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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委会主任:李丹林、王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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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媒法律与政策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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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媒法律与政策通讯
    编委会组成
    编委会顾问:魏永征 编委会主任:李丹林、王四新 编委会执行主任:郑宁、刘文杰 编委会委员:何勇、魏晓阳、匡敦校、张鸿霞、彭珂 主编:郑宁、刘文杰 编辑: 黄平庆(负责立法与政策速递、研究动态) 赵泽众(负责典型事例评析、域外传真、热点聚焦) 通讯典型事例简介及评析撰稿人 (均为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政策与法规 方向研究生): 王飞飞、钟鑫、程京亚、黄平庆、范丹丹、张枨、赵泽众、俞彦 超、孟禹熙、章玲、魏婷、高文
    版权声明: 《传媒法律与政策通讯》中使用的各篇文章均已取得作者授 权。本通讯的著作权由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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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年贺词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 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在过去的一年里,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 研究中心在传媒法律政策研究和传媒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 这里包括来自各方,也包括您的支持、帮助和关注。一年来,我们实施了卓越法 律人才培养计划, 一批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和媒体法务青年新锐加盟我们的教学 科研队伍;《传媒法律与政策通讯》首期甫一问世,便受到业界重视;我们成功 举办了“冲突与共赢——著作权法修订与利益平 、“网络著作权前沿问题研 究”、“2012 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评选”等研讨活动,以及“第三届世界 宗教法制建设暑期学校”、“第四届世界宪政暑期讲习班”等,为社会各界搭建 了一个关注和研究传媒法问题、 推动传媒法治的平台; 与此同时, 我们举办了 “中 国传媒大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及传媒法律特色专业建设论坛”、我们的“国际传 媒法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创新与实践”获得了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我 们的学生在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竞赛、全国高校法律英语比赛,北京市大学生模 拟法庭比赛中屡获佳绩,复合型人才培养也有新的成就。值此新年到来之际,愿 与您分享我们的收获与喜悦, 同时也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未来得到您更多 的帮助、支持和关注。 祝您: 新春愉快 万事如意!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 20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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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立法和政策速递 ...................................... 5 二、研究动态 ........................................... 11
    (一) 学术园地..................................................................................................................... 11 舆论监督概念的历史演进 ............................................................................................. 11 2012 年度中国传媒法治发展报告................................................................................ 16
    (二)论著介绍和推荐......................................................................................................... 33 1. 著作............................................................................................................................ 33 2. 论文............................................................................................................................ 35
    三、
    典型事例评析 ..................................... 38
    (一)传媒监 ................................................................................................................. 38 (二)传媒侵权类................................................................................................................. 42 (三)传媒知识产权类......................................................................................................... 45 (四)传媒产业类................................................................................................................. 51 (五)传媒刑事类................................................................................................................. 54
    四、
    域外传真 ......................................... 59
    五、热点聚焦 ........................................... 63
    (一) (二) 主题一:2012 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 63 主题二:2012 年度中国十大政务微博争议事件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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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立法和政策速递
    1. 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 作情况的 报告
    来源: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huiyi/ztbg/gwygyshwhtzgg/node_19410.htm 2012 年 10 月 24 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文化 部部长蔡武受国务院委托, 作了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 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涉及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涉及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各 个领域。该报告事先征求了中 及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办等部门意见,尽可能 全面反映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整体情况。报告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 报告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文化改革发展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党的十六大在全面 规划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中, 突出强调了文化建设的战略地位和极端重要性, 做出推进 文化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 党的十七大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高度, 提出要全面深 化文化体制改革,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 兴起社会主义文 化建设新高潮。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 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报告指出,这些年文化改革发展工作进展和成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突出重点、 难点, 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取得重大成果, 政府主导、 公益惠民,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卓有成效。 ——加强引导、大力扶持,文化产品创作生产进一步繁 全面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 会主义服 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 方针,加强引导、激发活力,文艺创作生产异彩 纷呈,精品力作不断涌现,为人民提供了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粮。 ——调整结构、转变方式,文化产业规模和实力不断 ,创新机制、拓宽渠道,大力 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加强保护、合理利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显著进展。妥善处理保护与 利用、传承与发展的关系,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加强立法、完善保障,政府职能进 一步转变。 同时报告指出当前存在的问题: ——文化市场主体尚不成熟, 骨干文化企业实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仍 不健全,地区发展不平衡。 ——文化产业发展与人民群众需求有一定差距, 总体规模与发达国家差距仍然较大。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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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产品和服务的供需矛盾突出, “有效供给”相对不足, 与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精神文化需 求还有一定差距。 ——人才队伍与文化发展的要求尚不匹配, 人才保障需进一步加强, 文化贸易逆差仍然 较大,文化“走出去”步伐有待进一步加快。 其次,报告也同时对下一步文化工作做出了安排: ——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为文化长远发展谋划良好布局。 按照加快构建有利于文 化发展繁 体制机制的要求, 继续全面深化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改革, 不断完善宏观 , 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文化长远发展、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加快构建高水平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为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供可靠保障。 按 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通过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 务,加快健全以公共财政为支撑,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 务体系。 ——加快推进结构调整和创新,为实现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奠定坚实基 础。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 以规模化、集约化、 专业化发展路径, 以结构调整为主线, 以骨干企业为支撑,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推动文化产业规模实力迅速 、质量效益显著提 升。 ——加快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为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提供有力支撑。 按照“政府 主导、企业主体、民间参与、合作共赢”的要求,坚持整体谋划、循序渐进,统筹国际国内 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统筹对外文化交流与对外文化贸易, 提升中华文化在世界上的感召力和 影响力。 ——加强文化立法和政策保障, 为文化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按照文化建设中长期规 划的要求,着眼长远发展,加强文化立法,完善政策保障,推动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为社 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 造良好环境。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来源:工信部网站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14973502.html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4042/n11481465/14973601.html
    2012 年 11 月 5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办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规定,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业余无线电台的界定。 《办法》规定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 电频率划分规定》 确定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发信机、 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 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及设台审批管理制度。 ——业余无线电台的使用规范。《办法》主要 了频率使用、通信对象及内容、操作 规则、日志留存、接受监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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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制度。《办法》主要规定了呼号编制、分配和指配、呼号使 用规则和禁止的呼号使用行为等内容。 ——《办法》规定无线电 机构应当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 查,业余无线电台设 置人、使用人负有配合义务。
    3.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北信息化条例》
    来源:法制网 http://www.legaldaily.com.cn/rdlf/content/2012-11/05/content_3959825.htm?node=34020
    2012 年 9 月 26 日,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信息化条 例》,这是河北省首部规范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于 2013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通过立法制止当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个人信息泄漏问题是条例的亮点之一。 条例规定, 单 位和个人向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采集信息,应当说明用途,征得被采集人的同意,并在 用途范围内依法使用所采集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来获取他人的信息。 向社会提供公共服 单位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 防止个人信息 的丢失、 泄漏、 损毁和篡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获取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 或者是以其他的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 条例中还明 定了对违法获取和泄漏他人信息的处 罚措施, 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停止非法行为, 没收非法所得并 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2-12/26/content_4088625.htm 2012 年 11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 12 月 26 日正式公布。该规定共 16 条,对审理涉 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进行了规范,并于 2013 年 1 月 1 日实施。该规定首先明 审 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要遵循的原则,界定了信息网络的范围,同时,对侵害 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构成,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 帮助侵权、 教唆侵权、 帮助侵权, “明 知”、“应知”的判定标准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对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等问题 也做出了规定。该规定对于适用也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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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媒法律与政策通讯 5.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六方面措施
    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jrzg/2012-12/12/content_2289178.htm
    2012 年 12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的 6 方面措施, 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意见,狠抓工作落实,加强 检查,加强司 法巡查和明查暗访,真 到作风建设常抓不懈。 这6方面措施分别是: ——要坚持司法为民, 增进群众感情, 密切联系群众, 建立完善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 探索建立案件信息查询机制,推广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切实方便群众诉讼。 ——要推进司法公开,实现良性互动,建立完善新闻发布例会制度,进一步完善裁判文 书上网、庭 络直播制度,健全法院开放日制度,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 ——要加强民意沟通,扩大司法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真诚接受各方面监督,促 进提高司法水平。 ——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进一步控制会议数量,严格限制参会人数,切实 提高会议实效,严禁借召开会议之机到风景名胜区公费旅游,严禁在高 店召开会议,严 格控制研讨会、论坛、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等,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执法办案中。 ——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大力推动办公自动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要改进调研工作,增强调研实效,上级法院领导到下级法院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 陪同、简化接待,真正做到摸实情、办实事、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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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出版总署发布《新闻出版信息化“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
    来源:中国青年报 http://zqb.cyol.com/html/2012-12/13/nw.D110000zgqnb_20121213_4-06.htm
    2012 年 12 月 12 日,新闻出版总署在北京举行了全国新闻出版信息化工作会议,会上 发布了《新闻出版信息化“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新闻出 版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并将“新闻出版电子政 合 平台”“新闻出版信息资源库”“出版发行信息服务云平台”“新闻出版总署信息化基础 环境建设工程”四大工程列为发展重点。 《规划》 提出, 到十二五规划期末将建成网络互联互通、 资源整合共享、 业务有效协同、 标准体系完备的信息化新格局。 其中, “新闻出版电子政 合平台”将整合新闻出版行业 监管和服务信息系统、国家版权监管平台、网络出版监 统、新闻报刊出版监测系统、出 版物进口 平台、新闻出版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书号实名申领信息系统,初步建成集数据 存储、管理、交换、发布与应用为一体的国家级“新闻出版信息资源库”。“出版发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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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云平台”不仅将包括为图书馆、 公众等终端用户提供书目信息服 公共服务系统, 还 包括为出版单位与发行企业提供产品信息发布、采购、发退货、结算及销售数据交换的共享 系统,实现行业信息“一次加工,全程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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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版权局公布《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国务院法治办公室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212/20121200379099.shtml
    2012 年 12 月 20 日,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 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 2013 年 1 月 10 日前,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根据意见稿,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如 下:(一)文字作品:每千字 300 元(不足千字按千字算);(二)音乐作品:每首 300 元;(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 200 元;(四)录音制品:每首 50 元。现行的教科 书使用作品的支付标准是 100 元每千字,每年支付一次,人教社委托文著协支付给作者的, 也是这个标准。“这个标准是参照 1999 年物价标准制定的,远远跟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 这是国家版权局继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来, 积极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 在帮助教材编写出版者的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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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jrzg/2012-12/28/content_2301231.htm
    2012 年 12 月 28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 息保护的决定》 决定共十二条, 。 其中关于网络实名制的规定引发社会各界争议。 内容如下: ——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 人电子信息。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 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 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 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确保信息 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 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 ,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 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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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 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 提供服务时, 要求用户提供 真实身份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 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 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公民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散布 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 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 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控 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 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 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 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 网 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 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 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 处罚,记入社会信用 并予以 公布; 构成违反治安 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 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 。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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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广电总局电影 局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 的现行办法
    来源:广电总局政府信息公开
    广电总局电影局 1 月 17 日公布了《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根据 办法,凡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台湾影片,作为进 片在大陆发行,不受进 片 配额限制;同时大陆与台湾合作摄制的影片在大陆发行方面,享受国产影片相关待遇。 一、关于台湾影片的界定 台湾拍摄的华语影片是指根据台湾有关条例设立或建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的, 拥有 50% 以上影片著作权的华语影片。该影片主要工作人员组别中台湾居民应占组别整体员工数的 50%以上。 二、关于引进台湾影片 1、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进出 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统一进口,其他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台湾影片的进口业务。 2、进 公映的台湾影片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进行 审查,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后,方可发行、放映。 凡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台湾影片,作为进 片在大陆发行,不受进 片配额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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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 3、引进台湾影片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引进思想性、艺术性较好与技术制作水平较高 的优秀影片;同时,作为大陆与台湾文化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引进不同类型、不同题 材、不同艺术风格的影片。 4、引进台湾影片按照国家有关进 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关于大陆与台湾合作摄制电影 在参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 规定》的同时,对于两岸合作摄制电影,执行以下规 定: 1.联合摄制的电影,故事情节和主要人物须与两岸有关。 2.联合摄制的电影,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应经广电总局批准,其中饰演影片主要角色 的主要演员中,大陆演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他主创人员可不受比例限制。 3.经总局批准,合作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的冲印及后期制作,可不受特殊技术要求 限制,在台湾完成。 4、根据相关规定,大陆与台湾合作摄制的影片在大陆发行方面,享受国产影片相关待 遇。 四、关于大陆与台湾投资改建影院
    二、研究动态
    (一) 学术园地
    舆论监督概念的历史演进
    魏永征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总顾问、汕头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舆论监督的概念为中国所独创。从 1987 年中共十三大报告到刚刚举行的中共十八大, 二十五年来, 一连六届党 大会的报告都提到了舆论监 可见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 要地位。 我在学习中共十八大报告中发现, 与中共十七大报告相比, 舆论监督词语的安排有一个 变动。 我们知道中共十七大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 ”,成为大会 报告的一个重要亮点, 为以后的官方文件和学术著作广泛引用和论证。 但是在这个报告里舆 论监 念并未与“四权”论述放在一个段落里。 在十八大报告里, 重提“保障人民知情权、 参与权、表达权、监 ”,就在同一自然段里,提到了“舆论监 ,体现了舆论监 人民“四权”的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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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体会,这个看起来微小的变动,反映了舆论监督概念内涵的演进。 两个不同的舆论监 念 舆论监督最初是由我国学界提出来的。论者认为,舆论(public opinion)就是公众的 意见。不过任何个人的意见,即使完全正确,也只是分 、个别人的议论,是不能称为舆 论的;只有经过传播,得到众多人的关注和认同,成为众多人的共识,才形成舆论。舆论虽 然没有强制力,但却有一种精神的、道义的力量。有时候,公众批评的效果甚至胜过法律或 组织纪律的处理。 所以舆论对于公共权力和社会公共生活可以起到有效的监 用。 这是学 界诠释舆论监 念的大体内容。 按照这样理解,舆论监 主体当然是人民群众。不过对舆论的研究早已发现,在舆论 形成的过程中,大众媒介、主要是新闻媒介具有重要作用。人民群众对国家和社会事 批 评和建议,经过新闻媒介的传播,得到集中和放大,形成社会舆论,就能对国家和社会事务 产生强大的影响力。舆论监 合法性依据来自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言论出版自 由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舆论监督得到官方认可和采纳, 十三大报告说的就是“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 具,????发挥舆论监 作用”,十四大报告提法是“重视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于是出 现了“新闻舆论监 的概念, 许多文件都把舆论监督作为新闻媒介的一项功能或工作, 以 至是新闻媒介的“职 和“权利”。舆论监 内容就是指新闻媒介的批评性报道和评 论。如此理 无需赘述。 在前互联网时 从新闻媒介在形成舆论的作用上来说, 把舆论监 能集中到新闻媒 介上,有其实际和理论的依据。但是我国新闻媒介定位为党的喉舌、党的思想 阵地,所 以舆论监 样也成为党的工作的一部分并且成为新闻媒介的一项专门工作。 《中国共产 如 党党内监 例(试行)》(2004)将“舆论监 列为一节规定:“在党的领导下,新闻 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 作用。”舆论监督 必须符合一定的 和导向的要求,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2004):“进一步改进报刊、广播、电视的 ,????.重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引导,积 极开展舆论监 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 ”在“党管媒 体”的体制下, 我国所有新闻媒介都直接或间接地隶属于一定的党政机关, 这样舆论监督的 对象和范围必须也只能同新闻媒体从属的党政机关的管辖权限基本对 于是就有从“党报 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传统规定引申出的只能“上级媒体批评下级单位或官员”(下不犯 上)的惯例,就有地方媒体不得跨地区监 专业媒体不得跨行业监督的规定,就有对于涉 及军队、武警、民族等敏感领域、重大突发事件和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以及一定级 别以上的领导干部不得任意开展舆论监 限制, 还有将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和所谓“小报 小刊”给以不同待遇的区别,等等。 所以在官方概念中,舆论监督就是党和政府自我完善、自我调整的一种手段。中办、国 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 (2003)的定义是:“舆论监 社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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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的要求、 新闻工作的职 人民群众的愿望、 党和政府改进工作的手段。 ”这里四个短语, 一和三仅仅是形容,二是指出由谁来实施, 四才是揭示它的属概念。 《党内监 例》规定: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 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中办、国办转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的意见》(2011)提出:“各级党委宣传 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选取党委和政府重视,群众意见强烈,现阶段有条件解决的 问题,及时向新闻单位推荐舆论监督选题,推动党委和政府重点工作的开展,形成新闻舆论 监督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良性互动。” 这种按照领导部门实际需要自上而下进行由新闻媒介实施的舆论监督工作, 与学界理解 以一定民意为基础而形成的舆论自下而上地对公共权力的监 用,其差别是显而易见的。 在缺乏恰当的维权话语的情况下,业界往往把舆论监 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面旗帜, 以争取更多的空间。但在把舆论监督党务化、行政化的影响下,也会出现所谓“不得拒绝舆 论监 这类以势压人的主张。至于在有的侵权案件中被告媒体所提出的“向舆论监督倾 斜”,其维护的并不是正当新闻工作者权益,而是官方媒体的权势。这 映了对舆论监督 两种不同理解的尴尬。 互联网造成两个舆论场 互联网兴起后,特别是进入 web2.0 时代,舆论态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原先主要由专 业的大众媒介(主要是新闻媒介)整合而形成舆论,现在 UGC(User-Generated Content, 用户创设内容)也具有形成和整合舆论的功能。这种被称为“两个舆论场”的现象,并非中 国才有,而是普世现象。 中国特色是,这两个舆论场分属两个不同体制。新闻媒介在“党管媒体”的体制内,新 闻媒介整合舆论的依据是党的意志和核心价值观, 它们开展舆论监 选题到内容、 方式都 必须符合所属党委的工作要求而不能发生干扰, 由于新闻舆论监督是党的一项工作, 而并非 行使宪法规定的那些权利,所以不存在宪法方面的问题。 UGC 处于体制外;企图把数以亿 自媒体纳入党的领导体制是不可想象的。互联网用 户除公权力部门外都是宪法权利主体, 他们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传递各种信息、 发表各种意见, 没有理由也不可能接受体制 内新闻舆论监 些规矩的约束,唯一的底线只是法律。UGC 的信息和意见通过相互作用和 影响、交锋形成舆论,这种舆论即使未必完全 ',但是同样会对实际社会生活以至公共权 力运作产生一定影响。 当局也企图管控 UGC,如事先防范的关键词屏蔽、事后删帖,以及旨在落实追惩制的实 名制等,但是这些措施最多只能限制那些足以影响政权核心利益的内容。UGC 享有我国空前 未有的言论自由度,是作为历史发展火车头的科学技术带来的不以任何人意志为转移的成 果。暂且不去质疑这些限制网民宪法权利各种措施的合法性。 不同体制下的舆论场之间存在着壁垒。 