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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 期「馬來西亞專班」聯合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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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标题:第 2 期「馬來西亞專班」聯合招生簡章
    文档作者:C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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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繳交資料審查:申請人繳交之資料,由保薦單位負責審查。於保薦單 位確認申請人資格及所繳交之資料符合本簡章之規定,並簽章後始具 效力。 (六) 繳交資料寄達中華民國期限:保薦單位應於 2012 年 1 月 31 日中午 12 時前將所有申請人資料,以掛號寄至「馬來西亞專班」聯合招生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郵寄地址為:64063 中華民國雲林縣斗六市嘉東里 鎮南路 1221 號(環球科技大學),收件人為:「馬來西亞專班」聯合招生 委員會)。 (七) 申請人須預籌在臺之生活費及各項應繳費用。 五、學科申請及分發: (一) 申請人可依個人意願順序填報志願,至多報名 2 個志願。申請人保薦資 格經本會審核通過後擇優錄取分發。 (二) 本會分發後,保薦單位應盡速轉送錄取通知,並協助錄取學員辦理來臺 手續。 (三) 各校開學日為 2012 年 3 月 16 日,錄取學員應於 2012 年 3 月 13 日至 3 月 15 日期間內抵臺辦理報到。學員如逾開學後 2 週仍未抵臺辦理報到 者,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六、 分發及開班: (一) 本專班每班最多 50 人,若分發人數不足 30 人者不予開班。 (二) 申請人經分發入學後,不得中途申請轉科系或轉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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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開班期間:2012 年 3 月至 2013 年 12 月。 七、 入境及入學規定: (一) 馬華公會技職教育發展委員會應協助錄取學員,備齊下列文件向中華民 國駐馬來西亞代表處申請來臺居留簽證,並於入臺後 15 日內由各校協 助向中華民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居留證。 1. 護照正本(有效期限至少 6 個月以上)。 2. 簽證申請書。 3. 2 吋彩色半身照片 2 張(須 6 個月內拍攝)。 4. 中華民國各大學院校錄取通知書。 5. 經中華民國駐馬來西亞代表處核驗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以高二以 上肄業資格申請者,須附修業證明書或最近 2 年成績單影本一份) 6. 最近 3 個月內由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指定國外合格醫院(請洽中 華民國駐馬來西亞代表處)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檢查項目詳 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網站 www.cdc.gov.tw,點選防疫專區/ 外國人體檢/居留健檢,如附件 3)。 7. 中華民國駐馬來西亞代表處得視個案要求之其他證明文件。 (二) 學員抵臺後有下列情事者,應即自費返回馬來西亞,不得在臺居留: 1. 所繳各項證件如經發現與入學資格不符,或有偽造、變造或冒用等 情事者。 2. 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註冊入學或因故退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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