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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知
    中国税务/商务专业服务
    二零一二年二月   第四期
    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分歧协调服务 团队联络人
    北部 陈笑莺 电话 : +86 (10) 6533 3018 xiaoying.chen@cn.pwc.com 中部 汪颖 电话: +86 (21) 2323 2896 jane.y.wang@cn.pwc.com 南部 许晓扬 电话: +86 (20) 3819 2193 janet.xu@cn.pwc.com
    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分歧协调服务 团队通过预防、管理和解决税务 争端帮助企业应对与日俱增的来 自中国税务机关的压力和关注。 我们结合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 的有关经验、对本地税务营商环 境的认识、以及广阔的环球视 野,为客户提供卓越的服务。我 们的团队成员包括前政府税务官 员,这些成员能充分利用对政府 程序和进程的深入理解和其长期 建立的人脉关系为客户协调与税 务机关的分歧。团队也包括在其 他中国税务领域具备特长的专业 人员。
    沃达丰案例带给中国税务的启示
    印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 2012 年 1 月 20 日对备受关注的沃达丰案作出了深具意义的裁决, 最高法院裁定印度税务机关无权对在印度境外转让 外国公司股权的转让所得征税,即使该交易涉及间 接转让一家印度公司。 本期的《中国税务/商务新知》将介绍最高法院对 沃达丰案的裁决及我们的观察。我们的观察着重将 沃达丰案裁决与中国关于境外间接股权转让(“间 接转让”)的相关税收法规,即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总局”)于 2009 年 12 月发布的国税函 698 号文进行比较,以及分析该案例对中国的间接 转让税收政策可能产生的影响。
    沃达丰案例
    早在1992年,和记电讯集团就开始陆续直接或间 接地大量收购印度的和记Essar有限公司 (“HEL”)的股份。下图是简化了的控股关系 图:
    根据双方于2007年2月签订的收购协议,和记电讯国际有限公司(“和电国际”)将其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全资 子公司CGP投资有限公司(“CGP”)的股份转让给沃达丰国际控股公司(“沃达丰”)。同年,印度税务机 关向沃达丰发出通知,称其在向和电国际支付股权转让款时未履行代扣代缴印度税的义务,涉税金额高达约20 亿美元。此举揭开了沃达丰和印度税务机关之间先后经历孟买高等法院和印度最高法院裁决的一场持久战的序 幕 1。 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经历孟买高等法院的先后两轮诉讼和印度最高法院两个月的听证,最终最高法院对该案 进行了裁决,裁决的重点如下: ?? ?? ?? 印度现行国内税法中有关转让所得来源地的条款不能被解读为是可以“看穿”一个外国公司而就转让该 外国公司股权的交易征税。 “实质重于形式”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只适用于有避税目的的虚假交易而不适用于真实的战略性 税务筹划。 该交易是一个真实的国外投资交易行为,不属于印度税收管辖范围。
    普华永道观察
    沃达丰案例与 698 号文关于间接转让交易处理的异同
    2009 年 12 月出台的 698 号文表面上很容易被人误解为是国税总局对自 2007 年开始就陷入法院诉讼官司的沃 达丰案例的回应。而事实上,虽然 698 号文和沃达丰案例同样是对类似的股权交易(即离岸间接转让目标公司 的股权)提出质疑,但两者有不同的技术依据。 沃达丰诉讼案的技术焦点主要在于印度现行国内税法中对转让资本性资产所得来源地以及反避税规则的适用性。 对于第一点,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转让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原则已经有了很明确的规定,因此这点在中国 不构成问题。 对于第二点,印度现行税收法规并没有一般反避税条款,而必须依赖法院过去对反避税的裁决。和印度不同, 中国在 2008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新企业所得税法里已经引入了“一般反避税条款”。此外,在国税总局于 2009 年初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2 号文”)里,“一般反避税”章节特别规定了允许税务机关看穿缺乏 经济实质的控股架构中的中间公司,对避税交易重新定性。基于上述完备的法律基础,698 号文的出台也就顺 理成章了。 我们也了解到印度当局已于 2010 年建议了新直接税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容许印度税务机关对间接转让位于 印度的资本性资产征税 2。同时,该条例草案也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以打击避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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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情请参见普华永道印度的税务资讯关于沃达丰案例的报道和分析: http://www.pwc.com/en_IN/in/services/Tax/News_Alert/2012/pdf/PwC_News_Alert_-_21_January,_2012_-_Vodafone_International_BV.pdf 2 直接税条例草案(2010)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外国公司股权,如果在交易发生前的 12 个月内,该外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在印度的资产的公允价 值占其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至少 50%,则应该对其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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