居于两个舆论场的两极就是党报与微博, 只要稍 作比较,就不难发现这两个全然不同的“拟态环境”(pseudo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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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这两个舆论场不可避免发生互动和渗透。UGC 首先进入的是体制内媒体中非主流部 分,如大众化(都市类)报刊和非时政类广播电视频道节目,继而主流媒体也陆续跟进。这 些内容一般限于体制内新闻舆论监督可容许的范围,有时也会有“擦边球”。同时,按照掌 握舆论工作主导权的要求,体制内媒体包括核心的主流媒体也纷纷到网上设立“自媒体”, 而主导有赖于参与,体制内媒体与 UGC 就必须有共同的议题。随着新闻媒体转制改革(纸媒 和新闻网站大批转企、广播电视制播分离),媒体必须直面大众,许多媒体从 UGC 吸取议题 现已成为常态。 本世纪以来, UGC 有关公共权力和社会公共事 议题进入新闻媒介成为新闻舆论监督 内容,然后影响权力运作的事例不胜枚举,众所周知。有些体制内的新闻记者,由于不能适 应新闻舆论监 条条框框, 宁可利用体制外的自媒体爆料, 在网络舆论和体制内新闻媒介 的响应下,取得预期的效果。所谓“周筱赟现象”,表明官方的条框已经严重落后于现实舆 论环境, 体制内的新闻舆论监督难以施展拳脚, 而体制外的自媒体恰恰可以提供舆论监督新 的空间。舆论监 体就这样走向真正的回归。 当局认知的演进 按照党的主张总是 了人民根本利益、 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的一贯观念, 当局习惯于 把自己的新闻媒介发表的意见当作舆论,譬如要说香港舆论, 就一定以 《大公报》 《文汇报》 为代表,而不会引用《苹果日报》《东方日报》上的内容,尽管后者的印数是前者的十倍或 更多。 日益强大的 UGC 不能不引起当局的注意,但是当时它被称之为“舆情”(public sentiment)。例如在 2004 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建 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被认为是官方文件最早使用“舆 情”的概念, 以此区别“决定”前面段落提到的新闻媒介舆论监督中的“舆论”。 而这是在 “维护社会稳定”下提出的, 多少带有点“不稳定因素”的意味。 此后舆情分析经常见于领 导人讲话和一些文件中。 中宣部、 国新办等官方机构以及人民日报等媒体和一些学术机构都 设立舆情监测和分析机构,编印舆情分析文书数据,提供领导和主管部门参考,其中包括把 “舆情”提出的问题引入新闻舆论监督的话题。 所以 2007 年十七大报告将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 与舆论监 开论 述也是可以理 ,前者是人民的权利,在“扩大人民民主”下提出;后者则是“完善制约 和监 制”中的一项监 式。报告并未涉及两者有何联系;换言之,舆论监督仍然被视 为新闻媒介的一项专门工作或职责。 2010 年 6 月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提到了“互联网的监 用”:“中国政府 积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 十分重视互联网的监督作用, 对人们通过互联网反映的问题, 要求各级政府及时调查 , 并向公众反馈处理结果。 ”但是没有说这种监督就是舆论监督。 最先明确肯定 UGC 舆论监督功能的官方文件是 2010 年除夕发布的《中国的反腐败和廉 政建设》白皮书。它在论述“中国重视发挥舆论监 作用”时,在列举各类新闻媒体的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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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监 后,指出“网络监 益成为一种反应快、影响大、参与面广的新兴舆论监督方 式”。这是官方文件首次使用“网络监 的术语,并且首次肯定为舆论监督的一种方式。 文件还提出要“为公民利用网络行使监督权利提供便捷畅通的渠道”, 明 定了网络监督 的行为主体是公民, 而不是实质上仍然属于体制内新闻媒介的 新闻网站。 文件接着写的 “加强舆论监 、引导和规范,维护舆论监 秩序,使舆论监督在法制轨道上 运行”,就不再仅仅是指新闻舆论监 而是包含了以 UGC 为主体的“网络监 了。 体制外的以 UGC 为主体的网络舆论监督从此与体制内新闻舆论监督并列而合法化。 这样今年十八大报告将舆论监督与人民“四权”对接可谓顺理成章。虽然报告还是在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中提到“舆论监 的,但是它把“保障人民知情 权、参与权、表达权、监 ”置于监 力运行的保证的地位,在“舆论监 之后,紧 接着就写“让人民监督权力,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这就肯定了舆论监 主体乃是人民, 舆论监督是人民行使表达权、监 等权利的效果。概念的这样配置,是对以往把舆论监督 仅仅归于新闻媒介的批评报道、 而新闻舆论监 只是公共权力操控媒体进行自我完善工作 这种 的超越。 从舆论监 新闻舆论监督,再到包括网络监 内、由民众行使表达权、监 等实 行的舆论监督,这在现 络传播科技推动下实现的演进,具有正本清源的性质,舆论监督 从此实至名归,成为真 义上的公众对于公共权力的监督。至今,在官方文件上终于也得 到了确认。 十八大闭幕以来,人们高兴地注意到,一些主流媒体包括重量级的中央媒体,多次响应 UGC 提出的一些民众关注的话题, 而在以往这些话题由于被认为具有敏感性是难以进入体制 内媒体的庙堂的。 专业新闻媒介新的机遇 民众在舆论监 的正位,并非削弱专业的新闻媒介的监督(surveillance,监视)功 能和 ,因为大众传播对于民众意见的整合作用是业经传播学、舆论学研究证明的规律。 专业媒介的舆论监 临新的机遇。 在 UGC 面前, 主管部门为新闻媒介设置的有些规矩已经显得不合时宜, 例如不准超越地 区和行业进行监督,它早已被超越了。再如上下等级讲究,无异剥夺草根用户的批评权和建 议权,也应该而且必定被置之不顾。面对现实,任何体制内媒体如果继续自缚茧内,不越雷 池一步, 势必难以为继。 按照中国政治制度, 各类媒介当然不应成为西方的所谓“第四权”, 但这不等于各类媒介应该分别充当从属于各级权力机关之下的工具。 除了不应触及国家政权 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利益外,对于舆论监督的不合理的清规戒律应该宣布废除。 UGC 有其天生的弱点,诸如:真假难分,分散,碎片化,自发性,披露隐私,情绪化, 多数的暴虐,等等,都是公认的;也还会发生故意的造谣诽谤 等行为。如果任其自然, 也不可能有有效的舆论监督。 专业新闻媒介的优势就在于专业。 新闻成为一项职业以至一门专业的百余年来, 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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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规范,诸如真实(准 、客观、公 中立,不懈地追求真相,诚信对待消息源,保 护隐私,尊重他人各种权益,尊重司法独立,以及为此而形成的种种方法,这是新闻传播规 律的科学总结,是普世的。新闻媒介正是由于它专业,才会拥有自媒体所不可能具有的公信 力。多年来,我国新闻媒介只注重政治 ',缺少专业规范的培育,而有些先进的同行,积 多年实践的经验,提出了若干行为原则,这是我们的宝贵财富。至于官方主管部门下达的各 种规定,也并不全都是清规戒律,特别是近年来的一些文件,总结了舆论监 践的经验教 训也借鉴了外国的一些规范, 如关于防止虚假新闻的若干规定, 连国际同行也说这是“在其 它社会也是新闻编辑部的正常程序”,我们理应实行。 只有经过专业新闻媒介的整合,提升和放大 UGC '的 ,抑制其中不良的因素,才 能收到舆论监 积极效果。 UGC 每天都在提供各种新鲜的议题和线索, 而 大大拓展了以往 专业媒介立足于体制内的视野。 我们检视网络监 个案, 可以发现网络爆料——专业媒体 响应——舆论高潮——政府跟进,已经成为一个规律性现象,如果专业媒体缺席,网络监督 是很难有成效的。 来源:魏永征的博客 http://weiyongzheng.com/archives/32403.html
    2012 年度中国传媒法治发展报告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 2012 年全年,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组织师生共搜集到传媒法事例 1000 多个, 本报告在概述本年度出台的传媒指导性立法和政策之后, 对媒体体制改革与行政监管、 互联网治理、政府信息公开、著作权法修改和权利保护、名誉权保护、公民表达权与舆论监 六个领域作出述评。文中未注明年份的表述均为 2012 年。 11 月,中共十八大报告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 革”部分指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 ,是权力 '运行的重要保证, 应加强党内监 民主监 法律监 舆论监 在“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 部分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深化文化体制 改革,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文化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增 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 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3 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刑事诉 讼法》修 ,将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与媒体刑事案件报道关系最密切的有第 150 条“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取得的材料保密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第 50 条“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第 188 条“近亲属作证义务免除”制度以及特别程序中关于未成 年人保护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开展社会调查不公开 制度等规定。 学界认为, 这些规定将促进我国刑事案件新闻报道模式的改变, 从以侦查为重点转向向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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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判为重点。6 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 年)》。这 是我国第二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在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 保障方 面:要不断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对新闻机 构和新闻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 依法保障新闻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采访权、 发表权、 批评权、监 ,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新闻媒体发挥舆 论监 用;畅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 检举的渠道。 12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内容包括 以下四大方面: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治理垃圾电子信息、网络身份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 监管。这些立法和文件指出了今后我国传媒法治发展的目标和路径。
    一、传媒体制改革与行政监管
    2012 年 9 月,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其中传媒领域被取消的有: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境内上市前置审查, 出版行政部门 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 作电子出版物审批,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认定, 评论认为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传媒产业的主导性。 (一)新闻出版 1. 深化传媒产业改革 1 月, 新闻出版总署启动第二批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和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 工作部署。截至 10 月底,3388 种应转企改制的非时政类报刊,已有 3271 种完成改革,占 总数的 96.5%, 了出版单位市场主体地位。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全面深化第二步改革, 以“三改一加强”(进一步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企业进行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 )为 重点,继续深化生产经营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完善的现 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打造和培 育一批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大型出版传媒集团。8 月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报刊编辑部 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规定,所有经版署批准从事报刊出版活动、获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 号、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编辑部,原则上不再保留报刊编辑部体制,应转企改制的 报刊出版单位所属的报刊编辑部,一律随隶属单位进行转企改制;党政部门、民主党派、人 民团体、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主管主办的报刊编辑部,视情况并入本 部门本单位新闻出版传媒企业, 或合并建立 1 家报刊出版企业, 或并入其它新闻出版传媒企 业。 为加快新闻出版产业发展,增强出版企业的竞争力,2 月,新闻出版总署出台《关于加 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传媒集团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 度;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实现出版传媒集团的转型升级;加强管理,激发出版传媒集团的发 展活力;推动联合重组,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壁垒,实现出版传媒集团跨媒体、跨地区、跨 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界发展;推动出版传媒集团走出去,该意见首次明 出“鼓励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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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转企改制到位的新闻出版单位自愿加入各类出版传媒集团。”6 月,为调动民间资本参加 文化建设,总署又发布《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活动的实施细则》,支持民间资本 投资设立复印印刷企业、从事出版产品发行、数字出版、专业图书出版等经营活动,通过国 有出版传媒上市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参与出版经营活动, 在党报党刊出版单位实行采编与经 营“两分开”后,在报刊出版单位国有资本控股 51%以上的前提下,投资参股报刊出版单位 的发行、广告等业务;参与“走出去”出版经营、成立版权代理等中介机构等。 政策的支持带来传媒实践领域的新突破。4 月,“中国官网第一股”人民网上市,成为 第一家在国内 A 股上市的新闻网站,也是第一家采编与经营“整体上市”的新闻媒体,打开 了国有媒体进入资本市场的通道, 也为如何平 论喉舌与市场化运作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新 的模式。 2.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 为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2 月,按照 2011 年《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通报了《新财经》杂志关于《紫金矿业之祸》报道等四起违规新闻报道的调查 处理情况,针对新闻媒体存在的使用网络虚假信息、新闻细节不准 采编流程不健全、人 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重申了严打虚假违规报道,维护新闻媒体公信力的要求。6 月,《经 济观察报》因刊登《筹组三大集团 铁道部政企分开》等文章完全失实,被山东省新闻出版 局处以 3 万元罚款,编造虚假新闻的记者的新闻记者证亦被吊销。11 月,《今日早报》刊 登女兵读报学习十八大精神照片被证实系摆拍, 有损新闻真实性, 值班编辑及照片作者受到 奖金和停止工作等处分。 为规范新闻采编秩序,打击假记者、敲诈勒索、报刊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问题, 4 月和 10 月,新闻出版总署联合相关部门下发了两个通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 新闻专项行动,8 月,总署又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 为提高我国学术出版质量,9 月,新闻出版总署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术著作出版规范 的通知》中要求,出版单位应加强学术著作选题论证、评估,引文、注释、参考文献、索引 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出版单位应安排具有较强学科背景的专业编辑人员担任学术 著作的责任编辑; 今后学术著作出版规范的执行情况将作为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 国家级优 秀图书推荐、国家重大出版项目和国家出版基金申报与验收,以及出版单位年检、等级评估 等工作的重要条件。12 月,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发布了由新闻出版总署草拟的《网络出 版服 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就网络出版的许可、 准入条件、 编辑 等作出规定, 这是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中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的规定制定的。 (二)广播影视 广播电视领域以电视剧为重点的制播分离改革稳步发展,取得成效。10 月,文化部长 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大部分省(区、市)、地级市和全部县级电台电视台,已进行两台合并。 2011 年底发布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在 2012 年继续引发社会热议,该 草案中关于降低电影产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减少行政审批,明 政、税收、金融等扶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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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等方面的规定被认为有助于促进产业的发展, 而电影被禁条款的增加以及未涉及电影分级 制等方面则引起了批评。11 月,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对国产高 新技术格式影片创作生产进行补贴的通知》,政府将对国产 3D、巨幕等高新影片,按票房 收入分 制片方进行 100 万到 1000 万元的奖励,以调节制片方和院线在电影票房分成比 例上的矛盾。11 月,工信部公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规定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 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明确了业余无线电台设台审批条件、程 序和使用规则。 广电总局对于影视节目的内容制作和播出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2 月,为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促进国内电视剧产业的发展,弘扬中国文化,保障文化 安全,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 的通知》,规定应 优先引进高清版本的境外影视剧,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 50 集以内,且不得 在黄金时段播出等。7 月,广电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 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将网络视听节目播出前的审核权下放给播出机 构“自审自播”。为加强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的规范和管理,7 月,广电总局和文物局 发布《关于加强对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的 制作和播出,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应真实等。 另外,8 月,广电总局对电视剧创作提出六项要求,包括禁播网游改拍剧、克隆境外剧 等。11 月,广电总局以江苏教育电视台节目《棒棒棒》嘉宾干露露母女在演播中有恶言丑 行,违背了媒体职业道德,败坏媒体形象,社会影响恶 且该电视台擅自变更节目设置范 围为由,给予停播整顿的处理。此外,针对电视收视率造假问题,有专家建议,改变中国电 视行业的收视率乱象,需要司法力量介入,并建立第三方监管机构。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也正 在制定一套关于收视率调查的国家标准。
    二、互联网管制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加强
    我国互联网产业仍然保持了高速发展态势, 截至 12 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 5.42 亿, 互联 网普及率为 42.1%,形式多样的网络文化产品层出不穷,物联网、云 、移动智能终端等 新兴产业持续发展,给互联网的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相关法律法规陆续起草或出台 5 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 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开始实施。此细则重点修改了原《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关于域名注册 主体的规定, 提出 “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独立承担民事 的组织均可在本细则规定的顶级域 名下申请注册域名”,这意味着国家顶级域名“.CN”“.中国”面向自然人开放注册,对个 人网站、电子商务及微应用有着积极影响。 7 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 规定》征求 意见稿, 确立了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 电信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为主的互联网监管体系, 规范了办网站的准入条件, 强化了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安全 , 规范了政府部门监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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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其中论坛、微博客等服务许可制度、要求用户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 等规定存在争议。 (二)继续打击网络违法行为 国家继续打击和整治网络违法行为。3 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治互联网和 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中,已关闭多家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和招摇撞骗、 敲诈勒索的网站,并依法追究了相关 人的法律 。7-10 月,国家版权局、公安部、 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开展了“剑网行动”,针对提供作品、表演、录 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网站、 提供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服 网站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网 站,围绕网络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以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 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重点产品,加强监管力度,对于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 版权秩序 的规范,遏制网络环境下侵权盗版违法行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针对“军车进京、北京 出事”之类的网络 和冒充“总参一姐”的任某某、百度三员工“有偿删帖”等违法行为, 有关行政机关也加大了打击力度, 对责任人予以刑事或行政制裁, 并关闭或惩处了相关责任 网站。 (三)微博管控的力度在不断增强 微博依然保持着高速发展态势,截止 6 月底,微博用户数量增加到 2.74 亿,手机微博 的使用率达到 82.8%,国家对微博的监管也在探索中不断向前推进。自 2011 年 8 月网媒评 议会发出《关于在网络媒体设立自律专员的倡议》后,首批响应倡议的新浪、搜狐、网易等 8 家网络媒体每家设立了 10 名自律专员。3 月,搜狐发布了微博行业首个《自律专员工作规 范》,该规范为整个微博行业自律专员的工作提供了规范化标准,有助于推动网络环境的健 康、有序发展。 2011 年底,新浪、搜狐、网易、腾讯四大门户网站微博陆续启动实名认证。3 月 16 日 起,四大门户网站先后 微博用户全面完成“真实身份注册”工作,未经认证的博主只能 “围观”,不能发言和转发。北京地区主要微博客网站均通过强制关注等方式对“3 月 16 日前完成真实身份注册”进行告知,并及时修改了用户协议条款。
    三、信息公开程度加深
    (一)信息公开范围和形式不断拓展 4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 2012 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指出要重点推进财政预决 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招投标、生产安全事故、征地拆迁、 价格和收费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5 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为国家秘密,不得将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10 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 介绍了我国司法公开取得的成绩,包括:公开形式和载体更加丰富,司法公开从各部门分散 发布,转变为统一的信息服 中发布,公开载体从传统的公示栏、报刊、宣传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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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展到网站、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网络新兴媒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例会制 度建立健全,及时发布司法信息等。同月,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规定:公 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可以通过公安部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 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上级机关公开执法信息后,下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互 联网站、警务微博、便民联系卡等多种群众便于接受的方式,使社会广为知晓。12 月,最 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的6方面措施, 包括要推进司法公开, 实现良性互 动,建立完善新闻发布例会制度,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庭 络直播制度,健全法院 开放日制度,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 (二)政务微博成为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 政务微博继续在信息公开中扮演重要角色,而且开设主体从地方政府扩大到了中央政 府。据《2012 上半年新浪政务微博报告》显示,仅 2012 年上半年,新浪微博认证的各领域 政府机构及官员微博就已达 45021 家,较 2011 年年底增长近 150%,目前已有 17 个部委及 部委级组织开通了新浪部委微博,运营着 44 个官方账号,政务微博呈现出及时回应民情、 公开辟谣、征求民意等新态势。十八大期间,“国务院公报”在新浪开设了官方微博,秉承 “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 会”的办刊宗旨,公布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开 设政务微博将官方的信息系统和民间信息平台对接, 其功能也开始从单向的信息发布转变为 联动的服务提供,在服务民众、亲民沟通、网络问政、舆情引导、应急救援、宣传推广等方 面大有可为。 (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实践的发展 各地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逐渐增多, 争议涉及哪些是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政 府信息公开主体需要什么理由等。8 月,湖南宁乡县法院就在某媒体工作的廖红波因参加编 写《湖南小康年鉴》申请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政府公开“三公经费”遭拒一案,一审判决原 告败诉。法院认为被告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15 个工作日内答复”的规定,但 鉴于原告并非《湖南小康年鉴》编委会成员,湖南省城乡小康发展中心并未委托原告收集政 府机关三公经费等数据,且 2012 年《湖南小康年鉴》已经出版,故其申请“理由不成立”, 驳回其诉讼请求。10 月,湖北三峡大学在校生刘艳峰起诉陕西省财政厅和安监厅,请求法 院 陕西省财政厅对刘艳峰申请公开“微笑局长”杨达才 2011 年工资事项“不属于政府 信息公开范围” 的回复函内容违法, 陕西省安监局对刘艳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回复的 行为违法,尚待后续消息。10 月,北京市一中院对赵 诉卫生部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编写的会议纪要” 案作出一审判决, 认为卫生部会议纪要属 于卫生部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 卫生部认为过程性信息不在 《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公开的信息之列,一旦公开,可能影响 社会稳定, 增加行政 工作负担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 复赵 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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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媒法律与政策通讯 四、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一)著作权相关立法稳步推进 1.《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引发各界热议 10 月,国家版权局完成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将现行《著作权法》的六章 六十一条调整为八章九十条,主要变化有:(1)体例结构变化较大,在逻辑上章节设置遵 循了先“权利内容”后“限制”、“行使”的顺序,将现行法“相关权”章节排列顺序提到 了“权利限制”、“权利行使”等章节之前;在结构上将“权利内容”与“权利限制”分章 设计,增加了“权利限制”章节。同时,单章设立“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 信息”,变“法 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章节为“权利保护”章节。(2)增加了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权利内 容,比如增加了美术作品的追续权,延长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权以及 在视听作品中的获酬权, 增加了录音制作者在他人以播放和公开传播的方式使用其录音制品 的获酬权,将广播电视组织享有的权利由“禁止权”改为“专有权”。(3)提高了作品使 用者适用“法定许可”的门槛,强化了使用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责任。在保护著作权人 权利的前提下,设计了以“会员制为主、非会员制为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了著 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的授权机制和交易模式,使合法者受到保护、违法者受到制裁。 (4) 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 修改草案增加了行政执法措施, 规定了权利人选择损害赔偿的方式, 提高了法定赔偿标准,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扩大了侵权者过错推定的范围,完善了技 术保护措施和权利 信息制度。 本次著作权法修订坚持开门立法,3 月和 7 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修订一稿和二稿, 备受社会关注,引起广泛讨论,在较短时间内,百度、新浪网站有关著作权法修改一稿的消 息和讨论点击率超百万,国家版权局共收到社会各界 1600 多份意见,主要争议点集中在录 音法定许可、 集体 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等问题上, 权利人普遍希望进一步加强著 作权保护,加大打击侵权盗版的力度,增大侵权盗版的 风险,提高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整 体水平。在面对各方利益群体的相互冲突时,版权局以“符合著作权保护基本理论,借鉴国 际著作权立法成功经验,立足中国著作权保护实践,既要保护创作者权利、又要有利于作品 传播、既要反对市场垄断、又要防止权利滥用”四个基本要素来做取舍。但由于利益诉求不 同、对著作权制度认识不同等原因,在法定许可、集体管理、视听作品的利益分享、表演者 和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追续权、保护期等制度设计上还存在分歧意见。 2.最高法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主要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行使自由裁量 。 权的原则,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教唆侵权、帮助侵权,司法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定 标准以及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3.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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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签署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该条约赋予电影等视听作品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表演活动的权利。 学界 指出,《北京条约》的新意在于“不再区分在录音制品上的表演和以视频方式录制的表演, 对两者都提供保护”。此后,词曲作者和歌手等 表演者享有的复制、发行等权利,电影 演员等视听作品的表演者也同样享有。 (二)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发展 1.集体组织联合维权案件增多 随着网络成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多发、 易发领域, 部分作者和出版商合作成立了集体性 维权组织。7 月,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办公室与作家维权联盟在京签订合作备忘录, 双方将就维护作家的著作权合法权益进行 、研讨、诉讼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由韩寒、李 承鹏等作家和路金波、 沈浩波等出版商成立的作家维权联盟针对百度文库、 苹果应用程序商 店中存在的侵权行为,分别提起了诉讼。9 月,北京海淀法院对联盟代理的韩寒等作家诉百 度文库侵犯著作权的部分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韩寒等共计 17.3 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 理开支的诉讼请求。12 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作家联盟诉苹果公司案做出一审判 决,认为苹果公司作为综合性的网络服务平台 App store 的运营者,通过 App store 网络服 务平台对第三方开发商上传的应用程序加以商业上的筛选和分销, 并通过收费下载业务获取 了可观的直接经济利益,故对于 App store 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下载的应用程序,应负有较高 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苹果公司未适当履行其注意义务,故对于涉案应用程序的侵权,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令苹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慕容雪村、李承鹏等 8 位中国作家经济 损失 41.2 万元人民币,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1.8 万元。 2.侵权对象和形式日益多元和复杂 媒体技术的发展改变着作品的创作方法、存在形态、传播形式、传播对象,进而使实践 中著作权侵权现象日益复杂。 首先,网络媒体、在线商店对报刊、书籍的侵权日益增多。例如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 司在未经中国青年报社许可、 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 “世界经理人” 网站使用了 《中 国青年报》 的百余篇文章, 被北京海淀法院判定为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 播权。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诉苹果公司 App Store 侵犯著作权案中,原告胜诉并获赔 50 万元。 其次, 作为著作权保护对 作品时而出现新形式。 如广播体操是否享有著作权的诉讼 引发争论,在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诉广东音像出版社、广东豪盛文化侵权一案中,原告主张它 与国家体育总局签订合同独家获得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复制、 发行等权利, 被告未经许可擅 自发行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被告认为,尽管创编广播体操消耗了许多劳动,但是“体育总局 给广播体操的定义是健身方法,健身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且其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 并非是原告获得授权的国家体育总局录制的版本,因此未侵害原告的录音录像制作权。12 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认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本质上属于思想而非表达,故不受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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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法保护。但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的文字说明、图 为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均受著 作权法保护,判令被告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侵权产品,并赔偿 10 万元。 再次, 网络媒体通过各种客户端侵权案件不断涌现。 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 可不仅在其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推荐并在线播出《2012 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而且在 其提供“uusee 网络电视 2012 版”客户端中直播央视春晚。央视国际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 犯了其对中央电视台电视频道节目内容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乐视诉优酷通过手机客户端 播放未经授权电影案也 之中, 优酷是否应当对并未存储于手机客户端的影片承担侵 权责任引起争议。 第四,搜索引擎著作权纷争备受关注。10 月,百度向北京市二中院起诉奇虎 360 不正 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认为,奇虎 360 非法抓取、复制百度网站内容,直接以快照形式向网 民提供,严重侵害了百度的合法权益,索赔 1 亿元,要求奇虎 360 停止抓取百度网站内容并 公开道歉。360 则辩称其展现的是纯自然搜索结果,没有抄袭百度的搜索算法,百度公司对 百度百科、百度知道等网站内容不享有著作权;网页快照不构成复制侵权。 最后, 微博转发图片侵权案也有发生。 北京华盖图像公司以广东欧派家居公司通过微梦 网络公司设置的微博转发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而诉至法院。12 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 经审理认为,欧派公司在使用此图片时没有审查权利归属,其设立微博目的又是宣传公司, 因此以侵犯著作权判令被告赔偿 1000 元。但华盖公司没有向微梦提出有效投诉,没有尽到 权利人告知义务,故微梦免 法官表示,微博转发图片是常见现象,不可一概而论,但若 用于营利目的,则应予制裁。希望能够制定具体规则。
