 自治区 乌海市: 海勃湾区; 阿拉善盟: 阿拉善左旗、 阿拉善右旗、 额济纳旗. 辽宁省 鞍山市: 海城市; 葫芦岛市: 绥中县、 建昌县. 吉林省 延边州: 珲春市. 黑龙江省 大庆市: 肇州县; 佳木斯市: 郊区; 七台河市: 新兴区、 桃山区、 勃利县; 双鸭山市: 集贤县、 宝清县; 鸡西市: 鸡冠区、 恒山区、 城子 河区、 鸡东县、 虎林市、 密山市; 牡丹江市: 东安区、 阳明区、 爱民区、 西安区、 东宁县、 林口县、 海林市、 宁安市. 甘肃省 兰州市: 城关区、 七里河区、 西固区、 安宁区、 红古区、 永登县、 皋兰县; 嘉峪关市; 金昌市: 金川区、 永昌县; 白银市: 白银区、 靖远 县、 景泰县; 武威市: 凉州区、 民勤县、 古浪县; 酒泉市: 肃州区、 金塔县、 瓜州县、 玉门市、 敦煌市; 张掖市: 甘州区、 肃南县、 民乐 县、 临泽县、 高台县、 山丹县. 宁夏回族 自治区 吴忠市: 青铜峡市; 中卫市: 沙坡头区、 中宁县. 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新市区; 石河子市; 阿拉尔市; 图木舒克市; 喀什地区: 喀什市、 疏附县、 疏勒县、 英吉沙县、 泽普县、 莎车县、 叶城 县、 麦盖提县、 岳普湖县、 伽师县、 巴楚县; 阿克苏地区: 阿克苏市、 温宿县、 库车县、 沙雅县、 新和县、 拜城县、 乌什县、 阿瓦提 县、 柯坪县; 和田地区: 和田市、 和田县、 墨玉县、 皮山县、 洛浦县、 策勒县、 于田县、 民丰县; 吐鲁番地区: 吐鲁番市、 鄯善县、 托 克逊县; 哈密地区: 哈密市、 巴里坤县、 伊吾县; 克孜勒苏州: 阿图什市、 阿克陶县、 阿合奇县、 乌恰县; 博尔塔拉州: 博乐市、 精 河县、 温泉县; 昌吉州: 昌吉市、 阜康市、 呼图壁县、 玛纳斯县、 奇台县、 吉木萨尔县、 木垒县; 巴音郭楞州: 库尔勒市、 轮台县、 尉 犁县、 若羌县、 且末县、 焉耆县、 和静县、 和硕县、 博湖县; 伊犁州: 伊宁市、 伊宁县、 察布查尔县、 霍城县、 巩留县、 新源县、 昭苏 县、 特克斯县、 尼勒克县、 奎屯市; 塔城地区: 塔城市、 乌苏市、 额敏县、 沙湾县、 托里县、 裕民县、 和布克赛尔县; 阿勒泰地区: 阿 勒泰市、 布尔津县、 富蕴县、 福海县、 哈巴河县、 青河县、 吉木乃县. 5.葡萄根瘤蚜[4个省(市) , 10个县(市、 区) ] 上海市 嘉定区、 宝山区、 崇明县. 湖南省 怀化市: 中方县、 洪江市、 会同县、 新晃县、 芷江县. 贵州省 铜仁市: 玉屏县. 陕西省 西安市: 灞桥区. 6.美国白蛾[4个省(市) , 76个县(市、 区) ] 天津市 和平区、 河东区、 河西区、 南开区、 河北区、 红桥区、 东丽区、 西青区、 津南区、 北辰区、 武清区、 宝坻区、 滨海新区、 蓟县、 宁河县、 静海县. 河北省 邯郸市: 馆陶县、 大名县、 成安县、 广平县. 辽宁省 沈阳市: 苏家屯区、 东陵区、 沈北新区、 于洪区、 辽中县、 法库县、 新民市; 辽阳市: 白塔区、 文圣区、 宏伟区、 弓长岭区、 太子河区、 辽阳县、 灯塔市; 丹东市: 凤城市; 大连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 甘井子区、 旅顺口区、 金州区、 长海县、 瓦房店市、 普湾新区、 庄河市; 营口市: 站前区、 西市区、 鲅鱼圈区、 老边区、 盖州市、 大石桥市; 盘锦市: 双台子区、 兴隆台区、 大洼县、 盘山县; 葫芦岛市: 绥中 县. 河南省 郑州市: 金水区、 惠济区; 安阳市: 安阳县、 汤阴县、 滑县、 内黄县; 濮阳市: 华龙区、 清丰县、 南乐县、 范县、 台前县、 濮阳县; 开封 市: 龙亭区、 顺河区、 鼓楼区、 禹王台区、 金明区、 杞县、 通许县、 尉氏县、 开封县、 兰考县. 7.马铃薯甲虫[2个省(区) , 39个县(市、 区) ] 吉林省 延边州: 珲春市. 续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39 通知决定 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乌鲁木齐县、 米东区、 新市区; 石河子市; 五家渠市; 博尔塔拉州: 博乐市、 精河县、 温泉县; 昌吉州: 昌吉市、 呼图壁 县、 玛纳斯县、 阜康市、 吉木萨尔县、 奇台县、 木垒县; 巴音郭楞州: 和静县; 伊犁州: 伊宁市、 奎屯市、 伊宁县、 巩留县、 新源县、 尼 勒克县、 霍城县、 察布查尔县、 特克斯县、 昭苏县; 塔城地区: 塔城市、 额敏县、 托里县、 裕民县、 沙湾县、 乌苏市、 和布克赛尔县; 阿勒泰地区: 阿勒泰市、 福海县、 布尔津县、 吉木乃县、 哈巴河县. 8.稻水象甲 [22个省(区、 市) , 317个县(市、 区、 旗) ] 北京市 海淀区. 天津市 东丽区、 西青区、 津南区、 武清区、 宝坻区、 滨海新区、 蓟县、 宁河县. 河北省 承德市: 承德县、 平泉县、 滦平县、 隆化县、 丰宁县、 宽城县; 秦皇岛市: 海港区、 北戴河区、 昌黎县、 抚宁县、 卢龙县; 唐山市: 丰南 区、 滦南县、 乐亭县、 玉田县、 曹妃甸区. 山西省 太原市: 晋源区; 忻州市: 原平市、 代县. 内蒙古 自治区 通辽市: 科尔沁左翼后旗、 科尔沁左翼中旗. 辽宁省 沈阳市: 苏家屯区、 东陵区、 沈北新区、 于洪区、 辽中县、 康平县、 法库县、 新民市; 阜新市: 彰武县; 铁岭市: 银州区、 清河区、 经济 开发区、 铁岭县、 西丰县、 昌图县、 调兵山市、 开原市; 抚顺市: 顺城区、 抚顺县、 新宾县、 清原县; 本溪市: 平山区、 溪湖区、 明山 区、 南芬区、 本溪县、 桓仁县; 辽阳市: 白塔区、 文圣区、 宏伟区、 弓长岭区、 太子河区、 辽阳县、 灯塔市; 鞍山市: 千山区、 台安县、 岫岩县、 海城市; 丹东市: 宽甸县、 东港市、 凤城市; 大连市: 普湾新区、 庄河市; 营口市: 老边区、 盖州市、 大石桥市; 盘锦市: 双台 子区、 兴隆台区、 大洼县、 盘山县; 锦州市: 黑山县、 凌海市、 北镇市; 葫芦岛市: 绥中县. 吉林省 长春市: 南关区、 宽城区、 朝阳区、 绿园区、 双阳区、 农安县、 九台市、 榆树市、 德惠市; 吉林市: 昌邑区、 龙潭区、 船营区、 丰满区、 永吉县、 蛟河市、 桦甸市、 舒兰市、 磐石市; 四平市: 伊通县、 公主岭市; 辽源市: 龙山区、 西安区、 东丰县、 东辽县; 通化市: 东昌 区、 二道江区、 通化县、 辉南县、 柳河县、 梅河口市、 集安市; 白山市: 浑江区、 靖宇县、 长白县、 江源区、 临江市; 延边州: 延吉市、 图们市、 珲春市、 龙井市、 和龙市、 安图县.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阿城区、 双城市、 尚志市、 五常市; 牡丹江市: 阳明区、 爱民区、 东宁县. 浙江省 宁波市: 象山县; 台州市: 温岭市; 温州市: 龙湾区、 永嘉县、 平阳县、 苍南县、 乐清市. 安徽省 合肥市: 庐江县; 芜湖市: 南陵县; 铜陵市: 铜陵县; 安庆市: 枞阳县、 太湖县、 桐城市; 六安市: 舒城县; 池州市: 贵池区、 东至县、 青阳县; 宣城市: 宣州区、 泾县. 福建省 南平市: 顺昌县、 邵武市; 宁德市: 霞浦县、 福鼎市. 江西省 九江市: 九江县、 德安县、 彭泽县、 瑞昌市; 景德镇市: 乐平市; 鹰潭市: 余江县; 上饶市: 玉山县、 横峰县、 弋阳县、 万年县; 抚州 市: 临川区、 乐安县、 金溪县、 东乡县; 吉安市: 吉安县、 吉水县、 峡江县、 新干县、 永丰县、 泰和县. 山东省 东营市: 垦利县、 利津县、 东营区. 湖北省 武汉市: 黄陂区; 十堰市: 武当山区、 竹山县、 竹溪县、 房县; 荆门市: 东宝区、 掇刀区、 钟祥市; 黄冈市: 浠水县、 蕲春县、 麻城市; 鄂州市: 华容区; 宜昌市: 长阳县、 宜都市、 当阳市、 枝江市; 恩施州: 恩施市、 利川市. 湖南省 长沙市: 天心区、 开福区、 长沙县、 望城区、 宁乡县、 浏阳市; 益阳市: 赫山区; 岳阳市: 岳阳楼区、 云溪区、 岳阳县、 湘阴县、 平江县、 汨罗市、 临湘市; 株洲市: 天元区、 株洲县、 醴陵市; 湘潭市: 岳塘区、 湘潭县、 湘乡市; 衡阳市: 衡山县、 衡东县、 祁东县; 邵阳市: 双清区、 大祥区、 北塔区、 邵东县、 新邵县、 邵阳县; 娄底市: 双峰县. 广西壮族 自治区 桂林市: 全州县. 重庆市 綦江区、 荣昌县、 忠县、 石柱县、 江津区. 四川省 广元市: 利州区、 朝天区、 青川县; 绵阳市: 盐亭县; 南充市: 高坪区、 嘉陵区、 南部县、 营山县、 蓬安县、 仪陇县、 西充县、 阆中市; 广安市: 广安区、 前锋区、 岳池县、 邻水县、 华蓥市; 遂宁市: 蓬溪县、 射洪县; 内江市: 市中区、 东兴区、 资中县、 隆昌县; 乐山市: 市中区、 井研县、 峨边县; 自贡市: 大安区; 泸州市: 泸县; 宜宾市: 翠屏区、 宜宾县; 达州市: 通川区、 渠县、 万源市; 凉山州: 昭觉 县、 越西县. 贵州省 贵阳市: 观山湖区、 南明区、 云岩区、 花溪区、 乌当区、 白云区、 开阳县、 息烽县、 修文县、 清镇市; 六盘水市: 六枝特区; 遵义市: 遵 义县、 桐梓县、 绥阳县、 习水县; 安顺市: 西秀区、 平坝县、 普定县; 毕节市: 黔西县、 织金县; 黔东南州: 麻江县; 黔南州: 福泉市、 贵定县、 长顺县、 龙里县、 惠水县. 云南省 昆明市: 宜良县、 嵩明县、 寻甸县; 曲靖市: 麒麟区、 马龙县、 沾益县. 陕西省 汉中市: 汉台区、 南郑县、 城固县、 洋县、 西乡县、 勉县、 宁强县、 略阳县、 镇巴县、 留坝县; 安康市: 汉阴县、 石泉县、 宁陕县、 镇坪 县. 续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40 通知决定 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米东区; 伊犁州: 察布查尔县、 霍城县. 9.红火蚁[7个省(区) , 169个县(市、 区) ] 福建省 福州市: 马尾区、 福清市; 泉州市: 鲤城区、 洛江区、 晋江市、 南安市、 丰泽区; 厦门市: 集美区、 湖里区、 海沧区、 同安区、 翔安区; 漳州市: 漳浦县、 芗城区、 龙海市、 龙文区、 长泰县; 龙岩市: 武平县; 宁德市: 东侨开发区、 霞浦县. 江西省 赣州市: 章贡区、 龙南县、 定南县、 全南县. 广东省 广州市: 荔湾区、 海珠区、 天河区、 白云区、 黄埔区、 番禺区、 花都区、 南沙区、 萝岗区、 增城市、 从化市; 清远市: 清城区、 佛冈县、 阳 山县、 连山县、 清新区、 英德市; 韶关市: 武江区、 浈江区、 曲江区、 仁化县、 翁源县、 乳源县、 新丰县、 乐昌市、 南雄市; 河源市: 源 城区、 紫金县、 龙川县、 连平县、 和平县、 东源县; 梅州市: 梅江区、 梅县区、 大埔县、 五华县、 平远县、 蕉岭县; 汕头市: 潮阳区; 揭 阳市: 普宁市; 汕尾市: 城区、 红海湾区、 海丰县、 陆河县、 陆丰市; 惠州市: 惠城区、 惠阳区、 博罗县、 惠东县、 龙门县、 大亚湾区、 仲恺高新区; 东莞市; 深圳市: 罗湖区、 福田区、 南山区、 宝安区、 龙岗区、 盐田区、 光明新区、 坪山新区、 龙华新区、 大鹏新区; 珠海 市: 香洲区、 斗门区、 金湾区; 中山市; 江门市: 蓬江区、 江海区、 新会区、 鹤山市; 佛山市: 禅城区、 南海区、 三水区、 高明区; 肇庆 市: 封开县、 四会市; 云浮市: 新兴县; 阳江市: 江城区、 阳西县、 阳东县、 阳春市; 茂名市: 茂南区、 茂港区、 电白县、 高州市、 信宜 市; 湛江市: 廉江市、 吴川市. 广西壮族 自治区 南宁市: 兴宁区、 青秀区、 江南区、 西乡塘区、 良庆区、 邕宁区; 桂林市: 叠彩区、 阳朔县; 柳州市: 城中区、 鱼峰区、 柳江县; 梧州市: 万秀区、 龙圩区、 长洲区、 苍梧县、 藤县、 蒙山县、 岑溪市; 贵港市: 港北区、 港南区、 桂平市; 玉林市: 玉州区、 容县、 陆川县、 北流 市; 钦州市: 钦南区、 钦北区、 灵山县、 浦北县; 防城港市: 防城区; 百色市: 右江区; 河池市: 金城江区; 来宾市: 兴宾区、 象州县、 金秀县; 贺州市: 八步区、 昭平县、 钟山县、 富川县、 平桂管理区. 海南省 海口市: 琼山区、 美兰区; 三亚市; 琼海市; 儋州市; 文昌市; 定安县; 澄迈县; 陵水县. 四川省 攀枝花市: 盐边县; 凉山州: 西昌市. 云南省 玉溪市: 红塔区; 普洱市: 思茅区、 宁洱县、 墨江县; 楚雄州: 元谋县. 10.扶桑绵粉蚧[ 11个省(区) , 116个县(市、 区) ] 河北省 邯郸市: 丛台区、 邯郸县. 浙江省 嘉兴市: 海宁市; 杭州市: 萧山区、 余杭区、 临安市; 宁波市: 江北区; 金华市: 婺城区、 金东区、 武义县、 浦江县、 兰溪市、 义乌市; 丽水市: 莲都区、 缙云县、 云和县、 龙泉市. 安徽省 安庆市: 迎江区、 大观区. 福建省 厦门市: 同安区、 集美区、 思明区; 漳州市: 龙海市、 漳浦县、 东山县、 诏安县、 云霄县. 江西省 南昌市: 青山湖区、 南昌县、 新建县; 九江市: 九江县、 永修县、 德安县、 星子县、 都昌县; 鹰潭市: 月湖区、 余江县、 贵溪市; 新余 市: 渝水区、 分宜县; 萍乡市: 安源区; 赣州市: 章贡区、 赣县、 信丰县、 大余县、 龙南县、 兴国县、 会昌县、 南康区; 上饶市: 信州 区; 宜春市: 袁州区、 丰城市、 樟树市、 高安市; 吉安市: 吉州区、 青原区、 吉安县、 吉水县、 峡江县、 新干县、 永丰县、 泰和县、 永新 县. 湖北省 武汉市: 新洲区; 黄冈市: 黄梅县; 鄂州市: 鄂城区. 湖南省 长沙市: 芙蓉区、 长沙县、 望城区、 宁乡县; 常德市: 鼎城区; 益阳市: 赫山区、 南县; 岳阳市: 岳阳楼区、 云溪区、 华容县、 临湘市; 湘 潭市: 雨湖区、 湘乡市; 衡阳市: 衡阳县、 衡南县、 衡东县、 祁东县、 常宁市. 广东省 韶关市: 浈江区、 武江区、 曲江区、 南雄市; 东莞市; 珠海市: 香洲区、 金湾区. 广西壮族 自治区 南宁市: 西乡塘区; 玉林市: 博白县; 钦州市: 钦南区; 崇左市: 江州区、 扶绥县、 宁明县、 龙州县、 大新县、 天等县、 凭祥市; 来宾 市: 象州县. 云南省 玉溪市: 元江县; 丽江市: 华坪县; 楚雄州: 永仁县; 文山州: 富宁县; 西双版纳州: 景洪市. 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米东区、 沙依巴克区; 喀什地区: 疏附县; 阿克苏地区: 库车县; 和田地区: 和田市; 哈密地区: 哈密市; 昌吉州: 阜康 市; 伊犁州: 伊宁市、 新源县. 