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 矿 安 全 规 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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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
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
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
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
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
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
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
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
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
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
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
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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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 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
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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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井 工 部 分
第一章 开 采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
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第十六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
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十七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
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
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
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
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
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
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十九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 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 倾角等于或小于
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
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
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
限.
第二十一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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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
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
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
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
留有宽 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 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
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
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
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必须
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
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
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二十三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
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
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第二节 井巷掘进和支护
第二十五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
门;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
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十六条 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
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
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
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
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
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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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稳定基岩至少延深
5m.
(二)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
靠的防坠措施.
(三)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必须定时测定,发现问题立即调整.井筒内
的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四)钻井时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
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
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五)预制井壁的质量,必须逐节检查鉴定.井壁连接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蚀,防水
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检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壁后充填,
壁后充填必须密实.充填材料必须经过试验,满足强度和凝固时间的要求,并保证能够置
换出泥浆.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开掘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破壁处及其上方15~30m范
围内壁后的充填质量,发现不合格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
(七)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加
深冻结深度.
(二)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
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
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三)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水文观测钻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
不得超过冻结段下部隔水层.
(四)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进行试漏,发现
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五)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
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盐水温
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渗漏盐水等情况.检查应有详细记录,发
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六)开凿表土层冻结段时,可以采用爆破作业,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七)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
(八)生根壁座应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的基岩中.
(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
(十)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十一)不论冻结管能否提拔回收,对全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全部充满填
实.
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置.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氨的
浓度不得超过0.004%.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用和存放期间,应有安全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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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第三十一条 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
或加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
(二)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岩层或硬岩层 5~
10m.井底的设计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岩层内时,注浆深度必须大于井深10m.
(三)地面预注浆的钻孔,每钻进40m必须测斜1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
(四)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达到最大
注浆压力的1.5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15min,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使用.
(五)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时,必须停止注浆泵运转,卸压后方可处理.
(六)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浆顶出钻杆.
(七)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八)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
或混凝土止浆垫.含水岩层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浆和掘砌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须按设
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岩帽和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形式和厚度应根据最大
注浆压力,岩石性质和工作条件确定.混凝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应对井壁强度进行验
算.
(九)孔口管必须按设计孔位埋设牢固,并安设高压阀门.注浆前,必须对止浆垫和
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大于注浆压力1MPa.
(十)钻注浆孔时,钻机必须安设牢固.取芯钻进时,应使用能够防止顶出钻具的钻
头;无芯钻进时,可使用三翼钻头,以防承压水顶出钻具.
(十一)井内应设吊泵,及时排除井底积水.当钻进注浆孔时,如井筒涌水量接近吊
泵额定排水能力,必须停止钻进,提取钻具,关闭高压阀门,及时注浆.
(十二)注浆站设在地面时,井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联系.
(十三)制浆和注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口罩,水泥搅拌房内应采取防尘
措施.
(十四)注浆结束后,必须检查注浆效果,合格后,方可开凿井筒.
第三十二条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超过6m3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浆堵水时,
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壁必须有承受最大注浆压力的强度.
(二)井筒在流砂层部位时,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双层井
壁支护时,注浆孔应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00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
定专门措施.
(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采取套管法
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
浆终压力后,方可使用.
(四)在罐笼顶上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必须安设工作盘和注浆管路安全阀,作业人
员必须佩带保险带,并在井口设专职值班人员.
(五)井上,下都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设施,升降注浆作业吊盘或工作盘时,必须得到
值班人员的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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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井筒内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井底不得有人.注浆中必须观察井壁,发现问题
必须停止作业,及时处理.
(七)钻孔时应经常检查孔内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较大或涌水中含砂时,必须停
止钻进,及时注浆;钻孔中无水时,必须及时严密封孔.
(八)注浆管露出井壁的管端与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八十七
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吊盘,保护盘以及凿岩,抓
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
井的安全设施.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
(一)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三)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时.
(五)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保险带必须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须检
查,发现损坏时,必须立即更换.
第三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独立的信号装置.掘
进和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明显的区别.
井内和井口的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发送.除紧急停车外,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直
接从井内向绞车房发送信号.井内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并会发送信号.
井口,井底信号工应在吊罐提起适当高度后,先发暂停信号,进行稳罐;待吊罐稳定,
清理罐底附着物后,才能发出下降或提升信号.信号工必须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过责任
段.