    五、传媒与名誉权保护
    (一)微博等自媒体继续成为名誉侵权高发区 江西、 广东、 浙江等省在内的法院纷纷开庭审理了本省微博名誉侵权第一案, 标志着 “自 媒体”领域的言论自由与合理限制,已日益进入司法实践。由于微博表达具有碎片化、即时 性、传播广泛性等特征,微博侵犯名誉权的情形比传统媒体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影响,虽然 法院仍然基于传统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判案,但是同时要考虑两点特殊性: 第一,微博言论自由尺度更宽。2011 年的中国微博第一案“周鸿祎案”一审判决书认 为: 个人微博的特点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而非追求理性公 官方媒体, 因此相比 场 合的言论,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应该更宽。终审判决则认为,微博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 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据此,将原审法院认定应当删除的 20 条侵权微博减为 2 条。这 一思路也影响了 2012 年的有关审判。 第二,微博侵权的赔偿金额与消除影响方式有其特点。在周鸿祎案中,二审判决赔偿金 5 万元;2012 年的江西、广东、浙江案,分别判决无赔偿、调 原告诉求 3.2 万)、判赔 696 元;并且有的判决书面道歉、微博道歉,或要求登报消除影响。在 7 月一审宣判的药家 鑫之父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中, 法院判定张显采用自行书写或转载他人博文、 微博的形 式,对原告药庆卫进行诽谤、侮辱,并对药庆卫的家庭情况进行失实性描述,判决张向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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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 1 元、公证费 5960 元。法院做出判决的依据除了当 事人的主张、双方的合意外,还有当事人遭受的实际损害及现实影响。 (二)“适格原告主体”的界定引发争议 在北大诉邹恒甫案、王鹏诉地铁公司名誉侵权案中,针对“北大教授”、“王鹏”的言 论,北京大学及某律师王鹏是否是适格的原告,引起讨论,有观点认为,邹恒甫爆料使用词 语是“北大院长”、“北大教授系主任”,因此更适格的原告主体应该是上述人员个人,而 非北大。也有学者表示,因为邹恒甫提及了北大,在北大看来客观上伤害了学校的名誉,因 此学校提起诉讼也是合适的。9 月海淀法院受理了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 而律师王鹏起诉北京地铁公司因地铁五号线显示屏显示“王鹏你妹”侵犯其名誉权,西 城区法院却不予立案,理由是“你妹”不算骂人且“王鹏”也不能证明指的是当事人。有律 师认为,“你妹”在网络环境下已衍生出侮辱意味;而姓名从本质上讲仅仅是一个符号,只 有当这个姓名被明确指向某人时, 才构成了名誉权的侵害。 但对其它同样叫该姓名的人而言, 并不构成对他们名誉权的直接侵害。 (三)“事实与观点”二分法的界限不易区分 在名誉权领域,事实与观点的陈述二分法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事实有真假、观点可自 由,判断侵权的标准迥异,但二者的区分标准并非截然分明。1 月,范曾诉郭庆祥和文汇报 名誉侵权案二审宣判,法院纠正了一审中“文新集团对刊载的文章未严格审核,存在一定过 失”的说法,认定文新集团不构成侵权,但依旧认定郭文中“才能平平”、“逞能”、“炫 才露己”、“虚伪”等词语,已构成对范曾名誉权的侵害,判决郭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 害抚慰金 7 万元。不少学者认为上述词语既非对事实的虚假陈述,又不存在侮辱人格含义, 仅属对画家创作的评价争议,本案判决结果不利于保障文艺批评。10 月,方舟子起诉法治 周末和法制网发表的《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一文专门收罗曾被方舟子批评、与其有矛盾 的人的言论,严重失实,被告则辩称,文中引用的网友文章均为真实存在网友言论,记者系 客观总结归纳,并没有杜撰、曲 并没有对方舟子文章是否是抄袭下结论。此案尚在审理 中。
    六、公民表达权和舆论监 保障与完善
    (一)保障公民的表达权有待加强 随着微博等平台的发展, 公民有更多的表达渠道, 但是也出现很多侵犯公民表达权的情 况。重庆市职工方洪和彭水县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先后因在微博上发表上批评性言论被劳 动教养, 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保障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以及劳动教养制 度的热烈讨论。在方洪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法院认为,方洪在腾讯微博上发表的评论,虽然 言辞不雅,但不属于 ,也未造成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后果,更不具备“严重危 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国家公务人员对公民基于其职务行为的批评,应当 保持克制、包容、谦恭的态度。被告以原告方洪虚构事实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作出劳动教养一 年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此决定违法。在任建宇案中,法院虽以超过起诉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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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驳回起诉,但也指出,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须依法、审慎,尤其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严 厉处分措施时,应遵循目的与手段相适应的原则,即使面对公民的过激不当言论,公权机关 也应给予合理宽容。 (二)舆论监 成效 被誉为“反应快、影响大、参与面广的新兴舆论监督方式”的网络监督在一系列公共事 件中继续表现突出。6 月,陕西安康怀孕 7 个月的孕妇冯建梅遭当地计生人员强制引产,导 致胎儿死亡,该事件照片在网络传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舆论压力下,冯建梅得到政府 的补偿。 专业媒体与网民自媒体在一些公共事件中展开了深层次的互动, 往往是微博等自媒 体发现问题,引起社会公众讨论,专业媒体进而信息重组,进行理性反思,取得了很好的舆 论监 果。 “8??26”陕西延安特大交通事故的现场,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的笑容激怒 网友,继而被曝佩戴多款价值不菲的名表, 又因回应言辞欠妥,引发网友声讨。 《法制日报》 等纷纷对关于此事在微博上的言论进行摘编报道。 经过专业媒体整合, 碎片化的曝光引向反 腐讨论的轨道,9 月 21 日,杨达才因存在严重违纪问题被撤职。北京“7??21”暴雨发生后, 网络自媒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短时间内整合新闻动态,汇编新闻,人民网、新华网等专业 媒体以新闻稿的形式播报互动平台上的爱心救助传递, 有力地推进了媒体关注度的提升, 同 时,北京政务微博等持续不断发送官方信息,面对传言和质疑在第一时间出面澄清。在北京 暴雨灾害事件中,北京官方深度介入民间舆论场,并对其进行积极引导,使得此次暴雨灾害 形成的舆论呈现出 态势。 十八大以后, 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舆论监 提出的 问题,先后对原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等多名高级官员立案调查,受到舆论高度赞扬。 (作者分别为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博士、2010 级传媒政策 与法规专业研究生郭艺凡、李孟鑫、许旭、窦菲涛、徐文、李强。特别感谢中心顾问魏永征 教授及李丹林教授、刘文杰副教授的指导和支持。 ) 载于《新闻记者》,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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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关会议
    1.大型出版网站自我约束机制试点动员部署会议
    2012 年 11 月 3 日, 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召开大型出版网站自我约束机制试 点动员部署会,10 家有广泛影响力的网站将开展自我约束机制试点工作。 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经过一段时间调研分析,选择了在规模、业务、社会影响等方面 具有 性的新浪、网易、搜狐、腾讯、百度、起点中文网、中文在线、空中网、小说阅读 网、 晋江原创网等 10 家网站作为先期试点, 引导网站建立健全网络出版活动自我约束机制, 形成以下几方面制度。 —— 建立健全网络出版物先审后发的 制度。试点单位将严格按照出版法规规定, 建立健全网站出版内容编发流程和相应管理部门, 加强传播风险研判, 认真落实编辑 制 先审后发,实现对出版内容的分类分级管理。 ——建立健全大型出版网站自我约束机制岗位责任制度。 试点单位结合其实际情况建立 健全网站出版活动岗位 制, 围绕网络出版的工作要求“因事定岗、 因岗定责、 因责定标、 因标择人”,通过科学设岗、 责任,优化工作流程。 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副司长宋建新表示,创新工作思路,丰富管理措施,组织引导大 型出版网站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对践行文明办网,培育适应社会发展和群众文化需求、充满 活力和竞争力的网络出版业主体,促进网络出版业健康繁荣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http://www.gapp.gov.cn/govpublic/94/117189.shtml
    2. 中欧著作权法专题研讨会召开
    国家版权局与欧盟驻华使团主办,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承办的 “中欧著作权法专 题研讨会”于 2012 年 11 月 8 日到 9 日在上海召开,中国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欧 盟驻华代表团知识产权高级专员马明皓以及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刘晓红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开幕式。 研讨会共邀请中欧相关政府部门官员、 专家学者和企业界人士近八十人, 围绕着追续权 制度、著作权集体 制度、孤儿作品以及数字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四个议题展开讨论。会议 除听取来自欧盟和国内知名专家专题报告外, 与会的国家版权局领导和专家还进行了充分深 入的交流和讨论,并希望会议成果能对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修改具有参考价值。
    来源:中国打击假冒侵权工作网 http://www.ipraction.cn/2012/11/22/ARTI1353548425405245.shtml
    3. 第 12 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在广州中山大学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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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年 12 月 16 日到 17 日, 12 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在广州中山大学召开。 第 本次会议主要围绕"科学发展观"与十年新闻舆论监 顾; 新闻舆论监督与协商民主和 公平 ;新闻舆论监 公共领域的发展;推进依法 互联网的途径研究;新闻舆论监 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2012 年重大舆论监 案分析;时事评论的舆论监 能;新 闻舆论监 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 媒体伦理和道德问题研究; 新闻舆论监督与媒体接受社 会监 微博的公共传播功能及其影响研究;中国调查性报道的业绩和瓶颈等议题展开。 本届舆论监督会刊发了资深媒体人推荐 2012 年度调查性报道。 此次会议由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和政治与公共事务 学院, 联合暨南大学新闻与 传播学院、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 究院、北京外国语大学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中心、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文化传播学院、西安外 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共同召开。
    4. 中美网络版权执法研讨会
    2012 年 12 月 4 日, 中国国家版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联合主办的中美网络版权执法研 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中美网络版权执法领域的 50 余位专家、学者,围绕中美数字网络环 境下版权侵权相关情况、 执法实践以及两国网络执法的合作与协调展开研讨, 并对共同打击 网络侵权犯罪、共建和谐网络环境达成共识。 研讨会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版权局、文化部以及北京、上海等省市版 权执法机构的 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 版权及互联网相关协会等业界代表, 分别就各执法 机构版权侵权调查中所涉及的技巧、 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的立案、 审查起诉和审判中所涉及的 证据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和经验。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的专家还介绍了美国网络知识产权 刑事执法情况和案件的调查处理实践。
    来源:新华网 http://www.xinhuanet.com/legal/
    5. 2012 年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暨知识产权法律修改问题论坛
    2012 年 12 月 8 日, 2012 年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暨知识产权法律修改问题论坛 在苏州高新区举行。来自国家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企业界知识产权 的主管人员和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员,共 340 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主要内容有: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与苏州市合作建立长三角研究基地, 首创知识产权法学研 究服务地方创新战略的新方式。 ——以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修订为主题, 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问题”、 “知识产权损害 赔偿问题”、“《职务发明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关问题”、“专利商标案件的循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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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法官视角——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与调 、“专利法修改自由谈”、“商标权 的主体资格及侵权判定标准问题”、 “知识产权国际立法动态”、 “著作权法修改自由谈”、 “专利权的保护”等十个专题就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健康发展问题进行为期 2 天的 研讨与交流。
    来源:人民法院报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2-12/24/node_2.htm
    6. “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前沿问题”研讨会
    2012 年 12 月 15 日,“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前沿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本 讨会由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办,来自高校、政府机构、传媒业界、法律界的 20 多位专家学者和资深专业人 绕多终端侵权的法律 认定及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过错认 定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政治与法律学院院长高慧燃出席并致辞。 研讨会由政治与法 律学院法律系刘文杰副教授主持。
    会议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以“多终端侵权的法律责任认定”为主题,由北京理工大 学法学院院长曲三强教授主持。 专家们从不同的角度, 分析了法院认定网络服务侵害知识产 权的基本思路;阐述了移动互联网应用平台的版权问题,重点介绍了终端厂商主导平台、互 联网服务商主导平台、 第三方主导平台和运营商主导平台四类平台的区分; 介绍了多终端侵 权的司法审判实务,重点介绍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认定标准及举证问题。
    会议第二单元围绕 “网络侵犯著作权的 过错认定”进行讨论,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 经济法学院张今教授主持。 专家们认为著作 权侵权过错认定可以考虑运用传统民法的 侵权过错认定体系模式来解决, 对于网络新 技术, 司法审判中应当区分技术本身的侵权 和对技术使用的行为, 再区分该使用行为属于内容提供行为还是服务提供行为, 分别适用直 接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认定规则。 有专家指出, 网络环境中有些请求权并不涉及过错的 问题,需要区分间接侵权和直接侵权,间接侵权考虑过错时应以具体知情为原则。网络公司 的资深人士分析了 UGC、网络交易平台、应用平台、云存储的产业特征和过错认定标准,结 合业界实践提出了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看法。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本次会议对于 推动网络著作权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中国传媒大学新闻网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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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news.cuc.edu.cn/article/27417
    7. “信息公开与政府创新”研讨会
    2012 年 12 月 12—13 日,在北京大学举行的“信息公开与政府创新”研讨会上,与会 专家讨论了中国行政透明制度建设取得的成就、 中国行政透明度建设中的主要挑战、 促进政 府透明度建设的政治经济环境、实施、监 执行、公众参与权等问题。 根据北京大学和耶鲁大学合作的项目《中国行政透明度观察报告 2011-2012》显示,中 央政府 42 个部门中有 23 个在信息公开评测中达到了及格分 60 分以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对此进行了解读,他说:“过去三年,我们持续观察中央 42 个部门,发现有 33 个部门得分连续增加,所得平均分由原来的 40 多分提高到 2012 年的 60.5 分,这说明制度不仅建立起来,而且也落实了。” 世界银行驻中国、 蒙古和韩国代表罗兰德在研讨会上表示, 在信息公开和反腐工作中问 度的建立十分重要, 从中央政府一直到省级、 市级、 村级政府都必须有详细的问 度。 “信息公开和问 的建立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 需要付出很多努力, 政府官员需要以 积极的心态来改善现有的体制。”罗兰德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指出,从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效果上来讲,公开得还不够,申请 人获得信息的成本很高、难度大,信息公开的尺度还不够宽,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
    来源:北京大学公法网 http://www.publiclaw.cn/article/Details.asp?NewsId=4079&ClassName=%B9%AB%B7%A8%BD%B2%CC%B3
    8. 欧洲媒体信息社会指导委员会(CDMSI)第二次会议
    欧洲媒体信息社会指导委员会 (CDMSI) 第二次会议于 11 月 27 日至 30 日在斯特拉斯堡 召开。 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对第一届欧洲传媒与信息社会部长级会议 (贝尔格莱德,2013 年 10 月)的准备,以及对欧洲诽谤立法情况,记者安全状况,和有可能影响信息跨界传播的网络 干扰问题的报告。
    来源:欧洲理事会 http://www.coe.int/t/dghl/standardsetting/media/
    9. 第七届互联网治理论坛(IGF)全球会议
    2012 年 11 月 6 日-9 日,第七届互联网治理论坛(IGF)全球会议在阿塞拜疆巴库举行。 论坛旨在保护互联网的开放,将互联网提升为 全球言论自由的前沿战地。 本届论坛的主题是“互联网治理,促进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来自 128 个国家的 1600 名互联网治理专家、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和政府官员,以及国际发展方、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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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界、私营部门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围绕互联网治理与政策、关键互联网资源 、互 联网接入与多样性、互联网的安全性、开放性与私密性、网络犯罪与网络安全、消除数字鸿 沟与互联网的未来发展等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 论坛强调, 互联网是一个充满活力和保持经 济增长的新环境,是具有空间,透明度,民主和能够保护人权的场所。
    来源:欧盟视听政策委员会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2-827_en.htm?locale=EN&languag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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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届联合国机构间记者安全和有罪不罚问题会议
    第二届联合国机构间记者安全和有罪不罚问题会议于 11 月 23 日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结 束。多家联合国机构在会议上强调需要保护记者安全,捍卫媒体自由。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联合国开 发计划署共同主办的第二届联合国机构间记者安全和有罪不罚问题会议 23 日在维也纳结 束。出席这次会议的联合国机构、独立专家、各国政府、媒体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讨论了 当今言论自由所面临最紧迫的问题, 以及制定一个新的战略计划, 以提高媒体工作者的安全, 并有效地起诉 对他们犯下罪行的人。 会议强调, 对媒体工作者的袭击将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并威胁到所有公民的言论自 由;必须打破阻止记者发声、剥夺社会 的行为,以及阻吓其他公民、防止他们说出来的 恶性循环; 2013 至 2014 年实施的联合国记者安全和有罪不罚问题新战略需要考虑到不断 在 变化的媒体环境,并 法律保护的不仅是记者,而且还包括博客作者和新媒体工作者。
    来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表达自由门户
    http://www.unesco.org/new/en/communication-and-information/resources/news-and-in-focus-arti cles/all-news/news/vienna_meeting_to_launch_implementation_of_un_action_plan_on_the_safety_ of_journal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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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届中韩互联网圆桌会议
    首届中韩互联网圆桌会议 12 月 5 日上午在北京开幕。会议以“发展与合作”为主题, 重点围绕两国网络经济发展、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等议题进行探讨 交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王晨,韩国放送通讯委员会常务委员 金大熙出席会议并作主旨演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钱小芊,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李伍峰出席会议。 王晨在题为《共同开创中韩互联网的美好未来》的主旨演讲中说,今年是中韩建交 20 周年。20 年来,在两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韩关系全面、迅速、深入发展,各领 域交流合作取得丰硕成果, 给两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福祉。 中韩互联网圆桌会议的举办, 为两国关系发展注入了新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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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放送通讯委员会常务委员金大熙在主旨演讲中, 对中国近年来互联网发展成就表示 赞赏,认为中韩双方在互联网发展方面有着广泛共识、相似做法和广阔的合作前景,加强对 话交流对于促进两国互联网和其他领域的互利合作, 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希望以这次圆桌 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领域交流合作,推动中韩互联网健康发展。 这次中韩互联网圆桌会议是两国首次就互联网发展和治理进行交流对话。 这是继中美互 联网论坛、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中国与新兴国家互联网圆桌会议之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公室组织的又一个双边或多边国家互联网交流合作平台。
    来源:网易新闻 http://news.163.com/12/1205/12/8HV87ODO00014JB5.html
    12.2012 年度中国传媒法十大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
    1 月 12 日,2012 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传媒大学举行, 此次活动由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 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专业 委员会主办,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协办。中国传媒大学 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李丹林教授公布了 2012 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这十大事例 由来自各大著名高校、科研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媒体的传媒法专家学者及资 深实 人 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出。 十大事例的具体情况、 入选理由及专家点评参见本期 热点聚焦部分。 在学术研讨会上, 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廖祥忠教授、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小炜先生 分别致辞, 对本次评选活动对于推动中国传媒法治进程的重要价值给予了高度评价。 来自新 闻出版总署、工业与信息化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记协、北京市律师协会、中国社 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 航天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等十余家单位的 20 余名专家学者围绕这 十大事例进行了精彩点评和热烈讨论。 专家们普遍认为, 在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化文化体制改 革,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背景之下,传媒 作为文化传承的渠道以及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和载体, 迎来了重要的发展契机。 这十大事 例对于真实记录 2012 年度中国传媒法治的进展情况,促进国家传播能力的提升,推动中国 传媒法治进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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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12 年 12 月 15 日,主办方从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建立的传媒法 事例库收集的 900 个事例中筛选出 49 个典型事例,加之通过 网、传媒学术网和北京律 协网向全社会征集的 24 个传媒法事例中的 7 个典型事例,以及评审委员会专家推荐的 5 个 事例,共计 61 个,交由评审委员会投票选出 20 个入围事例,随后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根 据专家评选结果,最终 了 2012 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二)论著介绍和推荐
    1. 著作
    (1)聂振华:《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成案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 本书简介: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成案研究》是对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的 案例进行研究的一本著作,是由作者的博 文修改而成。充分运用司法统 方法,对案 例进行了抽样研究,增加了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并在文章最后提出了司法建议稿。 通过对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梳理, 实践考察和理论分析并重, 实体和程序兼顾, 问题导向鲜明,提出了完善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建议。强调样本作用,即注重从典型 案例中提炼、归纳和抽象理论,并且强调量化意识,通过综合运用定性、定量与司法统计等 多种研究方法, 总结出成案研究的一般理论, 基于对大量成案的梳理分析以及系统的理论研 究, 设计了完善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制度的司法指导意见建议稿, 为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 权问题的相关审判活动和理论研究提供了有益借鉴。 作者简介:聂振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最高人民法院干部
    (2) 胡雁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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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简介:本书以研究信息化社会中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为主要内容,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 权,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立法价值冲突和 , 多维视觉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以及 个人信息保护若干疑难问题等方面进行详尽的研究, 力图构建适合中国特色的个人信息法律 保护的体系框架,并对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作者简介:胡雁云,毕业于郑州大学刑法学专业,讲师,武汉大学在读刑法学博士。主要讲 授课程为刑法分论、刑法专题研究、新经济犯罪等。
    (3) 约书亚.罗 格:《隐私与传媒》 马特译,法制出版社,2012 本书简介:本书追溯了英国隐私法的发展历程,用引人入胜的案例,对私生活和媒体的角色 进行深入探讨,为读者提供了对赋予自由表达——私权律师及其对手之间对话的自由表达 ——以重要意义的规范化论点得出表达权价值比隐私利益更重要。 作者简介:约书亚.罗 格,英国最有名的法律评论员之一,现任 BBC Radio 4 一 列 节目 Law in Action 的主持人。曾在 BBC 担任法律事务记者 15 年,继而在《每日电讯报》 负责法律新闻报道 8 年。现还为 The Law Society Gazette 、Standpoint Magazine 和 Law Business Review 等知名杂志写专栏。于牛津大学取得法学学位,1976 年即已获取事务律 师资格,同时为格雷律师公会名誉主管。
    (4) 曹怡平:《从剪刀手到守夜人——美国电影审查 史》,法律出版社,2012 本书简介:美国电影在世界电影文化中最为醒目,其现存的分级制度也是长期演进的结果, 为多国所借鉴。在《从剪刀手到守夜人》一书中,作者曹怡平从历史、人物、经济、法制等 多方面论及了这个主题, 以多篇短篇评论的形式, 力图展现现在的美国分级制是多个偶然后 发生的必然。在中国讨论分级制度也是常谈,但中国适不适合搞分级,中国有没有分级的土 壤,作者在书稿的最后有所讨论,并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和问题。 作者简介: 曹怡平, 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 中国艺术研究院; 先后获得经济法学士学位、 民商法硕士学位和影视美学博 位。现居重庆,供职于西南大学文学院戏剧影视文学系。 研究兴趣包括电影制度、电影产业、电影美学。出版过译著一本,发表过论文 80 余篇。
    (5) 李丹林:《广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研究》,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2 本书简介: 本书通过对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各国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考察, 论证了这些国家广 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概念既是广播电视法的立法宗旨,又是广播电视法的基本原则, 也是广播电视机构的义务,体现了“公平”与“效率”两大价值的追求、协调与平 其核 心是作为体现于“公平”价值追求中的广大公众的表达自由、知情权、接近权的普遍实现。 作者简介:李丹林,安徽阜阳人,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 主任,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制片委员会法务部 主任,牛津大学社会与法律研究中心高级访问学者,中国宪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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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委员会理事,兼职律师。研究方向:传媒法基本理论,广播影视法律。
    2. 论文
    (1) 梁志文:《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类型化》,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 年第 3 期。 论文摘要:普遍认为,为适应作品使用的复杂情形,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应规定 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但是,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存在不可预测等局限性。提供详 尽的例外清单不仅是大陆法系著作权法传统的延续,也是克服一般条款局限性的内在需要。 不同类型的例外清单得到了不同公共政策的支持。 依据明 以承认的公共政策, 我国法院 不仅对《著作权法》第 22 条予以扩张或限缩 ,还确认了信息获取、竞争自由、技术发 展和促进创作等合理使用的新类型。 类型化的研究既为相关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 也为司法 适用提供了可预期的解释工具。《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应将这些新类型法定化。
    (2) 李扬:《著作财产权客体结构中的使用行为——审视著作权法权利作用“焦点”的 一个阐释进路》,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 年第 3 期。 论文摘要:知识产权客体是一种多重构造体系,除涵盖知识产权处分客体(知识产权利益) 以外,还存在知识产权支配客体(使用行为)与行为客体(抽象物)之分。就著作财产权而 言,权利作用“焦点”的行为客体路径更多制造的是表述模糊的历史性概念,在权利边界的 设定方式上难以限定,并不能一劳永逸地 著作财产权的权利作用“焦点”困境。著作财 产权的支配权能并非指向独占之作品,而是限制他人对作品的某些使用行为。支配客体(使 用行为)路径始终贯穿于著作财产权的权利作用“焦点”思路当中。在反思著作财产权的支 配客体,对使用行为进行定性与价值判断时,应避免时下“合理使用”原则、 “三步检验法” 传统规则的价值偏向与闭合趋势。使用行为的“商业性”和“公开性”(即“公”、“私” 区分)作为“合理使用”原则、“三步检验法”等使用行为定性及价值判断基准仍具有重要 的补充和参考作用。
