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现在开庭 ] 2 0 1 3年9月1 1日 星期三 案件部主办 责任编辑 何靖新闻热线(010)67550738 稿件传真(010)67550782 电子信箱押anjian@rmfyb.cn 特别 关注 楼上装修致楼板断裂 楼下诉请赔偿获支持 本报讯 楼上邻居搞装修, 全然不 为安全考虑, 使相邻楼下房屋变成了危 房. 近日,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 院审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判决 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岳某房屋修理费 9000 余元. 原告岳某居住在三楼, 系被告李某 楼下. 2011 年4月, 因原告去外地承 包工程将该房屋出租. 同年 6 月, 被告 李某开始对其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 为 了美观需要, 被告在没有考虑安全问题 的情况下, 将承重墙拆除, 造成原、 被 告之间的西侧房间预制板楼板下垂变 形、 横向断裂. 后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 鉴定, 原告所有房屋为危房, 需立即采 取安全措施. 对于赔偿问题, 原告多次 找被告协商均无果, 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 法人由于过 错侵害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 人财产、 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损坏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 产的, 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原告的房屋楼板断裂系重物冲击造成 的, 从方向上判断系自上而下, 方向 来自被告房屋内, 被告不能提供证据 证明原告的损害系他人造成, 故该损 害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据此, 法 院作出上述判决. (许建军 廉玉光) 庭审焦点 本报广州 9 月10 日电 临近中 秋, 各大品牌的月饼早已上架, 细心的 顾客发现今年市场上有 "元朗荣华" 月 饼和 "荣华" 两种不同公司生产的月 饼, 同样都是方形铁盒包装, 包装上都 有牡丹花和月亮, 不仔细分辨, 真搞不 清哪一个才是自己心怡的 "荣华". 今天, 打了 15 年官司仍然互不服输的两 家 "荣华" 公司, 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打起官司. "元朗荣华" 月饼是香港荣华公司 生产的香港老字号月饼. "荣华月饼" 是取得 "荣华" 和 "荣华月" 注册商标 权的苏氏荣华公司生产的月饼. 从1998 年开始, 为争夺 "荣华" 商标的 使用权, 两家月饼公司便官司不断. 2011 年, 香港荣华公司及其商标权许 可使用人东莞荣华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和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包装、 装 潢为由再次将黄维德、 苏氏荣华公司和 苏国荣告上法庭. 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一 审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黄维德停止销售 侵犯其 "花好月圆" 图案注册商标专 用权的商品行为, 判令被告苏氏荣华 公司、 苏国荣停止生产、 销售侵犯 "花好月圆"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 为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000 万元, 判令三被告在报纸上公开 道歉. 香港荣华在诉讼中又增加了诉求, 要求认定其 "荣华月饼" 为知名商品特 有名称, 判令苏氏荣华公司、 苏国荣停 止在其月饼商品上使用没有区别的 "荣 华月饼" 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 为, 责令苏氏荣华公司、 苏国荣在其生 产、 销售的 "荣华月饼" 上附加足以区 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 请求判令黄维 德停止销售上述使用了与原告知名商品 特有名称 "荣华月饼" 没有区别的商品 名称的商品. 今年 4 月2日, 东莞中院依法审 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被告苏 氏荣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 被控侵犯原告香港荣华公司的注册商 标专用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 装潢 的月饼和包装袋, 并判赔经济损失 50 万元. 一审判决后, 原、 被告均不服, 都 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香港荣华上诉请求广东高院支持其 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即在认定一审判 决的基础上还请求法院认定其 "荣华月 饼" 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请求被告赔 偿经济损失 1000 万元, 并在报纸上公 开道歉. 苏氏荣华的上诉状则表示, 请 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改判驳回原告的 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 从1999 年开始, 香港荣华 公司和苏氏荣华公司围绕 "荣华月饼" 相关商标、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包装装 潢的权属问题, 已经打了几十场官司, 但是谁也没有服过谁. 今天的庭审持续了一整天, 法庭没 有当庭宣判. (何娟) 中秋佳节将至 月饼官司升级 " 荣华月饼"侵权案二审开庭 该案的庭审围绕三个方面的焦点问 题展开: 一是苏氏公司是否侵害香港荣 华公司的 "花好月圆" 图案注册商标专 用权, 二是苏氏公司是否侵害香港荣华 公司主张的 "荣华月饼 "知名商品特有 名称权, 三是苏氏公司是否侵害了香港 荣华公司主张的 "荣华月饼" 的 "花好 月圆" 特有包装装潢权. 关于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 香港荣华认为, 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 是系列商标, 以月亮为背景, 前面是 带叶子的盛开牡丹花的花好月圆图案, 花在月的右下角, 花好月圆的背景是 繁星点点的天空, 外有一个粗边四方 形框. 而本案中苏国荣选择相同的植 物 "牡丹花", 相同的物质 "月亮", 同样通过写实的手法来表现, 且与香 港荣华的注册商标在组成要素、 整体 构图等均是近似的, 构成注册商标侵 权. 苏氏荣华认为, 其产品的包装装 潢享有多项知识产权, 是依法使用的 包装装潢, 与香港荣华公司的注册图 形商标不近似. 这不单是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客观比对的结论, 也是多项生 效裁判依法认定的客观事实, 因此不 构成侵犯香港荣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 用权. 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问题. 