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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11 月 21 日 星期四 ■责任编辑 罗 斌
    ■2013
    案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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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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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 ——
    重 点 发 布
    案 例 解 析
    江苏南通中院判决曹平等诉崔利斌等房屋买卖纠纷案
    规定 ,应为有效 。讼争房屋的土地性质为 划拨土地 ,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仅是在 办理过户前需要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 地 , 当事人缴纳相应的争议土地出让金 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 , 故对原告诉称合 同无效的主张 ,法院不予支持 。现两被告 始终愿意出售房屋 ,并无违约之情形 。故 两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法 院不予支持 。 通州法院判决 : 驳回两原告的诉讼 请求 。 判决后 ,两原告不服 ,向南通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南通中院经 认为 , 案涉房屋买 卖合同 ,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未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法 有效 。曹平 、季花称划拨土地上房屋不应 进入市场流通 ,案涉合同应为无效 ,但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法 》 第 四十 一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 ,转让房地产时 ,应当按照国务院 规定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 , 应当由受 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 并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之规定来看 ,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并非绝 对禁止转让 ,只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缴 纳土地出让金后即可转让 。且曹平 、季花 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案涉土地为划拨土 地 , 此后也未积极办理相应土地出让手 续 , 故法院对曹平 、 该主张不予支 持 。崔利斌 、徐善琴在原审审理中明 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 应视为徐善琴对 案涉合同予以追认 ,故法院对曹平 、季花 该主张亦不予支持 。 南通中院判决 : 驳回上诉 , 维护原 判。
    未交付发票不构成债务人拒履行债务的理由 —重庆二中院判决万星装饰公司诉三峡公司装饰合同纠纷案 ——
    裁判要旨 当合同中没有关于债权人须先交付发票,债务人才支付价款 的明确约定时,债权人交付发票只能作为合同给付义 附随义 务,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未交付发票为由拒绝支付价款。
    年 月 日 , 原告重庆市万 州万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万星公司 ) 与被告重庆市巫山县三峡 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三 峡公司 ) 签订 《重庆市巫山县三峡旅 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巫峡宾馆铝合金 及幕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 合同约 定支付方式为 : 材料到达施工现场 时 , 支付合同总额的 30% ; 铝框架安 装完毕 , 支付 30% ; 玻璃安装完毕 , 支付10%; 工程 验收15日内 , 一 次性付清尾款 。 同时 , 双方约定违约 金为合同价款的5%。 随后 , 万星公司 如约完成装饰工程 , 但三峡公司未按 约支付工程款 。 后万星公司发出 《关 于巫山巫峡宾馆拖欠重庆市万州万星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款的函 》, 三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小宁签收该 函 , 之后陆续向万星公司付款 , 但原 告均未向被告交付发票 。 其间巫山县 地方税务局向三峡公司发出税务事项 通知书 , 要求三峡公司催促万星公司 开具建筑安装发票 。 三峡公司拒绝支 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51万元 。 三峡公 司诉至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要求 被告偿还51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
    2011 3 16
    斌 、徐善琴 ( 甲方 ) 于 2011 年 5 月 11 日在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天诚房产中 介所签订了 《 房地产买卖合同 》 一份 , 合 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金沙镇花行 桥新村20号楼202室 (67.93平方米 )出 售给乙方 ,总售价为 41.8万元 。 中介成 交费由甲 、乙双方各负担 4000元 。 付款 方式 : 签订合同时乙方预付定金人民币 2 元 , 余款 39.8 万元 , 甲方 2011 年 8 月份 交钥匙时 ,乙方款清后 ,双方即办理过户 ( 交房前所产生的电费 、 水费等相关费用 由甲方结清 )。 房产证过户费 、契税由乙 方承担 ,个人所得税由甲方承担 。双方不 得违约 ,如有违约 ,违约方的赔偿金为总 房价的20%。 原告曹平于当日汇款2万元 定金给被告 , 被告崔利斌于次日向原告 出具了收条 。 另查明 ,徐善琴未出面签订合同 ,合 同上徐善琴的签字系由其丈夫崔利斌代 签 ;出售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 。天 诚中介负 钱某证明 ,在原 、被告签订 合同时 , 约定由原告负担将划拨土地转 为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 。 曹平 、季花认为 ,划拨土地不应进入 市场流通 ,案涉合同应为无效 。 同时 ,本 案徐善琴未在合同上签字 , 房屋买卖合 同未成立 。 遂起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 法院 , 要求两被告返还房屋定金 2 万元 。 两被告在 中不同意返还房屋定金 , 并要求两原告继续履行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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