第三十七条 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
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第三十八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
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
方可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
第三十九条 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或竖煤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盘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
超过1.6m.木垛盘的基墩必须牢固可靠.行人,运料眼与溜矸眼之间,必须用木板隔开.
在人行眼内必须有木梯和护头板,护头板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3m,护头板上的矸石必须及
时清理.爆破前,必须将人行眼和运料眼盖严.爆破后,首先通风,吹散炮烟,之后方可
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过检查,确认通风,信号正常,人行间,隔板,护
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险情况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采用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绞车房与出矸水平之间,必
须装设2套信号装置,其中1套必须设在吊罐内.爆破前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内安
全地点,将提升钢丝绳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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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修复后方可使用.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工作或通行.
(三)采用反井钻机施工时,在扩孔期间,严禁人员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观察.
扩孔完毕,必须在孔的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四)扩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须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
范围内的木垛盘.
溜矸眼内的矸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严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
业.
第四十条 冬季或用冻结法开凿立井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
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
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
他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 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并用
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砌碹时,碹体与
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
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四十三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
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
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
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
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三)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
作业.
(四)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五)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六)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
料口,余气口除尘.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
动保护用品.
(七)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
示.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
有安全措施.
(八)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九)岩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十)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枪口的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他人员.
第四十五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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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
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
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
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
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设有躲避硐
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
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第四十七条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
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
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三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四十八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一个采
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
作业.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
煤柱.
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
方法.
第四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
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第五十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
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
责人审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合机械化采煤
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
低于1.6m.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
换,清挖.
第五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
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支架,输送机和充填垛都应保持直线.
第五十二条 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
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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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属支
柱或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
作业规程中规定.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失效的
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
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摩擦式金属支柱,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
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
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
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
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
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
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
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
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
工作面.
第五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
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
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
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
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
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第五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 0.5m
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
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搭
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矿用塑料网假顶时,必须把网连结好.
确认垮落的顶板岩石能够胶结形成再生顶板时,可不铺设人工假顶.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
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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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地点的下方,
严禁人员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点之间,应保持用电话联络,联络中断时,必须立
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条 用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在垒砌石垛带之前清扫底板上的浮煤,
石垛带必须砌接到顶,顶板下和垛墙上的缝隙应用石块塞紧.需从2个石垛中间采取矸石
时,必须首先将顶板的活矸用长柄工具处理掉,设置临时支护,并与采煤工作面相接,采
矸人员应在临时支护保护下进行工作,并有人观察顶板.
第六十二条 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
下一煤层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三条 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根据煤层倾角,
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涌水等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四条 采用倾斜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
垮落的稳定区域下面进行.上下分层的回采间隔时间不应过长,以防假顶腐朽.
采用水平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上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层采煤工作面的距离,
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六十五条 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
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生产中遇有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
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必须进行调整.应经常检查支架上的
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
正倾斜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隔出溜煤眼.伪倾
斜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2个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倾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间距和施
工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应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并减少同时爆破的炮眼数目和装
药量.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加强溜煤眼与平巷连接处的支护或架设木垛.
第六十六条 采用水力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相邻2个小阶段巷道之间和漏斗式采煤的相邻2个上山眼之间,必须开凿联络
巷,用以通风,运料和行人.联络巷间距和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回采时,2个相邻小阶段巷道或漏斗工作面之间的错距,不得小于5m.
(三)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须设置通信设备,在水枪附近必须有直通高压泵房或调度站
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四)在顶板破碎或压力较大的煤层中,漏斗式采煤时,上山眼两侧的回采煤垛应上
下错开,左右交替采煤.
(五)木支护的回采巷道,水枪附近必须架设护枪台棚.金属支架支护的回采巷道,
护枪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煤层倾角超过15°的漏斗式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空区
架设挡矸点柱.
(六)发生窝水或水枪被埋时,必须立即打紧急停泵信号,及时打开事故阀门,停枪
处理.作业过程中,必须有防止窝水和人员掉入明槽内的安全措施.
(七)用明槽输送煤浆时,倾角超过25°的巷道,明槽必须封闭;否则禁止行人.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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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在15°~25°时,人行道与明槽之间必须加设挡板或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1m;在拐弯,
倾角突然变大以及有煤浆溅出的地点,在明槽处应加高挡板或加盖.在行人经常跨过明槽
处,必须设过桥.必须保持巷道行人侧畅通.
(八)除不行人的急倾斜专用岩石溜煤眼外,不得无槽无沟沿巷道底板运输煤浆.
(九)煤浆堵塞明槽时,必须立即通知水枪手停止出煤,打开事故阀门,放清水处理.