香港荣华方认为, 早在苏国荣 1997 年经受让取得 "荣华" 商标权之前, 香港荣华公司持续经营 "荣华月饼", 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 同时, 还认为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在内的多个生 效判决都没有否定其享有该知名商品 特有名称权. 苏氏荣华认为, 最高人 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驳回了香港荣华公 司要求保护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请 求, 正是否定了香港荣华公司享有 "荣华月饼"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关于特有包装装潢权问题. 香港荣 华认为, 其在先使用 "荣华月饼" 作为 商品名称, 并在海外华人区、 港澳地区 和祖国大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宣 传, 积累了商誉, 形成知名商品 "荣华 月饼" 的 "花好月圆" 特有包装装潢, 苏氏荣华模仿 "花好月圆" 包装装潢, 是典型的 "搭便车". 苏氏荣华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香港荣华公司 "荣华月 饼" 加图形商标构成知名产品特有包装 装潢权, 为其侵权行为披上 "非注册 商标" 的合法外衣, 认定事实和适用 法律均有错误. 9 月10 日9时30 分, 张曙光被带 进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 时, 身穿黑色夹克衫, 里面套着白衬 衫, 脚穿黑布鞋, 头发有些灰白. 这位 曾有着 "高铁第一人" 之称的 "重量 级" 人物, 因被指控受贿 4700 多万元 而走上法庭.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 审判长让 张曙光坐下, 并提醒他如果身体有什么 不舒服可以举手示意. 之后, 审判长发问: 被告人张曙 光, 起诉书指控你受贿的事实属实吗? 张曙光: 是事实. 法庭开始逐一审理指控的事实. 第一起事实是, 张曙光接受广州 中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宇的请托, 为 "蓝箭" 列车使用以及列车配件销 售等问题提供帮助, 多次收受杨建宇 给予的字画、 瓷器、 手表、 装修房屋 费用等款物, 共计折合人民币 1050 万 多元. 公诉人: 杨建宇是否为他们公司 "蓝箭" 列车使用及列车配件销售等问 题向你提出过请托? 张曙光: 有. 公诉人: 你帮忙了吗? 张曙光: 杨建宇请我帮他, 一为蓝 箭, 一为列车空调系统推销, 两笔钱我 都收了. 但我没有给任何人打过招呼, 没有影响到各个工厂的招标. 就是带他 和厂长们一起吃过饭.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中, 有一 起是张曙光向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戈建鸣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 800 万元. 庭审中, 张曙光表示对 "索贿" 的 指控有些不能接受, 他说: "我觉得, 说我是索, 我有点难以接受. 我们是老 乡, 多年的关系. 我和他父亲认识 20 多年了, 都没有任何金钱来往." 只是 为了参评院士, 向戈建鸣提出拿点钱 用, 因为之前他给过我, 我没要. 对此, 张曙光在下午的庭审中再次 重申: "索也好, 受也好, 反正我拿了 人家的钱, 都是我不该做的, 都是我犯 了罪. 张曙光受贿最大的一起, 是接受武 汉正远铁路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 建新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 1850 万元. 法庭上, 张曙光供述, 他与王建新 共事多年, 在王建新得了重病后, 将家 人和工厂托付给张曙光, 同时花 800 万 元给张曙光买了一套房子, 以便将来两 家的女儿好互相有个照应. 另外, 为了 帮张曙光参评院士, 王建新又送 500 万元. 法庭辩论时, 对于公诉人的 13 起 受贿指控, 张曙光全部承认, 他没有为 自己辩护. 最后陈述时, 张曙光站起身, 感慨 自己虽然有过辉煌的昨天, 年界花甲却 没能善终. 直到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 他才更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是个罪人. 图为庭审现场. 王鑫刚 摄 张曙光案庭审直击 承认受贿事实 否认索贿情节 本报记者 韩芳检方指控, 张曙光利用先后担任原 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 装备 部副主任和运输局局长等便利, 涉嫌收 受他人贿赂钱款折合人民币共计 4755 万余元. 一、 2000 年至 2011 年: 多次收 受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公 司、 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公司法定代 表人杨建宇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050 万余元. 二、 2004 年至 2006 年: 两次收 受青岛四方新诚至卓客车配件公司董事 长杨庆凯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 10 万余元. 三、 2005 年至 2006 年: 收受中 技国际招标公司总经理王康给予的钱款 共计折合人民币 47 万余元. 四、 2005 年至 2009 年: 三次收 受苏州市苏城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徐洪发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 30 万元. 五、 2007 年至 2010 年: 先后两 次收受无锡市万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谈国良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 15 万元. 六、 2005 年: 收受青岛亚通达铁 路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刘越胜给予的钱 款共计人民币 10 万元. 七、 2005 年至 2009 年: 三次向 今创集团总裁戈建鸣索取钱款共计人民 币800 万元. 八、 2009 年至 2010 年: 先后两 次收受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总经理刘志远给予的人民币 30 万元 和3万欧元, 共计折合人民币 57 万 余元. 九、 2009 年: 收受北京博得交通 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丙玉给予的 钱款共计人民币 500 万元. 十、 2007 年至 2009 年: 先后三 次收受武汉正远铁路电气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王建新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 1850 万元. 十一、 2009 年至 2010 年: 先后 多次收受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薛之桂和总经理郑斌给予的钱 款共计折合人民币 57 万余元. 十二、 2010 年: 收受吉林省金豆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明南给 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 200 万元. 十三、 2010 年至 2011 年: 先后 两次收受双双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陈晓美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 129 万余元. 