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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5月21日证监许可【2013】675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8月26日起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与混合 型基金, 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基金,其风险高于 全市场范围内投资的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股票、 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与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地产行业内的股票资产占非现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 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 1.00 元. 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 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8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目录重要提示.i 一、绪言.1 - 二、释义.1 - 三、基金管理人.5 - 四、基金托管人.13 - 五、相关服务机构.17 - 六、基金的募集.33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4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 九、基金的投资.42 - 十、基金的业绩.53 - 十一、基金的财产.54 -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55 -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9 -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 -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3 -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67 -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0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0 -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0 -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73 -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74 - 二十四、备查文件.74 -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5 -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89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1 - 一、绪言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2 -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 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1日实施并于 2012 年6月19 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3 -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4 -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5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6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焕祥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集团派驻子 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职派出董监事.1984 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 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 (副厅级)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目前兼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资深专家、工银金融 租赁公司董事长及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常驻香港.现任 香港首席执行官和大中华地区联席首席执行官,负责私人银行和财富管理部与投资银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6 - 行部的各项业务. 他目前还是亚太地区资产管理副主席以及亚太地区管理委员会成员. Harvey 先生从事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长达 27 年,在亚太区工作达 15 年,拥有对 新兴市场和亚太区的丰富知识和深入了解.Harvey 先生在瑞士信贷集团工作了 13 年, 曾在多个地区工作,担任过多项职务,最近担任的职务是资产管理部亚太区和全球新 兴市场部主管.Harvey 先生还担任过亚洲(不含日本)投资银行部和固定收益部主管. Harvey 先生是瑞士信贷集团全球新兴市场固定收益业务的创始人,曾担任过多项高管 职务,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拉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 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库三七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 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北京市分行方庄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秘书,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理 部、信用审批部信贷风险审查处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工 商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 朱文信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级) .历任中 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计划处处长,安徽省滁州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安徽省分行副行长、 党组成员、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室资深专家.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 职派出董事, 于2004 年11 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 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 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刘国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大光华 卫生经济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中国卫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目前担任国务院 医改专家咨询委委员,中国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曾执教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 学(1995-1999) 、美国北卡大学(2000- 终身教职) .历任中国留美经济学会 2004-2005 届 主席、国际医药经济学会亚太联合会主席.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与卫生经济学,医疗保险 与医改政策分析.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 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7 - 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 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 学术主持人, 美国 C.V. Starr 冠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 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00 多篇,主持 过20 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 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 年至今 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 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史泽友先生: 监事, 高级经济师. 1994.10-2004.11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2004.11-2011.07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昆明分局局长、成都分局局长、内 部审计局副局长.2011.07 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级) .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 2006 年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贷 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 执行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2003 年4月至 2005 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任 主任科员. 2005 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 2005 年7月至 2006 年12 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 综合,2007 年至 2012 年担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2012 年至今任职于机构客户部,现任机 构客户部副总监.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高级审计员; 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 2009 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及稽核业务主管.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 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8 - 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 2000-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 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库三七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毕万英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00 年5月至 2004 年8月任职于美国 The Vanguard Group, 担 任数量工程师;2004 年8月至 2005 年10 月任职于美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担任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助理;2005 年10 月至 2007 年6月任职于美国 ING Investment,担任风险管 理部副总经理;2007 年6月至 2013 年1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风险管理 部总监(首席风险官)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君正先生,6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1 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金融地产研究组主管兼基金经理.2013 年8月26 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鄢耀先生,7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高级 审计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员.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研究部研究员. 2013 年8月2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月20 日至今,担任工银添福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月20 日至今,担任工银月月薪定 期支付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负责 人; 2004 年6月至 2006 年12 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经理; 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1 年起担任全国社保组合基金经理;2008 年4月14 日至今,担任工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2月10 日至今,担任工银四季收 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3月6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杜海涛先生,17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投资 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2006 年9月21 日至 2011 年4月21 日,担任工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2010 年8月16 日至 2012 年1月10 日,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9 - 2007 年5月11 日至今,担任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8月10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6月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纯债 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1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8月14 日至今,担任工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10 月31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月27 日至今,担任工银薪金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何江旭先生,17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报、 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2009 年 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2010 年4月12 日至 2014 年7月30 日, 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4月21 日至 2014 年7月30 日,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曹冠业先生,13 年证券从业经验,CFA、FRM; 先后在东方汇理担任结构基金和亚太股 票基金经理,香港恒生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香港中国股票和 QFII 基金投资经理;2007 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 公司权益投资总监;2007 年11 月29 日至 2009 年5月17 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 经理;2008 年2月14 日至 2009 年12 月25 日,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5月18 日至 2014 年6月12 日,担任工银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10 月24 日至 2014 年6月12 日, 担任工银主题策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9月23 日至 2014 年6月12 日, 担任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11 月11 日至 2014 年6月12 日, 担任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10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监.2012 年2月1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 