煤浆堵塞溜煤眼或巷道时,必须立即停枪,并报告矿调度室,制定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十)快速接头连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安装和使用前,必须经过耐压试验.焊接
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使用前也必须经过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不得小于使用压力的 1.5
倍.在使用期间,对快速接头连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应有专人经常维护管子支座和检
查固定情况,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并定期测定水管管壁的厚度,及时更换不符合壁厚要求
的管子.打开盲管的堵板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道内压缩的空气伤人.
(十一)对使用中的水枪,必须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枪筒中心线偏心距离超
过设计规定的水枪.
(十二)通知启动高压水泵前,必须检查管道阀门,按工作要求启闭,防止水击.
(十三)水枪倒枪转水时,必须先通知泵房和调度站,然后按操作规程启闭阀门.拆
除,检修高压水管时,必须关闭附近的来水阀门.
(十四)水枪司机与煤水泵司机之间必须装电话及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十五)从事水力采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防潮和防寒的劳动保护用品,水枪司机应
佩戴防止反溅煤水伤人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十七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厚度,煤层倾角,瓦斯涌出
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设计(包括设备选型,选点).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
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
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
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
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
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
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
(七)当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片帮伤人.
(八)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九)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
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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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吸空.
第六十八条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
(二)工作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
2.顶煤和煤层顶板能随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预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时垮落,且顶
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三)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
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
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
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四节 采 掘 机 械
第六十九条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采煤机因故暂停
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
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后,方
可接通电源.
(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取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
机强行截割.
(三)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四)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
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五)采用动力载波控制的采煤机,当2台采煤机由1台变压器供电时,应分别使用
不同的载波频率,并保证所有的动力载波互不干扰.
(六)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必须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加保护罩.
(七)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
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断链伤人.必须经常检查牵
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联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
引链.
(八)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
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九)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联接,挡煤板
导向管的联接,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
的安设必须紧固,完整,并经常检查.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和设备技术性能要求操作,推
进刮板输送机.
第七十条 使用刨煤机采煤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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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应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装设向刨
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
(二)刨煤机应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设置明显标志,防止刨头
与刮板输送机机头撞击.
(三)工作面倾角在12°以上时,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装置.
第七十一条 使用掘进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
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二)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三)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四)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
动掘进机.
(五)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
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 3MPa或无内喷
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六)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
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七)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第七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
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
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用不符合
标准的物品代替.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
措施.
移动刮板输送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
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必须打牢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锚固支柱.
第七十三条 使用装岩(煤)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岩(煤)前,必须在矸石或煤堆上洒水和冲洗巷道顶帮.
(二)装岩(煤)机上必须有照明装置.
第七十四条 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三)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
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四)耙装作业开始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五)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
作出明确规定.
(六)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
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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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 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
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规定.
第七十五条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
牵引的耙装机.
第七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
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第七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 须 严加保护,避免水淋,
撞击,挤压和炮崩.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第五节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第七十八条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
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缝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况.取得实际资
料,作为本地区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的科学依据.
第七十九条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
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
制开采设计,报省级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第八十条 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的技术情况调查.收集地
质,水文地质资料,设置观测点以及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加固等准备工作.
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必须及时维修,
保证安全.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第六节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第八十一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
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通过其他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
煤柱时,必须制定措施.
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中,必须规定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
每次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
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
第八十二条 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在采空区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区留有
煤柱,必须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图上.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
第八十三条 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
采.
保护层有效范围的划定方法和保护层回采的超前距离,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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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确实受到保护的地区,可按无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工
作.在未受保护的地区,必须采取放顶卸压,煤层注水,打卸压钻孔,超前爆破松动煤体
或其他防治措施.
第八十四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冲击危险程度和采取措施后的实际效果,可采用
钻粉率指标法,地音法,微震法等方法确定.
对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应根据预测预报等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划分冲击地
压危险程度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八十五条 对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空区边缘掘进巷道.
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
第八十六条 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双巷掘进时,
2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联络巷道应与2条平行巷道垂直.
第八十七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切顶支架应有足够的工作
阻力,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
第八十八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
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回采.2个工作面相向掘进,在相距30m(综合机械化掘进50m)时,
必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以免引起严重冲击危险.
停产3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
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九条 有严重冲击地压的煤层中,采掘工作面的爆破撤人距离和爆破后进入工
作面的时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九十条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
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
第七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第九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
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
第九十二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
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
得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
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
下段同时作业.
