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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闽烟司叶〔2007〕1 号 福建省烟草公司关于印发《福建省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三明、南平市公司,烟叶产区县级分公司: 省公司于 2005 年印发了 《福建省烟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 》 (闽烟司叶〔2005〕41 号) (简称原《项目管理办 法》 ,下同) .经过收集各地试行情况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并根据 《全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的精神,现 对原《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将印发修改后的《福 建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施行.省局(公司)原印发的《福建省烟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 理办法(试行) 》 (闽烟司叶〔2005〕41 号) 、 《福建省烟草专卖局 福建省烟草公司文件 — 2 — 关于规范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合同的指导意见》 (闽烟办 〔2005〕121 号)和《福建省烟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 理实施细则(试行) 》 (闽烟司叶〔2006〕4 号)等三个文件同时 废止.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此件不上网) — 3 — 福建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我省烟叶产区烤烟生产条件,促进烟叶可 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局《全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国烟办〔2005〕744 号)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国烟叶生产 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 (国烟办〔2006〕823 号)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烟叶生产投入补贴若干问题的实施意 见》 (国烟财〔2006〕904 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烟叶生产基础设 施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国家局领导下,依照 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局(公司)统一管理,各设区 市局(公司)负责辖区内的项目管理,各县级局(分公司)负责 项目的组织实施.为了促进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坚持立项标准, 加强质量管理,用好补贴资金,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审批. 第三条 为保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质量,使补贴资金发 挥应有的作用,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 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加强管理、规范运作;业主自 — 4 — 愿、建管并重"的原则.主要建设项目以水利设施、密集式烤房 为主,兼顾田间道路、土壤改良和其它与烟叶生产基础设施有关 的项目.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流程分为项目前期准备、立 项申请、申报、审核、审批、设计、招投标、项目实施、竣工验 收、决算审计、移交管护、档案归档等方面.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第四条 省局(公司)成立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 并下设办公室(简称基础办) .其职责如下: 1. 根据全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实施 意见,下达年度建设规模,审核烟叶产区建设规划,并报国家局 审批. 2. 负责全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审核年度建设 项目,抽查设计成果,检查项目实施,考核各地工作,抽查竣工 项目,并向国家局提出验收申请. 3. 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管理和执 行情况,组织专项审计,并向国家局提交相关报告. 4. 做好项目信息管理;向国家局基础办报告工作进展. 第五条 烟叶主产区市局(公司)成立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 设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简称基础办) ,其职责如下: — 5 — 1. 按照国家局和省局的要求,根据全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 设总体规划,分解辖区内各县(市、区)年度建设规模,审核年 度建设项目,并报省局(公司)基础办. 2. 审核、汇总、下达各县(市、区)的建设规划,制定年度 实施计划和补贴资金预算,按项目施工进度拨付资金. 3. 负责全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定各县 (市、 区)年度建设项目,审查设计成果,检查指导建设项目的实施, 负责竣工项目的复查,并向省局(公司)提出验收申请. 4. 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管理和执 行情况,组织专项审计,并向省局(公司)提交相关报告. 第六条 烟叶产区各县级局(分公司)成立烟叶生产基础设 施建设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简称基础办) ,其职责如下: 1. 根据基本烟田建立保护制度,完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修订项目库,并按时上报市局(公司)基础办. 2. 根据烟叶生产需要和烟农自愿的原则,在总体规划的基础 上,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及补贴资金预算,上报市局(公司)审核, 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布项目补贴政策. 3. 