线虫: 11.腐烂茎线虫[5个省, 38个县(市、 区) ] 河北省 秦皇岛市: 昌黎县、 抚宁县、 卢龙县. 辽宁省 大连市: 瓦房店市. 续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41 通知决定 安徽省 宿州市: 埇桥区、 砀山县、 泗县、 萧县; 阜阳市: 太和县、 颍上县. 山东省 临沂市: 蒙阴县、 沂水县、 莒南县; 枣庄市: 山亭区、 滕州市. 河南省 洛阳市: 新安县、 嵩县、 汝阳县、 宜阳县、 伊川县、 偃师市; 许昌市: 襄城县、 禹州市; 平顶山市: 鲁山县、 郏县、 汝州市; 南阳市: 南 召县、 社旗县; 周口市: 郸城县; 驻马店市: 驿城区、 上蔡县、 平舆县、 确山县、 泌阳县、 汝南县、 遂平县、 新蔡县; 济源市. 细菌: 12.瓜类果斑病菌[ 10个省(区、 市) , 52个县(市、 区、 旗) ] 内蒙古 自治区 鄂尔多斯市: 鄂托克前旗、 乌审旗; 巴彦淖尔市: 临河区、 磴口县、 乌拉特前旗、 乌拉特中旗、 乌拉特后旗、 杭锦后旗. 辽宁省 沈阳市: 新民市; 锦州市: 凌海市. 上海市 浦东新区、 奉贤区. 福建省 宁德市: 霞浦县、 福安市. 江西省 九江市: 星子县; 宜春市: 樟树市.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东明县. 湖南省 益阳市: 沅江市; 永州市: 零陵区、 冷水滩区; 邵阳市: 大祥区、 邵东县、 新邵县、 邵阳县、 隆回县、 新宁县、 武冈市. 甘肃省 武威市: 凉州区、 民勤县; 酒泉市: 金塔县. 宁夏回族 自治区 银川市: 灵武市; 吴忠市: 利通区、 红寺堡区、 青铜峡市; 中卫市: 沙坡头区、 中宁县、 海原县. 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 喀什地区: 疏附县、 疏勒县、 岳普湖县、 伽师县; 吐鲁番地区: 鄯善县; 哈密地区: 哈密市、 巴里坤县、 伊吾县; 昌吉州: 昌吉市、 奇 台县; 伊犁州: 巩留县; 阿勒泰地区: 阿勒泰市、 布尔津县、 福海县. 13.柑桔黄龙病菌[ 10个省(区) , 254个县(市、 区) ] 浙江省 宁波市: 象山县、 宁海县; 金华市: 武义县; 台州市: 椒江区、 黄岩区、 路桥区、 玉环县、 三门县、 天台县、 仙居县、 温岭市、 临海市; 温州市: 龙湾区、 瓯海区、 永嘉县、 乐清市; 丽水市: 莲都区、 青田县、 松阳县、 庆元县. 福建省 福州市: 闽侯县、 连江县、 罗源县、 闽清县、 永泰县、 福清市; 南平市: 延平区、 顺昌县、 浦城县、 松溪县、 邵武市、 建瓯市、 建阳市; 三明市: 梅列区、 三元区、 明溪县、 清流县、 大田县、 尤溪县、 沙县、 将乐县、 泰宁县、 永安市; 莆田市: 仙游县; 泉州市: 洛江区、 永 春县、 德化县、 南安市; 厦门市: 集美区; 漳州市: 云霄县、 漳浦县、 长泰县、 南靖县、 平和县、 华安县、 龙海市; 龙岩市: 新罗区、 永 定县、 上杭县、 武平县、 连城县; 宁德市: 蕉城区、 霞浦县、 福安市. 江西省 赣州市: 章贡区、 大余县、 上犹县、 崇义县、 安远县、 龙南县、 定南县、 全南县、 于都县、 兴国县、 会昌县、 寻乌县、 南康区; 吉安市: 吉州区、 青原区、 吉安县、 吉水县、 峡江县、 永丰县、 泰和县、 遂川县、 万安县. 湖南省 郴州市: 宜章县; 永州市: 零陵区、 冷水滩区、 祁阳县、 东安县、 双牌县、 道县、 江永县、 宁远县、 蓝山县、 新田县、 江华县; 怀化市: 通道县. 广东省 清远市: 清城区、 佛冈县、 阳山县、 连山县、 清新区、 英德市、 连州市; 韶关市: 浈江区、 曲江区、 始兴县、 翁源县、 乐昌市、 南雄市; 河源市: 紫金县、 龙川县、 东源县; 梅州市: 梅江区、 梅县区、 大埔县、 丰顺县、 五华县、 平远县、 蕉岭县、 兴宁市; 潮州市: 湘桥区、 潮安区、 饶平县; 汕头市: 潮阳区、 潮南区、 南澳县; 揭阳市: 榕城区、 揭东区、 揭西县、 惠来县、 普宁市; 汕尾市: 海丰县、 陆河县; 惠州市: 惠城区、 惠阳区、 博罗县、 惠东县、 龙门县; 中山市; 江门市: 新会区、 台山市、 开平市、 鹤山市、 恩平市; 佛山市: 高明区; 肇 庆市: 端州区、 鼎湖区、 广宁县、 怀集县、 封开县、 德庆县、 高要市、 四会市; 云浮市: 云城区、 新兴县、 郁南县、 云安县、 罗定市; 阳 江市: 阳西县、 阳东县、 阳春市; 茂名市: 化州市、 信宜市; 湛江市: 廉江市. 广西壮族 自治区 南宁市: 西乡塘区、 武鸣县、 隆安县、 宾阳县、 横县; 桂林市: 阳朔县、 临桂区、 灵川县、 全州县、 兴安县、 永福县、 灌阳县、 龙胜县、 平乐县、 荔浦县、 恭城县; 柳州市: 柳江县、 柳城县、 鹿寨县、 融安县、 融水县、 三江县; 梧州市: 苍梧县、 藤县、 蒙山县、 岑溪市; 贵港市: 平南县; 玉林市: 容县、 陆川县、 博白县; 钦州市: 钦南区、 钦北区、 灵山县、 浦北县; 北海市: 合浦县; 防城港市: 港口区、 防城区、 上思县、 东兴市; 崇左市: 江州区、 扶绥县、 宁明县、 龙州县、 大新县; 百色市: 右江区、 德保县、 靖西县、 凌云县、 乐业县、 田林县、 隆林县; 河池市: 金城江区、 南丹县、 天峨县、 凤山县、 东兰县、 罗城县、 环江县、 巴马县、 宜州市; 来宾市: 忻城县、 象州 县、 金秀县; 贺州市: 八步区、 昭平县、 钟山县、 富川县、 平桂管理区. 海南省 儋州市; 澄迈县; 琼中县. 四川省 攀枝花市: 盐边县; 凉山州: 盐源县、 德昌县、 宁南县、 雷波县. 续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42 通知决定 贵州省 黔东南州: 从江县; 黔西南州: 兴义市、 普安县、 晴隆县、 望谟县. 云南省 玉溪市: 元江县; 丽江市: 永胜县; 怒江州: 泸水县、 福贡县、 兰坪县; 大理州: 宾川县. 14.番茄溃疡病菌[9个省(区) , 59个县(市、 区、 旗) ] 河北省 承德市: 承德县、 平泉县、 滦平县、 隆化县、 丰宁县、 围场县; 秦皇岛市: 山海关区; 邯郸市: 峰峰矿区、 永年县、 广平县、 馆陶县、 魏县. 内蒙古 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赛罕区; 包头市: 九原区; 乌海市: 乌达区; 赤峰市: 元宝山区、 喀喇沁旗、 敖汉旗. 辽宁省 锦州市: 太和区、 凌海市. 吉林省 长春市: 朝阳区、 绿园区、 双阳区、 榆树市、 德惠市; 白城市: 洮北区、 镇赉县、 洮南市; 松原市: 前郭县、 乾安县、 扶余市; 通化市: 辉南县、 柳河县、 集安市; 白山市: 浑江区、 抚松县、 长白县、 江源区、 临江市. 黑龙江省 佳木斯市: 郊区; 牡丹江市: 东安区、 阳明区、 爱民区、 西安区、 林口县、 海林市、 宁安市; 绥化市: 绥棱县. 福建省 福州市: 闽侯县、 罗源县、 永泰县. 四川省 凉山州: 西昌市. 甘肃省 白银市: 白银区; 酒泉市: 肃州区; 张掖市: 甘州区、 临泽县. 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 石河子市; 昌吉州: 玛纳斯县; 伊犁州: 霍城县. 15.十字花科黑斑病菌 (2个省, 4个县) 河北省 承德市: 围场县、 隆化县、 滦平县. 湖北省 宜昌市: 长阳县. 16.柑桔溃疡病菌[ 12个省(区、 市) , 379个县(市、 区) ] 浙江省 杭州市: 淳安县、 建德市; 舟山市: 定海区、 普陀区、 岱山县; 宁波市: 镇海区、 象山县、 宁海县、 奉化市; 衢州市: 柯城区、 衢江区、 常山县、 开化县、 龙游县、 江山市; 金华市: 婺城区、 金东区、 武义县、 兰溪市、 义乌市、 东阳市、 永康市; 台州市: 椒江区、 黄岩区、 路桥区、 玉环县、 三门县、 温岭市、 临海市; 温州市: 永嘉县、 平阳县、 苍南县; 丽水市: 莲都区、 青田县、 缙云县、 松阳县、 云和县、 庆元县、 龙泉市. 福建省 福州市: 闽侯县、 连江县、 罗源县、 闽清县、 永泰县、 福清市; 南平市: 延平区、 顺昌县、 浦城县、 松溪县、 武夷山市、 建瓯市、 建阳 市; 三明市: 梅列区、 三元区、 明溪县、 清流县、 大田县、 尤溪县、 沙县、 将乐县、 泰宁县、 永安市; 莆田市: 仙游县; 泉州市: 洛江 区、 永春县、 德化县、 南安市; 厦门市: 集美区; 漳州市: 南靖县、 平和县; 龙岩市: 新罗区、 长汀县、 永定县、 上杭县、 武平县、 连城 县、 漳平市; 宁德市: 蕉城区、 霞浦县、 古田县、 屏南县、 寿宁县、 福安市、 福鼎市. 江西省 九江市: 武宁县、 修水县; 鹰潭市: 贵溪市; 赣州市: 章贡区、 赣县、 信丰县、 大余县、 上犹县、 崇义县、 安远县、 龙南县、 定南县、 全 南县、 宁都县、 于都县、 兴国县、 会昌县、 寻乌县、 石城县、 瑞金市、 南康区; 上饶市: 上饶县、 鄱阳县; 抚州市: 南城县、 黎川县、 乐 安县、 广昌县; 宜春市: 奉新县、 万载县、 宜丰县、 樟树市、 高安市; 吉安市: 吉州区、 青原区、 吉安县、 吉水县、 峡江县、 新干县、 永 丰县、 泰和县、 遂川县、 万安县、 安福县、 永新县、 井冈山市. 湖北省 黄石市: 阳新县; 咸宁市: 赤壁市; 荆州市: 荆州区、 公安县、 石首市、 松滋市; 宜昌市: 枝江市. 湖南省 长沙市: 岳麓区、 长沙县、 浏阳市; 张家界市: 永定区、 慈利县、 桑植县; 常德市: 鼎城区、 安乡县、 汉寿县、 澧县、 临澧县、 桃源县、 石门县、 津市市; 益阳市: 安化县、 沅江市; 岳阳市: 岳阳县、 华容县、 平江县、 汨罗市、 临湘市; 株洲市: 株洲县、 攸县、 茶陵县、 炎 陵县; 衡阳市: 衡阳县、 衡南县、 衡山县、 衡东县、 祁东县、 耒阳市、 常宁市; 郴州市: 北湖区、 苏仙区、 桂阳县、 宜章县、 永兴县、 嘉 禾县、 临武县、 桂东县、 安仁县、 资兴市; 永州市: 零陵区、 冷水滩区、 祁阳县、 东安县、 双牌县、 道县、 江永县、 宁远县、 蓝山县、 新 田县、 江华县; 邵阳市: 新邵县、 邵阳县、 隆回县、 新宁县、 武冈市; 怀化市: 鹤城区、 洪江区、 中方县、 沅陵县、 辰溪县、 溆浦县、 会 同县、 麻阳县、 新晃县、 芷江县、 靖州县、 通道县、 洪江市; 娄底市: 双峰县、 新化县、 涟源市; 湘西州: 吉首市、 泸溪县、 凤凰县、 花垣县、 保靖县、 古丈县、 永顺县、 龙山县. 广东省 清远市: 清城区、 佛冈县、 阳山县、 英德市、 连州市; 韶关市: 始兴县、 翁源县、 乳源县、 乐昌市、 南雄市; 河源市: 紫金县、 龙川县、 连平县、 和平县、 东源县; 梅州市: 梅江区、 梅县区、 大埔县、 丰顺县、 五华县、 平远县、 蕉岭县、 兴宁市; 潮州市: 湘桥区、 潮安区、 饶平县; 汕头市: 潮阳区、 潮南区、 南澳县; 汕尾市: 海丰县; 惠州市: 惠城区、 惠阳区、 博罗县、 惠东县、 龙门县; 江门市: 新会区、 开平市、 恩平市; 肇庆市: 端州区、 鼎湖区、 广宁县、 怀集县、 封开县、 德庆县、 高要市、 四会市; 云浮市: 云城区、 新兴县、 郁南县、 云安县、 罗定市; 阳江市: 阳西县、 阳春市; 茂名市: 化州市、 信宜市; 湛江市: 廉江市. 续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43 通知决定 广西壮族 自治区 南宁市: 西乡塘区、 武鸣县、 隆安县、 宾阳县、 横县; 桂林市: 阳朔县、 临桂区、 灵川县、 全州县、 兴安县、 永福县、 灌阳县、 龙胜县、 资源县、 平乐县、 荔浦县、 恭城县; 柳州市: 柳江县、 柳城县、 鹿寨县、 融安县、 融水县、 三江县; 梧州市: 岑溪市; 贵港市: 平南县; 玉林市: 容县、 博白县; 钦州市: 钦南区、 钦北区、 灵山县、 浦北县; 北海市: 合浦县; 防城港市: 港口区、 防城区、 上思县、 东兴市; 崇左市: 江州区、 扶绥县、 宁明县、 龙州县、 大新县; 百色市: 平果县、 德保县、 凌云县、 田林县、 隆林县; 河池市: 金城江区、 南丹 县、 天峨县、 凤山县、 东兰县、 罗城县、 环江县、 巴马县、 都安县、 宜州市; 来宾市: 兴宾区、 忻城县、 象州县; 贺州市: 八步区、 昭平 县、 钟山县、 富川县、 平桂管理区. 海南省 琼中县; 儋州市; 澄迈县. 重庆市 巫山县、 秀山县、 云阳县、 奉节县、 酉阳县. 四川省 成都市: 蒲江县; 南充市: 西充县; 攀枝花市: 盐边县; 资阳市: 简阳市; 凉山州: 雷波县. 贵州省 铜仁市: 碧江区、 玉屏县、 印江县、 德江县、 沿河县、 松桃县、 万山区; 黔东南州: 施秉县、 岑巩县、 天柱县、 锦屏县、 黎平县、 榕江 县、 从江县; 黔南州: 荔波县、 罗甸县、 三都县; 黔西南州: 兴义市、 普安县、 望谟县、 册亨县、 安龙县. 云南省 玉溪市: 元江县; 德宏州: 瑞丽市、 盈江县; 怒江州: 泸水县、 福贡县; 文山州: 文山市. 17.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 13个省(区) , 392个县(市、 区) ] 江苏省 徐州市: 铜山区、 睢宁县、 新沂市、 邳州市; 宿迁市: 宿城区、 宿豫区、 泗阳县; 淮安市: 涟水县、 盱眙县、 金湖县. 浙江省 绍兴市: 诸暨市、 嵊州市; 衢州市: 衢江区、 常山县、 龙游县、 江山市; 金华市: 婺城区、 武义县; 台州市: 黄岩区、 三门县、 温岭市、 临海市; 温州市: 鹿城区、 龙湾区、 洞头县、 永嘉县、 平阳县、 苍南县、 瑞安市、 乐清市; 丽水市: 松阳县、 庆元县、 龙泉市. 安徽省 合肥市: 巢湖市、 长丰县、 肥东县、 肥西县; 阜阳市: 阜南县、 颍上县; 蚌埠市: 淮上区、 怀远县、 五河县; 淮南市: 大通区、 谢家集 区、 潘集区、 凤台县; 滁州市: 南谯区、 来安县、 定远县、 凤阳县、 天长市、 明光市; 马鞍山市: 当涂县、 含山县、 和县; 芜湖市: 镜湖 区、 三山区、 无为县、 芜湖县、 南陵县; 安庆市: 怀宁县、 潜山县、 太湖县、 宿松县、 望江县、 桐城市; 六安市: 寿县、 霍邱县; 池州 市: 贵池区、 东至县、 青阳县; 宣城市: 郎溪县、 广德县、 泾县. 福建省 福州市: 闽侯县、 连江县、 罗源县、 福清市、 长乐市; 南平市: 延平区、 顺昌县、 浦城县、 光泽县、 松溪县、 政和县、 邵武市、 武夷山 市、 建瓯市、 建阳市; 三明市: 明溪县、 清流县、 尤溪县、 沙县、 将乐县、 建宁县、 永安市; 莆田市: 涵江区、 仙游县; 泉州市: 洛江 区、 安溪县、 永春县、 德化县、 南安市; 厦门市: 同安区; 漳州市: 芗城区、 云霄县、 漳浦县、 诏安县、 长泰县、 南靖县、 华安县、 龙海 市; 龙岩市: 新罗区、 长汀县、 永定县、 上杭县、 武平县、 连城县、 漳平市; 宁德市: 蕉城区、 霞浦县、 福安市、 福鼎市. 