第九十三条 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
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第
一百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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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报废的立井应填实,或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
土盖板,并应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应填实或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
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的平硐,必须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m,再砌封墙.
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
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第九十五条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
孔.
第九十六条 报废的井巷,必须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节 防 止 坠 落
第九十七条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
的连接处必须有栅栏.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有专用的人行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如
果在立井井筒一侧设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须设防护设施.
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第九十八条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止人
员坠落的设施.
第九十九条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
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遵守本规程第
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
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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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第一节 通 风
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 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
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
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零二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
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
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
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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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允许风速/(m/s)
井 巷 名 称
最低 最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风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回风巷 8
架线电机车巷道 1.0 8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 6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 4
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0.15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
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
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
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百零四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
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零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
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
上.
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一百零六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
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零七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
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零八条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
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
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
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
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
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
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
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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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
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一百一十条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
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
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
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
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
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
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
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
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
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
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
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
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
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
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
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
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
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
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
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
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
行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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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
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
面严禁同时作业.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
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三
十九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
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
全部封闭采区.
第一百一十八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
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第一百一十九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
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一百二十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
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
统图.
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第一百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
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
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
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
负责人批准.
(七)新 安 装 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
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
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
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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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
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
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
施.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
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
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
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一百二十五条 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
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在辅
助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绕道风门.
严禁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一百二十六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
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
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
式.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
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
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
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四)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
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五)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
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
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
运转.
(六)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
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
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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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闭锁.
第一百二十九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
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
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一百三十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
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石
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材料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
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
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
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
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二节 瓦 斯 防 治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
为: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
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40m3/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
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第一百三十四条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
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
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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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水采和煤层厚度小于0.8m的保护层的采
煤工作面,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加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
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1.0%以下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1.5%,但应
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的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必须保持通风巷的设计断面.
(三)必须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工.
第一百三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
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
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
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
斯浓度必须低于1.5%.
(三)专用排瓦斯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四)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
花的安全措施.
(五)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六)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
风口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
止工作,进行处理.
(七)煤层的自燃倾向性为不易自燃.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
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
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 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
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
可通电开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
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
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
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
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
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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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
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
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
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本规程第一
百二十九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
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
负责人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
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
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第一百四十二条 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
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
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
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
人员,进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开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打前探钻孔或抽排钻孔.
(二)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
(三)将喷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瓦斯管路.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检查各
个地点的油气浓度,并定期采样化验油气成分和浓度.对油气浓度的规定可按本规程有关
瓦斯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
时抽放瓦斯系统: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1.大于或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 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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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
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
(四)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
取安全措施.
(五)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
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六)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
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
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
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一百四十七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
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
可送至永久抽放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
的规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
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四)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甲烷断电仪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巷道风
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时,实现报警,断电,并进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 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
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
浓度不得低于25%.
(二)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
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三)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
列规定:
(一)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
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
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
应纳入检查范围.
(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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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
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
险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
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
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五)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
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
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
并撤到安全地点.
(六)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
况.
(七)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
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
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五十条 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
第三节 粉 尘 防 治
第一百五十一条 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
矿企业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
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
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均应过滤.水采矿井和水采区不受此
限.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
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
(一)掘进工作面的防尘措施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底板变形,或者地质情况复杂,
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
2.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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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
4.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5.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6.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
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下一分层.
(三)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
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四)采煤机,掘进机作业的防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
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
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五)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六)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
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
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七)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
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
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第一百五十五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
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
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
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应定期对主要大
巷刷浆.
第一百五十六条 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
度,并组织实施.
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
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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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通风安全监控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
统.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
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
统的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第一百五十九条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
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
图.
第一百六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
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
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
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
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
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
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
台备用.
第二节 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
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
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
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
可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
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
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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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
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
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
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一百六十四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
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一百六十五条 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
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
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第一百六十六条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
必须小于5%.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体.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
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
修改.
