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本次专项公租房的工作年限、先进荣 誉、 职称、 技能资格的计算截止时间? 本次专项公租房的工作年限、先进荣誉、 职称、技能资格的计算截止时间为 2013 年12 月31 日. 十八、各单位员工申请资料初审上报截止时 间. 各单位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对资料进行审核 并公示后由指定经办人负责将申请材料(一户一 档) 和公示材料、 公示结果、 举报信息登记表及综 合评分表 (一户一表) 等上报集团公司公租房配租 工作小组审核,截止时间为 2014 年7月18 日17 时止. 十九、 公交集团的复审和公示程序如何? 集团专项公租房配租工作小组负责对申请材 料进行复审,对各单位报送的综合评分表进行复 核并以分数的高低进行排序, 汇总填写 "杭州市公 交系统专项公租房申请家庭情况和评分结果公示 表"并在公交集团内部各单位厂务公开栏及有关 网站公示 7 天, 接受员工监督和举报.如有举报, 由集团监察审计部负责核实举报情况, 并在 《申请 表》 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十、 员工申请材料、 评分结果、 公示情况如 何提交上报? 集团公司内部公示期结束后,集团公司由指 定经办人将申请材料和公示材料,连同本单位组 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单位介绍信、 申请单位具结 书、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市城投公司审核. 二十一、 市级审核公示、 备案程序如何? 经市城投公司审核确认后,基本符合条件的 申请家庭情况将在公交集团、 城投集团、 杭州市住 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 , 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 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 公示期内, 如有自动放弃或 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取消配租资格, 后续申请家庭 按照排序顺序依次递补. 公示期满后, 将符合条件 的申请家庭名单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 案. 二十二、 配租顺序如何确定? 符合各类准入条件并申请的, 按 "先进职工→ 高学历职工→在职夫妻双职工→服务多年职工" 的先后顺序享有配租资格 (即先进职工配租选房 后,仍有配租余额时,再进行高学历职工配租选 房, 以此类推, 至专项公租房总配租额配租完毕) . 二十三、 配租原则 申请家庭有效配租人数与配租房源户型按下 列原则进行对应: (一) 单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非成套住房; (二) 两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 (小) 二居室住 房; (三) 三人 (含) 以上户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二 居室住房. 二十四、 申请家庭成员定义 本次专项公租房申请家庭范围为夫妻双方及 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子女已满 18 周岁仍为全日 制高校在读学生可列入申请家庭范围,需提供全 日制高校在读学生证或全日制在读高校出具的相 关证明等,以夫妻双方合计工作年限入围的申请 家庭, 综合评分时, 以申请人为评分对象, 配偶不 作计算. 二十五、申请家庭成员中哪些房产纳入房产 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全体成员 (含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 以及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父母、子女及 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 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 上述人员拥有的房产; 2、 上述人员承租的公房; 3、 上述人员房屋已拆迁的, 按拆迁补偿安置 的实际面积核计; 2009 年2月10 日以后按照《杭 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 》 (杭政办函 〔2009〕 50 号) 进行货币补偿的, 按 该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4、 上述人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 (杭州市主城 区范围内, 不含萧山、 余杭) , 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 核计. 以上房产因买卖、 赠与、 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 让5年以上的, 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二十六、 办理受理登记需携带哪些材料? 经各单位和集团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公交集团物业分公司开具 的无住房设施证明在规定时间 (另行公布) 到各单 位领取 《公交系统专项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单 (准入 证明) 》 (以下简称 《受理单》 ) 进行确认. (领取 《受 理单》时申请人不享受任何单位或社会提供给个 人的住房设施.享受公交集团集体宿舍等居住设 施的, 须同时提交腾退承诺书, 否则不予受理) . 二十七、 办理申请、 受理登记时的注意事项? 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其他公共租赁住房 (已申请市本级公租房的, 不得申请本次公交专项 公租房) ,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选房资格期间, 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违者两年内不得申请 市级或区级保障性住房.一户家庭在公交系统专 项房配租中只受理一次, 只能领取一张 《受理单》 , 凡重复领取的, 都将取消其选房资格, 受理顺序不 影响选房顺序. 二十八、 公开选房需携带哪些材料? 选房公告发布后,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人持 《受理单》 、 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 (另行公 布) 到单位指定地点, 按选房顺序参加选房. 二十九、 公开选房时的注意事项? 申请人未参加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 关配租手续的,视作放弃本次公交系统专项公共 租赁住房配租, 保障资格终止, 后续申请家庭按照 排序顺序依次递补. 同时, 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或 区级保障性住房. 三十、专项公租房的相关费用标准及收取方 式? 1、 专项公租房的水、 电、 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 收取. 租赁管理中涉及的税费, 按照国家、 省、 市相 关规定缴纳. 2、 为便于管理, 经批准, 员工租赁专项公租房 的房租,原则按月从承租员工公积金余额中代为 扣取租金 (在签订合同时申请办理公积金 "按月转 帐" ) . 特殊情况在员工与公交集团签订房租扣 款协议后, 由住保房管部门代收代缴. 3、 办理入住手续的承租员工, 须按照有关规 定及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屋押金和租金『非成套 和成套一居室住房缴纳 1000 元, 二居室 (包括小 二居室)住房缴纳 2000 元』 、 250 元煤气开通工本 费及 200 元水费周转金. 三十一、 专项公租房的租赁期限? 根据相关规定, 三年内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专项公租房租赁期限为三年;三年内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的, 租赁期截止至法定年龄退休到期日; 三 年内劳动合同满且不再续签的,租赁期截止至劳 动合同到期日.租赁期满前须重新申请并经市级 审核机构审核, 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 续签订租赁 合同. 三年为一个租赁期, 累计不得超过二个租赁 期. 不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 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 约定收回房屋. 三十二、哪些行为将会被取消租赁使用权资 格? 公交集团对所属专项公租房实施退出机制管 理, 员工在租赁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权依 照规定取消其租赁使用权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 收回专项公租房: 1、 采取隐瞒事实、 提供虚假资料、 伪造证明材 料等手段, 骗租专项公租房的; 2、 因解除 (终止) 劳动合同关系, 离开公司工 作岗位的以及死亡的; 3、 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 累计 6 个月以上未 实际居住的; 4、 累计 6 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5、 擅自将专项公租房转租、 出借给申请人以 外的其他人员居住的; 6、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7、 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未按要 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8、 存在违反公租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 行为的. 三十三、 如出现被取消租赁使用权资格后, 如 何处理? 承租人有本宣传资料第三十二条中情形之一 的, 按以下方式处理: 1、 自取消其专项公租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 退房之日, 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标准租 金为 10.5 元/平方米 · 月; 2、有第三十二条第 3、 4 项情形的承租员工, 自取消其专项公租房租赁资格之日起 2 年内, 不 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有第三十二条第 1、 5、 6、 7、 8 项情形的承租员工, 自取消其专项公租房租赁资格之日起 5 年内, 不 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3、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 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公交系统专项公租房配租管理 宣传资料(二) 第2版4公交新视野 2014年6月19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