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 业监督管理委员 督管理委 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 业银行改善和加 高新技术 金融服务的指导 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6]第9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 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营造支持和激励 自主创新的金融环境,引导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第一条 本文中所称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 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除政策性银行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本文中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科技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 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国 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和《关于国 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00〕120号)认定 的企业. 第二条 第二条 商业银行要确立金融服务科技的意识,应当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 的原则,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和科技产业发展,实现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 展. 第三条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金融需求特点,完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改善 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服务. 第四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重点加强和改善对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 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一) 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 题","重大专项"和"前沿技术"开发任务的企业; (二) 担负有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 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较成熟的企业; (三) 属于电子与信息(尤其是软件和集成电路),现代农业(尤其是农业科技产业化以及农业科 研院所技术推广项目),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及应用,先进制造,航空航天,新能源与高效节 能,环境保护,海洋工程,核应用技术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行业的企业; (四) 产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较好且信用良好的企业; (五)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强,成长性好,具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科技型 小企业.尤其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或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但经过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 门认定的,从事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应用的科技型小企业. 第五条 第五条 商业银行拟提供授信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国家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 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相关要求; (二) 经国家批准的有关项目,其资本金,土地占用标准,环境保护,能源消耗,生产安全等方面 符合相关要求; (三) 知识产权归属明晰,无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
1/3
(四) 产权清晰,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 层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意识,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抗风 险能力的企业; (五) 符合商业银行现行授信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及商业银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 件. 第六条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必要的市场细分,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发展阶段的高新技 术企业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开发符合高新技术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流程,为 其提供授信,结算,结售汇,银行卡,现金管理,财务顾问等各项服务. 第七条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 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 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第八条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科技型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改善对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对 创新能力强的予以重点扶持.应按照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 54号)加强对科技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九条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需求和现金流量特点,设定合理的授信期限和还款方 式,可采取分期定额,利随本清,灵活地附加必要宽限期(期内只付息不还本)等还款方式. 第十条 第十条 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授信,应当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如出口退税质押,股 票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和其他权益抵(质)押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并经国家有权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除资产抵,质押外,还应当 加强与专业担保机构的合作,接受专业担保机构的第三方担保. 对科技型小企业授信,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企业资产,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质押 以及保证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组合担保方式,满足其贷款需求.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对获得国家财政贴息,科技 型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或政府出资的专业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应积极予以信贷支持.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正确把握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命周期和成长特点,根据企业技术的成熟程度和 所处的产业化,市场化阶段及企业成长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和风险状况,及时调整业务经营策略,准 入及退出标准和信贷结构.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和《商 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要求,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授信 管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识别,评价高新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及其发展方向和市场前景的能力, 必要时可引入外部专家评审机制,根据需要委托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其技术,产品,市场和法律,政策 等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应当引入贷款的风险定价机制,可在法律法规和政 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 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条件的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对融资需求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可通 过组织银团贷款等方式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实施有效的授信后管理,关注高新技术发展趋势,及时发现所授信高新技术 企业的潜在风险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发生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 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授信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贷款的风险分类管理,并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
- 商业银行授信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
下载该文档 文档格式:PDF 更新时间:2011-06-02 下载次数:0 点击次数:2文档基本属性 文档语言: 文档格式: pdf 文档作者: Claudia Armas Mustelier 关键词: 主题: 备注: 点击这里显示更多文档属性 经理: 单位: 分类: 创建时间: 上次保存者: 修订次数: 编辑时间: 文档创建者: 修订: 加密标识: 幻灯片: 段落数: 字节数: 备注: 演示格式: 上次保存时间:
- 下载地址 (推荐使用迅雷下载地址,速度快,支持断点续传)
- PDF格式下载
- 更多文档...
-
上一篇:中国银行业展望与评级:2005-2006
下一篇:金融危机冲击下的产业发展及银行授信策略研究报告
点击查看更多关于商业银行授信的相关文档
- 您可能感兴趣的
- 商业银行授信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培训 商业银行授信分析 银行授信 银行授信额度 银行授信审查及流程 银行授信额度保函 银行授信业务
- 大家在找
-
- · 全国技术能手待遇
- · 电工基础精品课程
- · 济南东方结晶器
- · 撕裂重罪1.0
- · 现代索纳塔第八代优惠
- · www.ln10086.cn
- · 旅业系统前台错误代码
- · 仓库管理员面试题
- · 汽车整车性能检测
- · 变频器厂家
- · 大内群英主题曲
- · 搞笑翻唱歌曲
- · 孩子道德品质教育
- · 箱式电阻炉标准
- · 硅溶胶的生产工艺
- · 数控铣床加工
- · 起重运输机械pdf
- · 潍柴动力最新消息
- · 百度文库下载器破解版
-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 · 中职电机与变压器教案
- · kg酷狗2011下载音乐
- · gbt190012008标准
- · c2c商城源码
- · 若小安的微博
- · mdv.midea.com.cn
- · qq空间留言板代码
- · 烹饪原料知识课件
- · chem.commun影响因子
- · 《凤于九天》第27部
- 赞助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