张曙光祖籍江苏溧阳, 1982 年从 兰州铁道学院车辆专业毕业后, 被分配 至上海铁路局蚌埠分局蚌埠车辆段工 作, 后升至蚌埠车辆段副段长. 1991 年底, 张被调至铁道部机车车辆局验收 室任管理工程师. 1998 年, 张升任铁 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 负责审 批地方铁路局的客车更新计划和进京、 进沪的列车时刻. 此后历任沈阳铁路局 局长助理、 北京铁路局副局长、 铁道部 装备部副部长兼高速办副主任、 铁道部 运输局局长兼副总工程师等职务, 并任 多所大学兼职教授, 铁路专业技术带头 人,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2011 年2月28 日, 张曙光被停 职审查. 背景资料 新闻链接 检方指控的 13 起受贿事实 黑作坊制劣质肉 父子俩分别获刑 本报讯 近日, 广东省高州市人 民法院审结一起黑作坊生产劣质猪肉 案. 苏某福和苏某生父子犯生产不符 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分别被判处有 期徒刑六个月和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 民币 5000 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 年, 苏某福 与其儿子苏某生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 许可,没有取得合格证照的情况下,从 各处猪肉摊收购变质猪头进行加工. 加工后的制成品一部分销往外省,一 部分销往珠三角地区, 经转手批发后 再销售到快餐店. 2012 年7月16 日, 工商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黑作坊进行 检查, 当场依法扣押库存销售的猪肉 产品,包括脱毛和未脱毛猪头肉、猪腮 肉、猪耳肉共计 255 件,总重量 5860 公斤, 涉案货值金额 4 万多元. 经检 验, 所缴获的猪头肉菌落总数和猪耳 肉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均不合格,工业 用猪油酸甲不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福、苏 某生无视国家法律, 生产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 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 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 品罪. (黄梦别) 刘敬松、天津市天照化工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 长欣加油站: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北辰农村合作银行西 堤头支行(现名称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 堤头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敬松、天津市天照化工商贸有限公 司,天津市北辰区长欣加油站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刘有 旺以其受让了该笔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 人. 经审查本院依法裁定变更刘有旺为本院(2009)辰执字第 1793 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3)辰执裁字第 10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 视为送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明峰加油站、 天津市天照化工商贸有限公 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北辰农村合作银行北仓支行(现 名称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北仓支行)与被执 行人天津市北辰区明峰加油站、天津市天照化工商贸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申请人刘有旺以其受让了该笔债权为 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经审查本院依法裁定变 更刘有旺为本院(2008)辰执字第60 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现 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辰执裁字第7 号执行裁定书, 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力.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明峰加油站、 天津市天照化工商贸有限公 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北辰农村合作银行北仓支行(现 名称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北仓支行)与被执 行人天津市北辰区明峰加油站、天津市天照化工商贸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一案中, 申请人刘有旺以其受让了该笔债权为由,向 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经审查本院依法裁定变更刘有 旺为本院(2008)辰执字第62 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现依法向 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辰执裁字第8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 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霍庄加油站、 天津市北辰区长欣加油站:本 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北辰农村合作银行西堤头支行(现名称 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与被执行 人天津市北辰区霍庄加油站,天津市北辰区长欣加油站借款合 同一案中,申请人刘有旺以其受让了该笔债权为由,向本院申 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经审查本院依法裁定变更刘有旺为本 院(2009)辰执字第1795 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现依法向你们 公告送达本院(2013)辰执裁字第 11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 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明峰加油站、 天津市北辰区长欣加油站:本 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北辰农村合作银行北仓支行(现名称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北仓支行)与被执行人天 津市北辰区明峰加油站、天津市北辰区长欣加油站借款合同一 案中,申请人刘有旺以其受让了该笔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 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经审查本院依法裁定变更刘有旺为本院 (2008)辰执字第61 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 送达本院(2013)辰执裁字第9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费尔(天津)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孙海潮与你其他 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法委托天津市会龙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 公司对车牌号为津 NE1502、津B16781 车辆进行评估,现已作 出津会龙车鉴估(2013)第002 号、003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现予 公告送达,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 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 日内, 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申 请重新评估. 