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一百六十八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
3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
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
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 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
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
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二条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
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
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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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甲烷传感器
设置地点
报警浓度 断电浓度 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
采煤工作面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
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
井的采煤工作面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
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和煤(岩)与瓦
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回风巷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
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
所规定的装有矿井安全监
控系统的采煤工作面回风
巷
≥1.5%CH4 ≥1.5%CH4 <1.5%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
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专用排瓦斯巷 ≥2.5%CH4 ≥2.5%CH4 <2.5%CH4 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
型电气设备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
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0.5%CH4 ≥0.5%CH4 <0.5%CH4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
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
煤工作面进风巷
≥0.5%CH4 ≥0.5%CH4 <0.5%CH4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
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
气设备
采煤机 ≥1.0%CH4 ≥1.5%CH4 <1.0%CH4 采煤机电源
低瓦斯,高瓦斯,煤(岩)
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
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
岩巷掘进工作面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
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煤(岩)与瓦
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
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
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
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
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0.5%CH4 ≥0.5%CH4 <0.5%CH4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
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机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机电源
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硐室
的进风侧
≥0.5%CH4 ≥0.5%CH4 <0.5%CH4 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本
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
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
车时的装煤点和瓦斯涌出
巷道的下风流处
≥0.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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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甲烷传感器
设置地点
报警浓度 断电浓度 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
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
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
用的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
池电机车
≥0.5%CH4 ≥0.5%CH4 <0.5%CH4 机车电源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
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
主要回风巷内使用的矿用
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
≥0.5%CH4 ≥0.7%CH4 <0.7%CH4 机车电源
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
输送机的井筒
≥0.5% CH4≥0.7% CH4<0.7% CH4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
电气设备
瓦斯抽放泵站室内 ≥0.5% CH4
利用瓦斯时的瓦斯抽放
泵站输出管路中
≤30% CH4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
抽放瓦斯设备的瓦斯抽放
泵站输出管路中
≤25% CH4
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
下风侧栅栏外
≥1.0% CH4≥1.0% CH4<1.0% CH4抽放瓦斯泵
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
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
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五条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
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瓦斯抽放泵站的抽
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
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
温度传感器.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
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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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
出,下同),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
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
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
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撤销,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
所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时,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一百七十七条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
治突出措施计划.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
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
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和全国突出档案室.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
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
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
第一百八十条 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
量.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二)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
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
石门贯通.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
并保持正常通风.
(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
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
围.
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
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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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
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
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
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第一百八十三条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
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
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对采用直径大于120mm的钻孔,水力冲刷或水力冲孔等措施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在
爆破前应严密封闭孔口,孔内注满水,砂或填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参照本
章规定执行.
第二节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百八十六条 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区域预测)
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工作面预测).
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
经工作面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对采掘工作面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应按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措施效
果检验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的,认为措施有效.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
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其中任何1次验证为有
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
在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 在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当
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
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
每执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后,应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
仍必须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连续2次预测为无突出危险,该工作面方可视为无突出
危险工作面.
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每预测循环应留有不小于2m的预测超前距.
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
措施.
第一百八十九条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 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
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并不断积累,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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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和完善资料,以便得出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参数.
第一百九十条 预抽煤层瓦斯后,必须对预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进行检验,其有效性
指标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数据,可依据下列指标之一确定:
(一)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残存瓦斯含量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
量.
(二)煤层瓦斯预抽率大于30%.
采用煤层瓦斯预抽率作为有效性指标的突出煤层,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
面预测方法对预抽效果进行经常复验.
第一百九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量必须同时
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推进进度必须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
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当防突措施无效时,不论措施孔还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
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进行采掘作业.
第三节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
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三条 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
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到保护的区域可按无突出危险区进行采掘作业;在未受到
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条 选择保护层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
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
(二)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第一百九十五条 被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法及有关参数,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
确定.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
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线距离的2倍,并不得小于30m.
第一百九十六条 开采突出厚煤层时,可利用上分层或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
保护下分层或下阶段,但应依据对上分层或上区段卸压范围的考察结果确定其保护范围,
必须将下分层或下区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保护范围内.
第一百九十七条 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
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
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
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八条 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
必须采取措施严防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的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和误穿突出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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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九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报
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百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之外,至
少打2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
(二)在 工 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5m以外,至 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或见煤深度不少于
10m的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时,钻孔应布
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对近距离煤层群,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可测定煤
层群的综合瓦斯压力.
(三)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岩柱尺寸应根据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岩石性质,煤层倾角
等确定.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的最小值为:抽放或排放钻孔3m,金属骨架2m,水力冲孔
5m,震动爆破揭穿(开)急倾斜煤层2m,揭开(穿)倾斜或缓倾斜煤层1.5m.如果岩石松
软,破碎,还应适当加大法线距离.
第二百零一条 石门揭穿(开)突出煤层前,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
防治突出措施,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可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若检验
措施无效,应采取补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不采取
防治突出措施,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
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可直接采用震动爆破或远距离爆破揭穿.
