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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国继承法干特殊制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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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Gretchen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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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为前位继承人,孙子为后位继承人.由此被继承人可特别使其配偶比起在法定继承居 於较优越之地位4.一般而,指定后位继承人之原因,并非遗嘱人(被继承人)对前位继承 人之信任,而系由於愿任其遗产归属於前位继承人(如生存配偶)之继承人.且据云前 位继承与后位继承之制,特别用於照顾被继承人之家属,尤其由於继承法上之给与 (Zuwendungen)照顾另一配偶及子.5 后位继承人虽与前位继承人同系就遗产为交替支配之真正继承人(然非共同继承人) , 但非前位继承人之继承人,二者皆直接自遗嘱人取得权.后位继承人於后位继承开始时, 以遗嘱人之概括继承人之身分,当然取得遗产(第 1922 条) .於后位继承开始前,前位继承 人之地位固似於用权人(Niessbraucher) ,惟其权强固之程,则有过之,尤以经遗 嘱人免除其法上所受之拘束时为然(详如后述) . (二)史 在马法时期,原则上承认后位继承之制,后日尔曼法赋予准许在首先发生之继 承人之后,有一个后继承人之可能性.德国民法亦根据此日尔曼法之观,而准许被继承 人对继承人之指定,可附以期限,即可订定自一特定时点或事件发生时起,由另一人,即后 位继承人成为继承人(第 2100 条) . (三)后位继承人之指定 1. 一个后位继承人只能由於死因处分加以指定,反之,前位继承人是否法定或意定继承人在 所问. 如被继承人在其死因处分,明确表明某人自某ㄧ定时点起,应成为其遗产之概括继承人之 意思,如「我母亲为继承人,於其死后由我妻继承」 ,此时其母为前位继承人,其妻为 后位继承人. 2. 被继承人可指定名继承人.此时先被指定之人由於其后位继承之发生,成为指定之前位 继承人. 如:「我母乃我之继承人,於她死后由我妻继承,於我妻死后,由我继承.」为防 止遗产被拘束在一无限之时点,原则上后位继承人之指定,於经一世代(即三十)后而 归无效. (第 2109 条)6 3. 后位继承人可对整个遗产加以指定,亦可只对其一应有部分(Bruchteil)为之.反之, 如对一整个继承标的物之后位继承人之指定,则属无效(因后位继承之目标,乃被继承人 财产之概括继承人) . 如: 「我母为继承人,我妻为 1/4 之后位继承人」为有效.或「我母为继承人,我妻为 我房子之后位继承人」乃无效.因如此在效果上啻设一个再允许设定之家产信托 (Familien-fideikommiss)7,如同继承人之用权(Nieszbrauch)ㄧ般. (四)前位继承人与后位继承人之差别 继承首先对前位继承人发生,前位继承人乃真正继承人,而非单纯遗产之用权人 (1059 条) ,因此前位继承人对遗产标的物有处分权.但因在他之后仍有后位继承人会变成继承人, 因此前位继承人处分财产之原本(stamm)时受到限制,而且与后位继承人之间,在法上有 复杂之债务关系,并对后位继承人负担一定照顾义务(Sorgfaltspflicht) 8 . 又所谓后位继承,系於前位继承终止时,遗产概括的归属於后位继承人.后位继承之开 始,与通常继承同.通常继承之开始乃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而后位继承之开始乃前位继承 因被继承人死因处分而终结之时.此时点通常固为前位继承人死亡之时,但必皆如此.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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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继承人可指定遗产於前位继承人死亡前,归属於后位继承人.如在被继承人死亡十之 后,或於前位继承人再婚时等等.9 后位继承人并非前位继承人之继承人(Rechtsnachfolger) ,而是被继承人之继承人. 前位继承人与后位继承人乃同一被继承人在时间上续先后真正之继承人.后位继承人可於 继承(前位继承)时接受或拒绝后位继承(§ 2142) ,但也可以在后位继承开始后才为此种法 为. 在后位继承开始前,后位继承人似附停止条件之人,只有一种期待权,可让与及设质. 由於该期待权乃一确定之法地位,被指定为后位继承之事实,可登记於土地登记簿.作为 期待权之后位继承权於有疑问时,亦可继承(2108 条 2 项) ,至少在附有期限之后位继承人 10 之指定系属如此.如如其指定在前位继承人死亡之时点是 . (五)后位继承人与预备继承人有别 德国民法尚有所谓预备继承人制11.后位继承人与预备继承人同,前者於他人先为 继承人之后始为继承人,反之,后者於他人先为继承人后,则得为继承人.换言之,后位 继承人系於前位继承终止后,作为继承人出现,而预备继承人则系於继承开始时真正继承人 再存在时(问事实上再生存,或视为再生存)予以取代成为继承人(§ 2096) ,如 当首先被指定之继承人拒绝继承时.又预备继承,在首先有权继承之人於继承开始后死亡时 亦发生.此时遗产变成该人财产之一部(但如有可能同拒绝继承之权) ,而移转於其继承 人.第 2099 条规定,预备继承人之权,在其出缺时则其应有部分增加到其余共同继承人 (§ 2094) ,而归属於预备继承人.预备继承人与前位及后位继承,在下三个层面密关: 1. 对后位继承人亦可指定预备之继承人,称为预备后位继承人(der Ersatznacherbe) . 2. 如有人被指定为后位继承人,於有疑义时,则此种指定,亦包含对前位继承人之预备继承 人之指定(§ 2102 条 1 项) .又如前位继承人於继承开始时,再作为前位继承人时,则 其法定继承人成为前位继承人(§ 2105 条 2 项) ,而系由后位继承人同时成为前位继承 人之预备继承人,即此时变成完全之继承人(Vollerbe) . 3. 被指定之人究被指定为预备继承人,抑或后位继承人,如有疑问,则他依 2102 条 2 项视 为预备继承人.12该条规定之意义为一旦入继承顺序之继承人,於有疑问时,应受到 变成后位继承人之困扰.13 ()后位继承人之指定方式 后位继承只能以死因处分予以指定.因此法又有一系解释或推定之规定: 1. 如於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之人被指定为继承人时,则於有疑问时,为后位继承人.惟未出 生之人要成为后位继承人, (§ 2101)当时须有一已出生之人为继承人. (§ 1923) 2. 如遗嘱人指示继承人於指定时点(如一定时期之届至或指定事故之发生时)应将遗产交 付予他人时,则於有疑义时,认为指定该他人为后位继承人(§ 2103) 14 . 3. 如有遗嘱人指定某人为前位继承人,而非后位继承人,即指示继承人仅於一定时期届至前 或特定事故发生前为其继承人但未指定嗣后应由何人取得遗产时,认为於该时期届至或该 事故发生时,遗嘱人死亡即为其法定继承之人,於前位继承终止时,成为后位继承人. (2104 条) 4. 指定后位继承人,而非前位继承人,如适用上述后位继承人於有疑问时,被指定为前位 继承人之预备继承人之解释原则时,换言之,即遗嘱人指示:指定继承人仅於一定时期届 至或特定事故发生时,始取得遗产,而未指定在此以前应由何人为继承人时,则以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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