    (3) 任燕:《论我国著作人身权制度的完善》,载《河南财经大学学报》,2012 年第 5 期。 论文摘要: 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并不保护著作人身权,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早期著 作权立法中均没有规定著作人身权制度, 但是著作人身权目前已成为许多国家著作权法和知 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普遍承认的一种权利。著作人身权制度与民法人身权理论之间存在着矛 盾。我国著作人身权制度设置的具体缺陷,主要有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与其主体 能否分离的规定自相矛盾, 对著作人身权的种类设计不合理, 表述著作人身权的权能内容不 准 内容限制不到位。对我国著作人身权制度应从立法上进行完善,包括规范著作人身权 与其主体能否分离的规定,避免条文之间的自相矛盾,不设置独立的“发表权”,不将发表 权列为著作人身权的范畴, 署名权应是姓名权的延伸, 署名权应是表明作者 “资格”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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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修改权”,保留“保护作品完整权”,准 述我国《著作权法》著作人身权的权能 内容,并对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
    (4) 梁小翠:《电视节目创意、策划中的侵权现象探析》,载《中国传媒科技》,2012 年第 18 期 论文摘要: 近年来电视节目的创新繁荣让中国电视制作进入了升级换代的时期。 在受众需求、 媒体竞争和收视率指标等多重力量下,一些社会关注度高、 影响面广的典型电视节目,如电视 情感类节目、电视养生类节目、电视法制节目、真人秀节目等节目在策划中存在一些侵权现 象,本文从节目类型、 侵权方式、 节目对象、 侵权特征等几个方面,对这一话题作出宏观分析, 并简单探讨在策划中避免侵权的发生。
    (5) 彭伟步:《发展传媒业不可盲信市场竞争:香港免费电视业的启示》,载《现 播》,2012 年第 11 期 论文摘要 :2012 年 1 月,香港广播事务 局颁发了三张新的香港免费电视节目服务。对 于一贯奉行自由市场经济的香港观众来说,自然欢迎三家新的免费电视的加入,然而,传媒业 作为一项特殊的文化产业,有其独特之处,必须与文化背景和媒介生态相适应。 过度迷信市场 竞争的资源调配作用,有可能导致负面效应的产生,并不一定有利于产业的发展。
    (6) 王利明: 《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2 年第 4 期 论文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进入到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由于互联网在 受众上有无限性和超地域性,网络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也给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 保护带来一些挑战,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其加以规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虽然将网络 侵权作为一种侵权形态进行了规定,但 《侵权责任法》 的规定不能代替人格权法的功能;同时, 由于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的特殊性,也不宜与具体人格权混为一体,有必要在人格权法中专 门规定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
    (7) 杨立新,李佳伦:《论网络侵权 中的反通知及效果》,载《法律科学》,2012 年第 5 期 论文摘要: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对网络的依赖有增无减。人们在享受 网络带给生活的巨大便利的同时, 也倍受各种网络侵权行为的干扰。 《侵权责任法》 36 条 第 为解决网络侵权问题找到了出口,但除了该条第 2 款中明 定的被侵权人享有向网络服 务提供者发出通知的权利之外,侵权网络用户也享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反通知的权利。 这样才能平 络侵权中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中心的被侵权人、 侵权网络用户和其他网络用 户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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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刘文杰:《微博平台上的著作权》,载《法学研究》,2012 年第 6 期 论文摘要:微博就其功能属性而言要求最小限制的信息传播,这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构成一 对矛盾。以篇幅短小或品质平庸为由否定微博文的作品地位,从而为微博平台上的无障碍传 播铺平道路,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支持。 作为认定作品与否的法律标准,独创性既不可能就表 达的艺术品质加以规定,也不能以是否反映作者的个性为判定标准,就表达的量乃至作者的 智力投入多少亦难给出明 求。 在著作权法上,独创性只能是指外在表达与众不同,并且这 一与众不同不是常人轻易可得。在其上限之内,诸多微博文在长度及创造性上足以达致独创 性标准。 另一方面,由于微博平台在性质上属于新型公众日常社交空间,微博平台上的作品利 用原则上应被归为合理使用。 这不仅是由于"社会交往例外"作为一种合理使用类型在事实上 的存在,而且现行著作权法就其 也存在着容纳此一合理使用类型的空间。一般而言,"社 会交往例外"要求以下条件:作品利用行为发生在明显的日常交往式对话语境;对他人作品的 利用具有服务于社会交往的工具性;他人作品不是用以营利、营业的客体。
    (9) 谢惠加:《技术措施保护的隐私权限制》,载《知识产权》,2012 年第 3 期 论文摘要:版权人通过技术措施收集个人身份信息,跟踪监测作品使用行为,甚至进入电脑 系统进行私力技术救济,给消费者的信息隐私带来严重的威胁。为此,我国应规定技术措施 不得具有隐私侵害性, 限制技术措施的信息收集范围和收集方式, 赋予消费者规避侵害隐私 的技术措施的权利,规范版权人对消费者信息的处理利用规则。
    (10) 陈珊珊《 诽谤罪之省思》,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2 第 2 期 论文摘要:诽谤罪是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两项基本人权相冲突在刑法领域内的典型表现。名誉 权有刑事保护的必要,但诽谤罪的成立仍需通过严格的检验。事实与意见的区隔、事实真伪 性的认定, 以及不实言论造成他人名誉毁损的程度等均为诽谤罪必要的犯罪构成要素。 针对 某些地方公权力滥用《刑法》第 246 2 款规定的情形,创设以公共利益为内容的免责性 条款是最佳的 途径。
    (11) 龚彦方; 王胡瑞:《中国传媒产业制度变迁》,载《现 理科学》 2012 年 09 期 论文摘要: 文章对中国传媒产业制度 30 年的演变进行规范性和描述性分析,表明随着市场经 济的发展,传媒产业的政策经历了两个阶段的发展,从关注传媒机构与政府的财政关系到关 注传媒机构的市场化进程,并在市场发展的基础之上提出整体产业策略,以往坚守的"二元特 性"诸多制度底线不断被突破;但是,产权改革如何进一步发展、资本如何多样化将是未来传 媒业发展的重要需 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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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刘燕南《再谈收视率造假: 缘起、技术与监管》,载《现 播》,2012 年第 10 期 论文摘要: 本文对收视率造假现象发生的背景及其原因进行分析, 对现阶段新技术之于传统 收视率调查的影响以及能否替代等问题进行了阐释, 并着重探讨了如何加强法规和市场监管 的问题。
    (13) 袁方成:《“软”“硬”兼施:网络舆论监管的美国模式及其经验借鉴》,载《贵 州社会科学》,2012 年第 9 期 论文摘要:互联网为公众提供了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活动的空间,但也可能为不良 信息传播提供了渠道。美国运用“软”“硬”兼施的监管模式,通过法律法规、技术手段和 民间组织进行有效的引导和 ,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可以从网络舆论的监 法、实 名制、舆论引导及行业自律等方面借鉴其有益经验,推动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三、 典型事例评析
    (一)传媒监
    1.“国务院公报”官方微博开通
    来源:http://news.jschina.com.cn/system/2012/11/10/015178506.shtml
    事件简介:2012 年 11 月 9 日, “国务院公报” 以实名认证的方式在新浪开设官方微博; 10 日起 上线,它“秉承‘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 会’的办刊宗旨, 及时准 公布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 北大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表示, 现在微博用户群体人员庞大, 开设微博将官方的信息系 统和民间信息平台对接, 适应了新时代的要求。 这一方面说明民众对公共信息的需求非常旺 盛,只要公共信息提供平台和渠道,这样强烈的需求就会反映出来。同时,也说明公众对政 府公务信息的需求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 评析: 我国政府微博的开设遵循的是自下而上的路径,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微博 已经开展得有 色,中央部委的微博也开始积极跟进,此次“国务院公报”是最高行政机 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一次有益尝试, 说明政府信息公开是时 展的大势所趋, 而通过 微博这种新型平台发布信息,能够更加高效便民;但另一方面, “国务院公报”微博发布 的微博,皆是政令,且微博下不允许评论。这说明这种信息公开的方式还不够完善和彻底, 期待以后能增加与群众互动,真 挥公众与政府沟通平台的作用。(评析人:范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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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广西兴安国土局官方网站领导照片打“马赛克”事件
    来源:中华网 http://local.china.com.cn/2012-12/21/content_27476406.htm
    事件简介:2012 年 12 月 2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通报了此前该县国土资源局官 方网站将领导班子成员的照片打 “马赛克” 一事。 兴安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宋志安就此事致歉, 称“对原本应该清晰公开的领导照片‘模糊处理’,给群众办事造成了不便,也不利于社会 监督, 我代表兴安县国土资源局表示深深的歉意。 此前, ” 兴安县国土资源局的官方网站上, 领导公示信息一栏中,局长没有照片,数名副局长和党组成员的公示照片面部都被打上“马 赛克”。12 月 19 日,在该网站上局长宋志安的照片已经“恢复”,但与其他 8 个领导一样, 仍然处于“模糊”状态。据该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唐组长介绍,这么做的原因是有几位领导 去年接到了数封敲诈信,敲诈信中包含由领导照片拼接而成的艳照。 评析: 公开领导履行公职的相关信息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 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 和监 的重要途径。政府官员的证件照不涉及个人隐私,理应作为政务公开的组成部分。 将公开照片用作敲诈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制裁,但不能因噎废食,将本应公开的 照片不予公开或公开不完全。(评析人: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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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米盒子暂停视频内容
    来源:搜狐传媒 http://media.sohu.com/20121123/n358442739.shtml
    事件简介:2012 年 11 月 22 日晚 8 点, 小米公司在其论坛发布题为 《小米盒子因系统维 护,自 23 日起暂停视频内容服务,特此通知》的帖子。小米盒子有三个主要功能:第一个 功能:将手机、Pad、PC 等终端通过 WiFi 将视频等投射到电视屏幕上,并配置了单独的遥 控器,目前已支持 Airplay、DLNA、Android 4.2 Miracast*无线协议。第二个功能:可以 在电视上免费看视频连续剧,目前已与腾讯视频、华数 TV、PPS 和迅雷等 10 多家互联网公 司达成了授权协议,电影、电视连续剧等片源库超过 10 万部,并支持分类、搜索、好评榜 和"我的小米"等追剧功能。第三个功能:小米盒子 SDK 是开放的,支持应用开发者为小米盒 子开发视频、 游戏等各种应用。 此次小米盒子关闭视频内容的主要原因是小米盒子提供的相 关服务违反广电总局此前颁发的 181 号文,即《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 要求》: 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唯一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 台,终端产品不得有其它访问互联网的通道,不得与网络运营企业的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库 进行连接。181 号文要求机顶盒生产方必须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或与牌照方合作。但小米除 了与拥有牌照的华数合作以外,还可以直连各大视频网站的内容,这直接违反了 181 号文。 评析: 广电总局下发 181 号文件, 意味着只有拥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方才有资格向互联网 电视机顶盒提供内容服务, 而此前多家互联网视频服务商尝试进军互联网电视领域的行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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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视为违规现象, 由此肃整长久以来未经获批便通过各种终端向电视屏幕输送互联网视频内 容的互联网视频内容提供商。 小米 因为除了与拥有牌照的华数合作以外, 还可以直连各 大视频网站的内容, 这直接违反了 181 号文。 因此小米盒子暂停视频内容也是遵守这一规则 的表现。 广电总局下发此文件表面上是要结束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盲目发展、 无政策可寻的灰 色时 从而建立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的市场新格局。 但是此项政策更重要更深层 意义是 想加强自身在互联网电视的领导权。随着网络电视的发展,广电总局的控制范围越来越小, 控制力量越来越薄弱,通过此文件,广电总局大大增强了自身的权力。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 上是不是会影响我国互联网电视行业的发展, 采取什么政策才更有利于互联网电视行业的发 展,才是值得广电总局思考研究的。(评析人: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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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政富不雅视频曝光遭免职
    来源:腾讯新闻 http://news.qq.com/a/20121124/000018.htm
    事件简介:2012 年 11 月 20 日,一篇题为“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的性爱视频” 的文章在网络上流传开来, 文中附有多张视频截图, 图片中的男女全身赤 男子面部清晰。 文章称:这是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在宾馆与其长期包养的 18 岁二奶淫乱的视频截 图。事件的报料人之一纪许光,其微博认证为资深调查记者。11 月 21 日,有媒体记者电话 采访了雷政富本人,而他的回答却是“那些是造假的,不要信。”就在同一天,重庆市人民 政府新闻办的官方微博发布一条消息,称对于此事已注意到相关内容, 了解核实。23 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发布微博称,经重庆市纪委调查核实。近日,互联网流传有关不 雅视频中的男性为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 经重庆市委研究决定, 免去雷政富同志北碚区区 委书记职务,并对其立案调查。据这一事件的原始爆料者朱瑞峰介绍,因当地有建筑公司老 板不满雷政富将工程单独承揽给其弟弟雷政奎,想拉拢与雷政富的关系,获得项目工程,于 是雇用并训练了视频中女子,并让该女子化名成周小雪顺利成为雷的情人,然后于 2007 年 初一和初三拍摄了不雅视频。 评析:重庆市市委决定免去雷政富的职务,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 第十一章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二 规定作出的党纪处分。 由于不雅视频可能牵涉 性贿赂, 这一事件也被归为微博反腐。 数据表明, 内部反腐牵扯出来的贪官仅占了不到 10%, 由此可见,把微博作为反腐的一种工具是很必要的。当下微博俨然已成为了反腐的利器,这 对于我国反腐倡廉工作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助推器, 但是这仅仅是一个敲门砖, 最重要的是落 实到制度上,只有激活了制度内的惩罚机制,才能有真正的效果。另外本案涉及了对举报者 的保护,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以及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 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都有对举报者进行保护的规定。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爆料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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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视频是几年前就录制的, 但是为何直到现在才爆出来, 是鉴于当时的部分政治压力还是 一种领导换届后的报复行动, 是真的为了公务员队伍的廉洁还是仅仅是权力斗争的结果, 值 得深思。(评析人: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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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建宇因转发微博被劳教案二审被驳回起诉
    来源:新浪新闻 http://news.sina.com.cn/o/2012-11-21/125925629282.shtml
    案件简介:2011 年 9 月 23 日,重庆市劳教委认为重庆彭水县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转发 微博、发帖通过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事实清楚,证据 充分,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两 年的决定。2012 年 8 月 15 日,任建宇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 11 月 19 日,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并 了限制其 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同年 11 月 20 日,重庆市三中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一审裁定 驳回任建宇的起诉。任建宇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2012 年 12 月 28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任建宇案。经过 9 个多小时的庭 审,法庭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法院认为,任建宇及其代理人在二审中举示的 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劳教期间不能提起诉讼的事实。 按照法律规定, 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相对 人在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间有条件、 有能力提起诉讼的情况下,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计 算在起诉期间内。因此,任建宇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评析:《行政诉讼法》第 39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 》第 43 条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 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判定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关键在于任建宇是否属于因人 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形。 如果超过起诉期限, 则行政相对人不能获得法律上 的救济。本案引发的思考是,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微博是一个提 供公民自由表达的平台, 对于微博上的言论自由应当给予更大的宽容。 当然言论自由也有一 定界限,不得违法和侵犯其他合法权益。如果任建宇只是转载一些批评政府的信息,并无故 意捏造事实, 也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 就应当视为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 权的一种方式,不应当遭致劳动教养。(评析人:黄平庆)
    6. 在上海工商协调下上海地铁陈冠希广告遭撤除
    来源:上海青年社区网-上海青年报 http://sh.qq.com/a/20121130/000004.htm#p=14
    事件简介:2012 年 11 月 30 日,包括 1、4、7、8 等上海多条地铁线路内都出现了由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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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希 的某租车公司的广告。 这一系列广告由两幅不同的海报组成, 分别贴在地铁车门的 两侧。陈冠希的形象地占据着海报大部分的版面。对于这一事件,乘客们反应不同,有些网 友很抵触这一行为。不过在 29 日下午,记者乘坐上海地铁时,却发现车厢内原本贴着陈冠 希广告的广告栏内已经换成了申通地铁自己的广告。 上海工商认为, 考虑到市民的感受和地 铁公共空间的特殊性, 在工商部门协调下, 上海申通德高地铁广告有限公司已主动着手撤下 所有陈冠希广告。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陈冠希作为当事人的艳照门事件虽然影响广泛, 但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难以认定为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其 广告本身更不违反上述两标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既然已经作出了准许该广告发布的许可, 又在广告发布之后, 要求广 告代理商匆忙撤下广告,缺乏正当理由,违背了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给广告主带 来了损失。(评析人:魏婷)
    (二)传媒侵权类
    1.广州“房婶”房产信息遭泄露事件
    来源:人民网 http://ccnews.people.com.cn/n/2012/1123/c141677-19671898.html
    事件简介:2012 年 11 月,有网友爆料,指广州城建系统退休干部李芸卿有 24 套房产, 是名副其实的“房婶”。网帖内容显示,24 套房产中既有住宅也有商铺或写字楼,大部分 都位于荔湾和越秀等中心城区,面积最大为 160 平方米,最小为 12 平方米。帖子还附有 24 套房产的具体地址及房产所有人姓名, 且显示这些资料是来自市房管局。 房产登记时间最早 为 1999 年,最新为 2009 年。不过,资料里也显示,有 6 套房产登记记录已经注销。 21 日下午,广州市纪委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经相关单位核实,李芸卿是原广州城建 开发有限公司属下设计院退休高级工程师, 网帖有关情况基本属实, 部分房产与其儿子共同 所有。李芸卿未曾担任行政职务,非中共党员,1997 年 9 月退休。当事人称只有 6 套住房 李芸卿 21 日晚接受电话采访时否认拥有 24 套房产,称其个人名下只有 6 套住房,3 个儿子 有六七套,这些房子均靠合法收入购买。她称自己是越秀城建集团下属的普通退休员工,并 非广州城建系统退休领导。她怀疑被举报与其一直向市建委举报开发商违规操作有关。 2012 年 12 月 20 日,广州市纪委监察局预防腐败局在新闻发布会上证实,经过调查, 所谓“房婶”李芸卿并没有违法违纪问题,其购房资金来源清楚、所拥房产属合法致富。李 芸卿的家庭成员没有一个是领导干部 ,其前夫是大学老师,三个儿子有的经商,有的在企 业工作。李芸卿及其家属名下的房产共 16 套,并非网帖爆料的 24 套。此外,广州市纪委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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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李芸卿的房屋信息是由一名广州市房管局的编外人员受人所托,违规查询并泄露出来。 现由相关部门对这名泄露个人信息的人员进行问责。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明确了对公民的 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这是我国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最根本的 依据。李芸卿及其家人的名下房产信息属于公民隐私,李芸卿不是政府官员,原则上任何组 织、个人不得调查或公开其财产状况。事实上,甚至政府官员财产公开在我国当前也没有法 律依据。在“房婶”事件中,,广州市纪委为回应网民关切而主动核实并公布公民私人财产 善,其合法性有待商榷。(评析人:刘文杰 王飞飞)
    2.范冰冰诉编剧毕成功和易赛德公司名誉侵权案
    来源:华龙网 http://ent.cqnews.net/html/2012-11/28/content_21905324.htm
    案件简介:演员范冰冰向法院起诉称,2012 年 5 月 29 日,香港《苹果日报》头条大篇 幅刊登了一篇未经证实的文章,称著名影星章子怡交往官员狂赚 32 亿,甚至说章子 前 “遭调查,禁出境”。5 月 30 日凌晨,内地编剧、影评人毕成功发微博,称对于章子 负面报道系范冰冰指使的“诬陷计划”。随后,黔讯网也于当天刊载了由记者张辉原创的文 章《编剧曝章子怡被黑内幕,主谋范冰冰已无戏可拍?》。文章称:“今日,著名编剧毕成 功在其新浪微博上揭秘章子怡被黑内幕,称范冰冰是幕后主谋。而范冰冰踩人成瘾,目前在 圈内已臭名昭著,无人敢找其拍戏。” 范冰冰认为,两被告的诽谤性言论导致其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且名誉侵害仍在持续扩大, 故诉至法院。 被告毕成功辩称,其发表的微博看不到任何对范冰冰姓名、昵称、年龄、形象、职业等 导致辨认和直指原告的描述,这是对号入座。而文中的“missF”是指外国女星,与“情妇 说”、“诬陷计划”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没有侵权。被告黔讯网表示,网站的实习记者没有 核实新闻,越权发表文章, 在网站疏于管理。但此文是根据毕成功的文章,以及网络的 相关素材进行整理的,绝非恶意中伤。他说,网站曾在第一时间删除文章,并赔礼道歉,希 望法庭调 评析:我国《民法通则》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 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亦规定了名 誉权。本案是一起名人官司,其中涉及的两个争议问题是:1.微博博主没有使用原告姓名, 而是使用了诸如“missF”这样的 ,是否能够否定其所指代的就是原告,判断是否构成 指代的法律标准是什么; 2.网站不予核实而直接引用他人陈述, 是否或在怎样的情形下构成 未尽注意义务。(评析人:刘文杰 孟禹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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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http://news.china.com.cn/shehui/2012-11/27/content_27233581.htm
    案件简介: 月 30 日, 11 药家鑫之父药庆卫状告张显名誉侵权案二审在西安市中院开庭。 双方均未出庭,由双方 律师出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 ,判决驳回药庆卫的上 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2011 年 8 月 4 日,药家鑫之父药庆卫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诉西安电子 科技大学副教授张显名誉侵权,称张显在博客中捏造其为“官僚”、 “富商”、 “军界蛀虫” 等。张显对此提出了三条抗辩理由,首先对于一些可能的不实言论,其认为自己只是转发, 并非始作俑者。其次对于一些评论性质的发言,张显称辩自己是“合理怀疑”。最后,如何 认定言论有侮辱性,法律规定并不明晰。在上诉书中药庆卫提出了两点理由:①一审判决虽 然认定了被上诉人的部分侵权行为, 但对被上诉人侵权行为未予全面认定, 导致被上诉人继 续保持侵权状态, 并进一步伤害上诉人。 ②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了被上诉人的行为侵权并支持 了部分诉讼请求, 但因一审判决中驳回了上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 造成了对被上诉人的惩戒 力度较小,使被上诉人敢于藐视法院判决,继续持续侵权,致使判决的社会效果及对上诉人 合法权益的保护大打折 2012 年 7 月 31 日,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一审宣判,判处张显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 止侵权行为,删除微博上的诽谤言论,在其新浪微博、新浪博客上连续 30 日分别致歉,并 向药庆卫支付 1 块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当晚, 张显表示不再上诉, 次日又发布一篇 《致 药庆卫先生的一封公开信》的博客。 评析:所谓名誉指的是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 《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 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收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 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是继药家鑫案之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又一事件。 ” 案件引人注目, 不仅仅在于张显的诽谤性陈述以及他对新媒体传播工具的熟练运用, 还在于张显的诉讼 人身份。我国法律明确拒绝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言论不受任何追究,例如《律师法》第 37 2 款规定,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 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至于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之外的言论 更无特殊法律规则可循,从本案判决来看,诉讼代理人在诉讼外似乎不享有言论特权。 (评 析人:刘文杰 高文)
    4.陈亦明诉李承鹏名誉侵权案二审败诉
    来源:南都网 http://ndnews.oeeee.com/html/201212/19/10294.html?bsh_bid=171579345
    案件简介:2009 年足坛扫赌反黑风暴中,李承鹏与刘晓新(足球报法定 人)、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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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力(时任足球报记者)合著《中国足球内幕》一书,足球报从 2009 年 12 月 21 日起对书 籍文章进行连载。其中有一节内容为《陈亦明:从名帅到赌徒》。李承鹏后还在博客上发表 多篇文章,被指涉及中国足球界知名教练陈亦明赌球。 2010 年 1 月 19 日,陈亦明发表 ,指责李承鹏等三人侵犯其名誉权,起诉并索要精 神赔偿 450 余万元。 一 广州荔湾区法院认为李承鹏等人的文章以陈亦明为描述对象, 虚 构其经常赌球等事实,使用“狗屁不是”等含有贬低人格的言辞,其行为构成诽谤和侮辱。 故一审判决陈亦明胜诉,并判决李承鹏等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 10 万元。 李承鹏等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首先,陈亦明作为公众人物, 比普通民众更有机会保护自己的名誉, 因此作为公众人物对于新闻报道可能对名誉造成轻微 损害应予以容忍。其次,陈亦明在接受其他报纸的采访中也承认参与赌博,因此,他作为公 众人物并未显现自身对名誉高度谨慎的态度, 因此对其相关新闻报道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予 以容忍。因此,法院认为,李承鹏等人著书时并没有主观过错,《中国足球内幕》中相关陈 亦明的章节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陈亦明人格的内容,依法不构成侵犯名誉权;足球报转 载该书章节, 亦无侵犯陈亦明名誉权; 李承鹏等 3 人向各大媒体公开发表的言论及李承鹏博 客上发表的文章, 法院认为亦不构成侵犯陈亦明的名誉权, 判决驳回陈亦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陈亦明承担。 评析:根据《最高法关于 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章反映内容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 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基本内容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 名誉侵权。”本案的意义在于对名人名誉权的保护限度和记者主观恶意的阐释。法院在二审 判决中花了大量篇幅阐述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问题, 认为公众人物比普通民众更有机会保 护自己的名誉, 因此公众人物对于新闻报道可能对其名誉造成轻微损害应予以容忍。 陈亦明 在接受多家媒体采访中也承认参与赌博的自认, 显然作为公众人物, 他并未显示出自身对名 誉高度谨慎的态度,故应对其相关新闻报道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予以容忍。此外,法院认为 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在著书时并没有主观过错,且相关事实报道也远未达到捏造或歪曲 事实的程度,名誉侵权说法不能成立。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媒体侵权案判决中,过错要件 尤其是过失要件被诠释为主观恶意乃至不良动机, 反过来, 如果没有不良动机似乎就不成立 过错,这是对侵权 基本构成要件的误 (评析人:刘文杰 范丹丹)
    (三)传媒知识产权类
    1. 乐视网诉土豆网著作权合同违约案
    来源:中国新闻网 光明网科技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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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chinanews.com/it/2012/11-19/4340830.shtml http://tech.gmw.cn/2012-11/20/content_5746144.htm
    案件简介:2012 年 11 月 19 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著作权合同 违约为由,将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乐视网公司诉称, 其与全土豆网络公司于 2010 年 8 月签署了共同建设 tudou.letv.com 平台的《乐视网与土豆网合作协议》,约定履行期限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根据该协议, 双方共建基于乐视网(http://tudou.letv.com)域名的视频服务项目,该项目由乐视网提供 视频相关信息、 视频内容及视频播放技术支持; 土豆网则负责该平台的运营, 包括合作平台、 合作项目播放页面所有视频广告的经营。但全土豆网络公司于 2012 年 8 月致函乐视网公司 单方毁约,并拒付 2012 年 4 月至今的合同款。乐视网公司认为,全土豆网络公司单方面毁 约无任何依据,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全土豆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 欠款及违约金 2500 余万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并将择期开庭审理。 11 月 20 日,土豆网发表了关于《乐视网与土豆网合作协议》的 说明,正式对乐视 状告其违约一事做出回应。 称,今年 2 月乐视网违反《乐视网与土豆网合作协议》中的 排他合作条款,与网易达成合作。土豆网多次致函问询无果后,于 8 月中旬,就双方共同建 设合作平台 tudou.letv.com 之《乐视网与土豆网合作协议》向乐视网发出解约通知,合作 随即停止。针对目前乐视提出的诉讼,土豆网已经以事实为依据提出反诉,并将尊重司法程 序的处理结果。 评析:本案中,乐视网与土豆网签订的《乐视网与土豆网合作协议》规定,由乐视网提 供视频相关信息、视频内容及视频播放技术支持,故该协议属于著作权合同的类型。由于双 方约定的内容是合作经营, 因此该合同并不属于一方授予许可, 另一方使用作品并付费的典 型著作权许可合同,而是共同经营、共担盈亏的合伙合同。在本案中,土豆网反诉乐视网违 反了协议中的排他合作条款,与网易达成合作,乐视网合同违约在先,故其拒付之后的款项 并发出解约通知的行为并不违约,具体事实尚待法院认定。(评析人:刘文杰 张枨)
    2. 网易用户协议规定上传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来源:中国科技网 http://www.stdaily.com/kjrb/content/2012-12/19/content_553993.htm
    事件简介: 网易轻博客、 网易摄影和网易博客三款产品于 2012 年 12 月 5 日联合发布新 版用户协议,明 户“上传(发布)作品的著作权一律归作品的创作者所有”。但是,协 议也规定用户 “同意网易公司可在网易网站及网易旗下其他产品中使用和传播这些内容, 以 及为 推广的目的将上述内容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和传播。”此外,用户还要“同意网易公 司有权针对侵犯您发布(上传)内容相关权利的行为进行维权。”。网易表示,对用户的版 权保护至少可以分为四个方面:在技术层面包括添加电子水印,禁止右键下载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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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媒法律与政策通讯 况。在法律层面除了作者 拥有版权之外,作者还可以选择 CC 协议这样单独 的授权, 可以对网络来传播这些作品的情况进行单独的授权和约定,包括禁止他 商业使用将我的作品进行演绎等等。 另外一种保护的途径在于发动网友进行监督 和举报。
    评析:在我国,不管是大的综合类门户网站,还是小的专业网站,其用户协议往往存在 “霸王条款”。用户一旦在这些网站发表作品,不但网站可以“永久、免费、不可撤销”地 使用这些作品,甚至可以“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 示”,并且不需要对用户做任何通知。网易的上述 确有其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网易 也毫不客气地要求用户授予充分的传播许可,乃至为“宣传推广目的”许可第三方使用,从 而在实质上维系了自己的最大利益。 从长远看, 日益尊重原创者的权利会成为网络发展的一 个趋势,这首先并非源于网站的道德自觉,而是其面对激烈竞争,为吸引用户及原创作品而 采取的应对举措。(评析人:刘文杰 高文)
    3.