第二百零二条 防治石门突出措施可选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水力冲刷
或金属骨架等措施.
第二百零三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
(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第二百零四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参数,应根据矿井实际测定的
结果或参照有关资料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根据煤层实际情况选用防治突出措施,并
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上山时不应采取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等措施.
(二)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伪倾斜上山或直径在300mm以上
的钻孔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三)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四)急倾斜突出煤层厚度大于0.8m时,应优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等.对于急倾斜突出煤层倒台阶采煤工作面,应尽量加大各个台阶高度,尽量缩小台阶宽
度,每个台阶的底脚必须背紧背严,落煤后,必须及时紧贴煤壁支护.
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百零六条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
必须采取小直径浅孔排放等防治突出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
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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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掘进工作面执行上述措施时,钻孔终孔位置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2m以上.
第二百零七条 在急倾斜突出煤层中采用双上山掘进时,2个上山之间应开联络巷,
联络巷间距不得大于10m,上山与联络巷只准1个工作面作业.
急倾斜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应采用阻燃抗静电的硬质风筒通风.
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
面一次爆破.
第二百零八条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
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百零九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
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百一十条 采取震动爆破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
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二)震动爆破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
必须切断电源,严禁人员作业和通过.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必须设置2道坚固的反向风
门.与回风系统相联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
入其他区域.
(三)震动爆破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
破30min后矿山救护队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应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采取恢复送电,通
风,排除瓦斯等具体措施.
(四)震动爆破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雷管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
跳段使用.电雷管使用前必须进行导通试验.电雷管的联接必须使通过每一电雷管的电流
达到其引爆电流的2倍.爆破母线必须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采
用遥控发爆器.
(五)应采用挡栏设施降低震动爆破诱发突出的强度.
(六)震动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
部分时(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底(顶)板2m范围内),必须按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爆破作
业.
采取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揭穿或揭开煤层后,在石门附近30m范围内掘进煤巷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
固可靠的反向风门.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
出强度确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
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门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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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在措施中
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第二百一十三条 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
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工作面回风系
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第二百一十四条 突出的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清理突出的
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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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防 灭 火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
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 80m.木料场距离矸
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
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第二百一十七条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
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第二百一十八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
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
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
防水池.
第二百一十九条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
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
矿井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二十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
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区域的矿井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外,可用
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
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
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
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
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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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
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
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
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六)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
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
喷灯焊接等工作.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
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
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
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二)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
备消防列车.
(三)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
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
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
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
地点.
第二百二十七条 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
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
第二百二十八条 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
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
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
部门备案.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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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
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
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第二百三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
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
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根据矿山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
行确定采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
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第二百三十一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
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区运输石
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第二百三十二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
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
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
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
发火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三条 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区设计必须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
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二)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
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三)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
(四)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四条 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发
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工作.
第二百三十五条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二)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三)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条 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使用时井巷空
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
(三)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予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
老化,干裂时,应予重新压注.
第二百三十七条 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以及完善的检测手段.
(二)必须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
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的状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
(三)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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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四)应 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应 有 防 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三十八条 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氮气源稳定可靠.
(二)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
(三)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四)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五)有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六)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
度.
第二百三十九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不得采用可
燃物作充填材料,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满.
第二百四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
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
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第二百四十一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
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
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
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百四十二条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编
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防火要求和现场条件,应选用注入惰性气体,灌注泥浆(包括粉煤灰泥浆),
压注阻化剂,喷浆堵漏及均压等综合防火措施.
(二)有可靠的防止漏风和有害气体泄漏的措施.
(三)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
第二百四十三条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
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
第二百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
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
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
作.
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
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
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
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五条 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
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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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
第二百四十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
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
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第二百四十七条 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二)应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三)必须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
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五)矿井做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防火墙的质量标准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
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一)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二)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
定在0.001%以下.
(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五)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第二百四十九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
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
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
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第二百五十条 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
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留有足够宽(厚)度的煤(岩)柱隔离火区,回采时及回采后能有效隔离
火区,不影响火区的灭火工作.
(二)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煤层倾角在35°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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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防 治 水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
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
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第二百五十二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
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
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
抢险物资.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
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
和排水系统.
第二百五十五条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
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
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
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
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三)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
施.
(四)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
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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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
段.
第二百五十八条 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九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
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
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第二百六十条 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
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第二百六十一条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
矿调度室报告.
第二百六十二条 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
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 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
时,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
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
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
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第二百六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
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
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
地点的人员.
第二百六十七条 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
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
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第二百六十八条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
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
统.