江西省 南昌市: 新建县、 安义县、 进贤县; 九江市: 九江县、 永修县、 彭泽县、 瑞昌市; 景德镇市: 乐平市; 新余市: 渝水区、 分宜县; 赣州 市: 赣县、 上犹县、 安远县、 定南县、 全南县、 宁都县、 会昌县、 石城县、 瑞金市、 南康区; 上饶市: 广丰县、 铅山县、 弋阳县、 余干 县、 鄱阳县、 婺源县、 德兴市; 抚州市: 黎川县、 南丰县、 乐安县、 东乡县、 广昌县; 宜春市: 袁州区、 上高县、 宜丰县、 高安市; 吉安 市: 安福县. 湖北省 襄阳市: 襄城区; 荆门市: 京山县、 沙洋县; 黄冈市: 黄州区、 团风县、 浠水县、 武穴市; 黄石市: 阳新县; 咸宁市: 赤壁市; 荆州市: 荆州区、 监利县、 江陵县; 仙桃市、 天门市、 潜江市. 湖南省 长沙市: 长沙县; 岳阳市: 湘阴县、 汨罗市; 株洲市: 茶陵县、 炎陵县; 湘潭市: 湘潭县、 湘乡市、 韶山市; 衡阳市: 耒阳市; 郴州市: 汝城县; 永州市: 道县; 邵阳市: 邵东县、 洞口县、 新宁县; 怀化市: 沅陵县、 辰溪县、 溆浦县、 麻阳县、 洪江市; 娄底市: 双峰县. 广东省 清远市: 佛冈县、 阳山县、 连山县、 连南县、 清新区、 英德市、 连州市; 韶关市: 武江区、 乳源县、 乐昌市; 河源市: 紫金县、 龙川县、 东源县; 梅州市: 梅江区、 梅县区、 大埔县、 丰顺县、 五华县、 兴宁市; 潮州市: 湘桥区、 潮安区、 饶平县; 汕头市: 潮阳区、 潮南区、 澄海区; 汕尾市: 城区、 海丰县、 陆丰市; 惠州市: 惠城区、 惠东县、 仲恺高新区; 江门市: 新会区、 台山市、 恩平市; 云浮市: 云城区、 罗定市; 阳江市: 江城区、 阳西县、 阳东县、 阳春市; 茂名市: 茂南区、 茂港区、 电白县、 高州市、 化州市、 信宜市; 湛江市: 坡头区、 遂溪县、 徐闻县、 廉江市、 雷州市、 吴川市、 湛江开发区. 广西壮族 自治区 南宁市: 兴宁区、 青秀区、 江南区、 西乡塘区、 良庆区、 邕宁区、 武鸣县、 隆安县、 马山县、 上林县、 宾阳县、 横县; 桂林市: 兴安县、 平乐县; 柳州市: 柳江县、 柳城县、 融水县; 梧州市: 苍梧县、 藤县、 蒙山县、 岑溪市; 贵港市: 港北区、 港南区、 覃塘区、 平南县、 桂 平市; 玉林市: 玉州区、 容县、 陆川县、 博白县、 兴业县、 北流市; 钦州市: 钦南区、 钦北区、 灵山县、 浦北县; 北海市: 海城区、 银海 区、 铁山港区、 合浦县; 防城港市: 港口区、 防城区、 上思县、 东兴市; 崇左市: 江州区、 扶绥县、 宁明县、 龙州县、 大新县、 天等县、 凭祥市; 百色市: 平果县、 德保县、 靖西县、 那坡县、 凌云县、 田林县; 河池市: 金城江区、 天峨县、 凤山县、 东兰县、 罗城县、 环江 县、 巴马县、 都安县、 大化县、 宜州市; 来宾市: 兴宾区、 忻城县、 象州县、 武宣县、 金秀县、 合山市; 贺州市: 八步区、 昭平县、 钟山 县、 富川县、 平桂管理区. 海南省 三亚市; 琼海市; 万宁市; 定安县; 临高县; 澄迈县; 乐东县. 四川省 凉山州: 德昌县、 宁南县、 普格县、 西昌市、 冕宁县. 贵州省 六盘水市: 六枝特区、 盘县; 安顺市: 普定县、 镇宁县、 关岭县; 黔西南州: 兴义市、 普安县、 望谟县、 安龙县. 续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44 通知决定 云南省 玉溪市: 通海县、 华宁县、 峨山县、 新平县、 元江县; 保山市: 隆阳区、 施甸县、 腾冲县、 龙陵县、 昌宁县; 普洱市: 思茅区、 宁洱县、 墨江县、 景东县、 景谷县、 镇沅县、 江城县、 孟连县、 澜沧县、 西盟县; 临沧市: 临翔区、 凤庆县、 云县、 永德县、 镇康县、 双江县、 耿马县、 沧源县; 德宏州: 瑞丽市、 芒市、 盈江县; 怒江州: 泸水县、 福贡县; 楚雄州: 元谋县; 红河州: 开远市、 建水县、 石屏县、 弥 勒市、 元阳县、 红河县、 绿春县; 文山州: 西畴县、 马关县; 西双版纳州: 景洪市、 勐海县. 真菌: 18.黄瓜黑星病菌[6个省(区、 市) , 113个县(市、 区、 旗) ] 河北省 承德市: 平泉县、 滦平县、 隆化县、 丰宁县、 宽城县、 围场县; 秦皇岛市: 昌黎县; 邯郸市: 峰峰矿区、 永年县、 广平县、 馆陶县. 内蒙古 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 回民区、 玉泉区、 赛罕区、 土默特左旗、 托克托县、 和林格尔县; 赤峰市: 松山区、 巴林左旗、 喀喇沁旗、 宁城 县; 通辽市: 科尔沁区、 科尔沁左翼中旗、 科尔沁左翼后旗、 开鲁县、 库伦旗、 奈曼旗、 扎鲁特旗、 霍林郭勒市. 辽宁省 沈阳市: 苏家屯区、 东陵区、 沈北新区、 法库县、 新民市; 铁岭市: 银州区、 清河区、 铁岭县、 西丰县、 昌图县、 调兵山市、 开原市; 抚 顺市: 抚顺县; 本溪市: 平山区、 溪湖区、 明山区、 南芬区、 本溪县、 桓仁县; 丹东市: 宽甸县、 凤城市; 锦州市: 黑山县; 葫芦岛市: 连山区、 绥中县、 兴城市. 吉林省 长春市: 朝阳区、 绿园区、 双阳区、 农安县、 榆树市、 德惠市; 白城市: 洮北区、 镇赉县、 洮南市; 松原市: 宁江区、 前郭县、 扶余市; 吉林市: 蛟河市; 辽源市: 龙山区、 西安区、 东丰县、 东辽县; 通化市: 东昌区、 二道江区、 通化县、 辉南县、 柳河县、 集安市; 白山 市: 浑江区、 抚松县、 靖宇县、 长白县、 江源区、 临江市.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呼兰区、 宾县、 通河县; 黑河市: 爱辉区、 北安市、 五大连池市; 鹤岗市: 东山区; 佳木斯市: 郊区、 富锦市; 双鸭山市: 集 贤县; 七台河市: 新兴区、 茄子河区、 勃利县; 鸡西市: 鸡冠区; 牡丹江市: 东安区、 阳明区、 爱民区、 西安区、 东宁县、 林口县、 绥芬 河市、 海林市、 宁安市、 穆棱市; 绥化市: 绥棱县; 大兴安岭地区: 呼玛县. 甘肃省 陇南市: 武都区、 成县、 徽县. 19.香蕉镰刀菌枯萎病菌4号小种[5个省(区) , 76个县(市、 区) ] 福建省 漳州市: 芗城区、 云霄县、 漳浦县、 诏安县、 长泰县、 南靖县、 华安县、 龙海市. 广东省 广州市: 黄埔区、 番禺区、 南沙区、 增城市; 汕头市: 潮阳区、 澄海区; 惠州市: 惠城区、 博罗县、 惠东县、 龙门县; 东莞市; 珠海市: 斗 门区、 金湾区; 中山市; 江门市: 新会区、 台山市、 恩平市; 阳江市: 阳西县、 阳春市; 茂名市: 高州市、 化州市、 信宜市; 湛江市: 坡头 区、 遂溪县、 徐闻县、 廉江市、 雷州市、 吴川市、 湛江开发区. 广西壮族 自治区 南宁市: 华侨投资区、 西乡塘区、 武鸣县、 隆安县; 玉林市: 福绵区、 陆川县; 钦州市: 钦北区、 浦北县; 崇左市: 扶绥县; 百色市: 平 果县. 海南省 海口市: 琼山区、 美兰区; 三亚市; 文昌市; 琼海市; 万宁市; 五指山市; 东方市; 儋州市; 临高县; 澄迈县; 定安县; 屯昌县; 昌江 县; 白沙县; 琼中县; 陵水县; 保亭县; 乐东县. 云南省 临沧市: 耿马县; 红河州: 个旧市、 屏边县、 元阳县、 红河县、 金平县、 河口县; 西双版纳州: 景洪市、 勐海县、 勐腊县. 20.玉蜀黍霜指霉菌 (1个区, 1个县) 广西壮族 自治区 崇左市: 扶绥县. 21.大豆疫霉病菌[6个省(区) , 34个县(市、 区) ] 内蒙古 自治区 呼伦贝尔市: 扎兰屯市.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尚志市; 齐齐哈尔市: 讷河市; 黑河市: 爱辉区、 逊克县、 北安市、 五大连池市; 佳木斯市: 富锦市; 七台河市: 茄子河 区、 勃利县; 鸡西市: 鸡冠区、 恒山区、 城子河区、 鸡东县、 虎林市、 密山市; 牡丹江市: 西安区、 林口县、 海林市. 安徽省 宿州市: 埇桥区; 阜阳市: 颍东区、 太和县、 颍上县; 亳州市: 涡阳县、 蒙城县、 利辛县; 蚌埠市: 怀远县. 福建省 厦门市: 同安区; 漳州市: 龙海市、 长泰县. 河南省 许昌市: 许昌县; 南阳市: 邓州市. 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 伊犁州: 新源县、 巩留县. 22.内生集壶菌[3个省, 11个县(市、 区) ] 四川省 甘孜州: 雅江县; 凉山州: 雷波县、 会理县、 西昌市、 昭觉县. 续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45 通知决定 贵州省 六盘水市: 钟山区; 毕节市: 赫章县、 威宁县. 云南省 昭通市: 昭阳区、 巧家县、 永善县. 23.苜蓿黄萎病菌[ 1个区, 8个县(市) ] 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 阿克苏地区: 温宿县; 巴音郭楞州: 和静县; 伊犁州: 伊宁市、 伊宁县、 察布查尔县; 阿勒泰地区: 阿勒泰市、 哈巴河县、 布尔津县. 病毒: 24.李属坏死环斑病毒[2个省, 7个县(区) ] 辽宁省 大连市: 甘井子区、 旅顺口区、 金州区. 陕西省 西安市: 灞桥区、 蓝田县; 安康市: 汉滨区、 旬阳县. 25.烟草环斑病毒(1个省, 1个县) 河南省 许昌市: 许昌县. 26.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 10个省(区、 市) , 78个县(市、 区) ] 辽宁省 沈阳市: 新民市; 丹东市: 凤城市; 营口市: 盖州市、 大石桥市. 上海市 闵行区、 嘉定区、 浦东新区、 奉贤区、 金山区、 松江区、 青浦区. 江苏省 徐州市: 沛县; 连云港市: 东海县、 灌云县、 灌南县; 淮安市: 洪泽县; 盐城市: 盐都区、 东台市、 大丰市; 扬州市: 广陵区、 宝应县、 高邮市; 泰州市: 高港区、 泰兴市、 姜堰区; 南通市: 如皋市; 镇江市: 丹徒区、 句容市; 常州市: 武进区、 金坛市; 无锡市: 滨湖区、 宜 兴市. 浙江省 杭州市: 萧山区、 桐庐县、 建德市; 嘉兴市: 南湖区、 海盐县; 舟山市: 定海区、 普陀区; 宁波市: 镇海区、 余姚市、 慈溪市、 奉化市; 金华市: 武义县、 浦江县、 磐安县、 东阳市; 台州市: 椒江区、 黄岩区、 路桥区、 三门县、 温岭市、 临海市; 温州市: 乐清市; 丽水市: 青田县. 安徽省 合肥市: 长丰县; 宿州市: 埇桥区; 淮南市: 田家庵区、 凤台县. 湖北省 武汉市: 蔡甸区. 湖南省 邵阳市: 邵阳县; 怀化市: 鹤城区、 中方县、 沅陵县、 辰溪县、 溆浦县、 芷江县. 广东省 汕尾市: 陆丰市; 湛江市: 雷州市、 遂溪县. 广西壮族 自治区 南宁市: 横县; 桂林市: 雁山区; 北海市: 银海区、 铁山港区、 合浦县; 贺州市: 富川县. 海南省 三亚市; 陵水县. 杂草: 27.毒麦[ 12个省(区) , 90个县(市、 区、 旗) ] 内蒙古 自治区 赤峰市: 巴林左旗、 翁牛特旗、 宁城县. 江苏省 淮安市: 盱眙县. 浙江省 嘉兴市: 海宁市. 安徽省 合肥市: 巢湖市、 庐江县; 蚌埠市: 五河县; 滁州市: 全椒县; 马鞍山市: 含山县、 和县; 芜湖市: 无为县、 繁昌县、 南陵县; 铜陵市: 铜陵县; 安庆市: 岳西县; 六安市: 金安区、 裕安区、 霍邱县、 舒城县; 池州市: 贵池区、 东至县、 青阳县. 河南省 南阳市: 桐柏县、 邓州市; 信阳市: 新县、 商城县、 固始县、 潢川县; 驻马店市: 正阳县. 湖北省 襄阳市: 襄州区、 南漳县、 老河口市; 荆门市: 东宝区、 掇刀区; 黄冈市: 红安县、 罗田县、 浠水县; 荆州市: 荆州区; 随州市: 曾都 区、 随县、 广水市; 恩施州: 利川市. 湖南省 张家界市: 永定区、 慈利县; 常德市: 澧县、 临澧县、 石门县. 四川省 绵阳市: 安县; 德阳市: 旌阳区、 绵竹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46 通知决定 云南省 保山市: 隆阳区、 施甸县、 腾冲县、 龙陵县、 昌宁县; 德宏州: 芒市、 盈江县. 陕西省 汉中市: 汉台区、 勉县、 宁强县、 略阳县. 甘肃省 金昌市: 金川区、 永昌县; 定西市: 渭源县、 岷县; 陇南市: 武都区、 成县、 文县、 宕昌县、 康县、 西和县、 礼县、 徽县、 两当县; 临夏 州: 和政县、 积石山县; 甘南州: 舟曲县. 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 喀什地区: 塔什库尔干县; 阿克苏地区: 温宿县、 库车县、 乌什县; 克孜勒苏州: 阿图什市、 阿克陶县、 阿合奇县、 乌恰县; 伊犁州: 伊宁县、 巩留县、 新源县; 阿拉尔市. 28.列当属[9个省(区) , 158个县(市、 区、 旗) ] 河北省 张家口市: 宣化县、 尚义县、 蔚县、 阳原县、 怀安县、 万全县、 怀来县. 山西省 太原市: 阳曲县; 忻州市: 原平市; 吕梁市: 岚县、 离石区、 柳林县、 临县. 内蒙古 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托克托县、 和林格尔县; 包头市: 东河区、 九原区、 土默特右旗; 赤峰市: 红山区、 松山区、 翁牛特旗、 敖汉旗; 通辽 市: 科尔沁左翼中旗; 呼伦贝尔市: 扎兰屯市; 鄂尔多斯市: 达拉特旗、 杭锦旗、 伊金霍洛旗; 乌兰察布市: 商都县; 巴彦淖尔市: 临 河区、 五原县、 磴口县、 乌拉特前旗、 乌拉特中旗、 杭锦后旗; 兴安盟: 乌兰浩特市、 科尔沁右翼前旗、 扎赉特旗; 锡林郭勒盟: 锡 林浩特市、 苏尼特右旗、 太仆寺旗、 正镶白旗、 多伦县. 辽宁省 朝阳市: 建平县; 阜新市: 阜新县、 彰武县. 吉林省 长春市: 农安县; 白城市: 洮北区、 镇赉县、 通榆县、 洮南市、 大安市; 松原市: 前郭县、 乾安县; 四平市: 双辽市. 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市: 泰来县、 讷河市; 大庆市: 肇州县; 绥化市: 明水县、 肇东市. 陕西省 榆林市: 定边县、 靖边县、 横山县、 榆阳区、 绥德县. 甘肃省 武威市: 民勤县、 古浪县; 庆阳市: 环县、 华池县. 