年1月18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1月2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月20 日至今,担任工银 红利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月20 日至今,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2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联席总监.2010 年8月16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 基金经理, 2011 年12 月27 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2月7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6月26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保本 3 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7月4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10 - 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11 -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12 -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 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 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 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 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 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 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 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13 -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8月26 日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14 -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8月, 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 优质、 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 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36,774.35 亿元,股东权益1997.69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2.11亿元.2013年兴业 银行市场地位和品牌形象稳步提升,成功跻身全球银行50强(英国《银行家》杂志排名) 、 世界企业500强(美国《财富》杂志排名)和全球上市企业200强(美国《福布斯》杂志排名) 行列.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 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管结算处和养老金 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9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4月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 2014 年6月30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26 只--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 兴产业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安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基金、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 金、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 财产规模 899.07 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15 -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 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 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 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 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16 -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 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 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17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8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王秋雅 电话:010-66583234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7月20 日 注册资本:127.02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18 - 网址:www.cib.com.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19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20 -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黄维琳、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 www.sywg.com (1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2)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21 - 网址:www.qlzq.com.cn (1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4)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811958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22 -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816 传真:0592-5161102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1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8)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23 -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2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2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2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24 - 网址:http://www.swsc.com.cn (2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座3、5 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58568235 联系传真:010-58568062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2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座5层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25)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 厦38、39 层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 厦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http://www.daton.com.cn (2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号楼 22 层-29 层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25 -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http://www.dfzq.com.cn (2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http://www.xyzq.com.cn/ (2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29)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电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26 - 联系人:汪尚斌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户咨询电话:40088-11177 (3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http://www.nesc.cn (3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3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27 - 网址:http://www.csc108.com/ (33)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http://www.hazq.com/ (3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3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3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28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3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楼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29 - 联系电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4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玲 联系电话:021-38602750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42)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霞湾巷 239 号8号楼 4 楼4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EAC 欧美中心 A 座D区8层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30 -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4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层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联系电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45)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4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31 -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 邓洁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4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联系电话: 010-85892781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32 - 客服电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50)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 28 号新金桥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 周盛 联系人: 金昌明 联系电话:021-61766938 客服电话:021-61766900 (暂用) 传真:021-61766901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51)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刘晔 电话:025-86775335 传真: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网址:http://www.njcb.com.cn (5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3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34 -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5月21 日证监许可 【2013】 675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8月26 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 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35 -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 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3 年9月18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 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36 -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 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通过本公司直 销中心申购,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 已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 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 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37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申购费率 申购费 M<100 万1.5% 100 万≤M<300 万1.0% 300 万≤M<500 万0.8%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1 年0.50% 1 年≤Y<2 年0.25% 2 年≤Y 0% 注:Y 为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38 -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39 -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40 -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41 -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42 -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分析金融地产行业的商业模式与利润区,深入挖掘金融地产行业内治理结构与成 长潜力良好、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力争通过 主动管理实现超越业绩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股票、 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与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地产行业内的股票资产占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运行规律的研究, 基于定量与定性相 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规 避系统性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宏观经济指标,包括PMI水平、GDP 增长率、M2增长率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43 - 及趋势、PPI、CPI、利率水平与变化趋势、宏观经济政策等,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 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 在经济周期各阶段, 综合对所跟踪的宏观经济指标和市场指标的分析, 本基金对大类资 产进行配置的策略为: 在经济的复苏和繁荣期超配股票资产; 在经济的衰退和政策刺激阶段, 超配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力争通过资产配置获得部分超额收益. 