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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L. Soulli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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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商业机动车辆综合险(2007版)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 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 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 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 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 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 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 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 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 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 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 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 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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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 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 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 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 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改变使用性质或所有权转移,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 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4,停驶期间,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5,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 6,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7,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 入高速公路. 第八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条款第五条第5款未列名的其它自然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不明原因产生火灾;保险责任第五条第2款中未列名的其他使 用性质的车辆的自燃;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四)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或被遥控启动;特种车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 (五)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 的规定. 第九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 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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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然磨损,朽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四)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 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六)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其内在机械或电器故障引起的自身损失; (七)保险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的损失; (八)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 分; (九)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 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十)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与费用. 第十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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