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新市区、 米东区、 头屯河区、 乌鲁木齐县; 石河子市、 阿拉尔市、 图木舒克市、 五家渠市; 喀什地区: 喀什市、 疏附 县、 疏勒县、 英吉沙县、 泽普县、 莎车县、 叶城县、 麦盖提县、 岳普湖县、 伽师县、 巴楚县、 塔什库尔干县; 阿克苏地区: 阿克苏 市、 温宿县、 库车县、 沙雅县、 新和县、 拜城县、 乌什县、 阿瓦提县、 柯坪县; 和田地区: 和田市、 和田县、 墨玉县、 皮山县、 洛浦 县、 策勒县、 于田县、 民丰县; 吐鲁番地区: 吐鲁番市、 鄯善县、 托克逊县; 哈密地区: 哈密市、 巴里坤县、 伊吾县; 克孜勒苏州: 阿图什市、 阿克陶县、 阿合奇县、 乌恰县; 博尔塔拉州: 博乐市、 精河县、 温泉县; 昌吉州: 昌吉市、 阜康市、 呼图壁县、 玛纳斯县、 奇台县、 吉木萨尔县、 木垒县; 巴音郭楞州: 库尔勒市、 轮台县、 尉犁县、 若羌县、 且末县、 焉耆县、 和静县、 和硕县、 博湖县; 伊 犁州: 伊宁市、 伊宁县、 察布查尔县、 霍城县、 巩留县、 新源县、 昭苏县、 特克斯县、 尼勒克县、 奎屯市; 塔城地区: 塔城市、 乌苏 市、 额敏县、 沙湾县、 托里县、 裕民县、 和布克赛尔县; 阿勒泰地区: 阿勒泰市、 布尔津县、 富蕴县、 福海县、 哈巴河县、 青河县、 吉木乃县. 29.假高粱[8个省(市) , 18个县(市、 区) ] 天津市 东丽区. 江苏省 南京市: 栖霞区; 徐州市: 云龙区、 铜山区、 邳州市; 连云港市: 新浦区、 连云区、 海州区、 东海县. 浙江省 宁波市: 镇海区; 温州市: 乐清市. 福建省 厦门市: 翔安区. 湖北省 十堰市: 茅箭区. 湖南省 岳阳市: 岳阳楼区; 永州市: 蓝山县、 祁阳县. 重庆市 铜梁县. 贵州省 铜仁市: 碧江区. 续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47 通知决定 附件2 各地区发生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2013) 省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称 发生县级 行政区数量 (个) 北京稻水象甲 1 天津美国白蛾、 稻水象甲、 假高粱 16 河北美国白蛾、 稻水象甲、 腐烂茎线虫、 番茄溃疡病菌、 十字花科黑斑病菌、 黄瓜黑星病菌、 列当属、 扶桑绵粉蚧 34 山西稻水象甲、 列当属 8 内蒙 古 苹果蠹蛾、 稻水象甲、 瓜类果斑病菌、 番茄溃疡病菌、 黄瓜黑星病菌、 大豆疫霉病菌、 毒麦、 列当属 53 辽宁苹果蠹蛾、 美国白蛾、 稻水象甲、 腐烂茎线虫、 瓜类果斑病菌、 番茄溃疡病菌、 黄瓜黑星病菌、 李属坏死环斑病毒、 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 列当属 69 吉林菜豆象、 苹果蠹蛾、 马铃薯甲虫、 稻水象甲、 番茄溃疡病菌、 黄瓜黑星病菌、 列当属 53 黑龙 江 苹果蠹蛾、 稻水象甲、 番茄溃疡病菌、 黄瓜黑星病菌、 大豆疫霉病菌、 列当属 43 上海葡萄根瘤蚜、 瓜类果斑病菌、 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 9 江苏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 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 毒麦、 假高粱 36 浙江四纹豆象、 稻水象甲、 柑桔黄龙病菌、 柑桔溃疡病菌、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 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 毒麦、 假高粱、 梨树病害、 扶桑绵粉蚧 65 安徽稻水象甲、 腐烂茎线虫、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 大豆疫霉病菌、 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 毒麦、 梨树病害、 扶桑绵粉蚧 65 福建稻水象甲、 红火蚁、 瓜类果斑病菌、 柑桔黄龙病菌、 番茄溃疡病菌、 柑桔溃疡病菌、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 香蕉枯萎 病菌4号小种、 大豆疫霉病菌、 假高粱、 扶桑绵粉蚧 69 江西稻水象甲、 红火蚁、 瓜类果斑病菌、 柑桔黄龙病菌、 柑桔溃疡病菌、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 扶桑绵粉蚧 80 山东稻水象甲、 腐烂茎线虫、 瓜类果斑病 10 河南美国白蛾、 腐烂茎线虫、 大豆疫霉病菌、 烟草环斑病毒、 毒麦 53 湖北稻水象甲、 十字花科黑斑病菌、 柑桔溃疡病菌、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 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 毒麦、 假高粱、 扶桑绵 粉蚧 48 湖南蜜柑大实蝇、 葡萄根瘤蚜、 稻水象甲、 瓜类果斑病菌、 柑桔黄龙病菌、 柑桔溃疡病菌、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 黄瓜绿 斑驳花叶病毒、 毒麦、 假高粱、 扶桑绵粉蚧 106 广东红火蚁、 柑桔黄龙病菌、 柑桔溃疡病菌、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 香蕉枯萎病菌4号小种、 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 扶桑 绵粉蚧 123 广西稻水象甲、 红火蚁、 柑桔黄龙病菌、 柑桔溃疡病菌、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 香蕉枯萎病菌4号小种、 玉蜀黍霜指霉菌、 黄瓜绿斑驳病毒、 扶桑绵粉蚧 104 海南红火蚁、 柑桔黄龙病菌、 柑桔溃疡病菌、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 香蕉枯萎病菌4号小种、 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 19 重庆稻水象甲、 柑桔溃疡病菌、 假高粱 10 四川蜜柑大实蝇、 稻水象甲、 红火蚁、 柑桔黄龙病菌、 番茄溃疡病菌、 柑桔溃疡病菌、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 内生集壶 菌、 毒麦 51 贵州菜豆象、 葡萄根瘤蚜、 稻水象甲、 柑桔黄龙病菌、 柑桔溃疡病菌、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 内生集壶菌、 假高粱 64 云南菜豆象、 蜜柑大实蝇、 稻水象甲、 红火蚁、 柑桔黄龙病菌、 柑桔溃疡病菌、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 香蕉枯萎病菌4号小 种、 内生集壶菌、 毒麦、 扶桑绵粉蚧 77 陕西菜豆象、 葡萄根瘤蚜、 稻水象甲、 李属坏死环斑病毒、 毒麦、 列当属 33 甘肃苹果蠹蛾、 瓜类果斑病菌、 番茄溃疡病菌、 黄瓜黑星病菌、 毒麦、 列当属 43 宁夏菜豆象、 苹果蠹蛾、 瓜类果斑病菌 8 新疆苹果蠹蛾、 马铃薯甲虫、 稻水象甲、 瓜类果斑病菌、 番茄溃疡病菌、 大豆疫霉病菌、 苜蓿黄萎病菌、 毒麦、 列当属、 小 麦病害、 扶桑绵粉蚧 91 合计14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48 通知决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三夏农机跨区 作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 〔2014〕 13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 农牧) 局 (厅、 委、 办)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黑龙江 省农垦总局: 当前, 大规模的夏收、 夏种、 夏管生产活动即将全面展开. 为高质量、 高效率地组织好今年 "三夏" 农 机跨区作业大会战, 努力夺取夏粮丰产丰收和全年农业有个好收成,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工作目标 农机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 农机跨区作业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形式.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 组织好 "三夏" 农机跨区作业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 统筹各方力量,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力争达到以 下目标: 一是确保机具投入总量稳中有增. 全国投入 "三夏" 生产的联合收割机达到55万台, 其中跨区作 业的达到30万台. 二是确保作业质量水平稳中有升. 全国冬小麦机收水平超过92%, 黄淮海主产区小麦机 收水平达到96%, 夏玉米机播水平达到83%, 作业质量进一步提升. 三是确保跨区作业市场稳定有序. 粮 食主产区的作业机具供需平衡, 联合收割机转移秩序良好,夏收、 夏种有序推进, 不误农时. 二、 加强机具准备, 做好技术服务 各地要认真落实购机补贴政策, 加快执行进度, 特别要做好拖拉机、 收获机、 播种机、 秸秆还田机等 机具供货, 送机下乡 , 确保补贴机具及时投入 "三夏" 生产. 要组织农机技术人员深入乡村和生产一线, 积 极开展机械保养维修、 操作技能、 安全生产等知识培训和巡回指导, 确保机具和机手以良好状态投入跨 区作业. 组织和动员农机经销和维修网点备足零配件, 强化产品售后服务, 开展巡回服务, 及时处理出现 的机具故障. 三、 加强信息引导, 做好进度统计 各地要加强对农机跨区作业市场的调查, 做好机具供需、 麦收进度、 作业价格等市场信息的收集、 分析 和发布工作, 充分利用好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农机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 系统、 "全国农机化生产信息 管理服务平台" 以及手机客户端, 为广大农户和机手提供更加便捷、 更为精准的农机跨区作业信息服务, 引 导机具有序流动作业. 要加强农机化生产信息统计工作, 力争上报信息准确、 及时、 全面, 为农机跨区作业 市场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 各小麦主产区要贯彻落实 《农业机械化生产信息报送制度》 , 在 "三夏" 期间 继续执行小麦跨区机收进度日报制度, 按时向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报送最新的作业进度和工作动态. 四、 加强抗灾减灾, 加快作业进度 据气象部门预计, 今年 "三夏" 期间冬小麦主产区总体降水偏少, 有利于夏收, 但局部地区在6月中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49 通知决定 旬仍有可能发生较强的降水过程, 会对小麦的收获和晾晒产生不利影响. 各地要牢固树立抗灾夺丰收的 思想, 充分考虑 "三夏" 期间的极端天气状况等影响因素, 提前制定应急预案, 科学调度机具, 既要满足 小麦抢收的需要, 又要提高机具的利用率, 做到 "成熟一亩、 收获一亩、 播种一亩" , 千方百计加快小麦机 收和玉米机播作业进度. "三夏" 期间, 各小麦主产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应急值守, 公布24小时值班 电话. 要进一步做好 "三夏" 期间的农机产品质量、 维修质量、 售后服务质量的投诉受理和调解处理, 加 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 维护正常的农机作业秩序. 五、 加强服务组织, 确保作业标准 各地要加强对农机合作社、 农机作业公司、 农机协会等服务组织的联系与调度, 发挥其市场信息灵、 组织能力强、 服务质量好等特点, 大力推广订单作业、 承包作业、 "一条龙作业" 等服务方式, 努力提高农 机作业组织化程度. 要将发放农机跨区作业证作为强化跨区作业市场组织引导的重要手段, 逐级登记备 案. 对于没有明确作业地点和作业任务, 盲目外出的机具, 要加强管理, 鼓励就近加入参加跨区作业队. 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和捡拾打捆技术, 防止发生焚烧秸秆现象. 狠抓农机作业质量标准监管, 减少 收获损失, 严格控制小麦、 油菜机收留茬高度, 提高后茬作物播种质量. 六、 加强监督管理, 保障生产安全 "三夏" 期间是农机事故多发高发期, 各地要坚持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方针, 采取有效措施, 加 强安全生产, 助民增收, 帮民解难, 保民平安. 要组织好 "农机安全生产月" 、 "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 、 农 机安全监理 "为农民服务" 等活动, 深入重点地区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 落实安全责任, 排查安全隐 患. 加强农机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援工作, 切实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 及时调解跨区作业纠纷, 防止发生 随意上路拦机截机现象, 依法打击敲诈、 抢劫机手的违法行为, 保障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七、 加强部门协调, 营造良好环境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 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 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与协作, 保障 "三夏" 生产顺利进行. 