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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器具防护标准修正总说明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依劳工安全卫生法(以下简称本 法)第五条第三项之立法授权规定,于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订定发布机 械器具防护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施行迄今。期间历经九十年九月十 二日、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二次修正,因工业发展快速,国际上对于机械 之安全要求已多有更革,且鉴于不安全机械、器具危害操作劳工致伤残案 件层出不穷,本会为积极降低伤残事故,达成降低职业灾害千人率至四以 下之施政目标,爰有配合事实需要全盘检讨修正本标准之必要。 机械、器具构造之良窳与劳工操作安全密切相关。冲压机械之构造安 全并非完全取决于外加配备,尚应考虑机械内建安全机构。爰于本标准原 有规范冲剪机械设置安全护围、安全装置外,另针对不同构造之机械冲 床、液压冲床分节明文规范,并就小型与大型冲压机械之差异性,分别规 范其安全要求,增列冲压机械安全性能及跨提型堆高机、窄道式堆高机之 安定度、防爆电气设备构造性能及同等安全性能之认定事项等。为使本标 准更臻明确可行,配合法制体例统一用字用语,将附表、附图移列于附 录,重新整编条次及编排章节内容,拟具本标准修正条文计一百二十一 条,附表三十五则,附图九件,兹胪列修正要点如下: 一、 修正本标准之法规名称为机械器具安全防护标准,以臻名实相符。 二、 增列快速停止机构、紧急停止装置等名词定义,使专有名词之涵义 更具体明确,以免遭误用及滋生争议(修正条文第三条)。 三、 增列冲剪机械之原动机、齿轮、转轴等有引起危害之虞者,应具有防 止接触危险点之护罩、护围、套胴、围栅、护网等适当防护物(修正 条文第四条)。 四、 增列冲压机械内建之行程及操作相关安全机构及装置,包括ㄧ行程ㄧ 停止机构、快速停止机构、紧急停止装置、寸动机构、安全挡块及 脚踏开关外罩等(修正条文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 五、 增列冲压机械之电气系统,应设置能显示运转状态之指示灯;继电 器、晶体管、电容器等电气零件安装部位应具有防振性能、主电动 机应具安全回路、外部电线应具绝缘等性能(修正条文第二十五 条)。 ??、 增列冲压机械之机械系统使用之弹簧、螺栓、衬套等,应具有防止破 损及脱落等性能(修正条文第二十六条)。 七、 增列机械冲床之主电动机构造、行程数、离合器构造、曲轴冲床制动 装置、停止角度、超限运转监视装置、电磁阀、超压防止装置、滑块 等之调整限制装置、滑块平衡器等,以规范机械冲床安全事项(修 正条文第二十七条至第四十四条)。 八、 增列液压冲床之液压泵安全机构、惯性下降值、安全挡块、电磁阀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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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液压超压防止装置等,以规范液压冲床安全事项(修正条文第 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 九、 考虑堆高机之特殊机型及新研发机型需求,配合增列跨提型堆高机及 窄道式堆高机之安定度规范,以资周延(修正条文第七十三条至第七 十四条)。 十、 为防止电气火花引起之火灾爆炸事故,增列第七章有关防爆电气设备 之性能、构造、试验、标示及危险场所区域划分等事项,并考虑制造 商及进口商须配合因应调适及业界技术水准尚待提升,爰明定施行缓 冲期,以降低冲击影响(修正条文第一百十条、第一百十一条、第一 百二十一条)。 十一、 为使机械、器具之标示事项更臻完善及明确,增列冲压机械本体标示 事项,并分别规范冲剪机械安全装置、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圆盘 锯、动力堆高机、研磨机、研磨轮等之标示事项(修正条文第一百 十二条至第一百十九条)。 十二、 鉴于工业快速进步,考虑进口或国产之新研发先进特殊构造机械、器 具,如适用本标准规定有困难时,增列得以风险分析及构造图说等 技术文件认定具有同等安全性能,免除本标准部分规定之适用,以 资周延。(修正条文第一百二十条)。 十三、 配合法制体例全盘检讨各法条之句式及文字结构,将各条附表及附图 均移列于附录,重新整理章节及重编条次,分章分节编排,并配合 统一度量衡单位,使法规体例内容明确,词语严谨,用字用语简 洁,以利遵循及便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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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器具防护标准修正条文对照表
    修正名称 机械器具安全防护标准 说明 为使本标准之名称,更臻 符合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五 条第三项规定之授权立法 意旨,爰予修正。 修正条文 现行条文 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章名未修正。 第一条 本标准依劳工安全卫 第一条 本标准依劳工安全卫 修正立法授权之法源。 生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条 生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条 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之机械、 第 二 条 雇主设置本法施行 一、 文 字 修 正 , 并 分 二 器具,指本法施行细则第七 项规定,使臻于明 细则第七条所定之机械、器 条所定者。 具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本标 确。 前项机械、器具之构 准之规定。 二、 本标准之适用范围, 造、性能及安全防护,不得 指本法施行细则第 七条所定之机械、 低于本标准之规定。 器具,包括:「动 力冲剪机械、手推 刨床、木材加工用 圆盘锯、动力堆高 机、研磨机、研磨 轮及其它经中央主 管机关指定之机械 或器具」,其构 造、性能及安全防 护,不得低于本标 准之规定,爰配合 修正文字。 第三条 本标准用词,定义如 一、本条新增。 下: 二、为使本标准用词之涵 一、 快速停止机构:指冲剪 义臻于明确,爰定义 机械检出危险或异常 「快速停止机构」 时,能自动停止滑块、 (quick stop 刀具或撞锤 (以下简称 mechanism)、 滑块等)动作之机构。 「紧急停止装置」 二、 紧急停止装置:指冲剪 (emergency stop device)、「可动式 机械发生危险或异常 接触预防装置」等用 时,以人为操作而使滑 词,免遭误用。 块等动作紧急停止之装 三、鉴于冲剪机械之专有 置。 名词,于本标准相关 三、 可动式接触预防装置: 条文中重复使用,惟 指手推刨床之覆盖可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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