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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东京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Tokyo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招商局中心 01 楼12/13 层 邮政编码:100022
12-13/F, Building 1, China Merchants Tower, No. 118 Jiangu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10) 6568-1188
传真/ Fax: (8610) 6568-1838 / 7317 (12/F)
传真/ Fax: (8610) 6568-1022 (13F)
网址/URL: http://www.zhonglun.com
关于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徐工科技")委托,担任徐工科技向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
法律顾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53 号)的规定,本所律师需就
本次交易实施结果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与本次交易实施相关的必要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实施相关的有关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有关
决议、资产权属证明、政府批文等文件、资料,并认真听取了交易各方及相关人
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对该等法律的理解发表
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认为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
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交易实施涉及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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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
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中
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徐工科技本次交易实施的必备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并上报及公告,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律师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一、 本次交易方案及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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