要与发展改革、 商务部门和石油石化企业加强协调, 落实重点地区农用柴油资源供应, 保障"三夏" 农机用油需要. 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 对重点地区、 重点路段加强疏导和管理, 维护 农机跨区转移的交通秩序. 与交通路政部门密切配合, 落实减免收割机及运送车辆道路通行费的优惠政 策. 与气象部门加强沟通, 密切关注天气变化, 引导机具及时抢收抢种. 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 认 真组织策划 "三夏" 时期的农机化宣传报道. 重点报道 "三夏" 农机跨区作业的突出成效, 为跨区作业提 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50 通知决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 做好汛期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 〔2014〕 35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渔业主管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各海区渔政局: 2014年汛期将至. 根据中国气象局预测, 今年汛期(5~9月)我国气候为中等偏差, 区域性、 阶段性 的旱涝灾害较明显. 松花江流域、 海河流域、 黄河下游、 淮河流域北部、 珠江流域东部可能出现汛情. 预 计全年登陆我国的台风6~8个, 接近常年(平均为7个) , 登陆地点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 初次登陆我国 的时间较常年(平均为6月28日 )偏早, 末次登陆我国的时间较常年(平均为10月6日 )偏早. 台风活跃季节 (5~10月)前期台风多, 后期相对少. 为做好今年汛期渔业安全生产及防汛抗台工作, 保障作业渔船、 养 殖设施、 渔港等渔业设施及人员安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 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 安全发展理念, 进一步增强 "底线" 思维和 "红线" 意识, 高度重视汛期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克服麻痹松懈思想, 做好台 风、 强降雨、 洪涝等灾害的监测预警、 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各项工作, 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最 大限度地减少台风等灾害损失, 促进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 组织检查, 做好各项部署 按照 "提前介入、 靠前指挥、 重心下移、 关口前移" 的原则, 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渔业防台经验教训的基 础上, 健全和完善防汛防台应急机制, 科学制订应急预案,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结合渔业 "安全生产大检 查" 、 "安全生产月" 活动和海洋伏季休渔、 长江禁渔、 打非治违等执法工作, 组织开展防汛抗台安全检 查, 重点督导检查渔港设施和渔船的防火防风情况和防台减灾部署落实情况. 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 对 河堤沟渠、 水库堤坝、 防潮岸堤等开展安全检查, 排查水产养殖灾害隐患. 三、 采取措施, 提高防抗能力 改善和维护渔港公共服务设施, 航道清障、 港池清淤, 因地制宜地设定临时性锚地和避风设施, 提高 渔港安全保障能力. 建设和维护渔业安全通讯设施, 加强渔业通讯网络建设, 提高防汛抗台通讯保障能 力. 加强渔政船艇安全救助和应急通讯设备配备, 提高渔政抢险和海难救助能力. 切实抓好渔船回港避 风、 人员安全撤离、 养殖设施防护等各项工作, 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培训活 动, 提高渔民群众的防台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各地举行防台应急演练, 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积极推 进渔业保险工作, 扩大渔业政策性保险的范围和覆盖面, 提高渔民群众灾后重建、 恢复生产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51 通知决定 四、 协调配合, 保持信息畅通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与气象、 海事、 水利等部门协调配合, 共同做好预报预警、 抢险救灾工作. 落实 汛期值班制度和渔业安全预警信息通报制度, 确保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知到所有相关渔船和养殖人员, 确保所有渔船和人员及时撤离、 避风避浪. 进一步健全完善省际和地区间渔业防台协调机制, 确保做好 就近避风外地渔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请各地将防汛安全工作检查报告于6月1日前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传真: 010-59192929 电子邮箱: boffad@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5月6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违规渔具 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农办渔 〔2014〕 38号 沿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渔业主管厅 (局):为加强海洋捕捞渔具管理, 我部于2013年下发《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 尺寸制度的通告》 和《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 , 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 黄渤海、 东海、 南海三个海区全面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 为做好两个 通告的贯彻落实, 切实保护好渔业资源, 我部决定自6月6日至9月6日, 组织开展违规渔具清理整治专项行 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指示精神, 全面实施海洋捕捞渔具管理制度, 加强执法监管, 强化督导检查, 严厉打击使用违规渔具捕捞行为. 通过为期三个月的专项行动, 对海洋捕捞违规渔具进行全面清理整 治, 严厉打击大范围、 群体性、 普遍性的使用违规渔具捕捞行为, 坚决取缔 "绝户网" 等违规渔具, 做到发 现一起、 查处一起, 确保对捕捞渔船的检查率达到100%, 对违规渔具的查处率达到100%. 二、 重点任务 一是开展海上联合大检查. 各级渔业部门要组织渔业执法和管理力量, 同时积极联合海警、 公安 边防等海上执法力量, 开展大规模的海上联合执法检查, 每个省(区、 市)开展海上联合大检查不少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52 通知决定 三次. 二是开展在港渔船检查. 各省 (区、 市)渔政执法部门要结合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对伏休期间在港的 所有渔船进行全面检查, 每个省 (区、 市) 对在港渔船检查不少于两次. 三是开展重点海域执法检查. 各省 (区、 市)渔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近岸滩涂、 交界海域、 违法行为 高发等重点海域的执法检查, 重点海域专人负责, 确保监管到位. 四是开展督导检查. 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将组织对部分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各省 (区、 市) 渔业部门要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督导检查, 每个省 (区、 市) 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督导检查. 五是组织开展宣传培训. 各级渔业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 宣传专项行动取得的成绩, 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同时, 要加强对基层渔政执法部门和渔民的培训, 培训要求覆盖所有县级 以上渔政执法单位. 三、 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部成立专项行动工作组, 负责统筹协调有关工作, 并对行动进行统一部 署.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充分认识 《通告》落实工作的重要性、 紧迫性和艰巨性, 积极争取地 方党委、 政府领导的支持, 不断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 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的管理机制, 尽快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细化工作方案, 明确责任分工, 层层抓好落实, 确保任务按时 完成, 行动取得实效. (二)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 制定行之有效的执法方案, 加强对禁用渔具和捕 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的检查. 要加强海陆统筹执法, 重点把好港口关, 将违规渔具拦截在港内; 要加强对 重点水域以及 "绝户网" 、 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禁用渔具的检查. 要强化源头治理, 深入渔村、 渔港、 渔船、 渔户, 摸查违规渔具存储情况, 引导渔民主动销毁禁用网具、 更换小网目网具. 要坚持专项整治与日 常检查相结合, 重点防范休渔结束后违规渔具泛滥抬头, 保持渔具管理高压态势. 对查实的违法行为, 要 严格按照 《通告》规定予以处罚. 执法检查和处罚要做到依法依规, 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整理工作. (三)强化舆论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充分运用广播、 电视、 报纸等多种形式, 广泛宣 传有关政策法规, 说明使用违规渔具的危害性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积极争取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 的支持及配合, 创造保护渔业资源的良好社会环境. 要大力宣传违规渔具清理整治工作, 设立并公布举 报电话, 充分发挥群众力量开展监督,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 提高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 性. (四) 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 专项行动结束后, 各省 (区、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行动总结 报告, 并填写 《违规渔具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汇总表》 (详见附件) . 书面总结材料和汇总表于9月15日前以 正式文件报送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电话: 010-59192958; 邮箱: zihuanchu@126.com. 附件: 2014年省(区、 市)违规渔具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汇总表 (略)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5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53 通知决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的通知 农办加 〔2014〕 13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休闲农业管理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 "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决策部署, 我部印 发了 《农业部关于开展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 . 