    网络小说生成器引发的著作权归属争议
    来源:人民网 http://media.people.com.cn/n/2012/1122/c40606-19666993.html
    事件简介:目前网上出现了一批所谓“网络小说生成器”,网络小说写手只要将小说要 素输入,便可轻松获得一篇网文。这些软件根据网络小说的套路已经进行了细化处理,分为 “对话描写辅助”、“仙侠功法生成器”、“门派势力生成器”等十几个类别,进入每个类 别只要输入相关要素,立刻产生相应文字,想要多少有多少,决不雷同。现在这些软件只能 生成局部的网络小说片段, 将来有可能写手只要输入当天想更新的内容要素, 电脑立刻就能 产生一篇小说。不过软件提供商表示会向写手收取相关使用费, “网络写手靠小说点击率赚 钱,既然我们帮他们承担了一部分创作工作,那当然要分一杯羹的。” 评析: 网络文学是目前十分火爆的文学体裁, 但是由于网络文学本身依靠开放的互联网 平台发布, 所以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侵权一直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网络小说生成器” 针对 所生成的内容, 我们可以发现这些片段从整体来说已经十分雷同, 所以才可以依据一定的顺 序规则通过软件程序“生成”出来。很明显此类软件是拥有一个极大的数据库的,里面拥有 许多相关的内容,这些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首先就是一个需要认定的问题。其次, “网络小说 生成器”再次提出了著作权法的本原问题即“思想-表达”之区分,美国汉德法官一方面在 “爱尔兰玫瑰”案提出了区分方法,另一方面也承认区分是十分困难的,有时候甚至无法做 到,看来,就“网络小说生成器”而言,使用者贡献的仅仅是思想还是也参与了形成表达, 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探究。(评析人:刘文杰 俞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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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诉广东某音像公司等侵犯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 权保护案
    来源:法律图书馆 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gzaj/20121213211803.htm
    案件简介:2012 年 12 月 13 日,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系第九套广播体操的独家经营方诉 涉嫌生产、销售第九套广播体操的涉嫌侵权产品的广东某音像公司、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 北京某图书公司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定被告北京某图书有限责 任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被告广东某音像公司、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停止出版、发行 涉案侵权产品,并赔偿合理损失 10 万元。西城法院经 认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不 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本质上属于思想而非表达,故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 上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的文字说明、 图解作为文字作品和美术、 摄影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著作权法中作品认定的问题。 由于广播体操在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认 定中没有被明确规定,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 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 文字作品;(二) 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 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 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 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作品。 案件尚未判决之际, 本通讯第一期已经指出, 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不是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本质上属于思想而非表达,故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审法院得出了完全相同的结论。但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的文字说明、 图解作为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法院同时认为,被控侵权的DVD 使用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 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和伴奏音乐录 音制作者权的侵犯。(评析人:刘文杰 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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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Y 音乐版权纠纷
    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2-11/05/content_3960172.htm
    事件简介:欢聚时代公司 2011 年刚推出的 YY 音乐获利 5000 多万元,2012 年上半年收 入将近亿元,创造了互联网音乐的盈利奇迹。YY 音乐的盈利方式颇具新意,付费的 YY 语音 用户可以获得 VIP 的特权, 包括使用含有额外视频流量的内测频道, 优先进入某些实时的现 场演出,VIP 会员拥有专属的头像、铃声、字体和表情等等。 2012 年 10 月 15 日晚,YY 语音的母公司——欢聚时 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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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招股书,上市地点为纳斯达克市场,融资 1 亿美元, 定为“YY”。作为 YY 语 音的一个重要组成项,YY 音乐在整个公司整体盈利占比仅次于在线游戏位居第二,可以视 为 YY 语音这个特色互联网创新项目的核心盈利点。 但是,当 YY 上市后,很快就在媒体和网络上有了对 YY 音乐涉嫌侵权问题的指 有消息称,陷入侵权争议的 YY 音乐公司已经在与音乐版权人签订协议等相关工作,而 且在此次赴美的招股书中也已明确提示相关风险, 并正在做与监管机构的沟通, 相关的审批 已在进行中。 评析: 在线卡拉 OK 是 YY 音乐服务的特色所在, 然而正是这一特色服务可能构成对版权 音乐作品的擅自使用或为擅自使用提供实质性帮助。物理性质的卡拉 OK 服务版权付费问题 在我国正在逐步得到妥当的解决, 在新媒体领域, 这一问题已然要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 度及相关部门的回应。有观点认为,以 YY 音乐为代表的在线音乐或许可以从著作权集体管 理方面寻求解决办法。(评析人:刘文杰 范丹丹)
    6. 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微博转图侵犯著作权案
    来源:中国新闻网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2/12-12/4402509.shtml
    案件简介:2012 年 12 月 1 日,广州首例微博侵犯著作权案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宣 判,判决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转发微博的涉案公司赔偿 1000 元,删除并停止使用涉 案图片,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已无必要删除。 具体案情是本案原告系华盖创意 (北 京) 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盖公司) 认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 , 在自建的微博中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 而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系该微博的开 办公司,故将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诸公堂,认为 两被告侵犯了其拥有的著作权, 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侵权损失。 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认为,公司转发的涉案图片转自“皮皮时光机”,这既不属于使用行为,更没有任何商业目 的。另外,原告诉求的赔偿费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没有对涉案图片进行商业使用,微博转发 没有获利。经举证,该公司确认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法院称,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 公司开通微博的目的是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其发布上述内容可以吸引更多的网友点击关注, 可对公司起到一定的 作用, 具有商业目的的性质。 一般情况下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 使用别人的作品,就属于侵权,但侵权要不要承担经济赔偿,就要看使用者是否具有商业目 的了。 评析:该案例属于新媒体平台涉及的作品侵权问题,需要从二个方面问题进行判断:一 是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否享有涉案著作权,二是合理使用与侵权的判断标 准问题。经举证,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关于判断 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对作品是合理使用还是构成侵权, 有无商业目的是判断是否侵权 的重要标准。 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微博为商业目的开设的公共微博, 此次转发华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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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微博的图片有利于自身的 ,可判断侵权。因此,根据《信 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 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未 经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许可转发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应该支付赔偿。但是 类似于此案件的微博转发引发的侵权案件要严格小心处理, 不能影响了公民的 言论表达 自由,限制微博新媒体平台的发展。(评析人:章玲)
    7.作家联盟诉苹果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一审胜诉
    来源:新浪网,http://tech.sina.com.cn/it/2012-12-30/11157937567.shtml
    案件简介:2012 年 12 月 28 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作家维权联盟诉美国苹果公 司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苹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慕容雪村、李承鹏等 8 位中国 作家经济损失 41.2 万元人民币,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1.8 万元。判决指出:苹果公司 作为综合性的网络服务平台 App store 的运营者,对 App store 网络服务平台具有很强的控 制力和管理能力, 其通过 App store 网络服务平台对第三方开发商上传的应用程序加以商业 上的筛选和分销,并通过收费下载业务获取了可观的直接经济利益,故对于 App store 网络 服务平台提供下载的应用程序,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苹果公司未适当履行其 注意义务,故对于涉案应用程序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作家维权联盟在京成立。 2011 年 10 月、12 月、2012 年 2 月,由韩寒、李承鹏等 5 位作家和路金波、沈浩波等 5 位 出版商倡议成立的作家维权联盟三次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指控美国苹果公 司未经授权,在其“应用商店(APP Store)”销售韩寒、慕容雪村等作家畅销作品的电子 版,总索赔金额 2303 万元。 评析: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明 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 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 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并且未从服 务对象提供作品、 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才能够不承担赔偿 。 因此, 网站运营者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涉案作品是侵权作品还提供下载, 或是直接从中获利, 属 于侵权行为。本案中,尽管涉嫌侵权的应用程序是开发者制作并且上传的,但是在上传之前 必须经过苹果的审查,这些软件能够通过审查,顺利地上传到程序商店里面,是苹果在纵容 盗版。此外,苹果公司有偿提供给用户下载,从收益中分得 30%,余下 70%归开发者(上传 者)。综上,苹果公司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作家维权联盟诉苹果公司的判决结果对类 似的侵权案件有示范作用,它这确认了苹果公司在 方面负有严格的、强烈的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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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认定苹果公司承担帮助侵权的 ,类似于美国版权法上的 vicarious liability, 了不同于之前的大百科全书诉苹果公司案中认定苹果公司承担 直接侵权的责任,反映了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标准的转变。作家的生活是依靠版税来维持, 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任意上传和下载畅销作品, 就会直接威胁到作家的利益, 出版社和经纪公 司利益也受损。但是本案中,赔偿金额为 41.2 万元人民币,赔偿金额值得商榷,像李承鹏、 慕容雪村等作家,稿酬已经可以达到千字几千块,现在的判定标准仅仅是一百多块。在 GDP 增加、物价上涨的今天,已经不能“与时俱进”。(评析人:程京亚)
    (四)传媒产业类
    1. 国家电影专资委对国内影院及国产电影制片方予以补贴
    来源:北京日报 http://news.sohu.com/20121124/n358522976.shtml
    事件简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委员会(简称“国家电影专资委”)近日发 布四项通知,分别对制片方、影院进行扶持,以返还已上缴专项资金、按票房比例予以资金 奖励等形式进行资金补贴。 目前,影院需要将每部上映电影总票房的 5%作为专项资金上交给国家电影专资委。此 次《关于“对新建影院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关于返还放映国产影片上缴电影专 项资金的通知》中提出将专项资金返影院的相关规定。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无疑会促进 影院放映国产片的积极性,为国产片争取更大的市场空间。还有《关于对安装数字放映设备 补贴的补充通知》,则激励了影院提高数字化程度的积极性。 此次另一个《关于对国产高新技术格式影片创作生产进行补贴的通知》,则对国产片制 片方发布了相关激励措施。该通知指出,对进入市场发行放映的国产高新技术格式影片,按 影片票房收入分 影片版权方进行奖励。 对于以上四项补贴新政,制片、影院双方纷纷持肯定态度。在近期发行方与院线为票房 分账比例争得不可开交之际,新政可谓出台及时,为两方都进行了资金补贴,有助于两方尽 快在分账比例上达成共识,在全年最重要的贺岁黄金 映好国产片。 评析:在影院方面,过去需要将每部上映电影总票房的 5%作为专项资金上交给国家电 影专资委, 而现在国家电影专资委会根据国产片票房份额给予 “先征后返” 专项资金的待遇, 对国产高新技术格式影片进行奖励, 有助于促进电影产业发展, 目前院线与制片方的分 成比例之争,符合《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评析人: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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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行公司与院线对提高票房分账比例的争议
    来源:人民网 http://media.people.com.cn/n/2012/1121/c40606-19644470.html
    事件简介:2012 年 11 月 13 日,中影股份北京电影发行分公司、华谊兄弟、天津博纳 文化传媒、星美(北京)影业和光线影业五大发行公司要求院线将发行方票房分账比例由原 来的 43%提高至 45%。11 月 19 日,万达、广州金逸珠江、新影联等国内 13 家院线联合向发 行方发布了“关于对《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通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称坚 决反对五大发行方的要求, “如果发行方坚持,将有可能造成影院大规模拒绝放映的严重后 果。” “意见”指出,在目前影院和院线发展较为困难的时期,突然进行分账比例的上调, 将对电影终端行业“造成致命的伤害”。11 月 23 日,占 80%市场份额的 27 大院线公司在北 京达成一致 《中国电影院线市场协商宣言》 希望产业上下游建立平等沟通机制, , 控制成本, 降低风险,共同做好电影产业。 截至 11 月 13 日各影片的谈判结果:《一 师》发行方愿意维持 43%的原有票房分成 比例, 与院线达成和 万达、 金逸珠江等 30 条院线宣布与华谊兄弟开展新合作, 《1942》 、 《12 生肖》、《西游降魔篇》:3 亿票房之内 43:57,超过 3 亿部分按 45:55,超过 8 亿按 47:53 进行; 《王的盛宴》与星美达成分账协议:首周 43%,次周 41%,再次周 39%直至下映。 而中影、光线和博纳尚未与院线达成新分账协议。 评析:票房分账简单说就是制片方、发行方与院线、影院分票房收入。国产片票房分账 的情况目前是,片方和发行方拿国产片总票房的 43%,院线和影院拿其余的 57%。 2009 年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曾下发《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其 中就明 定:“制片方原则上不低于 43%,影院一般不超过 50%。”目前业内实际实行的 票房分账为: 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 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剩余影片票房由制 片方(含发行方)与影院(含院线)按照 43∶57 的比例分成,即二者净分账收入分别占总 票房的 39.4%和 52.2%。 制片方与院线在分账比例上的矛盾早已有之, 只不过随着近两年国产电影市场的繁荣矛 盾开始激化。但作为产业链的上下游,双方又彼此无法分离。在前有美国好莱坞大片追击后 有国内电影票房不给力的夹击情况下,双方与其对抗,不如对话。分账比例的问题如果处理 不好,会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而本次谈判时的分账模式基本上形成了维持固有比例,按上 映时间采取梯级比例模式, 按最终票房采取梯级比例模式的三种分账模式。 它打破了原来单 一的固定分账模式产生更多元化、 利于双方灵活调节的分账模式, 并且使得分账模式进入一 个较为市场化的协商谈判的发展阶段。 新模式将对大片话语权提高有很大促进作用, 长此以 往, 有利于国产影片的质量提高, 因为只有制片方实力提升才能改变与院线谈判中的弱势地 位。并且,未来产业链上下游竞争进一步加剧, 更能刺激发行方的电影制片水平。 (评析人: 程京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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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60 浏览器宣布默认开启“禁止跟踪”
    来源:雅虎 http://tech.cn.yahoo.com/ypen/20121204/1469627.html
    事件简介:2012 年 12 月 14 日,继 IE10 之后,360 浏览器宣布支持并默认开启"禁止跟 踪",成为第二家默认开启该功能的浏览器。 据介绍,从 5.1beta 版开始,360 浏览器增加"个人信息使用日志"功能。通过此功能, 用户能够检测到跨站跟踪、Cookies 跟踪等行为,并默认开启"禁止跟踪"的功能。目前,下 载 5.1Beta 版 360 安全浏览器,将可以自动阻止跨站跟踪。 10 月 2 日,W3C (万维网联盟) 提出最新的网络隐私保护草案"禁止跟踪" (DNT, Do Not Track),微软、欧盟等国内外各大浏览器厂商相继 支持该标准。 目前,包括 IE、Firefox、Safari、Opera 等主流浏览器已宣布支持"禁止跟踪"功能, 谷歌也宣称将于年底支持该协议,可见浏览器"禁止跟踪"标准已成国际趋势。国内傲游、QQ 等其他浏览器也纷纷跟进,支持该协议。 评析:近年来,网络隐私来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部分商业网站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 采用跨站跟踪和 Cookies 跟踪等手段,过度搜集用户上网行为,不仅影响到用户上网体验, 并严重危及到用户网络隐私的安全。 随着 W3C 最新提出的"禁止跟踪"标准草案, 各浏览器厂 商开始大力支持,将在用户隐私保护上构建起一道有力防线,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网络环境下, 个人的信息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由于在网络中, 个人信息包括了密码, 用户名以及网络使用习惯等等。 这些用户的个人信息如果被侵犯, 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一种侵 犯,而在网络环境中,这些信息往往被当成商品并且能够带来利润,因为根据用户的个人信 息和使用习惯,广告商能够定向的投放广告,用户往往不知情。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 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在悄然中改变着。人们发现网络使生活变得快捷、方便,同时也使我 们的生活更加“透明”。网络的开放性,共享性和便利性,使侵犯他人隐私权变得更加容易, 对传统的隐私权保护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 近几年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侵权纠纷频发而在我 国法律中隐私权保护却定位 ,在网络上更难以有效保护用户隐私。只在《侵权责任法》 第 2 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 。民事权益包括名誉权、肖像权、隐 私权等,提到隐私权。《民法通则》140 条规定以书面和口头的方式 他人隐私或者捏造 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 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影响的, 应该认定为侵害 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所以随着 IE、Firefox、Safari、Opera 等主流浏览器已宣布支持"禁止 跟踪"功能,国内 360、傲游、QQ 等浏览器也响应,是对商业网站的跨站跟踪和 Cookies 跟 踪等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的最有力的打击, 是一种行业自律的行为。 是一种正面的保护用户 隐私的做法。(评析人:黄平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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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传媒刑事类
    1. 陈平福网上发帖被控颠覆国家政权罪案
    来源:新浪网 http://news.sina.com.cn/c/2012-12-18/021925833000.shtml
    案件简介:2012 年 12 月 14 日,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兰州失业教师陈平福 收到法院裁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陈平福重获自由。陈平福的辩 护律师何辉新认为,这个案件是法治的胜利。2007 年以来,陈平福先后在网易、百度、搜 狐、新浪、天涯等网站实名注册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部分文章,批评有关部门。2012 年 6 月 27 日,陈平福因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兰州市皋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2 年 8 月 14 日,兰州市检察院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平福犯煽动颠覆国家 政权罪。该案于 9 月 4 日公开开庭审理,律师何辉新为陈平福作了无罪辩护。审理过程中, “因法定事由在审限内无法 ”,兰州市中院报请延长审理期限。9 月 27 日,甘肃省高 院批准延期 1 个月。 之后, 兰州市检察院分别于 10 月 24 日、 月 22 日两次提出延期审理。 11 12 月 13 日,兰州市检察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对陈平福案的起诉。 评析:根据我国《刑法》105 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 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 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陈福平在网上发布的博客和微博来看, 与其说其想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不如说,他想要让我国的民主法治更加健全。根据我国宪 法 35 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无论在网络上还是现实中,公民对政府的批评是为了让 政府更好地运行, 一味的强行压制只会导致严重的寒蝉效应, 不利于我国民主和法治的发展。 (评析人:孟禹熙)
    2. 女模特为赚点击率冒充警察发不雅照片被判招摇撞骗罪
    来源:中国江苏 http://news.jschina.com.cn/system/2012/11/26/015339020.shtml
    案件简介:2012 年 7 月 2 日上午 10 时 40 分,微博名为“馨儿徽安”的网友在微博上 发布消息。其自称:“在老家做一名警察,一切从零开始,努力学习。作为一个警花,我压 力好大啊。自从回老家后,压力真的好大????警花只是一个称呼而已,打着警花、模特的称 号,天天吃喝谈项目、招商引资。”该微博还配发 3 张照片,第一张女孩穿着警服,英气十 足;第二张女孩穿着比基尼坐在浴缸边,警服则被挂在墙上作为背景;第三张女孩上身穿着 警服,正往脚上套黑丝袜。 微博一发, 引发网友强烈关注。2012 年 7 月 2 日下午 4 点 02 分, 新浪微博社区 中心发布公告, 证实该消息为 “冒充警察恶意炒作” 的不实消息。 《新 根据 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第 22 条,新浪微博对“馨儿徽安”的处理如下:扣除信用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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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5 分,禁发微博 7 天。2 日下午 5 时许,丰台公安分局勤务指挥处将线索转给涉案辖区派 出所,称有人通过互联网发布严重破坏警察形 微博。民警侦查发现嫌疑人为王某。7 月 3 日晚 7 时,王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传唤至派出所。丰台法院审理后查明,今年 7 月间, 王某在丰台区暂住地内,利用其开通的新浪微博及腾讯微博,为赚取微博点击率、提高知名 度及获取其他利益,冒充警察发布不雅照片及言论,该微博累计被转发 500 余次,评论 300 余次。法庭上,王某表示认罪,称发布该微博没有获取其他利益的意图,发微博前没多想。 法院认为,王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从重处罚。鉴于王某认罪 悔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招摇撞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9 个月,缓刑一年。 评析:丰台区法院判决该女 构成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 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 进行诈骗, 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女模特冒充警察的行为, 本身已经对国家公安机关的形象产生了影响, 同时她又上传了多张 不雅照片, 妄图使用国家机关的身份来增加自己微博的关注度, 以获得利益。 作为一名模特, 追求关注度无可厚非,但是在方法上应该三思斟酌,不要越过法律的边界。 (评析人:孟禹 熙)
    3.