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吴国璜、杨春珍:本院受理郑社琼申请执行吴国璜、杨春珍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吴国璜、杨春珍未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吴国璜、杨春 珍名下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包公学府花园14 幢509 室房 屋(产权证号:肥东022867).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拍卖执行 裁定书及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 为送达,并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 时在肥东县人 民法院立案二庭公开选择评估机构. 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利. [安徽]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露生等厦门大园酒店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申请人:本院执 行的你们与被执行人厦门大圆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于2012 年1 月5 日将被执行人厦门大 圆酒店有限公司登记场所厦门市湖滨东路 291 号房屋出租的 租金人民币376115.20 元转至本院帐户, 由于该款项不足以支 付全部款项, 本院根据你们的债权比列对上述款项进行分配, 并制作了分配方案,因无法向你们一一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 们公告送达分配方案,详细内容可至我院执行局126 办公室徐 文聪处查看.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有 异议, 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逾期不提则视为对评估结果无异议. [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郝阳:本院受理郝婧暄申请执行(2012)广少初字第 15 号 民事调解书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3)广执字第 33 号扣划 执行裁定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自公告期 满后次日起 3 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 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占 华申请执行(2010)广民初字第 2151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 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诚信联动信息管 理平台作用风险告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 日内, 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张志华、衣宝军: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长 春北京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志华、衣宝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 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被执行人张志华所有 的位于长春市宽城区雁鸣湖山庄26 栋1 单元101 号商品房屋 一套进行拍卖.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吉联司鉴字【2013】第011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12) 宽执字第 720-1 号执行裁定书、 (2012)宽执字第 720-2 号执行裁定书、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 并限你自本公告届满 后的第一个星期三下午1 时30 分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7 号法庭选择拍卖机构,逾期视为放弃选择拍卖机构的权利. 并 于每次拍卖五日前来我院领取《拍卖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届时我院将按相关程序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具体情况详见刊 登公告的报纸. [吉林]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李培新: 申请执行人程桂贤与你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依 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绿民执字第367 号立案通知书、执 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责令你自动履行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 执行人李培新的收入或银行存款8,650.00 元或查封、 扣押、拍卖、变卖、变价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 视为送达. [吉林]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陆建平: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家祥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执 行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绿民执字第310 号立 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责令你立即 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否则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 执行人陆建平的收入或银行存款41,312.00 元 (含案件受理费 800.00 元、执行费 512.00 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你相应数额的财产. 