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五金塑胶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免费下载 下载该文档 文档格式:PDF   更新时间:2011-03-03   下载次数:0   点击次数:2
    文档基本属性
    文档语言:
    文档格式:PDF
    文档作者:微软用户
    关键词:
    主题:
    备注:
    点击这里显示更多文档属性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不超过 5,55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事宜,于 2010 年 6 月 21 日出具 了 《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 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和《关于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 《律师工作报告》 "). 2010 年 9 月 2 日, 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按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就公司本次发行申请作出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 书 》(101060 号),本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 称" 《补充法律意见一》 "). 2010 年 12 月 14 日,按照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关于发审委会议对深圳市佳 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的函》 (创业板发审反馈函[2010]136 号) ,本所出 具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下称" 《补充法律意见二》 "). 2011 年 1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对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有关举报问题进行核查的函》 (创业板信访核查函[2011]16 号) (以下简称" 《核 查函》) ",要求本所对举报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据此,本所就《核查函》 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二》所 , , 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就有关 事项向发行人作了询问,与保荐人及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取得了相关的 证明及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二》中的含 , , 义相同. 本所承诺,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 并据此出具相应法 律意见. 一,请保荐机构,律师就举报信反映的"发行人员工人数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为 1500 人左右, 发行人未为部分临时工和未转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的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本所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缴费台 帐,并对发行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截至 2010 年 6 月,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 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发行人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的员工人数和员工构成 经核查发行人的员工名册,并经公司确认,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的员工总人数为 1327 人,其中发行人的员工人数为 1012 人,重庆运 达的员工人数为 62 人,成都佳士的员工人数为 253 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 由正式员工(指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且试用期已经届满的员工) ,
    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未转正员工(指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尚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及实 习生)构成. (二)2010 年 6 月,发行人不存在聘用"临时工"的情形 经核查,2010 年 6 月,发行人未与在公司实习的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本所 认为,发行人未与在校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 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 条之规定: "在校生利 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 除公司接收的实习学生外,发行人与其他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依法建立 劳动关系.因此,发行人不存在使用"临时工"的情形. (三)2010 年 6 月,发行人不存在未依法为未转正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 积金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除实习生外,发行人依法为其处于试 用期的未转正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不存在未依法为未转正员工缴 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的社保缴纳情况 2010 年 6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人数和社保缴纳人数如下:

    下一页

  • 下载地址 (推荐使用迅雷下载地址,速度快,支持断点续传)
  • 免费下载 PDF格式下载
  • 您可能感兴趣的
  • 深圳深雅五金塑胶制品  深圳平湖山厦五金塑胶  深圳市天育塑胶五金  深圳精密五金塑胶公司  深圳永荣五金塑胶公司  深圳海洋五金塑胶  深圳塑胶五金模具厂  深圳百汇塑胶五金  深圳建业达塑胶五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