第二百六十九条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
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百七十条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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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
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
(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
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
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第二百七十二条 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
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第二百七十三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
设置防水闸门.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
防水闸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
填实,不得空帮,空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
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应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
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
门,应在两侧各设1道箅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
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
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
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
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
老矿井不具备建筑水闸门的隔离条件,或深部水压大于5MPa,高压水闸门尚无定型设
计时,可以不建水闸门,但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四条 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
应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门地点存放,不得挪用
丢失.
第二百七十五条 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
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第二百七十七条 立井基岩段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层涌水量小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强行穿过.
(二)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预注浆堵水.
(三)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且含水层层数多,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进行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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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注浆.
(四)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但含水层层数少,或层段分散的地段,应进行工作面
预注浆或短探,短注,短掘.
第四节 井 下 排 水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
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 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
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
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
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二)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
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
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
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
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
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第二百八十条 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
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
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
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
计.
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
还应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二百八十一条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
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
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基岩段富水性较强的深井,应在井筒中部设置相应排水能力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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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站.
第二百八十三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必须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
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
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五节 探 放 水
第二百八十五条 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
则.
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
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
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七)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经探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前进.
第二百八十七条 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
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安装钻机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场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放水量相
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测量和防探水人员必须亲临现场,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
角度,深度以及钻孔数目.
第二百八十九条 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钻进之前,必须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闸
阀,进行耐压试验,达到设计承受的水压后,方准继续钻进.特别危险的地区,应有躲避
场所,并规定避灾路线.
第二百九十条 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应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
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二百九十一条 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
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立即向矿调
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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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
压.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放水点位置时,只准打钻孔探放水;探放水时,必须撤出探放水点
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
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工或矿山救
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规定时,必
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二百九十三条 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
制放水流量;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若水
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第二百九十四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有矿山救护队检
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
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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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 爆炸材料贮存
第二百九十五条 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
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二百九十六条 建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
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3个月生产量.没有爆炸材料制造厂
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2个月的计划
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
过200t,雷管不得超过500万发.
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材料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75t,雷管不得超过25万
发.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t.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材料的数量,还不得
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第二百九十七条 开凿平硐或利用旧平硐作为爆炸材料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硐口必须装有向外开的2道门,由外往里第一道门为包铁皮的木板门,第二道
门为栅栏门.
(二)硐口到最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必须有2个入口.
(三)硐口前必须设置横堤,横堤必须高出硐口1.5m,横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硐
口宽度的3倍,顶部厚度不得小于1m.横堤的底部长度和厚度,应根据所用建筑材料的
静止角确定.
(四)库房底板必须高于通向爆炸材料库的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库房的巷道坡度为
5‰,并应有带盖的排水沟,巷道内可铺设轨道,但硐室内不得铺设轨道.
(五)除有运输爆炸材料用的巷道外,还必须有通风巷道(钻眼,探井或平硐),其入
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在围墙以内.
(六)库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采用固定式照明时,开关必须设在地面.
(七)爆炸材料库上面覆盖层厚度小于10m时,必须装设防雷电设备.
(八)检查电雷管的工作,必须在爆炸材料贮存硐室外设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硐
室内进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 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
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
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
第二百九十九条 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
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
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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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条 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
3t,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天的需要量.
库房必须选择在干燥的地方,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
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m,围墙或铁刺
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照明,防火和防雷电措施,管理制度与永
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相同.
第三百零一条 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洞穴
内或其他地点,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炸材料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晒,箱下必须垫有厚度200mm以上的
垫木.
(二)炸药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加锁的专用
箱子内.雷管必须放在距离炸药25m以外的地点.
(三)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
家规定.
(四)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
第三百零二条 开凿井筒或平硐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要建筑物50m以
外加设横堤,或250m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硐室内贮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
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500kg.
第三百零三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
爆炸材料必须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爆炸材料
安全距离的规定.
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辅助硐室中,应有检查电
雷管全电阻,发放炸药,电雷管编号以及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和发爆器等专用硐室.
第三百零四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
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m.
(二)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5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20m.
(三)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 30m,壁槽式的不得小
于15m.
(四)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3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
处必须延长2m,断面积不得小于 4m2,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
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
墙.
(五)每个爆炸材料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
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
运送爆炸材料,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1道抗冲击波密闭门.
(六)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
第三百零五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
并应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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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不得小于5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第三百零六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
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
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库房的发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第三百零七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
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
25m.
(二)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三)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四)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1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
击波活门.