    江苏省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http://www.mzyfz.com/cms/faxunkuaibao/faxundongtai/rendazhengxie/html/1053/2012-11-16/content-574872.ht ml
    案件简介:2012 年 11 月 12 日上午,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了被告人周相、周铭 (均为化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案。法院认定二人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1 万元、1.2 万元。该案是江苏省宣判的首例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周相、 周铭二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通过支付费用给上线的方式获取他人手机定位信息, 再以收取高额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手机定位服务。 二人通过发布手机定位信息, 和下家商 谈好定位价格后,下家提供其所需要定位的手机号码和 QQ 号,二人再把这些信息发给上线 进行定位,之后把定位信息 (包括地址、 卫星定位图片)发给客户, 从而收取高额服务费用。 从 2011 年 6 月起,在 10 个多月的时间,二人先后非法为他人提供手机定位信息 20 余 次,牟利 1.8 万余元,其中支付给上线费用 7000 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周铭主动到公安机 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所知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评析: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 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因为出售、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要求犯罪主体须为 特定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而本案中周 相、周铭二人并非国家机关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只是一般公民,故其并不触犯本罪。而非 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则对犯罪主体并无特殊要求,一般主体即可,故二人触犯本罪。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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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手机定位信息是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他人无权泄露,具有法律保护价值,故二人通过支 付费用给上线的方式获取他人手机定位信息, 其客观行为符合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的规 定。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 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 规定可循。本案中,二人非法提供服务次数为 20 次, 相较而言次数并不多,实际获利 1.1 万元,案发后,主动自首,故并不构成情节严重,判处 缓刑。随着手机定位服务的广泛使用,公民的所在位置往往呈现于公众面前,当公民遭遇不 便可以很快获得帮助的同时, 如果公民的定位信息为不法之徒获取, 则有可能为公民个人财 产甚至生命的安全带来隐患。故公民在使用手机定位服 同时,加强安全意识;而手机电 信提供商也应当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定位信息, 不为他人非法获得; 法律法规也应加强相关方 面的规定。(评析人:张枨)
    4.
    刘福堂因出版环保书籍被判非法经营罪
    来源: http://media.qq.com/a/20121206/000790.htm
    案件简介:2012 年 12 月 6 日下午,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对刘福堂等六被告非法经营一案 进行公开 ,一审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福堂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 金。经 查明,2009 年至 2012 年 5 月份,被告人刘福堂为了出版自己撰写的三本书,通 过购买香港书号的形式,在未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情况下,委托他人非法 印刷 1.5 万册,其中被告人刘福堂销售 3684 册。经鉴定,上述三书籍均为非法出版物。 法院 认为, 被告人刘福堂的行为扰乱了出版市场秩序, 其在售书时积极向购书单位 提供发票和个人银行账号, 主观上有营利目的, 客观上实施了未经审批出版图书并销售行为, 且经营数量在 2000 册以上, 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被告人刘福堂当庭承认指控事实, 且有悔罪表现,龙华区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刘福堂当庭表示服 判,不上诉。 评析:根据刑法第 225 条对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该罪构成必须符合几个条件:1. 该 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作为 中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经 其 营”一词理应是经济领域中的营业活动,即应理 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包括 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经营活动。强调此“经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必 要的, 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所应具备的—个基本特征。 如果某种所谓经营活动 不是以营利为目的, 而是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 则即便该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关法规, 也应将其排除于本罪之外。在本案中,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法院是以刘福堂收取了部分受赠 书的组织、个人的书款这一行为,来认定刘福堂存在一种经营行为的。2. 该经营行为非法。 “非法” 是指该经营行为违反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规 定的行政措施、 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范。 如果国家法律、 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 该经营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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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经营行为。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刘福堂购买香港书号在未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备案的情况下,委托他人非法印刷为违法行为,这点并无异议。根据《印刷业 条例》第 19 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而刘福堂的书籍是以香港书号印刷出版的,属于境外的出版物,是 不允许在我国大陆内发行、散发的。3.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包 括市场准入秩序、 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 这三种秩序都可能成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 客体。 但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来说, 必须是情节严重的。 而情节严重后应当从经济角度 , 如经营数额特别巨大、销售金额特别巨大、获利数额较大、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等。从本案 来看,刘福堂向环保组织和个人赠送他印发的书籍,并不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此案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并不妥当,对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作了过度限制。 (评析人:俞彦 超)
    5. 《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微博实名举报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
    来源:新浪网 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21206/151213920885.shtml
    事件简介:2012 年 12 月 6 日上午,《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在微博向中纪委实名举 报现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涉嫌学历造假,巨额骗贷,对他人恐吓威 胁等问题。针对罗昌平的实名举报,国家能源局新闻办公室表示,消息纯属污蔑造谣,正在 报案报警。刘铁男已得知此事,本人目前 国外访问。 罗昌平在微博中称:部级高官刘铁男涉嫌学历造假,官方简历称其经济学硕 工学博 士, 能查到博士论文但无硕士信息, 其在日本做经济参赞时经情人协助获得名古屋市立大学 “修士学位”,但这是荣誉证书而非学位证书,刘曾请校方加“学位”字样并将“可以评价 等同”改为“特殊培养授予学位”被拒。罗昌平在第二条微博中称:刘铁男与商人倪日涛结 成官商同盟,其处级妻子郭静华、儿子刘德成在倪公司持有股份,境外收购骗贷国内银行, 刘德成汇丰 HSBC 银行账户 10112-376762-150 加币、10112-376762-250 美元和 028490415-833 美元多次收受倪日涛公司巨额汇款。之后,其在第三条微博中,公布出据称是 刘铁男与情人徐某的合影,并称两人日本相识,一个当经济参赞,一个读博 兼职翻译, 刘曾亲自为徐出函介绍工作。双方因利益关系反目后,女方多次受到死亡威胁。 评析:在当今网络时代,实名微博举报作为表达的一种途径,应当被认定是实名举报的 一种有效形式, 并且对举报者应当给予保护。 故有关国家机关应对罗昌平的实名举报进行查 实,并对罗昌平本人给予保护。而本事件中,国家能源局新闻办公室在获知信息后,未经调 查,便 该“消息纯属污蔑造谣”,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首先,有关部门要对举报人反 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这需要一个过程, 而且应该出来回应的部门应该是纪检监察部门或 发改委、能源局的纪检部门,而不是由新闻办公室发声明。之后,国家能源局新闻办公室进 一步以报警、 报案的方式反制举报人, 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 首先, 根据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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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且是自诉案件。这从主体资格来说,不应由国家能源局报案,应 该是由被举报人自己去报案。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 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故,国家能源局 公权力的组织报案有用公权 力对抗私权、滥用职权之嫌,这是不妥当的。当然,也不能排除罗昌平举报失实的可能,更 严重的,是他故意陷害或诽谤他人。依我国《刑法》,滥用举报的权利涉嫌犯罪,主要是两 个罪名,即诬告陷害罪、诽谤罪。有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属诬告陷害罪,但错告或 检举失实被明 除在外。 剩下诽谤罪,而此罪 “告诉的才处理”, 且被告须为恶意的故意。 假设被举报官员等不及中纪委的处理, 而要立即采取行动, 也应当由他自己直接向法院提出 控告,而非报警。现在我们越来越多地利用这样的平台查处了很多腐败官员,新的举报方式 越来越快捷,越来越管用,对传统举报带来了冲击。用这种方式随时可以发布还可以转发, 实用性更好,能引发关注、更透明,纪委加上公众的力量,这两种力量叠加在一起形成更加 强大的威慑力,而传统的举报反腐方式,则是封闭或半封闭运转的体系,效用大打折 作 为纪检部门要从这些事件中来反思传统反腐机制的局限性。(评析人:张枨)
    6. 中国矿业大学副教授王培荣因张贴“大小字报”被判诽谤罪
    来源:法制网 http://www.legaldaily.com.cn/legal_case/content/2012-12/05/content_4029827.htm?node=33834
    案件简介:2012 年 11 月 30 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自诉判决,江苏 省徐州市民刘永修、薛长玲、刘勃生、张志雄 4 名自诉人以诽谤罪起诉的中国矿业大学副教 授王培荣。法院支持了自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王培荣犯诽谤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刘永修、薛长玲、刘勃生、张志雄和被告人王培 住在徐州 市泉山区风华园小区。自诉人刘永修曾担任小区居委会主任,薛长玲任社区党委书记,刘勃 生任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张志雄是小区居民。被告人王培 是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 因为工作的原因产生矛盾, 2006 年 3 月至 2012 年 9 月, 自 被告人王培荣多次在风华园小区 内张贴“大小字报”、在互联网上发帖,包含“刘永修是黑恶势力,贪污公款,私吞公共利 益”、“薛长玲是黑恶势力、有侵吞财产、破坏风华园选举的犯罪行为”、“刘勃生系黑恶 势力暴徒、以权谋私、有打砸抢犯罪行为”、 “张志雄是黑恶势力、侵吞私分业主公共利益、 在风华园社区打砸抢”等内容,连续对 4 名自诉人进行人身攻击、诋毁名誉。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培 视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故意捏造、散布虚构的事实, 采取张贴 “大小字报” 、在互联网上发帖等形式,长期对他人进行公然诽谤、贬损他人人格、 破坏他人名誉,尤其在有关部门对其所举报的内容作出调查并向其反馈后,仍然继续捏造、 虚构事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自诉人控诉被告人王培荣犯诽谤罪事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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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证据确实、充分,控诉罪名成立。该案宣判后,法院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王培荣的作案工 具,并当庭对被告人王培荣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法院在审理期间曾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做双方调 作, 但因双方立场和观点完全 对立,均不同意调 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评析:由于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 外。本案由于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故原告刘永修、薛长玲、刘勃生、张志雄 四人以自诉人的身份对被告进行刑事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6 条关于诽谤 罪的规定,诽谤罪 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 自己 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 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本案中被告人王培荣,在 明知其散布的是故意捏造、虚构的事实,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时,仍采取张贴 “大小字报”、在互联网上发帖等形式,长期对他人进行公然诽谤、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 人名誉,尤其在有关部门对其所举报的内容作出调查并向其反馈后,仍然继续捏造、 虚构 事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故法院最后判处被告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 由于被告诽谤的是自然 人,并非法人、团体、组织,也不是出于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而散布信息,而是出于恶 意,不符合最高法规定不构成诽谤罪的要件,故其构成诽谤罪。(评析人:张枨)
    四、 域外传真
    1. 英公布媒体窃听丑闻调查报告
    来源:http://news.sohu.com/20121130/n359112227.shtml
    英国 2012 年 11 月 29 日公布了针对去年“窃听门”事件的调查报告。报告建议英国成 立有立法支持的、 独立的新闻自我监管机构, 但英国首相卡梅伦对其中通过立法监管媒体表 示反对。 调查报告没有点名批评某一家媒体。 主持调查的英国资深法官莱韦 , 媒体在保护公 众利益方面肩负重要使命, 重大,而英国媒体的不当行为有时甚至“破坏了无辜国民的 生活”;设置监管机构的目的在于避免媒体不当行为损害公众利益。 在这份约 2000 页的报告中建议,这个独立的新闻自我监管机构受立法支持,受英国电 信局的检查, 政要和新闻工作者不在其中任职, 它有权对媒体不当行为处以最高 100 万英镑 (约合 1000 万元人民币)罚款。 就此建议,英国首相卡梅伦说,他对其中“任何法律认可的规定和约束都感到担心”, “我们应该警惕任何规定可能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所造成的影响” 英国主要反对党工党 。 领袖埃德??米利班德赞成以立法方式支持莱韦森建议成立的独立媒体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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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年 7 月,新闻集团旗下《世界新闻报》因窃听丑闻曝光而被迫关闭,莱韦森应卡 梅伦要求主持有关的深入调查。 英国另外一些报纸也陆续被曝涉嫌非法获取新闻信息。 莱韦 森在一年多的调查中,从新闻工作者、政客、律师和媒体不当行为受害人搜集证据,听取了 300 多人的证词,其中包括《哈利??波特》作者 J??K??罗林、演员休??格兰特以及首相卡梅伦、 前首相托尼??布莱尔和新闻集团前高管安迪??库尔 。
    2.谷歌涉嫌侵犯用户隐私 遭美政府重罚 2250 万美元
    来源:新华网 http://www.sx.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2-11/20/c_113731309.htm
    搜索引擎巨头谷歌公司因侵犯用户隐私,此前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判罚 2250 万美元。 2012 年年初,谷歌公司被爆借助苹果公司 Safari 浏览器的漏洞,绕过该浏览器的隐私 设定,追踪用户的上网习惯。随后,FTC 对谷歌侵权一事展开了调查。8 月份,谷歌与 FTC 达成和解协议,FTC 决定不对谷歌提起诉讼,而谷歌则要缴纳 2250 万美元的罚款并彻底停 止追踪用户上网习惯的侵权行为。但美国消费者权益组织“消费者监察”却认为这些罚款不 足以制裁谷歌公司,并提出了加重刑罚的请求。 2012 年 11 月 16 日,旧金山地方法院法官伊尔斯顿为这一事件举行了听证会,在听取 各方的最后陈述之后决定,驳回 “消费者监察”机构的请求,批准 FTC 此前做出的对谷歌 处罚 2250 万美元的罚款的决定。 FTC 表示,谷歌被罚款 2250 万美元创下企业被罚款的最高金额,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 义的事件。 “消费者监察” 机构对于这一判决则十分不满意。 他们认为, 这一处罚太轻, 2250 万美元罚款仅相当于谷歌 4 个小时的营收。谷歌则对有关结果表示欢迎,公司发表声明说, 对法庭不批准加重刑罚的决定感到高兴。
    3.英国麦克阿尔潘勋爵因被错指为儿童性侵犯,起诉上万推特用 户
    来源:新浪网 http://news.sina.com.cn/m/2012-11-19/142625611779.shtml
    据境外媒体报道,英国广播公司(BBC)新闻调查节目《新闻之夜》(News Night)播出了 一 于北威尔士一家儿童收养所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发生的儿童性侵案丑闻报道, 误指 撒切尔夫人执政时 国会上议院保守党议员麦克阿尔潘勋爵为犯罪主角。 在收到性侵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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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害者和 BBC 的公开道歉后,麦克阿尔潘勋爵于 2012 年 11 月 18 日将至少上万名曾就此事发 表评论的推特用户告上了法庭。 上议院保守党前议员麦克阿尔潘勋爵日前雇佣了一组法律专家,收集了那些看过 BBC 这起儿童性侵案报道后, 在推特上对麦克阿尔潘勋爵评头论足的人员名单, 即使 后来已 将相关评论删除的人员也没能逃脱。 这场诉讼案件或将成为英国司法历史上被告人数最多的案件, 至少 1 万名推特用户, 甚 至包括英国下院议员约翰??伯考的妻子萨利??伯考和英国著名喜剧演员阿兰??戴维斯等名流在 内,凡就此事在推特上做出了“不公”评论的,均在被告之列。麦克阿尔潘勋爵的法律团队 称将对绝大多数被告索取小额赔偿,这些钱日后将捐给儿童慈善。
    4.
    欧盟国家呼吁征收“谷歌税”
    来源:搜狐传媒 http://media.sohu.com/20121122/n358331069.shtml http://it.sohu.com/20121129/n359024736.shtml
    近一段时间, 欧盟国家纷纷呼吁应该对引擎搜索"大亨"谷歌征收"新闻税"。 作为欧盟重 要国家的法国首当其冲。 法国总统奥朗德早在 2012 年 10 月底就力挺这项税收的征收, 而法 国预算部长卡于扎克于当地时间 11 月 20 号又与谷歌走上了谈判桌。卡于扎克对外公布称, 法国税务机关 与谷歌就税务审计和补交税款的事宜进行谈判, 同时也表示说法国的税务 机关已经掌握了非常有说服力的证据来与谷歌对峙。 根据法国媒体披露的消息, 法国税务机关查到谷歌通过自己设在爱尔兰的欧洲总部向法 国的广告商收取费用,而这样的做法无疑减少了谷歌在法国的纳税金额。根据这一事实,法 国预算部长要求谷歌规范自身的纳税行为, 并且表示谈判结果不理想的话, 该情况将会被诉 诸到法院。根据目前披露的消息,谷歌已经多次收到了法国当局要求其补交税款的通知,但 是谷歌却连续否认收到通知。 法国并非唯一对谷歌搜索模式提出质疑的国家。 比利时法院去年曾做出一项判决, 要求 谷歌、未经允许不得链接 17 家法语和德语报纸网站,否则每日罚款 100 万欧元;意大利报 业协会表示,如果谷歌拒绝为链接新闻网站付费,它们宁可不要谷歌。征收“谷歌税”的提 议得到了德国政府的支持。11 月 30 日,德国议会一读通过一份提案,要求谷歌在网站上摘 引或链接新闻媒体内容时付费。
    5.
