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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发字〔2005〕72 号
    关于印发《南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南开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 、各有关单位: 《南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南开大学学生考试 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业经 2005 年 7 月 11 日第四次校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学生 规章制度 通知 (共印 100 份) 南开大学办公室 2005 年 8 月 26 日印制
    南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秩序,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 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 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 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开大学注册的全体学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学生) 。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勤工助学等社 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违纪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公开检查, 其改正 错误。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二)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 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七)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者延
    后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者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 以下处分: (一)对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开除学籍; (二)对被劳动教养的,开除学籍;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被处以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的,给予警 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十一条 对在课程考核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按《南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 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有旷课、迟到、早退或扰乱课堂秩序的,按《南开大学本科学生学 则》和《南开大学教务处关于普通本专科学生考勤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伪造各种证明、证件,私刻仿造公章、仿造教师签名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涂改伪造成绩的,按《南开大学关于对伪造学 习成绩记录有关人员的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 分; 第十五条 对在 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 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 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 邪教和 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 凶杀、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含有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等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制造和故意输入传播 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系统安全 并造成后果的,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对盗用他人网络地址或帐号, 造成经济损失的, 按第十八 应条款处分; 对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项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未经批准,随便调换宿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对私自占用学生宿舍、 床位或出租床位的, 令其改正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校外人员或者 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 对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扰乱宿舍 秩序,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和 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 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 。 (七)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 规定的行为, 视情节和后果,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打架斗殴的策划、滋事、参与、作伪证及提供凶器的,分别给予下 列处分: (一)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挑逗滋事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 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致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 分。 (五)故意作伪证,致使调查受干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参与打架 而作伪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六)对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 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 和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对协助作案、窝藏、销赃、转移赃物、赃款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偷窃公章、机密文件、 等物品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 磁带、光盘等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 聚众赌博、 组织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参与吸毒、贩毒,或者为吸毒、贩毒提供方便的,视情节给予记 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以调戏、漫骂等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 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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