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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 《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 的通知
    ----京财国库[2005]1427 号 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2]38 号)和北京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京财国库[2004]2214 号)要求 , 现将《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 遵照执行. 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纳入 改革试点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我市非税收入收 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凡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一律不再使用现行收费票据,所有非税收入收 缴均需使用本办法规定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同时,在清理现有非税收入 的基础上,撤消单位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实现通过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方式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市级 财政专户(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 三,为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各改革试点单位要配合做好改革初期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及账户余额清 理,票据使用情况清理,非税收入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确认等工作. 四,试点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反馈. 附件: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2005 年 9 月 2 日 附件: 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根据财政 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 通知 》 (财库[2002]38 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4]53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5 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的 通 知 》 京 财 国 库[2004]2214 号) ( 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 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简称 市级单位,下同)未实行就地缴库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 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 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 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 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 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 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 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 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
    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 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 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七)罚没收入.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 的折价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 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 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十)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 市级单位分为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一般是主管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 主管部 门本级,有下属单位的各级执收单位,分别视同一个执收单位管理. 第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是负责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设立和管理市级单 位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程序,管理和监督非税收入票据,并对执收 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包括市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简称市级财政专户, 下同 ) 和市财政局为执收单位开设的市级非税收入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简称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下同). 市级财政专户和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均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六条 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库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格式见附件 1)到 有关银行(即代理银行或缴款人开户银行,下同)营业网点办理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市级财政专 户或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集中汇缴是经财政部门批准,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格式 见附件 2) ,向缴款人收款后,将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集中缴入市级财政专 户或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执收单位应将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信息实时传送财政部门. 第七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并对所属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施 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或市级 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第八条 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 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执收机关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 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代理银行是指由市财政局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代理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 汇划清算业务 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与北京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 求,办理开设市级财政专户和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代 理银行各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营业网点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立市财政局统一格式的 "北京市市级单位 非税收入收缴代收点"标识.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代理银行代理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清算业务的管理和监 督. 第二章 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专户是北京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 核算和反映市级单位非税收入 收缴和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支出活动的账户.该账户用于收缴市级非税收入,与市级财政汇缴 零余额专户清算,向国库单一账户缴款,拨付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专户按执收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并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预 算单位设置支出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的支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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