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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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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标题: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 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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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
    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字[2000]8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治理交通和车辆方面的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在动车
    辆购买、落籍和使用环节的负担,进一步扩大内需,并为积极稳妥地实施交通和
    车辆税费改革造良好条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对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
    院批准,决定公布取消部分交通和车辆的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
    属部门出台的,已不适应目前经济发展要求,应当停止抽行的收费项目,以及省
    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共计 238 项(具体项目详见附
    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坚决落实
    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并于 2000 年 9 月
    30 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函告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
    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三、公布取消收费项目后,有关执行部门和单们要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
    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变更手续。
    四、公布取消收费项目后,有关事业发展出现的资金缺口等问题,各地应予
    以妥善解决和处理。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捎
    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予以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地区、部
    门或单位,一经发现,应责令将其非法所得退还缴费单位和个人,对确实无法清
    退的非法收入,一律没收上缴中央财政,同时,要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性事业
    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 号)
    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和直接责任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对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
    律废止。
    附表:取消的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
    取消的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
    地区
    序号
    收费项目
    出台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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