2、股票选择策略 (1)金融地产行业的界定 金融行业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包括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证券、 信托及其他;房地产行业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 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是具有先导性、基础性、 带动性和风险性的产业,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房屋建设、维修、管理,土地使用权的有偿 划拨、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买卖、租赁、房地产的抵押贷款,以及由此形成的房地产市场. 本基金界定的金融地产行业包括以下两类公司: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 信证券" )行业分类标准一级行业界定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房地产以及建筑;2)当前非主 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中信证券行业分类标准一级行业界定的银行、非银行金融、 房地产以及建筑行业,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收入或利润来源的公司. 如果中信证券调整或停止行业分类, 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金融地产行业划分 标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金融地产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 如因基金管理人界定金融地产行业的方法调整或者上市公司经营发生变化不再属于金 融地产行业等, 本基金持有的金融地产行业股票的比例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 将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调整. (2)公司治理评估 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是保证上市公司谋 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重要因素.本基金认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 面的特征:①公司治理框架保护并便于行使股东权利,公平对待所有股东;②尊重公司相 关利益者的权利;③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④公司董事会勤勉、尽责,运作透 明;⑤公司股东能够对董事会成员施加有效的监督,公司能够保证外部审计机构独立、客 观地履行审计职责.不符合上述治理准则的公司,本基金将给予其较低的评级. (3)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分析 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企业成败的关键. 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优势取决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44 - 于企业战略、经营管理水平及技术创新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本基金认为,具有较强竞争优势 的企业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点: ①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决策效率高、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 ②具有与行业竞争结构相适应的、清晰的竞争战略; ③在行业内拥有成本优势、规模优势、品牌优势或其它特定优势; ④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 本基金认为,具有上述特点的企业,能够在行业内保持持续的竞争优势,并给投资者带 来良好回报,从而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对象. (4)财务分析 从资产流动性、经营效率、盈利能力等方面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变化趋势,考察企业 持续发展能力, 并力图通过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关联关系, 剔除存在重大陷阱或财务危 机的公司.本基金将对那些财务稳健、盈利能力强、经营效率高、风险管理能力强的金融企 业给予较高的评级. (5)投资吸引力评估 本基金将采用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市销率等相对估值指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 收入增长率等盈利指标、 增长性指标以及其他指标对公司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评估. 在综合评 估的基础上,确定本基金的重点备选投资对象.对每一只备选投资股票,采用现金流折现模 型(DCF模型、FCFF模型、DDM模型等)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同时结合股票 的市场价格,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6)组合构建及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 对组合进行优化, 在合理风险水平下 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 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 在证券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 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 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 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 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为避免市场冲击,提 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 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 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 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卖出现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45 - 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头, 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 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beta的稳定性,精细化确 定投资方案. 4、其它投资策略 由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本基金将进行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以及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等,由相关领域的专 业研究人员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 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 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四)投资管理程序 本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管理模式, 建立了严谨、 科学的投资 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等全 过程,如图1所示: 图1: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研究 研究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开展宏观经济及政策分析、 债券市场分析、行业及上市公司分析,重点分析行业的景气度和各类资产的相对价值,为 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各基金经理提供独立、统一的投资决策支持平台.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 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 股票池\债券池投资研究 内部投资指引 法律合规约束 基金合同 风险指标约束 风险优化模型 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分析绩效评估投资组合再平衡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46 - 题. 基金经理在公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 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利用投资管理系统,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 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 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 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6、投资组合再平衡 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结果,结合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行业分析结果及 最新的公司研究,在风险优化目标下,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优化、再平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80%*沪深300金融地产行业指数收益率+20%*上证国债指数 收益率. 本基金的资产主要投资于金融地产行业的股票, 对金融地产行业内的股票资产配置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故以此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准确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与混合 型基金, 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基金,其风险高于 全市场范围内投资的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47 -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本基金的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基金投资于金融地产行业内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48 -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者取消,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 规定,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49 -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 2014 年4月1日起至 6 月30 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89,811,046.31 87.11 其中:股票 189,811,046.31 87.11 2 固定收益投资 15,556,375.00 7.14 其中:债券 15,556,375.00 7.1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180,522.03 3.75 7 其他资产 4,349,424.67 2.00 8 合计 217,897,368.01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628,549.34 6.3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E建筑业 5,068,140.22 2.34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996,496.43 3.23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50 - J 金融业 139,620,683.73 64.50 K 房地产业 24,497,176.59 11.3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9,811,046.31 87.69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001 平安银行 2,088,888 20,700,880.08 9.56 2 601318 中国平安 518,888 20,413,053.92 9.43 3 600036 招商银行 1,887,320 19,326,156.80 8.93 4 000712 锦龙股份 1,062,995 15,870,515.35 7.33 5 000002 万科A 1,628,849 13,470,581.23 6.22 6 600000 浦发银行 1,300,000 11,765,000.00 5.44 7 601788 光大证券 933,524 7,412,180.56 3.42 8 600030 中信证券 600,000 6,876,000.00 3.18 9 601601 中国太保 360,000 6,404,400.00 2.96 10 601555 东吴证券 600,000 4,272,000.00 1.9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36,000.00 4.6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36,000.00 4.64 4 企业债券 2,315,775.00 1.0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3,204,600.00 1.48 8 其他 - - 9 合计 15,556,375.00 7.19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51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40207 14 国开 07 100,000 10,036,000.00 4.64 2 113005 平安转债 30,000 3,204,600.00 1.48 3 112190 11 亚迪 02 23,100 2,315,775.00 1.0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52 -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2013 年8月16 日下午将所持股票 转换为 180ETF 和50ETF 并卖出的行为和 2013 年8月16 日下午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 IF1309、IF1312 共计 6240 张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 例》第七十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处公开处罚处分. 因光大证券在核查天丰节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以及进行财务自查过程 中未勤勉尽责,导致 2013 年3月27 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2013 年3月28 日出具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财务报告专项检查的自查报告财务核查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2014 年3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公开处罚处分. 目前公司总体经营和财务状况保持稳定,上述事件对股票投资影响不大.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68,849.0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493,030.1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6,726.07 5 应收申购款 70,819.3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49,424.67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3005 平安转债 3,204,600.00 1.48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53 -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8月26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4 年6月30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3.8.26-2013.12.31 8.60% 0.56% 2.00% 1.26% 6.60% -0.70 % 2014.1.1-2014.6.30 9.94% 0.93% -3.44% 0.92% 13.38 %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今 19.40% 0.80% -1.51% 1.07% 20.91 % -0.27 %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3 年8月26 日至 2014 年6月30 日)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54 -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8月26 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 1 年.