    日本国会通过《著作权法修 》
    来源:人民网 http://tc.people.com.cn/n/2012/1115/c183008-19585878.html
    日本国会通过的《著作权法修 》,将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垃圾邮件视为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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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违反者将面临最高 3 年监禁,或者 50 万日元(约合 4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购买或者储 存病毒的人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情节严重者将判 2 年监禁或者 30 万日元(约合 2.4 万元人民 币)罚款。此外,随机向别人发送包含色情信息的电子邮件,也将被视作犯罪行为。
    6. 谷歌的透明度报告显示政府监视网络行为呈上升趋势
    来源:国家信息自由联盟 http://www.nfoic.org/connecticut-schools-respond-freedom-information-act-requests-superintendent-contracts
    谷歌于 2010 年初启动了“透明度报告”,这是一项专门针对政府监视网络行为的报告 调查。该报告令公众获知各国政府要求谷歌提供用户数据的信息。谷歌认为, “政府的行为 会影响到我们的用户”,每两年一 透明度报告“对于监控政府是必要以及可行的”。 2012 年度透明度报告的数据来源从 2012 年 1 月到 2012 年 6 月。在 2012 年的上半年, 全球各地有 20938 件来自政府实体网站的请求, 这些请求包括查询 34614 个账户信息。 数据 显示,政府对于网络的监视 渐上升。 报告显示, 全球各个国家中向谷歌提出最多用户信息要求的是美国, 法国、 德国、 英国、 意大利、西班牙和澳大利亚紧随其后。谷歌表示,其会谨慎处理各国政府提出的要求:“当 我们被要求提供用户信息时,我们会仔细审核,只会提供要求范围内的信息。”谷歌称,会 保护用户的隐私,在满足一项要求前,会确保其符合法律精神。如果法律允许,谷歌会通知 受到影响的用户。
    7. 美国版权法对豁免权重新审核
    来源:网易科技 http://tech.163.com/12/1029/01/8EUPM9RN000915BD.html
    美国版权局的一项条文或将影响开发者对苹果的生态依赖, 但同时也更能透视出苹果在 毛利率下滑与竞争者穷追下的抉择与无奈。 近日,在每三年一 《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豁免权审核中,美国版权局对包括 iPad 在内的平板电脑的越狱非合法化,给予了较大的倾向性解读。美国版权局官员表示,由于平 板电脑的类别难以界定,因此为其赋予豁免权将非常危险。 此外,美国版权局还对智能机的 豁免条款进行了大量收紧——从 2013 年 1 月起, 用户合法 手机必须获得所在运营商的许可。其指出,手机软件只是授权给用户使用,但 用户并不拥有软件所有权,而且很容易通过合法渠道获取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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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热点聚焦
    (一) 主题一:2012 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通过
    基本情况:2012 年 3 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 ,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刑诉法修正案的讨论和通过,以及相关条款的修正,对 于媒体刑事案件报道带来进一步的影响。其中关系密切的条款有: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五十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一 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 其他用途” 第二百七十五条 ;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 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应归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入选理由:在现 主法治国家,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既关涉民主社会的 运转,又 关涉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而在这一对关系中, 经常而具体的体现是新闻媒体对于刑事司法 活动的报道。 尽管这一对关系的协调以及其中的价值平衡, 各国与国际社会都已有诸多制度、 经验和有益做法,但是就我国而言,媒体报道与司法公开,以及更为重要的对于嫌疑人、被 告人基本权益的保障,还存在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 《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的相关新 规定和既有规定, 对于媒体在进行刑事司法报道时的基本原则以及能否报道和披露的信息做 出了规定。这对于构建媒体与司法的良性关系,最终走向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益, 满足广大公众的知情权益,都会产生相当的影响。
    专家点评: 徐迅(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媒体竞争,内容为王。案件报道具备了所有好 故事的要素,其中以刑事案件为首。2012 年 3 月,全国人大通过《刑事诉讼法》修 , 已在今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同时生效的还有两部司法解释。 因此本次修订被称为一次 “大修” 。 中国新闻界在高调 本次大修对公民人权保障、对规范公安司法机关诉讼行为的价值同 时,似乎忘记了这部重要的法对新闻界本身的影响。事实上,刑诉法的百余处修订中,至少 有不少于二十处与媒体的采访报道行为有关。 本人 的心得是: 从来没有一部新颁布的法 律或新修订的法律(包括司法解释)有那么多的规定与新闻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行为有关。本 次大修对媒体的综合影响在于: 媒体在刑事侦查阶段获取案件信息的合法空间大为缩减, 未 成年人犯罪领域几乎可以视为新的报道禁区,而案件报道的专业化程度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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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从三个方面发表点评意见。 首先,真 实修订刑诉法是公安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共同责任。本次大修中限制侦查 阶段信息流动的新规定有十余项,“保密”、“不公开”的字样触目可见,以前被中国媒体 视为职业道德的许多问题(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保密、证人身份信息保密、秘密 侦查的手段及材料保密等),现在已经上升为法律规范。这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以及确保 侦查顺利进行的必然逻辑, 也是中国逐步接近世界通行的公平审判制度的必经道路。 但是这 或许与传统的、在侦查阶段就开始大量披露案情的“中国模式”存在冲突,也为网络时代公 众对重大刑事案件的知情渴望、 侦查机关对案情的发布冲动设定了全新考验题。 有必要注意 到,一项名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行政规章已经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同时生效,其 中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 处理结果”。这项规定被多家媒体选在新闻导语中刊发,有的直接作为标题,可见媒体对侦 查机关披露案件信息的高度期待。 但是这项规定与无罪推定、 侦查活动密行为主的原则如何 有机契合,怎样划定边界,媒体又应当在其中扮演何等角色,都是重要的观察点与研究点。 其次,刑诉法大修使法制新闻的专业化程度明显提升。谈到法制记者的专业素养,多 数媒体都会重视记者讲故事的能力,而将记者的法律意识、法治精神放视为次要。由于缺少 必要训练,许多记者难以理 治的逻辑,也难以与法律专业人士沟通与对话。有一本名为 《如何成为顶级记者——美联社报道标准》的书中,将法庭新闻列为“专业报道”领域的第 一类。换句话说,法庭新闻最有理由被称为专业报道。通过本次刑诉法大修,我国的刑事司 法制度与国际标准逐步接近,也缩短了媒体案件报道标准与发达国家同行的差距。其实,法 律已有的一些重要制度远没有成为媒体从业者的内心标准, 如无罪推定等, 而本次大修产生 的一系列制度变化又扑面而来,真是陷阱处处,考验重重。刑诉法大修提醒各媒体重视法制 新闻的专业化问题, 而那些根据法律的变化主动调整报道角度与节目样态的媒体必定占尽先 机,从而更具竞争力与公信力。 最后,网络时代的中国特色迫切促使传统媒体建立并公开专业规范。这一中国特色是: 典型的网络媒体目前尚没有采访功能, 从邓玉娇案、 药家鑫案等著名刑事案件的舆论发酵过 程看, 如果传统媒体不能坚守法治底线和专业标准, 一味充当网络信息的应 而不是积极 地去进行专业调查并追求真相, 则传统媒体的非专业化与网络媒体的众 哗相结合, 将会 使认真落实刑诉法 新规定的努力化为乌有, 进而损害公民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 近年来, 出现了一些知识精英无视表达法律标准的典型事件(如某教授“三妈”骂人事件、某教授对 某大学的微博诽谤案件、以及某副教授殴打有不同意见的游行老人事件等),人们往往会因 此论及目前中国公众媒介素养低下,不懂表达自由的法律底线,进而妨碍自由。其实,教授 如此, 传统媒体又何尝不是如此?仅从哈尔滨医科大学杀人案、 犯罪的未成年人李梦南个人 信息被彻底披露、而媒体全无反思的情况来看,表达自由具有何等的张力!让限制信息流动 从而保护人权的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是何等的容易! 传统媒体不守法, 又何以要求网络是守法 之地?传统媒体连法律底线都不能坚守, 又奢谈什么新闻职业道德?由此, 传统媒体专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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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的建立与公开比任何时 要紧迫, 这是全社会对表达自由的标准建立共识的基础, 而其 中案件报道的专业规范, 因其法律底线十分具体、 且最为清晰而理所当然地成为最重要的组 成部分。 孙斌(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新的刑诉法首次规 定了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以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 特别是对判处 5 年以下有期徒 刑,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泄漏这样的规定,这是非常大的亮点,反映了新的刑 诉法在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方面 是大大的前进了一步。按照刑诉法规定的精神, 对公民, 包括犯罪嫌疑人名誉权的保护应当也是其中之义。 虽然在一些案件中存在着媒体审 判的问题,但是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我个人认为还是正面影响大于负面作用,尤其是现 在网络反腐败过程当中, 媒体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如果要求媒体完全按照刑诉法的规定, 我想可能做不到, 事实上这样也未必真正对反腐这一块起到很 的作用。 我对刑诉法实施 之后,对新闻报道的影响,新闻报道是不是会因此有一个很大的变化,我是持质疑态度的。
    (二)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基本情况:2012 年 1 月 13 日,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People.cn CO.,LTD)IPO 申请通 过了中国证监会的审核,2012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劵交易所 上市,成为第一家在国 内 A 股上市的新闻网站和第一家在国内 A 股整体上市的媒体企业。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由人 民日报社、环球时报社、京华时报社、中国汽车报社、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 司、 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起创立, 该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人民日报 社,人民日报社直接及间接持有该公司 79.54%的股份。根据其招股说明书,人民网拥有 121 名取得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的专业采编人员, A 股市场上第一家将新闻编辑业务纳 是 入上市公司的传媒企业。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在 会之下设编辑委员会, 编辑委员会在业 务上接受人民日报的指导。 入选理由: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通过 IPO、进而上市,成为一个公众公司,必然要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等依法运营,这对于既有的媒体管控制度具有相当的发展和突破意义。这 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文化传媒领域坚持秩序价值与效益价值兼顾的政策实践的最新成 果。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部分“人民网”是国家重点新闻网站,尽管其上市是诸多因 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但是新闻采编业务能够进入上市公司, 这对于人们关于内容管控的保守、 狭隘的非理性心态的改变,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时,这也是迄今新闻传媒领域改革力度 最大的表现。 专家点评: 李丹林(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第一,人民网上市所体现的政 策突破包括:(1)人民网的上市,首先是传媒领域集团化、产业化、资本化的一个典型事 例。尤其是其大股东是中国共产党的最大喉舌——人民日报,其象征意义不言而喻。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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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能在这一个时刻上市,绝非某一个开明领导者的一时心血来潮,或者仅仅是资本、利 益集团博弈的结果,总体上是与中国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领域 的整体诉求是有着内在深刻关联的。(2)人民网将其编辑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的整体业务 之中,这是现行媒体内容管控制度的重大突破。从公司法的要求来说,作为上市公司,公司 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其常设机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应按规则由 会或股东会决策。从形式来说,作为关涉编辑业 重大事项,也应依照规则由 会或股 东会决定。这样,相比较于一直以来作为事业单位的新闻媒体由当地宣传部门、政府主管部 门和媒体主办单位的领导任意指挥和决定的情形,有了显著的进步。虽然,在人民网的内部 组织结构中设有编辑委员会,在业务上受人民日报的指导,但是,一个公司要受到监管部门 和社会的监督,重大事项都要依法披露,这与以往对新闻媒体的内容管控方式,至少在形式 上有了不同。这是对自 2001 年以来始终坚持的党对于新闻媒体要“始终掌握对重大事项的 决策权,对资产配置的控制权,对宣传业 审核权,对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权”状况一定 程度的改变。 第二,人民网上市可能带来的影响包括:(1)促进理性心态的构建,缓 识形态之 争。在中国,宣传部门经常会确定出很多敏感问题不能探讨和实践,如过去中央媒体不能提 产业化、集团化,甚至很长时间内制播分离也不能提、不能做,等等。始终不变的强调坚持 党对媒体管制的四个不变原则以及对重大问题的决定权,2001 年《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 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在提出“四个不能变”的同时,提出“要加强党对新闻出版广播 影视业改革的领导,始终掌握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资产配置的控制权,对 业务的审 核权,对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权”。这反映了决策者和 部门的意识深处的忧虑,担心媒 体的喉舌功能被削弱,担心由此带来对统治的合法性、神 和现有社会秩序的冲击,通过 人民网上市, 这种忧虑的非理性程度有所减轻。 人民网——作为一个国家重点新闻网站的改 变,可以从观念和心理上对于以往僵化、保守、狭隘的管制理念的改变提供一个经验的可观 察的对象。 (2)一个公司上市,意味着产权结构的多元,这对于长期坚持在文化、特别传媒领域 党对媒体资产的严格控制权的原则来说,带来了改变。虽然在社会上还有人认为,人民网的 产权,其实属于中国共产党的“党产”。但按照 2007 年的相关规范,以及根据“人民网” 招股说明书对于人民日报社性质的描述, 人民日报社是中共中央举办的国有事业单位, 人民 网上市前属于国有性质,上市后仍然是国有股权占绝对比重。虽然,一 大,从股东权益 来说,会有对中小股东的权益带来损害的风险,但明 为国有资产,便是比过去 理论 上模糊不清、实践上可以被党任意处置的情况,有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从发达国家来说,媒 体的产权制度,是以 媒体独立于政治或商业控制,促进多元化为宗旨,在尊重媒体商业 利益和表达自由, 与保证公民的表达自由与知情的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 目标, 中国现在 虽然还未能进入到如此阶段,但是,首先能够有一个较为明确的产权界定,这就会为将来的 进一步改革提供必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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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民网上市体现的局限性分析。对于人民网的上市,另有有一些人士持用习惯 的宏大叙事方式和天真乐观态度来描述它的意义: 党报作为大股东的人民网上市, 表明党的 舆论 将尝试市场化实践。而市场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因此,党的宣传当然也会坚持 舆论的公平竞争。换句话说,党报的市场运作将引导全社会舆论开放。在公平开放的舆论空 间,民间与官方、地方与中央、中国与外国、左派与右派、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等各方将展 开公平的舆论博弈。这是一个积极的政治体制改革信号:党的宣传鼓励不同 ,而不是强 求全社会舆论一律。可以推断,政治敏感性高的省级大报将会很快行动,仿照人民日报的方 式推动舆论开放。 在各级党委领导下, 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的上述改革将是谨慎的受控过程, 但会推动民间媒体更大程度地实践新闻自由,逐步形成整个社会更加充分的言论自由局面。 这将引发中国政治体制民主化改革的连锁反应。 这种见解虽然有天真之处, 但也表达了一种 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较为美好愿望。另外有些见 有些让人啼笑皆非,诸如《环球时报》 总编、也是人民网 的胡锡进先生认为,人民网的股票受到追捧,这反映了中国股民对于 中国的政治制度的信任。 应该说,虽然人民网上市,对于传媒体制、传媒产业、内容管控方面的改革和发展产 生积极意义, 是这一个社会向着良性方向发展所需要的, 但是有些积极意义多是属于决策者 的“无心插柳” 即这是超出决策者意志之外的,并非其明 动追求的影响和后果,因此, 我们对此的乐观还是应该谨慎的。因为,首先,人民网上市本身,从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上 来说,并非是一个成熟的、良好的案例,我们甚至可以说它是借着国家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的号召,依据相应的政治概念,寻求资本规模扩大,按照某种主观意志企图寻找快捷资本积 累一个产物。其次,其依然具有的喉舌功能意味着媒体不能真正独立于政治控制,但同时当 公司上市又意味着商业原则占主导地位的时候, 一个真 民主法治社会造就公共空间的媒 体如何能够成长?这是我们要追问的问题。 一些人士坚持认为喉舌功能与商业诉求能够做到 相协调, 这无疑是基于对于人性认识的天真假设, 将具有内在冲突和紧张关系的目标统一在 一个政策之中, 会出现什么样的实际后果?实际上中国媒体的现行状况已经说明: 公民的基 本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媒体产业难以顺畅发展,喉舌功能所要追求的目标也难以实现。 我认为, 公民在人民网上市之初对于其股票的追捧, 是中国股民对于中国政治制度的信 任, 这样的说法未免太过偏颇甚至是一种妄语, 因为在证券市场上人民网的 一时受到追 捧, 只是投资机构和股民看到了人民网的非市场性和其政治背景, 依据经济理性所进行的投 机行为,这里不含有任何政治理性在其中。 新世纪以来,中国文化体制和传媒领域基于效率的追求所进行的改革,虽然难以 决策者内心深处要始终秉持不变的秩序价值,但是,这种追求带来的巨大社会变革,还是在 内容管控方面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松弛。 但是, 我们不能以此便可认为中国已经真正出现了保 护媒体自由和公民表达自由的制度, 公共利益已真 为媒体管制的首要目标。 张千帆 教授对于中国宪政发展路径的分析那样,我们还缺乏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完善的制度性设 计,也就是体现公共利益的公平价值,还未能根植于我们的各项政策与法律之中,一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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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实践和维权实践,能够获得怎样的结局往往具有不 性。因此,我们 同样认为,中国新世纪的文化传媒政策总体来说虽然向着进步的方向发展,但是,人民网的 上市, 是现行媒体严格管制制度有些松弛的表现, 但我们也应看到它并未完全摆脱传统体制 的束缚,它本身是一个商业诉求和特定政治目标合谋的产物,我们从既有的相关立法、政策 以及政府与媒体组织的各种相关文件中,还看不到“公共利益”这样的字眼。在中国的政治 体制改革尚处于徘徊不前的状态下, 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人民网上市, 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促 进政治民主化和实现传媒领域的公共利益的公平价值,依然是一个未知数。 魏永征(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总顾问、汕头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 授) :人民网上市,其披露的季报、中报、年报等为中国新闻单位的透明化提供了一个条件。 人民网的收入,广告比例占 50%到 60%,新闻采编权收入占的比例是 24%,政府采购,即 承建了一些重要网络的建设,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中国工会新闻、中国妇女新闻,占 23%。 人民网的经营优势,在于拥有 10 个许可证。比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这是 其他网站没有的, 此外 121 名专业记者有国家的记者证, 这个在其他很多门户网站是没有的。 它的税收的优惠, 它从 2010 年到 2011 年分别享受了政策优惠, 享受的是中央转制文化企业 的税收优惠,占税前利润总额的 25%到 29%。 人民网整个的产权关系,实际控制人是《人民日报》《人民日报》下面有几家单位共同 。 控制,环球时报、京华时报、汽车报,人民日报单独控制 66%,这三家是人民日报的子报, 京华时报现在划出去了,他们分别控股 11%、0.8%和 0.8%,这三家报纸的关系是一致行动 人,这样一个产权关系,可以保证人民网牢牢掌握在党的手里。 人民日报现在有多少资产?它的整个的总资产是 55 亿,净资产是 32 亿,我们知道,这 两个之间的差异就是一个负债。人民日报的负债率是多少,我们很容易算得出来。人民日报 在 2010 年的营业收入是 28 亿, 它的净利润就是 税后的利润是 3 亿多, 这些数字我们平 时是找不到的, 但是我们可以到人民网的报表上面去找。 人民网当然不是光说它的优势它的 好,它也说自己不如别人的地方。比如说它在上市报告里面告诉我们,他同新浪、搜狐、网 易有很大的差距,按照 ChinaRank 的统计,人民网的综合排名在我们国内的网站只占到第 50 位,前 10 位都是商业网站,新浪第三位,搜狐第五位,网易第七位,腾讯第一位,这四 大商业网站都稳居前列, 所以人民网要发展的空间很大, 要追上这些网站还需要很大的努力。
    (三)方洪因微博言论致劳动教养被 违法案
    基本情况:2012 年,重庆数起因微博言论引发的劳动教养案以及的后续司法程序引起 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其中之一便是“方洪案”。方洪案源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在其微博发表 的“一坨屎”言论,重庆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此言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处以 方洪劳动教养一年。 期限届满后, 方洪于 2012 年 5 月 28 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教养决定。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微博上发表的评论,虽然 言辞不雅,但不属于 ,也未造成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后果,更不具备“严重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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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这一基本要件。 被告以原告方洪虚构事实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作出劳 动教养一年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诉劳动教养决定违法,本应撤销。但由于该行政 强制措施已经执行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确认该劳动教养决定违法。 入选理由: 确定言论自由的边界和公权力行使的边界, 一直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始终不 变的、同时又是动态的法律实践。以“方洪案”为 的因微博言论而致当事人受到劳动教 养处罚的事件以及随后所进行的司法程序, 揭示了当下中国公民表达权利的保障, 艰难且不 完美,但是又在进步的情形。 专家点评: 陈欣新(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传媒与信息法研究室主任):言论自由是宪法明 定的公 民权利,也是相关国际人权公约明 定的基本人权,其重要性自不待言。虽然国际人权公 约和各国法治实践均显示, 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发生冲突时, 可以适当对言论自由加以 限制,但是,这些限制本身也是应当受到法律约束和限制的。首先,相关限制必须以法律而 非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规定。其次,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再次,相关限制只能在没有其 他合理的替代措施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从多数发达国家的具体案例看, 运用言论自由权利揭露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的腐败或其 他违法行为,或对公权力的运用表达质疑及不满,目的是保护更重大的公共利益,即使存在 不实之词,只要并非基于恶意,就不受刑事或行政制裁,且证明存在恶意的举证责任在公权 力机关或作为公职人员的原告一方,并奉行证据疑点归利被告的原则。 就此类案件而言, 本质不是言论自由与公权力行使的边界问题, 而是典型的滥用公权力。 其实,腐败和滥用公权力的行为才是真正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节严重的 无疑构成“危害国家安全”。从某种意义上讲,所有构成腐败类罪行或滥用公权力类罪行, 情节严重的,都涉嫌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因为这些行为的 导致动摇国家和政权根 本的客观效果,且当事人主观上实际并非不知此理。相反,运用各种表达方式和言论自由, 揭露这些违法行为的做法, 倒是公民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义务 的正当之举。 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应当成为“少数腐败分子”掩盖以权谋私的事实及证据的工具, 这是 相关法律条文时的当然之意。 在涉及限制言论自由的相关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和民 事诉讼中引入公共利益抗辩, 作为言论表达方当事人可以免除相关责任的依据, 应是法律界 和传媒界共同努力的当务之急。 王四新(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这个案件和我们国家发生的大量的同 类型的案件, 甚至不同类型的其他案件里面所反映出来的问题都是一样的, 就是目前谁能阻 挡浩浩荡 大踏步前进的公权力?这可能是我们国家目前在发展过程当中遇到的一个最 大的问题。 按照西方国家比较成熟的经验, 他们在阻止公权力滥用方面可以说有许多经验可 以借鉴,比如把言论、出版、集会这些自由作为人的基本自由来保障,就是说政府存在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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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和它的最终归属就应该以 这些个人的基本权利。 这样的话, 实际上这些个人享有的基 本权利,包括我们这里所强调的言论自由,就应该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进行保障,而且把这 个保障作为原则。当然在极个别情况下,作为例外进行惩治,这个是另外的问题。 在我们国家, 我们看到的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实际上没有成为限制公权力的基本一道屏 障, 实际上我们在言论问题上反映出我们一些共识还没有达成, 我们一些基本的做法与国际 人权 , 有些是我们自己也加入的一些基本的程序上的要求还不相衔接。 当然在这个问题 上也反映出在我们国家目前大家共同呼吁的另外一个问题的重要性, 也就是司法独立的重要 性。 对于公权力的限制和对于私权力的保障方面, 根据比较成熟的西方国家的经验或者说我 们耳熟能详的那些政治学、法学原理来讲,必须在社会权力,尤其是社会上的几项很重要权 力的配置方面去做一些比较精心的设计。 比如把司法权独立起来, 让它成为限制行政权力和 立法权力的一道屏障, 这个在我们国家应该说也没有做到。 所以说像重庆发生的这些因言获 罪的事件和其他地方发生的因言获罪的事件, 都表现为法院在审判这些案件的时候, 它要主 动的去迎合, 去配合地方政府的一些要求。 这实际上反映出我们国家在权力配置方面给了政 府过多的权力, 使得司法机关也不能够发挥它制约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这 样一种基本的作用。 对于这个案件的入选, 虽然涉及的问题是一个言论的问题, 但是从这个案件里面也可以 反映出目前我们这个社会在政治走向方面需要解决的一些基本问题。 另外现在我们权力的扩 张和权力的滥用还表现在强权者, 也包括一些大的公司他们要垄断话语权, 要垄断这个社会 前进和发展过程中究竟怎么样走向他们享有最终的发言权。 但是作为公民个人来讲, 你在行 使这些权力的时候, 你在妨碍他们对于社会所做的一些方面的安排的时候, 就会成为对他们 权力的一种挑战。我们还需要做更多的努力,把政治法律的常识多进行一些普及。我们也希 望通过这种活动, 也传播一些常识性的东西。 我们也希望参会的记者把这些我们社会所遇到 的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呈现出来,至少先供大家思考,然后再作一步的 。