《通知》 下发以来, 各地高度重视, 积极开展农业文化遗产发掘. 截至目前, 农业部已分两批认定了39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 产. 为进一步推动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 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三批中国重要农业文 化遗产发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开展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的目标任务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要以挖掘、 保护、 传承和利用为核心, 以筛选认定中国重要农业文化 遗产为重点, 不断发掘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 文化和社会功能, 并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 探索开 拓动态传承的途径、 方法, 努力实现文化、 生态、 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逐步形成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 产动态保护机制, 为繁荣农业农村文化、 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的标准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指人类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发展中, 创造并传承至今的独特农业生产系 统, 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 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和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观等, 对我国农业文化传 承、 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功能拓展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实践意义.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应在活态性、 适应性、 复合性、 战略性、 多功能性和濒危性方面有显著特征, 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 独特的农业产品, 丰富的生物资源, 完善的知识技术体系, 较高的美学和文化价 值, 以及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 具体条件见附件《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标准》 . 三、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程序 (一 )各传统农业系统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附件中的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书模板》 和 《农业 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规划编写导则》分别准备申报书、 编制保护规划及管理办法, 有关材料报送至所在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管理部门. (二)各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认定标准, 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组织筛选审核. 各省、 自治 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候选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 (三)请各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于2014年9月30日前统一行文, 将所有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版光盘 (一式二份)报送至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休闲农业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54 通知决定 四、 有关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发掘和推荐工作, 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工作 方案, 完善工作措施, 落实工作责任, 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二)强化政策扶持. 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 研究探索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的扶持政策, 拓展工作思路, 加强服务手段, 创新工作方法, 努力形成促进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的良性机制. (三)搞好总结宣传. 要及时了解发掘和推荐工作的进展情况, 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 好做法, 加强 典型宣传, 营造良好氛围. 联系方式: 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休闲农业处 电话: 010-59192797, 59193256 传真: 010-59192761 附件: 1.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标准 2.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书模板 (略) 3.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规划编写导则 (略)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7日 附件1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标准 一、 概念与特点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指人类与其所处环 境长期协同发展中, 创造并传承至今的独特的农 业生产系统, 这些系统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 性、 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和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 观等, 对我国农业文化传承、 农业可持续发展和 农业功能拓展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实践意义. 具体体现出以下6个特点: 一是活态性: 这些系统历史悠久, 至今仍然 具有较强的生产与生态功能, 是农民生计保障和 乡村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是适应性: 这些系统随着自然条件变化、 社会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 为了满足人类不断增 长的生存与发展需要, 在系统稳定基础上因地、 因时地进行结构与功能的调整, 充分体现出人与 自然和谐发展的生存智慧. 三是复合性: 这些系统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 的传统农业知识和技术, 还包括那些历史悠久、 结构合理的传统农业景观, 以及独特的农业生物 资源与丰富的生物多样性. 四是战略性: 这些系统对于应对经济全球化 和全球气候变化, 保护生物多样性、 生态安全、 粮 食安全, 解决贫困等重大问题以及促进农业可持 续发展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 义. 五是多功能性: 这些系统或兼具食品保障、 原料供给、 就业增收、 生态保护、 观光休闲、 文化 传承、 科学研究等多种功能. 六是濒危性: 由于政策与技术原因和社会 经济发展的阶段性造成这些系统的变化具有不 可逆性, 会产生农业生物多样性减少、 传统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55 通知决定 技术知识丧失以及农业生态环境退化等方面的 风险. 二、 基本标准 (一) 历史性 1.历史起源: 指系统所在地是有据可考的主 要物种的原产地和相关技术的创造地, 或者该系 统的主要物种和相关技术在中国有过重大改进. 2. 历史长度: 指该系统以及所包含的物种、 知识、 技术、 景观等在中国使用的时间至少有100 年历史. (二) 系统性 1. 物质与产品: 指该系统的直接产品及其对 于当地居民的食物安全、 生计安全、 原料供给、 人类福祉方面的保障能力. 基本要求: 具有独具 特色和显著地理特征的产品. 2. 生态系统服务: 指该系统在遗传资源与生 物多样性保护、 水土保持、 水源涵养、 气候调节与 适应、 病虫草害控制、 养分循环等方面的价值. 基 本要求: 至少具备上述两项功能且作用明显. 3. 知识与技术体系: 指在生物资源利用、 种植、 养殖、 水土管理、 景观保持、 产品加工、 病虫 草害防治、 规避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的知识与技 术, 并对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发展以及科学研究 具有重要价值. 基本要求: 知识与技术系统较完 善, 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和实践意义. 4. 景观与美学: 指能体现人与自然和谐演进 的生存智慧, 具有美轮美奂的视觉冲击力的景观 生态特征, 在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方面有较 高价值. 基本要求: 有较高的美学价值和一定的 休闲农业发展潜力. 5. 精神与文化: 指该系统拥有文化多样性, 在社会组织、 精神、 宗教信仰、 哲学、 生活和艺术 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文化传承与和谐社会建 设方面具有较高价值. 基本要求: 具有较为丰富 的文化多样性. (三)持续性 1. 自然适应: 指该系统通过自身调节机制所 表现出的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影响的恢复能 力. 基本要求: 具有一定的恢复能力. 2. 人文发展: 指该系统通过其多功能特性表 现出的在食物、 就业、 增收等方面满足人们日益增 长的需求的能力. 基本要求: 能够保障区域内基 本生计安全. (四)濒危性 1. 变化趋势: 指该系统过去50年来的变化情 况与未来趋势, 包括物种丰富程度、 传统技术使 用程度、 景观稳定性以及文化表现形式的丰富程 度. 基本要求: 丰富程度处于下降趋势. 2. 胁迫因素: 指影响该系统健康维持的主要 因素(如气候变化、 自然灾害、 生物入侵等自然因 素和城市化、 工业化、 农业新技术、 外来文化等人 文因素) 的多少和强度. 基本要求: 受到多种因素 的负面影响. 三、 辅助标准 (一) 示范性 1. 参与情况: 指系统内居民的认可与参与程 度, 需要有公示及反馈信息. 基本要求: 50%以上 的居民支持作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 2. 可进入性: 指进入该系统的方便程度与交 通条件. 基本要求: 进入困难较少. 3. 可推广性: 指该系统及其技术与知识对于 其他地区的推广应用价值. 基本要求: 有一定的 推广价值. (二)保障性 1. 组织建设: 指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领 导机构与管理机构. 基本要求: 有明确的管理部 门和人员. 2. 制度建设: 指针对农业文化遗产所制定的 《保护与发展管理办法》完成情况, 要求包括明 确的政策措施、 监督和奖惩手段等. 基本要求: 基本完成 《保护与发展管理办法》制定工作. 3. 规划编制: 指针对农业文化遗产所编制的 《保护与发展规划》完成情况, 要求包括对农业 文化遗产的变化、 现状与价值的系统分析, 提出明 确的保护目标、 相应的行动计划和保障措施等. 基本要求: 编制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56 公告通报 农业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国第四届 割胶工技能大赛获奖情况的通报 农垦发 〔2014〕 1号 海南、 云南省农业厅, 海南、 云南、 广东省农垦总局,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海南、 云南、 广东省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 培养选拔割胶高技能 人才, 不断提高我国割胶人才队伍总体水平, 农业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13年10月上旬联合启动了全国 第四届割胶工技能大赛, 共有13万多名选手参加了基层初赛, 300名选手参加了省 (垦区)级选拔赛, 最终 42名选手以优异的成绩进入全国决赛. 