严格项目管理,组织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受益人 (村委会、村民小组或农户)做好项目设计、编制概(预)算、 设计成果审查、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竣工决算审计、项目移交管护、项目档案管理等工作. — 6 — 4. 按规定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5. 做好项目的档案编制、验收、归档.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七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县级局 (分公司)向市局(公司)申报年度建设项目之前的准备工作. 包括确定建设项目村的建设规划、勘测设计、编制概预算和项目 设计报告等. 第八条 各县级局(分公司)制定规划和建立项目库时,要 以基本烟田建设为基础,与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在与当地基本农田建设规划进行衔接不重复 的情况下,以村为单位编制本县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并建立项目库. 第九条 确定烟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以改善基本烟田生 产条件、解决影响烟叶生产的突出问题为依据. 第十条 根据逐年实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年规划 的要求,各县级局(分公司)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以市局(公司) 下达的基本烟田面积及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标准, 确定当年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以项目村或小流域为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报告. — 7 — 第四章 立项条件 第十二条 烟田基础设施建设以基本烟田为基础,建立基本 烟田保护制度.建设项目以村或小流域为单位统一规划,逐村逐 片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优先安排在烟叶生 产稳定或已经形成较好的发展势头并具有发展潜力的乡村.受益 农民要有较高的烟叶生产积极性,项目建成后,能按照烟叶生产 轮作的要求,从事不少于 10 年的烤烟种植.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所在地政府应有较高的建设积极性,受 益所在地能自筹配套资金不低于建设造价总额的 10%.配套资金 包括:县(市、区) 、乡(镇) 、村资金投入,农民投工投劳、前 期工作费用或过程监督费用. 第十五条 烟田基础设施水利建设项目以排水沟、灌水渠为 主,兼顾小水坝、蓄水池、提灌站、河道清理和防冲护岸维修; 田间道路建设主要是田间路、生产道及桥梁(涵洞) ;其它项目主 要是烟田土壤改良. 第十六条 对建设规模大、受益面积小、项目效益低或水源 没有保证、防洪没有保障、排水没有出路以及低洼易涝等不符合 烟叶生产条件的耕地, 不纳入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范围. — 8 — 第五章 申报审核(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由受益人向烟草站提出申请,并 由村委会作出同意在辖区内开展项目建设的决议,由烟草站上报 县基础办,县基础办根据立项条件进行项目初审. 第十八条 项目逐级申报时间安排: 每年 5 月由各县级局 (分 公司)汇总上报市公司,经审核后,于6月汇总上报省公司,由 省公司审核后上报国家局审批. 第十九条 确定的建设项目,县级局(分公司)应委托有水 利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设计,道路、桥梁建设项 目原则上应由有资质的相应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须提供 可供施工的设计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审核权限.建设项目根据预算工程造价实行 分级授权管理:20 万元以内的水利工程项目,10 万元以内的道路 (桥梁)建设项目由县级局(分公司)审核;20-80 万元的水利 工程项目、10-30 万元的道路(桥梁)工程项目由市公司审核; 80 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30 万元以上的道路(桥梁)工程项 目报省局(公司)审核. 第二十一条 根据项目审核权限,属县级局(分公司)审核 的项目,由县基础办填报《福建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 请审核表》 (简称《审核表》 ,下同) ,报县级局(分公司)审核; 属市局(公司)审核的项目,县级局(分公司)填报《审核表》 — 9 — 连同项目设计报告、资金预算上报市局(公司)审核、批复;属 省局(公司)审核的项目,县级局(分公司)填报《审批表》连 同项目设计报告、预算资金上报市局(公司)审核后,上报省局 (公司)审核、批复. 第二十二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 目审批后,县级局(分公司)应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国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 (国烟办 〔2006〕 823 号)与建设项目受益人签订统一格式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补贴合同》 . 第六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局(分公司)负责组织辖区内建设项目的 招投标工作,县级局(分公司) 、受益人与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工程 建设承包合同. 第二十四条 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本省有关法规、 制度,以县为单位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选择符合施工资质要求、 信誉度高、技术好的施工单位优先参加招投标.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当年度完成,且不得擅自变 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在年度投资总额不变 — 10 — 的情况下,允许县局(分公司)每年在竣工验收前对项目实施计 划变更调整一次,并逐级上报项目变更情况,由省局(公司)汇 总报国家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监管和工程监理相结合 的办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县基础办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经 业务培训的烟技员进行工程质量监管;村委会应组织村民代表实 行"旁站式"监督;工程预算造价在 30 万元以上的项目或桥梁、 水坝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专业机 构实施工程监理或指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人员要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设计要求, 对施工过程加强现场管理,逐项检查并填写日常监理记录.