(五)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具有独立风流.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
爆炸的安全措施.
(六)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相同.
第三百零八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
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路障时,
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第三百零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
失处理办法.
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
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煤矿企业必须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第二节 爆炸材料运输
第三百一十条 在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外,还应
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
有标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爆炸
材料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
(二)爆炸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
(三)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炸材
料.
(四)用车辆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类炸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上缘100mm.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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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运输硝酸铵类炸药,含水炸
药,导火索,导爆索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上缘.
(五)蒸汽机车进入爆炸材料库区时,机车与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得小于 50m,并必须
关闭燃烧室和炉灰箱,停止鼓风.机车烟筒必须有挡火星装置的完整的炉灰箱.
第三百一十一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但在开凿或延深井筒时,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四十
五条规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三)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
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
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四)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
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
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
(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七)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三百一十二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
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
长度不得小于3m.
(二)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
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
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三)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
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五)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三百一十三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
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
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三百一十四条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
规定:
(一)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
运送.
(二)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
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
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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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
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第三节 井 下 爆 破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
能和本规程规定.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
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第三百一十七条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
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
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百一十八条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
回爆炸材料库.
第三百一十九条 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
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第三百二十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
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
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三)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
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
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
种的炸药.
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
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
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第三百二十一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
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
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三百二十二条 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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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百二十三条 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
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
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二十四条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
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
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三百二十五条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
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
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六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二)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三)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
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四)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七条 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
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
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三百二十八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
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
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第三百二十九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
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
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
于0.3m.
第三百三十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
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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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三百三十一条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
过规定.
(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
上.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
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第三百三十三条 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
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
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第三百三十四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二)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
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三)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
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四)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
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
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五条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
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起爆接线盒.
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第三百三十六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
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
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三百三十七条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
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
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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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九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
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
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三百四十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
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
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三百四十一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
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
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三百四十二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
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
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
爆(残爆)炮眼.
(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
管.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三百四十三条 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三百四十四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材料和在井筒内装药
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上
水平巷道中.
第三百四十五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可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
进行.
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
离井筒不得小于50m.
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材料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
第三百四十六条 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爆
破.
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
只有在爆破人员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
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爆破.
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不得蹾撞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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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三百四十七条 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
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二)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
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
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4.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四)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
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五)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
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第三百四十八条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
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
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三百四十九条 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
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三百五十条 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二)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
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
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
(五)必须配置适宜的灭火器.
第三百五十一条 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二)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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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站同意.
(四)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
信号的装置.
(五)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
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六)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
车信号.
(七)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八)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
得超过20m.
(九)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在新建和改扩建的
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
第三百五十二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
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第三百五十三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
列要求:
(一)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 5mm,高低和左
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二)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
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三)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四)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五)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
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第三百五十四条 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 50mm2的铜线或其他具有等
效电阻的导线.
(二)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接后每
个接缝处的电阻,不得大于下列规定:
1.15kg/m钢轨,0.00027Ω;
2.18kg/m钢轨,0.00024Ω;
3.22kg/m钢轨,0.00021Ω;
4.24kg/m钢轨,0.00020Ω;
5.30kg/m钢轨,0.00019Ω;
6.33kg/m钢轨,0.00018Ω;
7.38kg/m钢轨,0.00017Ω;
8.43kg/m钢轨,0.00016Ω.
(三)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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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
1列车的长度.对绝缘点必须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
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联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
第三百五十五条 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第三百五十六条 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
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m.
(二)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2m.
(三)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与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m.
第三百五十七条 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悬吊绝缘
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m.电机车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
内不得超过5m,在曲线段内不得超过表4规定值.
表4 电机车架空线曲线段悬挂点间距最大值
曲率半径/m 25~22 21~19 18~16 15~13 12~11 10~8
悬挂点间距/m 4.5 4 3.5 3 2.5 2
第三百五十八条 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
员.
第三百五十九条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二)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四)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
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五)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
场.
第三百六十条 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三)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四)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
(五)严禁超员乘坐.
(六)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第三百六十一条 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测定电压时,
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进行.
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第三百六十二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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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 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
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
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
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三百六十三条 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第三百六十四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
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第三百六十五条 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第三百六十六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
器.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
第三百六十七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
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1次空车.
第三百六十八条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倾角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乘坐间
距不得小于5m.
(三)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
(四)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五)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六)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不得触及邻
近的任何物体.
(七)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八)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百六十九条 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
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
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第三百七十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四)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