自公 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吉林]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王勇、邱子一、殷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农村信 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 送达本院(2013)庄执字第 2041 号执行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 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2)庄民初字第 2569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 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辽宁]庄河市人民法院 陈吉涛、冷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兴民与你们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庄执字第 1727 号执行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 效的本院 (2012) 庄民初字第2324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 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执 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辽宁]庄河市人民法院 吕其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鹏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庄执字第 2263 号执行 通知书, 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本院 (2012)庄民初字第888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本公告 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 强制执行. [辽宁]庄河市人民法院 林长盛、林翰颖、施德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农村 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 送达本院(2013)庄执字第2047 号执行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 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2)庄民初字第2562 号民事 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 达,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辽宁]庄河市人民法院 曲佐良、刘忠良、王东、梁瑞财、王成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 行人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庄执字第2037 号执行通知 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2) 庄民初字第2576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自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强制 执行. [辽宁]庄河市人民法院 刘兴海、孙世斌、于新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农 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 公告送达本院(2013)庄执字第 2032 号执行通知书,限你们自 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2)庄民初字第 2559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 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辽宁]庄河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2013 年9 月11 日(总第5760 期) 送送送送送送送送送送送送送送送达 达达达达达达达达达达达达达达执 执执执执执执执执执执执执执执行 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行文 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文书 书书书书书书书书书书书书书书本报上海 9 月10 电 电信诈骗 又出新花样, 专门诈骗韩国人. 9 月10 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 庭审理一起新型跨国电信诈骗案. 被 告人崔某、 康某被控诈骗金额高达 500 余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2 年初被 告人崔某 (朝鲜族) 事先租借上海一 房屋作为实施诈骗活动的窝点, 招募 多人假冒韩国警察、 检察机关或银行 的工作人员, 使用吴某等人 (另案处 理) 设置的网络电话账号拨打电话至 韩国, 向接电话的韩国公民谎称其银 行账户状态异常等, 诱使受骗的韩国 公民登录虚假银行网站, 从而窃取对 方真实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 并将韩 国公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通过被告人 康某 (朝鲜族)、 吴某等人控制的银 行账户逐层骗划至崔某控制的他人及 本人银行账户. 2012 年2月至 6 月间, 被告人崔某用其控制的 4 个银行 账户共计骗得人民币 502 万余元. 2011 年12 月至 2012 年6月间, 被告人康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 仍用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帮助崔某等人 共计骗得人民币 517 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崔某、 康 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虚构事 实、 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 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 崔某对诈骗事实无异 议, 并称他曾找人将自己诈骗用的电 话的拨出号码设置成韩国区号, 让接 听者以为是韩国境内来电; 并通过朋 友介绍雇了多名会讲韩语的人, 根据 他提供的诈骗 "说辞" 进行诈骗. 康 某则当庭辩称对犯罪罪名有异议, 否 认自己构成诈骗罪. 庭审中, 控辩双 方还就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 证, 并在辩论阶段发表了相应的诉、 辩意见. 法院将择期对案件进行宣判. (潘静波) 上海开庭审理一起 新型跨国电信诈骗案 两被告人被控诈骗 韩国公民500 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