    (四)“微笑局长”杨达才舆论监督事件
    基本情况:2012 年 8 月 26 日,陕西省延安地区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陕西省安全监察局 党组书记、局长杨达才赴现场进行处理。相关图片在网络迅速传播。面对惨烈车祸,其面带 微笑的表情,显示出其缺少人之最起码的良善之情,这引起人们的普遍义愤。由此引发杨达 才佩戴若干名表、昂贵眼镜、皮带的照片曝光,随后有杨达才对其收入的虚假陈述,有公民 向陕西省财政厅申请公开杨达才个人收入的事件等。9 月 21 日,陕西省纪委宣布,依据有 关纪律规定, 经陕西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经省委研究决定: 撤销杨达才陕西省第十二届纪 委委员、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入选理由:本案如同 2012 年发生的诸多类似事件一样,显示出网络这种新媒介在揭露 腐败方面的重要作用。 而本事例最为突出的一点在于, 这是广大网民纯粹基于人类一般情感 要求,对于当事人对他人生命之极端冷漠的态度、利用新媒体表达谴责的正义之举。本事例 带来的启示是:如果全社会有充分自由的信息流动空间,这无疑为晾晒腐败提供了阳光;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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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熏陶包括官员在内的国民内心对于他人生命的尊重与悲悯情怀是一个社会真 向文明 的基础。 专家点评: 郭镇之(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这一事件提出的问题在于:如何实现体制内 的反腐, 以及法治化的反腐应该怎么样进行?最终是中纪委有了处理的意见, 基本上可以归 纳到我们体制内对这个事情是有回应的。 我们网络的反腐怎样能够最终进入到法治整体的过 程当中。 首先,最初发现是“微笑局长” ,到后来变成“表哥” ,这里面实际上是有一个转折的, 这是很偶然的。 他的微笑和他后来被揭露出来的问题实际上没有必然性, 但是最终就发现了 他们中间的联系。 本来不相干的事情是怎么样联系起来的?反映的就是我们新媒介对于官员 的监 无影灯式的,从姿态、着装等细微的东西,都可能被大家捕捉到,而且会和反腐联 系起来。还有一点很重要的,就是少数网民具有专业性的调查和鉴别能力。 这个事件的推动有两个方面重要的因素: 一是公众的人肉搜索和网络的互动交流。 人肉 搜索在舆论监 意义上我一直是保持很支持的态度, 在舆论监 意义上来说, 我觉得人 肉搜索还是很值得关注和保护的。 二是大众媒介的导向和聚焦作用。 大众媒介的介入实际上 起到了大家关注的作用。 在这次舆论监 功的事件当中还有一个特别不可缺少的环节, 就 是官方的回应, 这个也是很重要的。 杨达才这个事情官方一开头还是竭力的推脱或者是辩护, 最终官方的肯定和认可,最后形成了一锤定音的作用,使得这个事情可持续的发展。 和周久耕事件的对比,我觉得有两点不太相同的:一是单位的态度,周久耕事件中官方 的态度是比较积极的。 二是本人的态度, 周九耕不予回应, 而杨达才最初还是做了一些表演, 就说他怎么样,进行危机处理。说明现在官员的媒介素养大为提高。成功的舆论监督需要公 众的主动参与,公开的交流平台,另外还需要政府、部门,包括法律机构的积极回应。 我也想提出一些思考的问题, 首先中纪委的查处说他严重违纪被撤职, 我觉得对于这个 事情事实还不是非常清楚, 就是说他究竟是一些什么样的违纪行为?他究竟有多少钱等等这 些事情是不清楚的。他这个是党内的纪律处罚还是一个法律的问题?还值得进一步思考。 宋全成(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 :1. 杨达才事件与舆论监督的结果,验 证了社会学家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 实现了传媒的基本社会功能。 吉登斯从行动和结构的交 织角度, 对社会结构与社会互动的关系做了深入了 即认为社会结构的构成及其发展是社 会化的过程,具有行动和结构的双重特征。即一方面,社会结构规定着人们的社会活动;另 一方面,人们的社会活动也产生和再生出新的社会结构。尽管我国现有的体制和制度,约束 着人们的社会行为,但人们通过微博、网络监 员的社会行为,正在改变着中国的社会结 构向着民主化的目标迈进。 同时,该事件也表明,传媒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两大社会功能。美国闻名政治家、传播学 奠基人哈罗德??拉斯韦尔曾指出,传播学具有三种社会功能:“(1)监视环境,揭示 会 对社会及其组成部分的地位带来影响的威胁和机遇; (2) 使社会的组成部分在对环境做出反 应时相互关联; (3)传播社会遗产。”他甚至乐观地设想:“在民主社会中,合理的选择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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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于教养,而教养又取决于传播,尤其取决于领导者、专家和普通百姓之间能有相同的注重 内容。”的确,该事件表明,传媒 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社会功能。 2. 陕西案件局长杨达才事件,再次体现出了新型媒体——互联网络在发挥舆论监督方 面的巨大作用。 无论是杨达才在车祸现场的微笑照片,还是杨达才所戴的各种名表,都有 公众通过网络发布出来,而且在网络上的疯传。尽管在事件发生后,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 也纷纷报道此事,然而,网络媒体的传播速度和规模,远远超出了传统的传播媒体。由此可 见,新型传播媒体——网络已成为舆论监督的重要载体。 3. 在现行的体制内,尽管也有各种防止腐败和公权力滥用的监 制,但往往运行缓 慢,而且发挥监督的机制不健全,很难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在这种背景下,必须发挥媒体 ——无论是互联网络等新媒体、还是报纸、电台、电视台——的公正、客观的监督作用。 4. 政府部门及掌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必须接受和高度重视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 及时响应媒体、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 求。毫无疑问,媒体、舆论和公众的监 既给权 力监 关提供了反腐败的线索, 又给权力监督机关以巨大的压力, 迫使他们对公众舆论及 时作出回应和交代。 5. 权力的眼睛——公众监 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教育、制度、惩
    处、监 纠风、改革六大要素中,监 为重要。只有将公共权力至于舆论和公众的监督 之下,犹如权力的眼睛,才能从根本上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发生。 6. 从长远看,反腐败最终有赖于健全民主制度、完善法治,但公众舆论的监督,不仅 可以让那些“不洁身自好的、失职渎职的、贪污腐败的”官员暴露在公众的面前,暴露在阳 光之下,而且有利于促进中国的法制化和政治民主化进程。 7. 公权力是人民权利,官员只是人民的公仆,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因此,必须置于各 种透明的制约机制、 法规法制、 舆论监督的约束力量之下, 必须接受人民的监 只有这样, 才能使我国的公务员队伍更加健康,才能实现我国的政治民主化。
    (五)第二批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基本完成
    基本情况:2012 年,在传媒领域的改革中,平面媒体的改革继续深化。截止到 10 月底, 3388 种应转企改制的非时政类报刊,已有 3271 种完成改革,占总数的 96.5%。这是在 2011 年 5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 革的意见》之后,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意见》,对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提出总体 时限改革的结果。虽然,根据要求应在 2012 年 9 月底前全面完成转企改制任务,但是基本 完成已实现改革目标。 入选理由:非时政类报刊转企工作的基本完成,奠定了平面媒体继续改革的基础,同时 这也意味着媒体从过去单一的阶级斗争、 舆论 工具的功能向着多重功能发挥的方向的迈 进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这一情形还带来需要人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新闻出版 改革的 路径和方向如何进一步明晰;媒体在成为企业、实行商业化之后,在单极的产权制度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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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 其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专家点评: 魏永征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总顾问、 汕头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 2012 年 10 月 24 日,文化部长蔡武向人大常委会做报告,说全国已经有 3388 种应该转企的 非时政类报刊,其中有 3271 种完成改革任务,占总数的 96.5%。十八大期间,中 副部 长、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小组办公室主任孙志军,在十八大第三场记者会上做了同样的 。 这两次宣布的级别是一样的, 但是提法有不同。 蔡武部长说的是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 制任务全面完成,而孙志军副部长做的一个肯定是文化体制改革阶段性任务基本完成。 非时政类报刊转企体制改革最早来自于江泽民十六大报告,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分 开,正式提出文化体制改革。然后是中办、国办 2003 年 21 号文件,要进行转企。在 2003 年 6 月已经开了一个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有 35 个单位进行试点。其中报业是 8 家,4 家报 业集团,4 家报纸。在这个以后,2004 年最早的《中国证券报》和《电脑报》就转为企业。 2005 年 4 月,《中国保险报》整体改制为中国保险报股份有限公司。接下来 2003 年 10 月 21 日公布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 34 条关于怎么区分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产业单位做出 第 了规定。2005 年 14 号文件正式提出了一般的出版单位和文化、艺术、生活、科普等报刊社 要逐步的转为企业,文化、艺术、生活、科普现在就简称为非时政类报纸。从这个时候开始, 作为一个正式的任务向全国推开。到 2009 年,新闻部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新闻出版体制改 革的指导意见,开始部署转企的事情。到 2011 年 19 号文件,中办、国办正式对非时政类报 刊转企做了一个全面的部署,这个大概就是我们所谓的第二批转企的开端。在这个 19 号文 件的指引下, 一个月以后召开了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会议, 明 4 项任务。 从 2011 年到 2012 年一年的功夫, 我们已经完成了这么一个任务, 这个称得上是我们去年的 一件重要的大事。 对于我们新闻媒体改革的任何忧虑和期待都是不切实际的。就是我们转企的任务完成以 后,我们报刊还是在原来赋予的性质和任务,以及方向上坚持不变。党管干部,党管媒体, 确保 '的政治方向。 再就是准入,这个报刊转企以后,它的资本的性质没有变化。在 14 号文件中,明确规 定要坚持国有独资和国有绝对控股, 实行特许经营或许可证 。 按照这个文件制定的国务 院的一个决定,规定了非公有资本不能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电台、电 视台等。2008 年中办 27 号文件规定了强化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的职责,这一个文件的精神 就是《出版管理条例》 ,我们还是坚持了主办主管单位,是从这个文件来的,这是党的文件。 在结构上, 中办 2011 年 19 号文件, 就是说在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单位体制改革的过程当 中要鼓励和推动以党报党刊所属的非时政类报刊及实力雄厚的行业报刊出版单位为龙头, 来 培育形成一批大型的综合性或者专业性报刊出版传媒集团公司, 比如: 上海 报业集团模 式,就是党的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控制一批报业公司,这样来发展我们的报刊。 阚敬侠(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国内工作部兼宣传联络部权益保障处处长) :第一, 现在非时政类报刊尚未完成转企改制的 4%主要还是中央的部委机关报,这一块现在只有少 量的几家实行了转企改制,因为许多部委的行业报转企改制的时候还有很多难题。比如《中 国改革报》负债是 2 千万,很多职工没有社保。像央企的报纸转企改制以后可能作为社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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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不具备国家干部身份了, 他们的身份也是一个现实利益的问题。 在非时政类报刊社改制过 程当中,地方党报的农村报,要不要转企改制?要不要划到非时政类报刊里面也面临难题。 第二,关于进入市场如何把握导向的争论。在新闻界里面,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实 际上还是存在思想上的一些争论, 有的人认为, 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就是媒体走向市场化, 就是要市场化经营。有些同志还认为,转企改制不是一个市场化的问题,而且认为转企改制 对于如何把控舆论导向会带来一定的危险或者难题, 这方面也是有一些忧虑。 所以有些人对 转企改制还是持观望态度的, 包括部委报刊在转企改制过程当中可能也是把这个作为一个理 由,就是关于导向的争论。最近中央有文件,就是关于新闻媒体改文风,贯彻落实中央的八 项规定的意见。 其中就谈到了, 改文风里面要避免千报一面, 就是报纸要办出自己的特色来。 中央在改文风的意见里面提出了报纸报刊要有特色, 这种突出特色的话, 我想对走市场导向 的争论来讲,应该有一个进一步的化解。实际上中央在推动报刊方面,因为它走向市场竞争 方面,能够更好的发挥自己的特色方面还是比较坚定的态度。 第三说到新闻工作者的切身利益问题。在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过程当中,大家可能 注意到,对于我们文化体制改革的意义,注意到整个我们新闻体制变革的一个意义。但是可 能很少会关注到新闻媒体,特别是新闻工作者的切身利益的问题。因为据我的了解,在工作 当中遇到的情况,在转企改制的过程当中,可能有一些新闻工作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比如说 工资问题、社会保险、退休金等。 第四,谈到如何适应非时政类报刊体制的转变,要改变一个新闻宣传管理方式的问题。 这里面 对于逐渐进行市场化经营的媒体, 作为党管媒体基本的制度是不变的, 但是具体 的管理方式,可能就要面临一些改变。作为市场化经营的媒体市场化以后,可能在社会效益 方面会考虑的少一点, 可能更多的是要考虑自己的商业利益的情况下, 他会放弃一些原本应 该坚持的一些社会责任。在这个方面,我想可能对媒体的管理应该更多的从传播社会责任, 从一些媒体行业的自律方面,特别是市场化媒体自律方面可能要加强。
    (六)广电总局因《棒棒棒》节目处罚江苏教育电视台
    基本情况:原江苏教育电视台竞猜节目《棒棒棒》 ,其中一期在制作过程中出现嘉宾不 当言表,该节目片段被现场网友上传网络。由此,2012 年 11 月 28 日,广电总局发出通知, 要求江苏教育电视台停播《棒棒棒》节目,同时声明严禁丑闻 者发声出镜。通知认为: 江苏教育电视台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罔顾媒体社会责任,为丑恶言行提供展示舞台,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受到严厉谴 江苏教育电视台擅自改变频道定位,违规制作播出 低俗娱乐节目,明显违反法规规定。江苏教育电视台《棒棒棒》节目无视相关规定,对录制 现场的恶言丑行不加制约,任其放肆,致使粗俗视频网上流传,放大了丑恶现象,违背了媒 体职业道德,败坏了媒体形象。与此同时,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 “国家广电总局已责 令立即停播《棒棒棒》栏目。总局 这一事件作深入调查,近日将依法依规作出进一步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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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肃处理” 12 月 28 日广电总局通报,经总局批准,被停播整顿的江苏教育电视台并入江苏 。 电视台,开办江苏电视台教育频道,该频道于 29 日零时正式开播。 入选理由:对于庸俗节目的自律和管制是世界各国对于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规范的重要 内容。在我国,制作传播“三俗”内容不符合广播电视“正确舆论导向”的使命、不符合社 会主流伦理道德, 这也便是广电总局该处理决定获得舆论肯定的原因。 本事例引发我们对于 媒体管制中一些重大基本问题的思考:网络内容与广播电视内容管控是否应该有同样的标 准?如何界定 “三俗” 内容标准?如何认识程序正义与实体 的关系?这些问题既涉及媒 体社会责任是否能够切实履行,又涉及公权力是否能够依法行使,进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社 会组织的权益。 专家点评: 陈欣新(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传媒与信息法研究室主任)“庸俗、低俗、媚俗” : ,被称之 为“三俗” ,是 用语,业界和世人虽然都能明白所指对象,但是,具体的认知差异极大。 如果要将其纳入法制之中,就必须赋予其准 合理的法律涵义和界定标准,否则谈不上符 合“法治”标准,实践中也无法操作,难免沦为笑柄或滥用公权力为非的工具。从许多国家 的法律看,在相关领域,法律从保护青少年的角度,设置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但对于成人为 消费对象的文化商品,则限制不多,当然,基于对社会公德的维护或宗教、习俗的尊重,也 有限制,但是,与目前我国有关部门所指的“三俗”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明显差异,似不能 简单照搬相关限制性规定。 从法理上讲, 社会大众对符合特定时期社会发展进步水平甚至低于这一水平的所谓 “庸 俗”文化的偏好,只要不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宜,法律是应当设定为自 由范畴的,他人的好恶即使是大多数人的好恶,不能作为限制相关自由的唯一理由, “己所 不欲,勿施于人”是 '的,但是“己所不欲,不许人为”或“己所欲,即施于人” ,则是 错误的。仅以多数人的好恶判定所谓“庸俗、低俗”如不加以限制,难免会发展成对少数人 的压制甚至精神迫害。我国历史上不乏其例。 电视电影分级制度在我国尚未 ,法律上也没有相关的规范可以区分未成年人与成 年人的消费界限。这就导致以下难题:如果以未成年人的标准对待成年人,则成年人的文化 权利就会受到不合理的限制; 如果以成年人标准对待未成年人, 则未成年人的心智健康无法 适应;而如果采取折衷标准,则必然导致“两伤” 。因此,从有利于依法监管电影电视内容, 保护不同人群的正当权益出发, 有关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组织, 在征求不同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尽早建立符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的电影电视内容分类监管制度。 在网络领域音像类或动漫类内容的监管方面,就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言,与其他 领域并无本质性区别,其监管标准是一致的,只不过所采取的具体限制方法,可以按照法律 与技术相结合的思路予以确定。 李丹林(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国家广电总局处罚原江苏教育电 视台,获得了少有的舆论较为一致的好评,这反映出当下媒体“三俗”内容之恶俗到了令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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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人无法容忍的地步,广电总局的处罚决定,被认为深得民心。 而作为专业人员,在公众欢呼的时候,我们要思考的是, 在广电总局多年来一直强调 媒体的正确舆论导向, 一直在不断制定、 下发各种带有 “严禁”、 “进一步加强”、 “重申”、 “管理”、 “限制”等字眼的规范性文件和命令的情况下,同时还有严格的制作、播出、播 后审查环节的管控制度的情形下, 为什么在今年刚刚生效的限娱令实施还只有几个月的光景 的时候, 就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一个教育电视台如何还能够如广电总局在其通知所描述的那 样,邀请有丑闻 的人作节目嘉宾,对录制现场的恶言丑行不加制约,任其放肆,致使粗 俗视频网上流传,放大了丑恶现象,违背了媒体职业道德,败坏了媒体形象。 打开电脑,干小姐及其母亲、妹妹的各种照片视频依然毫无遮拦第呈现在人们的面前, 面对此种情形, 原江苏教育电视台是否有委屈之感呢?当然, 从一个教育电视台的定位与职 看,它制作这样的节目,如果不被处罚,或许还会播放, 完全失去了一个教育电视 台应有的 感。这样的节目,在发达国家,不要说在教育电视台,即使是在一般电视台, 也需要在播放时间上有所考虑。 认真分析此事件,从法治角度看,主管机关的行为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 第一,直接引发处罚的视频,仅仅是现场观众对于录制现场的拍摄片段,擅自上传网 络,并非是作为完成版由原江苏教育电视台播放 第二,虽然广电总局的通知中强调原江苏教育电视台擅自变更节目设置,因而被 撤销。但是除了被他人擅自上传网络的,并未播放的节目制作现场的视频片段,究竟江苏教 育电视台播放了那些违反其定位与属于变更节目设置范围的节目,并没有表明。 第三,根据通知中所标明的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 八条、第九条等规定,都是属于在责令限期改 后, “拒不整改“的情况下,主管部门才 做出停播的处罚决定,但是,我们并没有看到 限期改正的处罚,而是直接做出停播的处 罚决定。 第四,对于关闭一间电视台的处罚,这样的决定做出之前,是否应该当事人以答辩的 机会,我们从所有公开的信息中,没有发现。 对于此事件,对于三俗泛滥的情形,仅以撤销江苏教育电视台,并入江苏电视台使其 成为一个教育频道就可以 问题吗?杀一儆百式的执法, 除了带来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任 意侵害与宰割,能够带来什么呢?并不能够带来立法所求的目的与效果。 对于庸俗节目的治理,显然不是遇到某种偶然非常情形,国家最高管制机关直接下令 关闭播放机构就可以解决。反而,从法治角度来说,这一处罚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合比例 原则、是否程序原则,还都存在很多问题,由此凸显公权力行使的任意性还非常严重,虽然 在这一事件中这种任意性似乎是带来了令舆论欢呼的正义的结果, 但是我们更多时候遇到的 令人们欢呼不起来的事件,都是公权力任意行事所造成。 因此,未来中国要想向着一个尊重宪法,是人人能够保有其尊严,能够自由表达、免 受恐惧的和谐社会的美好方向迈进, 在广播电视领域以及媒体融合时 全媒体领域, 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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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考虑并认真思考我们的制度建设: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并吸纳其教训,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为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一、探索调整内容管制目标和价值取向。 观察我国电视节目,自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最大的特点,就是“跟风” ,跟风到滥的 地步,就是俗不堪言。而这里除了有缺乏原创的精神和机制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 于,对于无关政治、无关公共利益的庸俗制作, 在内容审查方面更为保险,在收视率方面 似乎也更有保障。因此,如果节目内容的管控价值取向不改变,将媒体过度沦为意识形态宣 传教化的工具,或要庸俗节目会很泛滥,要么内容的多元化就没有空间。在这种情形下人们 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受到严重约束和压抑的时候, 并不可产生品味与吸引力居家的节目, 于是 大量寻求捷径的三俗节目就会应运而生。 第二、无论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还是行业自律机构,都应该有较为细致和科学 的内容规范标准。纵观广电总局处罚江苏教育电视台所依据的规范,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除了原则性的规定,几乎没有任何具体标准。 第三,互联网和广播电视应该区别对待。从我们现有的制度和内容管控标准来看,网 络与广播电视方面并没有区别。南无这带来的后果就是,现有法律规范严肃性尽失。 如果 人们要问,江苏教育电视台仅仅因为制作这一节目,还没有播放,即使有社会危害性,还尚 未发生, 江苏教育点与电视台便遭到如此严厉处罚,那么众多网络公司传播如此节目, 为何反而安然无恙?因此,理性而言,区别广播电视与互联网,这也是世界各地较为普遍的 做法。 最后简单介绍英国作为通讯行业 ofcom 对于广播电视监管遇到类似情形的做法。首先 ofcom 有一套非常便利的公众进行投诉的机制。每两周一次,OfCom 网站会将其接到投诉的 超过 10 人的广播电视节目予以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播放节目的媒体、频道、节目的名称、 播放时间、投诉理由。接下来,Ofcom 会对这些节目进行分析研究,根据通讯法,根据广播 电视节目规则判断该节目是否违反了上述规范。之后会让涉嫌违反规范的被诉人提出答辩。 然后 Ofcom 综合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如果构成违反相关规范,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结果 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处罚人情况,被处罚节目播放情况,Ofcom 认定的情况,被处 罚人的答辩理由,Ofcom 处罚的理由和根据以及采取的具体处罚措施。英国的做法,虽然不 可照搬,但是能给我们一定的启示。 总之,广电总局对于原江苏教育电视台的处罚,我们借此能够为电视荧屏带来一下子 清新之风,但是由此带来的问题的思考,以及对于今后制度建设的改进完善,才能有注意荧 屏长久的净化与品位。这或许就是本事例能够入选的原因。
    (七)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终审判决作出
    基本情况:2012 年 11 月 30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药庆卫诉张显侵犯名誉权案做 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药庆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此案源于原告药庆卫之子药家鑫 故意杀人案, 作为该案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张显原创和转发的微博与博客, 这些内容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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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刑事被告人之父的家庭信息的失实传播以及人格贬损。2011 年 8 月 4 日,药庆卫以张 显侵犯其名誉权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 年 7 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 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 慰金人民币 l 元等。 原告则以一审判决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未予全面认定、 惩戒力度较小等为 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 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 入选理由:一个好的判决是要注重符合民族情感、舆论要求;还是要注重依据法律规 范和事实,不同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会有不同的秉持和侧重。此案与引发此案的一审原 告之子故意杀人案,典型地体现了上述两种不同的情形。无论是媒体舆论对于前案的影响, 还是借助新媒体对于本案当事人带来的影响, 媒体与司法的关系, 以及这种关系对保护公民 权益带来的意义,都促使人们从传媒法律的角度来思考相关问题。本案自身的意义还在于, 其 的在新媒体环境下发生的 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和途径,具有一定的开拓价值; 围绕此案发生的媒体报道与网络信息传播,对于建构理性宽容社会也具有积极意义。 专家点评: 王瑞明(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首先,我要向兰和律师致敬!是他秉持法律人 的信仰和信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把一起看起来简单却“被人为地贴上太多的 标签,赋予了太多的价值诉求,再加上‘网络黑帮’的鼓噪围攻”而“变得离奇复杂的名誉 侵权案件”做得既合乎法而又不囿于法,既保护了当事人的法律权益,又充满了宽恕与悲悯 的人文关怀。正如他在代理词中所说,本案将对公民社会建设,虚拟空间私权保护,网络行 为规制,话语权扩张的道德与法律边界,以及司法独立、舆论和司法的关系,法治文明与司 法伦理等问题产生深远影响。其积蓄的“正能量 “相信将持续发挥,日久弥彰。我个人认为, 在一定程度上, 本案将对中国法治与社会文明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 政策研究中心将其评为“2012 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就是一证。 其次,我要向做出本案判决的两审法院致敬!它们面对“激 时代背景、纠结的社 会心态,复杂的舆论语境” ,能够顶住当时一面倒的舆论压力,甚至可能的“网络暴力” ,剥 丝抽茧,依照事实和法律做出理性的判决,使我们看到了法治的力量、理性的光辉。 再次,我要向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致敬!它在纷繁复杂、海量的传媒 法事例中慧眼识珠, 发现本案, 并最终以 “注重依据法律规范和事实” 为由将本案评选为 “2012 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令人尊敬。 最后、我个人认为,此案不仅本身是“注重依据法律规范和事实”的典范,一定程度 上, 也通过具体案例为以后类似案件中的网络言行设定了具象的边界, 希望如果以后发生类 似案件时,网络言行,能在现有法律划定的“边界”内进行而不是相反。还是用兰和律师的 一句话,作为我发言的结语:期待我们未来的社会是一个尊重道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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