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地产行业内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55 -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56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 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57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58 -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59 -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60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61 -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六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62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63 -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64 -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65 -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66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67 -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风 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风险 可以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68 - (一)证券市场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波动也 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在利率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 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作为投资于金融地产行业的股票型基金,行业投资集中度非常明显,不仅受 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还受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变化等影响金融地产行业的因素带 来的行业风险.如果管理人投资失误,本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2、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作为风险对冲工具,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69 -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存在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70 -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71 - 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 (公司获得投资人准确的邮寄 地址) . 《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客户开户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客户, 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送 《基金账 户确认书》 .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下载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我的账户"栏目,输 入身份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 ,选择自助 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彩信)对账单.上述 对账单需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年 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子 信箱发送. (2) 手机彩信对账单: 公司为定制手机彩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段 的季度手机彩信账单. 手机彩信对账单在每季度、 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 定的手机号码发送. (3) 纸质对账单: 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质 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有 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 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 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或红 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72 -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和我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 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五、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资 讯(电子版) .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线 电话定制. 六、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下载对账单及业务 单据等操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司网站首页,点击"在线 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 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热线电话 (按"6" )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七、关于电子化交易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撤单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电话交易: 是网上交易的一种补充委托方式, 客户在外出或者不方便上网的时候可以通 过电话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电话:4008119999-3 手机交易:方便客户随时随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操作简单、应用灵活、互动性强、信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73 - 息完备,客户可以通过手机交易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和查询最新基金信息.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八、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 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查询、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计算器专业理财工具、 定期定额投资理财规划、 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 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 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次更新期间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如下: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 的公告,2014-03-12;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 的公告,2014-04-30;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基金 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2014-05-14;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及在线客服服务时间 的通知,2014-05-27; 5、 关于账户查询及直销交易系统整合升级的通知,2014-06-30;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 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手续费费率优惠的公告,2014-07-02;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 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的公告,2014-07-17;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 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2014-07-26;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74 - 机构的公告,2014-07-30;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金融 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2014-07-30; 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 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2014-08-0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75 -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7.8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76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77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78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79 -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80 -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8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82 -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1)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83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84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85 -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86 -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87 - (四)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88 -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06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月2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7.8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股票、 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 、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与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以 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地产行业内的股票资产占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基金投资于金融地产行业内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0.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者取消,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投资比例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日后取消前述投资禁止行为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托管人应依据新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 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 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 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 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 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于投资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 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 《制度》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 定为准.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 期证券的 10%; 基金托管人按照上述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行为进行监控.基金托管人如认真 履行了上述监督责任,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托管专户(即基金银行账户) ,保管基金财产 的银行存款, 该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 在内的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财产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立 资金清算辅助账户, 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 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 存款行应尽量选择 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 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 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 ,不 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 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 额)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股指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财产在具有期货保证金存管资格的银行处开立期货结算账户,基 金管理人应当协助办理. 基金托管人在办理银期转账开通手续时, 应将基金财产的期货结算 账户指定为期货资金账户对应的唯一银行结算账户, 基金管理人和期货公司应予以配合. 期 货账户的开立与管理的具体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签署《期货操作备忘 录》另行约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财产的名义与期货公司签订有关协议,开立期货资金账户,用于 存放基金财产的期货保证金.同时为基金财产申请专用交易编码,基金托管人应配合提供有 关申请资料. 《期货经纪合同》及《交易编码申请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管. 期货公司负责期货资金账户下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托管人无保管义务. 如果因期货公 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或损失,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由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予以补偿. 基金财产的期货资金账户仅能用于支付基金财产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清算 款和相关费用以及向托管专户划回清算款,不得向其他任何账户划付资金.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 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 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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