对施 工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 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施工单位, 令其停止施工并上报县基础办. 第二十八条 对建设项目的隐蔽工程, 施工单位要及时报告, 由施工单位责任人、 烟草站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丈量, 并由专业人员绘出隐蔽工程图纸,计算出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并 在隐蔽工程签证单上签字认可. 隐蔽工程造价在 2000 元以上的应 由县基础办派员实地测量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 加强建设项目检查.县基础办组织专业技术人 员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市基础办对本级审核的建设项目进 行检查并按比例抽查其他项目;省基础办对本级审核的建设项目 — 11 — 进行检查并按比例抽查其他项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 期整改意见;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烟草部门暂停资金拨 付,必要时应解除施工合同. 第三十条 标识管理: 1. 项目标识、编码.项目标识由中国烟草行业形象标识、项 目名称、项目编码组成.项目名称由地名与项目类型组成.项目 编码为混合编码,共16 位.其规则为:从左至右 1—2 位是年份代 码(只标注后两位) ;第3位是间隔符号;第4—9 位是县行政区划 代码;10—11 是项目类型代码;12—16 位是项目序号.项目序号表 示项目数量,从00001 开始编排.项目编码由《福建省烟叶生产基 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2. 标识制作与安置.标识由各设区市局(公司)统一制作, 要求字迹清楚和具有永久性.标识由施工单位安置在项目工程主 体最醒目位置,行业形象标识可根据便利的原则进行标注(建设 长度 1 千米以内的在项目的起点标注标识,1 千米以上的要求在 起点和终点分别标注标识并相应确定"GPS"信息) .项目编码标 注点为项目"GPS"定位点.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国家局批准立项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由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组对所有竣工 — 12 — 项目进行逐项验收.验收组人员由基础办、审计、监察、烟草站、 监理、受益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十二条 做好验收准备.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按照审 查合格的设计成果完成全部工程,并提供竣工图,按规定安置标 识,相关档案归档. 第三十三条 验收内容:工程实体是否按照批准的项目类型 进行建设,建设规模是否与批复的相一致;竣工图是否与工程实 体一致,测量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核对结算书反映的工程量是 否属实,隐蔽工程记录是否真实;工程建设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 求;资金是否按规定拨付;项目档案是否齐全. 第三十四条 验收程序: 听取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汇报.查看批复文件、项目 设计图纸、补贴合同、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记录、现场 签证、监理记录、资金拨付记录等资料是否完整. 现场丈量工程数量并与竣工图比对,记录实际工程数量和差 额工程数量;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汇总验收资料,收集验收意见,填写验收报告,做出合格或 不合格的结论,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复查和抽查: 市局(公司)组织对本级审核项目进行复查.对下级审核的 项目按比例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归档备查. — 13 — 省局(公司)组织对竣工项目按比例进行抽查,抽查结论归 档备查. 第九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管理按照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烟叶生产投入补贴若干问题的实施意 见》 (国烟财〔2006〕904 号)和《福建省烟草公司转发<国家烟 草专卖局关于规范烟叶生产投入补贴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 (闽烟司财〔2006〕82 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由各市 局(公司)安排实施,各单位根据本地区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管理办法,规范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维护企业利益,确保工 程项目造价结算公平公正.审核后确定的工程造价是烟草公司和 施工单位进行款项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 计由省局统一组织实施.通过审核内业资料、实地抽查核实项目 建设情况,对各单位履行项目评估、立项、设计、报批、招投标、 工程质量监管和工程监理、验收等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综 合费用列支情况进行审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果作为核定 烟田项目的投资总额,确定各级烟草公司投入资金量的依据. — 14 — 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档案管理.档案管理按照《福建省烟叶生产基 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福建省烟草公司.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 15 — 抄送:国家局基础办. 抄报: . 分送:省局(公司)领导,财务处、计划处、法规处、审计 处、监察处、烟叶处. 主题词:烟叶 基础设施 管理 办法 通知 福建省烟草公司办公室 2007 年2月25 日印发 打字:陈晓莹 校对:谢廷鑫 (共印 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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