作为全国割胶工队伍优秀代表, 参加决赛的选手经过割胶理论、 磨刀技能和树桩割胶技术等项目的激烈角逐, 充分展示了扎实高超的技术水平和勇于拼搏的进取精神, 赛出了水平, 赛出了风格. 根据比赛结果, 现将全国第四届割胶工技能大赛获奖情况予以通报 (名单见附 件) . 希望获奖人员再接再厉、 精益求精, 在生产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再创佳绩. 各单位要以此届 大赛为新的起点, 进一步加强割胶工技能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努力营造崇尚科技、 尊重人才、 奋发向上 的良好氛围, 不断提高我国割胶工人才队伍的总体技术水平, 为促进我国天然橡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做 出新的贡献. 附件: 全国第四届割胶工技能大赛获奖名单 农业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4年4月29日 附件 全国第四届割胶工技能大赛获奖名单 一等奖 姚红亮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长征分公司 二等奖 张军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加钗分公司 王承烈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乌石分公司 李文林 云南农垦集团公司江城橡胶有限公 司罗华云南省勐腊县热作实业公司 赖金永 广东省火星农场 马英专 云南农垦集团公司江城橡胶有限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57 公告通报 司张强云南省景洪市景哈乡幺南村委会曼 坝河村小组 张新华 云南农垦集团公司江城橡胶有限公 司 李建伟 云南省勐醒农场 陶运海 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曲水乡高山村 土卡河 三等奖 雷福生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龙江分公司 杨金兰 云南省勐腊农场 胥亚红 云南农垦集团公司江城橡胶有限公 司 禤德胜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金江分公司 杨永华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山荣分公司 陈基伟 广东省金星农场 韦庆先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金江分公司 黄顺成 云南省勐满农场 陈坚海南省五指山市冲山镇农场 杨福荣 云南农垦集团公司江城橡胶有限公 司 冯宁会 云南省景洪市嘎洒曼点村委会纳版 河中寨 张世国 广东省红峰农场 陈少雄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山荣分公司 黄永广 广东省丰收糖业发展有限公司 王芳海南省澄迈县红山农场一队 黄鹏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龙江分公司 黄德邕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邦溪分公司 何升敏 广东省胜利农场 王位若 海南省澄迈县加乐镇红峰农场 郑朝学 云南农垦集团公司江城橡胶有限公 司 王启东 海南省琼中县新市农场4队 张林芝 云南省勐腊县关累镇藤蔑山村委会 王殿国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彭宋仁 海南省澄迈县中兴镇仁洞中村 杨秀文 广东省红旗农场 蒋建国 云南省橄榄坝农场 郭树明 云南省勐腊县热作实业公司一队 张存伟 云南省勐腊县磨憨镇曼庄茶胶场 王大平 海南省木排热带作物农场 邓建荣 海南省琼中县新市农场5队 张大声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树桩割胶技术考核前三名 张军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加钗分公司 姚红亮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长征分公司 王承烈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乌石分公司 磨刀技能考核前三名 黄鹏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龙江分公司 姚红亮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长征分公司 陈少雄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山荣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58 公告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2014年度冬季玉米 种子企业监督抽查有关情况的通报 农办种 〔2014〕9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农业 (农牧、 农村经济) 厅 (委、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按照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 (农办种 〔2013〕 30号)要求, 我部从2013年12月中旬起,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冬季种子企业监督抽查 行动, 抽取了持证企业生产加工的大部分种子样品, 并组织开展了相关检测. 现将玉米种子监督抽查情 况通报如下. 一、 抽样情况 我部从各地扦取种子样品中选取30%进行统一检测, 共涉及388家企业、 426个品种、 500个杂交玉米 种子样品, 代表种子数量770.9万公斤. 所有样品均开展了净度、 水分、 发芽率检测, 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 定, 以及品种真实性检测 (SSR分子标记法) . 二、 抽查结果 (一) 质量检测结果 500个玉米样品中, 493个样品合格, 7个样品不合格(见附件1) , 质量合格率98.6%. 抽查样品全部合 格的企业381家, 企业合格率98.2%. 从检测指标看, 所有样品净度和水分全部合格; 品种纯度合格样品 495个, 合格率99.0%; 发芽率合格样品498个, 合格率99.6%. (二) 品种真实性检测结果 经与我部收集审定品种的标准样品比对, 共有17个杂交玉米种子样品真实性检测结果不合格(见附 件2) . 三、 相关要求 (一)依法严格查处. 我部将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种子质量存在问题或涉嫌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相关证 据材料, 移送有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相关省 (区、 市)要逐一立案, 查清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 《种子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涉嫌犯罪的, 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 加强跟踪检查.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不合格种子, 按照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要求, 跟踪督导企业整改, 并现场检查验收. 对整改不力或无效的企业, 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 整改验收通过后,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在今后执法监管活动中, 要对质量和真实性抽查不合格企业进行 盯守检查、 跟踪抽样, 再次发现问题的, 按照处罚上限从严查处. (三)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请有关省 (区、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从速查处有关案件, 并将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59 公告通报 书面反馈我部种子管理局. 同时, 依照 《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 小组 〈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 (试行) 〉 的通知》 (国发 〔2014〕6号)要求, 及时将案件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附件: 1.2013—2014年度冬季玉米种子企业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情况汇总表 2.2013—2014年度冬季玉米种子企业监督抽查真实性不合格情况汇总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5月12日 附件1 2013—2014年度冬季玉米种子企业监督抽查 质量不合格情况汇总表 序号被抽 查企 业所 在省 品种 名称 被抽查企 业名称 标称生产 商名称 净度(%) 发芽率(%) 水分(%) 品种纯度(%) 结果 判定 备注 标注 值 检测 值 容许 误差 标注 值 检测 值 容许 误差 标注 值 检测 值 容许 误差 标注 值 检测 值 容许 误差 1 山东 祥玉 808 山东祥丰 种业有限 公司 山东祥丰 种业有限 公司 99.0 99.9 / 90 95 / 13.0 12.4 / 96.0 92.5 1.5 纯度 不合 格2河南 开玉 15 河南盛达 种业有限 公司 河南盛达 种业有限 公司 99.0 99.3 ∕ 90 80 4 13.0 12.3 / / / / 发芽 率不 合格 真实性 不合格 3 河南 创玉 198 洛阳嘉创 农业开发 有限公司 洛阳嘉创 农业开发 有限公司 99.0 99.9 / 85 91 / 13.0 11.8 / 96.0 91.6 1.6 纯度 不合 格4广东 华美 糯7 号 潮州市潮 农种子有 限公司 广东华农 大种业有 限公司 99.0 99.9 / 85 14 5 13.0 13.5 0.5 96.0 96.7 / 发芽 率不 合格 5 广东 华玉8 号 广东田联 种业有限 公司 广东田联 种业有限 公司 99.0 100.0 / 85 95 ∕ 13.0 10.6 / 96.0 69.6 1.6 纯度 不合 格6重庆 同玉 18 重庆市永 川区力丰 种业有限 责任公司 四川同路 农业科技 有限责任 公司 99.0 100.0 / 85 82 5 13.0 10.6 / 98.0 92.4 1.5 纯度 不合 格7四川 天玉 56 绵阳市特 丰种业有 限公司 绵阳市特 丰种业有 限公司 99.0 99.7 / 85 87 ∕ 13.0 13.2 0.5 96.0 91.7 1.6 纯度 不合 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60 公告通报 附件2 2013—2014年度冬季玉米种子企业监督抽查 真实性不合格情况汇总表 序号 被抽查企 业所在省 品种名称 被抽查企业名称 结果判定 1 山西 福盛园55 山西福盛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品种真实性不合格 2 辽宁 辽新6号 辽宁东润种业有限公司 品种真实性不合格 3 辽宁 沈87 沈阳仙禾种业有限公司 品种真实性不合格 4 辽宁 丹玉46 辽宁龙泉种业有限公司 品种真实性不合格 5 吉林 吉单79 吉林省春光种业有限公司 品种真实性不合格 6 吉林 源和79 吉林省天隆种业有限公司 品种真实性不合格 7 吉林 新春18 扶余县新春种业有限公司 品种真实性不合格 8 吉林 伊单59 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 品种真实性不合格 9 上海 金农科糯1号 上海农乐种植有限公司 品种真实性不合格 10 安徽 泰玉2号 合肥市诚信农业技术开发公司 品种真实性不合格 11 河南 郑单17 洛阳市绿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品种真实性不合格 12 河南 豫单919 河南金诺种业有限公司 品种真实性不合格 13 河南 开玉15 河南盛达种业有限公司 品种真实性不合格 14 四川 阿单9号 四川瑞鑫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品种真实性不合格 15 四川 川单15 四川农大正红生物技术有限责任有限公司 品种真实性不合格 16 四川 川单15 四川民邦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品种真实性不合格 17 云南 金玉1号 云南京滇种业有限公司 品种真实性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61 公告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105号 