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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文件
    国机采字 [2009] 3 号
    关于2009—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 电梯定点采购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要 求及有关文件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库司同意,2009-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电梯实行定点采购.中 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八家电梯定点供应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采购范围 自2009年4月1日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用户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 购公开招标限额(120万元)以下的电梯,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采购. 二,定点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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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电梯定点供应商(附件一),其资格有效期为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在此 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服务合同》(附件二)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所需电梯的制造,运 输,安装,调试,验收和售后服务. 本次电梯定点包括乘客电梯和货梯.定点供应商及其产品详细情况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电梯定点采购"栏目查 询.如定点供应商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此网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采购程序 (一)确定采购需求 各单位在采购电梯前,应明确数量,用途,相关尺寸,装饰,梯速,载重,层站等电梯参数.定点供应商可免费提供 电梯咨询服务. (二)成立采购小组 各单位应成立采购小组,由采购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电梯的定点采购.采购小组由三人以上(含三人)组成,人员由各 单位自行确定,但应有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如需聘请专家,可委托采购中心在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费由各 单位自行承担.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1.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含30万元,下同),可从定点供应商中直接确定,但应就采购价格进 行谈判. 2.单次采购金额在30万元至120万元的(含120万元,下同),应选择3家以上定点供应商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供 应商的选取方法由各用户单位自行确定,但最终报价时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补齐3家供应商进行报价.成交供应商由采 购小组按照事先确定的评审方法确定.待成交后,由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http://www.zycg.gov.cn/ImpartentInform/ImpartentInform/2009-3-30/20093301505039785.htm(第 2/21 页)2009-4-3 8:44:56
    关于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的通知
    (四)审核及验收单的下载 各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成交供应商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zycg.gov.cn),进入电梯验收单管理子系统,详细 填写《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验收单》(附件三,以下简称《验收单》).供应商填写完成后,采购单位凭口 令,密码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对供应商填写的《验收单》进行确认,网上提交至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在网上审核确 认后,采购单位即可下载打印《验收单》.网上操作的相关事宜,采购单位可咨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服务热 线电话:010-83083574/84/49. (五)结算 各单位应按双方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定点供应商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定点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和《验收单》 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四,监督管理 在电梯定点采购过程中,各单位应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服务合同》的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供应商履行合同规 定的各项义务.若定点供应商存在不按协议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投诉 表》(附件四)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投诉.采购中心收到传真后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协议约定追究其 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采购中心将不定期考核和公布定点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及 各单位投诉情况,淘汰违规的定点供应商. 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 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电梯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预算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电 梯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三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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