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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Frances L. Van Sc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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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 工商及旅游科
    打击不良营商手法 立法保障消费权益
    公众谘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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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 7月 15日
    本 谘 询 文 件 由 商 务 及 经 济 发 展 局 工 商 及 旅 游 科 编 写.欢 迎 公 众 及关心这课题的人士就载列於本文件的建议提出意见.请於 2010年 10月 31日 或 之 前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电 邮 方 式 提 出 意 见 : 地址: 香 港 金 钟 道 88号 太 古 广 场 一 期 29楼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 工商及旅游科 特别职务部 2869 4420 cpr@cedb.gov.hk
    传真号码: 电邮地址:
    我 们 亦 欢 迎 公 众 人 士 透 过 w w w. f a c e b o o k . c o m / C o n s u m e r P r o t e c t i o n R e v i e w 发 表 意 见 . 市 民 可 按 其 意 愿 在 递 交 意 见 时 附 上 个 人 资 料.任 何 在 意 见 书 上 提供的个人资料,只会用於是次谘询的用途. 收集所得的意见书和个人资料或会转交有关的政府决策局和 部 门 ,用 於 与 是 次 谘 询 直 接 相 关 的 用 途 .获 取 资 料 的 政 府 决 策 局和部门日后亦只可把该些资料用於同一用途. 本 局 在 公 众 谘 询 结 束 后,或 会 刊 载 就 本 谘 询 文 件 所 递 交 的 意 见 书 .当 本 局 刊 载 收 集 得 来 的 公 众 意 见 书 时 ,如 你 不 愿 意 公 开 你 的 姓 名 , 及 /或 所 属 机 构 名 称 , 请 在 提 出 意 见 时 说 明 . 任 何 向 本 局 提 交 意 见 书 的 寄 件 人,均 有 权 查 阅 及 更 正 其 意 见 书 附 列 的 个 人 资 料.查 阅 或 更 正 个 人 资 料 的 要 求,应 以 书 面 提 出: 地址: 香 港 金 钟 道 88号 太 古 广 场 一 期 29楼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 工商及旅游科 特别职务部 2869 4420 cpr@cedb.gov.hk
    传真号码: 电邮地址: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 2010 年 7 月
    鸣谢
    英 国 《 2008 年 保 障 消 费 者 免 於 不 公 平 交 易 规 例 》 (Consumer P r o t e c t i o n f r o m U n f a i r Tr a d i n g R e g u l a t i o n s 2 0 0 8 ) 是 依 照 英 国 国 家 文 书 出 版 署 所 发 出 的 《 官 方 版 权 政 策 指 引 》 (Crown Copyright Policy Guidance) 的 条 款 转 载 . 澳 洲 《 1 9 7 4 年 营 商 法 》 ( Tr a d e P r a c t i c e s A c t 1 9 7 4 ) 是 根 据 授 权 转 载 ,并 非 正 式 或 认 可 的 版 本 .转 载 的 部 分 受 澳 大 利 亚 联 邦 版 权规例限制.
    目录
    章 行政摘要 1 2 3 4 5 6 7 引言 拟禁止的不良营商手法 有效执法 为特定界别而设的制度 消费者申诉 冷静期安排 下一步工作 页 i 至 1 至 4 至 11 至 15 至 18 至 20 至 24 至
    ii 3 10 14 17 19 23 26
    附件 英 国 《 2008年 保 障 消 费 者 免 於 不 公 平 交 易 规 例 》 相 关 条 文 (译 本 ) 澳 洲《 1 9 7 4 年 营 商 法 》相 关 条 文 ( 译 本) 建 议 扩 大 有 关 "货 品 的 商 品 说 明 "定 义 有 关 "服 务 的 商 品 说 明 "的 建 议 定 义 《 商 品 说 明 条 例 》 第 26及 27条 英国及澳洲采用的遵从为本机制 规管专业人士注册安排的法例 1 至 6 至 8 至 10 11 至 13 14 至 1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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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摘要
    政 府 已 就 保 障 消 费 者 的 法 例 ( 尤 其 是《 商 品 说 明 条 例 》 (《 条 例 》 ) (第 362 章 ))完 成 检 讨 , 我 们 的 政 策 目 标 是 在 加 强 保障消费者免受不良营商手法影响之余,同时确保企业之间 有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固然重要,但我 们也致力确保企业毋须承受不必要的规管或窒碍它们以创新 手法进行推广活动. 2. 我 们 在 检 讨 的 过 程 中,仔 细 考 虑 了 消 费 者 委 员 会 早 前 的建议,以及本地市场发展对消费权益的影响,并参考了海 外规管架构的安排.本谘询文件载列我们拟议的改善措施, 希望广徵民意. 3. 我 们 建 议 的 改 善 措 施,主 要 是 透 过 修 订《 条 例 》落 实 . 为 打 击 误 导 性 遗 漏 , 高 压 式 手 法 , "饵 诱 式 手 法 ", 以 及 接 受 款项时并无意图或能力提供合约订定的货品或服务这几种不 良营商手法,我们建议订立新的刑事惩处,以阻吓及惩罚违 法之徒.现时《条例》禁止就货品作出虚假商品说明,我们 建议扩濶其范围以涵盖有关服务的商品说明.本文件第二章 概述了上述几种不良营商手法的拟议定义及罚则.该章亦载 列了在有关刑事法律程序中可援引的免责辩护条款的细节. 4. 新 订 立 禁 止 不 良 营 商 手 法 的 条 文,需 要 有 效 并 合 宜 的 执法制度配合.我们建议由香港海关负责执行拟议的刑事条 文,并赋予海关额外的执法权力.此外,我们建议设立遵从 为本的机制,与刑事惩处相辅相成.按此机制,海关有权要 求涉嫌使用不良营商手法的营商者作出承诺,停止及不重犯 违规的行为.如有需要,海关有权向法庭申请禁制令.我们 相信,这个机制不单有助促进商界守法,同时令涉及不良营 商手法的消费者投诉个案,可以较快和更妥善地获得解决. 有关执法的详细建议载於第三章. 5. 我们的立法建议,除另有指明外,将适用於所有界 别.我 们 在 第 四 章 建 议,因 应 有 关 界 别 已 有 特 定 的 架 构 规 管 , 金融服务,物业交易,以及由法例成立的规管机构规管的专 业界别,将不被纳入扩濶后的《条例》所涵盖的范围.就电 讯及广播服务,我们建议赋予有关界别的规管机构与海关相 同的执法权力,执行《条例》内有关公平营商的条文.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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