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农业科学研究所等单位申请对 "海淀玉巴达 杏" 等79个产品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经过初审、 专家评审和公示,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 记程序和条件, 准予登记, 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 2014年第一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公告信息 农业部 2014年5月22日 附件 2014年第一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公告信息 序号 产品名称 所在地域 申请人全称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号 1 海淀玉巴达杏 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农业科学研究所 AGI2014-01-1377 2 河套向日葵 内蒙古 巴彦淖尔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AGI2014-01-1378 3 鄂托克阿尔巴斯山羊肉 内蒙古 鄂托克旗农牧业产业化综合服务中心 AGI2014-01-1379 4 盖州尖把梨 辽宁 盖州市果树技术研究推广中心 AGI2014-01-1380 5 盖州桃 辽宁 盖州市果树技术研究推广中心 AGI2014-01-1381 6 海洋岛海参 大连 长海县海洋乡渔农业服务站 AGI2014-01-1382 7 普兰店黄蚬 大连 普兰店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AGI2014-01-1383 8 旅顺海虾米 大连 大连市旅顺口区渔业协会 AGI2014-01-1384 9 金州海蛎子 大连 大连金州新区渔业协会 AGI2014-01-1385 10 勃利葡萄 黑龙江 勃利县联友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 AGI2014-01-1386 11 崇明金瓜 上海 崇明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 AGI2014-01-1387 12 淮安蒲菜 江苏 淮安市淮安区农副产品协会 AGI2014-01-1388 13 海门香芋 江苏 海门市蔬菜生产技术指导站 AGI2014-01-1389 14 阜宁西瓜 江苏 阜宁县蔬菜协会 AGI2014-01-1390 15 阳山水蜜桃 江苏 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 AGI2014-01-13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62 公告通报 续表 序号 产品名称 所在地域 申请人全称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号 16 泰兴元麦 江苏 泰兴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AGI2014-01-1392 17 平阳黄汤茶 浙江 平阳县茶叶产业协会 AGI2014-01-1393 18 里叶白莲 浙江 建德市莲子产业协会 AGI2014-01-1394 19 金寨红茶 安徽 金寨县茶叶发展办公室 AGI2014-01-1395 20 福安芙蓉李 福建 福安市经济作物站 AGI2014-01-1396 21 福安刺葡萄 福建 福安市经济作物站 AGI2014-01-1397 22 永定红柿 福建 永定县红柿专业技术协会 AGI2014-01-1398 23 黎川香榧 江西 黎川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AGI2014-01-1399 24 乐安花猪 江西 乐安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AGI2014-01-1400 25 荣成蜜桃 山东 荣成市绿色食品协会 AGI2014-01-1401 26 伟德山板栗 山东 荣成市绿色食品协会 AGI2014-01-1402 27 临朐三山峪大山楂 山东 临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AGI2014-01-1403 28 山旺大樱桃 山东 临朐县山旺镇大棚果协会 AGI2014-01-1404 29 金鸽山小米 山东 临朐县山旺镇小米协会 AGI2014-01-1405 30 梁山黑猪 山东 梁山县大义和养猪协会 AGI2014-01-1406 31 大家洼鳎米鱼 山东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渔业协会 AGI2014-01-1407 32 固始皇姑山茶 河南 固始县兴农茶叶专业合作社 AGI2014-01-1408 33 昭君眉豆 湖北 兴山县盛世红颜蔬菜专业合作社 AGI2014-01-1409 34 宜都宜红茶 湖北 宜都市宜红茶协会 AGI2014-01-1410 35 承恩贡米 湖北 谷城县茨河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AGI2014-01-1411 36 泗流山薏苡仁 湖北 蕲春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AGI2014-01-1412 37 石马槽大米 湖北 当阳市庙前镇农业服务中心 AGI2014-01-1413 38 竹山肚倍 湖北 竹山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AGI2014-01-1414 39 崇阳野桂花蜜 湖北 崇阳县养蜂协会 AGI2014-01-1415 40 通山乌骨山羊 湖北 通山县乌骨山羊养殖协会 AGI2014-01-1416 41 荆州大白刁 湖北 荆州市荆州区水产科学研究所 AGI2014-01-1417 42 大围山梨 湖南 浏阳市果茶业协会 AGI2014-01-1418 43 连州菜心 广东 连州市农作物技术推广站 AGI2014-01-1419 44 炭步槟榔香芋 广东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农业技术推广站 AGI2014-01-1420 45 平南石硖龙眼 广西 平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AGI2014-01-1421 46 都峤山铁皮石斛 广西 广西容县金地铁皮石斛种植专业合作社 AGI2014-01-1422 47 东兰乌鸡 广西 东兰县畜牧管理站 AGI2014-01-1423 48 西林麻鸭 广西 西林县畜牧技术推广站 AGI2014-01-1424 49 恭城竹鼠 广西 恭城瑶族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畜牧与饲料站 AGI2014-01-14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63 公告通报 续表 序号 产品名称 所在地域 申请人全称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号 50 合浦文蛤 广西 合浦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AGI2014-01-1426 51 新都柚 四川 成都市新都区农学会 AGI2014-01-1427 52 贡井龙都早香柚 四川 自贡市贡井区建设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AGI2014-01-1428 53 云桥圆根萝卜 四川 郫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AGI2014-01-1429 54 大罗黄花 四川 巴中市巴州区经作站 AGI2014-01-1430 55 九寨沟蜂蜜 四川 九寨沟县畜牧工作站 AGI2014-01-1431 56 乐道子鸡 四川 泸州市纳溪区乐道子林下鸡养殖协会 AGI2014-01-1432 57 泸西高原梨 云南 泸西县果树站 AGI2014-01-1433 58 保山甜柿 云南 保山市经济作物技术推广工作站 AGI2014-01-1434 59 麦地湾梨 云南 云龙县园艺工作站 AGI2014-01-1435 60 禄劝撒坝猪 云南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畜牧兽医总站 AGI2014-01-1436 61 保山猪 云南 保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AGI2014-01-1437 62 富源大河乌猪 云南 富源县大河乌猪产业发展协会 AGI2014-01-1438 63 云龙矮脚鸡 云南 云龙县畜牧工作站 AGI2014-01-1439 64 门隅佛芽·玉罗冈吉 西藏 西藏错那县农业综合服务站 AGI2014-01-1440 65 隆子黑青稞 西藏 隆子县农业技术推广站 AGI2014-01-1441 66 亚东鲑鱼 西藏 西藏亚东县农牧综合服务中心 AGI2014-01-1442 67 武威酿酒葡萄 甘肃 武威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AGI2014-01-1443 68 嘉峪关泥沟胡萝卜 甘肃 嘉峪关市农业技术推广站 AGI2014-01-1444 69 宕昌黄芪 甘肃 宕昌县中药材开发服务中心 AGI2014-01-1445 70 果洛蕨麻 青海 果洛藏族自治州草原监理站 AGI2014-01-1446 71 果洛大黄 青海 果洛藏族自治州草原监理站 AGI2014-01-1447 72 久治牦牛 青海 久治县畜牧兽医工作站 AGI2014-01-1448 73 刚察藏羊 青海 刚察县特色农畜产品营销会 AGI2014-01-1449 74 刚察牦牛 青海 刚察县特色农畜产品营销会 AGI2014-01-1450 75 六盘山黄芪 宁夏 隆德县中药材产业办公室 AGI2014-01-1451 76 泾源黄牛肉 宁夏 泾源县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AGI2014-01-1452 77 阜康打瓜籽 新疆 阜康市阜民打瓜协会 AGI2014-01-1453 78 库车小白杏 新疆 库车县林业管理站 AGI2014-01-1454 79 老龙河西瓜 新疆 昌吉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AGI2014-01-1455 注: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文本见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 (www.aqs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64 公告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107号2014年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了13个草品种 (见附件) , 现予公告. 附件: 2014年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草品种目录 农业部 2014年5月30日 附件 2014年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草品种目录 序号 科属种品种名称 品种类别 申报单位 适宜区域 1 豆科 苜蓿 紫花苜蓿 中苜5号 育成品种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 医研究所 适宜在黄淮海地区种植. 2 禾本科 鸭茅 鸭茅 滇北 野生栽培品种 四川农业大学、 云南省草地 动物科学研究院 适宜西南地区温凉湿润的丘陵山地种 植. 3 禾本科 披碱草 无芒披碱草 同德 野生栽培品种 青海省牧草良种繁殖场、 中 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 所、 青海省草原总站、 同德牧 场农牧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 适宜于在海拔2200~4200m高寒地区种 植. 4 豆科 胡枝子 达乌里胡枝 子 晋农1号 育成品种 山西农业大学 适宜我国华北、 西北降水量350~700mm 温暖半干旱半湿润地区种植. 5 禾本科 黑麦草 多花黑麦草 杰特 引进品种 云南省草山饲料工作站 适宜在长江流域及以南的冬闲田和南方 高海拔山区种植. 6 禾本科 狼尾草 象草 紫色 引进品种 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研究所 适宜我国热带、 亚热带地区种植. 7 禾本科 雀麦 无芒雀麦 龙江 野生栽培品种 黑龙江省畜牧研究所 适宜我国北方寒冷地区种植. 8 禾本科 高粱 苏丹草 新苏3号 育成品种 新疆农业大学 适宜我国南方或北方无霜期130天以上 有灌溉条件的地区种植. 9 禾本科 赖草 羊草 中科1号 育成品种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适宜我国北方种植, 可作为优良牧草用于 人工草地建植和退化草地改良, 以及水 土流失地区生态治理. 10 十字花 科 芸苔 芜菁甘蓝 花溪 地方品种 贵州省草业研究所 适宜我国贵州省丘陵山地种植. 11 禾本科 蜈蚣草 假俭草 华南 野生栽培品种 华南农业大学农学院 适宜我国热带、 亚热带地区种植. 12 禾本科 偃麦草 偃麦草 新偃1号 育成品种 新疆农业大学 适宜我国北方干旱、 半干旱地区种植. 13 禾本科 偃麦草 偃麦草 京草2号 育成品种 北京草业与环境研究 发展中心 适宜我国北方干旱、 半干旱地区种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